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在已公布的《黨、人大、政府、司法、軍隊公文處理規范》中對此作了規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有關共產黨員、黨組織違反黨政治紀律行為處分規定的文章5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有關共產黨員、黨組織違反黨政治紀律行為處分規定
基本原則
1、支部主導、農民自愿。突出村黨支部(總支、黨委)領導作用,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優勢、組織優勢,把村黨組織工作融入產業發展、農民和集體增收之中;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愿,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充分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2、依法組建、規范運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農民群眾的組織化程度,更好發揮政府部門職能作用,促進合作社依法組建、依章運作、規范管理。村黨組織書記原則上通過法定程序擔任合作社負責人,提倡村黨組織班子成員與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交叉任職。
3、因地制宜、穩步推進。不搞“一刀切”“大呼隆”,充分考慮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發展差異,從實際出發,宜農則農、宜工則工、宜游則游,成熟一個、推行一個。堅持既要積極推廣,又要穩妥有序,確保不增加村集體和農民負擔,取得實實在在成效。
基本形式
1、領辦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用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通過引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集約化、專業化水平。
2、領辦生產經營型合作社。立足本村產業特色,將一家一戶的農民組織起來,統一進行生產經營,促進產業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和品牌化。
3、領辦服務(勞務)型合作社。利用區位、信息、技術、勞動力、自然資源等優勢,開展機耕機種、統防統治、倉儲物流、技術指導、市場營銷、物業保潔、鄉村旅游等社會化服務。
各級要積極探索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其他有效形式,鼓勵關聯產業合作社組建聯合社,支持依法成立公司、入股優質企業或開展合作經營,不斷增強發展活力。
重點任務
1、選好主導產業。科學確定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的主營業務、組織形式和發展規模,走質量興農、綠色發展之路。在發展質量高、效益好的傳統產業同時,積極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電子商務、數字農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注重與區域規劃、村莊規劃等工作銜接,實現產業、人口、土地、基礎設施等資源優化配置。探索推進“黨支部+合作社+數字技術”模式,助力打造農業3.0時代數字農業中心城市。
2、分類組織實施。黨組織領辦合作社,原則上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注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以土地、資金或其他固定資產入股,組織群眾以土地、資金等入股。部分村民自發成立、村集體未參與的合作社,在充分尊重入社群眾意愿的基礎上,可通過增資擴股、村集體入股的方式,轉為黨組織領辦合作社。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的理事長由村黨組織書記(或村黨組織成員)按照合作社章程約定、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或村黨組織成員)終止職務的,應按照合作社章程主動辭去理事長職務。按照地域相鄰、產業相似、模式相近的原則,以聯村黨組織為依托,引導3個以上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成立聯合社,走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道路。探索由鎮(街道)主導,成立鎮級聯合社。
3、黨員帶頭示范。引導村黨組織成員、黨員帶頭參加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在產業升級、技術改造、項目試點等工作中沖在前、作表率。組織黨員聯系合作社成員,開展設崗定責、承諾踐諾和志愿服務,做好政策解讀、結對幫扶、排憂解難等工作。將在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中表現以及帶領農民致富情況,作為農村黨員量化積分管理重要內容。
4、推動利益聯結。依托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盤活農村要素資源,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建立村集體與農民穩定緊密的合作關系,通過就業帶動、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形式,讓農民共享集體經濟發展紅利。黨組織領辦合作社可由村集體獨立經營,也可實行村企聯營、對外承包經營等。
5、吸引培育人才。結合實施農村優秀人才“回引計劃”,加大政策扶持,完善配套措施,吸引在外優秀人才返鄉參與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生產經營。將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與培養村級后備力量有機結合,加強遞進培養,及時將工作中表現優秀的人才和負責人發展為黨員、培養成村黨組織書記。
扶持政策
1、加強財政支持。統籌整合各級涉農資金,支持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優先承接財政投資類項目。財政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資金、鄉村振興示范片獎補資金、鄉村振興服務隊專項資金、公開遴選村黨組織書記引導資金等,優先支持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發展。對省扶貧工作重點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的,在產業扶貧項目資金上給予傾斜,統籌安排、協同推進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銜接融合。有條件的地方,對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獲得農產品質量認證、品牌創建等給予獎勵。落實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2、用好土地政策。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可用于鄉村文旅和農村公共公益設施。整合的農村閑散建設用地資源,優先支持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發展;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村莊,節余掛鉤指標在滿足村集體發展建設用地基礎上,經批準有償調劑使用獲得的收益優先支持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發展集體經濟項目。
3、創新金融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的融資支持力度。積極推進“強村貸”“地押云貸”等業務,在依法依規前提下,通過政府增信、財政貼息、降低門檻和費率,解決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鼓勵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通過設立政府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提高對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信貸投放規模。優先在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開展特色農產品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試點,支持保險公司面向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4、加強人才支撐。市、縣每年對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村的黨組織書記進行專題培訓。結合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對發展電子商務的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人員進行技能培訓。依托“燈塔—黨建在線”管理系統建立服務鄉村振興專家庫,引導高校、科研院所等方面高層次人才,到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開展服務。支持農業科技人員、科技特派員和鎮(街道)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技術、帶項目入股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或開展合作經營;對以科研成果或項目入股、符合條件的鎮(街道)事業單位技術人員,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支持范圍。
5、強化服務保障。第一書記、鄉村振興服務隊和駐村工作隊要積極支持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深化“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服務合作發展、助力鄉村振興”行動,組織法律顧問為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提供法律支持。支持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與基層供銷社開展共建,共享網絡、服務等資源。縣級建立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示范社名錄,在政策扶持上予以傾斜。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參加各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簡化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的注冊、開辦登記等程序。落實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政策。
第2篇: 有關共產黨員、黨組織違反黨政治紀律行為處分規定
根據中央統一部署,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中央第十一巡視組對重慶市開展了巡視“回頭看”。2017年2月11日,中央巡視組向重慶市委反饋了巡視“回頭看”意見。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現將巡視“回頭看”整改情況予以公布。
中央巡視組對重慶開展巡視“回頭看”,是對重慶工作的“把脈問診”,對重慶干部的“政治體檢”,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重慶的高度重視,對重慶干部的關心愛護。中央巡視組反饋的意見,代表中央要求,體現中央權威,重慶市委嚴肅對待、誠懇接受,照單全收、堅決整改,舉一反三、全面提高。市委書記孫政才要求,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把巡視整改作為嚴肅的重大政治任務,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巡視工作的重要論述特別是聽取中央第十一輪巡視情況匯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及中央巡視組要求,以最堅決的態度、最迅速的行動、最有力的舉措抓好整改落實,全面改、深入改,改徹底、改到位,以整改的實際成效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推動全市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經過全市上下兩個月來的共同努力,巡視整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抓好巡視整改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
巡視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有力支撐和重要手段。巡視“回頭看”,是巡視工作組織制度和方式方法的重大創新。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扎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中,巡視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市委深刻認識到,這次巡視“回頭看”,既是政治體檢,又是工作透視,指出的問題和不足,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很有針對性和指導性,對于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我們必須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來,以高度的自覺不折不扣抓好巡視整改落實。
(一)切實把巡視整改作為增強“四個意識”的具體行動。巡視是政治體檢,是對黨員干部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的檢驗。巡視整改必須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政治覺悟,強化政治擔當,提升政治能力,從政治上看問題、找根源、定舉措,從政治上謀劃、部署和推動各項工作。我們必須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四個意識”為政治標桿,把貫徹“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作為基本政治要求,把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任務,堅決向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高標準、高質量完成巡視整改任務,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重慶全面貫徹、落地生根。
(二)切實把巡視整改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有力舉措。中央巡視組指出的問題,指明了我市在管黨治黨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幫助我們找準了全面從嚴治黨的突破口、著力點。我們必須認真貫徹中央巡視組提出的“把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實處”的意見建議,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進一步牢固樹立“抓好黨建是本職,不抓黨建是失職,抓不好黨建是不稱職”的理念,從政治上突出黨的領導,聚焦全面從嚴治黨,嚴肅責任不含糊,嚴守信念不動搖,嚴抓紀律不放松,嚴懲腐敗不手軟,嚴管隊伍不懈怠,嚴格制度不留情,統籌推進黨的建設各項工作,統籌加強各領域黨的建設,推動管黨治黨切實做到嚴緊硬。
(三)切實把巡視整改作為推動全市各方面工作的重要契機。這次巡視“回頭看”對統籌推進重慶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們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一個目標”“兩點定位”“四個扎實”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切實把抓整改與抓發展、抓改革、抓民生、抓穩定結合起來,把巡視指出的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牢牢抓在手上,把巡視整改的高標準嚴要求落實到各項具體工作中去,走對路、扎實干,低調務實、少說多干,敢于擔當、積極作為,使各方面工作更加符合中央精神、符合重慶實際、符合人民意愿。
二、強化政治擔當,加強巡視整改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
整改是責任書,也是軍令狀。市委按照中央巡視組要求,切實擔負起整改主體責任,迅速傳達貫徹、研究部署、加強督查、抓好落實,有力有序推動整改工作順利進展。
(一)市委加強領導,切實以上率下。2月11日,中央巡視“回頭看”反饋會議結束后,市委當即召開常委會會議,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聽取中央第十一輪巡視情況匯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研究制定《中央第十一巡視組對重慶市巡視“回頭看”反饋意見整改任務分工方案》,決定成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委書記孫政才任組長,市委副書記、市長張國清任副組長,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主要負責同志和有關市委常委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在市委辦公廳。2月18日,孫政才同志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制定《中央第十一巡視組對重慶市巡視“回頭看”反饋意見整改落實具體措施》,把巡視反饋意見細化分解為34項整改任務、128條具體整改措施,逐項逐條明確牽頭市委領導、牽頭單位和整改時限。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黨組及各區縣、各整改責任部門和單位黨委(黨組)均成立了整改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認真落實整改任務和措施。3月21日,市委常委會用一整天時間,以整改落實中央巡視“回頭看”反饋意見為主題召開民主生活會,對照巡視組反饋意見,主動認領問題,深入查找問題,深刻剖析根源,認真總結前階段整改工作,進一步完善班子和個人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推動高標準、高質量完成巡視整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黨組也分別召開了專題民主生活會。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工作和議題設置突出貫徹巡視整改要求,并先后召開3次專題學習會、2次專題民主生活會、3次全市性專題大會,組織推進整改全局工作或具體專項整改。市委巡視整改工作領導小組4次召開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整改工作中的問題,不斷壓實整改責任,不斷拓展整改成果,推動整改工作順利進展。孫政才同志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親力親為,抓具體、具體抓;其他常委和市級黨員領導同志各負其責、分兵把口,發揮“關鍵少數”的關鍵作用,帶頭深刻反思,查找問題根源,抓好整改落實,抓緊源頭治理,層層壓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
(二)聚焦重點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市委堅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在全面整改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檢查、專項治理,形成以點帶面、點面結合的整改工作格局,推動巡視整改工作全面深入有序開展。重點開展了八個方面專項整治:一是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開展專項督查,進一步加強紀律震懾,推動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二是對長江沿江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污染隱患開展專項整治,綜合治理突出環境問題,推進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建設。三是對國有企業違規投資、違規轉借貸款、開辦關聯公司以及國有企業議事決策程序開展專項整治,完善國有企業監管制度,促進國企規范運營和管理。四是對招標投標、教育衛生、惠民資金等領域開展腐敗問題專項治理,完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機制,推動重點領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突破。五是對干部選任工作開展專項審核,完善干部考核、評價、選任辦法,推動選人用人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六是對基層黨組織負擔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堅決處理和防止反彈回潮現象,確保基層黨員干部把更多精力、更多時間用在更好地聯系服務群眾上。七是對意識形態領域問題開展專項整改,完善考核辦法,推動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嚴格落實到位。八是對巡視工作開展專項整改,推進工作創新,更好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三)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任務落實。市委堅持全過程督導、不定期巡查,既督任務、督過程、督成效,又查認識、查責任、查作風,確保整改任務“不懸空”“全見底”。嚴把整改落實質量關、檢查關,建立完善限時整改跟蹤督查制度、整改情況周報制度和整改不力問責制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把巡視整改作為重點專項任務,召開全市專項督查工作會研究部署,會同相關市級部門對30家牽頭單位集中開展聯合督查,對10家第一牽頭單位開展跟進督查,各牽頭單位實時開展形式多樣的自查督促,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加強整改過程管控,建立整改任務臺賬和銷號制度,從任務安排、工作部署、責任單位到整改進展、最后結果,每個環節都全過程詳細記錄,落細落小、見事見人,整改一個、銷號一個、鞏固一個。嚴肅整改紀律要求,明確提出對整改不主動、不積極、不擔當、不負責的,特別是對邊改邊犯的,要嚴肅追責問責。截至目前,128條具體整改措施中,已完成28項,已立行立改并長期堅持的85項,計劃今年內完成15項。
(四)堅持舉一反三,抓好制度建設。市委堅持標本兼治,既大力整改具體問題,又著力從制度機制上找原因,堵塞制度漏洞,扎緊制度“籠子”。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按照規范主體、規范行為、規范監督相統籌相協調的原則,按照督導落實一批、對接細化一批、配套完善一批、研究制定一批的思路,統籌做好制度文件立、改、廢工作。整改過程中,各責任單位針對巡視和自查發現的問題,梳理與整改事項相關的現有制度規定212個,新修訂制度規定26個,新建制度規定62個,覆蓋整改事項28項。嚴格貫徹執行各項制度規定,強化剛性約束,強化督促檢查,強化追責問責,讓鐵規生效,讓禁令生威。
(五)加強問題歸納,倒逼深化改革。對中央巡視組指出的問題,市委注重從全局、整體的高度來系統思考和把握,在深挖個性問題的同時,加強分析歸納,找準共性問題,以共性問題的整改倒逼推進全面深化改革,以改革的思路和辦法深入推進重點問題整改。市委將創新驅動發展,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國企、高校、村社等重點領域黨建,干部選任、巡視和作風建設等黨建重點工作,納入全市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統籌考慮,出臺《關于加強全局性重大改革攻堅的意見》,明確13項全局性重大改革任務,集中攻堅,以關鍵突破帶全局,推動改革整體進展。
第3篇: 有關共產黨員、黨組織違反黨政治紀律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七十一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二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六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四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 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條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 ,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4篇: 有關共產黨員、黨組織違反黨政治紀律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5篇: 有關共產黨員、黨組織違反黨政治紀律行為處分規定
為推動全街道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上水平、上臺階,深入推進村級集體經濟“清零倍增”,有效破解農村集體經濟薄弱、村級組織自我保障能力不強等問題,進一步提升農村基層黨支部組織力,現就推動農村基層黨支部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任務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為統領,以增加村級集體收入、實現農民共同富裕、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發展、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以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技術、信息等要素有效利用為基礎,以提升農村基層黨支部組織力為重點,夯實三級書記抓增收責任體系,引導村黨支部通過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起村黨支部與農村黨員群眾的經濟聯結紐帶,形成黨群發展合力。要通過三年努力,大大提高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數量和質量,切實增強村黨支部組織力,凝聚力,實現村集體經濟穩定增收和村民收入的較大幅度增長。今年,11月底,確保黨支部領辦專業合作社的村(原建制村)比例達到35%以上,2021年,各村(原建制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比例要達到45%以上,示范社比例不少于10%;2022年,要確保達到55%以上,示范社比例不少于5%。所有黨支部領辦合作社要規范運行,村集體收入要達到2萬元以上,入社群眾戶數要達到10%以上。其中,示范社村集體收入要達到5萬元以上,入社群眾戶數比例要達到40%以上。
二、基本形式
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就是由村黨支部書記以個人名義注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以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入股,群眾以勞動力、土地、資金等入股,把群眾組織起來規模經營、抱團發展,建立起村集體與群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經濟利益共同體,實現村集體和群眾雙增收。
領辦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用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鼓勵和引導農民以土地入股,把一家一戶的土地集中起來,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進土地股份化、經營產業化、運作市場化,幫助農民致富,村集體增收。鼓勵利用村莊整治、宅基地復墾等新增土地和“四荒”等集體資源作為集體資產入股,根據市場需求,統一解決品種、品質、品牌等問題,拉長產業鏈、價值鏈、提高農業生產經營集約化、專業化、社會化程度,實現土地經營收益最大化。
2、領辦生產經營型合作社。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優勢,集聚整合農村科技、機械、設施、信息等各類資源要素,為農民提供種子、肥料、農藥等“統購”,水利灌溉、病害防治、農機作業等“統管”,農產品(統銷)等有償服務,村集體以水利設施、農業機械、房屋場地等入股,農民以勞動力、農業機械、資金等形式入股,可以創辦農資合作社、水利合作社、農機合作社、銷售合作社,也可直接創辦服務合作社。統一進行生產經營,促進產業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和品牌化。
3、領辦服務(勞務)型合作社。利用農業產業、自然風光、民族風情、農耕文化等資源優勢,積極發展休閑度假、農業觀光等鄉村旅游項目,村集體以基礎設施、山林資源入股,群眾以土地、房屋等入股實現增收。依托城郊村、園區村、鎮駐地等區位優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興辦專業市場、倉儲設施等運營項目。村集體以建設用地、資金等入股,群眾以資金、閑置房屋宅基地入股,通過自主經營、發包經營、聯合經營,獲得穩定收入。有條件的村可以異地興建、購置等方式,發展物業經濟。
4、村黨支部(書記)領辦專業合作社入股龍頭企業。黨支部領辦專業合作社入股經營穩定、發展前景好、經濟實力強的龍頭企業,發展壯大特色經濟和現代農業。明確公司、集體、群眾的股權、收益和運作模式,村集體、群眾按照保底分紅、按股分紅等方式,獲得穩定收入,彌補村集體資金不足和人才缺乏短板。
5、積極探索黨支部領辦專業合作社的其他有效形式。堅持因地制宜,靈活做好與供銷社、電商、生產基地、生產大戶的結合文章,發揮地方優勢,實現最大收益,惠及更多百姓。
三、基本原則
1、支部主導。堅持以村黨支部為核心,由村黨支部書記或黨支部成員以個人名義注冊成立專業合作社,并依法兼任合作社理事長。“兩委”成員一般與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交叉任職。擔任理事長的村干部需提前簽訂承諾書,若在村“兩委”換屆中落選或職務終止,將主動辭去理事長職務。黨支部領辦的合作社必須堅持黨支部的領導,突出黨支部在合作社發展中的引領作用,強化政治功能發揮。
2、群眾自愿。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充分發揮村級組織政治優勢,通過村干部和黨員帶頭,發動群眾以土地、資金、勞動力等入股合作社;要制定措施保障群眾權益,調動群眾入社積極性;要吸收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群眾入社,發揮其對合作社運營管理的監督作用,維護村情穩定。
3、積極穩妥。要因地制宜,科學選定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主營業務、組織形式、發展規模。要宜農則農、宜工則工、宜商則商、宜游則游,既可以領辦土地、農業生產經營及服務、旅游等多種類型的合作社,也可以入股優質企業或開展合作經營。支持依法成立公司,結合本地資源、特色產業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4、利益共享。建立健全合作社出資構成、利益分配等規章制度。在出資構成上,村集體以土地、資金或其他固定資產入股,持股比例原則上以20%--40%為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比例,村黨支部成員原則上全部為合作社成員,每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1%;其他單個社員持股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20%,要惠及最多百姓,避免個人或極少數人占大部分股份。合作社運行初期可適當放寬持股比例要求。合作社章程中要明確股份占比及收益分配辦法,并建立風險防控機制,財務管理等制度。做到既帶動群眾共同富裕,又確保村集體穩定增收。
四、扶持措施
1、財政扶持政策。財政、農業、扶貧等部門,統籌上級項目資金,制定具體扶持政策,搞好對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扶持項目的考察,認定、申報、審查和驗收工作。上級將適當配套扶持資金,采取以獎代補形式幫助合作社發展。上級扶持資金、村級辦公服務經費結余資金等可作為村集體投資入股合作社,根據所占項目總投資比例折成股權,單獨核算收益,項目凈收益由村集體按照4:6比例分配到全體村民和村集體。各級財政資金項目、預算內的投資項目,要優先委托和安排符合項目實施條件的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承擔。(責任單位:農業農村辦公室、經管站、扶貧辦、財政所)
2、農業扶持政策。將美麗鄉村示范村創建、農村品牌建設、農業示范基地建設等重點涉農項目向符合條件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傾斜,鼓勵有實力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參與田園綜合體、現代農業產業園的建設與運營。免費提供測土服務并出具配方肥方案。提供土壤改良服務,幫助合作社合理增施有機肥和生物肥,提高土壤的活力。優先安排糧油類、水肥一體化、耕地質量提升、高效特色產業等項目。支持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積極申報“三品一標”認證和省級標準化生產基地品牌創建,認證、創建成功的給予適當獎補。(責任單位:農業農村辦公室、經管站)
3、金融支持政策。金融系統要發揮部門職能,研究制定支持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信貸政策,引導銀行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擴大“魯擔惠農貸”投放規模,推動工商資本下鄉。積極推進“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推動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擴面增量,加快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在農業銀行、農商銀行、郵蓄銀行等金融機構開通黨支部(書記)領辦專業合作社貸款“綠色通道”,積極推進“強村貸”等業務,簡化審批手續、加大授信額度、實行優惠政策。農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可提供500萬元以下的抵押貸款,年利率為基準利率上浮5-10%。農商行對符合條件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可提供500萬元以下抵押貸款,年利率為6.5-7.5%,還款時間可放寬至3-5年,并提供無還本續貸政策。(責任單位:財政所、農業銀行龍家圈支行、農商銀行龍家圈支行、郵蓄銀行龍家圈支行)
4、土地利用政策。縣里每年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對發展潛力好、帶動影響力大的黨支部(書記)領辦專業合作社產業項目,優先保障用地需求,確保村集體經濟發展。落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對拆舊村莊實行整治挖潛的、對閑置及低效利用的工礦企業等建設用地進行復墾的,按照我縣相關政策,予以補助獎勵。設施農業用地中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依據(自然資規〔2019〕)4號,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重大設施農用地項目確需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需經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責任單位:國土所、財政所,各村)
5、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結合“兩全兩高”機械化示范創建活動,發展一批農機示范社。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向符合條件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傾斜,加強農機合作社和科研院所、生產企業的溝通聯系,積極創建農機新技術、新機具的科技研發和推廣示范基地。(責任單位:農機站、財政所)
6、供銷合作政策。積極開展“村社共建”活動,在能提供經營場所和經營人員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共建村級綜合服務社,共享網絡、服務等資源,幫助合作社開展農資、統防統治、水肥一體化等經營服務。優先提供統防統治服務,減少合作社農藥使用量。積極開展電商服務,帶動合作社發展特色農產品種植,拓寬網絡銷售渠道。(責任單位:農技站、經管站、龍家圈供銷合作社)
7、商務服務政策。充分街道電商服務站點的輻射支撐作用,為黨支部領辦合作社開展電商業務,提供策劃、咨詢、代理、培訓、物流、金融等全方位服務,引導電商龍頭企業在有條件的示范村建設村級電商服務站點,幫助開展農產品網上銷售、大宗交易等業務。積極暢通銷售渠道,幫助符合標準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產品進超市營銷。積極為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爭取農商對接的展區展位,并為合作社爭取展位減免優惠政策。(責任單位:招商辦)
8、稅收優惠政策。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符合減免所得稅條件的要一律減征或免征;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符合規定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責任單位:財政所)
9、人才支撐政策。發揮第一書記和鄉村振興服務隊人才高地作用,將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列入其任期目標;結合街道“雙招雙引”政策,吸引在外優秀人才返鄉參與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生產經營。強化農村后備干部培養,優化黨支部書記隊伍。對全街道黨支部領辦合作社負責人進行專業培訓,結合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程,對涉及電商服務的合作社成員,組織參加經濟管理、市場營銷和農村電商等方面的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合作社理事長納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項目,培育成新型職業農民。組建農、林、牧、漁業等產業的技術服務團隊,與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結成幫扶對子,提供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鼓勵農業科技人員、科技特派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帶項目、技術入股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或合作經營;與有關院校合作,邀請專家、教授聯系鄉鎮和示范村,定期到農村一線進行現場教學指導。(責任單位:組織辦、科協、招商辦、經管站、農業農村辦公室)
10、強化服務政策。建立服務體系,推動合作社依法組織經營,實行“六統一”服務,(即統一農業生產資料采購和供應,統一技術指導培訓,統一提供經營信息,統一開展加工、運輸、儲藏等服務,統一銷售,統一商標注冊、品牌和基地認證)。開展“服務合作發展、助力鄉村振興”行動,組織法律顧問為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提供法律支持。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參加各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簡化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注冊、登記等程序。落實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政策。(責任單位:組織辦、司法所、經管站、農業農村辦公室、市場監管所、供電所)
五、組織領導
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是今年農村基層黨建工作的重要任務,將其作為街道黨工委書記、村黨支部書記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街道黨工委將成立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將每半年研究一次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工作。組織辦要牽頭負責,抓總協調;經管站要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具體指導把關,指導合作社制定組織章程,健全組織架構,完善選舉、決策、管理、監督等制度。各相關部門要立足職責分工,用好項目資源,特別鄉村振興專項資金,要重點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示范村傾斜。各部門要充實工作力量,落實工作責任,統籌做好合作社組建、項目落地、日常管理、資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推動全街道農村基層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工作的順利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