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是指人類在符號活動中進行梳理的過程和結果。具體地說,是指生物體對客觀物質世界的主觀反映。心理表現形式稱為心理現象,包括心理過程和心理特征。人的心理活動有一個發生、發展和消失的過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
為了更好地幫助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度過心理難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率,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各種傷害,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訂育才中學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實施辦法。
一、學校成立“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學工部、年級組、校醫等單位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設在學生發展指導中心。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我校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危機干預工作的職責,為重大危機事件的處理做出決策。
二、學生心理危機干預的制度與流程圖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特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1.培訓制度。學生發展指導中心對心理咨詢的老師、班主任、任課老師、年級組長等實行定期培訓。
2.鑒定制度。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其病情應經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鑒定或到指定的專業醫院進行鑒定。
3.保密制度。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干預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
具體的心理危機干預流程圖
學生
班主任
任課老師
學生心理聯絡員
學生發展指導中心
甄別問題
屬于學校心理咨詢范疇的
超出學校心理咨詢范疇
咨詢、跟蹤、回訪
轉介
專業心理咨詢、治療機構
三、學生心理危機干預的實施
(一)預防教育
立足教育,重在預防,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應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應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應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么是危機,人們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同學們的哪些言行是自殺的前兆,對出現自殺預兆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干預。
學生發展指導中心通過廣播、海報、講座、課程等多種途徑在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樹立現代健康觀念,針對學生中廣泛存在的環境適應問題、情緒管理問題、人際交往問題、學習方法問題等開展教育;組織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在學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通過主辦主題鮮明的特色班會,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早期預警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現,早通報,早評估,早治療,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力爭將學生心理危機的發生消除在萌芽狀態。
1.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每屆高一新生入校后,由學生工作部學生發展指導中心統一安排進行心理測試,建立
心理檔案,并對重點學生進行特別跟蹤。
學生進入高二、高三年級后,對在高一測試中篩查出來的部分重點學生進行重新測評,掌握其心理動向。
2.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匯報制度
為掌握全校學生心理健康的動態發展,隨時掌握高危個體的心理狀況,學校建立學生
心理問題報告制度。
在學生層面,培養社團成員為心理輔導員,負責本班同學心理健康健康方面的聯絡,對班級內出現的有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初步判斷,并報告心理老師。
在班主任層面,學生工作部根據工作需要對班主任進行基本的心理健康水平甄別和基本的心理輔導技能的培訓,增強班主任對學生心理健康的了解。
3.建立心理咨詢老師學生心理危機報告制度
心理咨詢老師在心理咨詢期間發現學生存在較嚴重心理危機、超出學校心理咨詢范圍的,應在24小時內將相關信息報告給學生工作部相關領導,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做好轉介工作。
(三)干預措施
對于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學校根據其心理危機程度實施心理危機干預。
1.建立支持系統
學校要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培養他們積極向上、樂觀進取的心態,在學生中形成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人際氛圍。全體教師尤其是班主任應該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學生交心談心,做學生的知心朋友。心理輔導員、學生干部對有心理困難的學生應提供及時周到的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他們度過難關。學生工作部朱柳貞老師負責與個別學生的談話和跟蹤訪問。動員有心理困難學生的家長、朋友對學生多一些關愛與支持,必要時可以要求學生親人來校陪伴學生。
2.建立治療系統
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應進行及時的治療。對癥狀表現較輕危機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輔導為主。對癥狀表現較重者建議到相關醫院的心理門診接受咨詢、治療(必要時接受藥物治療)對癥狀表現嚴重、危機程度很高者,必須立即將其送醫院等專業精神醫院治療。
3.建立阻控系統
對于學校可調控的引發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不良刺激。對于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后引起緊張性反應可能攻擊的對象,學校應采取保護或回避措施。
4.建立監護系統。
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護。
(四)后期跟蹤
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外,還應向所在學校出具學校認可的心理疾病康復證明。
學生復學后,學校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生激烈沖突。班主任對其要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心理咨詢老師每月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
對于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的學生,學校要對他們給予特別的關心,安排班主任、任課老師、學生干部等對其密切監護,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隨時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學生發展指導中心對他們保持密切的關注,組織心理咨詢老師和專家對其進行定期跟蹤咨詢及風險評估。
第二篇: 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
近年來的研究資料表明,自殺已成為中國人群第5位死亡原因,高校學生自殺率與一般青年自殺率的統計分析顯示,大學生高于一般青年;據相關研究顯示,重點大學高于一般大學,研究生高于本科生;相關的調查研究顯示,自殺原因已經占據15~30歲年輕人死亡原因的首位。大學生自殺死亡的人數呈上升趨勢。
心理危機的產生、發展和激化經歷著復雜而微妙的心理過程,幾乎每個成長中的個體都不同程度地經歷過心理危機,沒有人可以和危機絕緣,任何心理素質健全、受過良好心理訓練的人都不可能終身免于危機的困擾。危機帶給我們的,大多數時候只是暫時的不適,也就是說心理危機并非必然導致極端行為。許多大學生通過自我調節和專業幫助,順利地度過危機獲得成長,而有的人卻在危機中陷入困境甚至絕境,走上不歸路。
一、大學生心理危機的特點
大學生心理危機是大學生個體面臨或認為自己面臨某種重大生活事件,不能或認為自己不能解決、處理和控制時產生的嚴重心理失衡狀態。它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發展性。處于發展轉變中的人極易受應激事件的影響。我國大學生在其發展時期主要的發展任務是:完成學業;適應新的人際關系,提高人際交往能力;逐漸獨立于父母;完善性別角色;對身體發育和性成熟的適應;正確處理兩性關系;樹立作為社會成員所應具備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確立和完善自己的社會角色和任務;為選擇職業做準備;成就感的獲得和自我實現。這些課題要求大學生去適應和發展新的社會角色而對原來的角色進行修正,這種改變會導致角色壓力,是慢性應激的主要來源。
2.交互性。大學生心理危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結果,經濟狀況、學業期望、情感歸屬、人際關系等交織在一起,當遇到特定的生活事件時,這些交互因素便浮出水面,引發個體的心理危機。
3.易發性。大學生心理發展處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發展的過度階段,大學生的社會發展又滯后于心理發展,因此大學生的心理呈現出了積極與消極并存、自負與自卑并存的矛盾與沖突期。任何一個小小的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干預和化解,都可能引發嚴重的心理危機甚至導致悲劇性后果。
4.潛在性。大學生心理危機與成長的每一個方面、每一點成長相伴生。如果沒有“危機”,即使年齡與日俱增,心理發展并不會與時俱進,正因為潛在的危機,促進個體積極關注自我,獲得成長的力量。
二、有效預防大學生心理危機發生的途徑
1.實現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由“醫學模式”向“教育模式”的轉變
學生們的心理健康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一項對中國12.6萬大學生的調查顯示,20.3%的大學生存在心理問題。“郁悶”、“煩死了”等詞匯正成為大學生們的口頭禪。專家指出,這些詞匯其實是一種籠統的心理亞健康情況的反映。
學生的心理問題許多都是可以通過自我調節的方法獲得緩解,比如找親人朋友傾訴、旅游、聽音樂、運動、寫日記等,這些方法通過我們的宣傳是可以掌握的,而且大學生認識水平相對較高,學習能力和領悟能力使他們通過自學就可以理解和運用。
心理咨詢或心理治療是心理健康教育預防失敗后的補救措施,它運用標準或非標準的方法和手段對求助者的心理問題實施干預和治療。從其性質來看,心理咨詢在學校不可缺少,但決不應看成唯一的方法。為此,心理健康教育必須從最初的“醫學模式”轉變為“教育模式”,使受益的主體從少部分學生擴大為全體學生,這才符合學校教育面向全體學生的宗旨。
2.動態管理學生,了解和掌握學生心理健康狀況
(1)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首先在新生入學時組織新生參加UPI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測試,建立“心理健康檔案”。通過測試了解學生的人格狀況,篩查和約談心理異常學生及高危人群,對這類學生做出及時評估、診斷和預警,建立干預對象檔案庫,定期追蹤觀察,及時發現,及時指導,及早干預,做到防患于未然。
其次,每年四五月份是學生精神病及自殺等行為高發時期,學校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導下,組織各系部對班級特殊學生進行全校性的排查,了解學生心理危機動因,主動實施心理幫困,做好預防工作,減少學生心理危機發生率。
(2)建立學生心理問題報告制度。
首先要培訓相關老師和學生。一般來講,危機和危機干預的基本知識包括六方面:什么是心理危機;心理危機的成因和表現;心理危機的產生不是病態表現;大學生中常見的心理危機;心理危機是可以識別的,也是可以得到預防和治療的;預防和干預需要師生的配合。
教師(包括學生輔導員和班主任)和班級心理保健員是危機干預的重要的力量。特別是在提供預警信息、急性危機的臨時救助以及自殺預防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要培訓這些力量,使其具有危機預防知識,能識別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并及時向心理危機干預中心提供信息。
其次確定學生心理問題定期報告制度。根據資料顯示,學生的危機發生一般都有預兆。其身邊的同學是這些預兆的第一感知者。所以在班級設立心理輔導員,在宿舍設立心理負責人,將大學心理危機預防和干預的環節提前是十分明智和必要的。培訓后的這兩類對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能識別和發現心理異常同學和有心理危機的同學,要求他們逐月將發現的問題報告給系部專職老師,各系部再將本系情況反映給有關領導和學院心理危機干預中心,心理危機干預中心綜合信息后,快速作出反應,采取恰當措施,早發現就能早干預。
3.建立危機預防體系
學校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大學生心理危機預警機制。為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順利開展,高校除了建立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委員會、心理健康咨詢中心外主要是要加強系部輔導隊伍的建設和學生心理保健員隊伍。成立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委員會重在加強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導;組建心理健康咨詢中心,主要是負責各類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工作;而加強系部的兼職心理健康輔導隊伍建設,則是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實到基層,心理保健員隊伍建設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最能幫助我們掌握危機學生的情況,及時反映給學校。
4.加強教育,增強個體心理危機的抵抗力,在經歷危機中實現自我成長
每個人心中都有兩種力量:成長的欲望與退縮的沖動。大學階段的學生面臨著以下這樣一些危機:學業危機、自我認同危機、目標受挫引發的危機、消極暗示導致的心理危機、情感引發的心理危機和由“自我”認知產生的危機。對于這些危機,學生能正確面對、有正確的覺知、有合理的情緒、有堅忍不拔的毅力,那么他們就能度過危機,并獲得不同程度的成長。但許多學生在入校前生活單一,面對突然出現的危機和沖突往往束手無策,十分煩躁,無法很快適應大學這個小社會。
總之,開展預防教育就要在在學生中進一步加強生命教育、自我意識教育和危機應對教育,積極引導學生熱愛生活,關愛生命,善待人生。如果學生人人掌握一定的心理知識,就可以自救;如果大家彼此關注、相互關愛,就能互救,這樣大學生就能遠離心理問題、和諧地生活,樂觀地面對生活中各種挫折,提高生活質量。
第三篇: 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
摘要:目前,中小學生心理危機突發事件頻出,如何分辨并預防中小學生的心理問題,成為教育行政部門及學術界研究的熱點。但在實際實踐中,識別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的理論方式和現實中存在巨大的不同。所以,現在試著從對中小學生傷害自己事件的調研與分析結果中得出中小學生傷害自己的行為的三大核心要素,包括重大事件、支持系統以及個人特質,并根據這個結論建立中小學生心理危機識別和干預的實踐模式,來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危機識別和干預工作的改進。
如今,互聯網、手機、電腦的普及,使得未成年人的世界被成人世界的文化娛樂、行為規則及物欲誘惑所侵蝕,再加上教育傾向于功利化,攀比心理的生成,使得中小學生被迫早熟,過早的承擔了各種壓力,與未成年人心理發展規律嚴重不符,造成了心理亞健康,進行傷害自己與傷害他人行為的低齡化越來越明顯,中小學生心理危機突發事件呈高發態勢,引起了社會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大多數學者普遍關注的是因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心理危機干預,而很少對心理危機為風險源的突發事件預防的研究。現在建立起中小學生心理危機識別和干預的實踐模式,使得最大限度地預方校園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
1起因:理論與實際的巨大落差
社會對中小學生傷害自己的事件一直都很關注,理論研究者主要關注的是中小學生傷害自己行為的原因,想要去了解背后隱藏的隱情,找出中小學生的傷害自己的線索。但在現實中,中小學生傷害自己的原因很多,所以從理論中找原因和線索十分困難。在目前來看,理論研究界認為中小學生的傷害自己的行為與以下兩個因素有直接聯系。一是抑郁癥。據研究調查發現,與精神分裂癥、焦慮癥等精神疾病相比,抑郁癥與個體的傷害自己的行為最為相關,抑郁癥患者具有的傷害自己的意向最為強烈;二是傷害自己未遂經歷,相關研究表明,傷害自己未遂者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很大,有25%的可能性重復傷害自己的行為。這些個體的傷害自己的意向十分強烈,應把他們作為重點監控的對象。
某地區在中小學心理高危學生的排查中,使用了“傷害自己意念表”來篩選心理高危學生,篩選出了兩百多名有明顯傷害自己的傾向或患有重度抑郁癥的學生,并為這些學生制定了干預治療方案。但值得震驚的是,之后的那一年該地發生的中小學生傷害自己事件中沒有一名學生在這個名單上。
理論和實際之間的巨大差別顯示出學校現有的心理危機干預措施是有一定的效果的,有效阻止了一批心理高危學生的傷害自己事件的發生;我們在分辨心理高危學生的過程中很可能遺漏了一部分需要重點關注的群體。所以,理論需要與實際相結合,這正是我們想要試著從實踐入手,來構建中小學生心理危機識別與干預模式的原因。
2進度:從案例中提取構建實踐模式的要素
2015年,某地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中心辦公室對多起中小學生傷害自己的行為展開調研,從結果來看,只有少數是由精神疾病或嚴重心理問題引起的傷害自己的行為,大多數中小學生傷害自己的行為是由于經歷了重大突發案件所采取的沖動行為。所以,若只憑借傷害自己意念來篩選檢查中小學生傷害自己的行為,往往會出現與實際中的嚴重不符。
經過調查發現,在多起中小學生傷害自己事件中,只有少數是由于精神疾病或嚴重心理問題引起的傷害自己行為表現出明確的傷害自己意念并實施了傷害自己的行為,在其他傷害自己事件中,中小學生傷害自己的意念只是在發生傷害自己行為前的一瞬間,無法對此進行測量和估計。所以,我們從實踐中可以得出,要預測中小學生傷害自己行為必須擴大視野,了解傷害自己的行為背后的機制,而不僅僅盯著意念。
對多起中小學生的傷害自己的事件調研分析后發現,基本上每一起傷害自己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遭遇了重大突發事件、缺失支持系統和自身特質三大要素的相互影響。一是遭遇了重大案件。在每一起傷害自己事件的背后都會有一個重大事件。二是心理支持系統缺失。個體在遭遇了重大突發事件后,采取傷害自己等極端行為與個體具有的心理支持系統相關。而對于中小學生而言,這個支持系統建立的核心在于個體與家庭、同伴、社會的連接程度。若個體在遭遇了重大事件后沒有得到足夠的心理支持,那么這個事件就極有可能會成為個體傷害自己的原因。三是個體的自身特質。經調研發現,有些個體雖然有可以利用的支持系統,但因為其自身特質原因卻無法使用這些支持系統。
3建構:中小學心理危機識別與干預的實踐模式
在對實踐中的中小學傷害自己事件相關因素的分析中,我們跳出了只從傷害自己意念來對中小學生傷害自己行為的預測,才能將目光放到更廣闊的范疇中,來識別與預防中小學生的傷害自己的行為。在對實踐的案例研究中,我們得出,要把注意力放在直接造成中小學生傷害自己行為的三大要素:遭遇重大事件、缺失心理支持系統和心理與性格異常,并要根據這三要素構建一個更有效的心理危機識別與干預的實踐模式。
3.1健全心理檔案建設和心理委員制度,關注中小學生的重大事件
要識別個體的重大事件就需要進一步了解其背后的支持系統和個體特質,建立起動靜態相結合的識別(下轉第81頁)(上接第54頁)體系。在靜態識別體系方面,各中小學校應全面建立學生的心理檔案,將心理檔案加到學生的入學檔案中,及時了解學生的家庭情況及家庭關系,以及是否有心理疾病或病史。要完善心理委員制度就要求各中小學在全面建立學生心理檔案及其基礎上,再確定專人與高危學生要保持密切的接觸,動態觀察心理高危學生,隨時注意他們的心理動向,了解他們行為和情緒變化的原因。
3.2搭建學校與家庭支持系統,為中小學生提供強有力的心理支持
根據大量研究表明,心理支持系統的缺失是中小學生傷害自己的主要原因,構建強有力的心理支持系統的構建方面仍需繼續努力。要依靠班主任隊伍來搭建有效的學校支持系統。但如今,我國仍有許多中小學班主任并未重視心理危機的識別與預防工作,仍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看作是學校專兼職心理教師的工作,但對于學校這個特殊地點來說,班主任實際上是學校的心理危機的識別與預防工作的第一道防線,也是最有力的防線。
3.3建構醫教結合的心理危機識別與干預體系,更準確的識別中小學生的心理和性格異常
進一步提升中小學專職心理教師比例,加大對專兼心理教師心理危機識別與評估的培訓。加大與醫療衛生系統的合作,搭建醫教結合的心理危機識別與評估模式。
4總結
綜上,為提高各中小學對心理高危學生的評估與干預能力,學校應引入校外醫療機構和社會專業機構,探索中小學與醫療機構、社會共同合作的模式,更高效的識別與干預中小學生的心理危機問題。
第四篇: 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院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強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力度,為避免危機事件發生、有效的避免因危機事件發生造成負面影響;為了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成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心理危機干預的首要任務就是積極預防在學校管理范圍內重大負性事件的發生。在盡可能早的時間內預警可能出現的沖突性事件并能給予及時的疏導,要能對學校管理范圍內的有心理危機傾向的高危人群進行必要的監控和疏導。
第三條,以人為本為宗旨。大學生在正常的成長和發展過程中,因為環境的變化遇上困難或阻滯而導致一些異常的反應,對于大學生潛在的問題做到到早預防、早干預。由情緒、認知、行為、人際交往、甚至生理上的問題重大生活事件,發生心理失衡。干預組織對產生心理失衡狀態的大學生或大學生人群以及與他們密切相關的人群提供及時的、專業的心理援助。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職學生、大專生。
第二章干預機制
第五條,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院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院長擔任,付組長由學生處處長擔任,組員由各系系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員擔任。
第六條,寢室、班、系、院四級管理機制,以首任負責責任制。
第七條,學校全體教職工具有權利和義務關懷支持該項工作,大學生干部積極協助我院領導小組抓好心理危機與干預工作。
第八條,現場干預以首任責任負責制,采取一穩住,二報告原則。穩住就是穩住事態不向負面發展;報告就是在穩住局勢的前提下,電話、書面向上報告。如果問題已經解決,書面報告心理健康中心。
第九條,采取來訪干預。針對有沖突性行為爆發傾向的求助人或人群采取主動心理干預。
第十條,重視事后干預,跟蹤當事人,在重大事件發生后,對當事人或人群、相關人或人群的補救性心理干預。
第三章危機干預概念
第十一條,心理危機干預就是指運用心理學、心理咨詢學、心理健康教育學等方面的理論與技術對處于心理危機狀態的個人或人群進行有目的、有計劃、全方位的心理指導、心理輔導或心理咨詢,以幫助平衡其已嚴重失衡的心理狀態,調節其沖突性的行為,降低、減輕或消除可能出現的對人和社會的危害。
第四章關注干預對象
第十二條,存在危機狀態傾向和心理危機狀態的學生是關注和干預的對象。干預對象一般在情緒、言語、行為、軀體等方面有較為明顯的改變。
第十三條,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予以關注:
1、情緒低落,不與同學交往、不與家人交往的。
2、發短信或者口出自殺言語或者有自殺意念的。
3、身體發病、家人家庭變故,人際關系發生強烈沖突的。
4、經歷或者遭受重大遭遇的。
5、親友或者家人有自殺傾向的
6、長期有睡眠障礙的。
7、有明顯的人格障礙的。
8、有明顯的暴力攻擊行為,對其他人可能造成危害。
9、有明顯的精神障礙的。
第五章實時預警
第十四條,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意識,做好心理危機防御工作。采取心理健康講座形式填補、跟上大學生心理成長的需要。
第十五條,關注大學生言、行,有效的發現大學生異常,做到早發現,早預防。
第十六條,堅持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對每年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對普查出應當繼續篩查或者必須關注的學生,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學生,做進一步關注,與學院一起做好危機預防和心理疏導工作。
第十七條,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情況匯報制度。輔導員、班主任及時了解掌握本班學生心理狀況,對班里心理狀況每周向領導口頭匯報一次,發現學生有心理異常情況,第一時間向領導報告并填寫《疑似嚴重心理問題學生情況登記表》,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八條,強化心理健康匯報制度,各班輔導員、班主任要深入寢室,通過班心理委員,了解本班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如發現學生心理問題向嚴重方向發展或者新發現學生出現嚴重心理問題,及時電話形式上報,并在24小時內書面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上報。
第十九條,實行首任責任人制度制度。
第二十條,心理咨詢教師在工作中發現學生心理危機,應當將相關信息書面匯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一條,建立心理危機學生資料錄入制度,根據各方以及輔導員班主任的報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將需要干預的學生信息錄入其中,強化管理。
第六章危機干預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心理危機錄入的和突發心理危機的學生,學院根據危機程度,采取救助措施或者轉診。
第二十三條,建立良好的校園環境。廣泛開展學院文體活動,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推進同學團結力度,營造同學間良好人際關系。全體教師尤其是輔導員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與學生交流,真誠、真正的與學生做朋友。
第二十四條,建立學校救助體系,對心理危機及時采取救助行動。輔導員深入了解本班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對癥狀表現較輕,危害程度低的在輔導員的陪同下到心理咨詢室接受心理輔導。對癥狀表現較重,危害程度較高,輔導員應當及時通知家人陪同送往醫院,或者轉診進行治療。
第七章后期跟蹤
第二十五條,設立心理輔導體系,做好心理危機學生的后續服務。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復學時,應向學校提供專業醫療機構認證的心理疾病康復證明。
第二十六條,因有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的學生,應當給予特別關注,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的再次惡化。
第二十七條,學校對復學的學生,學校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學院支持環境,引導其他同學避免與其發生激烈沖突。輔導員在其復學后的第一學期中每周填寫《學生心理健康狀況跟蹤反饋表》報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八條,根據班系提供的情況,危機干預工作組教師以預約咨詢或隨訪咨詢的形式,對其學生的心理健康情況進行跟蹤測評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反饋給學生所在的班系。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首任負責責任制是指:我院任課教師、輔導員、寢管老師以及院行政管理人員發現存在危機狀態傾向和心理危機狀態的學生,無論是否是自己職責(權)范圍內的事,應當采取先穩住學生不向負面方向發展,再電話向學生處報告,在學生處的教師沒有到現場之前,首任責任人不得離開現場。
第三十條,危機事件發生在寢室,由寢管老師負責;發生在教室由輔導員負責;發生在校園由第一發現人負責,沒有發現人的由輔導員負責。發生在校園外由輔導員負責。
第三十一條,學生處、心理健康教育咨詢中心的任何人接到危機事件的電話報告,必須及時趕到現場。這里的及時是指:按電話結束時間開始計算五分鐘內必須起步,并親臨現場。
第三十二條,如果報告人報告給其他部門領導或者教師,接電話人必須按第三十條視學生處人員及時趕到現場。
第三十三條,現場人員絕對服從現場最高領導者決策和處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對接到電話無正當理由拒不到現場的,扣發一定的工作,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對心理危機的學生放任不管、任其發展,知情不報、隱瞞不報的以及拒不執行處理方案的,造成失誤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參與處理危機事件的工作人員,對事件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有關信息,嚴格保密。否則,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章工作原則
第三十七條,迅速確定要干預的問題,強調以問題為主,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必須通知其家人,由家人或者朋友參加危機干預。
第三十九條,鼓勵自信,不要讓當事人產生依賴心。
第四十條,把心理危機作為心理問題處理,而不要作為疾病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干預的目標是保護人。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學生處。
第五篇: 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 3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設標準(試行)》(教思政廳〔2011〕1號)及《安徽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學〔2014〕25號)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強我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幫助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渡過難關,盡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率,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生命損失,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心理健康危機事件特別界定為“因學生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因素導致的,對個體或群體的生命安全構成危險與威脅的事件,或引發學生個體或群體的陽性精神癥狀的事件”。
第三條 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從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機,使其癥狀得到立刻緩解,心理功能恢復到危機前的水平,并獲得新的應對技能,以預防將來心理危機的發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成立“安徽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學生工作處、團委、宣傳部、教務處、保衛處、總務處、附屬醫院、各系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
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我校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認真履行危機干預工作的職責,為重大危機事件的處理作出決策。
第五條 各系的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由各系黨總支書記負責,全體教職工均有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學校設立心理委員聯合會,組建、扶持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組織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各系全體學生干部尤其是心理委員應積極協助各系學生工作負責人抓好各系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第三章 預防教育
第七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要立足教育、重在預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珍愛生命、善待人生,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悅納自我,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要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么是危機,人在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哪些言行是自殺的預兆,對出現自殺預兆的人如何進行幫助和干預。
第八條 各系要在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樹立現代健康觀念,要針對學生中廣泛存在的環境適應問題、情緒管理問題、人際交往問題、戀愛與性的問題、學習方法問題等展開教育;要通過特色鮮明的主題班會、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試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章 預警對象
第九條 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于心理危機狀態的學生是關注與干預的對象。確定對象存在心理危機,一般是指對象存在具有重大影響的生活事件,情緒劇烈波動或認知、軀體以及行為方面有較大改變,且用平常解決問題的方法暫時不能應對或無法應對眼前的危機。
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應將其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注:
1、在心理健康測評中篩查出來的有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或自殺傾向的學生;
2、突然受到打擊、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身體發現嚴重疾病、遭遇性危機、感情受挫、受辱、受驚嚇、與他人發生嚴重人際關系沖突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3、學習、環境等方面嚴重適應不良或因就業壓力特別大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4、因嚴重網絡成癮而影響學習及社會功能的學生;
5、性格內向、家庭經濟嚴重貧困且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6、有嚴重心理疾病(抑郁癥、恐怖癥、強迫癥、癔癥、焦慮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7、其他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第十條 對近期發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重點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1、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式,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涂亂畫等只言片語中流露死亡念頭者;
2、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無端致以祝福、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3、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五章 預警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班級—系—學校”三級預警體系。
1、班級
設立班級心理委員,充分發揮班級學生干部、學生黨團員骨干的作用,主動關心同學,廣泛聯系同學,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思想和感情上的聯系與溝通,了解思想動態和心態、一旦發生異常,及時向輔導員報告。
2、系
設立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系領導、教師要關愛學生,密切關注學生異常心理、行為。學生工作人員、輔導員要有針對性地與學生談話,幫助學生解決心理困惑,對重要情況,要立即向系領導、學生處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報告,并在專家指導下及時對學生進行快捷、有序的干預。
3、學校
(1)學校應認真開展大學生心理健康測評,建立大學生心理健康檔案,篩查出需要主動干預的對象并采取相應措施。
(2)學校心理咨詢人員要強化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意識,在心理輔導或咨詢過程中,如發現有危機狀態需要立即干預的學生,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第十二條 學生心理健康的危機程度,根據事件的性質、程度及可能的后果,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
1、黃色預警:
事件當事人有嚴重的心理適應問題,伴隨一些精神癥狀,但尚有自知能力,一定程度上愿意尋求幫助,或已在相關醫院接受治療和輔導,并能堅持服藥。
2、橙色預警:
事件當事人表現出明顯的精神病性癥狀,或言語中流露出有自傷或攻擊他人的傾向,且有一定的誘發事件和動機,但尚未有傷害行為的具體實施計劃和未出現傷害行為。
3、紅色預警:
事件當事人出現嚴重精神病性癥狀(嚴重妄想、幻覺、躁狂等情緒失控、嚴重缺乏自知能力、嚴重抑郁等),危及他人或自身的生命安全,出現傷害行為,且傷害行為尚未結束;或者出現群體性嚴重恐慌,以致威脅公共安全等。
第六章 干預措施
第十三條 根據危機等級的不同啟動相應的處理程序。
1、黃色預警的危機處理程序:
(1)知情單位、人員第一時間報告學生工作處和相關系;
(2)相關系接報后,由輔導員及時了解、關心當事人學習、生活近況,并指定班級心理委員或有親和力的學生骨干與當事人保持經常性聯系,提供心理支持;
(3)輔導員定期了解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并做好相應記錄;
(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為當事人提供心理咨詢服務;對不愿做心理咨詢的學生,中心可派心理老師提供心理評估與心理援助,為所在系后續處理提供參考意見;
2、橙色預警的危機處理程序:
(1)知情單位、人員第一時間報告學生工作處和相關系;
(4)相關系和部門做好有關信息以及資料的收集、追蹤和記錄工作,事件處理后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存檔;
(6)由當事人家長陪同盡快送當事人去相關醫院檢查、確診(特殊情況下由家長全權委托,所在系依法視情安排老師送醫),根據醫院診斷情況辦理請假、休學或退學手續。
3、紅色預警的危機處理程序:
(1)知情單位、人員第一時間報告學生工作處和相關系;學生工作處接到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學校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及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立即啟動危機干預程序。
(4)根據事件的發展,由學校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適時召開相關信息溝通會,了解進展情況和調整處理措施,并上報學校黨委。
(5)由相關系負責專人全程記錄、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對疑似有精神障礙學生的干預措施:
1、疑似有精神障礙的學生,需經由專業精神衛生機構或專家對其精神狀態進行評估或會診,并提供書面意見。
2、如評估某有精神障礙的學生可在校邊學習邊治療,建議家長陪讀,所在系要密切關注學生情況,及時提供心理輔導,必要時建議家長送醫進行專家會診、復診。
3、如評估某有精神障礙的學生需回家休養并配合藥物治療有利于心理康復,通知學生家長將學生帶回家休養治療,在家長未到校前學校應安排專人監護、注意安全。
4、如評估有精神障礙的某生住院治療有利于其心理康復,學校應告知家長將其送至專業精神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對有自殺意念學生的干預措施:
發現或知曉某生有自殺意念,即該生近期有實施自殺的想法和傾向,應密切關注,視其嚴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將該生轉移到安全環境,并成立監護小組對該生實行24小時全程監護,確保該生人身安全,同時通知該生家長到校。監護小組由輔導員和主要學生干部、學生骨干組成,保證不少于2人同時看護該生,每1小時輪班一次。
2、由有關部門或專家對該生的心理狀況進行評估或復診,并提供書面意見。
3、如評估該生住院有利于其心理康復,學校應告知家長將其送至專業精神衛生機構治療。
4、如評估該生回家休養治療有利于其心理康復,學校應立即通知家長將該生帶回家休養治療。
第十六條 對實施自殺行為學生的干預措施:
1、對正在實施自殺行為的學生,一旦發現應立即啟動“紅色預警”危機干預程序,各有關部門及時派人趕赴現場協調配合處理危機。
2、對剛實施自殺行為的學生,要立即送最近的醫療機構實施緊急救治。
3、及時保護現場,防止事態擴散和對其他學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調查取證。
4、對自殺未遂的學生,經相關部門或專家評估,如住院治療有利于心理康復,通知家長送至專業精神衛生機構治療;如回家休養治療有利于其心理康復,在其病情穩定后由家長將其帶回家休養治療。
5、正確應對新聞媒體,防止不恰當報道引發負面影響。
第十七條 對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學生的干預措施:
1、對有傷害或攻擊他人意念的學生,立即啟動“橙色預警” 危機干預程序,保護雙方當事人安全。
2、對有傷害他人計劃或行為的學生,立即啟動“紅色預警” 危機干預程序,保護雙方當事人安全。
3、組織相關部門或專家對該生精神狀態進行心理評估或會診并提供書面意見。學校根據評估意見進行后續處理。
第十八條 對危機知情人員的干預:
危機發生后,應根據需要對知情人員進行干預。通過使用支持性干預及團體輔導策略,協助經歷危機的大學生、同學、輔導員及危機干預人員正確處理危機遺留的心理問題,盡快恢復心理平衡,盡量減少負面影響。
第七章 后期跟蹤
第十九條 學生復學后,各系應對其學習生活情況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生激烈沖突。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對其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輔導員、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老師每月應與其談話不少于一次,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并及時向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報告。
第二十條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據各系提供的情況,邀請專家以預約咨詢或隨訪咨詢等形式,對學生的心理健康情況進行鑒定,并將鑒定結果及時反饋給學生所在系。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后復學的學生,各系還應給予特別的關心,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學生骨干等對其密切監護,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發生惡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應對他們保持密切的關注,組織專家對其進行定期跟蹤咨詢及風險評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應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1、培訓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應對心理咨詢的老師、全體學生管理人員、學生骨干、班級心理委員實行定期培訓。
2、備案制度。學生自殺事故發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學生所在系在事故處理后應將該生的詳細材料(包括遺書、日記、信件復印件)提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備案。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各系應將其詳細材料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備案。
3、鑒定制度。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相關鑒定工作,依照《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4、保密制度。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干預對象的各類信息嚴格保密。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全校各部門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一行動,認真履行職責。對因失職造成學生重大傷亡的,要對單位或個人實行責任追究。
1、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需要某些單位協助而單位負責人不服從協調指揮的;
2、參與危機干預事故處理的單位,在接到學生心理危機事故報告后,拖延時間不及時趕到現場,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統一指揮而延誤時機的;
3、各系對學生心理危機不聞不問,或知情不報、不及時上報,或落實學校危機干預舉措不力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系應針對本系學生的實際情況,本著“教育為主、及時干預、跟蹤服務”的原則,制定好本系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具體措施,完善學生心理危機的早期預警機制,經常性地對本系有心理問題學生進行逐一分析,特別是要對失戀、學習困難、家庭經濟困難、適應困難、就業困難、突然遭受重大打擊的學生給予特別關注,隨時掌握心理危機高危學生的心理變化。
第二十六條 各系在開展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資料的收集,妥善保留證據,包括與相關方面聯系的電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書信、照片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安徽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心理危機與干預實施方案>的通知》(學〔2008〕18號)同時廢止。
第六篇: 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教育部、衛生部、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教社政〔2005〕1號)、《普通高等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設標準(試行)》(教思政廳〔2011〕1號)以及《江西省高校大學生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方案》(贛教社政字〔2009〕3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識為基礎,及早預防,及時疏導,科學干預,快速有效做好大學生心理危機預防和干預工作,降低大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率,減少大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惡性事件和負面影響,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維護校園穩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二條 學校成立井岡山大學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保衛處、宣傳部、團委、研究生處、后勤保障處、醫務所、各學院(部)和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學校大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危機干預工作的職責,為重大危機事件的處理做出決策。
第三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負責對大學生心理危機進行評估,提出危機事件處理意見和方案,對處于危機狀態的大學生給予專業性的輔導和支持,對需要治療的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大學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癥患者及時轉介、轉診。
第四條 各學院(部)的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由各學院(部)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負責,全體教職工均有責任和義務。輔導員負責所管理班級的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的具體工作;班主任、其他教師應積極協助參與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第五條 各學院(部)應充分發揮班級心理保健員、班級學生干部、學生黨員的骨干作用,主動關心、聯系同學,通過多種方式了解同學的思想動態和心理健康狀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輔導員、班主任報告。保證“學校—學院(部)—班級”三級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系統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三章 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的對象
第六條 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的對象主要是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于心理危機狀態的大學生。他們一般表現為情緒激烈波動或認知、軀體、行為等方面有較大改變,且用平常解決問題的方法無法應對。
第七條 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大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注。
1.心理健康測試篩查出來的處于心理健康邊緣狀態的學生;
2.環境適應困難的學生;
3.遭遇重大生活挫折的學生,如失戀或親人的突然喪失;
4.有明顯人格缺陷的學生;
5.學習壓力大,且自身難于排解的學生;
6.認為前途渺茫及對就業壓力無法積極應對的學生;
7.家庭經濟困難且性格內向,不主動尋求社會支持系統幫助的學生;
8.有嚴重心理疾病的學生,如患有網癮、抑郁癥、躁狂癥、恐怖癥、強迫癥、癔癥等心理疾病的學生和精神分裂癥治愈出院處于康復期的學生;
9.重大危機知情人員。
第八條 對近期發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大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重點干預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1.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微博、微信、信件、日記、圖畫或言語中流露死亡念頭者;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2.在心理普查或心理排查中篩查出來的有自殺傾向的學生;
3.有傷害他人意念、行為的學生。
第九條 及時、科學地確定預警的對象和范圍。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在每年新生入學時組織新生開展心理測試和建檔工作,把疑似神經癥、抑郁癥和精神分裂癥傾向、自殺傾向及有強烈敵對傾向的學生列入重點關注對象。
第四章 預防教育
第十條 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要立足教育,重在預防。學校要在大學生中開設《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課程;要在大學生中加強熱愛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針對大學生中普遍存在的環境適應、情緒管理、人際交往、戀愛與性、學習動機與方法、就業能力訓練等問題開展專題活動,幫助大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完善自我認識,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正確處理自我與他人、自我與社會的關系。
第十一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應加強心理健康教育與宣傳,適時開展專題活動;要在大學生中開展危機應對教育,讓大學生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機,在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哪些言行是自殺的前兆,對出現自殺預兆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干預,對可能出現的暴力行為如何應對等;要堅持開展心理咨詢,開通心理咨詢預約電話,熱情接待每位到訪大學生,努力幫助大學生解決心理困惑。
第十二條 各學院(部)應在大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大學生樹立心理健康觀念;應針對大學生中廣泛存在的心理問題開展專題活動, 通過舉辦心理健康教育主題班會、講座、心理游戲和心理素質拓展等活動,在大學生中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
第五章早期預警
第十三條 做好大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應做到對大學生的心理異常狀態變化早發現、早通報、早評估、早治療,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力爭將大學生心理危機的發生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十四條 建立預警機制,建立班級、學院(部)、學校三級預警系統。
1.一級預警:班級。充分發揮班級學生干部、班級心理保健員、學生黨員的骨干作用,關心同學,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思想和情感上的聯系與溝通,了解思想動態和心理健康狀況,一旦發生異常情況,及時向輔導員、班主任報告。
2.二級預警:學院(部)。學院(部)黨政領導、教師要關愛學生,密切關注大學生異常心理、行為,輔導員、班主任要經常與學生談心談話,幫助大學生解決心理困惑,發現異常情況的學生,要立即向有關領導、有關部門報告,并在心理咨詢教師的指導下輔助開展有效的心理危機干預。
3.三級預警:學校。應認真開展心理普查和心理排查工作,建立大學生心理健康檔案,篩查出需要主動干預的對象并采取相應措施;學校心理咨詢專兼職教師要牢牢樹立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意識,在心理輔導或咨詢過程中,如發現處于危機狀態需要立即干預的大學生,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應給學院(部)開展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提供專業性指導和培訓。
第十五條 建立心理危機評估制度。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對各學院(部)、心理咨詢專兼職教師等報告上來的存在心理危機的大學生進行及時的心理危機風險評估,不確定或評估困難的,可轉介、轉診到專業心理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
第十六條 建立重點學生心理檔案。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建立重點學生心理檔案,將全校已經發現的有心理危機傾向及需要進行危機干預的大學生信息納入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信息報告制度。
1.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測試和評估信息反饋制度。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應及時將全校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測評和排查結果、大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對象名單、學院(部)上報的有心理危機傾向的大學生的心理評估結果和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有心理危機傾向的大學生名單及其心理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反饋給學院(部),必要時要向學校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2.建立學生班級心理健康狀況報告制度。每個學生班級設立一名班級心理保健員,班級心理保健員要隨時掌握全班同學的心理狀況,每月填寫一次《班級心理動態報告表》上交學院(部)學生科。學院(部)委派專人負責梳理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發現大學生有明顯的心理異常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領導、有關部門報告。
3.建立重點學生心理問題報告制度。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在心理咨詢或其它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心理危機傾向及需要進行危機干預的大學生時要及時果斷地給予必要的處理,并向學院(部)、學生工作處負責人及時報告,必要時要向學校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輔導員、班主任、班級心理保健員、班級學生干部、學生黨員等通過各種途徑發現有心理危機傾向及需要進行危機干預的大學生時,要及時向學院(部)報告,各學院(部)要迅速了解具體情況和采取相應措施,學院(部)應將重點學生心理問題情況向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報告,并征詢相關處理意見,必要時應立即向學校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報告,但應將有關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圍內。嚴格區分心理咨詢與心理治療對象,對需要治療的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大學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癥患者,建議其在家長或輔導員的陪同下到專業心理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和治療。
第六章 危機干預
第十八條 建立阻控系統。對于學校可調控的引發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學校應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不良刺激。保衛處應備有必要的危機阻斷設施,如危機現場的隔斷等。對于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后引起緊張性反應可能攻擊的對象,學校應采取及時的保護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詢教師在接待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大學生來訪時,在其危機尚未解除的情況下,應盡力不讓學生離開,并立即向學校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九條 建立監護系統。對有心理危機的大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護。
1.對心理危機程度較輕,能在學校堅持正常學習者,輔導員和所在班級班主任應成立以學生干部為負責人及班級心理保健員、同寢室同學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學生監護小組,以及時了解該生的心理與行為狀況,對該生進行監護。監護小組應及時向學院(部)匯報該生的情況。
2.對于危機程度較高但能在校堅持學習并不會危及自己與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并自愿接受治療者,學院(部)可將其家長請來學校,向家長說明情況,家長如愿意將其接回家治療則讓學生休學回家治療,家長如不愿意接其回家則在與家長簽定書面協議后由家長陪伴監護。
3.經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評估或專業心理醫院、精神專科醫院確認有嚴重心理危機者,學院(部)應通知學生家長立即來校,并對學生作休學或退學處理,讓家長將學生接送回家或送醫院治療;在學校向學生家長作安全責任移交之前,學院(部)應對該生作24小時特別監護;對心理危機特別嚴重者,學校應安排保衛人員參與,在醫生的指導下進行24小時特別監護,或在有監護的情況下送醫院治療。對于出現危機事故的大學生在醫院接受救治期間,學院(部)亦應指派有關人員在病房進行24小時特別監護,或按醫囑處理。
第二十條 建立轉介、轉診系統。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要建立與專業心理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聯絡機制,對需要治療的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大學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癥患者及時轉診、轉介。
第二十一條 建立救助系統。當突發學生自傷、自毀事故,其所在班級輔導員和班主任應在聞訊后立即趕赴現場,并立即報告給學院(部)領導。學院(部)領導接到通知后應派人并告知學生工作處、保衛處、醫務所、教務處、宣傳部、團委、研究生處、后勤保障處、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等相關部門立即趕到現場,進行現場援救。特殊情況下,學院(部)亦可先將學生緊急送醫院治療,然后向學校領導匯報。對于傷及他人及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輔導員及有關人員要及時向保衛處和有關領導匯報,有必要的需及時撥打“110”。
第七章 后期跟蹤
第二十二條 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大學生申請復學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外,還應提供學校認可的具有對心理和精神疾病診斷資質的醫院出具的心理疾病康復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心理康復復學的大學生,學院(部)要對其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輔導員每月至少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班級心理保健員要對其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如有異常,要及時向輔導員反應。
第二十四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要將心理康復復學的大學生作為重點關注對象,根據各學院(部)提供的情況,對其提供康復期的輔助心理咨詢服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部門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的工作人員,應以人為本,以學生的人身安全、校園與社會的安全與穩定為本,服從指揮,統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以下情況者實行責任追究。
1.學校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含輔導員對大學生心理危機不聞不問,或知情不報,或不及時上報,或執行學校危機干預方案不力的。
2.參與危機干預事故處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到大學生心理危機事故報案后,拖延時間沒有及時趕到現場,延誤時機的;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統一指揮的。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部)在開展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資料的收集與證據保留工作,包括與相關方面交涉的重要電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書信、照片等。大學生自殺或傷人事故發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學院(部)應在事故處理后將該生的詳細材料(包括QQ和微信聊天記錄、遺書、日記、信件復印件等)進行整理,并將該生的詳細材料(包括QQ和微信聊天記錄、遺書、日記、信件復印件等)和事件報告提供給學校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和保衛處備案。大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各學院(部)亦應將其詳細資料報學校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培訓制度。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應對從事心理咨詢的專兼職教師、輔導員、班主任、班級心理保健員實行定期培訓。
第二十八條 保密制度。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