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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總結3篇
【篇1】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總結
____區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方案
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按時全面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任務,夯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基礎。按照《中共____市委、____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____委發〔____〕___號)和《中共____區委、____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____集委〔____〕__號)部署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自由流動,激發農村資源發展活力,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按照區委、區政府的統一安排,____年__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區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任務。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主要任務是全面清查核實各類農村集體資產,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臺賬和各項管理制度,加快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平臺建設。具體工作目標是:
㈠清查核實集體資產。按照農業部等九部委局制定的《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和《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要求,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資源性資產清查要與土地、林地等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相銜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森林資源檔案等,減少和避免重復勞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也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范圍,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登記。通過清查農村集體各類資產,特別是清查核實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查實存量、價值和使用情況,做到賬證相符和賬實相符。
㈡明確資產產權歸屬。根據不同集體資產的形成過程和歷史沿革,從有利于管理實際出發,從兼顧國家與集體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大局出發,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的原則,將集體資產確權到鎮(街____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對于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要把所有權確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通過把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理順產權關系,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
㈢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按照資產類別建立臺賬,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建立資產保管制度,明確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以及責任主體等;建立資產使用制度,明確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行為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標投標,強化經濟合同管理,清理糾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資產處置流程,規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以后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掌握資產變動情況,清查結果及時上報。
1.通過對清查出的未登記入賬、核算不準確、長期借出、未按規定手續租賃轉讓的資產,以及被侵占的資產等重新核實,確定集體資產價值總額。
2.通過將各類集體資產所有權情況登記在冊,建立健全集體資產保管、使用、處置等制度,實行嚴格的臺賬管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3.將清產核資數據統一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加強集體資產管理和監督。
二、清產核資的對象、范圍與辦法
㈠清產核資的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居)民委員會、擁有獨立資產所有權的村(居)民小組。即:
____街道:____社區、____社區、____社區、西亭社區__個社區及其擁有獨立資產所有權的社區小組;
____街道:____社區、____社區、____社區、前場社區__個社區及其擁有獨立資產所有權的社區小組;
____街道:____社區、____社區、____社區、____社區、鳳____社區、東安社區__個社區及其擁有獨立資產所有權的社區小組;
____鎮:灌口____社區、____社區、上____社區、____社區、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井城村___個村(居)及其擁有獨立資產所有權的村(居)小組;
____鎮:____社區、____社區、____社區、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____村、黃地村___個村(居)及其擁有獨立資產所有權的村(居)小組。
㈡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荒地、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村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于農村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的非經營性資產;債權債務現金。
㈢清產核資辦法。按照國家九部委局《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農經發〔____〕___號)要求開展資產清查(詳見附件)。
三、時間安排和組織實施
按照全區統一安排,我區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____年__月底基本完成,____年___月___日為資產清查登記時點。
㈠動員部署(____年__月開始-__月底前完成)。區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的清產核資工作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我區的清產核資工作。各鎮(街)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協調組織和指導不同層級(____村、組)清查核實集體資產工作。開展農村集體清產核資政策宣傳,組織業務培訓,為清產核資工作奠定基礎。
㈡組織實施(____年__月—__月底前完成)。按照省農業廳等九廳委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同層級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清產核資結果向全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同時,在鎮(街)指導下填寫《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并報送鎮(街);鎮(街)負責組織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填報工作,并對不同層級上報的《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校驗核對數據,確認無誤后報送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改革辦”);區改革辦負責組織做好清產核資數據審核,編寫工作總結報告報送市農業局。
㈢總結提升(____年__月底前完成)。區改革辦開展監督檢查和成果驗收,針對清產核資中發現的問題,健全完善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編寫工作總結報告。同時,針對清產核資中發現的賬務問題進行處理,發現屬于制度不夠完善的問題,制定完善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制度。
四、強化組織領導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性工作,實行市級督促指導、區級組織實施、鎮(街)具體負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按照省市區部署要求,將此項改革工作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實績綜合考評內容和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各鎮街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掛帥,落實主體責任,層層分解任務,落實工作措施。各鎮(街)要對清產核資工作做出統一安排,成立以鎮長(辦事處主任)為組長、由包村領導、經管干部、財會人員等組成的清產核資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和指導村(居)清產核資工作,處理清產核資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各村(居)要建立由“兩委”干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部分村民代表等組成清產核資工作組。
五、加強協調配合
區改革辦、各有關鎮(街)根據各階段工作任務和實際需要,充實工作隊伍,安排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專項工作經費,做到人員、經費、精力三到位。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將工作進度、經驗做法和有關問題向上級工作指導機構匯報。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措施。
六、加強宣傳督導
區改革辦、各有關鎮(街)要明確改革任務,把握時間節點。一是深入村(居)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解讀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動員發動廣大農民群眾理解、支持和參與清產核資工作。二是對參與改革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工作,確保清產核資工作有序開展。同時,充分運用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現代手段,采取多樣式宣傳改革政策。
區改革辦建立“一月一通報、一季一督導”的工作機制,各鎮(街)也應建立通報督查制度,及時摸清問題、排查問題、化解問題,積極推動工作落實,確保____年__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區清產核資工作。
【篇2】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總結
附件1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切實摸清農村集體家底,理順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關系,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夯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基礎,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的對象是: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未建立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代行其集體資產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其他單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等。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清查核實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
第四條 清產核資登記時點定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條 清產核資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實、公示確認、建立臺賬、審核備案、匯總上報、納入平臺管理等操作程序進行。
清查核實應當以登記時點為基點,在清查日采取倒軋的方式對清查核實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 清產核資工作要堅持民主公開,依靠和發動群眾,組織群眾參與、接受群眾監督、得到群眾認可,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并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清產核資結果公示期間,要安排專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 集體資產清查第七條 流動資產清查,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現金。清查核對現金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是否相符。清查發現有現金長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據實編制憑證,調整賬簿。
銀行存款。清查核對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存款對賬單余額是否相符。余額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對由未達賬項引起的,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短期投資。清查核對各種短期投資賬面余額與短期投資原始憑證記載是否相符,查清各種短期投資的投資對象、投資時間、投資金額、投資協議等。
應收款。清查核對單位和個人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根據應收款賬面余額,采取面詢、函證等方式逐一與外部單位和個人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債務人、金額、形成原因、到期時間和審批人等,并以雙方記賬憑證金額一致為準。對登記日應收未收的款項,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依據合同、協議或政策文件確認,并取得債務人書面同意;對有爭議的債權,要查證、核實,明確債權關系;對因債務單位撤銷,或債務人死亡,且既無遺產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要明確責任,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銷。因訴訟等原因處于不確定狀態的債權,須單獨說明。
內部往來。清查核對內部所屬單位和農戶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根據內部往來明細賬余額,采取公示、面詢、函證等方式逐一與所屬單位和農戶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債權債務單位或個人、債權債務金額、形成原因、到期時間等。
存貨。清查核對存貨賬面余額及明細賬與農業生產資料(種子、化肥、燃料、農藥等)、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等實際數是否相符, 查清庫存物資的類別、數量、金額、存放地點、保管人員等情況。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方法,保管員必須在場并參加盤點工作。對清查中發現的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存貨,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
第八條 農業資產清查,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購入、培育或營造的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
牲畜(禽)資產。清查核實牲畜(禽)資產賬面數與實際數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資產的品種、數量、金額、生長階段,以及死亡等情況。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方法,飼養員必須在場并參與盤點工作。對有死亡、毀損或賬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
林木資產。清查核實林木資產賬面數與實際數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資產的品種、數量、金額、生長階段,以及死亡、毀損等情況。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方法,管理員必須在場并參與盤點工作。對有死亡、毀損或賬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
第九條 長期投資清查,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企業等的投資。清查核對長期投資賬面數與實際數是否相符,采取面詢、函證等方式,將長期投資明細賬與投資合同或協議、記錄憑證、審批文件、投資有關權益證書等與投資對象逐一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長期投資的對象(項目)、金額、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條 固定資產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資產用途,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進行清查核實。清查采取實地盤查方法,與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以及登記簿(卡片)逐一核對,清查各項固定資產的購建時間、坐落位置或存放地點、原值、累計折舊、凈值、使用狀態等。
對出租的固定資產,由出租方負責清查,并與租入方進行核對。對租入的固定資產,要與出租方核對,并進行賬外備查登記。對沒有登記入賬的固定資產,要將清查結果登記入賬。
對清查出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按規定程序申報處置。
第十一條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工程項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來形成資產的用途,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進行清查核實。清查核對在建工程明細賬與銀行存款、庫存物資、一事一議資金等相關記錄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實地盤查方法,依據在建工程明細賬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進度和質量,在建工程名稱、承建單位、建設時間、建設地點、預算投資額、已投入建設資金等。對于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清查,包括各項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納入賬內核算的無形資產。依據無形資產明細賬和相關記錄,查清各種無形資產名稱、取得時間、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況、原始價值、攤余價值等。
第十三條 資源性資產清查,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清查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分類進行,只登記面積、權屬和經營情況等,一般不確認價值。清查要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集體林權確權登記頒證、草原確權登記頒證等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相銜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森林資源檔案等,減少和避免重復勞動。
第三章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清查第十四條 條流動負債清查,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根據短期借款明細賬余額,查清債權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審批人等。所有借款須取得合同、憑據,無法取得的,由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簽訂確認書。
應付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與外單位和外部個人發生的償還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等,根據應付款明細賬余額,采取面詢、函證等方式逐一與債權人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債權人、金額、用途、產生時間、到期時間及審批人等。
應付工資。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應付給其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報酬,按照確定的工資標準,核對應付工資賬面余額和工資表記錄是否相符,查清領取工資人員的數量、姓名、金額等。
應付福利費。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福利費,查清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借貸方向及使用項目、受益對象、支付時間等。
第十五條 長期負債清查,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和專項應付款等。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種借款及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應付款項,根據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明細賬,查清債權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審批人等。所有借款須取得合同、憑據,無法取得的,由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簽訂確認書。
一事一議資金。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核對一事一議資金賬面余額與籌資方案、備查賬簿記錄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議項目預算、資金來源、已使用金額、結余情況等。
專項應付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征地補償費、國家財政專項補助等資金,根據專項應付款明細賬,查清專項應付款撥款單位、撥入金額、撥入時間、使用金額、具體用途等。
第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清查,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資本。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按照資本明細賬余額向前追溯,對于記載清晰的,通過公示、問詢和函證等方式,與投資人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資本賬面余額;對于記載不清的,可暫時將本集體經濟組織列為投資人,記入本集體名下。清查出資本明細賬記錄與實際投資人不符時,要經當事人簽字認可,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據實調整資本明細賬。對投資單位撤銷的,要將投資單位投入資本轉為本集體資本,依據相關證明材料調整資本明細賬;對投資人死亡且有繼承人的,將其投入資本轉給其繼承人;對投資人死亡且無繼承人的,將其投入資本轉為本集體資本,依據相關證明材料調整資本明細賬。對農業合作化時期社員入社股份基金,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深入查清。
公積公益金。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根據公積公益金明細賬,結合資產、負債及資本賬目調整,查清公積公益金賬面余額。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歷年分配后的結存余額,根據收益分配明細賬,結合資產、負債及資本賬目調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額。
第四章 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未納入會計核算或無原始憑證的資產要進行資產估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中,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資產,可以進行價值重估。
固定資產,一般按購建或調入時原始價值確定。對因賬外調入或無償劃歸等原因查不到原始價值憑證的固定資產,可比照同類資產現行購建價格確定。
長期股權投資,一般按初始投資價值確定。對確有交易需求且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按現值或公允價值確定。
第十八條 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一般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展,民主討論確定估價方法,作為記賬憑證入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估價處置資產。確有需求的,要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參與,其結果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不得隨意多估或少估,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產所有權確權第二十條 根據《物權法》和《意見》要求,要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十一條 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等,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規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充分考慮不同資產的形成過程和歷史沿革,從有利于管理實際出發,從兼顧國家與集體利益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尊重歷史、兼顧現實、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地進行。要嚴格按照產權歸屬確權,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
第二十三條 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要把所有權確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對由政府撥款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或個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資產,按各方出資比例或約定的股權比例確認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要區分不同層級進行。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要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要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要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到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十五條 對集體資產所有權有爭議的,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列為待界定資產,也可通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由縣級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章 賬目調整與資產監管第二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對清產核資中發現的賬款不符、賬實不符、賬證不符等問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對存貨、農業資產、固定資產的盤盈或盤虧,在建工程的報廢或毀損等,必須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盤盈計入其他收入,盤虧計入其他支出;數額較大的,可作為增減公積公益金處理,同時調整賬簿記錄。
對清產核資前沒有納入賬內核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農業資產等,包括政府撥款、稅費減免等形成的資產,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的資產等,有原始憑證的,按記載價值入賬;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通過資產估價確認價值入賬,作為增加公積公益金處理,經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可轉增資本(并按股權比例量化給成員或集體),同時調整賬簿記錄。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對外投資,預期不能帶來收益的無形資產,確實無法支付的債務等核銷,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核,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債權核銷計入其他支出,債務核銷計入其他收入,投資凈損失計入投資收益,同時調整賬簿記錄。
不符合條件或未履行規定程序的,不得進行賬目調整。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要進行清產核資,并登記入賬。
對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持有的被投資企業,要將其清產核資后生成的資產負債表,與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負債表相關科目進行合并,同時集體經濟組織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項目要相互抵消;并調減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和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對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在清產核資后,將所有者權益按投資比例對應調整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第二十九條 建立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至少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將清查結果報送農業部。
第三十條 加快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建設,將清產核資數據統一納入平臺管理,推動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總結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方案為加強我鎮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切實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清產核資對象
全鎮17個村(社區)、社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村(社區)、社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辦、合辦且控股的企業或者組織等。
二、清產核資范圍
本次清產核資范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全部資金、資產、資源(包括未納入財務核算的資金、資產,以及未明確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主要包括:
1.資金。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有價證券以及各種應收、應付款項等。
2.資產。主要包括:一是辦公設備、交通工具、農業機械、建筑物等。二是鄉村道路、橋梁、農村水利工程及農田水利設施等基礎設施。三是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公共服務中心、養老、教育、文化、衛生等設施。四是集體投資或興辦經營實體應享有的資產份額。五是接受捐贈或無償撥入的財物。六是商標、商譽、專利權等無形資產。
3.資源。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耕地、園地、林地等農用地;宅基地、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鄉(鎮)企業用地等建設用地,荒山、荒灘、荒溝、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經明確到戶的耕地、園地、林地等農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宅基地。
三、重點任務
(一)摸清底數。進村入戶調查核實,摸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本次清產核資的“三資”類別、數量、來源、去向和管理等情況。
(二)明晰權屬。依據《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農經發〔1998〕6號)和《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規范化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實確認資產、資源產權歸屬,辦理或完善有關產權手續。對有權屬爭議、難以界定的資產、資源,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置。
(三)確認價值。已納入財務核算的“三資”,嚴格按照財務資料確認其價值。對未納入財務核算的經營性資產,要依據有關規定,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認可的方式,合理評估其價值。其他資產、資源,是否進行價值評估確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自主決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清產核資資料整理歸檔,建立健全管理臺賬,妥善管理。進一步強化財務核算,完善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和規范等。
四、時間和步驟
(一)我鎮農村集體“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本次清產核資的對象和范圍,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有序組織本次清產核資工作。
1.全面清理。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全面進行清理。每個村成立由駐村干部、村兩委和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村會計(含報賬員)、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群眾推薦的村民代表參加的清理核資小組,以原始發票、合同協議、權屬證書、檔案資料等合法、合規資料為依據,對納入本次清產核資的“三資”進行全面清理,并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初步結果。
2.張榜公示。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本次清產核資初步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間,要安排人員全面收集有關情況和問題,接待農民群眾的咨詢和反映,并認真做好記錄和解釋工作,及時組織核查并妥善處置。
3.依法確認。公示結束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對本次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議。本次清產核資結果,應經半數及以上參會人員通過后確認。
4.嚴格審核。各鄉鎮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清產核資工作及結果進行認真審核,特別是土地被征用較多、“三資”總量較大、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保本次清產核資結果現狀清楚、分類科學、產權明晰、程序規范、結果準確。
5.建檔建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以審核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為依據,準確登記,建立健全臺賬。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音像等資料,及時組織整理歸檔,妥善管理。按照“三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著力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清理結束后,進行全面總結,并于3月中旬上報“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織全面檢查驗收,做好核實、審核匯總和工作總結,將審核匯總的相關清產核資結果報送相關部門審核后,將部門審核后的清產核資結果和工作總結報送至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
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是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客觀要求,是加強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的有力舉措,各村、各相關科室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結合實際明確工作人員,細化任務分工,落實工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2.堅持部門合作,強化密切配合
此次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各相關科室、各村要相互溝通、密切協作,對資源性資產清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避免重復勞動;;針對推進中產生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避免拖沓延誤。
3.加強問題調處,強化工作實效
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要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與農民關系,不良資產債務核銷與集體資產真實完整準確關系;要及時受理農民群眾有關訴求,積極解決群眾反映問題,主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集中清理整頓存在問題,保障廣大農民群眾權益,確保工作穩妥、取得實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