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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執行工作總結范文六篇

                  時間:2021-10-05 工作匯報 點擊:

                  《工作》是埃曼諾·奧爾米執導的劇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該片講述了一個15歲鄉下男孩到米蘭的大公司謀職的經過,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活動執行工作總結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活動執行工作總結6篇

                  【篇1】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法院執行工作總結

                  導讀:本文是關于法院執行工作總結的文章,如果覺得很不錯,歡迎點評和分享!

                    【范文一:法院執行工作總結】
                    20xx年,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分管院長的具體指導下,XX法院全體執行干警牢固樹立以當事人為本的司法理念,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不斷提高執行工作的整體質效,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全年共新收執行案件xx件,執結xx件,結案率100%;執結案件中自動履行xx件,強制執行xx件,和解xx件,實際執結xx件,實際執結率88%;申請執行標的額xx萬元,實際到位標的額xx萬元,標的到位率86%。執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績。現將全年執行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提升素質,改進作風,不斷加強執行隊伍建設
                    執行工作的科學發展,需要高素質的執行隊伍來保障、來落實。執行工作條件艱苦、壓力大、風險大,對執行隊伍的要求也更高。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執行隊伍建設。
                    一是開展好各項主題實踐教育活動。按照上級黨委和法院的要求,我們把開展“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人民法官為人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再學習再教育等主題實踐教育活動與我院開展的“xxxx”專項活動相結合,積極貫徹“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認真查找在司法指導思想、司法能力、司法行為、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問題,并逐一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及時整改,提升了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加強了業務培訓。我們緊緊圍繞提高能力抓業務培訓,積極參加我院和上級法院組織的業務培訓,特別是修改后的民訴法,我們組織全體執行干警進行了認真學習,就主要修改內容、立法主旨、實踐把握等問題進行了細致研究和探討。
                    三是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我們在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同時,認真落實院里制定的廉政建設規定和制度。充分發揮庭室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強化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落實“五個嚴禁”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推動了全院廉潔執行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扎實開展“xxxx”專項活動
                    “xxxx”活動是我院黨組確立的重要工作主題,全體執行干警積極響應黨組號召,從執行工作實際出發,以及時實現申請人合法權益為目標,以切實提高實際執結率和執行標的到位率為抓手,采取了多項便民執行措施:
                    一是上門送達執行款。為及時實現申請人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申請人負擔,我院執行法官對年老體弱、行動困難以及交通不便地區的申請人上門送達執行款。對外地的申請人則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送達執行款,減少當事人時間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二是是分區域執行。為了節省人力、物力、方便當事人了解執行信息,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全局按被執行人駐所地分為南、北兩大片,兩個實施庭各分管一片。分區域執行節約了資源,執行法官也能準確查找執行線索,密切了執行法官與駐地黨委政府及村干部的協調、配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也便于當事人和承辦法官聯系和溝通,有條件執結的案能盡快結案,無條件執結的案件當事人也予理解。
                    三是加大執行曝光力度。通過縣、市報紙和電視臺將被執行人姓名、身份信息、未履行標的金額等信息進行公開曝光的同時,還到被執行人所在的村鎮張貼執行公告,組裝宣傳車到山會和集市上宣讀被執行人名單。全方位無縫隙的執行曝光,讓眾多被執行人切身感受到了曝光威力和輿論壓力。
                    四是加大執行救助力度。我院積極同相關部門協調,對分生活困難的申請人進行救濟,努力在救助力度和救助范圍上有所提升。通過執行救助順利執結部分難案,如xx案,正是通過執行救助基金使案件得以及時執結,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是及時進行委托評估、拍賣、鑒定等工作。技術室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及時委托并協助評估機構做好評估、拍賣、鑒定等工作,縮短了辦案期間,提高了執行效率。全年共收案xx件,結案xx件,其中評估xx件,法醫xx件,文檢xx件,審計xx件,拍賣xx件,保管扣押涉案車輛及物品xx件。
                    六是依法開展執行裁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們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本著保護當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法做出執行裁決,其中,裁決恢復執行案件xx件,審查裁決拘留決定xx件,依法裁決當事人、第三人對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財產分配提出的執行異議xx件,裁決異議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長xx%。
                    七是加大執行公開力度,必要時邀請申請人參與執行。對部分執行難度大、申請人心存誤解的案件,在必要時邀請申請人跟隨執行人員參與執行,既能對執行工作形成一定監督,又可使申請人看到執行人員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切身體會執行工作的難處。
                    八是開展聯動查詢工作。為獲取被執行人財產信息,執行法官及時匯總被執行人信息并到國土、水利、銀行等各個聯動單位開展聯動查詢工作。全年累計查詢xx余人次,據此執結案件xx余件。
                    九是制作執行便民手冊。印制執行手冊,注明執行工作流程、執行法官聯系方式等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聯系及咨詢相關事項。
                    三、適時開展集中執行活動,打出執行聲威
                    Xx年x月x日開始,我院開展了為期xx天的集中執行會戰活動。為了切實提高案件實際結案率,增強執行權威,這次會戰以我院金融企業案件為重點,在發現和有效控制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手段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體現了成效。
                    一是強化推行財產申報制度,用足、用活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對《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及《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實體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做到既切合實際,又適用準確,嚴格辦案質量關、法律適用關。
                    二是打破各個執行庭之間的界限,采取大兵團作戰方式,在對每個承辦人手中未結案件逐一進行登記,建立臺賬的基礎上,按照鄉鎮逐一推進。
                    三是集中送達。對需送達的案件抽調專人進行集中送達,并向被執行人釋明法律規定,明確法律后果,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活動期間,我院集中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xx余份。
                    四是張貼執行公告。利用集中執行時機,在被執行人居住村、鎮及集市張貼執行公告,將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及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公開曝光,借助輿論壓力敦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法律義務。我院利用集中執行時機張貼執行公告xx余份,涉及被執行人xx余人。
                    五是開展24小時的全天候快速反應。成立機動執行小組,對有被執行人線索時及時趕赴執行地點,采取執行措施。期間,我院xx次啟動快速反應機制,迅速出動,及時處置,收到實效。例如xx案。
                    六是強化人身強制措施,樹立司法權威。受社會誠信缺失影響,當事人規避執行、隱匿成為常態,為了扭轉這一不良風氣,我們多措并舉、多管齊下,盡最大可能壓縮其空間、增加其成本的同時,還適當加大了人身強制措施的適用力度。期間,共司法拘留xx人次,查扣財產xx宗,全部結案xx件,部分結案xx余件,執行到位標的xx余萬元。
                    20xx年,我院執行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實際執結率不夠高,工作效率不高等。今后,我們決心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進一步開拓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認真鞏固反規避執行工作成果,繼續深入開展“xxxx”活動,求真務實,開拓進取,扎實做好各項工作,努力開創法院執行工作新局面,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范文二:法院執行工作總結】
                    今年1-6月,執行庭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按照院黨組的統一部署,認真貫徹落實司法為民的宗旨,基本完成了崗位責任制所規定的任務,各項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在此我首先代表執行庭全體干警對各位領導以及長期以來給予我們關懷和支持的同志們表示誠摯的感謝。下面我代表執行庭,將前一階段工作情況總結如下,請領導和同志們批評指正:
                    一、突出工作重點,集中力量清理執行積案
                    今年上半年,我庭按照全省執行規范年活動、全市法院集中開展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的統一部署,以積案清理作為我庭上半年度工作重點,并按照院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領導小組的要求,集中全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在積案清理過程中,我們對工作做出了具體的部署,結合我院、我縣實際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規定具有執行條件的案件6月底前必須全部執結,并自3月21日-6月20日起實行執行庭全員加班結案舉措,全部進行積案執行。此次活動,我院共排查積案xx件,涉案標的xx萬元,經過全庭干警半年來的不懈努力,至6月20日止,現共清理積案xx件,涉案標的xx萬元,其中清理超期限一年以上未結案件2xx件,標的x萬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xx件,標的1916、56萬元;中止執行案件x件,標的xx萬元;金融機構為申請人案件43件,標的xx萬元;申請人為特困群體案件9件,標的5、46萬元。在此過程中,我庭成功的執結了xx案、xx公司案、xx案等一批重點案件,基本完成了預期的工作目標。
                    在集中力量進行積案清理的同時,我庭注重貫徹均衡結案思想,保持新收案件的結案率,避免了新收案件的積壓和年終突擊結案現象,執結了xx鎮xx村13戶村民騰退土地案、xx村強制拆遷案、xx公司107名農民工追討工資欠款案等一批影響重大的案件,為xxx縣的穩定和發展得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今年1-6月,我庭累計新收案件xx件,較去年同期1xx件相比,增長46、4%,加上年度舊存案件x9件,總計x86件,現已執結xx件,較去年同期結案xx件相比,增長58、7%;上半年我庭結案率62、9%,較去年同期(60、3%)提高2、6個百分點。上半年全庭收取案件執行費共計xx元(去年上半年收取執行費xx。5元,今年同比減少xx元),上半年罰款xx萬元(去年同期9、4萬元,今年同比增長93、3%)。
                    二、推行執行公開,拓寬執行思路
                    今年上半年,新收案件數量激增,而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又進一步加大了我庭的工作量,應該說,上半年我庭的工作壓力遠超往年。因此,為了在有限的工作時間里有效的提高案件的執結率,確保積案清理活動取得實效,我庭積極拓寬執行思路,尋求執行措施的多元化。
                    (一)大力推行執行公開三制度
                    為切實解決執行過程中所突出反映的執行法官難找,執行案件情況難了解等情況,上半年,我庭借鑒其他法院的優秀經驗,將推行執行公開作為我庭上半年的一項重點工作,其中,重點采取了三項措施。
                    1、執行法官名片制度
                    為每位執行法官印制名片,將承辦法官的姓名、辦公電話、手機號碼予以公布,在申請人立案后及時向申請人發放,使當事人能隨時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系,加強當事人與承辦人的溝通。同時,將承辦法官的主管庭長電話,院紀檢監察電話予以公布,由當事人對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的行為是否規范、是否文明、是否廉潔進行監督,有效的預防了腐敗現象的發生。
                    2、實行執行權利、義務告知制度
                    在發放執行名片的同時,告知申請人相關權利以及協助法院尋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等義務,并向當事人鄭重承諾: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嚴格依法辦案,清正廉潔,積極努力,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二)努力贏得社會支持,營造良好執行環境
                    我們在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形成長期執行高壓態勢外,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4月22日,在縣政法委書記xxxx院長、xx副院長的參與下,我庭就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以及積案清理活動,專門開展了執行宣傳日活動,并就執行中的相關問題解答了群眾的許多問題,活動過程累計發放宣傳材料3000余份,進一步促進了良好執行環境的形成。
                    (三)探索建立執行威懾機制,推行公告懸賞制度
                    針對執行案件,尤其是積案清理過程中所突出反映的一些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長期外出躲避而下落不明或隱藏財產線索等情況,我庭通過xxx縣電視臺推行執行公告懸賞制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征集執行線索。
                    自5月12日起每晚11點,在xx電視臺第一套節目中將390名長期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線索不明的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告,鼓勵案外人提供相關線索,對提供有效線索使案件得以執結的案外人給予標的額5%的獎勵。為有效收集線索,執行庭專門設立舉報電話24小時設人值守。
                    該措施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累計收到執行線索30余條,成功清理積案28件,在xxx縣起到了一定的執行威懾作用,為有效的化解執行難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配合崗位練兵,加強執行隊伍建設
                    今年是我院的崗位練兵年,為了保持執行隊伍旺盛的戰斗力和凝聚力,上半年我庭配合崗位練兵活動,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內部的隊伍建設和組織管理,重點開展了以下三項活動:
                    (一)加強對執行疑難案件的研究,提高執行干警業務素質
                    將每月11日、21日、31日(如遇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定為執行庭重大疑難案件匯報研究日。由主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執行庭庭長、副庭長、執行組長以及承辦人參加,由各承辦人將本人承辦重大疑難案件加以歸納后,提交研究。其主要目的是:集思廣益,以集體的智慧研究、探索破解執行難的新方式、新方法。在研究探討中相互借鑒、相互提高,通過研究,提高干警法學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能力,達到練兵目的。
                    (二)規范文書制作格式,在全庭開展優秀文書制作座談會
                    上半年,我庭就執行工作中所反映出的,干警們通常只注重執行結果,忽視談話筆錄等文書材料的制作問題,于3月14日,召開了全庭干警參加的關于規范文書制作座談會,并將此作為我院上半年崗位練兵活動的一項重點內容深入開展。會上,由干警就文書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歸納,深入探討。會后,召開庭組長會,根據總結情況制作規范文本,下發全庭干警學習參照,并對干警制作的談話筆錄進行抽查,有效的規范了執行行為。
                    四、再接再勵,開創執行工作新局面
                    上半年,在院黨組的支持與關懷下,我們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我們在接下來的半年里,一如既往的發揮執行庭凝聚力、戰斗力的優勢,鼓足干勁,踏踏實實的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積案清理的總結收尾工作
                    積案清理活動進入總結收尾階段,為確保清理活動的實效,避免敷衍了事,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做好未結積案的分類統計匯總,已結案件的歸檔以及積案清理活動的經驗總結,將是我們在近期的一項重點工作。
                    此外,探索如何有效的將積案清理工作長期開展下去也是我們將進行的重點工作之一,初步的想法是在加強中止組力量的基礎上,將中止舊案經登記匯總后全部移交中止組。
                    (二)探索建立信訪案件限期結案制度
                    信訪案件過多,一直是困擾執行工作的難題之一。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們考慮對信訪案件實施分類限期結案,對于可執結的案件,限期10天之內采取措施,并告知申請人;對于能部分執結的案件,可以推行執行和解措施,同時要求承辦人7天之內做申請人的工作,回復案件情況;對于不能執結的案件,及時采取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措施。此外,對于一些特困申請人,根據高院關于救助特困群體的會議精神,通過民政機關解決一部分特困申請人的現實困難。通過上述措施的實行,希望能夠切實解決一些長期重復上訪問題。
                    (三)加強宣傳調研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庭共計發送宣傳稿件20篇,參加電視節目錄制4次,宣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距全年的工作目標仍有一定的差距。宣傳工作一直是執行庭的薄弱環節之一,執行工作中可宣傳素材豐富,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與研究室、組宣科的聯系,加大宣傳工作力度。
                    (四)加快崗位練兵活動進展
                    由于上半年工作任務繁重,我庭崗位練兵活動方案中的許多制度未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崗位練兵活動作為我庭的重點工作,下半年,我們需要加快崗位練兵活動的進度,力爭將年初計劃全面貫徹落實。
                    以上是我庭上半年工作情況的簡要總結,下半年的工作依然艱巨,我們也將繼續努力,再接再厲,爭取在年底向院黨組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開創我院執行工作的新局面。
                    【范文三:法院執行工作總結】
                    我院在縣委正確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級法院的關心指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樹立“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認真落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緊緊圍繞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深入貫徹落實縣委“五城”建設要求,大力開展“百日執行會戰”活動,全面推進法院執行工作改革,狠抓執行隊伍建設,現已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項工作任務。
                    一、20XX年上半年我院執行案件收結案等基本情況
                    20XX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計受理各類執行案件364件,較去年同期上升9、68%,執結374件(加舊存案件),上升14、30%,結案率50、78%,同比提高了10、3個百分點,收案標的9546、26萬元,全院執行案件結案數首次實現時間過半,數字過半的要求,執行工作整體呈動態平衡的良性發展態勢,同時也為我院向“百日執行會戰”目標邁進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20XX年上半年執行重點工作的開展情況
                    1、“百日執行會戰”活動的進展情況。為鞏固去年清積
                    執行積案成果,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和省執行工作第七次聯席會議精神,按照全國、全省法院2014年執行工作意見的安排部署,省法院決定在全省法院開展“百日執行會戰”專項活動,我院按照省法院關于開展“百日執行會戰”專項活動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開展“百日執行會戰”活動。
                    本次專項執行活動與最高人民法院開展的創建“無執行積案法院”活動、委托執行案件專項清理活動、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和清理涉特殊主體案件專項執行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全盤規劃、整體聯動、務求實效。突出打擊“有錢賴帳、欠債高消費、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惡意行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體案件和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加強執行和解、實施執行救助,講政治、顧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在本次專項活動中,我院整合執行局和各人民法庭執行力量,組建三個集中執行工作組;施行工作組向專項活動領導小組日報告制度,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力度;積極主動向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政法委匯報,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執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領導指導、參加執行工作。截止6月底,我院已成功執結99件案件,涉案標的達9019、1萬元,集中拘留4人,公開曝光“老賴”,1名,移送公安機關1人。
                    2、推進反規避執行,維護法律權威。近年來當事人規避法院執行的事件不斷發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我院針對規避執行成立了反規避執行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成員、紀檢組長任組長,執行局局長任副組長。部署反規避執行活動。為全力推進活動開展,執行局已先后3次召開專題會議,并嚴格制定措施,要求從立案、分案、輸案、辦案到結案等各個環節細摳嚴辦,進一步發揮集約化、信息化的查控功能,提高執行工作效率;鼓勵執行干警積極調研探索建立有效聯動、綜合治理執行的長效機制,促使反規避執行執行工作順利開展。截至目前,順利完成比較突出的反規避執行案件7件,在已執結案件中,執行實際到位率也大幅度提高。
                    在反規避執行活動中,針對被執行人確實具有履行能力而消極對抗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我院堅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已經查封的財產,及時予以拍賣;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對應當協助執行而拒不協助執行的協助執行人,對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條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這種強硬的執行措施,成功的遏止住一部分準備規避執行的“老賴”。今年上半年我院向公安機關移送一起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決罪的案件,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在開展反規避執行活動中,我們還主動與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產管理、車輛管理等機構的聯系,積極參與全國法院執行威懾機制的建立,通過完善執行威懾機制,防止被執行人規避執行。
                    三、存在的問題及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20XX年上半年,我院執行工作按年初既定的目標向良性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1、反規避執行中限制高消費令在落實上還存在比較大的問題,一些商家出于自身利益對被限制高消費的顧客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使得限制高消費令對于被執行人的威懾作用不大。監管機制尚不完善,這也給了被執行人可乘之機。2、司法救助力度有限。一些無可供執行財產、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等難以執行到位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生活確實困難,現有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能很好的解決申請執行人的生活困難。3、執行案件結案率、和解率、執行金額到位率相對于較低。
                    上述存在的不足將會是我院下半年工作的重點,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局全體同志將會在院黨組的領導下,以更飽滿的工作熱情,更頑強的工作斗志,更突出的工作業績,讓領導放心,讓群眾滿意。

                  【篇2】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涇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匯報

                  各位領導,同志們:

                  我院執行工作在縣委領導、縣人大監督,縣政府、政協和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目標,以提高實際執行到位率為著力點,不斷加大執行案件工作力度,較好地發揮了維護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的職能作用。2011年,我院共受理執行案件988件,執結896件,執結率90.6%,正常期限內結案率100%;執行到位總金額5515.1萬元,執行標的到位率93.2%;在執結的案件中,執行完畢482件,執行和解377件,實際執結率95.8%,執行法官人均結案137件。近兩年來,我院的執行工作受到了上級的肯定和表彰,2011年榮獲省高院“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執行干警先后有3人次被省、市、縣評為先進個人或優秀黨員。具體做法是:

                  一、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能力

                  提高執行能力,關鍵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行隊伍。我院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執行隊伍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從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廉政建設等方面,不斷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一,加強思想政治建設。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六中全會和胡總書記“七一”講話精神,積極參與各項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增強干警的宗旨意識和群眾觀念;認真開展執行工作作風專項整改活動,實行執行案件績效考評制度,提升干警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工作積極性。

                  第二,加強執行能力建設。2011年5月,我院進行了輪崗交流,把一批年富力強、作風好、水平高的人員充實到執行崗位,進一步優化了執行隊伍的結構。在參加院里統一組織的各項學習活動的同時,我們還建立了專門的業務學習制度,通過采取理論研討、業務指導、“法官教法官”等形式,進一步提高了依法執行案件、妥善化解矛盾、果斷處置突發情況和做群眾工作、解決實際問題等能力。

                  第三,加強司法廉政建設。堅持把廉政教育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結合執行崗位特點,以法院系統發生的違法違紀典型作為反面教材,認真開展廉政談話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以推進制度規范建設為抓手,強化對執行財產調查、執行中止和終結、拍賣變賣等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人員的管理監督,實行執行款物與執行人員相分離制度,認真落實最高法院“五個嚴禁”的規定,最大限度地化解廉政風險。2011年我院執行干警“零違紀”。

                  二、發揮執行工作職能,服務發展大局。

                  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一項重要司法工作。我院在案件多、任務重、人員少、難度大的情況下,不斷加大執行工作力度,依法執結了大批案件,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第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執行各類案件。我院受理的執行案件,包括本院審結具有給付內容的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行政非訴案件,還包括由仲裁機構、公證機關做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外地法院委托執行案件等。我院審結的生效民商事案件,每年有40%左右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工作中,我院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的觀念,緊緊圍繞縣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通過依法執行各類案件,在及時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積極幫助各類市場主體共同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科學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深入落實司法為民宗旨,努力實現合法權益。我院堅持把執行生效裁判作為維護勝訴當事人權益、建立司法權威的重要方面來抓。采取“節假日執行”、“集中執行”、“凌晨執行”等方式,對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加大執行力度,提高債權實現率;對履行能力差的案件,窮盡執行手段,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人權的前提下,贏取申請人的理解。確保讓有履行能力案件的當事人滿意,無履行能力案件的當事人無怨言。特別是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工程款、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涉及民生的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執行。

                  第三,積極開展專項清理活動,認真解決執行積案。在縣委及政法委的統一領導下,我院認真組織開展了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積案、各類重點案件、涉特殊主體的案件和無財產可供執行積案分別開展了專項清理,2010年以前積案已全部辦結。在清理積案的同時,注重加強對新收案件的執行,把治標和治本緊密結合起來,促進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

                  三、樹立科學的執行理念,確保執行工作健康發展

                  我院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深入研究執行工作規律,不斷更新執行理念,創新執行方法,妥善處理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第一,堅持依法執行。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用足、用活規避執行反制機制,對各種不同類型的規避執行行為,采取相應的反制措施,有針對性的解決執行難問題。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該處罰的處罰,該承擔費用的承擔費用,增加規避執行的成本和代價。2011年,共清結各類規避執行案件324件,對39名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實施了拘留,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基本取得預期效果。堅持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訴上訪的案件,嚴格依法進行審查,及時糾正超標的查封、違法追加當事人、違法評估拍賣等“亂執行”行為,確保執行公正合法。

                  第二,堅持和諧執行。實行說服教育與強制執行相結合,對經教育仍不自動履行的,再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特別是加大執行和解力度,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直至自動履行。2011年,當事人自動履行和以和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有433件,占結案總數的48.3%。堅持統籌兼顧,靈活采用執行措施,對有發展前景但現實履行能力較差的,采取“放水養魚”的辦法,通過債轉股、分期履行、執行到期債權等方式,努力實現雙贏。

                  第三,堅持文明執行。牢固樹立“以當事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帶著對當事人的深厚感情辦案,堅決克服冷硬橫煩、簡單粗暴等官僚衙門作風。注重人性化執法和執行方式的平和性,慎重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充分尊重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盡量不采用粗放式執行方式,盡力避開農忙時節、婚喪嫁娶等特殊日期實施執行,盡可能不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在場的情形下采取強制措施,切實降低強制執行產生的負面效應。嚴控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建立健全處理申訴信訪案件機制,防止出現進京赴省訪或越級上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重大責任事故。2011年,我院執行信訪投訴率為0.2%。

                  第四,堅持公開執行。建立執行案件查詢系統,及時將執行案件的信息錄入系統,供當事人上網查詢案件進展情況。2011年,我院執行案件錄入率、準確率100%。推行執行對話機制,對未執結案件,適時召開由申請人和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對話會,告知案件的進展情況、采取的措施、尚未執結的原因等,認真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執行監督員參與執行,對執行異議、中止、終結執行等重大事項,實行公開聽證制度,不斷增強執行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四、建立健全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努力破解執行難問題

                  我院認真貫徹中央和最高法院關于深化執行工作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積極構建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為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制度保證。

                  第一,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問題的工作格局。2011年,我院擬定了《關于建立涇縣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以縣委政法委名義發文實施。縣委政法委牽頭建立了執行聯席會議制度,并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范圍。縣人大對執行工作高度關注,多次聽取執行工作情況的匯報,幫助協調重大執行案件,進行專項檢查督導,有力地推動了執行工作的深入開展。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也在執行力量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

                  第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目前,我院與25個縣直機關及職能部門組成了執行聯動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執行聯動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全力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開展。針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定期將被執行人無法查找的案件匯總提交公安部門,利用公安信息管理平臺,查找被執行人的下落。建立了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和執行聯絡員工作網絡,積極發揮聯絡員“千里眼”、“順風耳”作用。

                  第三,推行執行分權改革,實行執行裁決權和實施權相分離,分別由不同的機構和人員行使,并認真落實逐級負責制。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機制,制定了《涇縣法院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實施意見》,嚴格案件執行的條件、程序和辦案時限。將案件執行進程納入流程操作規程和動態監控范圍,強化了對執行權行使的監督制約。實施分段執行,集中查詢被執行人存款、車輛及房屋登記,提高執行案件的質效。

                  第四,健全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大力加強立案、審判和執行三個環節的協作配合,在立案階段,強化訴訟指導、法律釋明、風險告知和庭前和解,加大訴前財產保全力度,為后續的執行工作創造良好條件;在審判階段,強化財產保全工作,加大訴訟調解力度,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案結事了,提高調解案件的當庭履行率和自動履行率,盡量減少強制執行案件的數量。

                  第五,完善執行工作便民機制。設立立案審查、法律咨詢、信訪接待、案件查詢、執行事務辦理,實行便民服務。我院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建立了執行救助基金制度,對經濟困難而又無法實現權益的申請執行人積極進行救助。2011年,我院已經為12名特困申請執行人發放救助資金15.62萬元,減免執行費3850元。

                  五、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打算

                  近年來,在各方面的關心支持下,我院執行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執行難”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依然是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一要進一步增強做好執行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牢牢把握機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對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部署,積極響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推動執行工作實現新的發展。二要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的實效性,繼續強化執行措施,創新執行方法,爭取在查找被執行人財產、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不斷提高案件的實際執行率,促進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三要進一步鞏固黨委統一領導下的執行工作格局,繼續推進執行聯動、執行救助、執行終結等長效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執行管理體制和執行監督制約機制,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四要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突出作風、能力、廉潔三個重點,堅持不懈地開展理想信念教育,不斷提高依法執行案件、化解社會矛盾的水平,努力培養過硬的執行工作作風,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五要進一步營造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氛圍,大力加強司法宣傳工作,擴大對自動履行的正面宣傳,加大對拒不履行、抗拒執行等違法行為的公開曝光力度,引導社會各界及人民群眾樹立自覺履行、協助執行的社會風尚。

                  【篇3】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自6月中旬以來,我院集中時間、集中人員,以“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和“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兩個活動為動力,以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破解執行難為目標,認真開展了代號“陽光行動”的夏季集中執行活動,通過強化領導,強力攻堅,強化宣傳,促成了大批難案、積案的執行,2個多月時間共依法傳喚被執行人86人次,司法拘留25人,刑事拘留1人,查封、扣押財產80余萬元,執結案件103件,執行現金132萬元,取得了目標執行案件100%執結的良好效果,極大地樹立了人民法院執法權威,較好地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明確工作思路,精心組織強保障
                    市中級法院執行工作會議后,我院黨組高度重視,迅速召開黨組會對會議精神落實措施進行了專題研究,確定了“做到兩個結合,實現兩個改變,增強兩個效果”的工作思路,即集中執行活動與正在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和“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兩個活動相結合,改變執行難局面,改變工作作風,增強先進性教育實效,增強人民群眾滿意度。
                    圍繞這一工作思路,我們采取三項措施強化活動的組織領導。一是抓活動領導。我院成立了××院長親任組長,執行局領導任副組長的“集中執行活動領導小組”,充分表現了黨組對此次執行活動的高度重視和極大支持,給予了全體執行人員莫大鼓舞。同時研究制定了專門的活動實施意見,將此次活動命名為“陽光行動”,對整個活動進行了周密部署。二是抓工作監督。活動開展前,我們主動將活動情況向縣人大和縣政協作了專題匯報,在執行中,隨時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我院聘請的執法監督員現場監督,還將解決執行難問題作為保先教育重點整改問題上報縣委保先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在全縣公示,既表明我們解決執行難的決心,又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監督。
                    三是抓后勤保障。針對執行人員相對不足、車輛緊缺的情況,院黨組果斷從有關庭室抽調精干人員參與此次執行活動,并將全院車輛優先服從執行活動使用,同時還從資金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確保了集中執行活動的開展。
                    二、嚴格工作紀律,從嚴要求轉作風
                    為了確保此次執行活動能夠實現兩個改變,增強兩個效果,我們對此次活動工作原則和工作紀律作了強調和嚴格要求。
                    一是明確工作原則。要求此次集中執行活動要堅持“依法、規范、公開、有序”的原則,具體做到依法執行、規范執行、公正執行和文明執行,力爭讓此次集中執行活動成為樹立和展示執行干警優良形象的平臺,體現保先教育活動實效。
                    二是嚴格工作紀律。明確作出了不準以拘代執、不準重復查封、凍結、不準超標的執行、不準接受當事人吃請、不準私分、截留、挪用案款等“十不準”工作紀律。在明確工作原則和嚴格工作紀律的基礎上,我們還結合保先教育和專項整改活動,多方提高執行隊伍素質,為集中執行活動提供了充分的人員素質保障。
                    一是結合保先教育,通過多種學習方式,讓黨員和非黨員干警一并受教育,加強執行人員宗旨意識、紀律意識、權力意識“三個意識”教育,確保執行權的正確行使,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尊重和維護;通過集中自覺整改和執行局領導的督促檢查,使執行部門和個人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改;還通過黨員掛牌上崗、黨員示范崗位等,充分發揮黨員干警在執行工作中的先鋒模范作用,帶動執行工作的進步及工作作風的切實轉變。
                    二是結合“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在全院開展了執行案款截留、挪用等違紀行為的專項清理活動,要求每位執行干警自查,限期說明和整改問題,并通過訴訟收費一費制管理等措施及時堵塞了制度上的漏洞,確保了隊伍清正廉潔執法。通過這些工作,執行隊伍素質有明顯提高,工作作風有明顯轉變,整個活動中沒有發生違法違紀的人和事,特別是黨員干警,更處處表現出了共產黨員應有的先進性。
                    很多干警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寧愿自己吃點苦、受點累,只要當事人權益得到維護自己心中就高興。共產黨員、法警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為執行一件債務案件,多次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未果,8月3日在得知被執行人將回家的線索后,8月4日凌晨4點過就到南充市被執行人住所地蹲點守候被執行人,成功將聞風躲藏的被執行人及其經營的車輛擋獲,將案件圓滿執行。當案件處理完時,兩人才感覺疲憊不堪,但因案件得到執行,心中仍高興不已。這種忘我的工作精神讓申請執行人十分感動。共產黨員、執行員××、××在執行原告××申請執行被告××欠貨款糾紛案中,鍥而不舍工作精神讓被執行人折服,在集中執行活動中將歷時5年的老案圓滿執結,他們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得罪人的敬業精神和不喝當事人一口水,不抽當事人一根煙的廉潔自律行為讓原告人感動不已,專門給××院長寫來感謝信表示衷心感謝。
                    三、強化工作力度,集中攻堅顯法威
                    此次集中執行活動,我們通過個人查、集體定等方式,將103件有一定執行能力的案件確定為目標執行案件,確定了100%執行的工作目標。為此,我們從方面強化工作力度。一是執行方式上以集中執行為主,全力攻堅。我院在分類確定階段執行重點的基礎上,先后四次集中時間、集中人員,開展集中統一行動,每次歷時一周,強力攻克,極大地提高了案件執行率。集中執行活動中成功執行的受害人王丹申請執行四川汽車運輸37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是我院集中攻堅力度的最好體現。20XX年,年僅16歲的原告××乘坐被告××客車返家途中,在××境內發生車禍,導致右臂折斷截肢,案件經我院調解,被告賠償原告各種費用共計元,但僅支付12萬元后,余款一直未付。原告遂向我院申請執行。
                    案件執行立案后,我院從20XX年至今曾8次派執行人員趕赴被執行人所在地廣元市執行該案,但僅執行回3萬元現金,余款被執行人雖制定了還款計劃,但未按計劃履行。執行人員多方在廣元市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但因被執行人早有準備,查找無效,案件一直無法執結。其間,原告王丹多次到我院強烈要求執行案件,四處上訪,市委政法委多次對該案進行督辦,給我院執行工作形成較大壓力。集中執行活動期間,王丹再次給我院執行局××局長打電話,揚言案件得不到執行,將到被執行人處縱火燒汽車,并到××政府跳樓自殺。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惡性事件發生,我院專門召開審判委員會對該案執行方式進行了專題研究,最后決定在××境內扣押被執行人的過境營運客車,迫使其主動來解決問題。執行方案確定后,我們又制定了周密執行預案,對執行人員進行了細致分工。執行當天,我們組織了20余人的的強大執行隊伍,到被執行人客車必經道路守候,同時請公安交警部門同志配合,在守候3個多小時后,成功將被執行人的一輛營運客車擋獲。整個執行過程由于準備充分,分工細致,既扣押了車輛,又及時說明情況并給乘客調換了客車,確保了乘客權益,沒有出一點亂子。
                    被執行人客車被扣押后,頓時慌了手腳,當天就到我院來請求協調解決,在3天內就將剩余賠償款全額交付到我院,案件成功執行。
                    二是依法適用強制手段,痛治老賴。集中執行活動中,我們共依法傳喚被執行人86人次,給予司法拘留25人,刑事拘留1人查封、扣押財產80余萬元,用完用盡法律手段,用法律鐵拳痛治老賴。被執行人××人身損害賠償案,因其有能力拒不履行,我院雖然幾次對其給予司法拘留,但其仍不履行義務,案件歷時5年未能執結。集中執行期間,我們主動將案件向縣政法委匯報,請縣政法委召集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進行協調,決定依法對張追究刑事責任。公安局將張刑事拘留后,張立即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使受害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了維護。此案執行,經電視、報紙等媒體報道后,給予其他被執行人極大震懾。
                    三是院領導親赴一線,帶頭執行。整個執行活動,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均與全體執行人員戰斗在一起,親赴一線組織指揮,帶頭攻堅,同時院長××也經常看望慰問參戰干警,領導的表率示范作用和無微不至關懷極大調動了執行干警工作積極性,在執行工作中個個奮勇爭先,成功攻克了一個又一個難案。同時院領導對自己親戚、朋友的案件一視同仁予以執行,以最實際的行動支持執行工作。××申請執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執行人是執行局××局長的同學,其因對原裁判不服,加之自認為是××局長的同學,20XX年判決后一直不履行賠償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沒有在案件執行上打任何招呼,反而要求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支持法院執行工作,在多次教育無效的情況下,20XX年經其親自審批對黃予以了司法拘留,后制定了付款計劃才釋放。今年集中執行期間,××局長再次要求一視同仁執行該案,當執行人員找到黃時,黃經過上次拘留知道這個分管執行的同學沒有說情的余地,遂主動要求執行人員調解,在對方作一定讓步后,全額履行了賠償義務。
                    四、創新工作方法,靈活執行求突破
                    此次集中執行,我們將疑難、拖壓、弱勢群體三類案件作為執行重點,力爭通過這些案件的圓滿執行,從根本上實現我院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為了使這些老、難案件執行有突破,我院在工作方法創新上下功夫,多方靈活執行。
                    一是公告促履行。我院將103個案件被執行人情況和法院督促履行義務命令印制成公告,在公共場所廣為張貼,共在全縣張貼執行公告34處,同時在縣有線電視上連續播放,讓被執行人全面曝光,形成了對被執行人的強力執行的高壓態勢。很多被執行人在見到公告后,懾于法院執法權威和人民群眾對其信用的議論,主動到法院來協商履行義務。通過此種方式,成功執行案件14件。
                    二是宣傳助執行。此次集中執行,我們強化了宣傳工作,做到了報紙上有文字,廣播上有聲音,電視上有圖像,活動期間共編發執行簡報7期,在《××日報》、《××晚報》等媒體上發表宣傳稿件3篇,播發電視新聞5條,制作專題節目1期,營造了強大的執行工作氛圍,讓集中執行活動家喻戶曉,贏得了最廣大群眾的支持,整個執行過程中沒有任何暴力抗法和群體性事件發生,很多案件在執行中,群眾主動幫助我們做說服教育和調解工作,執法環境空前良好,人民群眾的支持成為了集中執行取得圓滿成功的最直接因素。三是創新求突破。在很多個案的執行上,我們因案施策,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制定執行方案,使很多難案得到順利執行。如中國農業銀行××縣支行申請執行××鎮一村七社借款糾紛案,被執行人××鎮一村七社為經營村上所屬的××鎮人民市場,從20XX年到20XX年累計在農行借款67200元,后因市場經營效益不好,不能按期還款,農行起訴后我院依法判決其償還借款本息。
                    20XX年7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被執行人能夠執行的財產僅有這個市場,執行財產較特殊,一直未找到較好執行方法,案件一直未能執行。今年集中執行活動開展后,我們將方案作為重點案件執行,經過多方研究,我們認為采取拆除固定設施分別變賣的執行方式是一種破壞性執行,易造成村民財產極大損失,又影響了××鎮這個唯一市場的經營和群眾的生活,經過多方研究,確定了整體拍賣市場經營權的執行思路。思路確定后,我們又對當事人雙方做耐心細致思路工作,并向××鎮黨委、政府通報了情況,求得了各方對執行方案的支持,拍賣工作順利進行,最后以拍賣市場20年經營權所得價款償還了申請執行人的借款,案件得到圓滿執行。此種執行方式得到了被執行人和××鎮黨委、政府的一致稱贊。通過集中執行攻堅和靈活執行各個突破,歷時2個多月,我院確定的103件目標執行案件件件執結,達到了100%結案率的良好效果,受到了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好評。在保先教育回頭看工作征求意見過程中,被征求意見單位和個人紛紛對我院執行工作給予了稱贊。
                    在中級法院執行局的領導下,在我們的努力下,我院夏季集中執行活動圓滿實現了預定的目標任務,取得一定成績,但與上級法院和人民群眾的要求以及兄弟法院相比,我院工作仍存在很多不足。此次集中執行即將結束,但執行工作未有窮期,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一定保持和發揚此次集中執行好的做法和成功經驗,再鼓干勁,再添措施,振奮精神,扎實工作,繼續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破解執行難為目標,努力將執行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早日實現執行工作良性發展的目標,為構建和諧、小康社會作出我們就有的貢獻。
                    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今年來,我市自上而下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執行力提升年”活動,開展“執行力提升年”工作是加快我縣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決策,也是我們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然要求。縣級質監局處于質量安全監管的前沿,是履職擔責的一線,這個陣地穩,則質監事業大有可為,這個層面強,則質監事業生機勃發。然而,要切實承載起這樣無可推卸的重任,不辱使命,我認為,執行力是質監部門履行職責,順利開展工作的的保證,應切實從深化作風建設抓起,全面提升質監隊伍執行力。
                    一、要充分發揮班子成員的統領作用
                    班子成員是領頭雁,也是主攻手,這決定了位居質監系統最基層的班子成員應當做到“三個必須”。
                    一是必須嚴格把關定向。質監部門既是經濟管理部門,也是行政執法部門,既有公務員,也有獨特的技術機構,既具備多個法律執法主任資格,也涉及眾多許可收費項目,既關系經濟社會發展,也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這就要求班子成員在處理各項工作中務必把好關,定準向,關鍵環節不放任,日常工作不包攬,既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也要防止丟西瓜撿芝麻,要經常疏理工作路數。
                    二是必須精于深謀善斷。縣級質監局班子成員既是帥也是將,而更應在當好“帥”上做文章。面對監管過程中的難事,突發而至的急事,社會關注的大事,務必要在全面掌握情況、吃透政策法規精神的基礎上,不能淺償輒止,也不可患得患失,特別是面對非常態的情況,要深謀遠慮,當機立斷。
                    三是必須始終求潔保廉。縣級質監局班子成員要真正過好權力關、利益關、用人關,就應當把住三條底線,首要的是道德底線,對于應當堅持什么,反對什么,倡導什么,抵制什么,須扶正壓邪敢亮劍。再則是權力底線,班子成員不能擁權自傲,要做到權力陽光下運行。誰承擔多少工作,就要賦予多少權力,隨之也要承擔相應責任,要堅持用流程理事,用制度管事,防止工作的隨意性、盲從性和無序性,不做超越法律之事。
                    二、要繼續加強中層干部的執行力度
                    股長、隊長、主任作為基層質監局的中層干部,承擔著“二傳手”的作用,也只有真正發揮好“二傳手”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個人潛能,有所作為。一是對分管領導盡心盡力不旁觀。對分管工作,要講主動性、獨立性和創造性,不能事事都推向領導。對不是本股室的工作,要積極提建議,熱情當參謀,真心出主意。對領導沒有關注到的工作,要及時提醒,協助推進,對事關全局的大事、急事、難事,要多當戰斗員,少作裁判員。二是對主管工作擔憂擔責不躲閃。在壓力面前,善于疏導排解,勇于直面擔當,既不在一邊空論、議論、爭論,也不當事后諸葛亮,決不能見利益就上,見責任就讓。要敢于挑戰壓力,勇于承擔責任。今年以來,各部門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克服種種困難,共走訪企業百余家,上門為23家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qs認證提供全過程服務,清理不規范收費項目1項,受到了政府和企業的好評。
                    三、要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實干精神
                    眾人拾柴火焰高,這對縣級質監局來講尤為重要。面對人人都是窗口,一人多崗的實際,必須不斷調動全體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才會千斤重擔千人擔。因此,須恪守四條要素:一是誰的工作誰干,干則必成。面對人少事多的實際,要科學合理準確定崗、定位、定人、定事、定考核標準。做到每個崗位有人執守,每項工作有人擔當,每個人都因才適用有事干。二是誰的責任誰擔,擔則落地。對重點工作、專項任務、敏感事項要堅持目標、任務、措施、時限、責任同部署、同督導、同考核,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獎優罰劣。三是誰的榮譽誰得,得則到位。今年年初,我局對去年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工作者及優秀黨員,以及對全局有特殊貢獻的同志們,進行了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獎勵,對那些能力強,貢獻大,群眾認可的同志,優先提拔使用。利用多種渠道培樹、推介身邊的典型,力求達到鼓勵先進、鞭策落后的效果。
                    四、要嚴格落實規章制度的約束情況
                    古人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說明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就縣級質監局而言,監管領域廣,執法范圍大,收費項目多,許可內容雜,且一言一行,一舉一動,一投一足都要與用戶單位和行政相對人點對點、面對面地打交道。因而沒有一套科學完整實用的規章制度來規范約束是難以想象的。一則要樹立用制度管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要不斷豐富完善各項制度,各項制度的“立、改、廢”須做到與時俱進,真正發揮作用。
                    今年以來,我局重新制定了指紋考勤管理制度、執法人員去向登記制度,修改了公務接待制度等內容,真正發揮了制度的約束作用。
                    二則要在立足職能、創新工作上規范監管流程。建立健全了各項監管制度,把監管任務、巡查內容進一步科學化、具體化,確保質量監督落到實處。在產品質量的監管中,采取定期與不定期抽檢等方式,督促企業建立工作臺帳,杜絕產品監管出現死角與漏洞。堅持監管關口前移,建立案件主辦人和行政案件集體審議制度,對辦案程序不合法、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楚的,一律不予登記,確保執法“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
                    三則要在健全機制、嚴格問責上下功夫。我局成立了執行力提升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和完善了目標管理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把問責貫穿于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強化工作紀律,實行指紋考勤管理和一天四簽到制度,實現了規范化管理。對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啟動問責程序,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20XX年是國際生物多樣性年,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物種與生態系統消失的危害。哥本哈根會議的召開,節能減碳、環保教育日益成為全球高度關注的焦點;上海世博會“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主題,也蘊含著人們對科技與生活結合的美好期望……為了更好地探討綠色生態教育與小學科學教育的獨特性,開拓科學課教學的新視野、新思維與新方式,經研究決定,于20XX日,在北京舉辦“啟發創新綠色生態科學教育國際研討會”。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會議主要內容(詳情參見附件一)第一天研討主題:科學素質教育要具有國際觀
                    了解國際上先進的青少年科學教育經驗。演講嘉賓:喬治夏勒〔美〕(世界著名野生生物保護學家)王自磐〔中〕(著名極地科學家)山口一臣〔日〕(朝日新聞社《周刊朝日》總編,《Do科學》創刊人)授課教師:郭建華(北京市密云縣科學課教師)第二天研討主題:集中討論如何創建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生態小學以臺灣建安小學、北京史家小學為例,共同分析研究綠色生態小學建設及課程設計。演講嘉賓:郭雄軍(臺北縣屈尺國小校長,創意游學協會理事長)(北京市東城區史家小學校長)授課教師:陳振威(臺北縣建安國民小學信息發展處主任、資深科學課教師)吳海獅(臺北縣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輔導團研究員、資深科學課教師)北京市東城區史家小學生態教育課程開發團隊第三天研討主題:科學教育的時代性了解生物多樣性與兒童科學素質教育的重要性。演講嘉賓:熊召弟(臺北教育大學自然科學系教授、臺灣科學教育學會監事主席)授課教師:徐杰(江蘇省海門市海南小學特級教師)代表發言臺灣教師代表、西藏小學校長、教研員代表、內地科學課教師代表
                    二、會議舉辦單位
                    主辦單位中國教育學會科學教育分會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WCS)中國項目北京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北京啟發世紀圖書有限責任公司協辦單位中國科協科學教育試驗基地--史家小學科學教育資源中心承辦單位北京漢霖文化發展中心
                    三、參會人員各省、市小學科學課教師、教研員、小學校長、科普教育相關人員。
                    特別支持、鼓勵更多老師積極參加,不限制各省市的參會代表人數。
                    四、會議時間及地點會議時間:20XX日全天報到地點:北京市豐臺區廣蓮路13京鐵大酒店(北京西站東側)總機電話:010-********轉6916(詳情參見附錄二)演講專家、授課教師簡介喬治夏勒20XX年生于德國柏林,野外保護生物學家、作家,現任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WCS)科學與探險部副主席。從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喬治夏勒博士致力于野生動物的研究和保護工作,被公認為世界上最杰出的野外生物學家之一。他建立的生物保護項目包括中國大熊貓、羌塘藏羚羊、雪豹、孟加拉虎、普氏原羚和馬可波羅羊等多種大型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項目。曾獲得世界自然基金會金質勛章、JacksonHole野生生物電影節終身成就獎、美國國家地理學會終身成就獎、國際野生生物電影節終身成就獎、印第安納波利斯獎等。山口一臣朝日新聞社《周刊朝日》總編,《Do科學》創刊人、總編。對日本少年兒童的科普閱讀和兒童科學素養的培養深有獨到的見解和豐富的工作經驗。
                    20XX年出生于浙江,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資深研究員,德國耶納大學客座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科技大學、武漢大學,浙江工業大學,浙江萬里學院兼職教授。
                    從事極地科學考察與研究至今二十余年;11次赴南、北極考察,2次在南極大陸越冬考察;是我國迄今唯一一位在南極冰海潛水進行科學考察和研究的科學家。研究領域包括海洋生態動力學,海洋動物環境生理學,極地生態學,極地環境與全球變化等。現任臺北教育大學自然科學系教授、臺灣科學教育學會監事主席、美國喬治亞大學科學教育哲學博士。
                    研究領域:科學教育研究法、中小學課程發展研究、小學科學課程發展研究、中小學自然科學師資培養方案。曾出版《國民小學自然課教材教法》《科學科學系心理學》等著作。
                    現任臺北縣屈尺國小校長,創意游學協會理事長;是臺北縣特色學校重要創始人之一,有豐富的綠色生態小學創建經驗和獨到的游學教育理念。由他擔任校長的臺北縣漁光國小在短短年成為臺灣的“游學名校”,并促成了臺北在全縣推動“特色學校方案”,“漁光模式”也成為特色學校的原型。
                    吳海獅現任臺北縣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輔導團研究員、陽明山國家公園解說志工、中華鯨豚協會解說志工、各縣市自然教師研習講師、生物多樣性推廣活動講師生物多樣性推廣活動講師。曾出版翻譯作品《生物多樣性教學手冊》以及編寫《森林游蹤》《大地圓舞曲》等著作。陳振威現任臺北縣建安國民小學信息發展處主任、臺北縣自然與生活科技輔導員、臺灣藝術大學講師、網韻信息公司顧問、臺灣創意游學協會理事、頂尖科學教育中心專任教師、親親文化出版營銷企劃部經理。
                    曾獲得20XX年臺北縣師鐸獎、20XX年臺灣教學卓越金質獎、臺灣自然科學數字內容融入教學教案教材設計大賽第一名、第七屆福特保育暨環保獎——蝴蝶保育小尖兵得主。
                  精神之美

                  8* 美麗的顏色

                  1.培養學生在快速閱讀的過程中把握文章內容的能力。(重點)

                  2.學習通過細節描寫表現人物性格的方法,提高品質細節描寫的能力。(難點)

                  3.學習居里及居里夫人對科學的癡迷和熱情,引導學生培養熱愛科學的精神,樹立為科學獻身的理想。

                  1.朗讀法;2.討論探究法。

                  步驟一 創設情境 導入新課

                  猜一猜:她是一位女性,出生在波蘭,在物理學和化學方面頗有建樹,先后獲得了兩次諾貝爾獎,她的丈夫與女兒也是諾貝爾科學獎的獲得者,她發現并提煉出了鐳和釙兩種放射性元素,她是誰?(居里夫人)今天,我們就跟著她的女兒艾芙·居里一起,去感受一個科學家的剛強又柔和的一面。

                  步驟二 自學互研 自我感悟

                  1.作者簡介

                  艾芙·居里(1904~2007),法國科學家比埃爾·居里與瑪麗·居里的小女兒,優秀的音樂教育家和人物傳記作家。曾撰寫其母傳記《居里夫人傳》。

                  2.作品人物

                  瑪麗·居里(1867~1934),法國物理學家、化學家。1903年,居里夫婦和貝克勒爾由于對放射性的研究而共同獲得諾貝爾物理學獎,1911年,因發現元素釙和鐳再次獲得諾貝爾化學獎,因而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兩次獲諾貝爾獎的人。居里夫人的成就包括開創了放射性理論、發明分離放射性同位素技術、發現兩種新元素釙和鐳。在她的指導下,人們第一次將放射性同位素用于治療癌癥。由于長期接觸放射性物質,居里夫人于1934年7月3日因惡性白血病逝世。

                  3.字詞積累

                  熾熱(chì)   猝(cù)   窒息(zhì)

                  吹噓(xū) 驟雨(zhòu) 鐳(léi)

                  釙(pō) 踱(duó) 瀝青(lì)

                  輪廓(kuò)

                  熾熱:溫度高,極熱。熾,火旺。

                  猝:突然。

                  吹噓:夸張的宣揚。

                  景況:情況。

                  微妙:深奧玄妙,難以捉摸。

                  筋疲力盡:比喻身體和精神疲勞,完全疲乏,沒有一點力氣。

                  和顏悅色:臉色和藹喜悅。形容和善可親。

                  4.默讀課文,用簡潔的語言概括本文的主要內容。

                  居里夫婦在棚屋里用四年時間提煉鐳的過程。

                  5.文章從哪幾方面來寫的?

                  (1)描寫居里夫婦居住的棚屋的殘破簡陋,突出他們工作條件的艱苦。(2)描寫居里夫婦提煉過程的艱辛困難,突出他們對科學的癡迷和堅定的信念。(3)描寫居里夫婦觀看鐳美麗的顏色的情景,突出他們對科學的熱情。

                  步驟三 合作探究 交流展示

                  一、再讀課文,深入理解。

                  1.文章如何描寫婁蒙路的棚屋“不舒服”的?有何作用?

                  (1)把棚屋比作“溫室”,突出其夏天的燥熱。“雨水就以一種令人厭煩的輕柔聲音,一滴一滴地落在地上,落在工作臺上,落在這兩個物理學家標上記號永遠不放儀器的地方”,生動的細節描寫,突出了棚屋的殘破。

                  (2)作用:作者寫棚屋的燥熱,殘破展示了居里夫婦生活和工作環境的艱苦,在如此艱難的環境中從事繁重的、艱辛的科學研究,突出他們迷戀科學、樂觀堅定的科學精神。

                  2.“瑪麗在院子里穿著滿是塵污和酸漬的舊工作服,頭發被風吹得飄起來,周圍的煙刺激著眼睛和咽喉”這段描寫有什么作用?

                  細節描寫,再現了居里夫人煉制鐳時的情景,“在院子里”“被風吹”“周圍的煙”寫出了工作環境的艱難;“滿是塵污和酸漬的舊工作服”、頭發“飄起來”“煙刺激著眼睛和咽喉”寫出了她煉制鐳的勞動強度大、工作艱辛危險,突出了她不畏艱難、熱愛科學、樂觀堅定的科學精神。

                  3.從居里夫婦的對話中,你感受到他們怎樣的精神?

                  居里夫人“像期盼別人已經答應給的玩具的小孩一樣,懷著熱切的好奇心”的神態,表明她對科學保持著孩童般的好奇心。“我真想知道‘它’會是什么樣子,它的相貌如何。”“我不知道……你可以想到,我希望它有很美麗的顏色。”天真的話語,表露出他們對科學的熱愛和迷戀。

                  4.課文第24段,怎樣描寫居里夫婦對他們的科研成果“鐳”的態度?用意何在?

                  “小心翼翼地走上前”“坐下了”“兩個人的臉都轉向這些微光”“身體前傾,熱切地望著”,這些細節描寫寫出了居里夫婦對凝聚著他們心血的科研成果——鐳的珍視以及發現鐳的喜悅之情。

                  二、探究寫作特點。

                  (1)典型的細節描寫。

                  (2)多次引用居里夫人的話,補充歷史細節,展示居里夫人的心理感受,增強了文章的真實性,變換文章的敘事節奏,使行文更生動。如文章在描寫了棚屋的簡陋之后,引用居里夫人的一段話,“……現在這個時期是我丈夫和我的共同生活中的英勇時期”

                  “……然而我們生活中最美好而且最快樂的幾年,還是在這個簡陋的舊棚屋中度過的,我們把精力完全用在工作上。”補充了他們在舊棚屋的生活細節,展示了他們當時的心理感受,突出了他們堅定樂觀的精神和對科學的態度,增強了文章的真實感。

                  (3)環境烘托。文章開頭寫棚屋的殘破,展現出居里夫婦工作環境的艱難,與他們獲得的成果形成巨大的反差,更突出他們對工作的熱愛和獻身科學的精神。

                  步驟四 當堂演練 拓展遷移

                  《美麗的顏色》中的“美麗”指什么?

                  (1)鐳鹽閃耀著的藍色熒光。(2)發現鐳的喜悅心情。(3)居里夫人熱愛科學、潛心科研、樂觀堅守的科學精神。

                  步驟五 課后反思 查漏補缺

                  這節課的成功之處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節課的不足之處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麗的顏色

                  鐳  色彩之美

                  心情之美

                  【篇4】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檢察院2019年刑事執行工作總結

                  2019年以來,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以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監督工作為抓手,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做好各項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

                  1、積極開展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檢察工作

                  截止2019年9月25日,我縣共有矯正人員*人,其中緩刑*人,管制*人,假釋*人,暫予監外執行*人。我們在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中以完善監督機制為抓手,和故城縣司法局建立了多項工作機制,取得了較好地監督效果。

                  一是登記制度,監外執行罪犯在開始社區矯正時和解除社區矯正時都要到我院刑事執行檢察部報道,登記《社區矯正人員臺賬》,從而掌握每一名社區矯正罪犯的動態信息;二是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通報社區矯正工作情況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工作措施,提出解決辦法;三是針對鄉鎮司法所存在的對矯正人員學習和社區勞動時間規定隨意性強的問題,我們建議*縣司法局上報了各鄉鎮司法所《矯正人員學習勞動時間表》,進一步規范了鄉鎮司法所對矯正人員的管理;四是經常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各鄉鎮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執行情況,我院刑執部門以定期檢察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經常深入鄉鎮監督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嚴查脫管漏管問題。今年以來,執檢部門先后12次深入鄉鎮監督檢察社區矯正執行情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在此期間,我們與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座談,調查了解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解決辦法。與社區矯正人員談話,詢問社區矯正執行情況,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矯正效果。今年以來,共與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座談15次,與縣司法局召開聯席會議3次,與社區矯正人員個別談話40余人次,針對在監督檢察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向故城縣司法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51份,向故城縣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1份,發出的法律文書均被采納,發現的問題均被糾正。

                  2、加大指定居住監視居住工作監督力度

                  今年以來,*縣公安局對兩名刑事犯罪嫌疑人做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執檢部門收到公安機關送達的文書后,及時開展監督檢察工作,一是對監視居住場所進行巡視,查看是否符合規定;二是對場所錄像進行翻看,查看是否有違法違規問題;三是檢查看守干警工作日志,查看填寫是否規范,人員交接是否存在問題;四是與被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談話,調查了解居住生活情況,詢問執行工作是否有違法違規問題。經過監督檢察后發現,看守干警存在侵犯被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問題,對此我們向*縣公安局發出2份《糾正違法通知書》,*縣公安局采納糾正并及時做了回復。

                  3、繼續開展監督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專項活動

                  *縣看守所因需重建,經協調在棗強縣看守所劃定監管區域,所有在押人員轉到*縣看守所羈押,在押人員由原故城縣看守所干警負責管理,并納入*縣看守所監管范圍。在開展專項活動過程中,我院經常通過*縣看守所干警與*縣看守所溝通協調,關注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為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羈押,充分發揮刑事執行檢察在保障人權,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職能作用,我們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今年以來共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20件,向本院公訴部門發出《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函》10份,向縣公安局發出《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10份,均被采納并給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4、積極開展剝奪政治權利人員執行監督工作

                  今年以來,執檢部門加強與縣公安局和鄉鎮派出所的聯系與溝通,為防止剝奪政治權利執行工作出現脫管漏管、監而不管等問題,我們先后到13各鄉鎮派出所巡查開展執行監督工作,一是核查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登記信息,看是否有遺留或錯誤;二是查閱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卷宗材料,看監管是否符合法規定;三是與包片干警座談,了解工作情況及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現狀。目前,我縣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共有25名,在檢察過程中,對發現的一起辦理終止手續不當的執行案件,向*縣公安局送達了1份《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局已經采納并糾正。針對執行工作不規范的問題,向故城縣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9份,均被故城縣公安局采納。

                  5、進一步開展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監督工作

                  我們對*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逐案進行梳理,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判決情況、繳納情況、是否移送立案,立案后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分別與法院刑庭、立案庭、執行局進行溝通協調查詢,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存在的刑事裁判涉財產刑部分未及時移送立案問題,發出21份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法院均已采納并糾正。

                  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是著重抓好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盡量爭取領導支持,協調好部門之間、科室之間關系,對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做到每周一梳理,及時與辦案部門溝通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作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二是繼續做好刑事裁判涉財產刑部分執行案件的監督工作。從*縣人民法院刑庭的刑事裁判涉財產刑部分案件的移送,到立案庭立案直至執行局的執行,進行全程監督檢察,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及時出具《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三是深入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監督。以定期檢察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發現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防止出現脫管、漏管,對發現的違法問題及時通知*縣司法局予以糾正。

                  四是開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對*縣公安局辦理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案件,及時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適用、住所的環境、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監督檢察,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合法有效執行。

                  五是抓好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嚴格按照工作要求開展詢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核查結論移送等工作,排除非法證據,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六是開展好對刑滿釋放人員和剝奪政治權利人員的監督工作,監督公安機關認真履職。

                  2019年10月9日

                  【篇5】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民事經濟糾紛越來越多,隨著此類案件受理的增長,執行的問題也日顯突出。東興法院從嚴執法、維護法律權威角度出發,強化執行工作力度,把執行工作當作長期工程來抓,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實。?
                  加強領導 提高認識?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執行工作隊伍建設,讓執行干警認識到執行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提高認識、堅定信心,切實提高執行工作的司法能力。將不適應執行工作的人員調離執行崗位,堅決防止將不適宜擔任執行工作的人員分流到執行部門;加強黨風廉政教育,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自覺防范金錢等方面的誘惑,繃緊廉潔自律這根弦。嚴格實行“五個嚴禁”,深入剖析利用執行權違法犯罪的案件,吸取教訓,長鳴警鐘,切實提高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

                  加強調解 提高調解率?

                  采取多種形式鼓勵當事人以調解結案,一般而言,調解結案的自動履行率都較高,也更有利于執行。同時,對于判決結案的案件,必須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特別是判項一定要清楚明晰,不能存在模棱兩可而導致無法執行的情況。在工作中要注重案件的執結方式,做好案件的和解結案工作,進一步加大執行案件的和解執結率,以執行案件的和解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和諧,進而促進社會的和諧。對情況復雜、影響重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和涉及社會群體利益的案件,要特別注重加大執行和解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緩解雙方的矛盾,盡量促成和解,才達到和諧執行,執行和諧的目的。?

                  增進溝通 構建健康和諧的關系?

                  當事人訴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實現裁判文書確定的合法權益。一直以來,“執行難、執行亂”是困擾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有些被執行人故意避而不見,與執行干警“躲貓貓”,采取拖、賴、躲、逃等辦法,蓄意逃避案件的執行;一些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不配合、不協助,甚至幫助當事人藏匿、轉移財產,妨礙法院執行。我們不能因此讓當事人失望,令法律判決成‘白條’。要把握住有利時機,積極做好被執行人親屬和具有協助義務的單位、組織的穩定工作,及時找被執行人的親屬、具有協助義務的單位、組織,真誠細致地與他們溝通,爭取相關單位、組織以及個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促使他們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斷臂婦女張某在與李某做生意中,因退貨問題,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張某將全部貨物退還李某,李某將貨款32萬元在約定期限退還張某。但張某將全部貨物退還李某后,李某并沒有按約退款,張某多次催討未果,將李某訴至東興法院。東興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了李某償還張某貨款32萬元及利息的判決。判決生效后,李某在指定期間內沒有依法履行義務。法院在張某的申請下,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由于李某長年在越南做生意,法院無法與其正面接觸,執行干警經多方打聽,終于查到了謝某名下有一棟房產在深圳,當即查封了該房產。通過深圳警方的協作,查到李某的妻子謝某的手機信號頻繁出現在香港,于是向謝某的手機發出信息,告知其房屋已被依法查封,請其速與法院聯系,否則將依法變買其被查封的房產,信息發出后不到一天,李某主動聯系了張某,說愿意與張某協商還款問題。2009年2月26日,張某終于領到了被拖欠三年多的貨款。至此,東興法院幾經周折,執結了這起拖欠殘疾人債款案件,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加大宣傳力度 正確引導?

                  教育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強執行宣傳,營造良好氛圍,通過對執行工作的宣傳,擴大了執行工作的影響,也震懾了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創造了良好的執法環境,促進了執行工作的良性發展。通過宣傳,增強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和執行風險意識,調動申請人參與執行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投入更多精力,更多魄力,更多人力去看清問題的癥結,調查清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從案件執行的每個環節,都要貼近人民群眾、克服“冷、橫、硬、推”的衙門作風。按照慣例,是申請執行人前來法院領執行款的。然而,有些申請執行人路途遙遠,前來領取,途中很不方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申請執行人林某因年事已高,且住在偏遠山區,路途遙遠,身體行動不便。在車禍發生后,為給車禍中受重傷的妻子住院治療花了七萬多元,生活極困難,這些錢如果在路上發生閃失,將給他們的家庭帶來更大的困難。為確保申請執行人早日領取到執行款,緩解其生活困難。執行人員親自上門為林某辦理了執行款交接手續。執行人員既給申請執行人解決了用錢的燃眉之急,又避免和防止了老人在前往法院往返的危險。?

                  與各職能部門共織執行合作網?

                  調動各方面力量,合力攻堅。因為東興市的特殊地理位置,有些被執行人有可能會越境逃避責任,為此,東興法院加強與公安、邊防、工商、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的聯動,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促進法院執行工作的精細化管理。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就清理執行積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溝通情況,統一思想,研究具體解決方案不斷完善執行工作制度。6月22日,東興市法院聯手邊防檢查站,對欠債不還且想出境逃避執行的朱某夫婦采取限制出境的邊控措施,迫于法律威言,朱某夫婦最終表示愿意和申請執行人協商處理,2009年6月22日,通過協商雙方達成夫婦立即償還欠款、債權人趙某放棄2.5萬元余款及遲延履行利息的執行和解協議。?

                  靈活應對執行中的意外情況?

                  因一些群眾的文化水平相對較低,法制觀念相對淡薄、法律素質也相對滯后,不清楚對抗執行的法律后果,不但不執行自覺履行義務,而且有可能故意抗拒法院的執行活動,暴力抗拒執行事件時有發生。為預防類似情況發生,執行前執行庭干警應調查摸清、弄準被執行財產的確切位置,行動前,精心制訂了行動方案,抽調執行干警集中突擊行動,認真做好外圍警戒、現場搜查、文書制作、應急處理環節的工作,保證順利執行。?

                  注重司法救助作用?

                  弱勢群體本來就生活困難,對于他們正當的要求不盡力解決,司法為民的口號就是空談,沒有載體來實現,落不到實處。盡力為弱勢群體解決執行問題,是執行法官在實踐“人民法官為人民”方針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也是今后執行工作的一個發展方向。一些案件債務人根本沒有償還能力,導致法院執行不能,對一些涉及特困群體或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法院應積極籌劃建立執行救助基金制度,籌集救助資金,使陳年老案得到執結,穩定當事人情緒,化解社會矛盾。?

                  【篇6】活動執行工作總結

                  通 化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執 行 工 作 規 范

                  (討 論 稿)

                  第一章 總 則

                  ? 1、為規范執行工作秩序,建立公正、高效、廉潔、權威的執行工作機制,提高執行效率和執法水平,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省高院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范。

                  2、本規范是全市兩級法院組織實施執行工作的操作規程。

                  3、全市兩級法院嚴格實行立案、審判、執行分離規定。執行案件嚴禁執行員單獨實施執行行為。

                  4、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實行執行案件流程管理機制。

                  執行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錄入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

                  5、執行案件以依法、公開、規范、高效為原則,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執行案件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程序選擇權為原則,堅持陽光執行,堅持和諧執行。

                  執行案件嚴禁執行員單獨實施執行行為。

                  6、執行和解是處理執行案件的必經程序。

                  7、執行工作適用有關回避的規定。

                  第二章 執 行 機 構

                  8、執行工作實行院黨組領導下的局長負責制。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接受中院執行局的管理、監督和協調。

                  9、中院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有權調動當地基層法院的執行力量,包括執行干警、通訊設備、警用車輛等。

                  10、基層法院應當服從、配合中院在其轄區內的執行工作。基層法院應當配合、協助中院所轄其他法院在其轄區內的執行工作。中院轄區內異地執行受阻,經執行法院請求,當地法院不予協助、配合的,執行法院可以請求中院出面協調執行。

                  11、兩級法院執行局應根據執行工作需要設立執行處(科)、案件監督處(科)和綜合處(科),可以保留執行庭的設置。

                  執行局可以根據執行案件的需要設立若干執行處(科)或執行組。

                  12、執行處(科)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案件的執行工作及院長、局長交辦的其他事宜。

                  13、案件監督處(科)的主要職責是執行異議案件的審查和復議案件的審查工作及院長、局長交辦的其他事宜。

                  中院案件監督處負責對基層法院執行異議案件審查的指導工作。

                  14、綜合處(科)的主要職責是執行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及院長、局長交辦的其他事宜等。

                  綜合處(科)設專人負責執行案件的信息微機輸入工作。

                  中院綜合處負責對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的信息微機輸入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申請提級執行案件、申請交叉執行案件的審查工作由綜合處負責。

                  15、涉執信訪工作由綜合處(科)負責。

                  中院綜合處負責對基層法院涉執信訪的領導工作。

                  申請提級執行案件、申請交叉執行案件、指定執行案件、委托執行案件、省院督辦案件、涉執信訪案件由執行局綜合處(科)立案登記管理。

                  省院督辦案件由綜合處(科)負責處理。

                  16、執行案件、執行異議案件、執行復議案件實行立案歸口管理。

                  17、執行案件應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立案后,交由執行局綜合處(科)分流。

                  人民法庭辦理執行案件的,也納入立案歸口管理。

                  18、執行案件實行重大、疑難事項合議制。

                  合議案件應組成合議庭或由局務會討論決定。

                  19、執行異議案件、提級案件、交叉案件、指定案件應合議決定。但事實簡單的可以獨任審查,重大、疑難的案件應提交局務會或審委會討論決定。

                  20、執行復議案件應組成合議庭合議,需要改變原裁定的或重大疑難案件應提交局務會或審委會討論決定。

                  21、執行案件討論時應當由三人以上單數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員組成,其中一人由院長或局長指定為審判長,審判長或案件承辦人在執行法律文書上署名為執行員,其他參加討論的人不在法律文書上署名。

                  執行案件討論時,執行員享有與審判員同等的表決權。

                  22、執行案件合議庭應當由三人以上單數審判員、助理審判

                  員組成,其中一人由院長或局長指定為審判長,其他參加合議的人在法律文書上署名為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23、案件監督處(科)審查執行異議案件、復議案件應由三人以上單數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其中一人由院長或局長指定為審判長,其他參加合議的人署名為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局長、處長(科長)參加執行案件討論或其他案件合議的,局長、處長(科長)為審判長。

                  24、討論案件、合議案件實行少數意見服從多數意見原則。

                  審判長為少數意見的,應提交局務會或經院長同意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25、局務會由執行局長負責主持,各處(科)長為局務會委員,資深審判員或執行員可由局長指定為局務會委員。

                  26、執行局長不能主持會議的可由院長或局長指定副局長代替局長主持。代替期間,副局長享有局長的權利義務。

                  27、局務會討論案件實行少數意見服從多數意見原則。

                  28、局長認為需要提交審委會研究的案件,可經院長同意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 立 案

                  ? 29、立案庭對申請執行案件、執行異議案件、執行復議案件負責立案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辦理立案手續后次日將案件移送執行局綜合處(科)。

                  30、非訴行政案件申請執行的,立案庭應先交由行政庭進行執行依據審查,行政庭對經審查符合執行條件的案件,裁定予以執行并應及時送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后移送執行局綜合處。不符合執行條件的,裁定不予執行。

                  31、仲裁案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案件申請執行的,由執行局綜合處(科)按執審字號先予登記,后交由案件監督處(科)進行審查,符合執行條件的,裁定予以執行并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后移送執行局綜合處(科)。不符合執行條件的,裁定不予執行。

                  ? 32、立案庭受理執行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繼受人:

                  ?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

                  ?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33、對于不符合立案條件之一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申請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

                  34、立案庭應在立案審批表上應注明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的聯系人、聯系地址及聯系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

                  35、審判業務庭應在生效證明書上注明財產保全、缺席判決等特殊情形。

                  ? 36、立案庭對在立案審查中發現的應委托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應移交執行局綜合處(科)辦理委托執行手續。

                  ? 37、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

                  ? 38、下列案件依法可以不經當事人申請,直接移送執行:

                  ? (1)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制裁決定書;

                  (2)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法律文書。

                  (3)其他應直接移送執行的。

                  ? 39、直接移送執行的案件應由審判員填寫移送執行書,說明執行的事項和應注意的問題,連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并移送立案庭立案。

                  ? 40、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相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或經核對無誤的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一式三份。

                  ? (4)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 (5)繼承人或權利繼受人申請執行的,應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 (6)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和相關證據。

                  (7)其他應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申請執行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立案庭應通知其補齊,不能補齊的,裁定不予受理。

                  41、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還應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42、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執行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43、執行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44、執行代理費應由被執行人承擔。雙方當事人約定由申請人承擔的,依雙方約定。

                  45、超過國家標準的代理費,被執行人可以拒絕承擔。但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雙方當事人對執行代理費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46、案件經立案庭移送執行局后,綜合處(科)應在3日內對案件進行登記并審查。

                  47、綜合處(科)應對接收的執行案件或及其他案件,分別登記處理。

                  48、綜合處(科)對執行案件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

                  (1)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

                  (2)被執行人明確;

                  (3)執行標的明確且具有給付內容;

                  (4)屬于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

                  不符合執行規定條件之一的,應裁定不予執行。

                  49、符合執行規定條件的案件,由綜合處(科)按順序分配執行處(科)或執行組。

                  50、執行局綜合處(科)對各類執行案件實行期限跟蹤管理

                  ? ? 第四章 執行的準備與實施

                  ? (一) 一般規定

                  51、執行局執行處(科)應在執行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

                  52、執行員應在5日內告知申請執行人權利義務,并進行執行指導,提示在執行過程中可能引發的有關風險事項。

                  53、申請執行人應在立案后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提交書面材料。

                  54、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執行。

                  55、執行員在收到執行案件后7日內,應向被執行人發出限期執行通知、執行警告通知。、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登記表。并同時裁定被執行人限期提供財產線索、申報財產情況。

                  56、執行警告通知應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限期通知書的規定可能面臨的民事或刑事制裁。

                  57、被執行人在限期內未履行義務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在5日內進行財產申報。

                  58、被執行人應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59、執行員在接到案件之日起5日內,應通過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的形式,及時制定執行、調查方案,并開始執行。

                  60、執行案件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不得預收執行費,申請人主動預交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未預交執行費的,執行費從被執行財產中優先扣出。

                  61、執行員不得擅自收取申請人、被執行人或其代理人任何費用。

                  62、執行案件應由兩位以上執行員或執行員與書記員、法警共同辦理。

                  63、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員應及時提請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

                  (1)需要評估、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2)其他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申請參與分配的;

                  (3)需要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

                  (4)需延長案件執行期限的;

                  (5)需要中止報結的;

                  (6)其他需要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的重大事項。

                  64、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的案件,執行員應事先制作案情報告,明確需要討論決定的問題,并提出承辦意見。

                  65、需要提交局務會或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由處長(科長)、局長把關。

                  ? 66、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或被執行人下落情況的,執行員應于7日內及時進行查證并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67、執行員可以視案件具體情況向可能熟悉、了解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相關單位或個人調查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68、執行員對接到的舉報線索,應于7日內及時進行查證并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同時將結果答復舉報人。

                  69、對實施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情況應予保密。

                  70、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執行員應于三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房地產、車輛、機器設備、債權、知識產權、對外投資及收益等財產的調查,同時分別情況,依法及時采取執行措施。

                  71、執行員發現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之后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立即采取執行措施,并依法制裁有關責任人。

                  7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藏、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73、采取執行措施的基本要求是:

                  ? (1)必須有相應生效法律文書作為執行依據,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 (2)嚴格保守執行秘密,嚴禁向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人通風報信。

                  ? (3)遇有法定回避情形,執行人員必須依法主動申請回避。

                  ? (4)執行措施應迅速、及時和連續進行,非依法定情形不得停止。

                  ? (5)采取執行措施應向被執行人發送相關法律文書。

                  ? (6)采取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可以請司法警察進行協助。

                  ? (7)執行措施針對的財產范圍,應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且與其應履行的債務價值相當,同時應依法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利。

                  ? (8)采取執行措施應制作裁定書,并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送達被執行人,必要時還應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制作筆錄,筆錄中應載明實施的地點、時間、標的,以及執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場人姓名等,并經上述有關人員簽名。因情況緊急未能當場制作筆錄的,執行完畢后,應及時如實補做有關工作記錄。

                  (9)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應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

                  ? (10)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報告局長提請院長補辦批準手續。

                  ? (11)嚴禁故意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行人可分割的財產,不得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 (12)不得指使或暗示有關部門、有關人員在評估、拍賣中違反有關規定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

                  ? (13)案件執行完畢,或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應及時合議并解除對相關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74、執行員辦理案件應認真填寫執行案件工作記錄,詳細記載案件執行的進程及重大事項,提高執行工作的規范化程度,工作記錄應訂入卷中。

                  ? 75、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執行案件的具體情況對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進行集中教育,督促被執行人積極、主動地履行義務。

                  ? 76、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并提請局長報請院長批準,可以發布執行懸賞公告。

                  ? 77、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并提請局長報請院長批準,對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名單可以向社會進行曝光。

                  ? 78、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并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審計、評估,以便確定被執行人真實的償債能力。

                  ? 79、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協商一致并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批準后,申請執行人也可以自行組織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審計、評估,但審計、評估報告須經合議庭審查確認。

                  ? 80、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凍結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內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并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評估。

                  81、被執行人收到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評估報告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并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拍賣。

                  82、因評估、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先由申請執行人墊付,從被執行人的財產中扣出。

                  83、經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可以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賣。

                  84、對查封、扣押、凍結的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可以直接進行變賣。

                  85、被執行人對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申請自行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并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可予準許,但應監督其按照合理的價格在指定期限內完成變賣,并對變賣的價款加以控制。

                  ? 86、執行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款物交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一案一賬,確保做到收付有據、手續憑證齊全。

                  87、執行員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行案件,嚴格相關審批手續。

                  執行員采取執行措施欲發送的相關法律手續必須有相關領導的簽字。

                  88、杜絕錯用、濫用強制執行措施。

                  ? (二) 案件查詢與釋明

                  89、執行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電話、信函、來人等方式向執行法院查詢案件執行的所有相關情況,執行法院應及時接待并按要求做出相關說明或提供有關材料。

                  90、案件涉及下列情況,當事人不得查詢:

                  ? (1)所查詢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或法院工作秘密的;

                  ? (2)所查詢的事項涉及他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

                  ? (3)執行法院認為依法不能進行查詢的其他事項。

                  ? 91、申請執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執行法院就下列情況進行查詢:

                  ? (1)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財產繼承情況;

                  ? (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工商登記等有關證明材料;

                  ? (3)立案執行三個月后仍無法找到被執行人和可供執行財產的,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情況;

                  ? (4)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被執行人死亡的有關單位證明材料;

                  ? (5)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 (6)被執行人已經歇業兩年以上,雖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進行注銷登記,但已名存實亡,經調查又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情況;

                  ? (7)有關單位出具的被執行人在境外、且兩年以上無下落的證明材料;

                  ? (8)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有關法律文書;

                  ? (9)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因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中止執行的,法院受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相關材料;

                  (10)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執行法院決定中止執行的,被執行人不予執行請求及提供擔保的相關材料;

                  ? (11)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執行法院決定案件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材料;

                  ? (12)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相應擔保,執行法院決定案件暫緩執行的相關材料和擔保材料;

                  ? (13)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的能力,可供執行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又不愿以物抵債,致使案件暫時無法繼續執行等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 (14)需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評估、拍賣等措施的,當事人雙方對評估、拍賣機構的選擇協商不一致的,有關評估、拍賣機構的成立、資質及選擇確定等情況;

                  ? (15)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已全部用于擔保或被其他執法機關查封、凍結,致使案件暫時無法執行的情況及相關法律文書材料;

                  ? (16)決定延長案件執行期限情況或扣除案件執行期限情況;

                  ? (17)被執行人履行的執行款物給付情況;

                  ? (18)案件委托執行的,受托法院的立案情況、聯系方式;

                  ? (19)其他認為可以向執行法院查詢的事項。

                  ? 92、被執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執行法院就下列情況進行查詢:

                  ? (1)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管轄和期限;

                  ? (2)執行標的額的計算情況;

                  ? (3)已履行款物的給付情況;

                  ? (4)評估、拍賣機構的成立、資質及選擇確定等情況;

                  ? (5)罰款、拘留的依據;

                  ? (6)申請執行費用的收取及實際執行費用的負擔等情況;

                  ? (7)其他認為可以向執行法院查詢的事項。

                  ? 93、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執行法院就下列情況進行查詢:

                  ? (l)案件的執行法律依據;

                  ? (2)相關異議的審查情況及法律依據;

                  ? (3)變更或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 (4)其他認為可以向執行法院查詢的事項。

                  ? 94、下列情況,執行法院應通過申請執行人須知、被執行人須知告知當事人:

                  ? (1)當事人有權委托執行代理人,委托代理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及代理人的權限;

                  ? (2)當事人可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

                  ? (3)當事人對評估、審計、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異議的權利:

                  ? (4)當事人對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可以提出異議或申請復議的權利;

                  ? (5)執行法院收取執行款項,應向當事人出具收據;

                  ? (6)當事人提供書面材料的,執行法院應出具執行材料收取憑證,并注明原件或復印件。

                  ? 95、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對應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的事項未告知的,除申請執行人同意,不得將案件延期執行或中止執行。

                  ? (三) 執行懸賞公告

                  96、下列情形,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發布執行懸賞公告:

                  (1)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

                  (2)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嚴重影響被執行人債務履行的;

                  (3)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造成執行困難的。

                  (4)其他應當發布執行懸賞公告的。

                  97、申請發布執行懸賞公告應提交書面申請,寫明查找對象、執行懸賞公告刊登的方式、范圍、時間、自愿支付的賞金標準、選擇公告的媒體等。

                  ? 98、對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懸賞申請應通過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的方式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提請局長報請院長批準發布。

                  ? 99、執行懸賞公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 (1)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

                  ? (2)執行依據;

                  ? (3)執行標的額;

                  ? (4)懸賞查找的對象;

                  ? (5)賞金標準;

                  ? (6)兌付賞金條件;

                  ? (7)賞金領取的方式;

                  ? (8)對提供線索人的保密承諾。

                  ? 100、刊登執行懸賞公告所需費用由申請執行人預交,從執行財產中予以扣出。實際執行財產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的,懸賞公告費用應先予扣出。

                  101、執行懸賞公告的賞金數額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通過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的方式確定,但賞金數額一般不高于因舉報實際執行到位財產的5%。

                  102、申請執行人與舉報人就賞金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103、執行懸賞賞金應納入執行案件標的總額,并從執行財產中優先劃付。

                  ? 104、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參加執行懸賞活動。

                  ? (四)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名單媒體曝光

                  ? 105、下列情形,可以將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名單向社會進行曝光:

                  ? (1)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在執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自覺履行的;

                  ? (2)被執行人存在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逃避執行的行為的。

                  ? 106、向社會曝光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名單應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并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合議庭依職權決定的,應提請局長報請院長批準。

                  ? 107、決定曝光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名單后,應在曝光前15日內書面通知被執行人。

                  ? 108、被執行人在15日內請求不予曝光的,并自動履行了債務或提交債務履行擔保的,應撤銷曝光決定,不再曝光其名單。

                  109、決定曝光的被執行人名單一般應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對社會發布。

                  110、曝光名單可以同時向金融機構和工商、土地、房屋、車輛管理等機構通報。

                  111、被執行人系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出入境管理部門限制其離境。

                  112、被執行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可以要求出入境管理部門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離境。

                  ? 113、被執行人在曝光發布后自動履行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付諸履行,或經強制執行并裁定終結執行的,應在7日內將該被執行人從網絡曝光的名單中刪除,并通知相關部門。

                  ? 114、刊登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名單曝光所需費用由申請執行人預交,從曝光后實際執行到位的財產中予以扣出。

                  ? (五)執行中的查封、扣押與凍結

                  ? 115、下列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1)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

                  ? (2)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3)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經第三人書面確認屬于被執行人所有;?

                  ? (4)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執行人所有的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

                  116、執行時以登記方式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應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117、下列財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 (2)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4)被執行人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 (6)被執行人獲得的勛章及因其他榮譽表彰獲得的物品;

                  ? (7)已經權屬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

                  ?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 118、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 119、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制作筆錄,并載明下列內容:

                  ? (l)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 (2)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 (3)財產的保管人:

                  ? (4)其他應記明的事項。

                  ?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員到場的,應由到場人員在筆錄上簽名。

                  ? 120、扣押的財產,一般應交由執行法院自行保管或交由財產所在地法院保管,特殊情況下也可委托申請執行人以外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但應對扣押財產適時進行檢查,依法及時處理。

                  ? 121、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應出具委托書及財產清單,由受托單位或個人簽署確認。

                  ?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 (4)債務已經清償的;

                  ?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 123、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應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 (六)執行中的審計、評估、鑒定、拍賣和變賣

                  ? 124、對被執行人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評估,原則上應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但涉及以下情形的,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并提請局長報請院長審查批準,可以依職權啟動審計、評估程序,有關的審計、評估費用由執行法院先行墊付,并從執行款項中先行扣還:

                  ? (1)不及時審計、評估,可能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

                  ? (2)不及時審計、評估,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

                  ? (3)其他應當審計、評估的。

                  ? 125、案件進入審計、評估、鑒定、拍賣、變賣程序的,執行員應立即通知雙方當事人,并責成被執行人對審計、評估、鑒定、拍賣、變賣工作予以配合。

                  ? 126、審計、評估、鑒定、拍賣、變賣過程中,凡涉及中介機構的選擇、確定等事項的,均應交由中院技術處辦理。

                  ? 127、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進行審計、評估,或進行必要的鑒定,或對被執行人查封、扣押財產的評估、拍賣,應委托審計、評估、鑒定、拍賣機構進行。

                  ? 128、審計、評估、鑒定、拍賣機構一般應由雙方當事人從有資質并愿意參與的審計、評估、鑒定、拍賣機構名冊中協商確定。不能協商一致的,應從有資質并愿意參與的審計、評估、鑒定、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

                  ? 129、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審計、評估、拍賣機構的,應予準許。

                  ? 130、委托對被執行人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評估的,應同時將以下材料一并交由受托中介機構:

                  ? (1)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復印件;

                  ? (2)審計、評估的具體目的和要求;

                  ? (3)被執行人財務賬冊;

                  ? (4)被執行人的其他文件材料。

                  ? 131、委托評估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的,應同時將以下材料一并交由受托中介機構:

                  (1)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復印件;

                  (2)需評估的查封、扣押財產的相關權屬證明復印件;

                  (3)需評估的查封、扣押財產的有關情況說明;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32、委托鑒定的,應同時將以下材料一并交由受托中介機構:

                  ?? (1)鑒定的具體目的和要求:

                  ? (2)鑒定對象及其說明:

                  ? (3)比對檢材或原始病歷記錄等。

                  ? 133、執行員應在收到受托機構審計、評估、鑒定報告書之日起5日內將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審計、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報告書之日起lO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134、作出審計、評估、鑒定報告書的機構應就異議接受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質詢。

                  135、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質詢后5日內,由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異議是否成立,異議成立的,應作出限期補正決定。

                  136、作出審計、評估、鑒定報告書的機構拒絕補正或者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補正結果仍有異議的,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認為確有理由的,應對審計、評估、鑒定結果不予確認,并另行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重新審計、評估、鑒定。

                  ? 137、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審計、評估、鑒定機構,審計、評估、鑒定人員不具有相應的審計、評估、鑒定資質或者審計、評估、鑒定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審計、評估、鑒定的,應準許。

                  ? 138、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139、合議庭合議決定實施拍賣的案件,執行員應在作出拍賣裁定后的3內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 140、委托拍賣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應同時將以下材料一并交由受托中介機構:

                  ? (1)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復印件及決定拍賣的裁定書;

                  ? (2)拍賣標的物的相關權屬證明復印件:

                  ? (3)拍賣標的物重大瑕疵的情況說明:

                  ? (4)拍賣標的物上享有優先購買權、擔保物權的情況說明。

                  ? 141、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回拍賣委托:

                  ? (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 (2)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的;

                  ? (3)被執行人支付現金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義務的;

                  ? (4)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無須進行財產拍賣的;

                  ? (5)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6)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7)其他應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

                  ? 142、拍賣應確定保留價。拍賣的保留價可以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或其他權利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執行機構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 143、初次拍賣時確定的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80%;流拍后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

                  ? 144、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應予準許,但應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145、拍賣應先期公告。

                  動產拍賣,除因拍賣物性質必須迅速拍賣以外,應至少提前7日發布拍賣公告。

                  ? 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拍賣,應至少提前15日發布拍賣公告。

                  146、拍賣公告一般應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拍賣的不動產處張貼,或者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權利人協商確定的報紙上發布。

                  147、拍賣財產價值較大的,公告應在當地有影響報紙的顯著位置上發布。拍賣財產數額巨大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公告應在全國性報紙的顯著位置上發布。拍賣財產有專業屬性的,公告應在相關專業的權威性報紙上發布。

                  ? 148、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 149、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于拍賣前預交拍賣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5%。

                  ? 150、應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在3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于3日內退還競買人。

                  ? 151、執行員應提前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期到場。????? ′

                  ? 152、當事人、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無法通知或者經通知不到場的,不影響拍賣。

                  ? 153、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154、拍賣款在扣除相關費用后,應依法律規定的受償順序,確定分配方案。拍賣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退還被執行人。

                  155、拍賣時無人參加競買或者競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于保留價,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愿以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以該財產抵償其債務。

                  ? 156、有兩個以上債權人愿意接受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受償人。

                  ? 157、接受拍賣財產抵償債務的債權人債權額低于拍賣財產的保留價的,應在其補交差額后交付拍賣財產。

                  ? 158、債權人拒絕接受流拍財產的,應于60日內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仍無人競買或者最高出價低于保留價的,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可以依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接受拍賣物抵償債務。

                  ? 159、債權人拒絕接受第二次流拍的動產的,應解除對該財產的查封、扣押,將財產交還被執行人。

                  160、債權人拒絕接受第二次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于60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161、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第三次拍賣流拍的,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應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162、自變賣公告之日起60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 163、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拍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拍賣結束后lO日內,提出拍賣無效的異議:

                  ? (1)有證據證明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利害關系人利益的;

                  ? (2)有證據證明拍賣機構或者被執行人故意隱瞞拍賣財產重大瑕疵的;

                  ? (3)有證據證明拍賣物以低于保留價的價格拍賣的;

                  ? (4)有其他違反拍賣程序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情形的。

                  ? 164、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拍賣無效異議,執行員應立即進行審查,并于5日內提請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異議是否成立。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異議成立的,裁定拍賣無效,在另行選擇拍賣機構后,擇日拍賣。

                  ? 165、因拍賣無效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 166、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 167、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可以依法直接予以變賣。

                  168、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賣,當事人之間有約定價格的,依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場價格的,變賣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價。

                  169、變賣財產無市場價格可供參考且價值較大,價格又不易確定的,應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依評估確定的價格進行變賣。

                  170、依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進行變賣,但每次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格的20%,最終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格的50%。

                  ? 171、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愿以約定價格或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接受該財產的,應以該財產抵償其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 (七) 執行款物交接

                  172、當事人雙方能夠通過直接交付方式履行的執行款物,執行法院應責成當事人雙方及時直接進行款物交接,并記錄交接情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173、當事人雙方不能通過直接交付方式履行的執行款物,執行法院應嚴格執行本規范及有關款物交接規定。

                  ? 174、執行款實行專戶專人管理、專款專付的原則。人民法院應開立執行款專戶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專戶內的執行款項。

                  ? 175、執行款的管理實行人款分離原則。執行員原則上不得收取被執行人交納的現金或票據(含本票、匯票、支票),不得向當事人轉交、支付現金或票據。

                  ? 176、執行局應設專人負責對全局執行款的收付情況設立臺賬,在臺賬賬簿上設立個案專頁,對每個案件實行明細記賬管理。

                  ? 177、基層法院對所轄人民法庭的執行款實行統一管理。人民法庭收取的執行款應存入所屬基層法院的執行款專戶,由基層法院執行局統一實施財務管理,并由基層法院執行局審批劃付。

                  178、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搜查、收取、扣劃、變賣和拍賣所得的款項以及執行擔保款項可以直接劃進本院開立的執行款專戶。

                  179、申請執行人要求將執行款直接劃入申請執行人賬戶的,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可以劃入申請執行人賬戶。

                  180、執行款物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出具收據交由執行員訂卷存檔。

                  181、付款人即時支付現金或票據的,執行員應通知其直接向專戶開戶行交繳并將銀行回單送交法院財務部門。

                  182、異地執行、搜查扣押、小額標的執行或情況緊急,確需執行員直接代收現金或票據的,收取現金或票據應符合以下條件:

                  ? (1)應有兩名執行人員在場;

                  ? (2)應即時向付款人出具格式收據,收據應注明在場執行人員的姓名,并將執行公務證交付款人核對;

                  ? (3)將收款情況記人筆錄并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要求復印該筆錄的,應準許;

                  ? (4)收取現金的,應于回院上班的3日內將款項存入本院執行款專戶或移交本院財政部門;收取票據的,應在回院上班的5日內將票據交本院財務部門。

                  執行人員違反前述(1)、(2)、(3)項其中之一的,付款人有權拒絕付款或交票。

                  183、執行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支付執行款時,應在相關法律文書中告知本院執行款專戶的開戶銀行、賬號、單位全稱。

                  184、被執行人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須在寫明匯款單位或個人詳細名稱、匯款用途的同時,注明案件當事人的名稱、案號和執行員的姓名,如匯款單無法填寫上述內容的,應另附書面說明。

                  185、執行款、物收據由中院統一編號印制。基層法院向中院執行局領取執行款、物收據,執行員向所在執行局領取執行款、物收據。

                  186、執行員領取收據時應根據編號進行登記。執行員外出執行未使用收據的,必須于回院上班的3日內交回執行局綜合處(科)并進行登記。

                  ? 187、執行員應自接到財務部門有關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5日內辦理執行款的劃付及相關執行費用的結算手續。如需要等待分配方案的確定、不動產的過戶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在5日內付款的,應報局長審查批準,并于5日期限屆滿前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 188、執行款的收、付情況應及時告知案件當事人。自執行款到賬之日起5日內,執行員應將收款時間與收款數額告知相關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自劃款通知書送交財務部門之日起5日內,執行員應將劃出款項時間與數額告知收款人和被執行人。

                  ? 189、執行款的劃付一般由執行員報執行處(科)長同意,由局長、院長批準。

                  ? 190、執行員將劃款通知單呈報審批時,應同時附送以下文件和憑證:

                  ? (1)扣劃款項裁定書、拍賣或變賣的成交確認書:

                  ? (2)財務部門開具的收款收據復印件:

                  ? (3)向土地、房管、稅務、車輛等行政管理部門支付有關稅費的,需提交收取稅費部門開具的繳稅、繳費通知書;

                  ? (4)向審計、評估、拍賣機構支付審計費、評估費、拍賣傭金的,需提交審計、評估、拍賣機構開具的繳費通知書、發票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收據;

                  ? (5)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的,需提交醫療機構的催繳通知書或相關證明;

                  ? (6)按規定應支付其他費用的,應附送相關證明書或通知書。

                  ? 191、執行局通知財務部門劃款,應填寫劃款通知單。劃款通知單應具備以下內容:

                  (1) 案號、申請執行人名稱、被執行人名稱、執行擔保人名稱;

                  (2)執行款的來源(搜查、扣劃、主動履行、拍賣或變賣款等)、匯款單位及賬戶、已進賬款項的時間和金額、劃付款項的時間和金額、收款人及收款賬戶;

                  ? (3)劃付的理由;

                  ? (4)執行局領導的審批情況。

                  ? 192、執行員必須在本案執行款進賬的數額范圍內填寫劃款通知單,財務部門發現劃出款項超過進賬款項或超過賬面余額的,有權拒絕劃款并將情況通知執行局領導。

                  193、執行款專戶的款項一般不得以現金形式支付。

                  194、申請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支付執行款應以轉賬方式直接匯入申請執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申請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執行法院應直接將執行款劃入其開具的實名存折賬戶或信用卡賬戶。

                  195、執行拖欠工人工資案件,可以直接支付現金,但必須制作工人工資發放表,由每位收款人簽名收取。

                  196、執行法院將執行款附工人工資表交處理糾紛的勞動管理部門發放的,應要求勞動管理部門出具收款收據,同時告知勞動管理部門在工資發放后應持附有工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工資表換回收款收據。

                  ? 197、申請執行人委托律師或自然人代收執行款的,應提交委托書原件,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撥付,并出具收據。

                  198、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收款后應向執行法院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收款證明,收款證明應存入執行卷宗。

                  199、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后應向執行法院出具本人親筆簽名或有本人指印的收款證明,收款證明應存入執行卷宗。

                  ? 200、當事人達成和解以物抵債的,應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并應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交接。

                  201、執行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產、依法裁定強制以物抵債以及執行拍賣變賣的財產交付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

                  202、被執行人無法通知或通知后拒不到場的,由執行人員與申請執行人或買受人辦理交接手續。

                  203、財產交接手續,必須由兩個以上執行人員辦理。財產的交接必須填寫詳細的交接清單,并由執行人員、當事人在清單上簽名。交接清單應一式數份,其中一份由執行法院附卷。

                  ? 204、執行案件的書記員應及時將財產的控制和處分情況輸入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并認真填寫執行案件款物交接管理表,報處(科)長審核后附卷。

                  ? 205、嚴格執行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款物不得擅自動用、試用、挪用;不得私設賬戶或在金融單位辦理儲蓄。

                  ? (八) 執行中止與終結

                  ? 2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 (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受人的;

                  ? (4)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且無其他債務擔保人的;

                  ? (5)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 (6)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的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 (7)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 (8)仲裁裁決的被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 (9)人民法院認為應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 207、執行員對認為符合執行中止條件的執行案件,應正式提請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決定。

                  ? 208、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案件的執行。

                  ? 209、案件恢復執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210、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案件的執行,應同時提供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 211、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應立即恢復執行;經調查被執行人仍然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執行人不予恢復執行。

                  ? 212、執行法院對中止執行的案件應定期進行清理,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應依職權及時恢復執行。

                  ?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

                  ? (1)申請執行人撤銷執行申請的:

                  ?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人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 (6)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 (7)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的:

                  ? (8)人民法院認為應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 (九)執行中的拘傳、罰款和拘留

                  ? 214、對必須到執行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 215、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后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 216、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分別情況,予以罰款、拘留處罰:

                  ?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的;

                  ?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執行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 (4)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 (5)故意撕毀執行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 (6)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7)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 (8)妨礙執行人員依法搜查的;

                  ? (9)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 (l0)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 (11)對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 (12)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 (1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14)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又拒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財產狀況的;

                  (15)其他妨礙人民法院執行的情況。

                  217、協助執行義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協助執行義務人、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處罰:

                  ? (1)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 (2)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

                  ? (3)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人、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行為的。

                  ? 218、協助執行義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協助執行義務人、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處罰:

                  ? (1)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

                  ? (2)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執行人員查詢、凍結、劃撥存款的;

                  ? (3)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 219、采取拘傳、罰款、拘留措施的,應經合議庭合議或局務會討論、并提請局長報請院長批準。

                  ? 220、被執行人或其他人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情況緊急,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院長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立即解除拘留。

                  ? 第五章 執行異議復議的審查

                  ? (一) 執行異議的審查

                  ? 221、執行異議一般應以書面形式在執行案件結案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人有證據證明其不知權利受到侵害的除外。

                  222、案件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申請的,執行實施部門應自接到異議之日起的3日內進行合議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案件及裝訂成冊的全部卷宗材料一并報經局長批準后,轉交立案庭立案。

                  223、立案庭立案后于3日內轉回執行局綜合處(科),由綜合處(科)登記并移送至監督處(科)審查處理。

                  224、對執行異議可以徑行書面審查,也可以通過組織聽證進行審查。

                  225、異議人提出新證據的,應組織聽證進行審查。

                  226、執行異議審查期間,對異議涉及的財產應暫停處分,對異議指向的執行措施可以暫停實施。

                  227、執行異議應在15日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

                  228、對執行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異議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

                  ? 229、經審查認為異議人異議理由成立的,應裁定糾正有關執行裁決或執行措施;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應依法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異議。

                  ? 230、異議審查裁定書應及時送達異議人和其他當事人。

                  ? 231、異議人認為其異議理由成立,裁定駁回其異議不當的,或其他當事人認為異議人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裁定支持異議人異議不當的,可在收到裁定書后10日內書面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232、復議申請書應通過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法院應自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案件全部卷宗材料裝訂成冊,連同復議申請書一并報送上一級法院審查。

                  ? 233、人民法庭辦理執行案件中涉及的異議審查事項,必須交由所在法院執行局案件監督科審查。

                  234、申請執行回轉的,應在立案庭重新立案登記。

                  ? (二) 執行復議的審查

                  ? 235、申請復議應提交下列材料:

                  ? (1)申請復議書。

                  ? (2)申請復議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 (3)執行法院就執行異議制作裁定書復印件。

                  ? (4)支持其復議申請的證據等其他材料。

                  236、中院立案庭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并立案后,向相關法院發出調卷函,并在15日內調齊卷宗。

                  237、立案庭將復議申請和調齊的卷宗一并移送執行局綜合處登記,再由綜合處按順序分配給案件監督處審判員承辦。

                  ? 238、中院對申請復議案件的審查一般以書面方式審查,也可以通過組織聽證進行審查。

                  239、中院審查復議案件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240、復議審查期間,對復議涉及的財產可以暫停處分,對復議指向的執行措施可以暫停實施。

                  241、對復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復議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

                  ? 242、中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復議理由成立的,應裁定撤銷執行法院的有關裁定;理由不成立的,應依法裁定駁回申請復議人的復議申請。

                  ? 第六章 執行爭議的處理

                  ? (一) 執行爭議的協調

                  ? 243、因執行管轄、執行依據、執行標的、執行措施、執行分配、委托執行等事頊發生執行爭議,相關執行法院自行協商不成的,應書面報請中院協調。

                  244、中院綜合處負責協調事宜,并指定案件承辦人。

                  245、承辦人接到協調案件后,應在15日內調閱有關材料或卷宗,或聽取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的匯報。在爭議事實查清后10日內,提請合議庭討論研究。

                  246、協調案件經合議庭、局務會或審委會討論決定后3日內,承辦人應向有關法院發出協調意見函。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3日內發出協調意見函。

                  ? 247、外地法院請求協調案件的,承辦人應在接到案件后15日內向有關法院調閱卷宗及有關材料或通知有關法院攜卷匯報。在查清執行爭議事實后10日內提請合議庭討論研究,并對外地法院給予書面答復。

                  ? 248、基層法院對中院的協調意見必須遵照執行,并在執行完畢后l0日內向中院作出書面報告。

                  ? 249、基層法院對中院的協調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協調意見函之日起5日內向中院申請復議一次。中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后的15日內完成復議審查并作研究決定。

                  ? 250、協調案件在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中院作出最終處理意見,并得到執行后,方可結案。????????? .

                  ? 251、執行爭議協調期間,相關法院應暫停案件的執行。

                  ? (二) 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

                  ? 252、中院可以將本院執行的案件裁定指定基層法院執行,也可以將基層法院執行的案件裁定提級執行。

                  ? 253、下列情形,中院應裁定指定執行或交叉執行:

                  ? (1)有執行條件,超過6個月未執結的案件;

                  ? (2)經中院兩次以上督辦仍無結果的案件或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公正執行事由的案件;

                  ? (3)最高法院、高級法院明確要求指定執行的案件;

                  ? (4)重大、疑難或在當地具有重大影響,中院認為應指定執行的案件;

                  ? (5)中院認為其他應指定執行的案件。

                  ? 254、下列情形,中院可以裁定指定執行、交叉執行或提級執行:

                  ? (1)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當事人同時為中院執行案件當事人的:

                  ? (2)案件被執行人同時為其他法院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的;

                  ? (3)當事人雙方同時在不同法院執行案件中互為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

                  ? (4)同一被執行人同時被中院轄區內兩個以上法院執行的;

                  ? (5)因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影響,致使案件無法執行或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執結的;

                  ? (6)經中院或省院督辦無果的案件;

                  ? (7)中院認為其他可以指定執行、交叉執行或提級執行的情形。

                  ? 255、中院作出指定執行、交叉執行,或下級法院接到指定執行裁定、交叉執行或提級執行裁定后15日內,應將相關案件所有卷宗材料及收取的申請執行費和預收的實際執行費的剩余部分移送受指定執行、交叉執行或提級執行法院。

                  ? 256、指定執行案件,受指定法院應于案件執結后10日內將執行結果書面報中院執行局綜合處。

                  ? 第七章 委托執行

                  ? 257、外地法院通過省院委托中院執行的案件,先由綜合處登記,后交由案件監督處審查,經審查符合執行立案條件的,轉交立案庭立案,并按執行案件程序辦理。

                  258、外地法院通過省院委托基層法院執行的,綜合處登記后立即轉交受托法院。

                  委托執行案件應在3個月內執行完結。

                  259、委托案件執結后10日內報給中院執行局綜合處;基層法院執行的委托案件也應在10日內報給中院綜合處。

                  260、受委托執行案件在3各月內不能執行完結的,應書面報告中院執行局綜合處。

                  第八章 執行請示

                  ? 261、基層法院在案件執行中涉及有關法律適用不明問題可以書面向中院請示。

                  ? 262、請示的案件系有關案件執行的事實認定問題或處理方法問題的,不得請示。

                  ? 263、向中院請示必須經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已形成明確意見的。

                  264、基層法院應將請示所涉案件材料裝訂成冊隨請示報告一并報送中院綜合處,由綜合處進行登記。

                  265、執行局綜合處應指定請示案件承辦人。

                  266、承辦人應在15日內閱讀案件材料并撰寫案情報告,經處長同意提交局務會討論決定。

                  局長認為應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應請示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 ? 第九章 期限與報結

                  ? 267、執行案件的辦理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提前10日書面報請局長批準延長三個月。

                  ? 268、執行監督、協調案件的辦理期限為兩個月,請示案件為一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提前l0日書面報請局長批準延長一個月。

                  ? 269、對不服強制措施申請復議案件,應在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作出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3日內發出決定書。

                  ? 270、下列情況執行期限中止,不計入執行期限:

                  ? (1)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的期間。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扣除期限從移交中院技術處時起,至當事人收到審計、評估結論后10日止,當事入提出異議的,扣除期限從移交技術處時起,至審計、評估機構作出復審、復評結論時止;

                  ? (2)中止執行至恢復執行的期間。扣除期限從中止執行裁定生效時起,至恢復執行登記時止;

                  ? (3)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變更履行期限的,扣除期限從達成和解協議時起,至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時止;

                  ? (4)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扣除期限按照暫緩執行的期限為準;

                  ? (5)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扣除期限按照暫緩執行的期限為準,如上級法院提前通知恢復執行的,從收到恢復執行通知之日起期限恢復;

                  ? (6)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扣除期限從拍賣、變賣裁定生效時起,至拍賣、變賣款項移交執行機構時止;

                  ? (7)審查處理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期間,扣除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至作出異議審查結論并將案件卷宗材料退回之日止;

                  ? (8)中院審查處理申請復議案件的期間,扣除期限從中院受理復議申請時起,至收到中院復議結論時止;

                  ? (9)因發生執行爭議進行協調處理的期限,扣除期限從報中院協調時起,至收到最終協調處理意見時止:

                  ? (10)委托法院依法審查處理有關事項的期間,扣除期限從受托法院寄出當事人或案外人異議申請時起,至收到委托法院裁定或書面函復時止。

                  ? 271、中院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決定提級執行、交叉執行或指定執行的,執行期限中斷,期限重新計算。

                  ? 272、案件辦理完畢,案件承辦人應制作結案報告,填寫《結案審批表》,報所在處(科)長審批。

                  ? 273、案件承辦人應準確如實填報有關申請結案信息,報送綜合處(科),由綜合處(科)對執行案件結案進行統一歸檔管理。

                  ? 第十章 附 則

                  ? 274、本規范規定的期日均從次日起計算。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 275、各法院執行局局長負責組織、監督本規范的實施。

                  276、本規范下發前本院所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范規定沖突的,依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本規范實施中,凡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或省高院的規定相抵觸時,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或省高院的規定執行。

                  ? 277、本規范由中院執行局負責解釋。

                  ? 278、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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