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實習期勞動合同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實習期勞動合同6篇
第一篇: 實習期勞動合同
合同編號:
主合同文本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使用說明:
1、本合同適用于與業務相關的所有簽約事宜;
2、本合同書中空白部分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填寫,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明“無”等字樣;
3、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并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This Term Sheet ("TS") is entered into on [DD MMM YYYY] bet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as respectively defined below) and sets out the key terms relating to the Proposed Transaction (as defined below). The key terms set out herein shall form the basis of the definitive agreements("Definitive Agreements") to be negotiated and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Parties in relation to the Proposed Transaction
此框架協議(以下稱“本協議“)與【 】年【 】月【】日,由甲方與乙方簽署 (”甲方”與“乙方”的定義在以下的協議內容明細),明確相關單位就本協議的具體投資條款清單。本協議的條款將作為日后雙方協商以及簽署的投資合同(以下稱“合同“)的基礎。
試用期勞動合同(2018)
甲方名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系方式: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
住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根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_.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_.
第七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_____.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條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乙方月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十二、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條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
十三、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終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第三十五條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篇: 實習期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合同訴訟時效
楊某于2007年3月2日進入上海某印務有限公司從事印刷工作,公司沒有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雙方口頭約定,楊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月。2010年4月13日,由于楊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公司領導對其提出了批評,楊某一怒之下離開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2010年4月15日,楊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到2008年1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0元、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補繳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印務公司委托本律師全權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經二審終審。
[案件分析]
該案例主要涉及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之前對雙倍工資的時效一直存在爭議,現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已形成共識。本案例對于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有很好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一、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自勞動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實施后,少數用人單位仍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到2010年度由于各種原因要離開公司時引起勞動爭議時才想起主張雙倍工資,但此時主張已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平常所說的“雙倍工資”。二審法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實質,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報酬之外依照該條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應簽卻未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勞動報酬數額的懲罰性賠償,并非勞動報酬,故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一般性規定,而并不適用于有關勞動報酬時效的特殊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應簽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主張支付雙倍工資,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分別從用人單位每月應付而未付雙倍工資之次日起算,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屬于此一年時效之內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超過一年時效者,則對超過時效月份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將不再支持。
本案中,楊某主張的是2008年2月到2008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而楊某直到2010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該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的規定。所以終審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其主張。
二、只有單位作出違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張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違法解除行為的,勞動者提起仲裁時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楊某認為是被公司“逼走”的,應當屬于違法解除行為,而公司卻認為并沒有作出解除行為,楊某在2010年4月13日走后再沒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離職行為。既然楊某無法證明公司作出了違法解除的行為,要求賠償金自然就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最終并沒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三、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往往只要求仲裁、訴訟的程序時效,而不關注實體時效。
由于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出于對勞動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注重程序時效。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內及時提出了要求補繳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連續都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楊某要求補繳的是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而楊某是在2010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雖然程序時效沒有過,但2007年3月到2008年3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費顯然是超過實體時效,最終法院并沒有采納公司答辯中認為該部分主張已超過實體時效意見。
[律師提醒]
1、由于司法實踐中,對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并且只能前溯十二個月,因此,主張雙倍工資應當及時,尤其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超過一年的情形,必須立即提起仲裁,否則拖延一天則少一天的雙倍工資差額。
2、勞動者與公司領導發生爭執的,即便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要求維權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造成曠工的事實,這樣就構成嚴重違紀,可能導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賠償金。
3、而對于用人單位應當盡量規范管理,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篇二:勞動爭議中的追訴期問題
勞動爭議中與追訴期相關問題
一、工傷訴訟的追訴期為一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篇三: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追訴時效有多長
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追訴時效有多長
這是一起關于社保費追訴時效的勞動爭議:張某是北京某公司成都辦事處的員工,1996年入職,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我國社保政策各地不統一的原因,張某公司無法為其繳納1996年—2004年的社會保險費。2004年之后,該公司委托成都一家機構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07年3月張某離職。2009年4月,張某要求該公司為其補繳2004年之前的社保費用。在公司不同意補繳的情形下,該員工訴諸勞動爭議仲裁。而公司提出員工已經離職兩年以上,超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一年的仲裁時效,因此要求仲裁委駁回員工的申訴請求。
隨著勞動立法的加強,員工的維權熱點也由以前追討工資轉化為現在的補繳社保費。這幾年社保爭議的劇增,也證明了這一點。而社保的追訴,涉及到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逐步建立的過程,盡管 《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是,應當繳納什么險種的保險費,應當如何繳納,只有各地地方政策中有相關規定。直至1999年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出臺,才統一規定了養老、醫療、失業三險的繳費方式,而各地落實三險的時間也不同,導致很多地方在2005年之前各用人單位社保的參保大多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
那么,面對這樣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社保費繳納的追訴時效到底是怎樣的呢?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角度理解:社保費追繳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另一種是勞動爭議訴訟,不同的追繳途徑有不同的時效要求。
首先,就勞動保障監察的途徑來說,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本案中沒有繳納社保費的事實發生在2004年之前,其特殊性在于該公司在2004年之后其社保繳費都是合法的,而2004年之前的沒有繳費的違法行為是否可以理解為連續或者繼續?從漢語詞典來看,連續指的是 “一個接一個”;繼續指的是 “連下去;延長下去;不間斷”。因此,該公司社保繳費的方式第一不是連續的違法,第二也不是繼續的違法,因此,如果僅從《條例》的角度出發,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沒有權利要求該公司補繳社保費的。更何況,該員工離職兩年后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應當超過了勞動保障監察追訴的時效。
其次,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公司在2004年之前沒有為辦事處員工繳納社保費,員工是知曉的,那么其在2009年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也屬于超過仲裁時效。
因此,如果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來談社保費繳納的追訴時效,就應當按照上述的理解來進行。但是,筆者認為社保繳費具有公法的性質,公法的法律關系在于公民或法人與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公法關系的權利義務,屬于強制性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沒有權利放棄。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是雙方的義務,而勞動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追繳社保費用屬于法定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理解,社保繳費的追繳應當沒有時效限制。
第三篇: 實習期勞動合同
實習期是什么意思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
準備畢業的在校大學生都會去實習,實習單位與實習生簽訂一份實習協議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是整理的實習期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分享給大家!
實習期的含義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于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實習期也指,想達到某種實戰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練,通過實踐和學習這個階段,達成預期的目的。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至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關于實習,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后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實習期間實習生須努力并且注重實踐。
實習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于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后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我們再來看看學徒工、實習工和試用工的不同:
1、試用工需要有上崗資格證書,學徒、實習人員不需要資格證書,通過學徒、實習才能取得上崗證書。
2、試用工需要獨立完成單位的生產任務,學徒、實習人員不能獨立操作,只能在師傅指導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質量由師傅負責,完成的數量屬于師傅的工作量。
3、勞動者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到六個月,學徒期、實習期為一年到三年。
4、試用工有勞動報酬,工資標準為同工種工資的80%,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學徒、實習沒有工資或者只發適量的生活費。
5、試用工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學徒和實習屬于職業教育法調整的范圍。
(二)學徒工、實習工的法律特征:
1、學徒、實習不屬于勞動關系,屬于職業培訓關系。只有學徒、實習期滿,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才能確立勞動關系。
2、建立學徒、實習關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受訓者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培訓要求,是決定能否建立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
學徒,是一種傳統職業培訓方法。過去的各種專業技術人員都是通過學徒學到的知識和技能。不僅木工、瓦工、電工、車工、鉗工、銑工、焊工需要學徒,就是許多著名的老中醫、戲劇表演藝術家、畫家、設計師也都沒有學歷只有學徒經歷。現在在戲劇屆、曲藝界、武術屆還是必須舉行拜師儀式,師徒關系非常重要,說不上是誰的徒弟,本行業就不承認他的地位。
新中國成立后,學徒仍然是職業培訓的主要途徑。199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教育法》確定了六種職業教育方式。
1、學徒培訓。
2、學校培訓(包括技工學校、職業中學和成人教育)。
3、就業訓練中心培訓(對象是失業人員)。
4、民辦學校。
5、勞動預備制度。
6、職工教育。包括上崗前的上崗培訓和、在崗職工的業余培訓和脫產培訓。可見,學徒屬于職業教育的一種方式。
大學實習生分兩種1、未取得大學生就業推薦表
公司可以當做是大學生掛靠單位“學習”,注意了,是你主動求單位給你學習的機會,單位提供資源對你培訓,因此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單位是可以不給你工資的。
2、取得大學生就業推薦表
這個問題司法上沒有做出規定,但是現在有判例,是認定該學生是單位的正式員工,該大學生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給你工資。
第四篇: 實習期勞動合同
編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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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 甲方招聘乙方為實習員工, 雙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實習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 實習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的
條件出現之日止(乙方符合甲方要求,能勝任工作崗位) 。
二、 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 甲方聘用乙方的實習期月薪為 元。實習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 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 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甲方的權利
a.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 在實習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 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 實習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d. 實習期間,乙方不享受公司社保與其他福利。
2.甲方的義務
a.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的權利
a.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 實習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實習合同;
2. 乙方的義務
a.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c.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 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 實習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 同;
b.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實習,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 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 實習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實習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第五篇: 實習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一個表現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范圍。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于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在德國,對于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篇: 實習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試用期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個月,從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 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 在試用期期間,甲方有以下義務:
1、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徳、業務技能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二、 乙方的崗位為:,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對乙方的工 作崗位進行調整。
三、 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 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四、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五、 乙方在試用期內,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六、 乙方在試用期內,上班時間一周內離職者,不計發工資
七、 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木協議時,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實際出勤情況記 發工資。
八、 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 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 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協議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 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給甲方 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后果予 以賠償。情節惡劣的,如偷盜。人身攻擊等,將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岀并經考核優秀者,將在轉正后與公司簽訂正 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雇或延K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 兩個月。延長期后考核仍不合格者,辭退。
十一、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規 定。
十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
勞動合同試用期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為個月,自 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 一、乙方的工作部門為,職務為,在試用期間,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 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 項管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 益。
三、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RMB),乙方的工資甲方須按月發放。
四、 乙方在試用期的考勤均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 若乙方在非工作時間里發生-?些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負。
六、 乙方每月工資白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前由甲方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 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 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木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若乙方在試 用期間自動離職則公司不發放其工資。
八、 乙方如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時須填寫《離職中請表》,甲方將按乙方實際 出勤天數發放薪酬。
九、 在試用期內,乙方不能勝任其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 工作的及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 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發放。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故意嚴 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 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 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迫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公司有權衡量是否聘用 該員工,如確定聘用該員工的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 格者,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
用期,但試用期最K不超過六個月,延K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其辭退 處理。
十三、如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 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 雙方簽字(蓋章)。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 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I?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立即終止: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乙方如因意外或身體狀況欠佳導致死亡;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 的;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木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 條件(事件)己經出現。
I?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a)如乙方的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b)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 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c) 如屬完全淺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的,應同時按規定辦理退職手 續。
十六、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 宜。
十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于年n日起生 效。十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 日期:年 月曰
勞動合同試用期合同[篇3] 甲方: (聘用方)
乙方: (受聘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 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 列條款。
一、 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R±o
二、 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 甲方聘用乙方的試用期月薪為 元。試用期滿后,并經考 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 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甲方的權利
a.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 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 負責;
2. 甲方的義務
a.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徳、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I. 乙方的權利
a.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 乙方的義務
a.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c.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 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土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 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 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 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