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 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規章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規章制度1
一、人民調解工作情況
202-年以來,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矛盾糾紛1672件,疑難復雜糾紛22件,調解成功1668件,調解成功率達99.8%,達成口頭協議1120件,書面協議548件,協議履行1668件,共開展矛盾糾紛排查771次,預防矛盾糾紛509件。因**市無鐵路通過,故涉鐵路矛盾糾紛調處情況為0。
二、安置幫教工作情況
202-年以來,**市司法局把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預防和減少其重新違法犯罪,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成立**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促進安置幫教各項內容、措施落實。
202-年以來,監所釋放監利籍刑釋人員共計291人,解矯人員共計199人,其中重點對象51人,失聯人員0人。**市司法局嚴格落實刑滿釋放人員的對接、管理及失聯人員查找工作,實現安置幫教對象一人一檔,減少失聯人員數量。**市司法局統一印制安置幫教工作檔案,分發給各司法所,要求逐一對安置幫教人員信息進行摸排和登記,實現一人一檔。
一是及時造冊建檔。收到監所寄發的通知書和安置幫教辦通知后,即著手做好對接準備工作。在對接時,對刑釋解教人員在監所的表現情況和家庭狀況進行詳細的記錄,為以后開展安置幫教工作奠定基礎;二是及時家訪。刑釋解教人員回家后,司法所隨即指派幫教人員到其家中進行家訪,及時掌握其思想動態,并動員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轉化工作;三是及時進行法制教育。通過贈送法律常識讀本、組織學習法律知識等途徑,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們遵紀守法;四是及時制定和落實幫教措施。根據各人的不同情況,制定針對性的幫扶計劃,落實幫扶措施,使他們能夠自食其力,成為對社會有用之人,減少、杜絕刑釋解教人員的再犯罪現象的發生。
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規章制度2
各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區直專業調委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廳《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義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承擔著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目前人民調解員的待遇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的發揮,制約了人民調解事業的健康發展。實施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方案,可以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熱情,促進各類矛盾糾紛有效積極化解,有利于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有利于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是指對成功預防化解糾紛的人民調解員給予適當經濟獎勵的一種激勵機制,不屬人民調解員的固定報酬。
二、范圍、原則及標準
(一)獎補范圍
1、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工作室)和區直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鎮鄉、區直調委會)。
2、在區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鎮、鄉(街道)所屬的村、居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工作室)和人民調解員(以下簡稱村居調委會、調解員)。
人民調解員中現職的國家公務員、事業干部不列入獎補范圍。
(二)獎補原則、標準
鎮鄉、區直調委會和村居調委會、調解員實行分類獎補。
1、鎮鄉、區直調委會的獎補。
對鎮鄉、區直調委會的獎補采取優秀案例評選的方式,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民調委)根據每個調委會的實際工作情況和上報的優秀案例卷宗進行核查,根據評選結果進行獎補。
2、村居調解員的獎補。
村居調委會、調解員調解的矛盾糾紛均以民調通平臺上報為基礎,調解成功并制作出相應文書檔案,根據難易程度分為四類:
(1)簡易糾紛:經口頭調解解決的糾紛,并按照要求上報、登記、制作檔案文書,每件獎補50元;(2)一般糾紛:經村居調委會、調解員調解成功,按照要求進行上報、登記、制作檔案文書,并且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簽字蓋章,每件獎補100元;(3)疑難糾紛:糾紛標的在10000元以上的損害賠償糾紛,或10人以上的疑難群體性糾紛,調處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規范格式文書,做到一案一卷歸檔,每件獎補200元;(4)重特大糾紛:糾紛標的在100萬以上,單人多次(5次)或多人(10人)赴省或赴京上訪的糾紛或鎮鄉主要領導交辦且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調處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規范格式文書,做到一案一卷歸檔,實行特案特獎每件獎補500-1000元。
三、實施的方法、程序?
鎮鄉、區直調委會由鎮、鄉(街道)司法所、區專業性調委負責人每月對每個調解員調解糾紛情況進行統計、匯總,上報區司法局基層科,做到一案一檔,并將優秀案例卷宗報送區司法局基層科,經核查評選后于每年12月進行獎補,由司法所長和負責人統一到區司法局基層科領取。
村居調委會、調解員化解的糾紛每季度由鎮、鄉(街道)司法所以民調通使用情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情況為基礎,采取聽匯報、查臺帳、實地抽查、評定等方式進行全面、認真、細致的核實,以在民調通平臺最后實際上報案件、協議的形成、檔案文書制作是否符合標準,由各司法所負責統計、匯總、評定、申報,根據具體工作情況拿出初審意見,由鎮、鄉(街道)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后到財政所領取獎補資金,并報區司法局基層科備案。
區民調委負責指導全區人民調解工作,通過實地走訪、電話回訪、數據核對等形式進行抽查核實。
獎補資金的發放嚴格落實人民調解員本人簽字制度,補助經費發放表由鎮鄉司法所復印留存,以備上級檢查和接受監督。
人民調解員“以獎代補”資金經費按照“誰使用,誰保障”的屬地原則。必須做到專款專用,資金經費按照“一案一補,分類發放”的原則,補貼落實到具體案件的經辦人民調解員,多名調解員共同成功調解一件的,按一件的補貼標準計算。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提出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工作方案,是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舉措。各職能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職責。
2.落實經費保障。鎮鄉、區直調委會的獎補資金由區司法局統籌解決,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村居調委會、調解員的獎補資金由鎮、鄉(街道)負責統籌解決,并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3.嚴格監督、評審制度。區民調委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檢查指導力度,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實施獎補措施,確保把有限的經費用在刀刃上,使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方案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各調委會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的培養,加強培訓考核,提高人民調解員法律素質和依法處理矛盾糾紛的能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評估,嚴格標準,規范獎補,嚴禁弄虛作假。各司法所要加強對轄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新問題,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本方案由發文之日起開始實施,由區民調委負責解釋。
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
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規章制度3
近年來,許昌銀行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開展了有益的探索。其中,銀行業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設,為拓寬轄內銀行業糾紛處置渠道、提高糾紛處置效率、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和糾紛化解社會成本起到了積極貢獻。
許昌市銀行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銀調委”),是由許昌市銀行業協會依法設立的調解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涉及銀行產品與服務民事權益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銀行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免費為銀行業消費者提供咨詢、投訴、調解、權利救濟等維權服務。
設立銀調委旨在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及時、公平、公正地調解銀行業消費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有針對性地做好金融知識日常公眾教育,通過調解,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加強公眾金融知識和風險防范教育,強化責任意識和契約精神。同時加強矛盾糾紛的排查、預防工作,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及時向轄內銀行業提出防范意見和建議。
一、機構設置和人員構成
銀調委是由許昌銀行業協會在許昌銀保監分局、許昌市司法局指導下成立,調解許昌市轄內銀行業消費糾紛的群眾性組織。銀調委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兼職調解員若干名組成,主要負責聯絡協調、統計分析以及常規性糾紛的調解工作;兼職調解員從銀行業資深從業人員、專業律師中選聘,協調做好疑難糾紛的調解工作。
二、調解受理范圍
銀調委受理調解許昌市轄內銀行業消費者在接受銀行產品和服務時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銀行業消費糾紛調解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銀調委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涉及銀行業機構違反金融法規、政策問題;
當事人已就調解事項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曾無正當事由拒不執行銀調委做出的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提出的申請;
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不予調解的事項。
三、申請調解應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事由、有關證據;
2.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活動的,還應當向銀調委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調解工作原則
1.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五、調解員工作紀律
1.不得偏袒一方當事人;
2.不得侮辱當事人;
3.不得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1.選擇或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七、當事人承擔的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八、調解協議的效力及救濟
1.經銀調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自調解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調解員簽名并加蓋銀調委印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2.銀調委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3.經銀調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經銀調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后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規章制度4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提高人民調解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
(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三)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原則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人民調解工作守則
(一)人民調解員要認真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調解工作要領,熟練掌握調解過程當中應掌握的進展以及導向技巧,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二)要熟練掌握和和運用依法調解的方法,在通知當事人到庭調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調解研究,進行實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證記錄,對物證、書證及時收集、備案,以利于在調解中及時說服、勸導、教育有過錯或過失的一方當事人以及應當所負的責任。
(三)調解員調解前要宣布紀律和給當事人提出具體要求,以防止出現盲目現象和意想不到的情況。視情節宣布休庭和下次開庭的時間,對調解成功的案件所達成的協議要簽字蓋章以示負責。
(四)調解員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四、人民調解工作紀律
(一)自覺接受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管理。
(二)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解決矛盾問題和調處糾紛。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對當事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五)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六)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個人隱私。
(七)不得收受當事人的禮物和饋贈,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吃請。
(八)對當事人要熱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簡單粗暴、壓制當事人。
(九)堅持請示匯報制度,向所在長江社區管理處、社區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報告工作情況,遇特殊情況須及時報告。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如調解人員違反上述紀律,由人民調解員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五、人民調解工作承諾
(一)堅持公平、公正的調解原則、依法調解矛盾糾紛,不辦關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虛作假。
(二)實行統一的收案、結案運行程序。糾紛應在30個工作日內調處結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糾紛應及時處理;如糾紛性質已轉化,應立即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調處結案的糾紛案件,一律實行回訪制度,復雜案件實行專人包案、重點回訪。
(四)實行過錯追究制。如調解人員違反紀律,由司法調解辦公室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六、人民調解委員、調解員調解糾紛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七、書記員工作守則
(一)認真如實記錄,不得參與調解;
(二)對達成的協議制做好《調解協議》;
(三)調解記錄經當事人確認后雙方簽字;
(四)對調解過程和記錄內容有保密義務;
(五)不得私自修改,損毀調解記錄;
(六)調解記錄要如實歸檔。
八、人民調解室紀律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調解:
(一)酗酒的人;
(二)攜帶兇器和其他危險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腳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礙調解庭秩序的.人;
調解糾紛時,當事人及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隨意走動;
(二)不得有喧嘩、哄鬧和實施其它妨礙調解活動的行為;
(三)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五)對調解活動有意見,可在閉庭后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對于違反調解室紀律的人可以責令其退出調解室。
九、調解當事人主要權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權利;
(二)陳述、申辯的權利;
(三)要求解決人員回避的權利;
(四)申請中止、延期和終止調解的權利;
(五)申請不公開調解的權利;
(六)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終止調解的權利;
(七)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權利;
(八)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
十、調解中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一)按時參加調解的義務;
(二)如實提供糾紛事實和證據的義務;
(三)遵守調解規則的義務;
(四)不得加劇糾紛、激發矛盾的義務;
(五)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義務;
(六)法律規定的其它義務。
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規章制度5
一、工作職責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學習、例會、培訓、考評和獎您等各項管理制度。具備條件單獨建立黨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健全黨建基本制度。
二、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分析研判、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集中討論、專家咨詢、情況通報、銜接聯動等工作制度。
三、檔案管理
(一)基本要求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擋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建設檔案,組織隊伍擋案和調解案件檔案等。
(二)制度建設檔案
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建設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2.各項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黨建制度;
3.其他應當歸檔的制度建設文件和材料。
(三)組織隊伍檔案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隊伍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及將任人民調解員名冊;
2.人民調解工作室等組織網絡建設檔案;
3.其他應歸檔的組織隊伍建設文件和材料。
(四)調解案件檔案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登記表;
3.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統計表;
4.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
5.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卷宗。
四、調解卷宗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一般應按照司發通[2010]239號要求制作調解卷米,做到一案一卷。具備條件的,可制作電子卷宗。調解卷宗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人民調解申請書
4.人民調解受理查記表
5.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6.證據材料
7.人民調解記錄
8.人民調解協議書,或者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9.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10.司法確認有關材料
11.卷宗情況說明
12.卷宗封底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達成口頭協議。除了符合《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外無其他材料的,可一案一表,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組卷歸檔。
(三)調解卷宗保管期限分為短期、長期和永久三種。短期保管期限應為5年。長期保管期限應為10年?。
五、統計工作
(一)登記匯總
糾紛登記匯總要求如下:
1.人民調解員調解每一作糾紛。不論糾紛大小和成功與否,都應填寫《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
2.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按期填寫《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匯總登記表》
(二)統計報送
統計報送要求如下:
1.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加強統計工作,按時填寫符合格式要求的《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控計表》和符合格式要求的《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
2.《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統計表》應為年報,《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應為季報,應按時通過可法部統計管理系統報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