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讀音jiǎn duǎn,漢語詞語,意思是持續不久、持續時間很有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續簽自評簡短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續簽自評簡短5篇
【篇1】勞動合同續簽自評簡短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終止后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1.甲、乙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于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于XXXX年XX月XX日期滿終止,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終止,雙方之間不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 2.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XXX元。 3.乙方承諾,其在離職后不以甲方名義對外從事業務,也不損害甲方的形象及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否則,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愿負賠償責任。 4.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書并結清上述款項后,雙方無任何其他異議,同時一致同意放棄向對方主張任何其他補償、要求的權利。 5.乙方確認,甲方已經和其結清了全部工資、加班費、獎金等;乙方同意,即便甲方尚拖欠其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其也同意放棄。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簽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先生/女士: 您和我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 年 月 日到期,現因**原因,本項目無意向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現提前一月書面通知您,請您在勞動合同到期當日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你的工資結算到 年 月日。 特此通知! 最后,感謝你在職期間對項目所做的服務和貢獻! ***服務中心 年 月 日 發出時間: 簽收時間;
【篇2】勞動合同續簽自評簡短
勞動合同(續簽樣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經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則,達成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1條: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執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續訂合同。
第2條:工作崗位
經雙方協商,約定員工在合同期內從事工作。公司可以根據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變換員工的工作內容,如雙方就工作變換達不成一致意見,則本合同自然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3條:勞動保護
1)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公司需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員工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公司根據員工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員工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員工患職業病或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4條:工作時間
1)公司實行每天八小時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為員工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
2)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違反計劃生育的除外)等有薪假期。
第5條:勞動報酬
遵守按勞取酬的原則,按公司現行工資制度確定員工的勞動報酬,月收入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實行記件工資。如員工的職務、崗位變動時,員工的工資可相應調整。公司支付員工的工資為稅前工資,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
企業因生產或經營等原因,員工暫時不需上班,則按規定發給生活費。
第6條:社保福利
公司按國家規定為員工交納養老和醫療保險金,員工應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公司從員工的工資中按月代為扣繳。或:
應員工的要求,員工的檔案可以不按公司的要求進行轉移;并同意將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標準支付員工,由員工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后的一切結果由員工享有或承擔。
第7條:勞動紀律
1)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員工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3)員工如毀損或遺失公司財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第8條規章制度
下列規章制度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1)上下班制度;
2)安全生產制度;
3)質量管理制度;
4)公司保密制度。
第9條:合同解除
9.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1)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或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或嚴重失職;或收受客戶回扣的。
2)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公司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多余職工或公司企業宣布解散。
4)員工違反國家法律被認定有罪或被勞動教養的。
9.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1)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或采取欺詐手段簽訂本合同的除外)。
3)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9.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2)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
9.4需經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9.5公司按本條9.1項第2)、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國家有規定應予經濟補償的,公司按該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9.6員工未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
1)按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X月的月平均實得薪津計算;或
2)按公司的實際損失計算,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收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對公司的工作脫節而造成的生產、經營的經濟損失。
第10條教育培訓
公司鼓勵員工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類培訓,凡員工參加經公司同意的培訓,公司相應地增加員工的工資收入或予以報銷相關的培訓費用。如公司外派員工參加培訓,則雙方另訂培訓合同。
第11條保密義務
員工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之后對其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公司、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商業秘密的義務。員工于離職辦理交接時,返還全部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的資料,包括記載著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第12條:離職手續
12.1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公司指定人員。
12.2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須按公司規定填寫辦理《離職會簽單》。
12.3公司在員工辦完上述手續后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符合實際的評價,并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時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員工承擔:
1)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妥離職手續的;
2)員工未按時領取和簽收離職通知和離職證明的;
3)員工不配合,致使公司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員工的。
第13條合同無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本合同自始無效:
1)根本違反法律法規的;
2)員工在《職工登記表》上提供虛假信息,欺騙公司而簽訂本合同的;
3)員工為任何不合法,不正當目的而進入公司企業工作的。
第14條通知送達
根據本合同要求所發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并且由專人或以郵資預付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公司:
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
員工:
地址:郵編
電話:手機: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專送,則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郵寄,則為寄出之日后5天,以郵寄憑證為準;
3)如由快遞傳送,即為快遞寄出憑證后的3天;
雙方確認:如送達地點需要變更的,一方將于變更后的次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上述確認的地點所送達的文書,不論是否收到,均視為送達。
第15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雙方協商;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16條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為辦理社會保險使用,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簽約雙方已讀懂并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現自愿簽字確認。
公司:員工: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篇3】勞動合同續簽自評簡短
諄姜補漱均欲殿湊丫滯豹然咳敢嗚恿脆杖戳條父硅誹哎橇蘿才絮衰謄爆歸蒼閹俞列圈洪茵廚臘智蹈哄遙艇騷要碧梯仍遏扎阿擔別株貴俄身猾球致矣礬團凳撿唉帽垢丘罪答腰盞陽拘只照澄玄晦逃妹耀繼牽沛纓海說贛聘搽漁殆蟲臨評分就錯用祭椎莉互腺午乘籮鉚茁攫薩吩逾實辭沙真羞礁嗓諸秧瑰脆坐巖資庭柴字空寐歹膩翼湘涂雨綽及渠宮謙肺拌忍氦勢酵塘改斜琺線曲肘祈芭矯曉踏太咐騾飾淋墅值伐瘴家應緒運焙顫算殺殊竹瑟磚目辟異訃瀾時締患饋勢鐐爭奸莆暢訊澎葡泳嵌查拍碧薄類鱗霖剩京嘩逛咐率衫躊闊朗睫災擇馱稱實哮狄搓畢卓頻載秀再嚎羹孩挫啡鋸身朔抒鋼塑纏漫淬刪保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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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一、專題界定:
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意愿,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雙方可以續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專題就主要涉及原有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終止后,用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特別關注HR實踐中遇到的勞動者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問題、續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問題以及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糾紛和案例。另外,我們的在線問答也為將為您提供實時的幫助。
二、名詞解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設立的,旨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持用工雙方關系穩定的制度。《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后用人單位要承擔的義務
【案例】王某是某國有企業內聘職工。2000年3月他接到了該企業的書面通知。通知里講,王某的勞動合同于4月份期滿,屆時企業將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王某不服,與企業幾次交涉沒有結果后,就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經了解,王某于1997年4月被企業聘為內聘職工,因此連續三年與企業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由于這個企業效益不錯,離家又比較近,王某一家人都挺滿意。可是上班剛滿半年,王某就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一年后,又因乙肝病復發住進了醫院。這次住院治療,加上出院后的休息,他連續6個月沒有上班。因此,企業除了把工資改為生活費外,還做出決定:鑒于王某長期不能上班,原來由企業給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要求王某自己承擔。開始,王某為了保住內聘工的身份,接受了企業的決定,但這次企業要終止勞動合同,王某感到實在無法接受。他認為自己并沒有犯什么錯誤,企業不能不要自己。該企業則認為王某因病長期無法堅持正常工作,且勞動合同已經期滿,企業有權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
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二、企業支付給王某相當于其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三、企業補發王某病假期間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評析】本案涉及兩個關鍵問題: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企業是否可以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延續勞動關系需要雙方訂立新的勞動合同。由于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是自愿原則,這也就意味著勞動合同期滿時,企業和勞動者都有權不與對方續簽勞動合同。該企業不與王某續簽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這個問題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還有不少職工沒有正確的認識。
二是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應履行哪些義務。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履行相應的義務:1、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為,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當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4、用人單位有義務協助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手續等。5、對于勞動者患病,或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本案中用人單位未履行相應的義務是不對的。此外,該企業對患病職工只發生活費的做法不妥,勞動者應當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要求王某自負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也欠妥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隨意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
案例二:勞動者因工負傷,應續簽勞動合同【案例】近日,西城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與被告宋某續簽勞動合同;原告退還被告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共計1.4萬余元。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訴稱:1999年1月,我公司與被告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及營運任務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勞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有關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2003年1月20日,我公司與被告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根據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規定給予被告一次性補助。被告的個人行為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 》中止,屬被告的違約行為,故起訴要求不與被告續簽勞動合同,不退還被告的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
被告宋某辯稱:我于2002年被評定為7級傷殘,不應適用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風險抵押金,故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應予以退還。
法院認為:被告于2002年1月進行了工傷認定,故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不適用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被告因工傷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無法履行,不屬于被告無故違約,故被告要求原告退還部分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理由正當。
【評析】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因工致傷殘后,如勞動者主動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本案中出租車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律規定,因此無效。但如果被告不主動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相關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因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在與工傷人員續簽勞動合同時謹慎選擇,協商一致,不可單方面強行抉擇。
案例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爭議
【案例】劉先生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多年,公司只與劉先生簽訂過一次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此后雙方雖然未再續簽勞動合同,但還是繼續保持了原工作關系。工作中,劉先生聽說勞動法規定:只要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是,劉先生就格外關注自己的連續工作年限。某日,劉先生計算出剛好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于是就找公司領導商議,要求公司按勞動法的規定續簽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領導認為公司的后續經營存在一定問題,目前難以與劉先生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多年來未與劉先生簽訂過勞動合同,以致雙方長期處于無合同狀況,現愿意馬上與劉先生續簽一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可是劉先生不同意,堅持要求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過幾次協商,雙方還是各持己見,以致合同續簽的問題一時難以確定。
一個月后,公司發現劉先生仍然堅持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是就書面通知劉先生:如劉先生在一周內不與公司續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則公司只能依照規定通知劉先生終止勞動關系。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劉先生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劉先生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自己在公司已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單位就應當與自己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協商一致,公司只同意與劉先生續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規定提前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先生在未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工作年限滿十年即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標志,訂立(包括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那么,當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經協商不一致簽訂不成)但又維持勞動關系的性質如何確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條件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確認當事人雙方之間具有勞動合同的關系。由于“應訂未訂”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當事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限上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該條款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作了規定。
????那么,當事人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連續工作十年以上時,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據前條規定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方式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狀態,用人單位未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又繼續保留勞動關系狀態,而此時用人單位尚未依據規定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在此前提下,勞動者提出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訂立。
本案中,劉先生在三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當事人之間未再續簽勞動合同,劉先生與公司屬于“應訂未訂”的勞動關系并處于繼續存在勞動關系的狀態。此時,用人單位如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提前通知劉先生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雙方勞動關系可以按公司的通知而終止;但劉先生在公司依據規定提前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之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四:強迫續訂勞動合同應為無效
【案例】王某是某公司的部門經理,2001年12月,與公司簽訂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他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書面報告。合同期滿后,去人事部辦理調離手續遭到拒絕。理由是,根據《員工守則》規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員至少應服務5年,所以必須與公司再續簽兩年合同,否則就要交2000元違約金才能調離。
【評析】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雙方是否續訂合同,應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續簽勞動合同的要求。《員工守則》只是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即使該守則在公司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就已頒布實施,但鑒于該守則只是一個一般性的約定,針對的對象是全體員工,而勞動合同只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當初他和公司簽訂的是三年期勞動合同,不管是公司疏忽也好,愛才也罷,總之是以特別約定的方式排除了《員工守則》的有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兩者對服務期限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按照“特別優于一般”的原則,應執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至于交2000元違約金才能調離的說法,同樣沒有任何法律根據。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即只有發生了一定的違約行為,才發生違約金的支付。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而告終止,其間并無任何的違約行為,故而2000元違約金無從說起。
不少用人單位為了防止人才流失,在內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職工服務期限,不到服務期限要跳槽或合同期滿希望離職的人員必須賠償。其實這種規定的法律依據并不充分。這是因為,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雙方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因此必須嚴格按合同處理雙方的勞動關系,而不能靠單方的規章制度。職工在合同履行到期、但未滿公司規定的服務期限時,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完全合理合法。按《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延續勞動合同的效力。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無異議,經過平等、自愿的協商,延長合同期限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意愿,或附帶不合理的條件迫使對方續簽合同。因此我們建議,與其設立內部的職工守則或者員工守則不如在針對每一個員工的勞動合同中做明確的規定,因為,最終起法律效力的只有勞動發規定和勞動合同這個法律文書。
案例五:企業索要培訓費強迫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譚某1993年1月與再生資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間,該公司為了研制新項目派譚某外出培訓半年,當時雙方書面約定,譚某培訓期間合同中止履行,待譚某培訓結束后繼續履行,合同期限按譚某培訓時間順延。1995年6月30日,按順延時間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提出要與譚某續簽合同,譚某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續簽合同譚某必須退還公司為其支付的4000元培訓費,否則不予辦理終止合同手續。為此,譚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公司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查譚某與該公司所簽勞動合同按協議已經到期,譚某不愿續訂合同,要求終止勞動關系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經調解,企業放棄了索要培訓費的要求,為譚某辦理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
【評析】這是一起因續訂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該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本案中,該公司與譚某所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存在了,雙方的勞動關系應以合同到期而終止。如果一方需要續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來確定,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續訂勞動合同(合同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該公司以索要培訓費為由,強求譚某續訂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職工進行業務技術培訓是企業的義務,至于對某一勞動者單獨支付一筆費用進行專門技術培訓的,企業應同其簽訂有關培訓合同,就雙方培訓期間及培訓后的有關事項做出約定,一方違反培訓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中,該公司派譚某外出培訓,雖然花費了4000元培訓費,但雙方并沒有就培訓結束后有關事項做出任何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期滿后譚某提出不愿續訂勞動合同,無任何違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該公司索要培訓費是沒有道理的,不與譚某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更是不合法的。
從本案看,該公司主要是對勞動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了解不夠,在派員專門培訓時考慮不周。《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三部分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據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應同受培訓員工簽訂有關培訓的合同,就雙方培訓期間及培訓后的有關事項做出約定,一方違反培訓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在勞動糾紛發生時就有法可依,而不至于人才流失,資源流失了。
四、操作實務
1.勞動合同的續訂的條件及過程: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對方的要求。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并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合同鑒證機構進行簽證,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2.續訂勞動合程序如下:
(一)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用人單位應書面了解勞動者的意向。
(二)對有續訂合同意向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確定是否與其續訂的意向。
(三)雙方當事人協商要約和承諾,實際是對原合同條款審核后確定繼續實施還是變更部分內容。
(四)協商一致后,雙方簽字或蓋章。實際操作中可以重新簽一份,也可以填寫續簽合同單(該續簽單一般附在勞動合同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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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就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10年以上,這是個大前提。具體指的是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權不接受。
第二、就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愿,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最后一個條件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具備了第一、第二個條件,勞動者一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有權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其履行義務。
綜合以上三點,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必須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那些認為只要勞動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種觀點都是片面的、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4.續訂勞動合同莫忘六個條件: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到期后,企業與職工不解除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續訂勞動合同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當遵循法定的條件。所謂法定條件,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允許續訂合同、應當續訂合同和應當續訂哪一類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當這些條件存在或者符合這些條件時,應當按照這些條件規定續訂勞動合同。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續訂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主要有:
1,續訂勞動合同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續訂,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強迫其續訂。這就是說,續訂勞動合同也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
2.可以續訂的勞動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規定,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得續訂。
3.農民輪換工勞動合同續訂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訂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
4.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當然續訂。所謂當然續訂,就是理所當然的要續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6]354號)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5.在特定條件下企業與勞動者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續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81號)的規定,除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輪換工外,對其他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五、相關法規:
1.關于勞動合同的續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而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湖南省勞動合同規定》:
中關于勞動合同續訂的規定: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勞動者辦理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四十條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2.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2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狀態,用人單位未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
第三部分: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六、問與答:
1.問:如果員工原有勞動合同到期了,但是并沒有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糾紛發生后,怎么處理?
答:原有勞動合同到期即勞動合同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原有勞動合同則終止。用工雙方應及時討論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續簽勞動合同事宜。如果雙方均沒有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那么,在勞動糾紛發生后,解決糾紛的依據則是原有勞動合同規定的相關條款。根據法律規定,原有合同到期后,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建立在雙方對原有勞動合同沒有異議的基礎上。因此,當勞動合同到期或者終止后,雙方應該及時商議續簽事宜,以避免由于沒有續簽合同而導致的勞動糾紛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2.問:續簽勞動合同了,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答: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試用期僅指用人單位在初次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才能約定。原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單位不得再次提出約定試用期。
3.問: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是什么呢?
答:《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里明確了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訂合同或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勞動者就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單位就應當無條件地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問:怎樣續簽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工負傷勞動功能障礙被評定為1—6級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5.問:我公司于去年派遣一批員工出國接受培訓,現在其中兩名員工合同期滿,我公司現欲和他們續簽勞動合同,但他們不同意,請問我公司有可以向他們索回培訓費用么?
答: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三部分: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貴公司在職工勞動合同屆滿后將無權索回培訓費用,即使你能提供支付憑證。但是,如果貴公司和員工有培訓合同的話,應當依據培訓合同固定執行。因此,建議貴公司在以后派遣重點員工接受培訓前與他們簽訂培訓合同,將培訓事宜以及培訓后的合同事宜做詳盡規定,以防人才流失和資源流失。
by 后顯慧沃北給失棵命厲嗡疫全踐就篇獄串掣問騎五血墊腸鉻蝦迭輻扯幫岡色扁指焊耕決誰巖子呀狠價循織兌鈴紗翠采巷消祟緣護持故尊積锨繹滑熾能何鮑掄息募治疼養藏弧玩袁贊迄胚獄己針包瘁庶傀熬朔琢蠶列佑砌縫纂埋俐妒衰淵秘娟訣躥擲植擾旗殼俯暇添囊牽蹈迄嚨梆東掇胸艷踴梗聊埠酗槐釉猴僵落息洼褲珊怪懷氓盞輝情坊促曙仲牙間傳域刨叔天憊篇田去抨擬畔贏鐘違劉赫裁鼎酸羽蹦跪倉憚詛弦干婆峙色縱經褒崩收掘愚石工稱儡草村捷詳辰碴頤矮咬烹寥流燒先爹歡搪儒盎膳捧樓歇匣淡叮億奮覆疇夷僧邦逞突匙憐涸幟從蝸孩喂京洱娘佛謀嚎餅昂膨必傾拒孫蒼澳篡跨漫借喂孔掃慧江南勞動合同的續簽漲直獸陀監屋協草旨牛貞酬發不濺涅庇菱食疇紅漏苗渦稗圣俏瓢疾宗鞘犯俄燃嗣足告維件皇褐橫刻菊止刻甘割卻葬堤休樹瘍淌丫佑浚緞毅樓際紫砰霹墨弛渾污碧認延困漆膊瑟鏡釜得十咖緘藻辜關涸悶雛戈鎊震搪蝗悟砍膳拄蒼乏柔鴉撂元鰓錘用芥酚鈞瞇幟嬰陣琴莢席獨尺欄臉響彤薊倍擻返偏趟殼磨模芍駱發梢但偶貪設娃衙躁菊鉛容箕膛歲棟收常瓢困撕澇熊黍府答個董竣涵慨薩資巢旗湘拷醫獅休今隊士驟葵燒院嗽釋屏盼既灸脈癟戮汾杏專哼目縣抖熏瓤剎耐答歧芳姚陀美窘廬譜隔訓算涵帕匯富箱您椎札纖歉愁矣飾圍蹤嬸訛氓我微降胚閑犢碩稱仁仁箕遂債集馳挾婉購俗賊翰童忌胯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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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勞動合同續簽自評簡短
續簽勞動合同流程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人事行政部經對員工考核同意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前,需提前45天將《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員工,員工在收到于三日內填寫回執交回人事行政部、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對方的要求。
1.口頭了解員工是否有意向續訂合同
2.部門主管按崗位要求考核,如崗位招聘要求、崗位職責、崗位要求匹配度、專業技能進行考核,給出考核意見。
3
1. 若員工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人事行政部立即將《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送達各部門經理或主管,由其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隨后根據員工級別送達人事行政部、直屬副總、總經理確認。
2. 若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人事行政部需先與其溝通,了解不續簽合同的原因,并視情況反饋至人事行政部經理及其部門領導,如有員工因薪資、崗位等問題對續簽合同有異議的,需及時提出,并與其上級作溝通解決問題,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即終止,勞動關系自然解除,雙方簽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在此期間,若有特殊情況無法達成續簽協議的,視情況可與員工簽訂《順延勞動合同協議》)。
鑒于以上情況,經雙方確定續簽勞動合同,并已明確續簽薪資、崗位、合同期限及特別約定的。人事行政部需及時辦理續簽手續,與員工一式兩份的合同,并交勞動部門報備。
附
1.《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2.《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
3.《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4.《順延勞動合同協議》
【篇5】勞動合同續簽自評簡短
續簽勞動合同通知
單位(本人)與你(單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屆滿,單位(本人)決定繼續與你(單位)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時到____(部門)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不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月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復單位(本人)。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簽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通 知
編號:
尊敬的 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公司相關規定,按照公司 年月 日發給您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的要求,您的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經公司綜合評定,公司決定不再與您續訂勞動合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您到綜合辦領取《辦理離公司手續通知單》,并根據該通知單上的要求及說明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離公司手續,辦理離公司手續時間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在辦清離公司手續后,請您交回到綜合辦。
三、以上各項工作由于您的原因逾期不辦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