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事會職責17篇
銀行監事會職責(1)
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監事會的組織和行為,提高監事會履職的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設有監事會的商業銀行。不設監事會的商業銀行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負責,以保護商業銀行、股東、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為目標。
第四條 監事會工作應當基于適當組織架構,合理確定職責權利,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工作、科學有效的原則,有效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商業銀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并根據資產規模、業務狀況和股權結構合理確定監事會規模和構成。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應當包括股東監事、職工監事和外部監事,其中職工監事、外部監事的比例均不應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條 股東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3%以上的股東提名。外部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職工監事由監事會、商業銀行工會提名。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監事原則上不應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原則上同一股東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監事候選人,不應即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又提名外部監事候選人。因特殊股權結構需要豁免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罷免和更換;職工監事由商業銀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程序選舉、罷免和更換。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監事的市場化選聘機制。
第八條 監事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外部監事就職前應當向監事會發表申明,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并承諾勤勉盡職。外部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年,不應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不應在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金融機構兼任外部監事。
第九條 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設立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
第一十條 監事會應當積極指導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有效實施對內部審計部門的業務管理和工作考評。
第一十一條 監事會下設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一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外,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盡責情況、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
第一十三條 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提示、約談、質詢并要求答復。
第一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理層會議,并有權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一十五條 商業銀行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前告知監事會,并向監事會提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審計事項、重大人事變動事項以及其他監事會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一十六條 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以采用非現場監測、檢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計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協助等多種方式。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商業銀行所有經營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擁有獨立的費用預算。監事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一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定期對監事進行培訓,提升監事的履職能力。
第一十九條 當全部外部監事一致同意時,有權書面提議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議后以書面形式反饋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當全部外部監事書面提議時,監事會應當召開監事會會議。當全部外部監事認為監事會會議議案材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以聯名書面提出延期召開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有關議案,監事會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條 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職、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監督情況; (二)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 (三)對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四)其他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的事項。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對監事會決議、意見或建議拒絕或拖延采取相應措施的,監事會有權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或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必要時可以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監事應當每年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監事會會議。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但一名監事不應在一次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監事的委托。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監事每年為商業銀行從事監督工作的時間不應少于十五個工作日。職工監事還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監督,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等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事長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組織履行監事會職責; (三)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股東代表大會或股東會報告工作; (五)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監督職責
第一節 履職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商業銀行章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和監事會相關決議,在經營管理中的決策中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理念、資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等情況; (四)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有效運作情況;董事參加會議、發表建議、提出意見情況;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方案、可能損害存款人及中小股東權益或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等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商業銀行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在職權范圍內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經營理念、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發現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等情形時,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建立健全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制度,明確評價內容、標準和方式等,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監事會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將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結果和評價依據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評價結果應當至少應分為三檔: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監事會應當向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對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有權建議罷免。對被評為不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有權建議罷免。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建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記錄制度,完善履職監督檔案。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情況,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決策和執行情況; (二)批準設立附屬機構、收購兼并、對外投資、資產購置、資產處置、資產核銷、對外擔保和管理交易等重大事項; (三)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濟資本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資本方案、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案、回購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并對利潤分配方案的合規性、合理性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應當審議商業銀行定期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聘用、解聘、續聘外部審計機構的合規性,聘用條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在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糾正。必要時,可以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三節 內控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治理架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劃分及履職情況。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內部控制監督重點包括: (一)內部控制環境;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 (五)監督評價與糾正; (六)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業務,尤其是新業務、新產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關鍵風險環節和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等內部控制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內控合規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對內部控制的有關崗位和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督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審閱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檢查報告和自我評價報告。對內部控制檢查和自我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規定的時限及時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情況。
第四節 風險管理監督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治理架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劃分和履職情況。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風險管理監督重點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風險管控機制; (二)風險管理戰略、風險偏好及其傳導機制; (三)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情況; (五)經濟資本分配機制; (六)并表管理戰略、制度、程序、定期審查和評價機制; (七)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應當對當期監管機構關注和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進行重點監督,調查評估風險管理情況,提出風險管理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定期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就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風險管理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情況進行溝通。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遵守銀監會風險監管指標情況。當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指標未能達到監管要求,且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未能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時,監事會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每年對監事會工作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對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監事會對監事的履職評價可以包括監事自評、互評和監事會評價等環節,由監事會形成最終的監事履職評價結果。對監事的年度履職評價結果應當至少分為三檔: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監事會應當向被評為基本稱職的監事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對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稱職的監事,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罷免。被評為不稱職的監事,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罷免。監事會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將監事會自評和監事履職評價結果和評價依據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薪酬(或津貼)安排應當由監事會提出,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審議確定。監事除在履職評價的自評環節外,不應參與本人履職評價和薪酬(或津貼)相關的決定過程。專職股東監事的薪酬執行延期支付制度。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四十五條 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可以建立監事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四十六條 監事應當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改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七條 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或每年未能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職,監事會應當監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予以罷免; (一)故意泄露商業銀行商業秘密,損害商業銀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利用監事地位謀取私利的; (三)在監督中應當發現問題而未能發現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導致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 (四)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嚴重失職行為;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每年對商業銀行的下列信息進行全面、及時、客觀、詳實的披露: (一)需要披露的會議決議事項; (二)對商業銀行定期財務報告的審核意見; (三)專職股東監事的薪酬和延期支付情況; (四)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制定相關工作細則。
第五十條 除非另有說明,本指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銀行監事會職責(2)
提供專業的word版文檔,優質的服務,希望對您有幫助/雙擊去除公司監事會工作職責工作體會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并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并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干部的行為實行監督,并對領導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并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并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一、監事會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5.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三、監事會的職責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銀行監事會職責(3)
銀行ⅩⅩ年監事會工作報告
? ?ⅩⅩ年,銀行監事會在市辦、銀監辦的正確領導下,在銀行理事會、經營班子的大力協助下,緊緊圍繞社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與銀行理事會、經營班子一道,促進本銀行各項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認真履行監督職能,有效的實施監督和評價
(一)積極參與和監督理事會重大決策活動 ? ?
ⅩⅩ年,監事會積極參與銀行理事會的決策過程,并在參與中體現監督作用。一是監事會成員列席每一次理事會會議,并對有關決議提案進行認真研究和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切實履行縣銀行章程賦予的工作職責。二是積極開展調研活動,深入基層信用社,圍繞社內組織資金、盤活不良貸款、以及員工思想動態等,進行專題調研,為理事會決策和經營提供多項參考意見。三是參與理事會的決策過程,銀行理事會在推進體制改革、合規經營、化解包袱,推進電子化建設、提升形象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決策,監事會全程參與,為全縣農村信用社在更高的平臺上起跳,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監事會認為:銀行理事會2013年的一系列的重大決策,思路清晰、目標明確,程序規范、合法有效,切實履行了社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各項職責,全體在崗理事能夠認真履職,工作卓有成效。? ?(二)全力支持、配合和監督經營班子經營管理活動? ? ⅩⅩ年,根據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確定的年度工作目標和思路,銀行經營班子切實履行職責,組織、指導和督促全縣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強化管理,不斷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在經營班子工作的具體運作過程中,銀行監事會積極支持與配合,并在支持配合中發揮監督作用。監事長代表監事會按時列席主任辦公會等重要活動,對于重大事項的決定和實施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措施的有效性,確保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確定的年度目標的實現。各項業務指標較為理想,年末各項存款…億元,比上年增加8億元,圓滿完成上級分配的任務;各項貸款’…..億元,比上年增加6億元,“三農”貸款占比達到90%以上。各項指標均創歷史最好水平,使全縣農村信用社的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得到快速提升。? ? 監事會認為:經營班子一年來的工作,通過班子成員及廣大員工的共同努力,全縣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取得了良好成績,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經營班子的工作符合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要求,運作行為扎實規范,采取措施扎實有效;全體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都能勤勉盡職,工作成績突出。 (三)對基層信用社和銀行中層履職情況實施監督和評價? ?魯縣銀行監事會根據章程賦予的職責和權利,在服從、服務于全局工作中,主動增強責任意識、內控意識、監督意識、風險意識,按季對基層信用社和銀行中層開展檢查監督工作。一是抓好序時稽核工作,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對全轄營業網點稽核面達到100%。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二是對2013年度經營成果真實性專項稽核,三是做好離職離任審計,給離職人員一個合理的評價,為銀行合理調配人員提供依據。
銀行監事會職責(4)
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監事會工作職責—規章制度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董事及第三人的利益,特此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懂事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班子會并立,獨立地行使對總經理、副總經理和中層管理人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長和經理。監事會對董事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并向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干部的行為實行監督,并對領導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對總經理行政管理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就需要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國資委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是公司職工;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席、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
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并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董事大會;
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
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一、監事會作用
監事會對董事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科長和中層領導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經理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中層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國資委報告。
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科長和中層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科長、中層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核對財務科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5.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發表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議,也可以在公司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三、監事會的職責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四、監事會主席崗位職責
(1)全面負責主持監事會工作、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2)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3)組織檢查、監督總經理、副總經理和中層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各項決議的行為;
(4)組織檢查、監督公司經營業務、財務狀況;
(5)組織檢查、查閱公司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
(6)組織核對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
(7)組織對公司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8)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9)有權對公司所發生的問題提出質詢;
(10)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11)負責組織完成國資委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五、監事會委員職責
(1)負責監督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各項決議的行為;
(2)負責檢查公司經營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3)負責核對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
(4)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部門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5)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六、監事會對各部門的具體監督內容:
(一)辦公室:
1、監督辦公室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
2、辦公室日常業務工作;
3、公司檔案、日常用品和辦公用品的監督;
4、監督辦公室對外融資工作;
5、辦公室其他業務工作;
(二)財務室:
1、財務室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等行為;
2、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其它會計資料;
3、核對會計報表、營業報告、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向董事長匯報,要求專業會計師幫助復審;
4、公司財務部工作的指導管理工作,并對采購審批單進行審核;
5、對公司出納工作進行監督;
6、公司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支出的審核工作;
7、協助財務部門建立公司內部核算的組織、數據管理體系、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成本控制,努力降低成本、增成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8、財務部其他業務工作;
(三)售樓部:
1、售樓部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等行為;
2、售樓部紀律,督促售樓部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考勤、儀表儀容等;
3、購房款由售樓處財務負責收取,并開收據;任何人無權打白條,或私自答應退客戶定金,否則,責任自負;
4、保持與公司其他部門的溝通,及時向公司領導通報項目的銷售狀況,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并提出解決建議;
5、售樓部其他業務工作;
(四)項目管理處:
1、貫徹執行國家、部頒的法規、規范,嚴格執行合同文件的有關條款要求及聯營體管理規定;
2、工程合同管理、技術管理;
3、工程的成本管理,提出成本目標,并對審定后的成本目標實行過程控制,定期進行成本分析,實行現場成本跟蹤,及時發現和糾正偏離成本目標的現象;
4、工程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的審查、轉發及交底審查;
5、審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為有效地控制和完成施工所需的圖紙、計算成果、施工方法說明書;
6、監督施工現場各種臨時設施的規劃布置;
7、督促按規定編制總體、年度、月施工進度計劃;并根據施工圖紙和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編制年、月材料申請計劃;
8、對于工程材料及質量進行監管審查;
9、對內、外工程價款的計量與結算,當月工程價款結算目標審查;
10、記述本合同工程大事、工程技術決定和其他重要決策等事項;
11、掌握工程施工的實時動態;
12、負責工程的竣工管理,組織與指導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竣工資料的編制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
銀行監事會職責(5)
加強稽核審計,開展操作風險監督。 年重點進行了序時、離任、專項、后續等方面的稽核審計工作。下面是整理的關于銀行監事會工作報告,歡迎借鑒!
各位股東代表,同志們:
現在,我受武威農商銀行監事會委托,作 年度工作報告。請予以審議。
一、 年的主要工作
年,武威農商銀行監事會在省聯社及總行黨委的正確領導下,以改革發展為主線,充分發揮了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協助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協調運用各種監督手段,開展了領導班子履職行為監督、經營風險監督、行業作風監督,監督理念不斷深化,監督能力不斷提高,較好地履行了職責。
(一)加強制度保障,開展廉政建設監督。一是組織制定了《武威農商銀行中層管理人員述廉工作實施方案》《武威農商銀行 年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壞體系工作實施方案》《武威農商銀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壞工作檢查考核細則》《武威農商銀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實施細則》《武威農商銀行兼職紀檢監督員管理辦法》《武威農商銀行員工違規違章行為積分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度辦法,健全和完善了制度體系,形成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的管理監督機制,促進了各項業務合規經營。二是認真學習貫徹省聯社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進行了全面的分解落實,明確了責任主體,層層與各部門、各支行簽訂了武威農商銀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壞工作責任書。三是進一步明確了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對貫徹執行 、省、市、區及省聯社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作出了具體安排,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切實加強了中層管理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監督,督促黨員領導干部自覺做到清正廉潔。
(二)加強監督機制,開展高管履職監督。一是配合省聯社黨委巡視辦第四巡視組,圍繞領導班子成員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作風等方面開展了履職情況監督,對總行領導班子成員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了民主測評,測評結果均在優秀以上。二是配合省聯社考核組組織召開了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總行領導班子進行了述職述廉,從"三會一層"權力運行、"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等方面進行了權力運行情況的監督,開展了批評與自我批評,嘗試了上級監督、同級監督與群眾監督協同進行的有效途徑。三是堅持監事會監督和群眾監督協同監督的原則,從落實 "八項規定、六條禁令"和省委"雙十條規定"、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業務經營管理及員工隊伍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組織召開了多層面征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黨支部、中層管理人員及員工代表的意見建議,將意見建議原汁原味的提交到了總行黨委,有效開展了履職行為監督。
(三)加強稽核審計,開展操作風險監督。 年重點進行了序時、離任、專項、后續等方面的稽核審計工作。一是按照省聯社《 年稽核審計工作安排意見》制定了具體的審計方案,嚴格按照方案對全轄101個營業 點的會計、內控、信貸、財務、賬戶、反洗錢等業務進行了三輪次序時稽核審計,稽核審計面達100%。二是對50家支行(營業部)進行了三輪后續跟蹤稽核審計,針對其中17家支行共32個營業 點開展了柜面業務專項審計、操作風險預警系統運行評價專項審計的后續跟蹤審計工作,跟蹤審計面達100%。三是按照省聯社抽樣工作安排,對17家支行共32個營業 點的柜面業務操作及風險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通過以上審計,共查出違規問題1050筆、金額9032萬元,提出審計建議126條。四是對總行5名高管人員進行了任前審計。五是對137名管理人員進行了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其經營業績進行了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其離任移交手續進行了監交。六是對26名委派會計進行了業務移交的監交工作。
(四)加強效能服務,開展行業作風監督。一是按照 和省、市、區委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違反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等履職不到位和監督不力的問題,組織開展了"不作為、慢作為"專項整治活動,提高了全行服務效能,轉變了工作作風。二是制定了武威農商銀行 年度效能風暴行動民主評議機關作風和行風實施方案,對照方案開展了行風評議工作,組織召開了 年度效能風暴行動民主評議機關作風和政風行風質詢會議,對我行作風建設和效能建設的滿意度進行了現場測評,滿意率達98。8%。三是圍繞工作作風和行風建設情況對各支行進行了明察暗訪,發放了調查問卷,落實了整改措施,狠抓了作風建設。四是及時對上訪、投訴事件進行查證核實,加大了調查處理力度,提高了上訪投訴事件的辦結率。 年共受理各類來信來訪及客戶投訴事件133件,調查處理133件,執結率達100%,做好了來信來訪人員的思想安撫工作,達到了化解矛盾,解決問題,提升我行形象的目的。五是組織開展了"3。17"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打擊防范經濟的犯罪"、"遠離非法集資、杜絕高額誘惑"等多種進社區為主題的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了社會對我行的認知度。
銀行監事會職責(6)
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作用
1、監事會對校委會、理事會負責,維護學院教職工合法權益。
2、理事會、校委會保障監事會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學院財務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3、理事會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監事會發現理事會管理人員、院委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二、監事會的職權
1、提議召開臨時院委會、理事會,監事會可以在校委會、理事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2、對學校財務報告進行審核,發現問題有權質疑、審計。
3、對理事會及院委會的成員進行監督,有權責令對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予以糾正。
三、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主席代表監事會對理事會和校務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1、主持監事會工作。
2、建立健全監事會各類檢查、監督和考核的體系和相關制度。
3、組織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管理和重大決策。
4、組織監督、檢查校務委員會及其成員執行相關政策法規、學校章程及理事會決議的行為。
5、配合校長對校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年度、學期和月度工作實施考評;監督、檢查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
6、有權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提出質詢,相關人員必須給予解釋。
7、參加校長辦公會和各類行政會議,對學校重大事項的決定和處理有建議權。
8、出席理事會會議,參與審議理事會的重大事項。
9、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工作,向理事會通報工作。
10、完成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11、檢查學校的財務情況。
四、監事的組織機構
(一)、監事長:韓繼康
成 員:顏波、劉可文、韓果豐、蔡紅
(二)、監事會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因工作需要如有異動,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補選。
(三)、監事會成員任職條件
1、政治堅定、與時俱進。
2、熱愛本職工作,業務能力強。
3、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4、以身作財,勤政廉潔。
五、監事會工作
(一)、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工作,召集監事會會議,督促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學院的重大問題。
(二)、 每年召開一至二次監事會工作會議,對學院的監事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部署,及時組織監事會成員認真研究,在監督過程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監管任務的有效落實。
(三)、 監事會的監督方式
1、日常運行監督。主要查看資料、參加會議、聽取情況、質詢提問、召開各種會議,對學院總體運行情況給出監督評價意見。
2、對重大事項實行監督。對學院辦學過程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真實性和合法性監督,一經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監事會主席可以列席學校校委會、理事會召開的會議
(五)、監事會成員應在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不得越權濫用,監事會其他成員要認真執行監事會決議,完成監事會交辦的任務。
(六)、監事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或按照程序改組、免去、解聘或按有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1、不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監事會的規章制度和決議履行職責的。
2、對學校領導班子嚴重違法未及時發現、及時報告的。
3、超越監事會職權,侵犯學校合法權益的。
4、泄露學校機密,利用監事會職權謀取私利的。
(七)監事會成員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加強自身修養,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八)監事會應按照議事規則、崗位職責等各項管理制度進行監事,以規范監事會的日常運行。
銀行監事會職責(7)
監事會主席有哪些權利 監事會主席有什么職責
監事會主席全面負責主持監事會工作;監事會主席組織檢查、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監事會主席組織檢查、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狀況;監事會主席有權組織檢查、查閱公司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
在很多股份公司里面,除了會設立董事會以外,同時也會設立監事會,對公司的事項作出一定的監督。而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頭,自然手中會握有一定的權利。不過大家知道監事會主席一般都享有怎樣的權利嗎?接下來,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監事會主席有什么權利
就監事會主席本身而言,一般都是虛職,沒有什么實際權利,因為監事會目前在國內還是花架子,但一般監事會主席也是由內部或外部的有一定職務的人來擔任的,比如說黨委書記之類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有實際權利。就看你怎么理解了。
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是監事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對股東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二、監事會主席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監事會主席全面負責主持監事會工作;
監事會主席組織檢查、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監事會主席組織檢查、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狀況;
監事會主席有權組織檢查、查閱公司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
監事會主席有權組織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
監事會主席有權組織對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監事會主席有權對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工作提出質疑;
監事會主席有權組織對各部門和駐外機構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監事會主席有權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監事會主席有權對公司所發生的問題提出質詢;
監事會主席負責組織完成股東大會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監事會主席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同時相關法律中對擔任監事會主席也是有明確的條件要求的,因此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監事會主席。而在成為了監事會主席之后,自然也是享有一定的權利,不過這些權利都是與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相關的。
銀行監事會職責(8)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寫,打印時應當刪除文本中紅色字體部分。
合資有限公司監事會決議樣本:任免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開。監事會主席已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體監事,應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實際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①。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選舉___________為公司監事會主席,免去___________公司監事會主席的職務。
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②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棄權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與會監事簽字:
年 月 日
——————————————————————————————————
注:①如果有監事未出席會議,可在決議中注明該監事的姓名,未出席會議的原因。如監事委托他人參加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②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達到法律規定及章程約定比例以上的表決權的監事通過。
銀行監事會職責(9)
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監事會的組織和行為,提高監事會履職的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設有監事會的商業銀行。不設監事會的商業銀行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負責,以保護商業銀行、股東、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為目標。
第四條 監事會工作應當基于適當組織架構,合理確定職責權利,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工作、科學有效的原則,有效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商業銀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并根據資產規模、業務狀況和股權結構合理確定監事會規模和構成。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應當包括股東監事、職工監事和外部監事,其中職工監事、外部監事的比例均不應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條 股東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3%以上的股東提名。外部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職工監事由監事會、商業銀行工會提名。
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監事原則上不應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原則上同一股東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監事候選人,不應即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又提名外部監事候選人。因特殊股權結構需要豁免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罷免和更換;職工監事由商業銀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程序選舉、罷免和更換。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監事的市場化選聘機制。
第八條 監事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
外部監事就職前應當向監事會發表申明,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并承諾勤勉盡職。外部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年,不應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不應在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金融機構兼任外部監事。
第九條 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設立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
第一十條 監事會應當積極指導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有效實施對內部審計部門的業務管理和工作考評。
第一十一條 監事會下設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一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外,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盡責情況、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
第一十三條 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提示、約談、質詢并要求答復。
第一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理層會議,并有權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一十五條 商業銀行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前告知監事會,并向監事會提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審計事項、重大人事變動事項以及其他監事會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一十六條 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以采用非現場監測、檢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計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協助等多種方式。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商業銀行所有經營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擁有獨立的費用預算。監事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一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定期對監事進行培訓,提升監事的履職能力。
第一十九條 當全部外部監事一致同意時,有權書面提議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議后以書面形式反饋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當全部外部監事書面提議時,監事會應當召開監事會會議。
當全部外部監事認為監事會會議議案材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以聯名書面提出延期召開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有關議案,監事會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條 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職、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監督情況;
(二)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
(三)對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四)其他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的事項。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對監事會決議、意見或建議拒絕或拖延采取相應措施的,監事會有權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或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必要時可以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監事應當每年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監事會會議。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但一名監事不應在一次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監事的委托。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每年為商業銀行從事監督工作的時間不應少于十五個工作日。
職工監事還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監督,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等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事長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組織履行監事會職責;
(三)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股東代表大會或股東會報告工作;
(五)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監督職責
第一節 履職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商業銀行章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和監事會相關決議,在經營管理中的決策中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理念、資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等情況;
(四)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有效運作情況;董事參加會議、發表建議、提出意見情況;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方案、可能損害存款人及中小股東權益或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等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商業銀行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在職權范圍內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經營理念、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發現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等情形時,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建立健全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制度,明確評價內容、標準和方式等,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監事會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將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結果和評價依據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
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評價結果應當至少應分為三檔: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監事會應當向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對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有權建議罷免。對被評為不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有權建議罷免。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建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記錄制度,完善履職監督檔案。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情況,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決策和執行情況;
(二)批準設立附屬機構、收購兼并、對外投資、資產購置、資產處置、資產核銷、對外擔保和管理交易等重大事項;
(三)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濟資本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資本方案、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案、回購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并對利潤分配方案的合規性、合理性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應當審議商業銀行定期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聘用、解聘、續聘外部審計機構的合規性,聘用條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在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糾正。必要時,可以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三節 內控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治理架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劃分及履職情況。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內部控制監督重點包括:
(一)內部控制環境;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
(五)監督評價與糾正;
(六)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業務,尤其是新業務、新產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關鍵風險環節和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等內部控制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內控合規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對內部控制的有關崗位和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督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審閱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檢查報告和自我評價報告。對內部控制檢查和自我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規定的時限及時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情況。
第四節 風險管理監督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治理架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劃分和履職情況。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風險管理監督重點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風險管控機制;
(二)風險管理戰略、風險偏好及其傳導機制;
(三)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情況;
(五)經濟資本分配機制;
(六)并表管理戰略、制度、程序、定期審查和評價機制;
(七)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應當對當期監管機構關注和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進行重點監督,調查評估風險管理情況,提出風險管理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定期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就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風險管理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情況進行溝通。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遵守銀監會風險監管指標情況。當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指標未能達到監管要求,且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未能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時,監事會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每年對監事會工作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對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監事會對監事的履職評價可以包括監事自評、互評和監事會評價等環節,由監事會形成最終的監事履職評價結果。
對監事的年度履職評價結果應當至少分為三檔: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監事會應當向被評為基本稱職的監事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對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稱職的監事,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罷免。被評為不稱職的監事,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罷免。
監事會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將監事會自評和監事履職評價結果和評價依據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薪酬(或津貼)安排應當由監事會提出,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審議確定。監事除在履職評價的自評環節外,不應參與本人履職評價和薪酬(或津貼)相關的決定過程。
專職股東監事的薪酬執行延期支付制度。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四十五條 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可以建立監事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四十六條 監事應當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改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七條 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或每年未能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職,監事會應當監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予以罷免;
(一)故意泄露商業銀行商業秘密,損害商業銀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利用監事地位謀取私利的;
(三)在監督中應當發現問題而未能發現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導致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
(四)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嚴重失職行為;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每年對商業銀行的下列信息進行全面、及時、客觀、詳實的披露:
(一)需要披露的會議決議事項;
(二)對商業銀行定期財務報告的審核意見;
(三)專職股東監事的薪酬和延期支付情況;
(四)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制定相關工作細則。
第五十條 除非另有說明,本指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銀行監事會職責(10)
XXXXX公司監事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XXXXXXXXXX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了監事會會議。公司共有監事事五名,實到五名,會議由全體監事推舉的XXX主持,經全體監事表決一致通過以下事項:
選舉XXX為公司監事會主席。
全體監事簽字:
年月日
銀行監事會職責(11)
銀行監事會工作計劃
篇一:XX年度監事會工作計劃
**********公司監事會
XX年工作計劃
一:總體工作思路:
以落實“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和三個配套實施辦法”為依托,緊緊圍繞公司XX年的生產經營目標,結合合營企業特點和公司管理實際,創新監事會工作方式;堅持以財務監督為中心,增強當期監督的時效性和有效性;加強對重大經營管理活動、重要經營業務和和關鍵管理環節,以及重要生產、經營部門的監督檢查,關注董事會決策和公司重點工作開展,探索建立監事會對企業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切實履行好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監督職責,維護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保障資產保值增值。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完善監督職能,增強監監督工作有效性。
1、結合國家政策、形勢和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學習貫徹《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和三個配套實施辦法,使監督工作建立在“全面監督、重點突出,合法有效、監督有力”的基礎之上。
2、完善監督職能。緊緊把握鋼鐵市場環境和公司發展戰略,探索建立監事會工作新機制。樹立“日常監督與集中檢查并重”、“財務監督與重大事項跟蹤并重”的工作思路。改進完善XX年財務監督模式和資產效率與效益監督模式,建立監事會內部主體責任清晰、工作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
3、建立與董事會和經營班子信息溝通渠道和有效的溝通方式,圍繞公司中心工作,構建“監督+服務”的工作模式,積極主動、嚴細監督,提高監督效率,支持經營班子依法經營。
(二)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增強主動服務意識,監督董事會決議執行。
1、以維護股東利益為目的,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更加主動地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去,要帶著問題搞調研,確保日常工作務實科學、細致深入。
2、針對職能部門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組織專門力量,客觀公正調查分析,查清原因、落實責任,向董事會和經營班子提交改進意見。
3、發揮監事和工作人員主動性,廣泛調研集思廣益,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議。
4、根據經濟業務性質,對招投標與合同實施有計劃地抽查檢查,開展事前監督。
5、發揮職能作用,緊密配合董事會工作,督促董事會相關決
議落實,監督相關決策順利執行。
(三)、強化對重要部門和重大經濟業務的監督力度。
1、加強對財務、生產、供銷、設備等職能部門和主要車間的工作監督,針對部門工作對公司整體運營帶來的影響,開展專題調查。
2、對功能性性承包合同、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跟蹤評價。 3、創造條件開展對部門的管理審計,對經營班子工作進行評價 三、項目計劃與工作要點(見附表):
XX年12月26日
XX年監事會工作計劃一覽表
篇二:XX年度監事會工作計劃
黔西縣思源實驗學校監事會
XX年工作計劃
一:總體工作思路:
1、以落實“加強和改進黔西縣思源實驗學校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為依托,緊緊圍繞學校XX年的教學管理目標,創新監事會工作方式;堅持以財務監督為中心,增強當期監督的時效性和有效性;加強對學校重大采購活動和關鍵管理環節的監督檢查,探索建立監事會對學校廉政文化和預警機制;切實履行好法律和學校賦予的監督職責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完善監督職能,增強監監督工作有效性。
1、結合國家政策、形勢和有關文件精神,使監督工作建立在“全面監督、重點突出,合法有效、監督有力”的基礎之上。
2、完善監督職能。緊緊把握學校環境和學校發展戰略,探索建立監事會工作新機制。樹立“日常監督與集中檢查并重”、“財務監督與重大事項跟蹤并重”的工作思路。建立監事會內部主體責任清晰、工作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
3、建立與學校領導班子信息溝通渠道和有效的溝通方式,圍繞學校工作,構建“監督+服務”的工作模式,積極主動、嚴細監督,提高監督效率。
(二)以維護學校整體發展為出發點,增強主動服務意識。
1、針對職能部門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組織專門力量,客觀公正調查分析,查清原因、落實責任。
2、發揮監事和工作人員主動性,廣泛調研集思廣益,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議。
3、根據經濟業務性質,對招投標與合同實施有計劃地抽查檢查,開展事前監督。
5、發揮職能作用,緊密配合學校工會,總務工作,督促學校相關決議落實,監督相關決策順利執行。
(三)、強化對重要部門和重大經濟業務的監督力度。
1、加強對財務、設備等職能部門的工作監督,針對部門工作對學校整體運營帶來的影響,開展專題調查。
2、創造條件開展對部門的管理審計,對領導班子工作進行評價 3、收集廣大教師的意見或建議,及時向領導反饋
XX年08月26日
XX年監事會工作計劃一覽表
篇三:XX年度監事會工作計劃
****有限公司監事會 XX年工作計劃
一:總體工作思路:
以落實“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和三個配套實施辦法”為依托,緊緊圍繞公司XX年的生產經營目標,結合合營企業特點和公司管理實際,創新監事會工作方式;堅持以財務監督為中心,增強當期監督的時效性和有效性;加強對重大經營管理活動、重要經營業務和和關鍵管理環節,以及重要生產、經營部門的監督檢查,關注董事會決策和公司重點工作開展,探索建立監事會對企業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切實履行好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監督職責,維護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保障資產保值增值。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完善監督職能,增強監監督工作有效性。
1、結合國家政策、形勢和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學習貫徹《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和三個配套實施辦法,使監督工作建立在“全面監督、重點突出,合法有效、監督有力”的基礎之上。
2、完善監督職能。緊緊把握鋼鐵市場環境和公司發展戰略,探索建立監事會工作新機制。樹立“日常監督與集中檢查并重”、“財務監督與重大事項跟蹤并重”的工作思路。改進完善XX年財務監督模式和資產效率與效益監督模式,建立監事會內部主體責任清晰、工作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
3、建立與董事會和經營班子信息溝通渠道和有效的溝通方式,圍繞公司中心工作,構建“監督+服務”的工作模式,積極主動、嚴細監督,提高監督效率,支持經營班子依法經營。
(二)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增強主動服務意識,監督董事會決議執行。
1、以維護股東利益為目的,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更加主動地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去,要帶著問題搞調研,確保日常工作務實科學、細致深入。
2、針對職能部門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組織專門力量,客觀公正調查分析,查清原因、落實責任,向董事會和經營班子提交改進意見。
3、發揮監事和工作人員主動性,廣泛調研集思廣益,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議。
4、根據經濟業務性質,對招投標與合同實施有計劃地抽查檢查,開展事前監督。
5、發揮職能作用,緊密配合董事會工作,督促董事會相關決議落實,監督相關決策順利執行。
(三)、強化對重要部門和重大經濟業務的監督力度。
1、加強對財務、生產、供銷、設備等職能部門和主要車間的工作監督,針對部門工作對公司整體運營到來的影響,開展專題調查。
2、對功能性性承包合同、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跟蹤評價。 3、創造條件開展對部門的管理審計,對經營班子工作進行評價 三、項目計劃與工作要點(見附表):
XX年12月26日
為全面完成公司全年各項工作任務,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擔負起監事會監督保證職責,經監事會議討論通過,特做如下計劃:一、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1、監事會要堅特每周五半天學習的制度,以學習《鄧小平文選》和黨的方針政策為重點,聯系公司和監事會工作,提高政策理論水平,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
2、每個監事會成員都要堅持自學,根據自己的工作需要,選學業務和文化知識,成為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內行,為行使監事職責打好基礎。
3、認真做好股東和職工學習的組織和輔導工作,幫助排除學習中的障礙,提高學習水平,解決實際問題,把學習不斷堅持下去。二、履行職責,認真搞好監督監察。
1、監事會要深入公司生產經營各環節,及時掌握公司經營狀況,每月要對公司生產、銷售、成本及各項經濟計劃指標完成情況做一次檢查,認真做好記錄和全面分析。
2、對公司財務收支情況和經濟效益情況,監事會每兩個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并把結果向股東大會進行全面報告。
3、監事會每半年要向股東大會報告一次對公司監督監察情況,肯定成績,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
4、監事會每個成員都要履行職責,堅持不脫離生產,不脫離群眾,不脫離實際,接受股東的監督,經常反映股東的意見和要求,為改進公司工作盡職盡責。三、開展活動,保證公司工作開展。
1、每月召開一次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參加的座談會,了解股東和職工對工司的意見和要求。
2、每個季度舉辦一次股東和職工參加的文體活動,合理化建議活動或義務勞動等有效活動,增強凝聚力。
3、廣泛開展談心活動,每個監事會成員都要結交知心朋友,幫助股東和職工解決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問題,加強公司和股東職工之間的聯系。四、以身做則,加強監事會自身建設。
1、監事會成員要嚴格要求自己,做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模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模范,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的模范,刻苦學習精通技術業務的模范,秉公執法維護公司利益的模范。
2、監事會每兩個月要進行一次工作總結,先由每個成員進行總結,然后進行全面總結,不斷改進工作,努力上水平。
3、每半年監事會要向股東,職工報告一次自身建設情況,并請股東和職工代表給提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監事會的各項工作,為加速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XX年監事會工作計劃一覽表
銀行監事會職責(12)
6.監事職位說明書
職業名稱
監事
文件編號
GZSM-A006
編制
核準
生效日期
一、 基本資料
職務名稱
監事
所屬部門
監事會
直接上級職位
——
定員人數
2人
轄員人數
——
直接下級職位
——
二、 職位關系
可擔任此職位的人員
三、 工作說明
1.工作概要
監督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維護公司根本利益。
2. 工作內容
類別
內容
考核標準
1.全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4)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 列席董事會會議
是否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2.承辦
股東/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績效考核。
3.報審后承辦
4.配合
5.其他
四、 任職資格
1.學歷要求
最低學歷要求
專業要求
大學本科
經管、財務
2.業務培訓要求
培訓內容
培訓期限
(1) 投資、資產管理業務;
(2) 財務、審計業務。
3.工作經驗要求
長期企業管理經驗。
4.個性特征要求
(1) 有較強的人際關系能力;
(2) 為人熱情,具有敏銳的頭腦和良好的判斷力;
(3) 為人正直,誠實,有信用,具有較強的責任感。
5.其他要求
銀行監事會職責(13)
監事會主席職責是什么
1、檢查公司財務;2、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5、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銀行監事會職責(14)
監事會職責是什么
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 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公司董事和經理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是與董事會平級,在公司中起到監督作用的監察機關。監事會的成員就是公司任命的所有監視,監事會的存在很有效的減少了損害公司利益的現象,他是一個公司必不可少的機構。今天,就來給您講講監事會和監事會職責。
一、監事會
(一)概念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目的是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
(二)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主要特征
1、監督職能的獨立性。
2、監督職能的法定性。
3、監督職能的專門性。
二、監事會職責
1、 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閱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并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復審;
5、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9、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10、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和審查公司的董事會,經理,包括公司的高層領導層,防止他們濫用職權,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利益損失。監事會的選舉由職工大會這類民主選舉產生,切監事會的成員要來自公司員工的各個層級,保證監督的公平公正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徐州律師。
銀行監事會職責(15)
石家莊同創鐵路運輸學校
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作用
1、監事會對校委會、董事會負責,維護學校教職工合法權益。
2、董事會、校委會保障監事會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學院財務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3、董事會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監事會發現董事會管理人員、校委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二、監事會的職權
1、提議召開臨時校委會、董事會,監事會可以在校委會、董事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2、對學校財務報告進行審核,發現問題有權質疑、審計。
3、對董事會及校委會的成員進行監督,有權責令對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予以糾正。
三、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主席代表監事會對董事會和校務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1、主持監事會工作。
2、建立健全監事會各類檢查、監督和考核的體系和相關制度。
3、組織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管理和重大決策。
4、組織監督、檢查校務委員會及其成員執行相關政策法規、學校章程及董事會決議的行為。
5、配合校長對校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年度、學期和月度工作實施考評;監督、檢查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
6、有權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提出質詢,相關人員必須給予解釋。
7、參加校長辦公會和各類行政會議,對學校重大事項的決定和處理有建議權。
8、出席董事會會議,參與審議董事會的重大事項。
9、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工作,向董事會通報工作。
10、完成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11、檢查學校的財務情況。
四、監事的組織機構
(一)、監事長:(按姓名筆畫排名)
成 員:(按姓名筆畫排名)
(二)、監事會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因工作需要如有異動,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補選。
(三)、監事會成員任職條件
1、政治堅定、與時俱進。
2、熱愛本職工作,業務能力強。
3、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4、以身作財,勤政廉潔。
五、監事會工作
(一)、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工作,召集監事會會議,督促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學校的重大問題。
(二)、 每年召開一至二次監事會工作會議,對學校的監事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部署,及時組織監事會成員認真研究,在監督過程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監管任務的有效落實。
(三)、 監事會的監督方式
1、日常運行監督。主要查看資料、參加會議、聽取情況、質詢提問、召開各種會議,對學院總體運行情況給出監督評價意見。
2、對重大事項實行監督。對學校辦學過程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真實性和合法性監督,一經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監事會主席可以列席學校校委會、董事會召開的會議
(五)、監事會成員應在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不得越權濫用,監事會其他成員要認真執行監事會決議,完成監事會交辦的任務。
(六)、監事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或按照程序改組、免去、解聘或按有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1、不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監事會的規章制度和決議履行職責的。
2、對學校領導班子嚴重違法未及時發現、及時報告的。
3、超越監事會職權,侵犯學校合法權益的。
4、泄露學校機密,利用監事會職權謀取私利的。
(七)監事會成員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加強自身修養,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八)監事會應按照議事規則、崗位職責等各項管理制度進行監事,以規范監事會的日常運行。
石家莊同創鐵路運輸中專學校
2018-5-23
銀行監事會職責(16)
企業監事會職責
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自我監督和自我約束機構,在保證公司行為的規范和實現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地位日益突出。而許多轉制公司的監事會卻形同虛設,不能獨立地發揮監督作用,實踐中常出現監事會監督不力,“不監事”、“監不了事”的現象。因此對國有股份制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研究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監事會目前存在以下問題,使其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一是就其自身監督職能看,不少股份制公司監事會的監督還停留在表層上,沒有深入到企業內在實質,所發現的問題大多是皮毛,對于一些企業“黑箱操作”行為,缺乏有效監督手段;二是企業內部監督機構龐雜,監事會沒有整合利用相關資源,監督成本大且效率低下;三是沒有理順監事會與獨立董事的關系。
究其存在問題的原因,不外乎三個方面:一是思想觀念上的問題。我國《公司法》頒布得較晚,傳統體制和傳統思想影響深,不少人思想僵化,因循守舊,本能地排斥監事會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運用。另外,在實踐中,監事會制度的價值功效也未能被人們深刻的認識;二是管理體制上的問題。不少國有企業從組織結構上講雖然已改組為公司形態,但經營機制與原來的國有企業并沒有多少區別。國有大股東仍然走的是“兩權分離”擴大企業經營權的思路,規范化的公司治理結構還沒有形成。國有股份公司監事會缺乏真正的資產代表者,監事對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效益缺乏一種內在的深切關注;三是制度設計上的問題。我國現行《公司法》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股份制改革的實際出發,對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設置及職權行使作出了規定,但相關規定在實踐中缺乏應有的可操作性,在監事會的組成和監事資格方面的規定、監事會職權行使方面的規定、監事會經費的缺乏獨立性設計上、激勵約束上存在缺陷。制度設計上的漏洞與不足是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的主要原因。
隨著我國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進一步完善國有股份制公司監事會的制度,顯得尤為迫切。結合實際,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從制度設計層面完善國有控股股份監事會制度。
完善國有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應建立以下工作流程:一是監事會與被監督公司的交換意見工作流程;二是監事會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落實監督成果的工作流程。
完善國有股份制公司監事會和監事的激勵機制。一是將監事會主席及專職監事的薪酬與被監督企業的監督檢查成果適當掛鉤;二是增加獎勵中物質獎勵的比重;三是對專職監事在干部選用和提拔上給足夠的晉升空間和晉升渠道。
完善國有股份制公司監事會和監事的約束機制,增加對公司監事會及監事在監督檢查中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的要求,建立符合實際的監事會工作質量考評機制,避免監事會在檢查中走過場、做樣子,提高監督的質量。
完善國有股份制公司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運用機制。一是使事后監督拓展到實時監督,將集中監督與日常監督結合起來;二是要完善對發現問題的解決機制,增加對監督檢查報告中涉及到國資委以外相關部門時解決問題的協調機制;三是建立監事會與公司通報和反饋機制,加強同董事會的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經理層的審計部門、黨委領導下的紀檢和監察的協作與溝通。
二、從立法層面上完善國有股份制公司監事會制度。
建立以國有資產法為核心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體系。我國應盡快制定一部《國有資產法》,從國有資產管理法、國有資產經營法和國有資產取得制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國有資產法律體系。同時,與其相關的《全面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破產法》、《證券法》、《會計法》也要盡快完善。
完善以《公司法》為基礎的監事會制度體系。首先應明確監事會的人數;改善監事會的組織結構,引入外部監事制度,并且在引入時進一步嚴格外部監事的條件;對監事的消極資格要有具體和明確的規定;完善監事的任免機制,防止監事侯選人的提名確定控制在董事會的手中;要明確規定監事的解任與補充;明確監事任期的長短應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的任期相差無幾,而不能比董事的任期短一、二倍;擴大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增強監事會財務檢查權、職務監督權、不當行為阻卻權和人事監督權。
三、從公司內部管理層面,理順監事會與獨立董事的關系。
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并存沒有問題,二者可以協調發揮作用。獨立董事是從董事會內部加強制約,監事會主要從董事會外部進行監督。監事不參與董事會的決策,側重于事后監督;獨立董事卻恰恰是通過在執行層次上參與董事會的決策,側重的是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獨立董事下設的各專業委員會的監督屬于“妥當性”監督,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司法權對此不能過多干預,其監督決議受“商業判斷規則”的庇護;而監事會的監督屬于合法性監督,事關公司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重大關系,司法權可以說“不”,商業判斷規則沒有適用的空間。
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權有交叉重疊的地方,二者都對公司財務的檢查監督作為核心內容;二者都有權監督董事、經理的違法行為。因此《公司法》應對監事會的規定加以細化和補充,突出監事會對董事和經理人員違反法定善良義務和注意義務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權,但對于重大關聯交易,由于獨立董事的地位具有一定的超脫性,由他來審查和監督。同時還應強化監事會的財務監督權,使之發揮類似美國董事會附屬委員會之一的審計委員會的功能,但由于監事會目前無會計人員的要求,故監事會在必要時可以請求獨立董事的協助,以便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
銀行監事會職責(17)
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賦予監事會的職責,為做好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事會監督檢查活動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行章程關于監事會職責的規定,監督全行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監督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盡職履責行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依法合規經營,防范風險,保護本行、股東、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監事會監督檢查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形式,以監事會組織監事進行檢查的形式為主。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檢查,也可以要求本行有關部門協助檢查。
第四條 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由監事會主席或其指定的監事牽頭組織和領導。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 監事會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財務活動;
(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遵守國家有關金融法律規章,依法合規經營情況;
(三)董事會確立穩健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展戰略的情況;
(四)定期對董事會制定的發展戰略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五)本行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六)董事的選聘程序;
(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
(九)本行經營管理過程的專項檢查,如資產質量、利潤的真實性、大額投資審批、呆壞帳核銷、重大案件、關聯交易等;
(十)股東大會授權或董事會委托的專項調查或檢查活動。
其中,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本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盡責情況、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
第六條 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執行股東大會和監事會相關決議,在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中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理念、資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等情況;
(四)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有效運作情況;董事參加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情況;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方案、可能損害存款人及中小股東權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損失等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執行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在職權范圍內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經營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 在財務監督方面,監事會重點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情況,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決策和執行情況;
(二)批準設立附屬機構、收購兼并、對外投資、資產購置、資產處置、資產核銷、對外擔保和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
(三)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濟資本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案、回購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九條 在內部控制方面,監事會監督重點包括:
(一)內部控制環境;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
(五)監督評價與糾正;
(六)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十條 在風險管理方面,監事會監督重點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風險管控機制;
(二)風險管理戰略、風險偏好及其傳導機制;
(三)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情況;
(五)經濟資本分配機制;
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監事會的組織和行為,提高監事會履職的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設有監事會的商業銀行。不設監事會的商業銀行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負責,以保護商業銀行、股東、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為目標。
第四條 監事會工作應當基于適當組織架構,合理確定職責權利,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科學有效的原則,有效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商業銀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并根據資產規模、業務狀況和股權結構合理確定監事會規模和構成。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應當包括股東監事、職工監事和外部監
事,其中職工監事、外部監事的比例均不應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條 股東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3%以上的股東提名。外部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職工監事由監事會、商業銀行工會提名。
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監事原則上不應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原則上同一股東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監事候選人,不應既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又提名外部監事候選人。因特殊股權結構需要豁免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罷免和更換;職工監事由商業銀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程序選舉、罷免和更換。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監事的市場化選聘機制。
第八條 監事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
外部監事就職前應當向監事會發表申明,保證其具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并承諾勤勉盡職。外部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應超過六年,不應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不應在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金融機構兼任外部監事。
第九條 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設立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
第十條 監事會應當積極指導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有效實施對內部審計部門的業務管理和工作考評。
第十一條 監事會下設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外,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盡責情況、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
第十三條 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提示、約談、質詢并要求答復。
第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理層會議,并有權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前告知監事會,并向監事會提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審計事項、重大人事變動事項以及其他監事會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條 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以采用非現場監測、檢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計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協助等多種方式。
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商業銀行所有經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擁有獨立的費用預算。監事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定期對監事進行培訓,提升監事的履職能力。
第十九條 當全部外部監事一致同意時,有權書面提議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議后以書面形式反饋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當全部外部監事書面提議時,監事會應當召開監事會會議。
當全部外部監事認為監事會會議議案材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以聯名書面提出延期召開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有關議案,監事會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條 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職、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監督情況;
(二)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
(三)對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四)其他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的事項。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對監事會決議、意見和建議拒絕或拖延采取相應措施的,監事會有權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或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必要時可以向監管機構報
告。
第二十一條 監事應當每年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監事會會議。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但一名監事不應當在一次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監事的委托。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每年為商業銀行從事監督工作的時間不應少于十五個工作日。
職工監事還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監督,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等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事長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組織履行監事會職責;
(三)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工作;
(五)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監督職責
第一節 履職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商業銀行章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和監事會相關決議,在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中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理念、資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等情況;
(四)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有效運作情況;董事參加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情況;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方案、可能損害存款人及中小股東權益或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等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商業銀行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在職權范圍內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經營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發現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等情形時,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議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建立健全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制度,明確評價內容、標準和方式等,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監事會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將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結果和評價依據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
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履職評價結果應當至少分為三檔: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監事會應當向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對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有權建議罷免。對被評為不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有權建議罷免。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建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職監督記錄制度,完善履職監督檔案。
第二節 財務監督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情況,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決策和執行情況;
(二)批準設立附屬機構、收購兼并、對外投資、資產購置、資產處置、資產核銷、對外擔保和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
(三)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濟資本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案、回購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并對利潤分配方案的合規性、合理性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應當審議商業銀行定期報告,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聘用、解聘、續聘外部審計機構的合規性,聘用條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在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糾正。必要時,可以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三節 內控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治理架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劃分及履職情況。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內部控制監督重點包括:
(一)內部控制環境;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
(五)監督評價與糾正;
(六)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業務,尤其是新業務、新產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關鍵風險環節和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等內部控制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內控合規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對內部控制的有關崗位和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督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審閱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檢查報告和自我評價報告。對內部控制檢查和自我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情況。
第四節 風險管理監督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治理架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劃分及履職情況。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風險管理監督重點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風險管控機制;
(二)風險管理戰略、風險偏好及其傳導機制;
(三)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情況;
(五)經濟資本分配機制;
(六)并表管理戰略、制度、程序、定期審查和評價機制;
(七)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應當對當期監管機構關注和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進行重點監督,調查評估風險管理情況,提出風險管理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定期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就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風險管理、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情況進行溝通。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遵守銀監會風險監管指標情況。當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指標未能達到監管要求,且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未能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正時,監事會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每年對監事會工作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對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監事會對監事的履職評價可以包括監事自評、互評和監事會評價等環節,由監事會形成最終的監事履職評價結果。
對監事的年度履職評價結果應當至少分為三檔: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監事會應當向被評為基本稱職的監事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對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稱職的監事,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罷免。被評為不稱職的監事,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罷免。
監事會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將監事會自評和監事履職評價結果和評價依據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薪酬(或津貼)安排應當由監事會提出,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審議確定。監事除在履職評價的自評環節外,不應參與本人履職評價和薪酬(或津貼)相關的決定過程。
專職股東監事的薪酬執行延期支付制度。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四十五條 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可以建立監事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四十六條 監事應當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七條 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或每年未能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職,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予以罷免。
監事有下列嚴重失職情形時,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予以罷免:
(一)故意泄露商業銀行商業秘密,損害商業銀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利用監事地位謀取私利的;
(三)在監督中應當發現問題而未能發現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導致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
(四)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嚴重失職行為。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每年對監事會的下列信息進行全面、及時、客觀、詳實的披露:
(一)需要披露的會議決議事項;
(二)對商業銀行定期財務報告的審核意見;
(三)專職股東監事的薪酬和延期支付情況;
(四)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制定相關工作細則。
第五十條 除非另有說明,本指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整體解讀
試卷緊扣教材和考試說明,從考生熟悉的基礎知識入手,多角度、多層次地考查了學生的數學理性思維能力及對數學本質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礎,先易后難,難易適中,強調應用,不偏不怪,達到了“考基礎、考能力、考素質”的目標。試卷所涉及的知識內容都在考試大綱的范圍內,幾乎覆蓋了高中所學知識的全部重要內容,體現了“重點知識重點考查”的原則。
1.回歸教材,注重基礎
試卷遵循了考查基礎知識為主體的原則,尤其是考試說明中的大部分知識點均有涉及,其中應用題與抗戰勝利70周年為背景,把愛國主義教育滲透到試題當中,使學生感受到了數學的育才價值,所有這些題目的設計都回歸教材和中學教學實際,操作性強。
2.適當設置題目難度與區分度
選擇題第12題和填空題第16題以及解答題的第21題,都是綜合性問題,難度較大,學生不僅要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扎實深厚的數學基本功,而且還要掌握必須的數學思想與方法,否則在有限的時間內,很難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著重數學方法和數學思想的考察
在選擇題,填空題,解答題和三選一問題中,試卷均對高中數學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反復考查。包括函數,三角函數,數列、立體幾何、概率統計、解析幾何、導數等幾大版塊問題。這些問題都是以知識為載體,立意于能力,讓數學思想方法和數學思維方式貫穿于整個試題的解答過程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