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律師事務所工作管理規章制度范文四篇

                  時間:2020-08-29 規章制度 點擊:

                  系統為中文單詞,拼音為zhìdù含義:1.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律、習俗和其他規范二制定法律、法規三規章制度4.指規定等級的服裝5.生產6.制造方法7.規模和風格8.監管形狀9.指一定的規范或法律、習俗。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律師事務所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的文章4篇 ,歡迎品鑒!

                  律師事務所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篇1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負責本所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協助主任管理某類或某項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召開數次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合作律師會議全體成員、相關問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的與會者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二、五下午為學習日。周二下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五下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文件。

                    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專職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所名稱為律師事務所

                    地址設在: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本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并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第七條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萬元。其中: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

                    第八條本所以等法律事務為主,兼顧其他業務。具體業務范圍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九條本所在業務建設上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制定并執行以訴訟、非訴訟辦案操作規程和辦案質量負責制為主線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注重法學理論研討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師人才的培養和律師培訓交流,以增強本所的綜合實力。

                    第十條本所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照專業化分工的要求,設立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化業務部門。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產生、職責和變更。

                    第十一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批準財務開支;

                    (五)合伙人會議決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本所設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根據業務分工協助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主任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或明顯不稱職,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提議并決議,可以免除其職務,選舉新的主任。

                  律師事務所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篇3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業務管理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和規則而制定,以本事務所章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據,是本事務所業務管理的準則。

                    第二條業務管理規定的宗旨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事務所實行科學管理;本事務所實行律師分工負責制;建立健全本事務所的業務檔案制度,真實記錄律師活動,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堅持重大案件向有關部門請示匯報,疑難案件集體討論,為委托人負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事務所的部門劃分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本事務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財務總務工作。

                    二、知識產權部:負責辦理: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出版著作權、名譽權、稅務、保險、注冊登記等項法律事務。

                    三、房地產業務部:負責辦理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承包、招標、合同見證等各項法律事務。

                    四、金融、證券業務部:負責辦理引資、融資租賃、借貸、抵押、擔保、企業股份制改造、公司設立、股票發行、上市等各項法律事務。

                    五、國內外經濟業務部:負責辦理涉外及國內的經貿、期貨、海商、國際保險,企業破產清算、分立,合并等項法律事務。

                    第四條本事務所按上級下發的工作規程要求,統一接受委托,統一填寫受案通知單,按標準收費,收案表應經主任簽字。

                    第五條本事務所建立收案制度,以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之日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之日為結案日期。常年法律顧問以合同規定的起止日期為收結日期。非訴訟事件以完成當事人的委托事項為結案日期,無論訴訟還是非訴訟案件都以收案、收費、交卷為統計標準。收結案應由該案的律師專人負責并應建立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事務所對律師承辦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工作實行集體討論的制度,以保證辦案質量。討論案件至少應有一名部門負責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師參加,并作詳細記錄。重大、疑難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請全體律師討論的案件須由部門負責人或事務所主任召集全業務部律師或全所律師參加討論,必要時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門報告或備案。

                    第七條本事務所建立會議記錄制,所內所作的各項決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應作出詳細記載,并于年底裝訂成卷,由事務所主任簽字蓋章存查。

                    第八條律師辦結的各項業務應及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律師助理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負責辦理。

                  律師事務所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篇4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駐村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工作,切實解決一些地方選人不優、管理不嚴、作風不實、保障不力的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50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選派機關優秀干部到村任第一書記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5〕2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選派要求

                    第一條向全省貧困村、軟弱渙散村和集體經濟薄弱村黨組織選派駐村第一書記,貧困村同時選派駐村工作隊。實現貧困村第一書記及駐村工作隊全覆蓋,軟弱渙散村、集體經濟薄弱村第一書記全覆蓋。把深度貧困村和脫貧攻堅難度大的貧困村作為選派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條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由省、市、縣(市、區)定點幫扶單位選派,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員(以下合稱駐村干部)每期駐村時間不少于2年,駐村工作隊一般不少于3人,工作隊隊長原則上由第一書記兼任。

                    第三條定點幫扶單位要選派政治素質好、工作作風實、綜合能力強、身體健康具備履職條件的人員參加駐村幫扶。省、市選派的駐村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優先安排優秀年輕干部和后備干部。

                    第四條 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隊長一般應從中共黨員的處科級干部或處科級后備干部中選派。其中駐村工作隊隊長,省級黨政機關選派的原則上為處級或處級后備干部;市級選派的原則上為正科級或正科級后備干部;縣級選派的原則上為科級或科級后備干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選派的原則上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后備干部。

                    第五條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駐村干部人選:

                    (一)黨性觀念弱和事業心、責任感不強的;

                    (二)紀律觀念淡漠、作風不實的;

                    (三)身體狀況不能勝任駐村工作的;

                    (四)近兩年考核被評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

                    (五)臨聘人員、勤雜人員。

                    第六條 堅持因村選人組隊,把熟悉黨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層組織軟弱渙散、戰斗力不強的貧困村,把熟悉經濟工作的干部派到產業基礎薄弱、集體經濟脆弱的貧困村,把熟悉社會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糾紛突出、社會發育滯后的貧困村,充分發揮派出單位和駐村干部自身優勢,幫助所駐村解決突出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 駐村干部無正當理由,中途不得調整。對任期已滿,個人提出調整申請且單位同意的;或者對因崗位調整、工作時間難以保證、身體等原因確需調整的,由派出單位黨委(黨組)提出申請、說明原因,向派駐鄉鎮黨委、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逐級征求意見并征得同意,且提出符合條件的接替人選,再報經同級組織和扶貧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進行調整。

                    第八條 干部駐村期間原有人事關系不變,各項待遇不減,不承擔原單位工作,黨員組織關系轉至所駐村,確保全身心專職駐村幫扶。脫貧攻堅期內,貧困村脫貧退出的,駐村工作隊不得撤離,幫扶力度不能減弱。

                    第二章選派程序

                    第九條駐村干部選派一般采取個人報名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由派出單位黨委(黨組)確定人選,報同級組織和扶貧部門備案。省派定點幫扶單位人員編制80人以上的,原則上須選派3人;31-79人的,至少須選派2人;30人以下的,不少于1人。定點幫扶單位選派人員確有困難的,報同級組織和扶貧部門同意后,由縣鄉統籌補齊;人數特別少的單位,由同級組織和扶貧部門統籌,可以與人數較多的單位聯合組隊,并明確各自的派出人員和工作隊隊長人選。

                    第十條省委組織部、省扶貧和移民辦負責宏觀指導全省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的選派工作,負責省派單位駐村干部的選派管理等工作。省直機關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省委教育工委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協助省委組織部、省扶貧和移民辦做好對口單位駐村干部的選派管理工作。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協助省委組織部、省扶貧和移民辦做好中央駐贛金融單位駐村干部的選派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駐村幫扶工作。

                    第十一條設區市委組織部、市扶貧和移民辦負責指導全市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的選派工作,負責市派單位駐村干部的選派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負責本級管轄單位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的選派。成立駐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領導小組由縣(市、區)委專職副書記任組長,組織部長和分管扶貧工作的政府副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組織、扶貧、財政、農業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抽調成員單位工作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須深入研究各派出單位幫扶資源和駐村干部的綜合情況,結合本縣實際及各村重點幫扶需求和類型,注意與派出單位充分溝通,認真統籌配置省、市等各方面的駐村工作力量,努力做到精準安排駐村。實行一村一隊,嚴禁一村多隊、重復派駐。各級定點幫扶單位要積極配合、支持、服從縣(市、區)對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的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鄉鎮不單獨選派駐村工作隊,在縣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鄉鎮黨委根據駐村幫扶的實際情況,選派干部對駐村工作隊人員不足部分進行補充,但補充人員一般不能擔任第一書記或駐村工作隊隊長。駐村工作隊實行隊長負責制,駐村干部要服從隊長的管理。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在鄉鎮黨委領導和指導下,緊緊依靠村黨組織,帶領村“兩委”成員開展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黨的政策。深入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宣傳貫徹黨的農村工作政策和鄉村振興戰略,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脫貧攻堅和強農惠農各項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工作措施。注重扶貧同扶志、扶智相結合,做好貧困群眾思想發動、宣傳教育和情感溝通工作,激發擺脫貧困內生動力。

                    (二)抓實精準扶貧。指導開展貧困人口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退出工作;參與擬定脫貧規劃計劃,監管扶貧資金項目,推動落實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實施特色產業扶貧、勞務輸出扶貧、易地扶貧搬遷、貧困戶危房改造、教育扶貧、科技扶貧、健康扶貧、生態保護扶貧等精準扶貧工作;組織落實扶貧項目,參與整合涉農資金,積極引導社會資金,促進貧困村、貧困戶脫貧致富;組織推動金融、交通、水利、電力、通信、文化、社會保障等行業和專項扶貧政策措施落實到村到戶。

                    (三)建強基層組織。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整頓村級軟弱渙散黨組織,配合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協助鄉鎮黨委選好配強村“兩委”班子,物色培養村后備干部;注重抓黨建促脫貧攻堅,教育引導黨員在脫貧攻堅工作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加大黨員發展力度,培養創業致富帶頭人,吸引各類人才到村創新創業,打造“不走的工作隊”;嚴格黨內組織生活,落實好黨內組織生活制度;推動落實村級組織工作經費和服務群眾專項經費、村干部報酬和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建設和完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服務設施等;幫助選準發展路子,推動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協助管好用好村級集體收入;對整治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提出建議。

                    (四)為民辦事服務。指導幫助村級組織建立服務平臺,開展為民服務全程代理、民事村辦等工作,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經常到貧困戶家中走訪,聽取意見建議,努力辦實事;關心關愛弱勢群體,幫助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五)助推鄉村振興。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指導和幫助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推動產業發展,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推進村莊整治建設,加強突出環境問題治理;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指導制定和諧文明的村規民約;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促進農民就業創業;積極推廣普及普通話;推動完善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落實“四議兩公開”,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促進村級事務公開、公平、公正,努力解決優親厚友、暗箱操作、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幫助村干部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引導群眾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堅持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原則,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駐村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組織部門會同扶貧部門牽頭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工作落實、政策落實、責任落實。日常管理以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管理為主。通過建立工作例會、考勤管理、工作報告、紀律約束等方面制度,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省委組織部、省扶貧和移民辦負責宏觀指導全省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的管理工作,定期調度督查,發現問題、整改不足,表彰先進、推廣經驗。會同省直機關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省委教育工委、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掌握省派駐村干部的工作情況。市級參照省級做法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負責轄區內各級選派的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駐村工作隊隊長會議,每個月至少調度1次駐村工作隊在崗及工作情況,了解工作進展,交流工作經驗,協調解決問題,抓好問題整改。

                    第十九條鄉鎮黨委和政府承擔具體管理職責,鄉鎮黨委書記要直接抓。每月至少組織召開1次駐村工作隊隊長會議,每周至少定期調度1次駐村工作隊工作情況。安排鄉鎮黨委副書記或組織委員抓好駐村考勤,注重運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及時掌握駐村工作隊在崗情況,建立健全考勤臺賬,做到有痕管理。

                    第二十條派出單位要加強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的跟蹤服務管理,支持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開展駐村幫扶工作。單位主要領導每半年至少聽取1次駐村工作隊工作匯報,每年到村調研不少于1次,分管領導每半年到村指導不少于1次,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經常與駐村干部談心談話,了解思想動態,激發工作熱情,解決后顧之憂。

                    第二十一條駐村干部(包括由鄉鎮補充的駐村干部)要與村“兩委”干部一道堅持在村工作、吃住在村,每季度在村工作時間(含因公出差、開會和培訓)不少于50天。要嚴格執行考勤、請銷假、外出報備等日常管理制度,凡是工作日不能在崗的,均要通過鄉鎮黨委逐級履行請假或報備手續。因病因事一次性請假3天(含)以內由鄉鎮黨委批準,請假4至7天(含)由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請假8天(含)以上由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請假15天(含)以上,派出單位要安排符合條件人員接替工作或視情況調整人員,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所有請假均須同時向派出單位備案;請假期滿后,要及時向準假單位銷假,準假單位要將請銷假情況記錄備案。因駐村幫扶工作需要外出聯系工作的,須向鄉村兩級報備。派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要臨時召集駐村干部安排工作的,須先征得鄉鎮黨委同意,并報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工作隊每季度應向鄉鎮黨委、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和派出單位至少匯報1次工作,遇到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駐村干部,必須“召回”:

                    (一)駐村時間不能保證,工作不能與原單位脫鉤的;

                    (二)能力素質不高、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作風不實,履職不力,群眾不認可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在崗且不改正的;

                    (五)違法違紀受到處理的;

                    (六)當地鄉鎮黨委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的;

                    (七)其他應當“召回”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鄉鎮黨委要針對第二十、二十一條指出的問題,建立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負面清單報告制度。發現問題后,要及時如實上報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省、市、縣(市、區)組織和扶貧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督促派出單位對照負面清單抓好問題整改。上一級還要督導下一級的整改工作。對需要“召回”的人員,由鄉鎮黨委提出,經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由派出單位同級組織和扶貧部門督促派出單位“召回”,并重新選派接替人員。

                    第五章 考核督查

                    第二十四條由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對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進行年度考核和期滿考核。其中省、市選派的,聯合省、市組織和扶貧移民部門開展考核。考核內容突出在崗履職、完成目標、工作實績、聯系服務群眾等情況。考核方式堅持考勤和考績相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與期滿考核相結合,工作總結與村民測評、村干部評議相結合。鄉鎮黨委提供駐村干部考勤情況和工作表現情況。

                    第二十五條駐村干部年度考核結果等同于在派出單位的年度考核等次,由省、市組織和扶貧部門與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送派出單位備案,并記入個人檔案。以縣為單位,對省、市、縣(市、區)選派的駐村干部單獨進行考核,確定優秀等次比例可適當提高,且不占派出單位指標。鄉鎮選派的駐村干部,可視各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考核結果作為駐村干部綜合評價、評優評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和期滿考核等次均為“稱職”以上的,駐村經歷作為基層工作經歷。對成績突出、群眾認可的駐村干部,優先列為后備干部,優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七條實行“雙考核”,對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進行的年度考核,納入派出單位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內容。把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工作情況作為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責任落實。

                    第二十八條 把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履職盡責情況作為省脫貧攻堅督察組督查的重要內容,開展經常性督查。省委組織部、省扶貧和移民辦每年至少開展1次隨機抽查,各市、縣(市、區)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抽查的主要內容為駐村干部在崗情況和群眾對駐村干部的滿意度等。每次督查抽查要形成專報和問題清單,見人見事見單位,向派出單位、駐村工作隊和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反饋,及時通報督查抽查結果,督促抓好問題整改。通過督查抽查,發現薄弱環節,糾正突出問題,總結典型經驗,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條 實行派出單位與駐村工作隊幫扶工作“聯村捆綁”,結合深入推進“連心”工程,加大支持幫扶力度。派出單位要落實政策、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等幫扶措施,每年給予不少于1萬元的工作經費,積極提供駐村幫扶資金;可利用公用經費,參照差旅費中伙食補助費標準給予駐村干部生活補助,安排通信補貼,每年安排駐村工作隊員進行體檢,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因公負傷的做好救治康復聯系服務工作,對因公犧牲的做好親屬優撫工作。干部駐村期間的醫療費,由派出單位按規定報銷。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為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十一條縣鄉兩級黨委和政府要關心支持駐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要指導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開展精準識別、精準退出工作,支持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落實精準幫扶政策措施,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督促村“兩委”干部支持配合駐村干部開展幫扶工作。

                    第三十二條各級要加強培訓指導,培養懂扶貧、會扶貧、作風硬的駐村干部隊伍。每年省級要開展示范培訓,人數不少于全省駐村干部的1%;市級要開展重點培訓,人數不少于全市駐村干部的10%;縣級至少組織1次駐村干部輪訓。通過專題輪訓、現場觀摩、經驗交流等方式,加強對脫貧攻堅方針政策、基層黨建、科技知識、市場信息等方面培訓,幫助駐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條各地要充分運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幫扶工作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大力宣傳駐村干部生動實踐和先進事跡,營造全社會支持駐村幫扶工作的良好氛圍,激勵駐村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四條 強化紀律約束,促進駐村干部和相關部門認真履職盡責。對履行職責不力的,給予批評教育;對弄虛作假、形式主義、失職失責,或者有其他情形造成惡劣影響的,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江西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江西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駐村干部因本人主觀原因導致被“召回”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視問題嚴重程度對其作出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紀律處分等相關處理。是后備干部的,取消其后備干部資格,三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條對選派駐村工作不重視、不按規定實行駐村干部工作與派出單位脫鉤、落實跟蹤服務管理責任和幫扶措施不到位的派出單位,由上級黨委政府分管扶貧工作領導約談其主要領導,約談后仍不整改的,進行嚴肅問責。駐村工作隊問題嚴重,限期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實行“雙問責”,既追究駐村干部責任,也追究派出單位及相關領導責任。駐村工作隊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派出單位領導班子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資格。

                    第三十七條中央駐贛單位對駐村工作落實不力的,由同級組織和扶貧部門約談其單位主要領導,問題嚴重的,將有關問題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各級組織部、扶貧和移民辦對反映的重大問題督辦不力的,縣(市、區)駐村工作領導小組對履行日常管理責任不到位的,鄉鎮黨委對駐村幫扶工作支持不力、不及時如實上報駐村干部問題的,村“兩委”干部不支持配合駐村工作隊工作的,視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組織部、省扶貧和移民辦承擔。

                    第四十條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配套措施。市、縣(市、區)對貧困村、軟弱渙散村和集體經濟薄弱村之外派駐的第一書記和對非貧困村派駐的駐村工作隊,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全省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工作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熱門標簽: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律師事務所工作管理規章制度范文四篇.doc》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文檔為doc格式

                  文章下載

                  《律師事務所工作管理規章制度范文四篇.doc》

                  VIP請直接點擊按鈕下載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請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軟件打開,如發現文檔不全可以聯系客服申請處理。

                  文檔下載
                  VIP免費下載文檔
                  <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成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