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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六篇

                  時間:2022-11-13 規章制度 點擊: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醫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的文章6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篇1】醫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政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糞便、動物尸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資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和再生資源回收目錄,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本市環衛、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規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愿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制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收運、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包括建設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公開規劃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戶外廣告、公交視頻、樓宇視頻、網站、圖冊等宣傳媒介增強市民的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每周固定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告。
                    本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領域。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四條: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注并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
                    第十五條: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關工作指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動生產、銷售和流通各環節生活垃圾的減量化。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并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煙蒂、清掃渣土等。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等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和轉制社區,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責任區,單位為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
                    (三)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并交由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企業)、個體回收人員;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廚余垃圾應當瀝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投放:
                    (一)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二)廢棄盆栽應當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收集點,由收運單位按盆、泥、花(植物)分類收集運輸。
                    (三)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應當裝袋并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資包裝廢棄物應當單獨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點,其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投放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收集點。
                    (五)禁止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尸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動物尸體應當按規定單獨投放處理。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網絡的布局規劃,市供銷總社負責具體實施該規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則,每1500戶至2000戶居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每個街道應當至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站的,可以與垃圾收集站合并設置。
                    鼓勵物業服務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勸導。
                    市民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投訴。
                    第四章:分類收集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范。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范中的有關內容。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規劃設置標準,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范,按以下規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或者社區至少設置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設置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條:每個自然村應當建設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擋雨功能,做到無暴露,日產日清,并不得焚燒,保持收集點及周邊環境整潔;
                    (二)收集點應當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臨時收集區;
                    (三)垃圾桶(廂)應當帶蓋密閉,選用不易被盜的材料制作,并配套專用運輸車輛;
                    (四)定期清潔,定期噴灑消毒和滅蚊蠅藥物。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垃圾收集點及配套工具等進行編號標識,登記入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分類收集后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有害垃圾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章:分類運輸
                    第三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市供銷總社負責建設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源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
                    第三十二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統一規范和設置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絡,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三十三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三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范。運輸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相應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志,并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檢查機制。運輸車輛和設備應當安裝生活垃圾運輸進場電子卡,并符合地方技術規范。
                    第三十六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轉運、壓縮作業的服務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不得混裝混運,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確保專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六章:分類處置
                    第四十條: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采用國內外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采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采用無害化處理,對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采用園區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再生利用、焚燒、生化、填埋等技術綜合應用的原則,編制循環經濟產業園規劃和園區管理規范。循環經濟產業園的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管理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四十三條: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防止產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應當交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鼓勵大型農貿、果蔬市場以及農村地區產生的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支持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廚余廢棄物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應用。
                    第四十四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在線監測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并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安裝攝像頭、傳感器、LED(發光二極管)顯示屏等,便于實時在線遠程監管;
                    (六)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八)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正常運行;
                    (九)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月度環境報告和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調度工作,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活動進行監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管,并根據其監管報告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定期對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水、氣、聲、渣等污染物進行監督性監測,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監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各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十九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定期上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
                    第五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應逐步與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置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舉報或者投訴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投訴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處理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害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建設而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投放相應的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置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尸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使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混合收集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未標示相應標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或者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相關信息并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八)項規定進行處罰。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不遵守作業規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轉移、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建設運轉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分類信息反饋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饋、公開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處置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職責的;
                    (七)對舉報、投訴的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
                    (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醫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政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糞便、動物尸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資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和再生資源回收目錄,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本市環衛、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規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愿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制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收運、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包括建設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公開規劃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戶外廣告、公交視頻、樓宇視頻、網站、圖冊等宣傳媒介增強市民的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每周固定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告。

                    本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領域。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篇3】醫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按照《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廣州市固體廢棄物處理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升輝垃圾強制分類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廢辦〔2017〕1號)的要求,確保我校生活垃圾分類穩步推進,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分管后勤工作校領導是學校垃圾分類責任人,負責學校垃圾分類的部署、協調等工作;后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是垃圾分類主管,負責學校垃圾分類的具體開展、監督等工作。
                    二、全體師生員工、家屬及駐校單位人員,應熟知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后勤管理辦公室至少每學期組織一次全員垃圾分類培訓(授課、視頻、競賽、短信等多種形式開展);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保潔人員垃圾分類培訓;每月通過詢問、檢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師生員工、家屬及駐校單位人員知曉垃圾分類、參與垃圾分類情況。
                    三、各二級學院、機關部門、駐校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對本單位垃圾分類工作負責。應指導、監督本單位師生員工自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低碳生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生活垃圾分類有關要求分類投放垃圾。
                    四、全體師生員工、家屬及駐校單位人員應自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低碳生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生活垃圾分類有關要求分類投放垃圾,嚴禁混合投放。
                    五、后勤管理辦公室負責每天對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垃圾是否準確投放進行檢查并記錄,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部門,指導其改正。
                    六、后勤管理辦公室負責每周對各單位分類投放情況及保潔人員分類收集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要求分類投放和收集的部門、人員責令整改并予以通報。
                    七、后勤管理辦公室負責每天對學校各類垃圾(包括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的清運、流向進行登記。
                    八、按照屬地街鎮的部署開展垃圾分類各項工作,接受屬地街鎮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篇4】醫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 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 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 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匯總數據并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農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采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制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 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區人民政府考核指標,并定期公布結果。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從業條件、作業實施、履行協議、臺賬和數據報送,以及分類收集和處置的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置效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服務企業招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實施和相關安全管理規范的遵守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處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應急處置系統;
                    (二)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
                    (四)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咨詢指導電話,牽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目錄;
                    (六)建立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依法處理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相關企業發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等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和移交;
                    (五)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運行資金投入的監督管理,參與相關收費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七)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進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處置;
                    (九)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十)文廣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媒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課程和課外讀物,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聯動配合。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無法正常作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履行分類投放責任人其他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和生活垃圾收集設備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未按時分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閉存放轉運站,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管理臺賬的;
                    (五)未制定應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建設在線監測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法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飲垃圾、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過程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篇5】醫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大縣城區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20xx〕872號)和《x壯族自治區深入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規劃精神,結合田陽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單位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渣土、泥漿等廢棄物以及醫療垃圾、工業垃圾、固體廢棄物等。

                    第三條凡在田陽縣城區范圍內所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鎮(村)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進城設攤銷售(收購)貨物的攤(貨)主,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城環境衛生管理站(以下簡稱縣環衛站)是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具體負責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工作。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必須使用環衛專用車輛運輸,未經縣建設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自運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轉站和垃圾處理場以及設置消納垃圾場地。

                    第二章收費標準及征收方法

                    第六條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田陽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城市垃圾處理費的通告》執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條居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征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戶7元/月標準計收(沿街居民戶所經營或出租的門店,垃圾費另按標準計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費;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居民住戶,經縣環衛站核定戶數,由小區物業管理機構代收后按月向縣環衛站交納;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繳納。(下同)

                    (二)暫住居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標準計收,由用人單位(業主)或房屋出租的單位、出租戶負責到指定的收費處交納。暫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計收,超過15天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產生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

                    按辦公間數每間3元/月標準計收(其他項產生的垃圾另按收費標準計收);經縣環衛站核定間數與垃圾量,雙方簽訂垃圾收費協議,各單位在當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費處一次性jiao清全年應交的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餐飲娛樂業、家禽飼養、屠宰加工業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以籮計收,每籮3.3元/次(一籮為25公斤,不足半籮(12.5公斤)的減半收費,半籮以上按一籮計收),經縣環衛站核定垃圾量,雙方簽訂垃圾收費協議,由業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納。

                    第十條餐飲娛樂業以外的經營性服務企業門面、個體經營戶(含醫療門診)的商鋪垃圾處理費標準和方法:按經營鋪面(店面)面積計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計收;51~100㎡(含100㎡)按0.48元/㎡/月計收;101㎡以上采取協商核定計收。以上計收標準經縣環衛站核定,由經營業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納。同一個經營者有多個鋪面的分別按上述面積計收。

                    第十一條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店)、醫療單位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床位計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館娛樂業和醫療垃圾),經縣環衛站核定,由單位或業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納。

                    第十二條街道攤點、臨時攤點、流動攤點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攤(點)計收,每攤(點)1.00~2.00元/天(具體由縣環衛站按不同類別在此幅度內計收),經營數量達1噸以上的按5.00元/噸/天計收,由縣環衛站每天派員收取。

                    第十三條長、短途客車、各種進城務工車輛的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方法:長、短途客車按實際核準載客每座位1元/月計收;各種進城務工車輛按10元/月/輛計收;費用由車主支付,經縣環衛站與車主核定座位數,委托各運輸企業代收后按月向縣環衛站交納。

                    第十四條各類市場、商場、生產加工企業(不含工業、醫療、固體廢物)、廠礦、村(屯)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噸計收,委托縣環衛站清運的按80元/噸計收,自運的按50元/噸計收。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委托縣環衛站清掃保潔單位內(外)部衛生責任區和個人場(所)地的,按0.5元/㎡/月計收。

                    第十六條建筑場地、交通事故、運輸等遺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沖洗,按5.00元/㎡/次計收,超過50㎡以上的可與縣環衛站協商計收。

                    第十七條自配垃圾桶的單位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

                    按每桶240.00元/月計收(每桶容量0.28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縣環衛站每天派車清運一次,經縣環衛站與單位確定桶數,單位按月到指定收費處繳納。

                    第十八條未納入上述收費范圍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參照以上相類似的收費標準計收,由縣環衛站與發生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協商計收。

                    第三章實行垃圾處理費減免制度

                    第十九條部隊、義務教育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按80元/噸或240元/月/桶,減半收取。

                    第二十條低保戶、殘疾人、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居民,按每戶5元/月計收;

                    第二十一條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當事人,垃圾處理費按實際征收的85%計收。

                    第二十二條五保戶、烈屬戶、孤寡老人免交垃圾處理費。

                    第四章收費工作管理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垃圾處理費交納對象的情況如有變動的,應及時向環衛站申請復核,以便調整繳納標準。

                    縣建設局要經常對縣環衛站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復核,對有誤的應該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當事人持《下崗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低保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殘疾人持《殘疾證》,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居民戶、下崗或失業人員單身家庭戶持《下崗證》或《失業證》和《戶口簿》,五保戶、孤寡老人持《社區居委會證明》,烈屬持縣民政局出據證明,經所在社區居委會核準后,由社區居委會統一到縣建設局審批;經縣建設局審批核發垃圾處理費減免憑證后,可以減征或免征垃圾處理費;未經批準,按規定標準征收;縣建設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審批一次。

                    第二十五條收費單位和收費人員實行亮證收費,收取垃圾處理費應當出具收費票據。

                    第二十六條所收取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全額上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縣建設局、縣環衛站會同有關部門對垃圾處理的各種作業服務的實際費用和編制預算進行審核后,按規定報請縣財政局審批撥款。

                    第二十七條對委托代收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允許從其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7%的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57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并依法催繳。

                    第二十九條縣環衛站必須建立交費戶的相關檔案,切實加強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的管理,做到應收的不漏,應免收的不收。縣環衛站每季度分別向建設局、價格、財政部門報告垃圾處理費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條縣物價、財政、審計、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該收不收、不該減免亂減免和不按規定列支使用垃圾處理費的,要依法查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縣城區周邊村(屯)以及各鄉(鎮)可根據當地實際參照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2

                    為明確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體干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物(指:廢棄紙張、報紙、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樂包、快遞包裝紙箱等)

                    2、廚余垃圾(指:食堂產生的殘羹剩飯、菜葉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等電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煙蒂、塵土等)

                    二、垃圾分類的定點設置及存放制度:

                    1、在辦公區域設置三種垃圾桶,分別標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體干部職工必須按分類標準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因本單位無廚房,暫未設置廚余垃圾桶。

                    3、對日常產生的可回收垃圾進行分揀,其中可以回收的設置專門區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廢品回收企業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專人送至固定投放點。

                    4、因本單位有害垃圾產生量極少,設置專門封閉區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專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點。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安排專干負責垃圾分類的整體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做好垃圾分類設施及標識的物質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類標準、處理流程等要求在每個環節設置固定人員進行整理、投放。

                    2、設置垃圾分類臺賬,嚴格按照分類標準統計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記錄。

                    3、利用LED、標語等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定期組織垃圾分類的學習和培訓,保證工作人員熟知垃圾分類的標準、處理流程及操作規范。

                  【篇6】醫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生活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類定義

                    “生活垃圾”,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類”,指按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屬性、利用價值、對環境的影響以及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屬性不同的若干種類,從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與分類處理。

                    具體而言,即在源頭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并通過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二、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分類收集容器

                    (一)生活垃圾“四分類”分類標準:

                    (二)公共機構常見生活垃圾分類

                    1.可回收物:

                    紙類:廢紙、書刊雜志、紙箱、紙袋、文件袋、宣傳單、信封、文件單、復印紙、日歷、筆記本等其他紙類。

                    塑料類:塑料瓶(罐、盒)、塑料盆(桶)、塑料泡沫、文件夾、塑膠球類、有機玻璃制品、光盤、磁帶等塑料類。

                    金屬類:鋼鋁易拉罐、食用罐盒、金屬餐具炊具、剪刀、金屬文件柜等金屬類。

                    玻璃類:酒瓶、玻璃杯、玻璃窗、玻璃容器等玻璃類。

                    織物類:包、廢舊衣物、床單枕頭、鞋、織物玩具等其他織物。

                    電器電子產品: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手機、傳真機、復印機、電視機、冰箱、攝像機、照相機、插座、電線等電器電子產品。

                    其他:廢舊設備、報廢車輛、自行車、電動車等。

                    2.廚余垃圾

                    餐廚:剩菜剩飯、湯渣、米面、豆制品、雞鴨魚肉、內臟、骨頭(除棒骨外)、蛋殼、蟹殼、蝦殼、廢棄食用油脂及寵物飼料、廢棄食品等。

                    廚余:丟棄的菜葉、茶葉殘渣、果皮果核、茶葉渣等。

                    園林:竹木、樹枝、花草、落葉及植物殘體等。

                    3.有害垃圾

                    電子: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紐扣電池、蓄電池等。

                    燈管:日光燈、節能燈等熒光燈類。

                    日用:過期藥品及包裝物、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包裝物、水銀溫度計、水銀血壓計、膠片機相紙等。

                    其他:廢油漆、礦物油和溶劑及包裝物。

                    4.其他垃圾

                    污染紙:衛生紙、面巾紙、濕紙巾、其他受污染的紙類物質。

                    污染品:普通一次性電池、受污染的一次性用具、保鮮膜、婦女衛生用品、海綿、尿片、受污染織物(毛巾、浴巾、帽子、襪子、棉被、枕頭、床單、圍裙、桌布等)、玻璃纖維制品(如安全帽)等其他難以回收利用的物品。

                    其他:煙蒂、塵土、棒骨、榴蓮殼、其他無利用價值物品。

                    (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1. 分類垃圾桶:

                    生活垃圾分類垃圾桶按照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四分類”而投放的“四色桶”。室內、室外分類垃圾桶由容量為20升、120升和240升的分類垃圾桶三種規格組成。

                    2. 分類垃圾袋

                    生活垃圾分類垃圾袋按照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四分類”而使用四色垃圾袋,垃圾袋的尺寸容量需與分類垃圾桶相配,顏色與分類垃圾桶相同,且袋身標注垃圾種類。

                    3. 顏色:

                    執行國家標準GB/T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志》的有關規定。各分類標志須印制在相應分類收集容器正面的顯著位置。

                    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

                    (一)辦公類機構

                    辦公類機構分類垃圾桶的設置要求如下,分類垃圾袋與垃圾桶配套使用。

                    1.辦公室/辦公位:設置兩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組,每個房間至少一組。

                    2.辦公區樓道:設置兩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120L/個,每層至少一組。

                    3.餐飲區:設置三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個,每個餐飲區至少一組。

                    4.桶車對接點:設置四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個,各機構結合實際情況設置至少1個桶車對接點。

                    (二)醫院類機構

                    醫院類機構分類垃圾桶的設置要求如下,分類垃圾袋與垃圾桶配套使用。

                    1.病房、診室、辦公室:設置兩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組,每個房間至少一組。

                    2.醫院樓道:設置四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個,每層至少一組。

                    3.餐飲區:設置三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個,每個餐飲區至少一組。

                    4.桶車對接點:設置四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個,各機構結合實際情況設置至少1個桶車對接點。

                    (三)學校類機構

                    學校類機構分類垃圾桶的設置要求如下,分類垃圾袋與垃圾桶配套使用。

                    1.教室、辦公室、宿舍:設置兩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組,每個房間至少一組。

                    2.樓道:設置三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個,每層至少一組。

                    3.餐飲區:設置三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個,每個餐飲區至少一組。

                    4.桶車對接點:設置四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個,各機構結合實際情況設置至少1個桶車對接點。

                    (四)場館類機構

                    場館類機構分類垃圾桶的設置要求如下,分類垃圾袋與垃圾桶配套使用。

                    1.辦公室:設置兩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組,每個房間至少一組。

                    2.公共區域:設置四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個,每層至少一組。

                    3.餐飲區:設置三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個,每個餐飲區至少一組。

                    4.桶車對接點:設置四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個,各機構結合實際情況設置至少1個桶車對接點。

                    (注:上述要求為分類收集容器設置最低要求,各公共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收集容器。)

                    四、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流程

                    (一)辦公類機構

                    1.辦公室內人員將產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類標準投放至相應垃圾桶內,廚余垃圾、有害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桶車對接點。

                    2.分類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種類分別投放至樓道垃圾桶內,樓道垃圾桶匯集后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3.餐飲區內產生的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類標準投放至相應垃圾桶內,匯集后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二)醫院類機構

                    1. 病房、診室、辦公室相關人員將產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類標準投放至相應垃圾桶內,廚余垃圾、有害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相應樓道垃圾桶內。

                    2.分類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種類分別投放至樓道垃圾桶內,樓道垃圾桶匯集后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3.餐飲區內產生的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類標準投放至相應垃圾桶內,匯集后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三)學校類機構

                    1. 教室、辦公室、宿舍相關人員將產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類標準投放至相應垃圾桶內,廚余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相應樓道垃圾桶內,有害垃圾收集后直接投放至桶車對接點。

                    2.分類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種類分別投放至樓道垃圾桶內,樓道垃圾桶匯集后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3.餐飲區內產生的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類標準投放至相應垃圾桶內,匯集后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四)場館類機構

                    1.辦公室內人員將產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類標準投放至相應垃圾桶內,廚余垃圾、有害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公共區域垃圾桶或桶車對接點。

                    2.分類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種類分別投放至公共區域垃圾桶,公共區域垃圾桶匯集后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3.餐飲區內產生的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類標準投放至相應垃圾桶內,匯集后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五、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流程

                    公共機構產生的生活垃圾經準確分類投放后匯集至桶車對接點,實行分收分運的收運模式。

                    可回收物采用APP下單,由中標的回收企業統一收運。

                    廚余垃圾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收運。

                    有害垃圾實行屬地管理,由公共機構所在區域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收運。

                    其他垃圾由環衛系統進行收運。

                    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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