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2、制訂法規;3、規定;4、指規定品級的服飾;5、制作;6、制作方法;7、規模、樣式;8、規制形狀;9、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員工規章制度算勞動合同嗎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員工規章制度算勞動合同嗎3篇
第1篇: 員工規章制度算勞動合同嗎
工傷職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某公司職工劉某2012年11月13日發生工傷,并被鑒定為6級傷殘、無護理依賴,停工留薪期在12個月基礎上不再延長。
但2013年11月12日停工留薪期滿后,劉某沒有上班,也沒有按規定辦理病假手續。
2014年5月,公司給劉某提供了門衛崗位,但劉某以治療沒有結束、不能勝任該崗位為由拒絕上班。
2015年9月22日,公司再次向劉某送達了工作安排通知,提供辦公室保衛科保衛員(總廠區)、辦公室保衛科保衛員(鑄造廠區)、宿舍管理員和浴池管理員等4個工作崗位供劉某選擇,并要求其于2015年9月26日報到。
劉某書面回復公司,以腿部受傷嚴重、不能久坐及頭部創傷記憶力下降、不能握筆等理由拒絕,要求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崗位,且沒有按時報到,但并未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2015年10月15日,公司以劉某不選擇崗位、不按照規定時間到崗上班,連續曠工19日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制度,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裁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無效,恢復勞動關系,公司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裁決結果
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案件評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本案中,公司前后兩次累計提供5個工作崗位給劉某,劉某均稱不能勝任,且不請假連續缺崗。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必須保留與劉某的勞動關系,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基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經鑒定為6級傷殘的劉某,享受法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除非劉某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只有在公司難以為劉某安排工作時,才支付傷殘津貼。在公司已經多次提供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劉某仍以不能勝任為由拒不到崗,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院支持了第二種觀點。理由有三:
一是公司“難以安排工作”的客觀事實不存在。劉某停工留薪期滿后半年公司為其安排門衛崗位,劉某未到崗上班亦一直未提交病假單。公司于劉某受傷近3年后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及其恢復情況,向其提供4個工作崗位供其選擇,以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公司已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是劉某拒不上崗的理由缺乏醫學證明。劉某拒絕上班,雖然是以身體狀況不適、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但未能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難以安排工作”不同于“不能勝任工作”,前者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因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工作崗位性質而在安排工作時難以提供就職崗位;后者強調的是勞動者因身體條件、個人原因無法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勞動任務,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對“不能勝任工作”表述為:“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劉某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相關醫學證明,或者經本人到崗工作實踐證明,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才可以要求公司更換工作崗位或者發放傷殘津貼。
三是劉某不履行請假程序、缺崗曠工事實存在,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劉某接到公司的工作安排通知后,并沒有按照要求報到,而是書面回復公司,此類回復是劉某就工作崗位安排的書面意見,并不是請假條。只要劉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劉某就應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按時報到,再行協商工作事宜;如不能按時報到,需向公司請假。直至2015年10月15日,劉某一直沒有報到,已經構成曠工19天,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有理有據。
綜上,《工傷保險條例》賦予了工傷職工相應的待遇,但這也不意味著工傷職工可以不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尊重法律、尊重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是合理維權的前提,也是勞動關系得以和諧延續的保障
第2篇: 員工規章制度算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3日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2010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當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且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程序
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 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征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 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 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 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 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二)注意事項
1、行使解除權的主體
行使解除權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合法存續的具有合法用人主體資格、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人。
2、行使解除權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總經理等有關機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權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第三,行使解除權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例如可通過給勞動者發放規章制度手冊、組織勞動者學習規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勞動者本人簽字領取規章制度手冊的花名表、勞動者親自書寫的學習心得等資料,以證明用人單位已經將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規章制度,才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方可作為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合法、有效的依據,否則,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母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分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僅對該分公司的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對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子公司的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母公司的勞動者也不具有約束力。
3、處理結果的送達方式
第一,用人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第二,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特快專遞)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專遞上詳細注明郵寄的文書名稱及份數。
第三,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發布時,應選擇地市級以上的公共媒體,切勿選擇內部發行的報刊或者企業電視臺。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用人單位務必按照上述規定給勞動者送達處理結果,否則,即使作出處理的事實與理由無論如何充分,也可能由于送達方式的違法違規而導致處理結果被依法撤銷。
4、勞動者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的特殊程序
如果法律法規或者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只有勞動者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當勞動者首次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時,用人單位應先行對勞動者進行教育,給勞動者一個悔改的機會,如果勞動者經教育無悔改表現,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則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關于對勞動者的教育問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處罰并讓勞動者親自書寫保證,保證的內容應當說明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勞動者對違章行為的認識等。同時,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將已經對勞動者履行教育的證據資料(處罰文書、保證書、家訪談話記錄等)妥善保存。
5、勞動者的知情權
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有關“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6、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的移交
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將已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勞動部門拒絕接受,應當取得拒絕接受的依據和文書并將拒絕接受的文書保存。
3、相關資料的保存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一套完整考核體系,對勞動者出勤等進行考核和記錄,并確保考核記錄的完整性、連續性和客觀性,考核記錄至少應當保存2年以上,越長越好。同時,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法律建議
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中增加以下內容:
1、請按照《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請在5日內到本單位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逾期不辦,導致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手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勞動者自己承擔。
(四)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3、《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8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
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守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5、《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勞力字[1992]33號,頒布實施日期1992年6月9日)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后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6、《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3篇: 員工規章制度算勞動合同嗎
員工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員工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勞動管理制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監理公司章程,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監理公司下設公司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行政管理處、經營開發處、工程技術處和各工程項目監理部(組)。
第三條 本單位各部門因業務需要,需聘用人員時,應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上一級領導批準后,由行政管理處辦理聘用事宜。
應聘人員經以用人部門為主的考核合格后,由行政管理處辦理試用手續。員工的試用期限為1—2個月。期滿經有關部門確認合格后,可正式聘用。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行政管理處繳驗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二張;
(二)近期半身脫帽二寸照片兩張;
(三)個人履歷及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四)技術職稱和監理上崗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五)市區級醫院體檢證明一份;
凡有下列情況的,不予錄用:
(一)高中以下文化程度;
(二)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的;
(三)受到刑事處分的;
(四)品行惡劣,曾被外單位辭退的;
(五)年齡不滿18周歲的;
(六)體檢不符合本監理公司工作需要的;
(七)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的其它情況。
第四條 應聘人員一經錄用,即與監理部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二章 勞動紀律
第五條 員工請假提前2天向直接領導或主管部門出具請假報告并經準假,否則視為曠工。請假逾期的,除得到合理的解釋并經上一級領導批準外,均以曠工論處。請假期間停發崗位津貼(調休的除外,病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各部門要時刻注意工作環境和設施的安全衛生,確保員工的身體健康。員工應同時遵守監理公司和所在工程項目的有關安全衛生管理各項規定,以維護監理公司利益和員工的自身安全。
第七條 全體員工必須明確,唯有愛崗敬業,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才能獲得改進及增進福利的機會,以達到互助合作,提高勞資福利的目的。
員工應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
(二)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不得飲酒、不得參與賭博;
(三)自覺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可采取適當方法提出,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無條件遵照執行,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失職的行為;
(四)不得擅自攜帶工程資料和本單位文件資料超出本單位管理范圍;
(五)不得為被監理工程推介工程材料和設備,或推薦親戚、朋友進入被監理單位就業或在駐地留宿;
(六)不得接受與監理工程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的義務有關的商業傭金、回扣或其它非直接支付,不得主動要求被監理單位宴請等;
(七)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同事或她人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八)所屬員工如有違規行為,作為主管知情不報或事后不處理或處理不力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
第八條 員工每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8小時為原則,因工種、工作原因需延長時間時,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延長工作時間,延長的時間經過調休調整,或發放加班工資等方法彌補。
第九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工作時間開始后15分鐘以內到所屬崗位上班的視為遲到;
(二)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離開所屬崗位下班的視為早退;
(三)遲到、早退的每次扣10元;
(四)提前下班超過15分鐘或超過15分鐘以上上班,應辦理請(補)假手續(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的除外),其余均為曠工。每曠工一天,處罰20元及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資、崗位津貼。
第十條 未經批準的請假、未經批準的續假而擅自不到崗的,作曠工處理,曠工一天計扣2天的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同時停發當月獎金。
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5日或一年曠工達10日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扣發相應的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及獎金。
第三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一條 獎勵種類及獎金標準:
(一)嘉獎:每次發200元獎金;
(二)先進個人:每次發500元獎金;
(三)標兵:每次發800元獎金。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