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6篇
【篇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案例】:李某是某公司職工,1997年3月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1999年3月,公司更換了主要負責人,新負責人以李某不適合工作為由,要求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李某勞動強度,減少李某獎金收入等辦法予以刁難。李某在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他本人可以簽字同意。但公司堅持讓李某自己先寫“辭職報告”,然后由公司批準。李某堅決不同意這樣做,但公司許諾:如李某照辦,公司可以給予李某一筆比較豐厚的生活補助,還可以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這樣的情況下,李某于1999年7月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立即被公司批準,但此后的生活補助和經濟補償金卻毫無蹤影。李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李某的“辭職報告”說,生活補助是單位對被辭退人員的撫恤,根據勞動法規定,經濟補償金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李某是自動辭職,沒有上述兩項待遇。李某非常氣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遞交“辭職報告”的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公司支付李某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仲裁費用由公司承擔。 【評析】: 本案關鍵是李某提交的“辭職報告”是自愿還是被迫的,如果沒有相應證據,是不易證明的。本案的李某掌握并提供了相應證據,從而使這一案件得到處理。 勞動合同簽訂后,經協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本案中,本來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勞動合同,卻采取種種刁難和欺騙手段,誘使勞動者提出“辭職”,顯然是在規避法律規定,從而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但是由于李某掌握了公司強迫和誘騙自己遞交“辭職報告”的證據,從而使本案的事實得以澄清。在被強迫和欺騙情況下,勞動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認為是真實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公司承擔。 至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李某工作了2年零4個月,2年以外的4個月,按一年計算,依據是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7〕98號 的規定,即“關于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中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理解問題。這里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第二種是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仲裁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裁決公司向李某支付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有法律依據的。
【篇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優質推薦】
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勞動者是否能根據之前購買的失業保險,要求領取失業金呢?對于不少勞動者來講,這都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接下來,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你答案。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首先回答您的是有新法規出臺,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2011年6月29日出臺,201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可享受其他待遇。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并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復印件;身份證原、復印件;戶口本原、復印件;銀行存折原、復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托,并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后的委托書。
綜上可知,如果勞動者是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按照規定也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而具體關于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需要的材料等內容,小編也同時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篇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終止合同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甲、乙雙方簽訂《XXX合同》,合同約定:XXXXXX。現因XXXXX,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XXX合同》予以解除,并終止本合同的履行,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XXX合同》予以解除,并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二、甲、乙雙方對 年 月 日簽訂的《XXX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義務進行履行的,甲、乙雙方同意互不承擔違約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本協議是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意思自治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雙方均理解簽訂本協議的法律含義。
四、簽訂本協議后,甲、乙雙方對原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不再對 年 月 日簽訂的《XXX合同》產生任何爭議。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四】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XX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簽訂為期xx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x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x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 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年x月x日止。
5、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 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x元。
8、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五】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本
以下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本文章,供大家參考!
[提示]合同范本請點擊以下鏈接:
租房合同|勞動合同|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用工合同|購銷合同|裝修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職甲方,任___________。現乙方因患病需回家休養治病向甲方申請解除勞動關系,并給予補償。考慮到乙方的實際困難及意愿,甲方同意解除勞動關系并給予相應補償。經雙方平等協商,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有關合同解除及離職手續等問題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1. 雙方的勞動關系以協商一致方式提前解除,乙方自愿于___年__月__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2. 乙方確認甲方此前已經按照其出勤狀況全額支付了其所有勞動報酬。
3. 甲方支付乙方補償款______元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
1) 經濟補償金
2) 代通知金
3) 醫療補助金
4) 醫療期工資
5) 醫療期社保繳費補償
6) 實際開支
7) 甲方愛心救助款
4. 甲方支付乙方____年 月份工資共計 元。
5. 甲方此前幫助乙方墊付的住院費用 元,由甲方承擔。
以上款項合計人民幣_____元,扣除乙方借支款______元,剩余款項合計____元,自乙方辦結離職手續后,由甲方通過轉帳方式支付。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勞動關系即告結束,基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亦相應終止,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益。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篇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即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一規定意味著,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但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案例
張某原是某公司的經營部部長,簽了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安排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這是因為張某是名牌大學畢業,立志做管理人才,公司為了留住他,答應了這些條件。合同約定的初衷也是如此。
最近,公司換了新經理。新經理上任后不久,認為張某工作方法有問題,不合適從事管理工作,于是,在沒跟張某商量的情況下,便以書面形式通知張某變動工作崗位,將張某調離經營部到另外一個部門擔任領班。
張某不服,拿出合同來與公司爭辯。要求恢復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原工作崗位。他理直氣壯地對經理說"本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是任經營部部長,現你沒有與我協商,就單方面改變合同的約定,是無效的,我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經理則說道"你是本公司的職工,當然要以單位利益為重,服從單位的安排。我們要變動你的工作崗位,是理所當然的,你應當遵從。"
律師提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后,對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增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涉及的內容是很廣泛的,既可以是工作內容的變更,也可以是合同期限的變更、勞動報酬的變更等。當事人既可以對一個條款變更,也可以同時對幾個條款變更。簡言之,合同的變更就是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取代原合同內容,成為當事人履行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產物,因此,勞動合同變更也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般來說,合同一經訂立,就有強制性,要嚴格遵守,而不應該隨意變更。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若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任意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后的內容不僅對對方沒有約束力,而且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有特別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不受當事人協商一致的限制。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于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當事人的變更。
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能對涉及勞動合同的所有問題都有預見性地做出明確約定,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可能就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調整;另外,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產生各種不同的人為或自然的原因,使合同履行條件發生變化,從而使合同變更成為必要。當然,勞動合同變更后,變更合同的效力只限于經過變更的合同條款,未變更的合同內容仍然有效,仍應依法全部履行。同時,變更合同也要履行一定的手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中,指明對哪些條款變更,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后的合同生效日期等。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的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而制定的。案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均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在該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要想變更合同內容,均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原則進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與對方協商,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很顯然,案例中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變動勞動者工作崗位的行為是無效的。
【聲明】本文系轉載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讓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