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尚未對印章的雕刻程序作出統一規定,各地公安機關對印章雕刻程序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密封件的不同類型,程序也不同。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實用范文(精選4篇),歡迎品鑒!

【篇一】2023年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實用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機關作風建設,規范我院內部秩序管理工作,努力打造職業化法官隊伍,展現現代化法院形象,結合我院已制定實施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啟用新辦公審判大樓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一條法院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院干警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在工作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二條嚴格上下班制度,杜絕上下班遲到、早退現象。上班必須在9:00前進院辦公大樓(除因班車故障等非人為因素遲到外),下班必須在17:30后離開辦公室。
第三條凡上級和本院安排的全院性會議(包括政治學習與重要活動),除已安排開庭不能更改等原因外,原則上不能請假。必須請假的由庭室負責人說明請假理由,報分管領導簽批后,于會前送院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餐廳就餐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13:00,未到規定時間不得提前就餐。
第五條本院干警及工作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在餐廳就餐,不得在工作時間在辦公場所用餐。
第六條周一至周五午餐及其他工作期間,法院干警及工作人員一律禁止在法院餐廳飲酒。
第七條法院餐廳屬職工內部食堂,只負責解決本院干警的就餐問題,不對外營業。需在食堂進行業務接待的庭室,必須提前到院辦公室辦理接待登記手續,由院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八條上班時間法院干警及工作人員必須統一穿著制服,佩戴徽章和工作卡;穿著制服要整齊、清潔;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得與其他服裝混穿;不得穿涼鞋、拖鞋。
第九條法院干警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徽章和領帶,不得戴耳環、戒指、項鏈等飾品,不得披頭散發。
第十條開庭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需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的要求,統一穿著法袍出庭。
第十一條司法警察應同時執行《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法院干警及工作人員要做好各項設備用電安全防范工作,嚴禁帶電拆卸、搬動設備,帶電插拔信號線,工作完畢或下班后必須關閉電源及其輔助設備電源開關。
第十三條院大法庭、科技法庭、多功能會議室、新聞發布廳等設備使用由院辦公室統一管理。各庭室會議室、中小法庭、調解室、辦公室的使用由各庭室自行安排和管理。
第十四條院計算機、傳真機、電話機、打印機、復印機、電視機、投影儀、照相機、攝像機、音像設備的配給、使用、管理、維護由院辦公室統一負責,各庭室對上訴設備的使用應提前通知院辦公室,由辦公室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開啟、關閉。
第十五條各庭室計算機、傳真機、打印機、電話機、照相機、攝像機的使用、管理、維護由各庭室負責。
第十六條法院計算機使用實行內外網分離,未經院領導批準,不得擅自更改辦公室計算機的網絡連接狀態和屬性,嚴禁私接調制解調器或光驅。
第十七條法院干警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按規定做好各類數據備份,保證數據資料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條對新購置和配發的設備,經專業人員檢測后方可安裝運行,防止因質量引起問題和原始病毒的侵害。使用軟盤要先用防病毒軟件檢測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對上級下發的軟件和數據應進行檢測,防止病毒感染,未經專業技術人員檢測的軟盤和數據,嚴禁上機入網。
第二十條嚴禁私自修改計算機重要信息和有關文檔資料,嚴禁有干擾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院所有圖書資料向全院干警開放,法院干警可根據審判業務和學習需要,到院圖書資料閱覽室進行查閱和學習。
第二十二條法院干警到閱覽室查閱書籍要有遵守秩序,要遵守閱覽室開放的時間和服從閱覽室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干警在查閱資料的過程中,必須妥善愛護書籍,原處取放,不亂擺亂放;嚴禁對圖書資料折頁、撕頁,嚴禁勾畫和涂抹書籍。
第二十四條禁止將圖書資料帶出閱覽室。如需復印,須經閱覽室管理人員同意,復印結束后立即將書籍歸還;如確需借閱,須經閱覽室管理人員同意并簽字登記,每次借閱期限不得超過7日。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所需的政工類、審判業務類、圖書資料藏書等用書統一上報院辦公室購買,由閱覽室編號管理。
第二十六條全院所有機動車輛由院辦公室統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
第二十七條院辦公室對車輛實行定員管理,每輛車確定一至二人為專職駕駛員,負責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清潔,并負責年度檢審,以確保車況良好,性能穩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如因全院工作需要,配到各部門的車輛和駕駛員必須無條件服從院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和調動。沒有配發車輛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由辦公室調整安排車輛使用。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出車必須先報各庭室負責人同意,并根據出車的目的、路線和地點統一填寫派車單經院辦公室審批后方可出車。行車途中應按照審批的路線行駛,無特殊原因,不準隨意繞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條所有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指定的位置進行停放管理,不得占用其他車位。全院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及燃油按政府采購中心規定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由辦公室具體負責,集中管理。
第三十一條車輛市內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應到院辦公室報修,經同意后,持派單到指定的修理廠進行維修;長途用車途中發生故障,應向院辦公室報告,經同意后可就近修理。
第三十二條對來院聯系工作的人員和來訪群眾,由警衛人員通知被來訪人進行接待,接待工作原則上在辦公大樓大廳或接待室進行。對參加庭審的公訴人、律師,出示證件后可免予安檢直接進入審判區;對親友來訪,須有接見人到場陪同,進行登記后放行;對于案件當事人來訪、進行調解、詢問案情等審判工作相關事宜,由警衛通知案件主審法官,統一安排在審判庭進行。
第三十三條警衛人員必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責任感,認真負責搞好機關警衛和傳達工作,確保機關安全,對來訪人員要熱情接待,態度和氣,主動詢問來院事由,分別情況妥善處理和給予指引。
第三十四條警衛人員值班時間為夜間班17:30-翌日9:00;晝間班9:00-17:30。值班人員要準時到達值班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脫崗、未交接離崗。
第三十五條警衛上崗后不得擅離職守,擅自調班;下崗時做好值班記錄,做好交接班手續;必要時可在審判法庭區域增設流動值勤崗,負責維持該區域的秩序。
第三十七條對當事人及其他人員來院吵鬧的,應及時加以勸阻和制止,發現矛盾激化或發生其他異常和緊急情況、突發事件的,應盡可能做好疏導工作,并及時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
第三十八條維護機關門口秩序和車輛進出安全,制止外來車輛入內。
第三十九條對攜帶大件物品或貴重物品出院的,檢查核對出門證件后放行,無出門證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條遇到重大情況,應立即請示有關領導,不得擅自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夜間來電、來訪做好記錄,并注意保密;對簽收的函件,做好登記和移交工作。
第四十二條法院干警及工作人員都有義務保持環境衛生的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殼和廢紙;不得從窗口拋扔廢棄物;不得在墻壁、走廊等公共部位涂貼、故意污損;不得破壞綠化。
第四十三條法院干警要嚴格遵守機關保密工作制度,嚴格按照垃圾分類投放。不得將廢棄的帶密級的檔案、文件隨意丟棄,要集中放置專門的垃圾箱,交由院辦公室集中銷毀。
第四十四條法院干警應負責各自辦公室內的環境衛生,墻面無亂張貼、無灰塵和蛛網,地面清潔無明顯污跡,辦公家具表面無明顯積灰。
第四十五條法院干警每天下班前將各自垃圾整理好放在各樓層指定區域,由清潔人員集中收集,運送。清潔人員不得自行進入辦公室清潔衛生。
第四十六條法院辦公大樓及審判大樓樓道、走廊、電梯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
【篇二】2023年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實用
引導語:為了使公司車輛得到有效地使用,制定公司車輛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百分網小編分享給大家的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1、職責
1.1行政經理負責辦公室車輛派遣及使用,并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辦公室車輛的有效使用。
1.2運營車輛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車輛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車輛。
公務用車除財務外原則上是各部門經理,因公使用公車的須填寫《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必須由總經理批準,行政部備案。
2.2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對審批通過的用車申請,填制《車輛派遣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記入并有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
2.2.3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車輛派遣表》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表上的時間按時出車,并填寫好派遣表的相關數據。
2.2.4公務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2.2.5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辦完事后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準。
2.2.6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將填好的派遣表及時上交行政部審核,審核無誤后存檔。
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2.3.1公司配送部、備件庫、售后部均配有營運貨車,且車輛數量較多,應設專人管理,旨在保證車輛安全運營的同時,最大化的配置車輛運營。
2.3.2各部門車輛出車、送貨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公司任何人員不得私自調度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車輛。
2.3.3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總體的運營要求,對車輛的出車及保養進行合理安排,駕駛員應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安排,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員。
2.3.4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須有駕駛證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深圳市路況、路名。
2.3.5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車輛鑰匙應有車輛管理人員統一保存、管理,出車時連同《車輛出車安排表》一起交給需要出車的`駕駛人員,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出車安排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駕駛人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部門經理批準。
2.3.8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公司運營需要,及時安排車輛出車,對需要出車的車輛應填制《車輛出車安排表》。
2.3.9駕駛人員在接到《車輛出車安排表》時,在規定的時間應到達指定的地點,完成配送任務后應及時返回,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管理人員說明情況,獲得批準后方可。
2.3.10車輛管理人員應對出車車輛進行登記,填制《車輛送貨登記表》,當車輛返回時,應及時填寫返回公里數,并由駕駛員確認簽字。對出車異常的車輛應詢問其原因,情況嚴重的應上報公司。
2.3.11駕駛人員在車輛送貨過程中的停車,要遵守交通法規,在允許停車的區域停放車輛,防止因此罰款。
2.3.12部門間車輛調用應經部門經理批準,并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1、職責
1.1行政部經理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2運營部門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車輛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3各部門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2.1公司所有車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駕駛人員應隨時攜帶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須經部門經理、財務經理批準,并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2.3車輛加油卡辦理后,管理人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壞了,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車輛管理人員,及時修理或使用備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車輛間互換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車輛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應經車輛管理人員同意。
2.5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備用油卡,在車輛所配油卡金額不足時備用,車輛在使用備用油卡時應做好備用卡使用記錄,便于月底數據統計。
2.6駕駛員在使用油卡加油時,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連續性,月底按順序粘貼在《車輛用油統計表》上。
a.月初余額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額。
b.本月充值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額。
c.月末余額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額。
f.起始公里數為上次記錄數據時的車輛公里數。
l.中止公里數為本次記錄數據時的車輛公里數。
j.中止公里時油箱所剩油量為本次記錄數據時油箱的油量金額化。
2.8一車一卡,一車一表,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應將每輛車的《車輛用油統計表》上報財務審核。
2.9車輛在使用備用卡加油時,應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車輛車牌號,交給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對每張備用卡須填《備用卡加油統計表》,連同《車輛用油統計表》一齊上報財務審核。
2.10特別注意事項:《車輛用油統計表》中的現金加油與備用卡加油應詳細記錄日期與備用卡號。
3、充值申請流程
3.1車輛管理人員應實時了解車輛油卡的用油情況,在油卡金額接近500元時,及時申請油卡充值。
3.2車輛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須做好《車輛用油統計表》工作,并保證將《車輛用油統計表》及時上報財務,財務在對油卡充值審核時要對上次充值的用油情況進行審核。
3.3車輛油卡充值申請審核通過后,財務部將以支票或本票轉交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應提供正確的公司名稱,并指定專人領取,及時充值。
3.4車輛油卡充值要求開具增值稅票,車輛管理人員應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內將充值增值稅票帶回公司財務部。
3.5車輛管理人員給油卡充值后,應將各車輛充值明細連同增值稅票一齊帶回公司財務部。
1、職責
1.1對維修服務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門經理及車輛管理人員共同考評和選擇,使用哪家維修廠原則上使用4s店的維修。車輛管理人員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
1.2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1.3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并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1.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并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2、工作流程
2.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2.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2.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2.1.4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2.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干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2.1.7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2.1.8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正規的4s店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2定期保養
2.2.1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車輛公里與保養項目標準見《保養標準表》。
2.2.2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2.2.3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后,由部門經理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2.2.4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后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先斬后奏。
2.2.5定期保養操作流程:
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檢查---審批(需要財務經理及部經理審批須審批)--憑審批后的《車輛維修申請單》(項目、金額)通過報帳中心借款---對審批后的項目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項目,由部門經理確認維修---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索取發票及維修清單----會計人員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通過報帳中心沖銷借款。
2.3.1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并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2.3.2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并征得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匯報,請示處理方案。
2.3.3發生修理后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突發修理原因進行鑒定、審核。
2.3.4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口頭向領導進行維修申請---獲批準后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車輛管理人員鑒定、審核----部門經理簽字----走報帳中心報銷。
2.4保養、維修后的車輛須經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運輸。
3、特別事項
3.1公司應指定有資質的專門車輛保養、修理點,便于修理、維修,可指定兩至三個點。
3.2公司為避免修理點配件價格過高,應根據修理點單獨指定汽車配件供應點。
3.3公司應根據修理點提供的保養及維修清單去指定的配件供應點購買所需配件,杜絕在同一個點既買配件又做維修。
3.4車輛保養、維理不允許駕駛員用現金交易,駕駛員應在指定維修點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統一支付。
3.5新車在5000公里時都有一次免費保養,各新車駕駛員注意利用。
1、車輛罰款管理
1.1客運車載貨罰款
1.1.1此類罰款為公司計劃內罰款,駕駛員應在送貨過程中有意識的避免此類罰款的發生。當發生時,駕駛員態度應良好,爭取少罰款或不罰款。
1.1.2駕駛員應妥善保管開具的罰款單,經部門經理審核后,可用其它發票沖抵報銷。
1.2車輛停車罰款
1.2.1駕駛員應熟知交通停車相關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允許停車的地方。
1.2.2該類罰款公司不允許發生,如有發生,應詳細了解罰款原因,屬于駕駛員出于個人利益而發生的亂停車罰款,公司不予報銷。該類罰款在報銷時應特別注意審核。
2.1車輛事故理賠是基于車輛保險的意外保證,駕駛人員應在提高自身駕駛技能的同時,認真遵守交通法規,鑒于公司車輛之多,理賠業務之多,特制定此辦法。
2.2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2.3駕駛員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點將車輛盡早修好,不要耽誤正常工作,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或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受理單向公司借款支付。
2.4保險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會將一聯寫有理賠號碼的受理單交于駕駛員,爾后保險公司系統會將該起事故的理賠號碼發送至駕駛人員所留的手機上,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
2.5駕駛人員應將正確無誤的公司名稱及銀行帳號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受理事故后應跟蹤保險公司及時將理賠款匯之公司帳號。
2.6當公司已確定收到該筆理賠金額時,駕駛人員應憑載有理賠號的受理單或理賠號來財務部領款或辦理沖賬手續。
2.7財務部應根據所報理賠號與銀行到賬憑證載明的號碼與車牌號對應,確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沖賬,否則不予辦理。
【篇三】2023年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實用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采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二章崗位職責
第五條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五)負責車輛年檢。第六條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后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后勤專責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公司審批。
第三章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準后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準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后,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并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范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后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后,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準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范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后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簽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項目。核對無誤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七條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后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后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篇四】2023年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實用
第一條為加強我所工作園區管理,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進入我所工作園區的各類機動車、非機動車,均須遵照本規定接受管理。
第三條所管公務車停放管理。
所屬公務車輛應停放在園區車庫內或指定位置,不得占用其它車位。
職工上、下班私人機動車,一律憑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車輛出入證》進出、停放在指定區域,無出入證車輛不得進入工作園區。出入證根據各部門職工人數比例和部門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數量予以核發,由各部門負責人在本部門內部機動分配使用。
第五條外來車輛停放管理。
外來公務車、送貨車臨時進入園區,須由相關部門提前與收發室值班人員聯系(聯系電話:4101),通報聯系事項及車號,做好登記后方可駛入園區,并在指定停車區停放,即停即走。外來車輛停放區域已滿時不得進入工作園區。
第六條機動車進入工作園區后,必須按停車位標識有序停放。車輛停放須保持整齊劃一,保持車頭順行停放。嚴禁在非停車區域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七條工作園區內嚴禁試車、練車;園區內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鳴笛。
第八條車輛停放后,關好車窗,鎖好車門,勿將貴重物品存放車內。若車輛丟失、損壞或車內存放的物品丟失,研究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職工、學生等上班用非機動車一律在地下車庫停放。嚴禁在樓幢內實驗室、辦公室及各類通道停放非機動車。
第十條除加班、出差等情況外,非機動車不得在車庫過夜。地下車庫無專人管理,請自覺維護秩序。鎖好非機動車,保管好自己物品,若有遺失,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嚴禁電瓶車在工作園區內充電。
第十二條機動車無證進入(或以送貨等借口,拒不聽從門衛人員管理者)、偽造證件進入我所工作園區者,每次扣除當事車主100元崗位津貼或補貼(下稱津貼)。造成無證進入的當班門衛值班人員扣除10元/次崗位津貼。
第十三條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扣除津貼100元/次,堵塞消防通道者,扣除津貼200元/次。機動車車主不聽勸導強行進入園區,或故意堵塞研究所大門的,扣除津貼500-1000元/次。
第十四條自行車不按規定亂停亂放者,扣除津貼10元/次;電瓶車、摩托車20元/次。電瓶車在園區內充電者處以200元/次的罰款并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造成園區公共設施損壞者照價賠償。故意損壞者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管理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