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是純物質和各種元素的混合物,無論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據美國《化學文摘》統計,世界上有多達700萬種化學品,其中作為商品投放市場的有10多萬種,經常使用的有7萬多種,世界上每年出現的新化學品有1000多種。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GB30871-202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GB30871-202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篇1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
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
GB2811安全帽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386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GB/T4200高溫作業分級
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95安全帶
GB/T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26357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DL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JB/T450鍛造角式高壓高壓閥門技術條件
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特殊作業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3.2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3.3易燃易爆場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3.4受限空間
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3.5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3.6盲板抽堵作業
在設備、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3.7高處作業
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8墜落基準面
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3.9墜落高度
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3.10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11帶電高處作業
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3.12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13臨時用電
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3.1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15斷路作業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基本要求
4.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e)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3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e)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4.5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
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注:職業禁忌癥依據GBZ/T157-2009。
4.6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審批手續的相關內容參見附錄A和附錄B。
4.7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4.8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5動火作業
5.1作業分級
5.1.1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5.1.2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5.1.4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2作業基本要求
5.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5.2.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5.2.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5.2.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2.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5.2.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2.8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5.2.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5.2.10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11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3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e)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5.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4.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5.4.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受限空間作業
6.1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c)受限空間內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2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為18~21%,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b)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要求同5.4.2規定。
6.3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6.4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作業前30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b)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6.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e)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
6.5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6.2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6.6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6.7作業監護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8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
d)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g)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7盲板抽堵作業
7.1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7.2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3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
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7.4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常壓,并設專人監護。
7.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的要求選用防護用具。
7.6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30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
7.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7.8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7.9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7.10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8高處作業
8.1作業分級:
8.1.1作業高度h分為四個區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
8.1.2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
a)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GB/T4200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d)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e)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
h)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它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
k)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8.1.3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8.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8.2作業要求
8.2.1作業人員應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8.2.2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處休息。
8.2.3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2.4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8.2.5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2.6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8.2.7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8.2.8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應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8.2.9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8.2.10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8.2.11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不應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9吊裝作業
9.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m>100t;
b)二級吊裝作業:40t≤m≤100t;
c)三級吊裝作業:m<40t。
9.2作業要求
9.2.1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9.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規定。
9.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9.2.4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9.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9.2.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9.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9.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9.2.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9.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9.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9.2.10中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9.2.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9.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10臨時用電作業
10.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5.4.2要求。
10.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10.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10.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10.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0.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
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10.7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1動土作業
11.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11.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11.4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1.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m處,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6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兩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11.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1.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1.9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12斷路作業
12.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會同本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12.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1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域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12.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2.5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檢查核實,并報告有關部門恢復交通。
參考文獻
〔1〕HG23011-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2〕HG23012-1999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3〕HG23013-1999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4〕HG23014-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5〕HG23015-1999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6〕HG23016-1999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7〕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8〕HG23018-1999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9〕GA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GB30871-202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篇2
一、工作簡況
1.任務來源:
根據2018年應急管理部危化司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項目計劃要求,由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承擔《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標準的編制工作。
2.主要工作過程(編制過程):
協會接到任務后,分別在2017年9月、10月和12月組織技術委員會對現行的《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進行討論,并發函給協會專家庫部分專家,征求他們的意見,截止到2018年1月,共收集到修改意見約400處。根據征求意見組織專家進行指導,逐處進行了研究分析,采納及部分采納290處,修改完善并形成了修改稿。
2018年“5.12”上海賽科事故發生后,協會及時組織技術委員會成員重新審視該規范中對動火作業各環節的具體操作要求,并針對近期發生的幾起受限空間作業人員中毒窒息和動火作業發生爆炸等特殊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事故原因分析,又進行了適當修改。同時協會技術人員通過日常深入企業對特殊作業的各個環節及票證的填寫進行安全檢查,征求了基層企業的意見,根據多方的反饋意見進行細致修訂。在氣體檢測方面,參考了具有連續氣體檢測技術的設備廠商的現有技術裝備,分析了動火作業時連續監測氣體濃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的要求。9月1日,協會再次召開了審查會議,對修改稿進行審核修訂,最終完成了目前的修訂版本。
二、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說明
(一)編制原則
在本標準中針對特殊作業的分類以及企業慣用習慣,仍保持了原有的八大特殊作業種類,重點對動火作業和受限空間作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確保標準安全性更強,有利于實際操作。
(二)主要內容
本次編制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1.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新增了GB51210 《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DL409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JB/T450 《鍛造角式高壓閥門技術條件》、JGJ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JG693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JJG915 《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JJG551《二氧化硫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以及JJG695《硫化氫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刪除了作廢的且無替代的標準GB3869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T4200《高溫作業分級》。
2.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固定動火區”和“爆炸下限”的定義,對其他術語定義進行了修正。
3.基本要求中對作業前開展風險分析提出了要求,同時對交叉作業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同一作業區域要減少、控制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業;交叉作業應由生產單位指定總協調人,統一管理、協調交叉作業;交叉作業要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確保作業安全;交叉作業要確保作業之間信息暢通。”
5.基本要求中提出了監護人必須持證上崗的要求,明確了各種特殊作業過程中監護人的職責。規定了所有的特殊作業進行期間,監護人不得擅自離崗的要求,不僅僅局限于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中增加了固定動火區域的設置要求,規定了至少一年一次對固定動火區進行危險危害識別,重新審批后確認劃定的要求。
7.動火作業分級中擴大了特級動火的劃分范圍。明確了“在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的設備、管道、儲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罐區、倉儲經營企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動火作業全部按特級動火進行管理。”
8.動火作業的基本要求中對采用水封和關閉閥門方式進行系統隔離明確提出了禁止要求。
9.動火作業的基本要求中補充了動火作業時,“在動火點15m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的要求以及“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動火作業不得與切水作業同時進行。”的要求。
10.動火作業的特級動火作業要求中補充了特級動火作業過程中需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的要求。
11.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中規定了氣體檢測儀定期校準的要求,修改了動火作業中斷后需重新進行分析的間隔時間。由原來的“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60min;”改為“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
12.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中修改了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由原來的以爆炸下限4%為界分別確定合格標準改為統一合格標準“被測可燃氣體或蒸氣濃度應不大于10%LEL。”。
1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中補充了管道動火的分析要求,刪除了“確因分析條件所限,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的要求。
14.受限空間作業中補充了受限空間作業介質隔離時“不得用閥門代替盲板”的要求。
15.受限空間作業中修改了受限空間內作業氧氣含量的最低合格要求,依據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確定最低氧含量由原來的18%提高到19.5%。進一步強調了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前必須分析的氣體類別及濃度要求。
16.受限空間作業中規定了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應連續監測受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的要求。
17.受限空間作業中補充了受限空間作業“當一處受限空間內存在動火作業時,該處受限空間內嚴禁安排涂刷等其他作業活動”的要求。
18.修改了動火作業票證的樣式。
19. 高處作業部分統一了高處作業的分級用詞,鑒于 GB/T4200、GB3869已廢止,無替代標準,故刪除高處作業分類中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和“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20.補充了“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遇有埋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管線、窨井等可能散發易爆、中毒、窒息危險時,執行受限空間作業相關規定。”的要求。
21.在臨時用電票證中補充了可燃氣體分析的內容,將臨時用電作為動火作業的一種。
22.附錄中進一步明確了作業票證各個級別的管理權限和存檔要求,包括動土、斷路、抽堵盲板的辦理和審批。
23.附件中新增了特殊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典型事故類型示例,便于企業開展特殊作業前進行風險分析時能有的放矢。
三、技術經濟論證和預期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通過執行修訂后的標準,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可能,另一方面可以規范票證的填寫和管理,大大減少票證填寫過程中出現的錯誤。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
本標準系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的修訂,未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五、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是對《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的修訂。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無。
七、標準性質建議
建議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八、標準實施建議
建議盡快發布實施。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無。
十、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無。
GB30871-202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篇3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生產過程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和斷路等特殊作業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和斷路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95 安全帶
GB/T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1648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
GB26557 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GB/T2951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50484 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51210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
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Z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DL409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JB/T450鍛造角式高壓閥門技術條件
JGJ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JG693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JJG915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
JJG551二氧化硫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
JJG695硫化氫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特殊作業 specialwork
化學品生產單位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和斷路等作業活動,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作業。
3.2
固定動火區fixedhotworkarea
化學品生產單位,在非火災、爆炸危險性區域劃出的專門用于動火作業的區域。
3.3
動火作業 hotwork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噴砂機等進行的作業。
3.4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3.5
爆炸下限 LowerExplosionLimit(LEL)
指可燃氣體(蒸氣)爆炸下限濃度(V%)值。
3.6
受限空間 operationatconfinedspace
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包括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3.7
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3.8
盲板抽堵作業 blinding-pipelineoperationwithstopplate
在設備、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3.9
高處作業 workatheight
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0
墜落基準面 fallingdatumplane
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3.11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fallingheight(workheight)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3.12
異溫高處作業highorlowtemperatureworkatheight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13
帶電高處作業 hot-lineworkatheight
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3.14
吊裝作業 liftingwork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3.15
臨時用電 temporaryelectricity
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3.16
動土作業 excavationwork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17
斷路作業 workforroadbreaking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 基本要求
4.1 作業前,化學品生產單位和實施特殊作業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進行作業危害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4.2 作業前,屬地單位應對參加特殊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主要內容如下:
a) 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所采取的具體風險管控措施;
c) 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 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e)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3 作業前,化學品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a) 采用倒空、隔絕、清洗、置換等方式,對設備、設施、管線進行處理,以滿足特殊作業的安全要求;
b) 將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對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c) 存在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應配備應急沖洗設備設施;
d) 夜間作業的場所應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備;
e) 存在放射源的場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f) 會同實施特殊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
4.4 作業前,實施特殊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按照作業類型,對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警戒區,作業現場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并限制作業人數;
b) 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c) 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臨時防護設施應確保安全;
d) 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e) 需要檢修的設備,其電器電源應辦理停電手續,確認已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f) 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g) 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
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4.5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6 同一作業區域要減少、控制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業;交叉作業應由生產單位指定總協調人,統一管理、協調交叉作業;交叉作業要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確保作業安全;交叉作業要確保作業之間信息暢通。
4.7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安全作業證,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審批手續的相關內容參看附錄A和附錄B。
4.8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
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4.9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4.10 特殊作業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嚴禁在火災、爆炸危險性區域內設置固定動火區;
b)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持證上崗;
c)特殊作業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經生產單位、作業單位或委托的外部培訓機構培訓,持培訓合
格證上崗。特殊作業進行期間,監護人不得擅自離開;
d)有職業禁忌證者不得參與相應作業。
注:職業禁忌證依據GBZ/T260。
4.11 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要求如下:
a)應根據特殊作業的等級在安全作業證上加注明顯標記;
b)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作業有效期限,以及工藝條件、作業條件
作業方式或作業環境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證;
c)嚴禁涂改安全作業證。
5 動火作業
5.1 作業分級
5.1.1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化學品生產單位審批后劃定,設置明顯標識。應至少一年一次對固定動火區進行危險危害識別,重新審批后劃定;遇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企業應重新識別劃定。
5.1.2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3 特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的設備、管道、儲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罐區、倉儲經營企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動火作業全部按特級動火進行管理。
5.1.4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5.1.5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6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作業的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
5.2 作業基本要求
5.2.1 監護人承擔以下職責:
a)監護人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具備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b)監護人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c)當發現動火作業人未持證上崗、動火作業證與作業許可證登記的不一致、動火部位與作業許可證不相符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監護人有權停止作業;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有權中止作業;當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
d)監護人在監護時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應攜帶培訓合格證,作業期間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應收回動火人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暫停動火。
5.2.2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3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空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
5.2.4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的動火作業,應將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嚴禁以水封或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5.2.5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護措施。
5.2.6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5.2.7 存在受熱后可能釋放出有害物質材料的設備內部,未采取有效隔絕及防護措施時,嚴禁動火。
5.2.8 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上,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時,嚴禁動火。
5.2.9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5.2.10 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動火作業不應與切水作業同時進行。
5.2.11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5m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2.12 廠內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5.2.13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與防傾倒措施。
5.2.14 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15 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2.16 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不應放置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否則按照動火作業的要求進行動火分析。
5.3 特級動火作業要求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5.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在現場監護;
b) 動火點所在的車間(分廠)應預先通知單位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c) 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d) 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 動火現場應配置便攜式或移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連續監測動火作業點周圍可燃氣體濃度,發現可燃氣體濃度超限報警,須立即停止作業。
5.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4.1 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管道外側動火,應對管道采取隔絕措施,并對管道內的危險物質進行分析;
b) 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在設備外壁動火,除滿足以上要求,還應對設備內部進行動火分析;
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
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級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移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氣體檢測報警儀應按
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合格方可使用,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標準氣濃度標定。
5.4.2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被測可燃氣體或蒸氣濃度應不大于10%LEL。
6 受限空間作業
6.1 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
a)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進行隔絕。嚴禁以水封或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
b)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封堵;
c) 受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2 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內容及達到要求如下:
a) 氧含量為19.5%~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b) 有毒物質允許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
c) 可燃氣體、蒸氣濃度要求同本標準5.4.2條規定。
6.3 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 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6.4 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 作業前30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b) 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 監測人員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監測時應采取6.6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e) 作業現場應配置便攜式或移動式氣體檢測報警儀,連續監測受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蒸氣和有毒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g)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6.5 當一處受限空間內存在動火作業時,該處受限空間內嚴禁安排涂刷等其他作業活動。
6.6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6.2要求的,應佩戴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并應拴帶救生繩;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6.2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 存在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防護用品;
d) 電焊作業,應穿戴絕緣鞋;
e) 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f) 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g) 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h)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i) 在受限空間內從事清污作業,應佩戴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并應拴帶救生繩。
6.7 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b) 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6.8 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監護人應承擔以下職責:
a) 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
b) 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應制止作業;
c) 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d)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
e) 作業過程中應攜帶監護資格證并佩戴明顯標志,必須實行全過程監護,作業監護人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6.9 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器材及用品;
b)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c)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
d) 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高溫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f) 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g)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h,超過24h的作業應重新辦理作業審批手續;
h) 作業期間發生異常情況時,嚴禁無防護救援;
i) 受限空間作業停工期間,應增設警示標志,并采取防止人員誤入的措施;
j) 使用便攜式、移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氣體檢測報警儀應按
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合格方可使用,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標準氣濃度標定。
7 盲板抽堵作業
7.1 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7.2 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3 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7.4 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常壓,并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在發現有危及作業人員安全的情況出現時,應立即組織停止作業,引導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7.5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應按GB/T11651的要求選用防護用具。在介質為硫化氫、氯、氨、一氧化碳、氰化物及氮氣等的情況下作業時,作業人員應佩戴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佩戴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等個人防護用品。作業現場應備用兩套或兩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
7.6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30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
7.7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7.8 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和介質溫度較低、可能造成凍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防凍措施。
7.9 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7.10 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8 高處作業
8.1 作業分級
8.1.1 作業高度h分為四個區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
8.1.2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
a) 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 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c) 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d) 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e) 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f)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
表1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離/m
1.7
2.0
2.5
4.0
5.0
6.0
g)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h) 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
i)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8.1.3 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8.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表2 高處作業分級
分類法
高處作業高度/m
2≤h≤5
5<h≤15
l5<h≤30
h>30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8.2 作業要求
8.2.1 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疾患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8.2.2 作業人員應正確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
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8.2.3 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監護人應承擔以下職責:
a)了解作業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了解周邊環境和風險,熟悉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程序;
b)作業監護人在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應制止作業;
c)應佩戴明顯標志,當發現高處作業內容與安全作業證不相符,或者相關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應制止作業;作業過程中出現異常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終止作業;
d)作業過程中,監護人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收回安全作業證,暫停作業。
8.2.4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GB51210、GB50484等國家有關標準,并經過驗收合格、懸掛合格標識牌后方可使用。
8.2.5 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8.2.6 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2.7 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8.2.8 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8.2.9 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應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8.2.10 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處休息。
8.2.11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8.2.12 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不應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9 吊裝作業
9.1 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不同分為:
a) 一級吊裝作業:m>100t;
b) 二級吊裝作業:40t≤m≤100t;
c) 三級吊裝作業:m<40t。
9.2 作業要求
9.2.1 一級、二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三級吊裝作業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9.2.2 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作業警戒范圍,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規定。
9.2.3 吊裝現場應設專人監護,作業監護人應承擔以下職責:
a) 吊裝作業監護人在監護過程中應佩戴明顯標志;
b) 確保吊裝過程中警戒范圍內沒有非作業人員或車輛經過;
c) 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按規定落實吊裝作業安全措施,保證在作業過程中始終具備安全作業條件;
d) 當發現吊裝作業內容與安全作業證不相符,或者相關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應制止作業;作業過程中出現異常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終止作業。
9.2.4 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9.2.5 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9.2.6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9.2.7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應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9.2.8 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9.2.9 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9.2.10 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9.2.11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 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 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 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 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 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 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 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 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9.2.12 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 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d) 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 本標準9.2.11中與司索人員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9.2.13 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9.2.14 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10 臨時用電作業
10.1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4.2的規定,且臨時用電時限嚴禁超過動火作業的有效時間。
10.2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10.3 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10.4 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10.5 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0.6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 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 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 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e) 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 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上鎖管理;
g) 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 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10.7 臨時用電單位未經批準,嚴禁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 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1 動土作業
11.1 動土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2 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11.3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11.4 動土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1.5 動土作業應設專人監護。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1m處,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 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 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 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 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6 動土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等,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11.7 動土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1.8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
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1.9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遇有埋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管線、窨井等可能散發易爆、中毒、窒息危險時,執行受限空間作業相關規定。
11.10 動土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12 斷路作業
12.1 斷路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會同本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12.2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1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12.4 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斷路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 采用安全電壓;
b) 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c) 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 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2.5 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檢查核實,并報告有關部門恢復交通。
13《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3.1 《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審批和使用
《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審核(會簽)、審批部門(人)的內容如表13.1所示。
表13.1《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的內容
安全作業證種類
辦理部門
審核或會簽
審批部門
動火證
特級動火作業
作業單位
/e
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
一級動火作業
/ e
安全管理部門
二級動火作業
/ e
動火作業屬地單位
受限空間證
作業單位
/ e
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
盲板抽堵證
作業單位
/ e
生產部門負責人
高處作業證
Ⅰ級高處作業a
作業單位
/ e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
Ⅱ級、Ⅲ級高處作業b
/ e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
Ⅳ級高處作業c
/ e
主管廠長
吊裝證d
一級吊裝作業
作業單位
/ e
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
二級、三級吊裝作業
作業單位
/ e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
臨時用電證
作業單位
配送電單位
動力部門負責人
動土證
作業單位
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管理等動土所在單位
總圖分管部門負責人
斷路證
作業單位
斷路所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門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
a 還包括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實施的高處作業。
b 還包括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的高處作業。
c 還包括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d 其他要求:
1)對本標準9.2.1規定的吊裝作業,應將吊裝方案與填好的《吊裝證》一并報設備管理部門批準;
2)吊裝質量小于10t的吊裝作業可不辦理《吊裝證》。
e 審核或會簽人員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由企業自行確定。
13.2 《安全作業證》持有及保存
《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其持有和存檔部門(人)參見表13.2。《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