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是一個法規名詞,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辦法可分為實施文件辦法和工作管理辦法兩種。從結構上而言,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3篇
【篇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選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選用勞動防護用品。
2 術語
2.1 勞動防護用品
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簡稱護品。
2.2 防護功能
指勞動防護用品所具有的某種防護能力。
2.3 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
指要求護品具有的最低的防護能力。
2.4 有效使用期
指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的使用時間。
3 作業類別
按接觸的能量(物質)的主要危險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條件作出分類,見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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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作業類別 │ 說明 │ 舉例
│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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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1│易然易爆場│在常溫常壓下極易點燃或自燃的│火工材料、易揮發易燃的液體及
│所作業 │物質的作業 │化學品、可燃性氣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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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2│可燃性粉塵│在常溫常壓下可點燃的固體物質│
│場所作業 │粉塵的作業 │鋁鎂粉、可燃性化學物粉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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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3│高溫作業 │同gb 4200—84高溫作業分級國 │
│ │家標準中高溫作業的定義 │熔煉、澆鑄、熱軋、鍛造、爐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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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4│低溫作業 │一般人需要御寒衣物保暖才能維│
│ │持正常工作的作業 │冰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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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5│低壓帶電 │額定電壓大于1200伏的帶電操作│低壓設備或低壓線路帶電維修
│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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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6│高壓帶電 │額定電壓大于1200伏的帶電操作│高壓設備或高壓線路帶電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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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7│吸入性氣相│在常溫常壓下呈氣體或蒸汽狀態│氯乙烯、氯氣、一氧化碳、光
│毒物作業 │、經呼吸道吸入能產生毒害作用│氣、硫化氫、汞
│ │的物質的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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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8│吸入性氣溶│在常溫常壓下呈氣溶膠狀態、經│鉛、鉻、鈹、錳、鎘等有毒金屬
│膠毒物作業│呼吸道吸入能產生毒害作用的物│及其化合物的煙霧和粉塵、高毒
│ │質的作業 │農藥氣溶膠、瀝青煙霧、砂塵、
│ │ │石棉塵、及其他有害的動(植)物
│ │ │性粉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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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9│沾染性毒物│能沾附于皮膚衣物上經皮膚吸收│有機磷農藥、有機汞化合物、苯
│作業 │產生傷害或對皮膚產生毒害的物│和苯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的、苯
│ │質的作業 │胺、酚、氯聯苯、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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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生物性毒物│能導致感染或生物毒素吸收的生│有毒性動(植)物養殖、生物毒素
│作業 │物毒品的作業 │培養制劑、帶菌或含有生物毒素
│ │ │的制品加工處理、腐爛物品處理
│ │ │、防疫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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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1│腐蝕性作業│產生或使用腐蝕性物質的作業 │溴、硫酸、硝酸、氫氟酸、液體
│ │ │強堿、固體強堿、重鉻酸鉀、高
│ │ │錳酸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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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2│易污作業 │特別容易污穢皮膚或衣物的作業│碳黑、染色、油漆、有關的衛生
│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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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3│惡味作業 │雖無毒但產生難聞氣味或惡味不│
│ │易清除的作業 │ 熬膠、惡臭物質處理與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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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4│密閉場所 │空氣不流通的場所的作業,包括│密閉的罐體、房倉、孔道或排水
│作業 │缺氧即空氣中含氧濃度小于18% │系統、爐窯、存放耗氧器具或生
│ │和毒氣、有毒氣溶膠超標準并不│物體進行耗氧過程的密閉空間。
│ │能排除等場所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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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5│噪聲作業 │聲級大于90分貝的作業 │風鉆、氣錘、鉚接、鋼筒內的敲
│ │ │擊或鏟銹、弧光、電弧焊、爐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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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強光作業 │強光源或產生強烈紅外輻射和紫│
│ │外輻射的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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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7│激光作業 │激光發射與加工的作業 │激光加工金屬、激光焊接、激光
│ │ │測量、激光通訊電腦操作、電視
│ │ │機調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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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8│熒光屏作業│長期從事熒光屏操作與識別的作│
│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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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9│微波作業 │微波發射與使用的作業 │微波機調試、微波發射、微波加
│ │ │工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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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射線作業 │產生電離輻射的、其輻射劑量超│放射性礦物的開采、選礦、冶煉
│ │標準的作業 │、加工、核廢料或核事故處理、
│ │ │放射性物質使用、x射線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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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1│高處作業 │墜落高度基準面大于或等于2米 │室外建筑安裝、架線、高崖作業
│ │,并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船旁懸吊涂裝、貨物堆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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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2│存在物體墜│上部可能有物體墜落或橫向上可│建筑安裝、采礦、鉆探、造船、
│落、撞擊的│能有物體相撞的作業 │起重、森林采伐
│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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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3│有碎屑飛濺│ │破碎、錘擊、鑄鐵件切削、砂輪
│的作業 │ │打磨、高壓流體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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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4│操縱轉動機│ │
│械 │ │機床、傳動機械及傳動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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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5│人工搬運 │ │人力抬、扛、推、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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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6│接觸使用鋒│ │金屬加工的打毛清邊、玻璃裝配
│利器具 │ │與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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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7│地面存在尖│ │
│利器物的作│ │森林作業、建筑工地
│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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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8│手持振動機│ │
│械作業 │ │風鉆、風鏟、油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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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9│人承受全身│承受震動或處于不易忍受的震動│
│震動的作業│環境中的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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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0│野外作業 │長期從事野外露天作業 │地質勘探、森林采伐、大地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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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1│水上作業 │有落水危險的作業 │船臺、水上平臺作業、水上裝卸
│ │ │運輸、木材水運、水產養殖與捕
│ │ │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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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2│涉水作業 │作業中需接觸大量水或須立于水│礦井、隧道、水力采掘、地質鉆
│ │中作業 │探、下水工程、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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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3│潛水作業 │須潛入水面以下的作業 │水下采集、救撈、水下養殖、水
│ │ │下勘查、水下建筑、焊接與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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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4│地下挖掘建│ │井下采掘運輸、地下開拓建筑安
│筑作業 │ │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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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5│車輛駕駛 │多類機動車輛駕駛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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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6│鏟、裝、吊│各類活動范圍較小的重型采掘、│鏟機、推土機、裝載機、天車、
│、推機械操│建筑、裝載起重設備的操縱與駕│龍門吊、塔吊、單臂起重機
│縱 │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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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7│一般性作業│ │自動化控制、精細裝配與加工、
│ │ │縫紉、工作臺上手工膠合與包裝
a 38│其他作業 │未包括在上述類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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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實際工作兼有多項作業特征,則為綜合性作業。
4 使用限制
根據是否造成危害或需要某種防護功能提出,見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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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護品品類 │ 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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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可使用 │
b01 │的確涼、尼龍等著火焦結的衣物│防止著火膠結、持續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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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聚氯乙烯塑料鞋 │防止高熱熔化燒穿塑料鞋、導致燒傷
b03 │底面釘鐵件的鞋 │防滑、防止碰擊發出火花
b04 │手套 │防止運轉機械絞纏手套以至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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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可使用 │
c01 │白帆布類隔熱服 │防止一般性熱輻射傷害
c02 │鍍反射膜類隔熱服 │防止高熱物質接觸或強烈熱輻射傷害
c03 │棉布工作服 │有燒傷危險時穿用
c04 │耐高溫鞋 │防止高熱物質傷腳
c05 │防寒帽 │防凍傷
c06 │防寒服 │防凍傷
c07 │防寒手套 │防凍傷
c08 │防寒鞋 │防凍傷
c09 │防靜電服 │防止積聚靜電
c10 │等電位工作服 │帶電作業時防止觸電
c11 │絕緣手套 │帶電作業時防止觸電
c12 │絕緣鞋 │帶電作業時防止觸電
c13 │防靜電鞋 │防止積聚靜電
c14 │防化學液眼鏡 │防止化學液傷目
c15 │防毒口罩 │防止吸入一般性毒氣
c16 │有相應濾毒罐的防毒面罩 │防止吸入毒氣,防止毒液沾染
c17 │供應空氣的呼吸保護器 │防止吸入毒氣或強烈毒性粉塵,防止缺氧
c18 │防塵口罩 │防止吸入一般性粉塵
c19 │防毒物滲透工作服 │防止毒物滲透傷害
c20 │防毒物滲透手套 │防止毒物滲透傷害
c21 │防酸(堿)服 │防止酸(堿)腐蝕
c22 │耐酸(堿)手套 │防止酸(堿)傷手
c23 │耐酸(堿)鞋 │防止酸(堿)傷腳
c24 │相應的皮膚保護劑 │防止腐蝕性化學物質沾染傷害或防止輻射傷害
c25 │塞栓式耳塞 │防止噪聲傷害
c26 │耳罩 │防止噪聲傷害,不適宜戴耳塞時用之
c27 │防強光、紫外線、紅外線護目鏡│
│或面罩 │防止強光傷目
c28 │防激光護目鏡 │防止激光傷害
c29 │防微波護目鏡 │防止微波傷害
c30 │熒光屏作業護目鏡 │防止長時間注視熒光屏產生的視覺疲勞和視
│ │力傷害
c31 │防射線護目鏡 │防止射線傷害
c32 │屏蔽服 │防止微波傷害
c33 │防射線服 │防止射線傷害
c34 │護發帽 │防止頭發被機器絞纏,防止頭發被污染
c35 │安全帽 │防止物體碰擊頭部
c36 │安全帶 │防止墜落
c37 │防異物傷害護目鏡 │防止飛濺物、碎屑、灰沙傷目
c38 │減震手套 │防止震動傷害
c39 │減震鞋 │防止震動傷害
c40 │防滑工作鞋 │防止滑倒,便于登高或在油漬、鋼板、冰上
│ │等滑溜地面上行走
c41 │防割傷手套 │防止鋒利刀刃割傷
c42 │防沖擊安全頭盔 │防止頭部遭受猛烈撞擊,高速車輛駕駛者用之
c43 │防滑手套 │防止手搬取物體發生滑動
c44 │防砸安全鞋 │防止砸傷腳趾,便于搬運、冶金、礦山、建
│ │筑及隧道工程等作業
c45 │防刺穿鞋 │防止尖刺扎穿鞋底,便于森林建筑作業
c46 │防水工作服(包括防水鞋) │便于雨中、水淋處作業
c47 │水上作業服 │防止落水沉溺,便于救助
c48 │救生衣(圈) │防止落水沉溺,便于救助
c49 │潛水服 │便于潛水作業
c50 │一般性的工作服 │
c51 │其它零星護品如披肩帽、鞋罩、│
│圍裙、袖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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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同一作業要求護品具有多種防護功能時,該護品應具有復合性防護功能。
5 選用規定
根據須防范可能接觸的危險,將作業類別與護品使用限制作出配伍,見表3。
?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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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類別│ 不可使用的品類 │ 必須使用的護品 可考慮使用的護品
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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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 b01 b02 b03 │ c03 c09 c13
a02 │ b01 b03 │ c03 c15c09 c13
a03 │ b01 b02 │ c01 c04 c27 c35 c02 c51
a04 │ b03 │ c06 c07 c08 c05 c40
a05 │ │ c11 c12c35 c37
a06 │ │ c11 c12 c35 c10 c37
a07 │ │ c15 c16 c17
a08 │ │ c15 (或c18) c34 c14 c16 c17 c19 c20
a09 │ │ c14 c15 c19 c20 c34 c16 c17 c24
a10 │ │ c15 c19 c20 c34 c37 c16 c24
a11 │ │ c14 c15 c21 c22 c23 c34 c17
a12 │ │ c18 c34 c50 c51c24
a13 │ │ c50c17 c24 c34
a14 │ │ c17
a15 │ │ c25 c26
a16 │ │ c27
a17 │ │ c28
a18 │ │ c30
a19 │ │ c29 c32
a20 │ │ c31 c33
a21 │ b03 │ c35 c36 c40
a22 │ │ c35 c44
a23 │ │ c37 c50
a24 │ b04 │ c34 c37 c50
a25 │ b03 │ c43 c35 c40 c44
a26 │ │ c50 c41 c44 c45
a27 │ │ c45
a28 │ │ c33
a29 │ │ c39
a30 │ │ c46 c05 c06 c07 c08 c37 c40
a31 │ │ c40 c48 c36 c47
a32 │ │ c46
a33 │ │ c49
a34 │ │ c35 c18 c25 c38 c44 c46
a35 │ │ c50 c27 c37 c42
a36 │ │ c50 c18 c27 c37 c46
a37 │ │ c50
a38 │ │ c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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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判廢規定
6.1 判廢條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即予判廢。
6.1.1 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
6.1.2 未達到上級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
6.1.3 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
6.2 判廢程序
6.2 企業內的安全技術機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內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6.2.2 作出判廢處理決定。
6.3 判廢后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作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
附 錄 A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的確定
(參考件)
a1 作出確定的依據
a1.1 磨蝕類別
按作業條件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磨擦、腐蝕、損壞能力分類,見表a1。?
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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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磨蝕類別 │ 典型作業條件或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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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 │ 重磨蝕頻 │繁接觸粗糙物品、頻繁磨蹭、頻繁干濕、重體力作業(人工搬
│ │運)、地下掘挖、高溫、酸堿、化學腐蝕、鉆探、易污、野外
│ │、土木工程、建筑安裝、森林采伐等作業
d02 │ 中磨蝕 │操縱、裝修機械設備、包裝、一般性材料加工、非粗糙物的較
│ │頻繁的接觸等作業
d03 │ 重磨蝕 │儀表監測、精密加工及其裝備與維修、有固定工作臺和座位的
│ │流水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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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受損耗情況
按勞動防護用品接受磨蝕、損耗的頻度,并使其有效防護功能受損的難易程度分類,見表a2。
表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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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受損耗情況│ 舉例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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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易受損耗 │手套、口罩類 │ 經常處于滿負荷工作狀態,直接
│ │ │ 受磨蝕的頻度較高
e02│中等受損耗│工作服、鞋類 │ 工作負荷常不飽滿,直接受磨蝕
│ │ │ 的頻度不高
e03│強制性報廢│安全帽、防護鏡、面罩、│ 正常工作時一般不容易損耗,但
│ │呼吸器(不包括過濾器) │ 按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
│ │ │ 使用期的要求,屆時須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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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耐磨蝕能力
按勞動防護用品所用材料本身的耐用性能分類。見表a3。
表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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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耐磨蝕能力 │ 典型條件 │ 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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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 耐用 │ 耐撕、耐磨、耐腐蝕、 │高強度化纖如芳綸、含氟纖維、
│ │ 不易老化 │酚醛纖維、滌卡、毛呢料、皮
│ │ │革、帆布制品
f02 │ 中等耐用 │ 比上述性能較差者 │中等強度化纖如尼龍、的確涼、
│ │ │維尼綸、勞動呢、紗卡、聚氯
│ │ │乙烯等制品
f03 │ 不耐用 │ 織物強度低、結構松 │
│ │ 散、易碎、經洗滌使 │聚氯乙烯薄膜、棉紗、紙類制品
│ │ 用強度降低速率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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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使用期限。見表a4。
表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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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受損耗情況 │ 磨蝕類別 │耐磨蝕能力 │ 使用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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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 │ │ d01 │ │
g02 │ e01 │ d02 │f01 f02 f03 │ 0.5—3
g03 │ │ d03 │ │
g04 │ │ d01 │f01 │ 18—24
g05 │ │ d02 │f01 │ 24—36
g06 │ │ d03 │f01 │ 36—48
g07 │ │ d01 │f02 │ 12—18
g08 │ e02 │ d02 │f02 │ 18—24
g09 │ │ d03 │f02 │ 24—36
g10 │ │ d01 │f03 │ 6—9
g11 │ │ d02 │f03 │ 9—12
g12 │ │ d03 │f03 │ 12—24
g13 │ │ d01 │f01 │ 24—36
g14 │ │ d02 │f01 │ 36—48
g15 │ │ d03 │f01 │ 48—60
g16 │ │ d01 │f02 │ 18—24
g17 │ e03 │ d02 │f02 │ 24—36
g18 │ │ d03 │f02 │ 36—48
g19 │ │ d01 │f03 │ 12—18
g20 │ │ d02 │f03 │ 18—24
g21 │ │ d03 │f03 │ 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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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發布日期】2009-04-01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解讀
2009年4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簽發總局第17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實施獎勵與處罰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背景與意義
應急預案編制作為加強我國應急管理、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發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近幾年有了較快發展。在國家層面,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進一步健全;在地方層面,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基本完成;在企業層面,中央企業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部完成了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其他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工作也都有所加強。
但是,目前預案編制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應急預案編制缺少相應的規范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普遍要素不全、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預案之間相互不銜接,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應急預案備案管理缺乏統一的規定,有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備案,有的不備案,影響了預案質量;有關應急預案的演練、修訂沒有具體規定,影響了預案的可操作性。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解決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結合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制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對應急預案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
實施要點
《辦法》共分7章39條,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規范。
1.應急預案的編制
應急預案的編制是保證應急預案質量的基礎,編制應急預案的要求在《辦法》中有詳細的規定,一是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危險性分析情況;三是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四是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五是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六是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七是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2.應急預案的評審
預案的評審是保證預案質量的關鍵,但又要避免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預案進行評審,給生產經營單位帶來負擔。《辦法》規定了應急預案的幾項評審要求:一是地方各級安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二是涉及相關職能部門或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三是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四是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3.應急預案的備案
備案工作是指導企業開展應急預案編制,提高預案質量的重要措施。企業應急預案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備案,并告知相關單位。管理單位要加強對預案內容的審查,實現預案之間的有機銜接。
《辦法》明確規定,應急預案的備案應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地方安監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備案;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監部門;中央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應急預案要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監部門確定。
4.應急預案的演練
加強應急預案演練,是保證和提高應急預案實效性的重要措施。《辦法》對應急預案的演練也作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5.應急預案的修訂
應急預案的及時修訂是保證應急預案針對性、實效性的重要措施,《辦法》不僅對修訂條件作出原則規定,還明確了具體時間,規定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1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存在以下情形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二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三是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四是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五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六是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七是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6.應急預案的獎懲
對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備案工作進行檢查,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必要手段。《辦法》明確了應急預案工作的獎勵及處罰條件: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實施計劃
為認真貫徹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決定在全國開展應急預案管理試點工作。
1.試點范圍
根據各地應急預案管理的進度不同,首先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黑龍江、湖北、廣東7省市作為全國應急預案管理重點試點單位,全面推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
為拓寬試點范圍,還要求其他省(區、市)至少選擇一個市(地)為本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的試點單位,由試點市安監局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整體推進全市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開展。省(區、市)安全監管局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指導試點工作。
2.工作目標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補充和修訂應急預案,提高預案編制質量,完善預案體系;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企業、國有企業和公共場所等重點行業企業應急預案備案率應達到100%,逐步提高其他類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率;通過演練,完善應急管理機制,實現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逐步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化管理。
3.主要工作
一是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宣傳教育。要求各地結合安全生產宣教行動宣傳《辦法》,提高有關部門和企業領導的認識,增強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防患意識。通過開展專題培訓,指導企業制定修訂應急預案。
二是加快應急預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設。要求各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相應的辦法和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本省的報備范圍和部門職責,規范應急預案管理。另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擴大應急預案管理覆蓋范圍,推動試點工作開展。
三是加強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鼓勵各地通過發揮安全生產協會和有關事業單位的積極性,指導企業提高應急預案編制質量。指導企業開展演練、評審和修訂應急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
四是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要求各省安監局建立省級應急預案數據庫和試點地區應急預案數據庫,重點試點單位建立省市兩級應急預案數據庫,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化管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將組織開發應急預案數據庫軟件,為各地數據庫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五是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結合2009年全國“安全生產月”開展的“應急預案演練周”活動,各級安監部門要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部門聯合應急預案演練,指導重點行業企業開展演練,鍛煉應急救援隊伍,檢驗修訂應急預案,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關鍵詞:應急預案管理
【篇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三)本地
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
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