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 校園暴力事件典型案例
校園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行為。此類案件不僅給被害者造成長期的心理陰影,甚至影響人格發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違法犯罪的歧途,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來,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頻發,且暴力行為逐漸呈現出低齡化、女性化趨勢,應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下面,列舉幾起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請各班認真宣講,讓大家引以為戒。
案例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學生,二人因瑣事產生矛盾,雙方約場在學校門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糾集多人持魚叉、鎬把等物品參與斗毆,雙方均有人員受傷。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組織或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均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眾斗毆犯罪中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案發后投案自首,自愿認罪悔罪,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現,法院依法認定6名被告人犯聚眾斗毆罪,對李某、王某某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對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兩名高中生之間的小矛盾,最終演變成一起聚眾斗毆刑事案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特別是他們在學校門口,又是下晚自習期間斗毆,眾多學生圍觀,魚叉、木棍打斗的場面引起學生恐慌,影響惡劣。
案例2.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學。葛某某到張某某的宿舍時,碰撞張某某一下,二人因此發生爭執并廝打。廝打中,張某某持刀將葛某某捅傷。經鑒定,葛某某的損傷構成重傷。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與被害人和解,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認定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學,二人本應和睦相處,共同進步,卻因一點瑣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傷,一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兩人均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案例3.被告人井某某,與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學生。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語不合,朱某某等人毆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網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隨即離開,朱某某等人聽說后即駕車追趕,井某某被追上后,見朱某某將車窗玻璃搖下,即持匕首捅刺車內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頭將井某某面部劃傷。經鑒定,朱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井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井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且被害人朱某某無故毆打、追逐井某某有過錯,依法對井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觸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沒有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由被害人淪為被告人。朱某某雖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已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4.劉某某系某中學初中學生,因瑣事與一同學發生矛盾,指使無業青年主父笑某、文某教訓這名同學。笑某、文某等人趕到學校門口時,與劉某某有矛盾的同學已經離開學校。劉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與同學王某某有矛盾,隨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學校附近對王某某拳打腳踢,致王某某輕傷。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笑某、文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和一年。
典型意義:該案系校內學生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欺負、傷害校內學生的校園欺凌案件。同學之間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學會合法合理去解決矛盾,雖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是學校對其嚴肅處理,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被告人笑某、文某作為成年人,不但不幫助未成年人正確處理矛盾,反而逞強滋事,無故毆打未成年學生,不僅傷害了被害人身體健康,也傷害了被害人的心靈,其在學校周邊滋事的行為也影響了校園安全,法院依法對其從嚴懲處。?
第二篇: 校園暴力事件典型案例
5月6日下午,多名男子在露天公廁內毆打學生的視頻通過微博發布后迅速發酵,引發熱議。
視頻時長2分14秒,視頻顯示,一名身穿黑色夾克的男生被多名男子圍毆。打人者除用腳踢踹學生頭部外,一白衣男子將該學生頭按進公廁糞坑,然后踩上學生背部,不斷用腳將對方的頭往糞坑里踩,過程持續40余秒。待該男生爬起后,另一男子用手抽打他后腦,要求他“臉朝上笑一個”,“笑好看點”。
被圍毆的男生左臉淌血,臉上有多處擦傷并沾有污穢物,其他男子除全程歡呼雀躍外,還追問關于某“初一女生”的事情。
視頻發酵后引發網友的集體聲討。多數網友認為,該事件情節惡劣,當地相關部門應該就此事給出說法,并有效遏制此類行為。
校園暴力事件案例篇2
延安吳起縣中學發生了一起校園暴力事件,6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5名學妹脫光衣服集體猥褻。6名涉案女生現已被當地警方刑拘。高中女生逼學妹脫衣,校園暴力事件值得警惕。
如此駭人聽聞的場景實在觸目驚心,尤其是當這種下流無恥的暴行發生在一群高中女生身上,讓人不得不質疑當今的校園里到底潛藏著多少黑暗?當今的教育到底培養了些什么未來?人們原本早已經對媒體不斷曝光出來的林林總總之校長老師們強暴猥褻女生甚至幼女惡劣事件深感震驚和不安,但始終寧愿相信這只是少數害群之馬,始終相信學校的德育教育上能夠彰顯出社會正能量;但當我們再一次看到發生在革命圣地延安的校園內如此卑劣下流女生丑聞,恐怕大多數讀者都會陷入迷茫不解,黑社會也不過如此,何況女生、何況高中女生?
校園暴力事件案例篇3
熊佳慶,上海市虹口區南湖二分校的學生,2009年10月23日《上海徐匯女生打架,看著就火大》的視頻在網絡上熱傳,一個女生站在弄堂中間,另一女生從其背后沖來并用腳飛踢其后腰,在其倒地時,還用腳跺其腹部,之后被網友人肉搜索,證實打人者是熊佳慶,這段名為并在上海知名論壇中引發熱議,眾人紛紛對打人的女生表示憤怒,網友戲稱她為“暴力熊”,2009年10月26日一名自稱了解內情的網友發帖稱,打人的女生在事后因不滿多方壓力自殺身亡。2009年10月27日調查后發現自殺傳聞系謠言,打人女生正在家反省。
第三篇: 校園暴力事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張某某故意殺人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職業學校實習基地學生。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車上學時因瑣事發生口角并互毆。當日,張某某購買了一把彈簧刀準備報復王某某。后經雙方家長及學校老師介入,調解解決了此事。4月22日,張某某得知學校為此事要對其處分,擔心處分會影響其今后參軍,同時懷疑處分是因王某某四處擴散此事所致,遂對王某某懷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報復王某某。次日,張某某攜帶彈簧刀在該校實習基地操場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發生沖突。其間,張某某持彈簧刀劃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處數刀,刺破王某某的肝門靜脈及肝固有動脈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于案發當日被抓獲歸案。后該職業學校向被害人家屬給付了一定數額的撫慰款。一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父母就附帶民事部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父母對被告人張某某予以諒解,并撤回對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帶民事部分起訴。裁判結果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張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被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故依法對張某某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張某某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瑣事發生口角,進而矛盾升級引發的校園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處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過渡時期,自尊心、好勝心明顯增強,成長中常會遇到同學矛盾、學業受阻等各種壓力和挫折,且難以對客觀信息做出正確的選擇和評價,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引導和教育,心理難免產生許多矛盾和沖突,甚至引發暴力傾向,直至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在案發前一周曾與被害人王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當時經家長及學校老師介入,已調解解決此事。后張某某因得知學校要對其處分,遂對被害人產生嫉恨,持刀報復并致被害人死亡。本案反映出當前一些未成年人面臨人際沖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緒,不能通過合理方式反映情況,加之法律意識淡薄,反而習慣性地用暴力方式解決問題。本案也暴露出當前一些家長、學校過度強調傳統學科知識的灌輸,忽視對未成年學生人格和心理的積極干預和有效引導等現實問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本案中,不論是被告人張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爭執后,還是在張某某得知學校將對其進行處分后,學校和家庭均未對兩名未成年學生及時進行心理健康輔導和干預,未能有效避免雙方矛盾不斷升級,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個教訓。在一審中,首都師范大學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與服務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張某某的情況調查報告:張某某情緒控制能力較差,容易沖動,且其法律意識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為更加有針對性地教育和矯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審法院在宣判后專門為張某某聘請了心理專家,對其開展心理疏導,取得了一定效果。
【案例二】焦某、何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2012年3月8日,被告人焦某在北京市某科技學校內因瑣事與趙某、修某某(歿年16歲)發生口角,并約定毆斗。被告人何某某得知后指使被告人劉某某將其存放在宿舍內的折疊刀提供給焦某。后焦某在該校男廁所內與趙某、修某某等人互毆過程中,持刀刺擊修某某的頸左側,傷及左側頸總動脈,致修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劉某某作案后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認了犯罪事實。裁判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劉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被告人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其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在罪行未被有關部門發覺的情況下,其主動交待犯罪事實,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過錯,故依法對被告人焦某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犯罪時系未成年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過錯,故依法對被告人何某某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其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犯罪時系未成年人,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過錯,故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六十三萬元。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高中學生因矛盾處理不當,爭強斗狠、沖動犯罪引起的嚴重校園暴力案件。被告人焦某與同學僅僅因瑣事發生口角,就約定毆斗,并造成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慘劇的發生對于當前校園暴力、維護校園安全具有深刻的警醒作用。一是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導致激情犯罪頻發。中學生正值青春期,好奇心、表現欲望強烈,做事不計后果,與同學發生摩擦時,往往拉幫結伙約架、逞強斗狠,因沖動而發生的暴力犯罪屢見不鮮。二是青少年法律意識亟待提高。本案被告人劉某某并沒有實際參與毆斗,而是為他人拿取犯罪工具,但同樣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都像劉某某一樣,對法律規定認識不足,認為只要不參與毆斗就不是犯罪,導致一些日常表現良好的學生因哥們兒義氣站腳助威而誤入歧途,斷送了美好青春。三是學校法制教育管理不到位。有的學校忽視對學生法律意識以及行為操守的培養,思想品德教育陣地長期缺位,使社會不良思想、習慣趁虛而入,導致學生在處理同學間的矛盾時習慣采用暴力的手段和方式,結果釀成不該發生的悲劇。
【案例三】陳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陳某系北京市房山區某校學生。2014年1月2日,被告人陳某在北京市房山區某校外停車場內,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發生爭執,后陳某將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打開后扔向張某,刺中張某的左胸部,造成張某被傷及左肺及心臟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陳某作案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于當日歸案。裁判結果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一人死亡,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陳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且有自首情節;陳某并非持刀直接刺扎被害人,相較于持械直接傷害他人的故意傷害犯罪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故依法對陳某予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年,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張某近親屬喪葬費、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三萬八千元。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瑣事發生口角、矛盾升級引發的校園周邊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處于成長期,在認為他人行為侵犯“自尊”時,容易做出過激反應。本案相關證人證言證實,陳某與張某本系朋友,案發前張某正在打籃球,因陳某等人當眾稱呼自己侮辱性外號而惱怒,雙方因此發生拳腳爭執,在打斗過程中,陳某掏出衣兜中的折疊水果刀拋向張某,結果刺中張某胸部致其死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委托司法社工對陳某開展社會調查,法院了解到陳某于2006年自云南老家來北京與父母一起生活,在校學習成績良好,是班里的衛生委員,從沒有過打架的現象,是老師和同學眼中不錯的孩子。如果陳某與張某相互爭執時能夠多些寬容和諒解,也許就不會造成悲劇的發生。本案的發生也提醒家長、學校和社會:一是應當重視未成年人良好心態和人格的塑型,要通過適當的挫折教育,讓未成年人學會理智對待和處理生活中的矛盾甚至沖突,要通過日常引導,讓他們學會使用非暴力的、理性的方法解決問題;二是應當重視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要通過形式多樣、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制宣講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提高是非分辨能力,學會運用法制思維思考和處理問題;三是家長、學校在重視未成年人智育、強調傳統學科知識的灌輸的同時,還應當重視對未成年學生人格和心理的積極干預和有效引導。
【案例四】蘇某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蘇某某與被害人何某某均在北京市某藝術培訓學校培訓。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蘇某某與被害人何某某在該校中心食堂排隊打飯時因瑣事發生矛盾,后二人至食堂門外草坪上發生互毆,期間,蘇某某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向何某某刺擊,造成何某某因單刃刺器刺傷頸部,傷及右頸總動脈致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蘇某某于當日被抓獲歸案。案發后,被告人蘇某某親屬和被害人何某某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何某某親屬表示不再追究蘇某某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對蘇某某予以諒解。裁判結果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某因瑣事即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并互毆,期間蘇某某持刀將被害人扎傷致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蘇某某到案以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蘇某某的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等具體情節,依法對蘇某某予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發生在培訓機構的校園暴力犯罪案件。培訓機構不同于常規的學校,主要致力于培養學生某方面的專業知識,學生流動性較強,培訓時間較短,學生之間溝通和互動機會較少。本案被告人蘇某某、被害人何某某均為非京籍高三在校生,案發時均面臨較大升學壓力,屬于從未成年人向成年人過渡的關鍵時期,思想、心理尚不完全成熟,自我約束能力較差。在生活、學習環境發生變化后,他們的思想與行為極易產生偏差,更加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的關注。本案中,雙方僅因排隊問題發生沖突,互不相讓,在不良情緒及學業壓力的支配下做出過激的行為,反映出家長、培訓機構片面重視學業、忽視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的現實情況。法院在辦理案件中還了解到,案發時其他同學圍觀了二人打架的過程,但并未及時勸阻和制止,甚至還有起哄的情形;所在培訓學校也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對學生在校期間隨身攜帶刀具的情況未予重視,且沒有建立有效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直到被害人被扎刺后才僅有一名老師來到現場。當前,學生培訓機構數量較多,其作為特殊的教學場所,理應像普通的全日制學校一樣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及時關注學生的心理狀況,通過有效途徑幫助產生矛盾的學生疏導情緒,或及時聯系學生家長共同化解潛在的暴力隱患。為更好地感化、挽救被告人,審理本案的法院向蘇某某附送了“法官寄語”,對其犯罪行為和應吸取的教訓予以警戒提示,對其今后改造和成長寄予期望。
【案例五】王某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職業高中門前滋事,持刀扎傷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腰背部穿刺傷,傷口長約3厘米,深約8厘米,豎脊肌部分斷裂”,經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構成輕微傷(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北京某大學南門附近,無故毆打李某某、肖某、夏某某、寇某、顧某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軟組織挫傷”。被告人王某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結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持械隨意毆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構成累犯。案發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王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七千余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典型意義本案系因校園矛盾引發,兩名在校學生發生糾紛后,試圖通過“約架”的方式請社會人員幫忙解決。在此過程中,社會人員王某在上課期間闖入教室將學生帶出學校,并在學校門口無故將其他學生扎傷。本案反映出校園安保制度缺乏落實、學生安全意識淡漠等問題。被告人王某等社會人員進出該職業高中時,門崗處無保安人員核實身份、查驗證件、登記信息,致使被告人王某可隨意進入校園滋事。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同學得知社會人員入校滋事以后,并未意識到潛在的人身危險,也未向學校報告,最后造成被扎傷的后果。案件審結后,法官還專程前往該校了解校園安全制度及安保措施。調查發現,校園門崗雖有兩名保安人員,但無人對進出車輛及人員進行查驗、登記。可見,此次事件并未引起學校足夠的重視,安保制度仍未有效落實。此外,法官還了解到,該校4個校區、2000余名在校生僅配備13名保安,保安人員的數量明顯不足,且人員流動性較大,穩定性差,常出現工作時間較短即辭職的現象。針對上述問題,該區法院專門向區教委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區教委協調各方,確保各學校配備充足的保安人員,保障校園安保人員的穩定性;推進校園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在校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上述建議受到區教委的高度重視,回函表示已健全該區教育系統安全保障體系,全方位監控校園安全問題,并將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者、教師和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學校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