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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計劃5篇

                  時間:2022-05-29 工作計劃 點擊:

                  2021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計劃5篇

                  2021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計劃(1)

                  附件1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蘋道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確保付出勞動的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劂,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保障其他勞動者工資支付,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工資支付原則〕農民工提供勞動后有權依法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刪。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

                  第四條〔指導思想〕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擺在突出位量,采取多種措施,切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總貴。

                  第五條【資任部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貴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資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負貴督辦解決因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承包、工程救糾紛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負貴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職貴安排政府投資,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側和懲戒。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行攻部門接照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莞設實施資金撥付和監管,監督項目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公安機關負責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間題引發的突發性、群國性事件,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文付勞動報鵬刑事案件。、

                  司法、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稅務、市場藍管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貴分工,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責任,共同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六條(目標貴任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資任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二章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七條【工資支付形式〕農民工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農民工工資可以通過現金支付,也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工資支付銀行卡。但是,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執行。

                  第八條〔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依法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側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支付工資。

                  第九條【工資支付周期的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農民工足頓支付一次工資。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約定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實行月、周、日、小時等工資制的,可以分別按月、周、小時等為周期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結算和支付周期由雙方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條【工資支付日期的確定〕農民工每個工資支付周期付出勞動后應獲得的全部工資,可以在當期支付,也可以在次期支付,但不得晚于次期支付,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協離確定。若雙方約定的具體支付日期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則應提前在該節假日或者休惠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來能在雙方約定的具體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第一個工作日支付

                  第十一條〔工資支付合賬及憑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合賬,并至少保存二年。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工作時同、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名等內容。用人單位丈付工資時,應當向農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算三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資任主體

                  第十二條【工資清償一般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拖欠與其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做法承擔清償貴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勞動報劂的,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由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勞動報的貴任。

                  第十三條〔勞務派工資清償貴任主體〕勞務派邊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向被派遺農民工支付工資的責任。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成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給用工單位遣農民工且拖欠被派遺的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貴任

                  第十四條【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承包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拖欠為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或施工任務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發包單位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一)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二)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個人成者不具備合法經營格的單位的;

                  (三)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著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企業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或者承攬設工程,出現拖欠為該經營或施工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該企業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貴任。

                  第十五條(非獨立法人組織拖欠工資的清償責任〕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貴任;無力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貴任。

                  第十六條【合并、分立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用人單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時,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在實施合并或第七頁者分立前依法清償農民工工資;但是,經與農民工協商一政的,可以由合并成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貴任

                  第十七條〔主體資格喪失情形的工資清償保障〕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貴令關閉、被撒銷或者被人民法院載定解散的,應當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決定自行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在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清償前不得注冊新用人單位或者作為新用人單位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

                  第四章工程建設領域特別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工程款的薯實)建設單位應當有潢足施工所要的資金安排,并實行工程歉支付擔保制度。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行業主管部門不予煩發施工許可證。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十九條〔工程款的約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的計量周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辦法,并應當約定人工費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和支付周期,其中約定的人工費用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第八頁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人工費用占工程數的比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定額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開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設項目開工之日起三十日內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開立、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在工程項目部妥善保存備查。魔設單位搜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時,應當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第二十一條【專用賬戶的使用和監管〕開戶銀行負貴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納入欠薪預警系統,并報告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程竣工且經按規定公示無拖欠工資后,農民工工資專用戶予以注銷,賬戶內余額歸開戶單位所有。

                  第二十二條〔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制度〕工程建設領域應當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分包單位負貴根據承包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比例或者數額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錄包單位應當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其本人工資支付銀行卡。

                  二十三條〔發包單位按時撥付人工費用的資任)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本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本條例二十二條的規定代發工資。

                  第二十四條【速反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貴任)承包單位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導致拖欠工資的,由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轉包的工資支付任】承包單位將設工程轉包,轉包單位發生拖欠為該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最初轉包的發包單位承擔清償所拖欠工資的速帶貴任。承包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給個人或者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單位發生拖欠為該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最初轉包的發包單位承擔清償所拖欠工資的貴任。

                  第二十六條【工資保證金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工資支付銀行或保險公司保函巷代。工資保證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頁

                  第二十七條〔工資專用賬戶和保證金賬戶的保護〕工程竣工且經按規定公示無拖欠工資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劃撥、凍結或者查封。

                  第二十八條【實名制用工管理】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通過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及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厭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各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駛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二年。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維權值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量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行業監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倌息;

                  (二)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屬地行業監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第十一頁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等信息

                  第三十條【法建設項目工資支付責任〕違反土地使用、城鄉規劃、住房建設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農民工發生拖欠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工資清償貴任,建設單位承擔清償工資的連帶貴任。

                  第五章監餐檢查

                  第三十一條〔工資支付倌息平合和監控預警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資支付信息平合,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刑、市政等行政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合同備案、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實時共享。根據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水電供應、淞氣供應、物業管理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營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息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條〔日常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部門應當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的日常監督。

                  第三十三條【行業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日常監】工程蹇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和單位對本行政區城內工程設項目組織定期巡查,監督工程建設項目工資支付情況,并將農民工實名側曾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銀行代發工資、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實施情況納入施工單位信用評價

                  第三十四條〔速法建設項目的監管〕自然資源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違反土地使用、城鄉規劃、住房建設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工程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本行政區域內出現違法設的,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配合上一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施工許可的監督檢查】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而施工的,由住房城鄉設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道路、鐵路、水利等工程項目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的情況由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速法轉包、分包、發包監督責任)住房城鄉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造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資金撥付監督責任〕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期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行政部門查詢權力)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查詢相關當事人金融賬戶的開戶、資金變動和擁有房產、車輔等情況,有關當事人、金融機構和登記部第十三頁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勞動人事爭議仲委員會查詢用人單位賬戶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載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亭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查詢用人單位的相關賬戶,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舉證責任倒置〕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不同主張,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樹料。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聯合調查:

                  (一)拒不配合調查的

                  (二)清償貴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的;

                  (三)轉移、隱匿財產的;

                  (四)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工資支付強制措〕行政部門貴令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貴任主體文付其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財物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側執行。

                  第四十三條【工資支付誠值制度和量大連法行為社會公布第十四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貴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倌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其中被依法迪究刑事貴任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

                  第四十四條【失僧聯合惡戒對象名單制度)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側人、其他責任人應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刪罪數額的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人、其他貴任人,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果購、招投標、行政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猊收優惠、評優評先、商檔生活消費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飛機、動車、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實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乘〔建設單位誠信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救擔保成者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款拖欠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側其新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

                  第四十六條【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舉報、投訴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部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應當依法據實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訴訟。

                  第六章資任

                  第四十八條【欠工資的法律資任)未根據本條例規定文付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貴令限期向農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和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的萬分之五的利息。途期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及利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貴令按照拖欠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并對單位處拖欠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貴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貴任。

                  第四十九條〔工資支付不規范的法律貴任〕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貴令改正,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數,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側人或者主要負貴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普法定貨幣支付農民工工第十六頁資的(二)未編側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工資支付清單的。

                  第五十條【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貴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在做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項目;拒不改正的,由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降低其建筑施工資質等級;屢次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資質;同時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莞設行業主管部門查實拖欠工資情形后,移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代發工資義務的;

                  (三)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在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開具銀行或保險公司保函的;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的

                  (六)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的;

                  (七)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來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

                  (八)施工總承包單位來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銅度的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速反規定的貴任〕爽設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中的人工費用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部門貴令改正,并處未撥付資金額一倍的罰款。菱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無法提供工程承包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的,由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貴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金融機構不配合的法律責任〕有關當事人、金融機構不依法配合相關行政部門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載委員會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等情況的,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貴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貴任〕地方各級人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公安、司法等行攻部門下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及相關職貴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貴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寧資任。

                  第五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速規的法律責任)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來批先建、設資金不到位、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貴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貴任。

                  第五十五條【國有建設單位欠薪的法律責任)國有工程設單位拖欠工程敕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約談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剽分配、評優評先等的重要依

                  第五十六條【社會建設項目欠薪的法律貴任〕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未依法審批開工爽設的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立貴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規追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部門負貴人和其他直接貴任人員的貴任。

                  七章附

                  第五十七條【共濟性質的工資支付保障〕設區的市人民攻府以立欠薪保障基金,其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巳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的,依據本條例收繳的罰數匯入欠薪保障蒸金。

                  第五十八條【對“書面”的釋義〕本條例所稱的“書面”,包括紙質的和電子數據的。

                  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九頁

                  2021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計劃(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計劃(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4號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9年12月30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2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3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4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5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6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7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8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9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10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11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12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13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14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15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16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17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18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19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1)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2)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 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2) 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3) 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1)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3)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 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2)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3) 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4)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2)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3)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在國新辦今天舉行的吹風會上表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介紹,《條例》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條例》突出對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履行法律責任。王振江介紹說,《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政府投資項目中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設立專章進行了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要將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按時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對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21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計劃(4)

                  安全文明施工農民工工資支付計劃

                  為保證我項目部農民工工資支付順利進行,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四川省工資支付條例》,宣傳《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依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開展整治欠薪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門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開展我項目部農民工工資支付專計劃。

                  (1)、我公司進場后,在業主指定的當地銀行為本項目開設專戶,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

                  (2)、不挪用本項目資金,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對本項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在施工過程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若由于工程款糾紛而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我公司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3)、項目部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項目部將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4)、所有民工工資直接由我公司造冊發放,經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核準后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或勞務分包在項目部指定銀行建立蓮寶葉則旅游區扎尕爾措景區(二期)農民工工資支付方案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與銀行營業網點簽訂《代發農民工工資協議書》,由項目部從勞務費專用賬戶中按月將農民工工資打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5)、項目負責人與各勞務分包負責人就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簽定責任書,明確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管理目標、管理措施以及處罰辦法,使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確保民工們能按時領取報酬。

                  (6)、項目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7)、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8)、項目部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部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將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9)、項目部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華蓉市中大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2021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計劃(5)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措施?

                  1、為維護勞務隊伍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證本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上級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2、項目發包人、監理單位、承包人、勞務隊伍嚴格遵循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站在講政治、講穩定、講大局、講誠信的高度重視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采取切實措施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禁止拖欠農民工工資。

                  3、承包人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因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或安全事故而延誤工期,影響發包人撥付工程進度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承包人愿承擔一切責任。

                  4、承包人保證:不違規轉包、分包工程,不與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簽訂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專業承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或協議)時要明確施工內容、驗收標準和支付方式。

                  5、承包人建立完善的勞務用工制度,及時為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不招用無相應上崗資格或年齡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勞務人員全部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6、承包人保證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并對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全面負責。保證不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如因監管不力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愿承擔一切責任。

                  7、承包人負責督促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企業完善用工記錄,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做到月清月結。確保農民工工資均由本人領取,領取時必須有本人簽字,如本人確因文化問題等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由別人代簽,但必須按本人手印予以確認,工資發放原始記錄存檔備查。

                  8、承包人保證不發生一起因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導致的農民工上訪事件。施工現場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證不發生意外工傷索賠事件。

                  9、承包人保證施工現場規范有序,保證施工現場所有出入口按標準硬化,保證所有砂石料等易遺撒物料運輸車按規定苫蓋嚴實,保證施工現場圍擋規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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