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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錦集三篇

                  時間:2023-06-14 規章制度 點擊: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集錦5篇。 每一間用人單位都會擁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員工必須遵守規章制度,這是他們必須遵從的義務。只有公司擁有良好的規章制度,才能達到出色的管理效果。在制定公司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必須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制定。那么,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我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如果您需要閱讀一篇優秀的文章,不妨看看“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錦集三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篇1】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為保證企業生產正常進行,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按相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作業。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3、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車間內嚴禁吸煙。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須按規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并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采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應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時,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汽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時工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隨地亂放,工作后應將工具清點檢查并擦干凈,按要求放入工具車或工具箱內。

                  2、拆裝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合適工具或專用工具,不得大力蠻干,不得用硬物手錘直接敲擊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順序擺放整齊,不得隨地堆放。

                  3、廢油應倒入指定廢油桶收集,不得隨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溝內,防止廢油污染。

                  4、修理作業時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車輛的整潔。車間內不準吸煙。

                  5、用千斤頂進行底盤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堅實場地并用角木將前后輪塞穩,然后用安全凳按車型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6、修配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原件或更換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并嚴格按修理技術規范精心進行作業和檢查調試。

                  7、修竣發動機起動前,應先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加足潤滑油、冷卻水,置變速器于空檔,輕點起動馬達試運轉。嚴禁車底有人時發動車輛。

                  8、發動機過熱時,不得打開水箱蓋,謹防沸水燙傷。

                  9、地面指揮車輛行駛,移位時,不得站在車輛正前方與后方,并注意周圍障礙物。

                  電工(空調)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備齊工具并檢查是否完好,技術狀態是否良好。

                  2、在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地毯及座位,并保持車輛的整潔。

                  3、在裝有微機(電腦)控制系統的汽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時,如無必要不要觸動電子控制部分的各個接頭,以防意外損壞電子元件。

                  4、電瓶充電作業時,要保持室內通風良好。充電時把電瓶蓋打開,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45℃。

                  5、新電瓶充電時必須遵守兩次充足的技術規程。在充電過程中要取出電瓶應先將電源關閉,以免損壞充電機及電瓶。

                  6、進行空調系統作業時,應在通風良好處。排除氟時應緩慢,防止冷凍機油一起沖出,同時不能與明火及炙熱金屬接觸。

                  7、添加處理氟操作時要戴護目鏡,謹防氟濺入眼內或濺到皮膚,將皮膚凍傷。

                  8、裝氟鋼瓶搬運時嚴防振動、撞擊、避免日光暴曬,同時應儲放在通風干燥的庫房中。

                  鈑金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要將工作場地清理干凈,以免其他雜物妨礙工作,并認真檢查所用的工具、機具技術狀況是否良好,連接是否牢固。

                  2、進行校正作業或適用車身校正臺時應正確夾持、固定、牽制,并使用適合的頂桿、拉具及站立位置,謹防物件彈跳傷人。

                  3、使用車床、電焊機時,必須事先檢查焊機接地情況,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按啟動程序開動使用。

                  4、電焊條要干燥、防潮,工作時應根據工作大小選擇適當的電流及焊條。電焊作業時,操作者要帶面罩及勞動保護用品。

                  5、焊補油箱時,必須放凈燃油,徹底清洗確認無殘油,敞開油箱蓋謹慎施焊。

                  6、氧氣瓶、乙炔氣瓶要放到離火源較遠的地方,不得在太陽下暴曬,不得撞擊,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檢查焊槍、氣瓶、表頭、氣管是否漏氣。

                  7、搬運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時必須使用專門搬運小車,切忌在地上拖拉。

                  8、進行氧焊點火前,先開乙炔氣后開氧氣,熄火時先關乙炔氣閥,發生回火現象時應迅速卡緊膠管,先關乙炔氣閥再關氧氣閥。

                  烤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1、進入烤漆房作業時,必須備齊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噴漆車輛進入烤漆房前,應先將底盤翼子板各部泥土、灰塵擦拭干凈,嚴禁在噴漆房內清除灰塵。

                  3、噴漆作業時要穿防止靜電產生的.化學纖維質料的衣服。

                  4、嚴禁在噴漆間內點火吸煙。

                  5、在噴漆間內作業時不得打開噴漆間門。

                  6、進行保溫烘干作業時,不得將溫度調節器設定在80℃以上。

                  7、經常清潔進氣濾網,以防止阻塞。

                  8、供油泵烤爐不得漏油,每月對煤油箱進行一次排水作業。

                  舉升機安全操作規程

                  1、舉升的車輛不得超過該產品的額定舉升重理。

                  2、舉升過程中嚴禁車下和車內有人。

                  3、非使用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本設備。

                  4、當舉升機長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應將控制盒電源切斷。

                  5、應將車輛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6、舉升車輛時,將托臂放到被托汽車合適位置后,再分別轉動四只橡膠托盤,使四只托盤距車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鈕,當車離地面250px左右時,應檢查托盤位置,并晃動一下車輛,檢查是否安全,確信安全后,方可繼續工作。

                  7、液壓舉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險鎖止手柄必須朝上。

                  空氣壓縮機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1、應在安全閥限定壓力和規定排氣量的條件下使用設備。

                  2、必須保證空壓機使用現場環境的清潔和通風,嚴禁在空氣中塵量過高或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的場合使用。

                  3、空壓機嚴禁斷油運行,使用者要經常注意檢查機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換機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長度大于5米的導線作電源線。

                  5、每日工作結束后,必須旋開儲氣罐放污閥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壓機啟動前再合上放污閥。

                  6、空壓機運轉時,當停電或臨時停機時,需要重新啟動,應將儲氣罐中的壓縮空氣排放放完后再開機。

                  制冷劑回收充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不使用未經特別認證的工作罐,不把制冷劑收到非重注制冷劑罐中。

                  2、移動本設備要小心,在有壓條件下,所有軟管都可能帶有液態制冷劑,與制冷劑接觸可能引起凍傷,拆下軟管時須特別小心。

                  3、操作板內有高壓電,在維修設備前一定要切斷電源,以避免電擊的危險。

                  4、為減少火災危險,應避免使用過長的電源線,如需使用長導線,導線規格應不小于14AWG,并盡量短。在有溢出汽油、敞開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環境中不能使用 本設備,要在能提供至少每小時換氣四次的機械通風處使用本設備,或將設備置于高出地面18英寸處。在使用設備之前,要確認所有安全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5、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操作者必須熟悉空調系統,并了解制冷劑和有壓部件的危險性。

                  6、當溫度超過49℃時,兩次回收工作應間隔10分鐘。

                  7、嚴禁不同制冷劑混合。

                  車間調度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生產有序、高效進行,制定本制度:

                  1、生產高度工作的主要任務:以生產作業的維修單為依據,合理組織企業的日常生產活動,經常檢查維修作業過程情況,及時、有效地調整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組織新的平衡,保證全面完成生產任務。

                  2、每日開班前,應檢查生產準備情況,包括班組人員到位情況,設備工具準備情況,配件供應或修復待裝情況,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班組按時做好多項生產準備工作。

                  3、根據當日應安排的作業“維修單”,及時,均衡地安排班組進行作業。調度指令必須絕對服從。班組或員工個人對調度有意見,必須先執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見,必要時可向經理報告。

                  4、對車間進行周期性巡視檢查,不斷地到各個作業工位檢查工作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和協調。一般情況下,每班次(4小時)車間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鐘。

                  5、根據生產需要,合理組織,調劑作業安排,以確保各工位之間的有效配合。當班組作業完成時,及時通知技術檢驗員迅速到工位檢驗。

                  6、經常與配件部聯系,了解配件情況,督促配件部及時把配件供應到車間班組。

                  7、出現維修增加項目情況時,應立即與客戶取得聯系。在接到用戶同意增項處理意見時,應及時通知班組進行增項作業。

                  8、檢查督促車間合理使用和維護設備。一是檢查、督促操作者接章操作;二是檢查、督促設備工具的日常維護保養,禁止設備帶病運行;三是督促和檢查有關單位和班組嚴格執行設備維修規定。

                  9、做好車間生產作業安排的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總結生產過程中的問題與經驗,并負責完成該工作報告。

                  10、督促車間文明環境建設、每日檢查生產現場,經常引導教育員工文明施工,愛護環境、愛護設備、愛護車輛,遵守安全生產規定,保持車間整潔的衛生環境。

                  11、組織好生產調度會,對全車間的典型問題或情況,要及時告訴員工,以吸取教訓;對工作中的優良表現,要予以表揚,以鼓勵員工積極向上。調度人員在調度會前安排好準備工作,要以專業管理者的態度發言,簡明扼要,啟發號召力強。

                  四輪定位儀操作規程

                  1、定位前車輛檢查

                  (1)檢查車輛懸掛裝置、車輪軸承、轉向系統等沒有不允許存在的間隙和損壞。

                  (2)一個車轎上的輪胎胎紋深度最多允差2mm。輪胎充氣壓力合乎規定。

                  (3)車輛裝備為全裝置重量。

                  2、定位要求

                  (1)將車輛安置在定痊舉升器上,車輛應倒入舉入器。車輛中心與舉升器和轉盤中心重合。

                  (2)檢查、必要時更改車輛規格。

                  (3)應嚴格按定位儀顯示步驟進行操作,不允許省略。如應按要求作車輪偏差補償和輪胎檢測。輪胎檢測的有關內容應按要求輸入儀器。

                  (4)各輪定位參數(前束、外傾角)的調整應符合各車型“維修手冊”的要求,對檢測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應進行調整(原車不能調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參數的調整方法應符合各車型“維修手冊”的要求。

                  (6)定位結果應予以保存和打印。

                  輪胎平衡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時應嚴格按使用要求進行,應小心掛放車輪,防止中心軸變形,確保機器正常工作,延長使用壽命。

                  2、進行平衡時應選擇與輪胎中心孔相配的定位中心椎。

                  3、輪胎裝夾必須牢固可靠,防止出現松動現象,作業前必須蓋上護罩,方可啟動。

                  4、進行平衡時,應檢查和輸入所測輪胎輪輞直徑、輪輞寬度及測量頭至輪胎內側距離。

                  5、作業完成后切斷電源,及時清理現場,保持設備、環境清潔。

                  鉆床安全操作規程

                  1、往鉆床上吊放工件時要用安全的吊具和方法,注意避免碰傷碰壞設備。工作裝卡找正時,不準猛力敲打。

                  2、嚴禁在工作臺上清砂和矯正彎曲工件,重大工件吊裝時,應將搖臂離開工作臺,以防碰壞搖臂。在搖臂下降時,要嚴防鉆頭與工作相碰。

                  3、鉆床轉動時,操作者不許擅自離崗,如臨時離開應該將鉆桿升起,并閉電源,停車后方可離開。

                  4、在機動進給接近鉆透時,應用手動進給,鉆頭在還未退出工件前不得停車。

                  5、當鉆削時,保險絲盒子如因超負荷自動脫開,必須立即停車查找原因,排除后方可繼續工作。

                  6、鉆削鑄鐵工件時,不許加使用冷卻水。必須經常提起鉆頭排屑。

                  7、禁止用偏刃鉆頭擴孔。

                  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

                  1、電焊機同鈑金工操作,作業時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防止燒傷、灼傷。電焊工作場地內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2、每次作業之前應認真檢查電焊機的絕緣和保護接地裝置。焊鉗應完整無破損、絕緣可靠。

                  3、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

                  4、電焊機應放置在易散熱的地方,當溫度過高時應暫停作業。

                  5、雨天禁止露天作業,焊機內不得有雨水浸入。

                  6、作業完畢后應將焊鉗放在線路絕緣的地方,并收好電纜線,切斷電源。

                  車體矯正架安全操作規程

                  1、用前應檢查各舉升架系統中的油缸、油管、氣液泵的性能,確保各部件性能良好,檢查牽引系統中油缸、油管、氣液泵的性能,保證各部件性能完好。

                  2、舉升架配套的氣液泵的氣源壓力不允許超過規定大氣壓。

                  3、工作臺升高至某一位置停止,一定使機械自鎖裝置的棘齒有效地頂在固定齒條上。

                  4、舉升架裝置下降前,應先將機械自鎖裝置脫開。

                  5、牽引裝置與工作臺的聯接一定要牢固可靠,在第次拉撥羊應進行檢查。

                  6、拉撥羊應檢查鏈條,以確保鏈條完好無損。

                  7、拉撥前,夾鉗務必將車可靠夾緊。

                  8、鏈條、夾具和夾持部件的聯接一定要可靠。

                  9、矯正操作過程中,立柱扣及鏈條受力方向嚴禁站人,以確保安全。

                  10、有關操作使用的詳細步驟應嚴格遵循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規定。

                  【篇2】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1、設備操作工在獨立使用設備前,須掌握該設備的操作技能。操作工要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管好設備附件。

                  2、操作工對設備要愛護,并負責按照設備檢查保養周期進行定期保養,做好保養記錄。日常使用中,班前班后認真擦試設備及加注油潤滑工作,使設備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與清潔。

                  3、禁止私自操作設備,由此發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負責。

                  4、設備維修以外修為主,本單位操作人員配合,并做好維修記錄。

                  5、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停機,立即通知車間調度或負責人,請修理人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6、對設備使用年久,部件嚴重損壞,又無法修復和沒有改造價值的,可辦理報廢手續報請領導批準。

                  7、對設備的檢查、保養、修理應做好所有記錄,并歸檔,以便檢查。

                  【篇3】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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