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案,是指根據評估分析或經驗,對潛在的或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影響程度而事先制定的應急處置方案,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家應急預案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國家應急預案3篇
【篇一】國家應急預案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2.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因災死亡30人以上;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
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2.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
2.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4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2.5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
4應急準備
4.1資金準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
4.2物資準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4.2.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4.2.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
4.2.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2.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救災儲備物資。
4.2.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2.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4.3通信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4.3.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并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3.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托,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3.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于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4.4救災裝備準備
4.4.1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4.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5人力資源準備
4.5.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4.5.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5.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4.6社會動員準備
4.6.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6.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6.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
4.6.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6.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4.7宣傳、培訓和演習
4.7.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4.7.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
4.7.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災害預警預報
5.1.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5.1.2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區、市)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5.2災害信息共享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5.3災情信息管理
5.3.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5.3.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5.3.3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6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
災害發生后,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6.1Ⅰ級響應
6.1.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啟動程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6.1.3應急響應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
6.1.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6.2Ⅱ級響應
6.2.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6.2.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后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準,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6.2.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Ⅲ級響應
6.3.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6.3.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6.3.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區、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3.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6.4Ⅳ級響應
6.4.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6.4.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掌握災情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4.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6.5信息發布
6.5.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6.5.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災后救助
7.1.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
7.1.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7.1.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5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7.1.6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1.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
7.1.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9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2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2.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7.2.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7.2.5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7.2.6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2.7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7.2.8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后無大疫。
7.2.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干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準“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采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采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
8.3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5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篇二】國家應急預案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難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難處于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缺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疇
????本預案適用于全國范疇內突發性水旱災難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難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難、山洪災難(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難)、臺風暴潮災難、洪澇災難、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懼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難。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進展觀,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操縱洪水向洪水治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持續提升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樣,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要緊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愛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國務院設置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點人民政府、有關流域設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可按照需要設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國家防總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國家防總要緊職責是擬訂國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等,組織制訂大江大河防備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調水方案,及時把握全國汛情、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國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治理工作,組織災后處置,并做好有關和諧工作。
????長江、黃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設置流域防汛總指揮部,負責指揮所管轄范疇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總指揮部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流域治理機構的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治理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地點人民政府設置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部門所屬的各流域治理機構、水利工程治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流域、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有防洪任務的大中型企業按照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能夠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加大對當地災難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并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預報立即發生嚴峻水旱災難和風暴潮災難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有關預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2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到國家防總,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l.2 工程信息
????當江河顯現戒備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治理單位應加大工程監測,并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形報上級工程治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4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顯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突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治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刻向可能埋住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治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
????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治理單位應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顯現險情時,水庫治理單位應趕忙在第一時刻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4小時內上報到國家防總。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埋住范疇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刻。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要緊包括:災難發生的時刻、地點、范疇、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缺失。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形,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把握受災情形,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缺失的災情,應趕忙上報,重大災情在災難發生后4小時內將初步情形報到國家防總,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地點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要緊包括:洪澇發生的時刻、地點、程度、受旱范疇、阻礙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阻礙。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把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形、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形,加大旱情監測,地點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受旱情形。遇旱情急劇進展時應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預備工作
????(1)思想預備。加大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難和自我愛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預備。
????(2)組織預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大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預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防護的大中都市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預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湖庫和都市防洪預案、臺風暴潮防備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蓄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區防備山洪災難預案和抗旱預案、都市抗旱預案。研究制訂防備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還要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預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預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要緊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覺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治理工作。加大防汛日常治理工作,對在江河、湖泊、水庫、灘涂、人工水道、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阻礙評判報告,對未經審批并嚴峻阻礙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立即顯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形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不和洪水信息公布范疇,按照權限向社會公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進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差不多依據。
????3.2.3 漬澇災難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顯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漬澇災難預警區域、級不,按照權限向社會公布,并做好排澇的有關預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財產。
????3.2.4 山洪災難預警
????(2)凡有山洪災難的地點,應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難防備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難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難的地點及范疇,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山洪災難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大巡邏。每個鄉鎮、村、組和有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覺危險征兆,趕忙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并報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 臺風暴潮災難預警
????(1)按照中央氣象臺公布的臺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信息,省級及其以下有關氣象治理部門應緊密監視,做好以后趨勢預報,并及時將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可能遭遇臺風突擊的地點,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大值班,跟蹤臺風動向,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3)水利部門應按照臺風阻礙的范疇,及時通知有關水庫、要緊湖泊和河道堤防治理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治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臺風帶來的阻礙,加大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預報將受臺風阻礙的沿海地區,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臺風工作。
????(5)加大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組織船只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工作。
????3.2.6 蓄滯洪區預警
????(1)蓄滯洪區治理單位應擬訂群眾安全轉移方案。
????(2)蓄滯洪區工程治理單位應加大工程運行監測,發覺咨詢題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運用蓄滯洪區,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群眾安全轉移方案實施轉移。
????3.2.7 洪澇災難預警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洪澇災難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洪澇災難統計隊伍,隨時把握實時旱情災情,并推測洪澇進展趨勢,按照不同洪澇等級,提出相應計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加大抗旱服務網絡建設,鼓舞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范洪澇災難的發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緣故而顯現供水危機,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公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預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預備。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洪水、洪澇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本地區的都市洪水風險圖、蓄滯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難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洪澇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洪澇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防備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需要,編制和修訂防備江河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
????3.3.3 抗旱預案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洪澇災難。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旱災的嚴峻程度和范疇,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并按照不同情形啟動有關應急程序。
????4.1.3 國務院和國家防總或流域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關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地點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情形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截了當調度。防總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形。
????4.1.4 洪澇、洪澇等災難發生后,由地點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澇、洪澇等災難發生后,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形。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覺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趕忙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難,或者突發事件將阻礙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阻礙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形。
????4.1.7 因水旱災難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難,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難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難的蔓延,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2 Ⅰ級應急響應
????4.2.1 顯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4)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5)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洪澇;
????(6)多座大型以上都市發生極度洪澇。
????4.2.2 Ⅰ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防總成員參加。視情啟動國務院批準的防備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大工作指導,并將情形上報黨中央、國務 院。國家防總緊密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進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推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并在24小 時內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大技術指導。國家防總增加值班人員,加大值班,每天在中央電視臺公布《汛(旱)情通 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財政部門
????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關心。國家防總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證。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部門按照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操縱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點抗洪搶險、抗旱。
????4.3 Ⅱ級應急響應
????4.3.1 顯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樣河段及要緊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3)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峻洪澇災難;
????(4)一樣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5)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峻洪澇或一省(區、市)發生特大洪澇;
????(6)多個大都市發生嚴峻洪澇,或大中都市發生極度洪澇。
????4.3.2 II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大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形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大值班,緊密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進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推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并在24小時內派出由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臺公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關心醫療搶救。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緊密監視汛情、旱情進展變化,做好洪水推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點抗洪搶險、抗旱;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按照情形,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有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大值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組織加大防守巡查,及時操縱險情,或組織加大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有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形上報當地人民政府要緊領導和國家防總。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 Ⅲ級應急響應
????4.4.1 顯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洪澇災難;
????(2)一省(區、市)發生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顯現重大險情;
????(4)大中型水庫顯現嚴峻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5)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中度以上的洪澇災難;
????(6)多座大型以上都市同時發生中度洪澇;
????(7)一座大型都市發生嚴峻洪澇。
????4.4.2 Ⅲ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緊密監視汛情、旱情進展變化,加大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形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辦公室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點防汛抗旱。
????(2)有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大汛(旱)情監視,加大洪水推測預報,做好有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關心防汛抗旱工作,并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形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國家防總。省級防汛指揮機構在省級電視臺公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4.5 Ⅳ級應急響應
????4.5.1 顯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一樣洪水;
????(2)數省(區、市)同時發生輕度洪澇;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顯現險情;
????(4)大中型水庫顯現險情;
????(5)多座大型以上都市同時因旱阻礙正常供水。
????4.5.2 Ⅳ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大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并將情形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有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大汛情、旱情監視,做好洪水推測預報,并將情形及時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采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并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形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4.6 信息報送和處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趕忙上報,因客觀緣故一時難以準確把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差不多情形,同時抓緊了解情形,隨后補報詳情。
????4.6.3 屬一樣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不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關心、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上報。
????4.6.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納和公布的水旱災難、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趕忙調查,對存在的咨詢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6.5 國家防總辦公室接到專門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后應趕忙報告國務院,并及時續報。
????4.7 指揮和調度
????4.7.1 顯現水旱災難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趕忙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按照現場情形,及時收集、把握有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進展變化情形。
????4.7.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推測事態進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操縱事態進展。
????4.7.3 發生重大水旱災難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8 搶險救災
????4.8.1 顯現水旱災難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趕忙與有關部門聯系。
????4.8.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事件具體情形,按照預案趕忙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有關部門指揮決策。
????4.8.3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部隊等實施。
????4.8.4 處置水旱災難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缺失。
????4.9 安全防護和醫療搶救
????4.9.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9.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顯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形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逼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9.3 顯現水旱災難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公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差不多生活。
????4.9.6 顯現水旱災難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大受阻礙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搶救。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置緊急搶救所。
????4.10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0.1 顯現水旱災難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按照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操縱,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0.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主動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形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1 信息公布
????4.11.1 防汛抗旱的信息公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1.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國家防總統一審核和公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國家防辦會同民政部審核和公布。
????4.11.3 信息公布形式要緊包括投權公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同意記者采訪、舉行新聞公布會等。
????4.11.4 地點信息公布:重點汛區、災區和發生局部汛情的地點,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和公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公布。
????4.12 應急終止
????4.12.1 當洪水災難、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操縱時,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終止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2.2 按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終止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4.12.3 緊急處置工作終止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復原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缺失和阻礙。
????5 應急保證
????5.1 通信與信息保證
????5.1.1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證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l.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5.l.3 顯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證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證。
????5.l.4 在緊急情形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公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證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證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早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形下因險施策;當顯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治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逼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
????在抗旱期間,地點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5.2.3 供電保證
????電力部門要緊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證
????交通運輸部門要緊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地點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2.5 醫療保證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要緊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咨詢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 治安保證
????公安部門要緊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治理工作,依法嚴格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愛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 物資保證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治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逼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防汛物資治理部門應及時把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形,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升科技含量。
????洪澇頻繁發生地區縣級以上地點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嚴峻缺水都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8 資金保證
????(1)中央財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用于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打算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防汛搶險、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搶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峻水旱災難的工程修復補助。
????(2)國家設置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愛護和建設,以及其他規定的水利工程的愛護和建設。
????5.2.9 社會動員保證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難的進展,做好動職員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峻水旱災難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咨詢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寬敞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 技術保證
????建設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形成覆蓋國家防總、流域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部門的運算機網絡系統,提升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難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 公眾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樣公眾信息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2)當要緊江河發生超戒備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峻阻礙;顯現大范疇的嚴峻旱情,并呈進展趨勢時,按分管權限,由本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公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 培訓
????(1)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4.3 演習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預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習,一樣2~3年舉行一次,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
????6 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難的地點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治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復原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 救災
????6.1.1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作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復原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差不多生活咨詢題。
????6.l.2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3 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形,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阻礙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復原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復原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復原功能。
????6.4 蓄滯洪區補償
????全國重點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后,按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方法》進行補償。其他蓄滯洪區由地點人民政府參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方法》補償。
????6.5 災后重建
????各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復原,在條件承諾情形下,可提升標準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評判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判機制,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體會,找出咨詢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治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點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運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埋住的范疇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l.2 洪澇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水資源特點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運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澇后可能阻礙的范疇,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洪澇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備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點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備江河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難(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臺風暴潮災難等方案的統稱。
????7.1.4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洪澇,而預先制定的計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5 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進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國家支持和鼓舞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6 一樣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輕度洪澇: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洪澇: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7.1.12 嚴峻洪澇: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7.1.13 特大洪澇: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 都市洪澇:因遇枯水年造成都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發性事件使都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都市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都市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都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阻礙。
????7.1.15 都市輕度洪澇:因旱都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顯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阻礙。
????7.1.16 都市中度洪澇:因旱都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10%━20%,顯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阻礙。
????7.1.17 都市重度洪澇:因旱都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20%━30%,顯現明顯缺水現象,都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峻阻礙。
????7.1.18 都市極度洪澇:因旱都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30%,顯現極為嚴峻的缺水局面或發電供水危 機,都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阻礙。
????7.1.19 大型都市:指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都市。
????7.1.20 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 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能夠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治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治理,并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并視情形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各流域治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本預案制定有關江河、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主動開展國際間的防汛抗旱減災交流,借鑒發達國家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的體會,進一步做好我國水旱災難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奉獻的勞動榜樣、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國家防總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缺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公務員治理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 預案實施時刻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篇三】國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自然災害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2.2 專家委員會國家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民政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3.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3.1.2 中央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3.1.4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資準備3.2.1 合理規劃、建設中央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
3.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全國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準備3.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3.3.2 加強中央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3.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3.4 裝備和設施準備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3.5 人力資源準備3.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5.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商務、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中央、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3.6 社會動員準備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7 科技準備3.7.1 建立健全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衛星星座、環境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臺系統,建立基于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
3.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中科院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3.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3.7.4 利用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聯合國災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臺等國際合作機制,拓展災害遙感信息資源渠道,加強國際合作。
3.7.5 開展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國家應急廣播體系,提供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的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3.8 宣傳和培訓組織開展全國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4 信息管理 4.1 預警信息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林業局的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信息,農業部的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測繪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時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省(區、市)通報。
4.2 災情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4.2.1 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4.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民政部報告。
4.2.3 對于干旱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
4.2.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 預警響應 5.1 啟動條件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 啟動程序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5.3 預警響應措施預警響應啟動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國家減災委領導、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省份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有關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4 預警響應終止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6 應急響應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減災委設定四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Ⅲ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6.1 Ⅰ級響應6.1.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進入Ⅰ級響應狀態。
6.1.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1)國家減災委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國家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公安部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總參謀部、武警總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衛生部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視情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吁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6.1.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6.2 Ⅱ級響應6.2.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進入Ⅱ級響應狀態。
6.2.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國務院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6.3.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8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2)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狀態。
6.3.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省份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組織領導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指導受災省份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份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6.4 Ⅳ級響應6.4.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進入Ⅳ級響應狀態。
6.4.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衛生部指導受災省份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4.4 響應的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國家減災委秘書長。
6.5 信息發布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6 其他情況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生活救助7.1.1 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 財政部、民政部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民政部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財政部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 冬春救助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組織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7.2.3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財政部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 民政部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國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3.1 民政部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3.2 民政部收到受災省(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財政部審核后下達。
7.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民政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國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7.3.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8 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 國際溝通與協作積極開展國際間的救災交流,借鑒發達國家救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防范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演練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5 預案管理與更新本預案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6 制訂與解釋部門本預案由民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8.7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06年0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