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為中文,拼音為zh-igravedù其含義是:1.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律、習俗和其他規范二制定法律、法規三規章制度四特定等級之服裝5.生產六制作方法7.規模和風格8.規則形狀9.指一定的規范或法律、習俗。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十八大以來制定和修訂重要黨內法規制度一覽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篇一】十八大以來制定和修訂重要黨內法規制度一覽
黨內法規是黨組織、黨員干部必須遵循的剛性約束規范。2020年以來,黨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是我們黨以改革創新精神推動理論建構的成果體現。
2021年1月6日新華社發布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新時代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規范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2021年1月5日新華社發布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
這次修訂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堅持和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鞏固深化統一戰線領域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著力提高統一戰線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廣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義。
2021年1月4日新華社發布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這次修訂的《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明確黨員權利保障的原則和總體要求,細化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完善保障措施,壓實黨組織、領導干部的職責任務,保障黨員正確行使權利,對于充分體現我們黨的領導制度優勢,發揮黨員主體作用,把全體黨員更加緊密地團結在黨中央周圍,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共同奮斗,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10月12日新華社發布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
制定出臺《條例》,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事關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最重要的是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最關鍵的是強化“兩個維護”制度保障。《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刻總結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治國理政、管黨治黨的實踐經驗,著眼加強中央委員會工作,對黨中央的領導地位、領導體制、領導職權、領導方式、決策部署、自身建設等作出全面規定,為保證黨中央對黨和國家事業的集中統一領導提供了基本遵循。
2020年7月20日新華社發布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發揚黨內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規范基層黨組織選舉,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斗堡壘,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3月13日新華社發布
《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制定出臺《規定》,是黨中央健全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抓好《規定》的學習貫徹,增強“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強化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的政治擔當,扭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抓住黨委(黨組)這個關鍵主體,不折不扣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斷提高履職盡責本領,努力提高戰勝各種風險挑戰能力,以全面從嚴治黨新成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020年2月3日新華社發布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規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著眼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拓寬黨內監督、群眾監督渠道,保障檢舉控告人監督權利,維護黨員、干部合法權益,規范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的接收、受理、辦理、處置程序,促進監督執紀執法權正確行使,對于增強監督的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1月5日新華社發布
《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是我國國有企業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黨章要求,對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是新時代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
2020年1月5日新華社發布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這次修訂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黨章為根本依據,對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是新時代機關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作用,推動機關治理和各項事業發展,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具有重要意義。(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篇二】十八大以來制定和修訂重要黨內法規制度一覽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篇三】十八大以來制定和修訂重要黨內法規制度一覽
一、部分中央黨內法規
1.黨章
(1)十九大黨章(2017年10月24日通過)
2.準則
(2)《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2015年10月印發,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3)《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2016年10月27日通過)
3.條例
(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自2013年5月27日起施行)
(5)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13年11月印發)
(6)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7)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2015年5月18日)
(8)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
(9)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
(1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12)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1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10月27日通過)
(14)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5)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2017年7月1日修改,7月10日起施行)
(16)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1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8)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
(19)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20)社會主義學院工作條例(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
(21)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
(22)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
(23)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2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
(25)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26)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27)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4.規則
(28)中國共產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2017年印發)
(29)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規定
(30)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7日發布)
(31)關于在干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2013年2月19日印發)
(32)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年12月印發)
(33)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34)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35)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36)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37)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自2016年12月23日起施行)
(38)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2017年4月印發)
(39)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
(40)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2018年9月印發)
(41)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6.辦法
(42)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43)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自2016年2月9日起施行)
(44)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45)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46)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
(47)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
(48)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49)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50)中小學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51)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52)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53)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核查結果處理辦法
7.細則
(54)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2014年5月28日印發)
(55)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自2014年7月27日起施行)
二、部分規范性文件
(56)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15日發布)
(57)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發布)
(58)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2018年2月28日通過)
(59)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2018年5月20日印發)
(60)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2019年1月31日發布)
(61)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2019年3月印發)
(62)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2019年3月印發)
【篇四】十八大以來制定和修訂重要黨內法規制度一覽
習近平總書記曾對學習毛澤東同志《黨委會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毛澤東同志這篇光輝文獻的第二個方法就是“要把問題擺到桌面上來”,“有了問題就開會,擺到桌面上來討論,規定它幾條,問題就解決了。有問題而不擺到桌面上來,就會長期不得解決,甚至一拖幾年”。開會既是為了解決重要問題、也是落實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程序,既是履行領導責任,也是重要領導方法,它可以加強領導、民主集中、決定事項、解決問題、化解分歧、總結經驗,不可或缺。認真學習黨的十八大以來制定或修訂的中央黨內法規關于“會”的規定,清楚各級黨組織應開好哪些法定會議,對于做好黨的工作、深化全面從嚴治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黨的中央組織
(一)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這既是領導機關名稱,也是會議名稱。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要堅持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未經批準不得提前或延期召開黨的代表大會。《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規定》要求:“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召開前,黨的委員會應當征求同級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同級下一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稿的意見。”規定黨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同一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出缺數量較多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補選。
(二)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將制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明確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書記處議事決策的重大原則和工作機制。目前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主要是黨章的規定。中央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1次。《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規定》明確:“黨代表大會代表應邀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等會議,并就有關議題發表意見。”“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基層一線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另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準則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批準。
(三)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匯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匯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另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條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四)黨的全國代表會議。黨的歷史上曾經召開過3次黨的全國代表會議。黨的全國代表會議召開的目的是解決重大問題。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其職權是兩項,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二、黨的地方組織
(一)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1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有四項,分別是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二)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全會由常委會召集并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征詢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后確定。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黨章規定“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各級委員會書記,企業事業單位的團委員會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另外,還有幾部中央黨內法規涉及全會。比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規定,各級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規定,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規定,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食品安全工作作為向黨委全會報告的重要內容”。《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規定,各級黨委常委會應當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向全委會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應當將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向全會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黨委委員的意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規定,黨委(黨組)每年應當結合全會或者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考核,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接受對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評議。《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草案,由黨委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三)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由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中一項職責是:“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還特別規定,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
另外,還有幾部與常委會有關的中央黨內法規。比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的領導干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1次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匯報。《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規定,凡屬機構編制重大問題,應當由黨委(黨組)或者機構編制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規定,黨委常委會(黨組)每年至少兩次專題研究意識形態工作。《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規定,地方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將政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規定,各級黨委“定期召開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會議”。《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定期研究本地區農村工作,召開農村工作會議。《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中央巡視工作規定》規定,被巡視黨組織接到巡視通知后,應當“召開黨委(黨組)專題會議,學習黨中央關于巡視工作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視工作的具體安排”;巡視反饋后,被巡視黨組織應當“召開黨委(黨組)專題會議,研究落實巡視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規定,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聽取食品安全工作專題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問題,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規定,黨委(黨組)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專題研究黨內法規執行工作。《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規定,黨委(黨組)每半年應當至少召開1次常委會會議(黨組會議)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工作。
(四)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擴大會議。《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全會、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這是由于擴大會議不便討論、不便集中,所以不能代替全會、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五)書記專題會議。《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書記專題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會委員等參加。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六)議事協調會議。《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常委會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職責范圍內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超越權限作出決策。
三、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一)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和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將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目前中央黨內法規關于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的規定主要體現在黨章中。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二)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會會議。黨章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黨中央批準。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并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審理報告報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申訴辦理部門成立復查組,調閱原案案卷,必要時可以進行取證,經集體研究后,提出辦理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或者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作出復議復查決定。”
四、黨的工作機關
(一)部(廳、室)務會會議、委員會會議。《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規定,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機構和決策形式是部(廳、室)務會或者委員會,一般由正職、副職、派駐紀檢組組長或者紀工委書記及其他成員組成。這里就明確,部務會、廳務會、室務會、委員會是領導機構。黨的工作機關應當通過召開部(廳、室)務會會議、委員會會議等形式討論決定包括學習貫徹黨中央、上級和本級黨委的有關決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等六個方面的重大事項。部(廳、室)務會會議、委員會會議由黨的工作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召集并主持,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規定:“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職責范圍內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項。”另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草案,由其領導機構會議審議批準。
(二)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規定,黨的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組織推進部(廳、室)務會會議、委員會會議決策事項的落實和研究討論專項工作。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由部長(主任、書記)或者委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主持召開,領導班子有關成員和有關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等參加。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不得代替部(廳、室)務會會議、委員會會議作出決策。
五、黨組
黨組會議。黨章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規定,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黨組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黨組討論和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重要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章黨規和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關于黨組性質黨委,《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規定,它“是指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本系統發揮領導作用”。“黨組性質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地方黨委和基層黨委”,適用黨組會議的有關規定。
六、黨的基層組織
(一)鄉鎮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鄉鎮黨的委員會會議。《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鄉鎮黨委的主要職責有六項,其中一項是“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并批復。
(二)黨支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對黨支部的成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規定:“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后,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復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并主持。村、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村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500人以上的村黨的委員會,經鄉鎮黨委批準,可以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黨章規定:“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一般不排列屆數。
(四)黨小組會。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要重視建強黨小組,發揮黨小組作用。《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對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選舉工作有具體規定,比如“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等等。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也有選舉的相關規定。另外,《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機關基層黨組織“每年至少召開1次機關黨員干部大會,聽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除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黨組、基層組織的以上會議外,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等規定,黨委(黨組)召開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或專題民主生活會;根據《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等規定,黨支部(黨小組)召開組織生活會。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規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召開學習會議。根據《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中央巡視工作規定》規定,召開巡視工作動員會及黨委(黨組)工作匯報會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工作專題匯報會,巡視組向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反饋巡視情況會議,巡視組向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反饋巡視情況會議。
【篇五】十八大以來制定和修訂重要黨內法規制度一覽
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2020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點擊鏈接閱讀詳情),將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也為依規治黨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深入推進依規治黨,推動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高質量發展,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
貫徹“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的要求,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
習近平總書記把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放在“十一個堅持”的首位,強調黨的領導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全面依法治國決不是要削弱黨的領導,而是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改善黨的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這一要求,應當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政治原則。始終站在保證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來認識黨內法規制度,從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有效實施出發來定位黨內法規制度,始終將有利于堅持黨的領導、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作為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基本政治取向。
二是健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首要目標。要牢固樹立“公轉”意識,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需要出發,科學謀劃黨的領導法規制度建設,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通過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
三是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要以發揮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的職能作用為牽引,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遵循,以貫徹落實《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為抓手,持續健全和完善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黨內法規制度,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為黨領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貫徹“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的要求,統籌推進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
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工作布局。這一布局的確立反映了我們黨對黨、國家、政權之間關系的深刻認識,對執政規律和國家治理的深刻認識。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活動的基本準則,三者是有機整體,關鍵在于黨要堅持依法執政、各級政府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同源法治精神、共襄法治建設,堅持二者統籌推進、一體建設是黨執政治國、管黨治黨的必由之路。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這一要求,必須做到統籌推進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使二者實現有機統一,應當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在黨的領導下統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兩套制度體系建設。堅持黨規嚴于國法,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銜接協調,充分發揮這兩套制度體系的功能、優勢和作用,推動形成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
二是強化依規治黨對依法治國的引領和保障作用。鄧小平同志指出,“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依規治黨深入黨心,依法治國才能深入民心”。這都表明,在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關系中,依規治黨是更重要的、更具有主導性的一方。依規治黨,不僅可以為依法治國指明正確方向、擘畫宏偉藍圖,還可以有效解決依法治國中的重大問題,夯實依法治國的工作基礎。
三是一體強化制度的實施。要通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實施,強化黨內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既嚴格遵守黨章黨規,又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帶頭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始終做到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貫徹“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要求,以黨內法規制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快構建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總抓手,是我們黨提出的具有原創性、時代性的法治概念和理論,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和方向,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具有綱舉目張的意義。將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是由黨內法規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決定的。形成覆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將黨治國理政、管黨治黨的活動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會產生強大的示范帶動效應,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奠定堅實基礎。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這一要求,必須把構建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作為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點任務來抓。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以黨內法規制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著眼提質增效,突出問題導向,強化系統觀念,不斷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黨的建設高質量發展提供高質量的黨內法規制度保障。
一是在整體結構上,從解決“有沒有”向解決“優不優”轉變。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的快速發展,以“1+4”為基本框架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已經形成。截至2020年年底,全黨共有黨內法規5178部,其中中央黨內法規240部,部委黨內法規308部,地方黨內法規4630部。黨內法規制度“有沒有”的問題總體解決,黨內法規制度“優不優”的問題逐步凸顯。根據這一新的形勢變化,適應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和黨的領導全面加強的新要求,必須從供給側作出結構性調整和完善。要著眼到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并使其不斷完善,統籌研究和推進不同位階、不同領域、不同層面、不同類型黨內法規制定修訂工作,填補制度空白,促進系統集成,實現黨內法規制度充分供給。
二是在內容規定上,要統籌把握黨內法規的鮮明政治屬性和制度的基本屬性,把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擺在首位,聚焦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配置的核心問題和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定規立矩,宜粗則粗、當細則細,不一味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做到方向正確、權責統一、務實管用,實現黨內法規制度的有效供給。
三是在工作推進上,要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需要,對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目標,抓緊研究制定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急需的制度、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備的制度,重視立改廢釋各個環節,始終保持黨內法規制度的生機活力。
貫徹“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以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為抓手,提升黨內法規制度治理效能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們黨全面執政70多年的經驗表明,法治是治國理政的重要手段,只有全面依法治國才能有效保障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特別是2020年以來,無論是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還是應對全球治理挑戰,都深刻啟示我們,只有運用制度優勢、強化法治之力,才能更好應對重大挑戰、抵御重大風險、克服重大阻力、解決重大矛盾。在統籌推進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的實踐中,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必須更加重視法治、厲行法治,把黨和國家各項工作都納入法治化軌道,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才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黨內法規不少,主要問題在于執行不力”。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這一要求,必須進一步強化黨內法規制度執行,不斷提升黨內法規制度的治理效能,推動實現良規善治。解決黨內法規執行問題,重點要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緊緊扭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以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這部“執規之規”為抓手,壓緊壓實領導、統籌、牽頭、配合、監督等全鏈條執規責任,形成執規合力。
二是牢牢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教育引導各級領導干部發揮好國家治理的重要組織者和推動者作用,強化黨內法規意識,把開展工作與執行黨內法規統一起來,帶頭尊規學規守規用規,不斷強化依規用權辦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三是切實用好監督問責這把“利劍”。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執規責任、執行重要黨內法規情況進行督查檢查、考核評價、巡視巡察,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開展評估,對執規不力、違規違紀等問題進行追責問責,構建起全方位立體式的黨內法規執行監督和責任體系,確保黨內法規時時生威、處處有效。
貫徹“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的要求,加強黨內法規“三支隊伍”建設,為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供人才保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首先要把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好”,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確保法治專門隊伍“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能否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關系到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能否實現,關系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項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實處。對于黨內法規工作而言,隊伍建設同樣至關重要,特別是伴隨著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不斷向縱深發展,黨內法規事業不斷邁上新臺階,對黨內法規工作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這一要求,必須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專門工作隊伍、理論研究隊伍、后備人才隊伍建設,以隊伍的高素質推動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高質量發展。
一是建好建強黨內法規專門隊伍。由各級黨內法規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組成的黨內法規專門工作隊伍,是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主力軍,擔負著研究謀劃、貫徹落實、組織推動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職責,必須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要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進一步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優化專業和經歷結構,確保有專門機構和足夠力量從事黨內法規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經常性開展業務培訓和指導,通過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打造一支對黨絕對忠誠、綜合素質高、專業能力強、勇于擔當負責、甘于吃苦奉獻,“又紅又專”的黨內法規專門工作隊伍。
二是加強黨內法規理論研究隊伍和后備人才隊伍建設。黨內法規理論研究隊伍是一支重要力量,圍繞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基礎性問題開展理論研究,對重大理論作出深入闡釋,可以為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實踐提供重要的學理支撐。黨內法規后備人才隊伍主要是指接受黨內法規正規教育的高校學生,其建設事關黨內法規事業的長遠健康發展。要同步抓好黨內法規理論研究隊伍、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實施黨內法規理論研究人才支持計劃,建立多層次的后備人才培養機制,以課題研究為牽引、以學科建設為基礎,吸引帶動更多專家學者投身黨內法規理論研究,著力培養一批具備黨內法規專業知識的高層次骨干人才,為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證。
【篇六】十八大以來制定和修訂重要黨內法規制度一覽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馬克思列寧主義揭示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規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確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中國共產黨人追求的共產主義最高理想,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充分發展和高度發達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走中國人民自愿選擇的適合中國國情的道路,中國的社會主義事業必將取得最終的勝利。
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創立了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運用和發展,是被實踐證明了的關于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正確的理論原則和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在毛澤東思想指引下,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斗爭,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中國成立以后,順利地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發展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和文化。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以鄧小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實現全黨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實行改革開放,開辟了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新時期,逐步形成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路線、方針、政策,闡明了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創立了鄧小平理論。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同當代中國實踐和時代特征相結合的產物,是毛澤東思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引導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不斷前進。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以江澤民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中,加深了對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和建設什么樣的黨、怎樣建設黨的認識,積累了治黨治國新的寶貴經驗,形成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反映了當代世界和中國的發展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新的發展要求,深刻認識和回答了新形勢下實現什么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問題,形成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科學理論,是馬克思主義關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重大成果,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
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順應時代發展,從理論和實踐結合上系統回答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怎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重大時代課題,創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行動指南,必須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全黨同志要倍加珍惜、長期堅持和不斷發展黨歷經艱辛開創的這條道路、這個理論體系、這個制度、這個文化,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為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在原本經濟文化落后的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需要上百年的時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由于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斗爭還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但已經不是主要矛盾。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并且為此而改革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方面和環節。必須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逐步消滅貧窮,達到共同富裕,在生產發展和社會財富增長的基礎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各項工作都要把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為總的出發點和檢驗標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紀,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必須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在新世紀新時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是,到建黨一百年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新中國成立一百年時,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斗。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于這個中心。要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鄉村振興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充分發揮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第一動力的作用,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國民經濟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
堅持改革開放,是我們的強國之路。只有改革開放,才能發展中國、發展社會主義、發展馬克思主義。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從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此相適應,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和其他領域的改革。要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開放應當大膽探索,勇于開拓,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在實踐中開創新路。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廣開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法律實施工作,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強大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強精神,抵御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掃除各種社會丑惡現象,努力使我國人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民。對黨員要進行共產主義遠大理想教育。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不斷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和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原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堅決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保持社會長期穩定。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增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意識,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著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中國共產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絕對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加強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切實保證人民解放軍有效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團結信教群眾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中國共產黨同全國各民族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團結在一起,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各民族的愛國力量團結在一起,進一步發展和壯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不斷加強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完成祖國統一大業。
中國共產黨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積極發展對外關系,努力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正確義利觀,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關系。不斷發展我國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系,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按照獨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發展我黨同各國共產黨和其他政黨的關系。
中國共產黨要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使我們黨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黨的建設必須堅決實現以下五項基本要求:
第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黨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并且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下去。必須把改革開放同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起來,全面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養和造就千百萬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從組織上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的貫徹落實。
第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全黨必須堅持這條思想路線,積極探索,大膽試驗,開拓創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
第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于群眾之上。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黨在自己的工作中實行群眾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把黨的正確主張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
第四,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發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確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斗爭,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第五,堅持從嚴管黨治黨。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新形勢下,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是長期的、復雜的、嚴峻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要把嚴的標準、嚴的措施貫穿于管黨治黨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依規治黨、標本兼治,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體系。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必須集中精力領導經濟建設,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黨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全體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監察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黨必須加強對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的領導,使它們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充分發揮作用。黨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完善領導體制,改進領導方式,增強執政能力。共產黨員必須同黨外群眾親密合作,共同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奮斗。
第一章黨員
第一條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條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第四條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發展黨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愿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并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并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征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準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干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第十四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條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六條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七條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
第十八條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第三章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九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三條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并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對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作出規定。
第四章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
第三十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二條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三條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社會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六章黨的干部
第三十五條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誠干凈擔當。黨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干部,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干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積極推進干部制度改革。
黨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條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并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水平,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條黨員干部要善于同黨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于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外干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于繼續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第七章黨的紀律
第三十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黨中央批準。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并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四條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
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五條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紀律檢查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在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的同時向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涉及常務委員的,報告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初步核實,需要審查的,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七條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并且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于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第九章黨組
第四十八條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九條黨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第十章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系
第五十一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后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
第五十二條黨的各級委員會要加強對共青團的領導,注意團的干部的選拔和培訓。黨要堅決支持共青團根據廣大青年的特點和需要,生動活潑地、富于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充分發揮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系廣大青年的橋梁作用。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各級委員會書記,企業事業單位的團委員會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第十一章黨徽黨旗
第五十三條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五十四條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第五十五條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征和標志。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制作和使用黨徽黨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