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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警管理制度范文(精選12篇)

                  時間:2023-03-21 規章制度 點擊: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輔警管理制度范文(精選12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輔警管理制度篇1

                    1、在社區民警的組織、帶領下,開展社區治安巡邏防范工作。

                    2、按照社區民警要求,積極開展治安防范知識宣傳,提高群眾自我防范意識;及時發現、報告影響社區穩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況和隱患。

                    3、遇有緊急情況,及時向社區民警報告,立即對現場秩序進行維護,保護好現場。

                    4、在社區民警的統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區安全服務工作。

                    5、嚴禁值班期間離崗,做好每天的值班記錄,交接班事宜。

                    6、嚴格行為規范,服從命令,聽眾指揮,著裝整潔,舉止端莊,禮貌待人,熱情服務。

                      工作規范

                    1、嚴格遵守公安部“五條禁令”和市局“四減四責”、“三個凡是”工作要求,恪盡職守、勤政廉潔,樹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堅持把群眾工作作為日常工作的首要內容,“理性、平和、文明、規范”開展全天候警務工作,依法受理群眾的報警求助,態度熱情、耐心細致,對群眾提出的困難給予幫助。

                    3、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廣泛征求轄區群眾的意見建議,增進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與支持。

                    4、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則》規定,落實保安工作制度,嚴禁非警務人員使用公安局域網計算機,嚴禁“一機兩用”,杜絕問題發生。

                    5、嚴格遵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規定,工作時間穿著警服,做到警察嚴整;警務工作室物品擺放整齊劃一、保持清潔。

                    6、主動與社區黨組織溝通情況,爭得工作支持。

                  輔警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保障及責任追究。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經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的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包括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招用的不涉及警務工作的后勤服務人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地輔警力量的配備,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省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須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后果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輔警管理和保障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勤務輔警按照崗位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根據需要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取證;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參與滅火救援,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九)協助開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協助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十一)在人民警察帶領下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九條文職輔警按照崗位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檢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條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一條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于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招聘

                    第十三條輔警的招聘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組織實施輔警招聘計劃,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20日內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輔警的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職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院校畢業生、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的人員,以及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五條輔警的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按照自愿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試、政審等程序實施,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以適當簡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十六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二)年滿18周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應聘文職輔警的,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崗位需要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特殊警務輔助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的崗位責任、培訓學習、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對本轄區輔警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輔警的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輔警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勤務輔警級別由高至低分為一級勤務輔警、二級勤務輔警、三級勤務輔警、四級勤務輔警、五級勤務輔警、六級勤務輔警。文職輔警級別由高至低分為一級文職輔警、二級文職輔警、三級文職輔警、四級文職輔警、五級文職輔警、六級文職輔警。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輔警素質。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輔警級別升降、獎懲以及續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輔警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武器、警械。

                    第二十六條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

                    第五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條輔警的薪酬結構、待遇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自行核定,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為從事高危險崗位工作的輔警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并建立輔警健康檔案。

                    第三十一條輔警享有的假期和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三十三條經財政部門同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設立撫恤金專項經費,對因訓練、執勤以及搶險救災等受傷、致殘、死亡的輔警或者其直系親屬予以適當補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輔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當事輔警有權陳述和申辯。輔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輔警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納入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

                    治安聯防、治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按照輔警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實行分類管理,劃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輔警的招聘、履行職責、權利、管理、保障等適用本辦法。

                    簽訂聘用合同的輔警招聘、權利、管理、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勞務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輔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輔警不具備執法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

                    輔警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各地輔警用人額度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地域面積、警力配備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等相適應,一般不得超出本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總量,具體配備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審批。

                    第七條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輔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要負責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輔警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輔警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的輔警管理工作,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輔警的管理工作,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的管理工作。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本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用人單位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民警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警務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協助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十二)協助開展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十三)協助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獨立駕駛其他警務輔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一條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二條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三條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按照授權使用公安信息系統,保證公安信息網絡安全;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聽從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不得超越職責范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招聘

                    第十五條輔警的用人計劃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情況和用人額度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輔警的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批準的用人計劃內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招聘輔警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辦法。

                    依照前款規定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輔警的配偶子女、在職公安民警配偶、退役軍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八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

                    (六)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其中文職輔警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專業警務輔助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八)曾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九)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十)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十一)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二十條招聘輔警,應當按照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察、體能測評、體檢、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實施。招聘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于公民報考。

                    根據崗位性質和特點,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招聘程序進行簡化或調整順序。對專業要求較高的崗位,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二十一條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招聘的輔警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試用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層級;試用不合格的,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四章層級晉升

                    第二十三條輔警分為7個層級,由高至低分別為:一級輔警長、二級輔警長、三級輔警長,一級輔警、二級輔警、三級輔警、四級輔警。

                    第二十四條輔警層級晉升按照管理權限、晉升條件和規定程序進行。輔警晉升層級,應當具備相應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資歷、工作實績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資格條件,在核定的層級額度內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層級晉升工作,輔警的層級原則上應逐級晉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注重能力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輔警的層級是確定輔警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的崗位責任、教育訓練、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對輔警的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輔警退出機制,保障出口渠道暢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教育訓練工作納入隊伍教育訓練計劃,對輔警開展崗前訓練、晉升訓練和業務訓練,提高輔警素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警教育訓練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崗前訓練是對新招聘的輔警進行的入職訓練。崗前訓練的時間不少于15天,訓練內容主要包括職業道德、基本業務知識、基本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識、輔警工作權限、工作流程標準等,重點培育忠誠意識、服務意識、保密意識和基本職業素養。經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

                    第三十條晉升訓練是對晉升層級的輔警進行的訓練。晉升訓練時間不少于7天,訓練內容根據擬晉升對象和工作需要設定,側重綜合能力提升,可與業務訓練合并組織。參加過晉升訓練的輔警可不再參加當年業務訓練。

                    業務訓練是警種、部門根據輔警崗位職責要求進行的訓練。輔警每年參加業務訓練的時間累計不少于7天。訓練內容根據輔警崗位職責需要設定,主要包括有關政策法規、基礎業務知識、專業技能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等,重點培養專業素養,強化知識技能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訓練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層級升降、獎懲以及續訂、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輔警在協助開展警務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親屬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所屬的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

                    第六章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招聘、工資福利、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教育訓練、裝備購置、服裝、獎勵、保險、撫恤以及保障工作運轉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條輔警的薪酬結構、待遇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自行核定,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特殊、專業崗位輔警的薪酬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鼓勵為一線協助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比照建立因公(工)負傷緊急救治綠色通道。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查體,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十九條輔警享有的假期和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一條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輔警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應當符合公安部相關規定。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輔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當事輔警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七條輔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輔警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輔警隊伍的全面建設和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結合我局輔警隊伍建設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輔警種類

                    第二條根據崗位職責,全局輔警分為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臨時用工人員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條件

                    第三條輔警人員按崗位職責必須具備從事本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能。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自愿從事保安聯防工作;

                    2、年齡18至45周歲,有特殊技能、專長的人員或下崗、失業工人可放寬至50周歲;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5、無違法犯罪記錄,未有被公安機關解聘的經歷;

                    6、退伍軍人、共-產-黨員以及有駕駛、電腦、文秘等專業技能的優先錄用。

                    (二)臨時用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團結協作精神;

                    2、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年齡18至45周歲;

                    3、從事駕駛工作的必須有3年以上駕齡,有熟練的駕駛和維護保養技術,從事駕駛以來未發生責任事故;

                    4、從事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和文印、微機操作工作者必須取得計算機中級證書,具有快速、準確的微機錄入能力。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還應會講標準普通話,用語文明、規范;

                    5、炊事員必須有一定的烹飪技術;

                    第四條招聘輔警人員在局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公布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分崗位組織考試;

                    4、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研究提出錄用方案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錄用。

                    第五條凡錄用輔警人員須填寫《海安縣公安局輔警人員審批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方可使用。錄用保安隊員需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專職保安聯防人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交通協管員需經交巡警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局分管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流動人口協管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臨時用工人員需經用人單位、辦公室、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保安隊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完成好公司和派駐單位交辦的門衛、值班、守護和巡邏任務;

                    2、加強組織、紀律作風建設,嚴格遵守各項制度;

                    3、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做好"六防"工作,確保安全;

                    4、對發生在警衛目標內的各類案件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5、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專職保安聯防人員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職責:

                    1、開展治安巡邏、伏擊守候;

                    2、開展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安全檢查和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3、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和可疑物品;

                    4、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5、保護案件和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

                    6、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7、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交通協管員在交巡警的組織帶領下,應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開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礎調查工作;

                    2、協助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工作;

                    3、協助開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4、協助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5、協助交巡警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保護,搶救傷者等工作;

                    6、開展巡邏、設卡、伏擊、守候。

                    7、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車輛、人員、物品,發現制止、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8、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9、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九條流動人口協管員須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2、協助管理流動人口,摸清底數,建立臺帳,掌握現實情況;

                    3、協助落實流動人口管理各項安全責任措施;

                    4、及時發現和預防流動人口違法犯罪;

                    5、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條臨時用工人員應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駕駛員工作職責:

                    1、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車貌良好;

                    2、服從調配,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用車,確保無交通事故;

                    3、完整記載行駛里程,節約油料,降低各項費用。

                    (二)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文明用語,熟記文明用語規范;

                    2、熟記有關通信聯系電話;

                    3、熟悉基礎業務知識,熟悉各警種工作范圍和地域范圍,正確使用通訊工具,準確傳達領導交辦的事項,熱忱為人民服務;

                    4、熟悉掌握各種設備的使用方法,嚴格有關操作規程。

                    (三)文印人員和微機操作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各項文印設備,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2、嚴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節約使用各類耗材;

                    3、及時完成各類文書的打印、印制、裝訂工作,做好服務工作。

                    (四)炊事員、保潔員工作職責:

                    1、炊事員須按時保障單位人員用餐,確保飲食衛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潔員須經常性對辦公、生活區及單位門前進行打掃,

                    隨時保持清潔明凈的衛生環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輔警人員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其實施管理。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輔警人員教育培訓,過好正常組織活動,嚴格落實各項制度措施。

                    第十二條保安隊員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業單位、娛樂服務場所派駐保安人員。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開拓業務的企業聯系派駐保安,但派駐人員必須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或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局領導審批,且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的人員。凡由派出所聯系派駐,保安公司返還部分保安服務費(標準暫為1萬元/人返還1000元,超過1萬元部分全部返還)。不論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駐的,還是派出所聯系派駐的,都必須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工資獎勵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發放。

                    第十三條輔警人員須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盡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紀律制度

                    第十四條輔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1、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4、規范著裝,文明執勤;

                    5、服務群眾,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輔警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流動人口協管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罵、毆打他人,搜查他人身體,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2、參與收糧要款、計劃生育、城市管理和殯葬改革等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3、接警、單獨處警,查辦各類案件;

                    4、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

                    5、擅離職守或者酒后執勤;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交通協管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單獨接警、處警,參與行政執法以及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證件、車輛以及財物;

                    (3)單獨上路執勤,查處道路交通違章;

                    (4)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江蘇省保安聯防等公安輔助人員七條禁令》等紀律、規定;

                    (5)違反《交巡警大隊協勤員著裝管理規定》規定等行為;

                    (6)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及社會上嚴重反對的行為;

                    (7)利用協管員身份謀取私利和違法亂紀。

                    (三)臨時用工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駕駛員不得違章駕車、酒后駕駛車輛,不得私自用車、擅自將車輛外借;

                    2、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不得無故脫崗、離崗、串崗,不得竊-聽和變相竊-聽電話,因工作需要監聽電話不得超過三秒鐘;

                    3、文印人員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機密,不得外傳。

                    4、炊事員不得利用購買食品之機,克扣營私。保潔員在日常保潔工作中不得在辦公區內打聽、了解與本崗位工作無關內容。

                    第七章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輔警人員的工資報酬實行低工資、高獎懲,誰使用、誰付酬,由合同簽約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保安人員工資由保安公司確定,經費由保安公司支出;

                    2、專職保安聯防隊員、流動人口協管員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考核獎勵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險費)以內,經費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協管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4、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ck報警服務收費中支出;

                    5、辦公室文印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6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6、直屬大隊、單位、機關部門電腦輸錄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7、駕駛員試用期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各基層派出所、中隊駕駛員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單位、機關各部門)駕駛員經費由縣局支出;

                    上述2-7項人員從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員、保潔員等其他臨時用工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月基本工資控制在400元以內,基層派出所、中隊使用的,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部位、機關各部門)使用的,經費由縣局支出;

                    9、計算機專門人員且有突出貢獻的,另行規定,經費從ck報警服務費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條輔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

                    1、多次違反工作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2、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未及時制止或者報告的;

                    3、因工作失職發生嚴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負責巡邏防范的區域內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5、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的;

                    6、其他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條解聘輔警人員,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合同簽約單位與其終止合同。對解聘的人員,應及時收回服裝、標志和執勤證、執勤標志。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縣局政治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輔警管理制度篇5

                    為了加強輔助警察隊伍的素質建設,高峪派出以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為契機,從加強思想教育、加強責任意識、遵守規章制度等多方面著手,進一步加強隊伍管理,激發輔助警察隊伍的活力。

                    一是注重學習提高業務素質。輔助警察的訓練也要制定計劃和學習方案,按計劃定期組織輔助警察參加政治和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輔助警察的政治思想和輔助方案的業務水平。

                    二是重視制度建設的強有力管理。高峪派出所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輔助警察管理辦法,輔助警察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等規章制度,明確個人在輔助警務活動過程中應履行的職責,嚴禁超越職責違反行使權利,推進輔助警察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建設。

                    三是重視完善獎懲機制提高輔助警察隊伍的戰斗力。高峪派出所每月評估輔助警察職務狀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糾正。通過細分職場責任,明確任務目標,進一步完善輔助警察隊伍的評價機制,激發輔助警察的工作積極性,始終保障輔助警察隊伍的向上活力。

                  輔警管理制度篇6

                    一、采集收集信息。以房屋為載體,以入戶調查為手段,及時采集上報實有人口、實在單位、實有房屋等基礎信息,達到“全、新、實、準”;廣泛物件信息員、治安積極分子等,及時收集、上報案件線索、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各類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動態和突出治安問題。

                    二、管理實有人口。加強對實有人口的服務與管理,對常住人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流動人口“行知去向、行知軌跡”、境外人員“隨時走訪、動態掌控”;強化對7類重點人員的管理,及時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反犯罪行為人員,做到:“月考核、季談話”;協助司-法-部門做好社區矯正對象、幫教對象管理,特別對那些無人照顧或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要強化幫教,引導其健康成長,關愛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和特困家庭,積極開展對著一群體的幫扶活動。

                    三、化解矛盾糾紛。依托社區居委會,結合入戶走訪,通過談心、“拉家常”側面了解有無矛盾糾紛發生;通過社區干部、信息員和治安積極分子多渠道發現和樹立各類矛盾;廣泛動員各方力量,參與到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四、組織安全防范。深入基層、依靠基層,大力開展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能力;指導治保會、保安隊、義務巡邏隊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邏,形成嚴密的群防群治網絡;廣泛利用轄區資源,動員群眾使用技防、物防設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嚴格轄區公共場所、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商貿市場、出租房屋、危險物品和校園周邊安全的治安管理,預防、減少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五、服務人民群眾。深入社區,傾聽群眾意見,積極拓寬與群眾的交流通道,及時、熱情受理報警求助,為群眾排憂解難,搞好警民關系,嚴禁“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情況發生,定期向居民代表報告工作;明確社區民-警審批權限,在規定時限內辦理.

                  輔警管理制度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輔警隊伍的全面建設和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結合我局輔警隊伍建設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輔警種類

                    第二條根據崗位職責,全局輔警分為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臨時用工人員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條件

                    第三條輔警人員按崗位職責必須具備從事本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能。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自愿從事保安聯防工作;

                    2、年齡18至45周歲,有特殊技能、專長的人員或下崗、失業工人可放寬至50周歲;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5、無違法犯罪記錄,未有被公安機關解聘的經歷;

                    6、退伍軍人、共-產-黨員以及有駕駛、電腦、文秘等專業技能的優先錄用。

                    (二)臨時用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團結協作精神;

                    2、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年齡18至45周歲;

                    3、從事駕駛工作的必須有3年以上駕齡,有熟練的駕駛和維護保養技術,從事駕駛以來未發生責任事故;

                    4、從事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和文印、微機操作工作者必須取得計算機中級證書,具有快速、準確的微機錄入能力。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還應會講標準普通話,用語文明、規范;

                    5、炊事員必須有一定的烹飪技術;

                    第四條招聘輔警人員在局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公布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分崗位組織考試;

                    4、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研究提出錄用方案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錄用。

                    第五條凡錄用輔警人員須填寫《海安縣公安局輔警人員審批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方可使用。錄用保安隊員需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專職保安聯防人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交通協管員需經交巡警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局分管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流動人口協管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臨時用工人員需經用人單位、辦公室、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保安隊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完成好公司和派駐單位交辦的門衛、值班、守護和巡邏任務;

                    2、加強組織、紀律作風建設,嚴格遵守各項制度;

                    3、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做好"六防"工作,確保安全;

                    4、對發生在警衛目標內的各類案件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5、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專職保安聯防人員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職責:

                    1、開展治安巡邏、伏擊守候;

                    2、開展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安全檢查和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3、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和可疑物品;

                    4、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5、保護案件和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

                    6、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7、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交通協管員在交巡警的組織帶領下,應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開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礎調查工作;

                    2、協助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工作;

                    3、協助開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4、協助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5、協助交巡警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保護,搶救傷者等工作;

                    6、開展巡邏、設卡、伏擊、守候。

                    7、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車輛、人員、物品,發現制止、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8、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9、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九條流動人口協管員須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2、協助管理流動人口,摸清底數,建立臺帳,掌握現實情況;

                    3、協助落實流動人口管理各項安全責任措施;

                    4、及時發現和預防流動人口違法犯罪;

                    5、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條臨時用工人員應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駕駛員工作職責:

                    1、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車貌良好;

                    2、服從調配,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用車,確保無交通事故;

                    3、完整記載行駛里程,節約油料,降低各項費用。

                    (二)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文明用語,熟記文明用語規范;

                    2、熟記有關通信聯系電話;

                    3、熟悉基礎業務知識,熟悉各警種工作范圍和地域范圍,正確使用通訊工具,準確傳達領導交辦的事項,熱忱為人民服務;

                    4、熟悉掌握各種設備的使用方法,嚴格有關操作規程。

                    (三)文印人員和微機操作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各項文印設備,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2、嚴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節約使用各類耗材;

                    3、及時完成各類文書的打印、印制、裝訂工作,做好服務工作。

                    (四)炊事員、保潔員工作職責:

                    1、炊事員須按時保障單位人員用餐,確保飲食衛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潔員須經常性對辦公、生活區及單位門前進行打掃,

                    隨時保持清潔明凈的衛生環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輔警人員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其實施管理。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輔警人員教育培訓,過好正常組織活動,嚴格落實各項制度措施。

                    第十二條保安隊員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業單位、娛樂服務場所派駐保安人員。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開拓業務的企業聯系派駐保安,但派駐人員必須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或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局領導審批,且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的人員。凡由派出所聯系派駐,保安公司返還部分保安服務費(標準暫為1萬元/人返還1000元,超過1萬元部分全部返還)。不論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駐的,還是派出所聯系派駐的,都必須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工資獎勵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發放。

                    第十三條輔警人員須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盡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紀律制度

                    第十四條輔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1、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4、規范著裝,文明執勤;

                    5、服務群眾,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輔警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流動人口協管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罵、毆打他人,搜查他人身體,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2、參與收糧要款、計劃生育、城市管理和殯葬改革等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3、接警、單獨處警,查辦各類案件;

                    4、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

                    5、擅離職守或者酒后執勤;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交通協管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單獨接警、處警,參與行政執法以及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證件、車輛以及財物;

                    (3)單獨上路執勤,查處道路交通違章;

                    (4)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江蘇省保安聯防等公安輔助人員七條禁令》等紀律、規定;

                    (5)違反《交巡警大隊協勤員著裝管理規定》規定等行為;

                    (6)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及社會上嚴重反對的行為;

                    (7)利用協管員身份謀取私利和違法亂紀。

                    (三)臨時用工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駕駛員不得違章駕車、酒后駕駛車輛,不得私自用車、擅自將車輛外借;

                    2、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不得無故脫崗、離崗、串崗,不得竊-聽和變相竊-聽電話,因工作需要監聽電話不得超過三秒鐘;

                    3、文印人員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機密,不得外傳。

                    4、炊事員不得利用購買食品之機,克扣營私。保潔員在日常保潔工作中不得在辦公區內打聽、了解與本崗位工作無關內容。

                    第七章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輔警人員的工資報酬實行低工資、高獎懲,誰使用、誰付酬,由合同簽約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保安人員工資由保安公司確定,經費由保安公司支出;

                    2、專職保安聯防隊員、流動人口協管員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考核獎勵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險費)以內,經費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協管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4、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ck報警服務收費中支出;

                    5、辦公室文印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6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6、直屬大隊、單位、機關部門電腦輸錄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7、駕駛員試用期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各基層派出所、中隊駕駛員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單位、機關各部門)駕駛員經費由縣局支出;

                    上述2-7項人員從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員、保潔員等其他臨時用工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月基本工資控制在400元以內,基層派出所、中隊使用的,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部位、機關各部門)使用的,經費由縣局支出;

                    9、計算機專門人員且有突出貢獻的,另行規定,經費從ck報警服務費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條輔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

                    1、多次違反工作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2、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未及時制止或者報告的;

                    3、因工作失職發生嚴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負責巡邏防范的區域內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5、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的;

                    6、其他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條解聘輔警人員,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合同簽約單位與其終止合同。對解聘的人員,應及時收回服裝、標志和執勤證、執勤標志。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縣局政治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輔警管理制度篇8

                    1、在社區民警的組織、帶領下,開展社區治安巡邏防范工作。

                    2、按照社區民警要求,積極開展治安防范知識宣傳,提高群眾自我防范意識;及時發現、報告影響社區穩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況和隱患。

                    3、遇有緊急情況,及時向社區民警報告,立即對現場秩序進行維護,保護好現場。

                    4、在社區民警的統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區安全服務工作。

                    5、嚴禁值班期間離崗,做好每天的值班記錄,交接班事宜。

                    6、嚴格行為規范,服從命令,聽眾指揮,著裝整潔,舉止端莊,禮貌待人,熱情服務。

                      工作規范

                    1、嚴格遵守公安部“五條禁令”和市局“四減四責”、“三個凡是”工作要求,恪盡職守、勤政廉潔,樹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堅持把群眾工作作為日常工作的首要內容,“理性、平和、文明、規范”開展全天候警務工作,依法受理群眾的報警求助,態度熱情、耐心細致,對群眾提出的困難給予幫助。

                    3、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廣泛征求轄區群眾的意見建議,增進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與支持。

                    4、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則》規定,落實保安工作制度,嚴禁非警務人員使用公安局域網計算機,嚴禁“一機兩用”,杜絕問題發生。

                    5、嚴格遵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規定,工作時間穿著警服,做到警察嚴整;警務工作室物品擺放整齊劃一、保持清潔。

                    6、主動與社區黨組織溝通情況,爭得工作支持。

                  輔警管理制度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輔警隊伍的全面建設和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結合我局輔警隊伍建設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輔警種類

                    第二條根據崗位職責,全局輔警分為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臨時用工人員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條件

                    第三條輔警人員按崗位職責必須具備從事本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能。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自愿從事保安聯防工作;

                    2、年齡18至45周歲,有特殊技能、專長的人員或下崗、失業工人可放寬至50周歲;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5、無違法犯罪記錄,未有被公安機關解聘的經歷;

                    6、退伍軍人、共-產-黨員以及有駕駛、電腦、文秘等專業技能的優先錄用。

                    (二)臨時用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團結協作精神;

                    2、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年齡18至45周歲;

                    3、從事駕駛工作的必須有3年以上駕齡,有熟練的駕駛和維護保養技術,從事駕駛以來未發生責任事故;

                    4、從事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和文印、微機操作工作者必須取得計算機中級證書,具有快速、準確的微機錄入能力。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還應會講標準普通話,用語文明、規范;

                    5、炊事員必須有一定的烹飪技術;

                    第四條招聘輔警人員在局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公布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分崗位組織考試;

                    4、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研究提出錄用方案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錄用。

                    第五條凡錄用輔警人員須填寫《海安縣公安局輔警人員審批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保安隊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完成好公司和派駐單位交辦的門衛、值班、守護和巡邏任務;

                    2、加強組織、紀律作風建設,嚴格遵守各項制度;

                    3、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做好“六防”工作,確保安全;

                    4、對發生在警衛目標內的各類案件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5、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專職保安聯防人員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職責:

                    1、開展治安巡邏、伏擊守候;

                    2、開展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安全檢查和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3、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和可疑物品;

                    4、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5、保護案件和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

                    6、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7、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交通協管員在交巡警的組織帶領下,應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開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礎調查工作;

                    2、協助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工作;

                    3、協助開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4、協助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5、協助交巡警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保護,搶救傷者等工作。

                    第九條流動人口協管員須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2、協助管理流動人口,摸清底數,建立臺帳,掌握現實情況;

                    3、協助落實流動人口管理各項安全責任措施;

                    4、及時發現和預防流動人口違法犯罪;

                    5、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條臨時用工人員應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駕駛員工作職責:

                    1、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車貌良好;

                    2、服從調配,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用車,確保無交通事故;

                    3、完整記載行駛里程,節約油料,降低各項費用。

                    (二)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文明用語,熟記文明用語規范;

                    2、熟記有關通信聯系電話;

                    3、熟悉基礎業務知識,熟悉各警種工作范圍和地域范圍,正確使用通訊工具,準確傳達領導交辦的事項,熱忱為人民服務;

                    4、熟悉掌握各種設備的使用方法,嚴格有關操作規程。

                    (三)文印人員和微機操作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各項文印設備,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2、嚴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節約使用各類耗材;

                    3、及時完成各類文書的打印、印制、裝訂工作,做好服務工作。

                    (四)炊事員、保潔員工作職責:

                    1、炊事員須按時保障單位人員用餐,確保飲食衛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潔員須經常性對辦公、生活區及單位門前進行打掃,隨時保持清潔明凈的衛生環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輔警人員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其實施管理。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輔警人員教育培訓,過好正常組織活動,嚴格落實各項制度措施。

                    第十二條保安隊員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業單位、娛樂服務場所派駐保安人員。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開拓業務的企業聯系派駐保安,但派駐人員必須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或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局領導審批,且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的人員。凡由派出所聯系派駐,保安公司返還部分保安服務費(標準暫為1萬元/人返還1000元,超過1萬元部分全部返還)。不論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駐的,還是派出所聯系派駐的,都必須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工資獎勵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發放。

                    第十三條輔警人員須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盡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紀律制度

                    第十四條輔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1、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4、規范著裝,文明執勤;

                    5、服務群眾,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輔警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流動人口協管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罵、毆打他人,搜查他人身體,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2、參與收糧要款、計劃生育、城市管理和殯葬改革等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3、接警、單獨處警,查辦各類案件。

                    (二)交通協管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單獨接警、處警,參與行政執法以及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證件、車輛以及財物;

                    (3)單獨上路執勤,查處道路交通違章;

                    (4)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江蘇省保安聯防等公安輔助人員七條禁令》等紀律、規定。

                    (三)臨時用工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駕駛員不得違章駕車、酒后駕駛車輛,不得私自用車、擅自將車輛外借;

                    2、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不得無故脫崗、離崗、串崗,不得竊-聽和變相竊-聽電話,因工作需要監聽電話不得超過三秒鐘;

                    3、文印人員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機密,不得外傳。

                    4、炊事員不得利用購買食品之機,克扣營私。保潔員在日常保潔工作中不得在辦公區內打聽、了解與本崗位工作無關內容。

                    第七章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輔警人員的工資報酬實行低工資、高獎懲,誰使用、誰付酬,由合同簽約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保安人員工資由保安公司確定,經費由保安公司支出;

                    2、專職保安聯防隊員、流動人口協管員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考核獎勵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險費)以內,經費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協管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4、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CK報警服務收費中支出;

                    5、辦公室文印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6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條輔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

                    1、多次違反工作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2、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未及時制止或者報告的;

                    3、因工作失職發生嚴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負責巡邏防范的區域內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5、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的;

                    6、其他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條解聘輔警人員,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合同簽約單位與其終止合同。對解聘的人員,應及時收回服裝、標志和執勤證、執勤標志。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縣局政治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輔警管理制度篇10

                    一、采集收集信息。以房屋為載體,以入戶調查為手段,及時采集上報實有人口、實在單位、實有房屋等基礎信息,達到“全、新、實、準”;廣泛物件信息員、治安積極分子等,及時收集、上報案件線索、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各類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動態和突出治安問題。

                    二、管理實有人口。加強對實有人口的服務與管理,對常住人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流動人口“行知去向、行知軌跡”、境外人員“隨時走訪、動態掌控”;強化對7類重點人員的管理,及時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反犯罪行為人員,做到:“月考核、季談話”;協助司-法-部門做好社區矯正對象、幫教對象管理,特別對那些無人照顧或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要強化幫教,引導其健康成長,關愛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和特困家庭,積極開展對著一群體的幫扶活動。

                    三、化解矛盾糾紛。依托社區居委會,結合入戶走訪,通過談心、“拉家常”側面了解有無矛盾糾紛發生;通過社區干部、信息員和治安積極分子多渠道發現和樹立各類矛盾;廣泛動員各方力量,參與到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四、組織安全防范。深入基層、依靠基層,大力開展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能力;指導治保會、保安隊、義務巡邏隊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邏,形成嚴密的群防群治網絡;廣泛利用轄區資源,動員群眾使用技防、物防設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嚴格轄區公共場所、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商貿市場、出租房屋、危險物品和校園周邊安全的治安管理,預防、減少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五、服務人民群眾。深入社區,傾聽群眾意見,積極拓寬與群眾的交流通道,及時、熱情受理報警求助,為群眾排憂解難,搞好警民關系,嚴禁“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情況發生,定期向居民代表報告工作;明確社區民-警審批權限,在規定時限內辦理.

                  輔警管理制度篇11

                    第一章的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輔警隊伍的全面建設和規范管理,充分發揮了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結合了我局輔警隊伍建設管理的現狀,特別制定了本規定。

                    第二章輔助警察的種類。

                    第二條根據職場責任,全局輔助警察分為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隊員、交通協助員、流動人口協助員、臨時雇傭者等5個序列。

                    第三章的招聘條件。

                    第三條輔助警察必須具備職場責任從事本職工作的專業技能。

                    (一)保安運動員、專職保安聯防員、交通協助員、流動人口協助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自愿從事保安聯防工作

                    2、年齡從18歲到45歲,有特殊技能、專業人員或下崗,失業工人可以放寬到50歲

                    3、健康、無障礙、無傳染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5、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沒有被公安機關解職的經驗

                    6、退伍軍人、共產黨員和有駕駛、電腦、秘密等專業技能的優先錄用。

                    (二)臨時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感和團結合作精神

                    2、健康、無障礙、無傳染病,年齡18至45歲

                    3、從事駕駛工作需要3年以上的駕駛年齡,有熟練的駕駛和維護技術,從事駕駛以來沒有發生責任事故

                    4、從事110警報服務臺警報和文印、微機操作的人必須取得計算機中級證書,具有快速準確的微機輸入能力。110警報服務臺接待警察的人也應該說標準的普通話,用語言文明、規范

                    5、炊事員必須有一定的烹飪技術

                    第四條招聘輔助警察在局黨委領導下進行,由政治所和有關職能部門、部門組織實施,必須經過以下步驟

                    1、公布考生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申請和資格審查

                    3.單位組織考試;

                    4、政治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部門研究提出錄用方案的分局領導審查、錄用。

                    第五條采用輔助警察必須填寫《海安縣公安局輔助警察審查表》,履行相關審查程序后才能使用。采用保安隊員經保安公司、政治所審查后,向分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查后,采用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的專職保安聯合防衛人員經使用者、治安大隊、政治所審查后,向分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查后,采用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的交通協管員經交通警察大隊、政治所審查后,報局管理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查的采用流動人口協管員經使用者、治安大隊、政治所審查后,報告管理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查的臨時雇用者需要經使用者、公司、政治局審查后,主要負責人審查。

                    第四章的工作責任。

                    第六條保安運動員應履行以下責任

                    1、服從命令,服從指揮,完成公司和派遣公司提交的門衛、值班、守護和巡邏任務

                    2.加強組織、紀律作風建設,嚴格遵守各制度

                    3.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做好六防工作,確保安全

                    4、對發生在警衛目標內的各種事件保護現場,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5、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專職警衛聯合防衛由公安民警組織領導,履行以下責任

                    1.開展治安巡邏、伏擊等待

                    2.開展防火、防盜、防破壞、事故安全檢查和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3.協助調查、堵塞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和可疑物品

                    4.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5.保護事件和事故現場,立即報告

                    6.參加危險救濟,幫助大眾解決問題

                    7、完成公安機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交通協管員在交通警察組織的指導下,應履行以下責任

                    1.協助開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礎調查

                    2.協助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維護

                    3.協助開展車輛、司機管理

                    4.協助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5、協助交通警察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查保護,救治傷員等工作

                    6.巡邏、設卡、伏擊、等待。

                    7、協助調查、堵塞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車輛、人員、物品,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制止和扭轉

                    8.參加危險救濟,幫助大眾解決問題

                    9.完成公安機關配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九條流動人口協助員必須在公安民警組織的指導下履行以下工作責任

                    1.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2.協助管理流動人口,掌握底數,制作帳簿,掌握現實情況

                    3.協助實施流動人口管理各項安全責任措施

                    4.及時發現和預防流動人口違法犯罪

                    5、完成公安機關配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條臨時工應履行以下工作責任

                    (一)司機的工作責任:

                    1.做好車輛維護工作,保持車輛狀況良好

                    2、服從調配,保證完成工作任務車輛,確保無交通事故

                    3.完全記載行駛距離,節約油,降低各項費用。

                    (二)110警報服務臺接待警察的工作責任:

                    1.熟練使用文明用語,記住文明用語規范

                    2.記住通信聯系電話

                    3、熟悉基礎業務知識,熟悉各警察的工作范圍和地區范圍,正確使用通信工具,正確傳達領導人提出的事項,熱情為人民服務

                    4.熟悉各種設備的使用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三)文印人員和微機操作人員的工作責任:

                    1.熟練使用各文印設備,進行維護

                    2.嚴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節約各種消耗品的使用

                    3.及時完成各種文件的印刷、印刷和裝訂,做好服務工作。

                    (四)炊事員、清潔工的工作責任:

                    1、炊事員必須按時保障公司人員的飲食,確保飲食衛生,保障物流

                    2.清潔工必須經常清潔辦公室、生活區和單位門前

                    隨時保持干凈整潔的衛生環境。

                    第五章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輔助警察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雇主按照相關規章制度管理。雇主應定期組織警察教育培訓,正常組織活動,嚴格執行各制度措施。

                    第十二條保安隊員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派出所不得直接向企事業單位、娛樂服務場所派遣警衛。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開拓業務的企業聯系警衛,但警衛公司的警衛和警衛公司、政治所的審查必須由局領導審查,與警衛公司簽約的人。派出所聯系派遣,保安公司返還部分保安服務費(標準暫時為1萬元/人返還1000元,超過1萬元的部分全部返還)。無論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遣,還是派出所聯系派遣,都必須由保安公司統一管理,工資報酬由保安公司直接審查支付。

                    第十三條輔警工作人員應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竭盡全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六章紀律制度。

                    第十四條輔助警察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1.遵守紀律,依法工作

                    2.服從命令,服從指揮

                    3、保護崗位,盡責任

                    4.規范服裝,文明工作

                    5、服務群眾,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輔助警察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合防衛人員、流動人口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剝奪、限制市民人身自由、罵人、毆打他人、搜查他人身體、扣押他人合法證明書、合法財產

                    2、參加糧食收入、計劃生育、城市管理和葬禮改革等非責任范圍內的活動

                    3、接警察,單獨處理警察,調查各種事件

                    4.向違法犯罪嫌疑人通報

                    5、擅自離職或酒后工作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行為。

                    (二)交通協管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單獨接警、處警,參與行政執法以及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證件、車輛以及財物;

                    (3)單獨上路執勤,查處道路交通違章;

                    (4)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江蘇省保安聯防等公安輔助人員七條禁令》等紀律、規定;

                    (5)違反《交巡警大隊協勤員著裝管理規定》規定等行為;

                    (6)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及社會上嚴重反對的行為;

                    (7)利用協管員身份謀取私利和違法亂紀。

                    (三)臨時用工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駕駛員不得違章駕車、酒后駕駛車輛,不得私自用車、擅自將車輛外借;

                    2、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不得無故脫崗、離崗、串崗,不得竊-聽和變相竊-聽電話,因工作需要監聽電話不得超過三秒鐘;

                    3、文印人員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機密,不得外傳。

                    4、炊事員不得利用購買食品之機,克扣營私。保潔員在日常保潔工作中不得在辦公區內打聽、了解與本崗位工作無關內容。

                    第七章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 輔警人員的工資報酬實行低工資、高獎懲,誰使用、誰付酬,由合同簽約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保安人員工資由保安公司確定,經費由保安公司支出;

                    2、專職保安聯防隊員、流動人口協管員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考核獎勵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險費)以內,經費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協管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4、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CK報警服務收費中支出;

                    5、辦公室文印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6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6、直屬大隊、單位、機關部門電腦輸錄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7、駕駛員試用期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各基層派出所、中隊駕駛員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單位、機關各部門)駕駛員經費由縣局支出;

                    上述2—7項人員從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員、保潔員等其他臨時用工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月基本工資控制在400元以內,基層派出所、中隊使用的,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部位、機關各部門)使用的,經費由縣局支出;

                    9、計算機專門人員且有突出貢獻的,另行規定,經費從CK報警服務費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條 輔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

                    1、多次違反工作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2、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未及時制止或者報告的;

                    3、因工作失職發生嚴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負責巡邏防范的區域內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5、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的;

                    6、其他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條 解聘輔警人員,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合同簽約單位與其終止合同。對解聘的人員,應及時收回服裝、標志和執勤證、執勤標志。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縣局政治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輔警管理制度篇12

                    為了進一步規范協助人員(輔助警察)團隊的正規化建設,切實解決團隊存在的征兆性、傾向性問題,基于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助的原則,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特別制定以下制度

                    一、輔助警察對話制度。

                    如果有以下行為之一,必須進行對話教育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兩次的;

                    2、工作期間脫崗現象的;

                    3、不按規定服裝的;

                    4、工作拖延,效率低下,不按時完成任務的;

                    5、服務態度差,對大眾有冷、硬、橫、推現象

                    6、工作場所或值班車輛衛生狀況差的;

                    7、工作中故意無法通信的;

                    8、不服從命令,不服從指揮的;

                    9、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的;

                    10、未經同意駕駛執法車輛或駕駛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11、有其他情況需要說話的。

                    二、輔助警告制度。

                    輔助警察違反以下條款之一時,應警告

                    1、作風散漫,紀律松弛,缺勤一天或遲到早退,一個月內兩次談話后,仍未糾正

                    2、工作拖延,工作疲勞,效率低下,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一個月內接受兩次對話教育后,仍未糾正

                    3、服務態度差,對大眾冷、硬、橫、推產生不良影響的;

                    4、工作期間退休,一個月內接受兩次對話教育后,仍未糾正

                    5、工作中不聽指揮,不遵守工作紀律,錯誤工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通過談話教育后也不改正

                    6、工作期間,通信不暢造成一定結果的;

                    7、值班期間,服裝不規范,經過對話教育后,仍未修正

                    8、值班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經過對話教育后,仍未糾正的;

                    9、工作責任性不強,裝備、臨時扣押物丟失或被盜,價值少(500元以下),個人自愿賠償的;

                    10、非工作時間駕駛執法車輛(經領導同意除外),通過談話教育后仍未糾正的;

                    11、被大眾投訴的問題是事實,情節輕微的

                    12、年末審查結束的;

                    13、違法六條禁令,情節輕微

                    14、其他情況需要警告。

                    三、輔助警察解職制度。

                    輔助警察隊員違反以下條款之一的,全部解職

                    1、違反《六條禁令》造成嚴重后果的;

                    2、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受到治安罰款以上處罰的;

                    3、一年內兩次被警告的;

                    4、擅自使用執法車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因工作和風格問題受到大眾投訴,產生不良影響,經過驗證

                    6、利用工作為自己、親戚、朋友謀取不當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7、嚴重失職、個人欺詐、對使用者產生重大影響的;

                    8、利用工作方便索取金錢,接受當事人的宴會,利用職權向他人借款,借款,情節輕微

                    9、有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被警示的人員應在期限內書面寫檢查和保證措施。

                    六、警告人在期限改正的三天內不改正或發生其他違紀行為的,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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