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一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于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因此,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履行地4篇
【篇一】買賣合同履行地
以買賣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應具備哪些條件
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發展非常迅猛,市場交易極度頻繁,市場中的糾紛主要以買賣合同糾紛為主,因此在法院受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占著相當的比例。然而,在法院對許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予受理,認為自己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這主要是因為買賣合同履行地無法確認導致的。下面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經常遇見的: 北京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是北京朝陽區的一家企業。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是江蘇某地的一家建筑企業,在北京大興區搞工程建設。建筑公司于1999年與建材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由建材公司提供價值10萬元的鋼材,同時在合同中約定“由建材公司將鋼材送達到施工工地”。建材公司依約履行合同,但建筑公司一直未支付貨款。XX年建筑公司施工完畢回到江蘇。XX年建材公司向大興法院起訴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貨款10萬元。大興法院認為鋼材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所以不屬于該院管轄,建材公司只能向建筑公司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因此裁定不予受理。建材公司非常不能理解,認為明明送貨到大興,履行地為什么就不是大興呢? 不光是建材公司,許多人都對法院的這種認識迷惑不已,這并不是法官裁決的依據有問題,而是許多當事人不明白法律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許多人都清楚,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起訴,但是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標準是什么,許多人并不清楚,而且許多人在發生糾紛之前似乎也不怎么關心這個問題。有人可能也關心這個問題,但是還是停留在原來司法解釋的基礎上。許多當事人都知道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即:“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這條規定對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沒有太多的限制。因此,只要合同履行了都能夠確定合同履行地,以此確定管轄法院基本都沒有什么問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1998年2月13日 法釋[1998]3號)已經明確不再適用該19條規定,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法發〔一九九六〕二十八號),其對買賣合同履行地作了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所有買賣合同糾紛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只能依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要避免建材公司類似的案件發生,必須深刻了解這一司法解釋的內涵。筆者認為,要在買賣合同中確定履行地,在起訴時能夠依照合同履行地選擇管轄的法院,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一、須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 二、在合同須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交貨地點”,并且寫明具體的地址。如果寫得不明,法院就可能不予確認。 三、 建議在確定履行地時不要寫“提貨地”、“自提地”、“貨物送達地”、“到站地”、“到達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術語,如果寫這些內容,法院一般都不會確認這些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房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的各項條件是什么? 租賃房屋交付時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定義和訂立的條件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范本標準條件 20XX附條件贈與合同 最新不動產附條件贈與契約書 20XX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契約書 精選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條件
【篇二】買賣合同履行地
窗簾買賣合同范本
賣方:(乙方)
買方:(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窗簾買賣及安裝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一、增加項目總價:
合同增加項目為坐墊60張;窗簾6個;臺裙1張總價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不含稅收,如需開發票另加6%稅收)注:該單價、總價,如未作特別說明,均已包含了材料費、制作費、安裝費、運輸費。
二、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
安裝完工之日即結算增加工程款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以下兩種方式由甲方自愿選擇:(1)當面交付現金;(2)通過銀行轉帳。
三、交貨方式、期限
1.乙方自行送貨安裝。
2.交貨工期為10日。
3.交貨、安裝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訂購的窗簾型號、制作比例應向甲方償總價值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交售,每逾期1天,應向甲方償付遲交部分總價值____%的違約金。
3.甲方拒收乙方按合同交售的窗簾坐墊臺布應賠償乙方的運輸費用,并向乙方償付甲方拒收部分總價的雙倍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每延誤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總價值____%的違約金。
五、因甲方窗體問題或因甲方要求變更延誤安裝時間視為合同延期。
六、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七、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其他約定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另定補充協議,將成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應。
補充條款
甲方:乙方:
傳真:傳真:
電話:電話:
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窗簾買賣合同范本二
甲方:馬鞍山偉星房地產開產有限公司
乙方:蕪湖市紅蘋果窗簾布藝銷售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海外海大樓的公司辦公樓裝飾窗簾采購及安裝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具體事項如下:
【篇三】買賣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質檢合格豬肉買賣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防止不符合衛生,銷售標準的豬肉流入市場,保證消費者吃上放心肉,甲方與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在市場內實行豬肉批發場廠掛鉤制度,進場驗證,只允許包括乙方在內的定點屠宰企業向市場內攤商提供豬肉。 第二條甲方保證市場內照明齊全,負責維護治安和其他管理,杜絕欺行霸市,為乙方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三條乙方必須保證其供貨的豬肉質量,水分含量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銷售注水肉,病死豬肉及種豬肉,不得提供未經國家法定檢疫部門檢疫的豬肉。 第四條甲方有權對市場內銷售的乙方供貨的豬肉抽樣送檢,如經甲方送檢,有關部門抽檢,乙方供貨的豬肉不符合國家或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甲方或有關部門檢查市場內豬肉攤位發現不合格豬肉且有確切證據證明屬于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相應責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雙方應依法經營,并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履行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篇四】買賣合同履行地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商品名稱商標牌號含量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送取貨時間及數量合計 合計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準
標的物的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條 包裝標準
標的物包裝必須牢固,賣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買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方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屬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交貨方式:_________;交貨地點:_________;交貨期限:_________;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第七條 驗收
買方應在賣方交貨后_________日內進行驗收;其中標的物包裝必須注明標的物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產許可證號、標的物登記證號和注意事項等,并應另附說明書,闡明產品性能、用途、實用技術、使用方法等,產品合格證上還應注明生產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付款
買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_________元;約定由買方支付定金的,因買方違約解除合同,則定金不予返還,因賣方違約解除合同,則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標的物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或第七條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
2.標的物不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并要求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_____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