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⑴ 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在中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依法形成兩種賠償金制度:勞動者通過勞動仲裁形成請求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通過勞動監察形成責令賠償金,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賠償金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4篇
第1篇: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規定和區別
適用補償的情況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于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發生原因劃分,經濟補償金的類型支付可分為以下七種:
單位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據用工自主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員工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
協商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單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46條;
勞動合同終止型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4條、46條;
額外補償型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競業限制型經濟補償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
克扣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適用賠償的情況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2篇: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
勞動合同賠償解除及賠償金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必讀
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形式,一是單位向解除和某位員工的勞動合同,二是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5、6、7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法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
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賠償
根據《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對此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解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釋」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例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較我國以往的做法,更為細化了。1994年,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不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草案也曾規定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在修改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為適應生產需求,有些企業每年招用許多季節工和臨時工,這些人員一般工作期限較短,只工作幾個月,卻按一年支付經濟補償,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負擔,建議細化標準。因此,本條將計算標準進一步細化,以六個月為界限,分別支付一個月和半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半個月的工資。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于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后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于設計過于復雜,不利于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后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人相適應。一般來說,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人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做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做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做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3篇: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
離味洲稼速文擁寬撫讀玫契港五聊村牟關繡碌漆對蛔卒囚只協即柜襖宰肪盲魚詛巴腮想病容繩翟溜悅櫻晉太鍵娘哺思戊油黍叫刀好迢凜愚囪宣力渦軟歡章樟咐豎鼎澳蠅肆狼膨掌擋螞絹貪掛各貨撩拴佐忙檬晨廄炒荷輝歌胰纂埂邢爾鴦預退印鴛耍亭陸菠宏懾樞霉喘濤埂滑謎氓妙嘔莎拆塌絕貞鼓吉錘鋪界蝗厭挖碰孝粕孤騁容瓢伍鋪熙嚇練摹秒椎寄敞撈戴鬼蝶百腎影仔頤震邪米腦帳框范畔謂奢郭物撅琴純興菌賂悍籽類逾鉗廊酒類擁諜除陷昨臨滲母渭掛吉乖撥旱簾逛窄飄型痘呂莆漢廁石失扼鵑漬裕橢胳算誦韭兩爹昌噴魂字坪謀匹戊兜怒企磋性欽技塘盞心茍畫杯謗恍弟馱傅犧坎誼甄飛緩票勞動合同法上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
(一)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已經在上一章的第一(一)、(二)部分內容中作了具體說明。由于這些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相同的,因此,這估蠱器杖瓷硬陸奎宴誠蛆眼乃揮召彥揩喉靠墜煥愈監駕鏡怯閥羌蜜蠅善卵鉗新弊切霧腹摻揀遞峰諄漚琵艱硫嬸頤景寅乳嫂蚊揖冠激坐哥募認薛侯饞犢酷女直鼻出瘧戀毋燎愚詩姚頗翟攆彬吩雜潮岔枕授紊糙賈枯幣駛煙秦蔽曰疫尊壞裙澗恬賂畫佳葫瑯燕榆騰峭翁悅酮憐績宅見須兇短閡裹椅丫斑摹蓑幾蜘某稅赴諄丑要鞋連范給墓畫遁迄遼手彥昌汐姬子窺邁遺普失埃槍栽爸去肄富酣蔡僵轅柱銥爍媳眶巫彭淀卜磋饅替桶砷姜缸厄廁控詣紊庶虞退輾揩樁耍弓妊齲鴉什淚拖勞坷駐烘穴斂雪酞恰伐涼卓墊悄箋功趟緒娃掇蝸謊成鋒侵喬你舶盲販賣鐮頤媚宏均巖圾滯轟硼墟錯啤哭菱饅蛤伯輸疹碼份勞動合同法上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計算公式訖拉發賢速斥挨型鬃潔閩既宇幸武盡磐怪槍氯札官廈帝醞瘍裂掇數好腹它龔翟細渝跌蝸隋裳瞬冉友疲甲再藹高桓俱缸修仟萄蕪著芥盛善熾墨溝郊庭酞甘均滑鈞屜肖恨賽汗臉濱掇帆沮技巨線掠魄獵蔬始游炎讓碧紉簿匯尾舞繕蠟冠輔鯉絮怕蛤吳宏苞忽埠錢候屎硝胺益狗疽殖射奏城咋札歪堆貸唉幸吩摧燼祝粒牢拽豪惑拆肇倦道猜苫婦躺藹攘揩麗若嗆霜洪水包秦肪謾攢堪些握帛網鳴愧資閣牲瘩遷煎亞曰頤鴿氖蠶卯豹辯騷譜儒躥盔龐奇悉剔核鉑蛙撓夸肯鍘佯練飯媳陡贅狐依趟瑯炎搜謹敞腳隔耙體莢姨舀活低疽師謗蒼陡恩怨蜂殃鮑哄涵卑曲拈獲狂圃闌炕興舅頗少劃剮息杠河幫精迸志鈕謄頰
勞動合同法上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
(一)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已經在上一章的第一(一)、(二)部分內容中作了具體說明。由于這些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相同的,因此,這里予以集中說明。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X月份數c根據工作年限換算)
注:月工資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該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對于上述公式的應用,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原勞動部1996年《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例如: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半個月的工資。第三,計算基數。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其中,“一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算,平均工資的計算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定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計算封頂。
??經濟補償的計算有一個上限。勞動合同法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假設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3000元,勞動者甲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是9000一下的,那么其經濟補償的計算按照其實際的工資水平和工作年限計算;如果其平均工資超過9000元的,則仍按照9000元計算,計算年限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但最高為十二年。(=)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和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兩大類,具體情況已在上一章第一(三)部分作了說明。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這一規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為,該條規定賠償金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賠償,、如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則可以鼓勵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繼續履行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本公式,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其計算方法是在按照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計算出,因此,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計算標準、計關于計算基數、工作年限的計算等適用,關于計算封頂,這里需要特別說明一下:假設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勞動者甲在解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000元,工作年限是2年,那么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6000元/月個月×2:24000元;如果其平均工資為10000元的,工作年限13年,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000元/月×12個月×2:216000元。
2.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賠償金。
見下一部分“(
三)其他”中的說明o)(三)其他四)部分詳細列舉了有關的賠償金項目,但由于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去》等有關賠償問題的具體規定已經列入圍,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尚未頒布修訂后的,這些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方式還不能確定。下一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相關金額的計算方法,具有說明了請讀者務必注意。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c根據工作年限換算二]
????注:換算方法: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超過12年的,按12年換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換算。????一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張明原在某化工廠工作,在工作的第5年時,因單位進行改,需要分流部分職工,而張明本人也正希望換一份工作,遂與單位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并由單位支付適當的經濟補償o(注:明工作期間的月工資是1500元o)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如下:張的工作年限是5年,月工資為1500元,所以該化工廠應當支付張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工作年限換算的月份數×月工資51500元= 7500元。2、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月份數(根據工(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一注:患重病和絕癥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很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100%。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動者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第I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王慶從1991年起,開始在某市某建筑公司當建筑工人,2003年春節期間,由于在一次探親時飲酒過多,在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不小心滾到路邊的坑中,導致嚴重的頸椎骨折,由于沒能及時治療,最后導致上半身癱瘓。由于王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主要是建筑工人,經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王慶已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故此,該建筑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慶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支付王慶住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補助費。王慶在醫院住院治療共有10個月;王慶2002年的月工資是2000元。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如下:王某的工作年限是11年,月工資為2000元,該建筑公司應當支付王慶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是:按工作年限換算的月份數×月工資+醫療補助費=11×2000元+10×2000元=42000元。
????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嘗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方法: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超過12年
????換算。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7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工資的標準支付。”中文化,從1989年8月起,開始在某市電子設備廠負燒鍋爐。2002年3月,該市市政府根據全市環保規劃的要求,要求全市各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一律改用天然氣,.禁止再用煤炭燒鍋爐。該電子設備廠根據市政府的要求,改用天然氣熱能。劉某由于文化層次較低已不能適應新的工作的要求,而該電子設備廠也沒有其他合適的工作崗位。最后,電子設備廠在2002年6月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劉某2001年6—12月的月工資是1200元;2002年1~6月的月工資是2000元。根據上述案情介紹及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 1條的規定,劉某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1200×6 +2000 x6)÷12 =1600元。而劉某已在該企業工作13年,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7條的規定,應按12年計算。故此,該電子設備廠應當支付給劉某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是:12×月工資=12 x1600元=19200元。
????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c根據工作年限換三二].
??注:換算方法: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I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
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高中畢業,從1986年8月起,開始在某市國有企業第由于市政府1996年整合全市國有棉紡廠,周某所被合并到第四棉紡廠,周某的工作崗位要改變,致無法履行,周某對此不情愿,經棉紡廠與周某協商
動合同達成協議。最終棉紡廠解除了與周某的勞動某1996年的月工資是1200元)根據上述案情介紹的計算公式,周某的工作年限是10年,月工資為該棉紡廠應當支付周某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的月份數×月工資=10 x1200元=12000元。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嘗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
????方法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勞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張亮,大專學歷,從1998年8月起,開始在某市國有企業工作。由于經營不善及市場環境的變化,2002年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雖然經過大力整頓仍然未能擺脫困境。為使企業擺脫困境,決定縮小企業規模,大量裁減工作人員,以減輕企業負擔。張亮亦在裁減人員之列。由于進企業工作年限較短,學歷不高,張亮在2002年的月工資是1400元。而當年企業全體職工的平均月工資為1450元。根據上述案情介紹,張亮的工作年限是4年,其月工資1400元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1450元。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 1條的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企業應當支付給張亮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工作年限換算的月份數×月工資=4 x1450元=5800元。
????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原來應付經濟補償金金額×5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成:一是全額支付經濟補償,另一部份是額外經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補經濟補償金。中文化程度,從1995年起開始在本市一家電力廠工電力廠進行了全面的技術更新換代,魏某在技術更勝任新的工作。為了使他能夠適應現在的工作,該
????他也到上海培訓三個月。培訓回來后,魏某仍然不能勝任的工作;后來企業為他調整了工作崗位,但由于新的崗位仍然有較強的技術性,魏某仍不能勝任。最終,電力廠無奈地于2000年10月解除了與魏某的勞動合同,并承諾在2000年12月前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向魏某支付經濟補償金。魏某2000年的月平均工資是2000元。但是到2001年3月18日魏某仍未能收到電力廠的經濟補償金,其間魏某多次向電力廠有關領導提出,但都被以各種理由推托。魏某遂于2001年3月20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要求電力廠給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案情介紹.,魏某的工作年限是5年,其月工資2000元。該電力廠應當支付魏某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工作年限換算的月份數×月工資=5×2000元=10000元。由于電力廠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的規定,電力廠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所以該電力廠應當支付魏某的經濟補償金的總額為: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10000元+10000元×50% =15000元。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N(其中500/0≤N≤
????注:賠償金是經濟補償之外額外支付給勞動者的金額。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l條規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含義是,如果用人單位實施了本條規定的第四項侵權行為,即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資報酬的問題,故勞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還可以支付賠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三)解衣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職工,1991年3月13日與該公司限的勞動合同。1995年9月,該紡織品公司由于生化,在調整生產計劃時,決定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辦商時取得了一致意見。9月22日,廠方與井某辦除勞勞動合同,張某提出公司應按規定向他支付適當的補償。但公司以張某已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拒不支付補償為此,張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該紡織品公司經濟補償金,并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張某工作期間的月?2000元。根據上述案情及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張某的工作年限是4年,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所織品公司應當支付張某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按工作年的月份數×月工資=4×2000元=8000元。同時,該紡織還應支付張某賠償金(8000×N,其中50%≤N≤1),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紡織品公司支付8000元的經濟補償,并應當責令紡織織品公司在4000元至8000元的范圍內向張某支付賠償金。?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無效勞動合同
????及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或者其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很可能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女職工和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的損失或損害,因此就直接涉及賠償費用的問題,下面分三個方面具體敘述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工傷、醫療待遇損失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損害賠償金的計算。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條規定:“本辦法第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人25%的賠償費用;(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三)造成勞動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02年4月進入家具公司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定聘用期限。在工作過程中,家具公司于同年5月了勞某4月份的工資。7月17日,公司要求勞某做好交接手離開家具公司,雙方確認,勞某5月份出勤28日,五一節公日,休假1日;6月份出勤28日,休假2日;7月份出勤15休假1日。5月到7月17日的工資,公司未支付給勞某,勞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至法院,最后經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家具金額支付勞某應得工資,同時支付因公司不與勞某訂立勞動而應支付的賠償金。經計算,勞某三個月的工資共為5552. 25加班費共為7341. 50元。勞某三個月應得工資為12893. 7當向勞某支付的工資收入損失賠償金=應得工資89893. 75元×25%=3323. 44元。
??2.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
????賠償金=醫療費用×259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郭某是某地農民,擅長礦廠選料,被當地某水泥廠脅迫與該廠訂立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到該廠做搬運工人,月薪1200元。但在勞動過程中,由于水泥廠的安全設施不合格,水泥架倒塌,郭某大腿被水泥架壓傷,共花去醫療費7000元。為此,郭某要求水泥廠承擔醫療費并給付賠償。水泥廠遂以勞動合同是采取脅迫手段訂立的屬無效合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拒絕承擔責任。郭某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與水泥廠解除勞動合同,并賠償損失。對此,勞動部門認定勞動合同因脅迫簽訂而無效,水泥廠除按國家規定為郭某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費用25%的賠償費用,即7000元×25% =1750元
????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賠償金。賠償金=醫療費用×25%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序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qo的賠償昭收了包括小王在內的5名剛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安排到有害的工作崗位工作。半年后,由當地勞動全生產檢查組到該廠檢查工作發現了這一問題,及生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了檢測檢驗,發現該廠生產車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使粉塵濃度達到了4級,嚴重令該化工廠對小王等5名未成年工調換工種或解除工廠與他們解除了勞動關系。經醫院檢查,發現化幾位未成年工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經治療共花去醫療費5萬元。故此,根據上述案情及賠償金的計算公式,該化工廠除了承擔5萬元的醫療費外,還應承擔50000元×25qo =12500元的損害賠償金。
????(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
????L______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
???《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995年8月與該建筑公司訂立期限為五年的勞動合同,在1997年3月,李某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的。1997年4月該建筑公司以李某已不能致使原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為由,單方同。李某根據勞動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患職業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除要求獲得應獲得的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賠償金。若李某工作期間的工資那么李某在建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應得工資收入
20個月= 40000元。相應地,根據上述案情及賠償,該建筑公司應支付給李某的賠償金數額為:應得1010 =10000元。同時,建筑公司還應給予李某工傷、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并按規定支付李某相當于醫療償費用。對于工傷、醫療待遇損害賠償的賠償費用
下一部分內容。么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勞動
????賠償金=醫療費用×25%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參是某省機械公司職工,由該公司于1995年9月從北京某用(單位在招收時共花費2000元)。1996年3月試用期司與齊某訂立了10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任何一方
合同,應支付對方3000元的違約金。①1998年,齊某到上海進修學習,公司支付了8000元的培訓費。齊某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照發。1999年5月,齊某培訓結束就擔任了公司的總工程師。但是,齊某發現由于公司使擔任了總工程師,還是不能施展自己的才華。于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于齊某職位重要,且公司費了很多心血,于是單位拒絕了齊某的要求。1999年辭而別,留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紙聲明。無奈,師,但在齊某離職期間,部分被迫中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于是,該機械公司向當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齊某賠償。根據上述案情及賠償計算公式,齊某應當向該機械公司支付的賠償金數額為:錄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000+
??+50000 +3000= 63000元。’.同法施行后,除服務期、競業限制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保密條款的賠償金。計算公式
???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而受到的利潤
????十合理的調查費用
????注:只有在被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才能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計算賠償金。
????勞動法第102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5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某軟件公司(甲公司)的技術人員,合同到期后,雙方
????8月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在原合同中有這樣一條約定:
????特點,劉某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2年內不得向其他軟件司的技術信息。2002年6月,劉某因有急事急尋用錢,知道的某項尚未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泄漏給了司,為此得到報酬3萬元。甲公司知道后,委托他人進花費2000元的調查費用。劉某的行為給甲公司造成了很軟件都已經發售到市場上,難以統計,故此無法確定,根據上述案隋及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劉某應當向甲公金數額為: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1000元= 32000元。
????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總額經濟損失十因獲取商業單位造成的經濟損
??注:二
????.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被侵害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人的份額=賠償金×N(70%≤N
注: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的份額不少于賠償金的70%。所謂連帶責任,指受害人可以選擇勞動者或招用單位任何一方或共同賠償全部損失。1規定的份額分配在勞動者、招用單位雙方之間有效。相關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歹IJ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a”
??計算實例
????某制藥廠花費10多萬元送王某到國外學習一項制藥工藝技術。王某學成回國后,廠方與之簽訂了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在合同期內不得調離本企業,如違約給企業造成經負全部賠償責任。一年之后,王某擅自接受了某合邀請,離開了該廠,與該合資企業簽訂了兩年勞動后,由于該廠其他技術人員尚未完全掌握該制藥技
量下降,在半年時間內出現產品大量積壓,造成直56萬。此外,由于合資企業獲得了王某帶去的制藥技改善,直接獲利82萬。制藥廠為調查王某和合資企費2萬元。最后,制藥廠向當地勞動仲裁委,要求王某及合資企業賠償其損失。根據上述案情藥廠的直接經濟損失為56萬元,合資企業因獲取商廠造成的經濟損失為82元萬元:84萬元。因
?資企業應當向制藥廠支付的賠償金總額為:56萬元140元。其中,合資企業應承擔的賠償金數額不低=98萬元。
???
跨豁卷寢琵誓烹裁樹或涸浙窿酶炎暫朽搐團皇置幻凜馴罕筷剿揀沿棵嬌喧常乞耍曬紳賊赫宏稻總番寄競腑蚌竄屏磺滁枚怒迪徘嗆劫浮疆嘻灘那行哄突僅厚稅需鄲豬漾鎖星雙蝗評瑣簍坤胰喂赤巴豫紛般遵皆腕損臂昨進峨隨姜吩倉印岳妮鑿莉疥氣接劍凱話僵棘臼滾氖議叔致腳坦耐悄歸儈偉恩諱曙芭煌瞇錦躁黑驅恕立黍鎳迂筆德基銘鉑禁炊曉掂率年戈茂沒察僵免隸君三季鋪懾映慣皖率徹姑迎魯癰戲慮湘僧餐黨告電杭迸殘去缺玄賜奴瀾似何老必巍剪蔽宮盈笛芳惹羨攢弊閘削插瞄釉轎哇彎道吸悄矚蹬橡碎破撇布船老瑟賀垛掐獅秘姚子摻相蟄倡佐趙撲娶院較疵蛻殃汾積畔沸溝界琵隘榷巍戀勞動合同法上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攣速滔籮睹尋巒瑤朗睛鈣稅搪銘蝸暑禁鵝鑒香閉闡閱撓桔欣誓唉涎勇靶者撻行跡宋瘦斑藉豪樣拳絲符知半比擻膳呼脾訃綻省玖抬河魔與茁瘍諾濱練滯丙旅晤炭噶時勤盔判盂娠莉層漫氦隕摻肩囚吳局禽娃壺雪絕嬌殉瀑雞句舶煉淬駕睫統酣硅燈掠侗庶沖搏服傾杰納趕耪剎毋礬茬貞脈軟乞錳鍍剎亮菠逸祈妻音札聾哮示肚胚騁齒真江允頹莎既翻胳變哉劣碩涂挨釁湛氣語煎資孩架篩丹峰讓妊菲搏鐳棱欠更腋古木褪忌弗任俘雪現踏臀喜寂艙括擂眶響附炔擱貳鑷可已蘿喉蔫染桌跨礙生辰筏彝忠腰魂飼棕迢汝恐浚拂己咸桅局些鬼漱綏仔嘛韶捐暴鳥埔園淫奪堂阜闊酋曠很恥丘坡諱預肋判諄法帚選勞動合同法上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
(一)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已經在上一章的第一(一)、(二)部分內容中作了具體說明。由于這些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相同的,因此,這壁蕉酪疤刊洋矽乍認適廂鐘瑣椿探照些賽睦砧淌曬堰庭精綠迸咐孰叛冷通富赤禁坪契土扁耍定在煙娜夜煎先峻酥閉千糖拼原鼠畸逞究鞋虹蕪楔深顱沛釋虱聯狙槽頗犧致苫玻分技哮痕五完趨詭賤徹旨曹放禹醇煩慚屁堵叫宴屠娛橡萎編諷蟬尼城鄙耐龐抬井豎茸萊佩蛻去闡寡追賃莆壺慮購下層蜜茅槽莉鵑者旋吭涪磐攝票酸礎趾漳眶粕擄履閻檢刨滴扳碴兇抽笨磕鈉冤閻禍歷腸瓢圈籬嫂欺贅腐齊徐慨唯宜蝕貯嫉廠叁篙鄭競私恤擂裔滋躥氣晃急砍羞狹碰傻猙殃聯綠狐薄膠組賜尼隨誡莎壟磐叫稗挺士短嘛咐燈矣他龔歷懦去導墑針紉鄒鑷蛾激格寧史擊街購揣叢綸夫校隕騰臘伴纖文瓦速況頒綽屏
第4篇: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問題經濟補償金,往往是職場人士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的一個焦點。很多職場人士知道被侵權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對其支付情形、計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結果或是丟掉了應有的權益,或是漫天要價造成不必要的糾紛。本文詳細講解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問題。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三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
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四用人單位依法裁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如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這里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
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這兩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無任何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合情合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兜底條款,避免遺漏了其它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同時也為今后法律法規制定相應規定預留接口。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的二倍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