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3篇
【篇1】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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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已正常上班怎么補償下面是關于以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已正常上班怎么補償的案例分析!
案例
宋某于201X年2月到B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五年勞動合同。201X年10月起宋某突發疾病住院,請病假到201X年3月31日。之后因病情復發201X年4月10日又遞交一個月病假證明到5月10日。
根據宋某的工作年限6個月醫療期已滿,公司在201X年4月30日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確認因醫療期滿公司決定在201X年5月31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宋某在201X年5月11日正常上班,期間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進行過協商,宋某提出他的病情已穩定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但公司不同意。
在補償上公司同意給予二個半月經濟補償,由于宋某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已正常上班,故不同意給予醫療補助金。
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宋某已在其它公司正常上班到現在。
提問1、在醫療期內公司以醫療期滿為由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員工又正常上班,公司能否繼續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能你認為應如何處理?公司的這一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回復:
在回答這一問題前先介紹一顧問單位的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一、某員工醫療期蓋滿前40天,通過部門主管了解該員工病情、日常工作表現、近期狀況等;
二、如醫療期屆滿員工還需要治療且其崗位他人能夠替代的,在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十天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三、三十天屆滿如該員工還不能正常上班,先下達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后按其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并根據其病情狀況給予不同金額的醫療補助費。
通過這一流程可以看出本案例分析重點在于員工醫療期屆滿,在公司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員工已病愈到原崗位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能否繼續以通知書所列舉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篇2】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癌癥員工醫療期滿后不愿意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主題描述
我在重慶一家衛生用品公司做HR,企業約有1600人。公司里有一名48歲的導購,2013年2月加入公司,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到我們公司后首次購買社保(之前沒有買過社保),2013年7月查出患癌癥,至今一直休病假,我公司也一直按病假待遇發放。現在,公司覺得她的醫療期原本只有三個月,已經延長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慮,要求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補償金賠償金依法給予,但是員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辦理解除手續。
現在,我處在一個兩難的境地,既同情員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讓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損,請問我該怎么辦?
我們都希望健康、永不生病,然而“吃了五谷雜糧,哪有不生病”的,特別員工患了癌癥,不但本人需要承受巨大的身體、精神壓力和折磨,家人也處于無限的憂慮之中,作為社會或企業,應當盡量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辦理,必要時應該表現出對人類和生命無限的關懷和熱愛,因為我們都可能遇到這樣的疾病或災難,應當相互支撐和扶助,讓人間更加充滿愛。
針對本案例,我是這樣來處理的。
1、 案情要點。
(1)公司情況。重慶一家衛生用品公司,約1600人。
(2)員工實情。一位48歲導購,去年2月入司,簽了3年勞動合同,并首次購買社保,去年7月患癌癥,一直病假至今,公司也按病假待遇發放。
(3)面臨問題。公司認為她醫療期只有3個月,公司已經給了一年病假,考慮公司利益,想終止勞動關系,補賠償可依法給予,但員工本人不同意,不愿辦理解除手續。
(4)欲達目標。作為HR,如何達到同情員工、公司利益不受損?
2、法律規定。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比較多,主要有: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3條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4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5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6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4)《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7號第19條)。
農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給予3-6個月的停工醫療期。停工醫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3-6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農民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享受半費醫療待遇。
(5)《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
第三條 職工患病停工治療,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按照原國家勞動部《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文發布)執行。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3、案件解析。
(1)什么是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醫療期應多長。根據法律規定,該導購48歲了,工作年限應在10年以上,但在本單位工作僅一年多,所以應當享受正常的病假期限為6個月,但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現在公司已經給予了24個月的病假,如果公司不同意再延長期限,而只有勞動部門同意也是不可行的,雖然員工本人不同意解除。
(3)醫療期的待遇。本案說“已經按病假待遇發放”,這里就不細說,相關規定在前面已經呈現。
(4)醫療終結待遇。本案說“補償金賠償金依法給予”,這里也不細說,前面法規中已說明。
(5)給予充分解釋。對于本案中的導購不愿意解除勞動關系,是可以理解的,公司可以拿出法律規定給予解釋,還可以讓員工家屬去勞動部門或找律師咨詢,讓他們充分了解法律對患癌癥員工的待遇。
(6)需要盡量關懷。對員工本人,領導、同事等要分批前往安慰,一是在物質上給予幫助,可以在公司內進行捐款或從愛心基金中撥付;二是在精神上給予安慰,但應注意一個度。
(7)勞動部門協助。公司不可能因為該導購患病而長期保留勞動關系,公司可以工會和員工代表出面,并申請當地勞動部門出面一起與該員工和家屬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補賠償方面可以適當照顧,包括后期治療、家屬費用等,一定要充分考慮到。總之,幾個部門一起協商,員工就容易接受一些。
總之,要處理好員工患癌癥而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一定要借用公司內、外部所有資源,包括員工家屬、政府部門等,二是公司要動用多方資源給予該員工最大的資助,讓員工和家屬感受到溫暖,更不用擔心自己離開世界后家屬的后顧之憂,可以安心、安靜、勇敢的面對病魔,說不定信心、斗志上來后,癌癥也會奇跡般痊愈啊。
【篇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優質推薦】
勞動者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導致無法繼續參加原工作的,可以在工傷醫療期滿之后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在治療期間,該員工的醫療費、住院費等費用應得到工傷保險的賠償,而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也應支付員工的工資。那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按法律規定,對于醫療期滿依舊無法從事原職工作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是沒詳細規定的,所以,由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及公司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要怎么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我國法律上并沒有特殊的規定,只要按照正常的解除勞動的流程操作即可。不過,如果勞動者在工傷期滿后無法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安排其他崗位的工作,還是無法勝任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