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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六篇

                  時間:2021-01-27 合同協議 點擊: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補充條款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6篇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篇1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

                  甲方(用人單位) 全     稱

                  住     所

                  聯 系 電 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戶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證或其他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現 住 址

                  聯 系 電 話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均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可續簽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乙方符合法律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有權于合同期滿前30日向甲方書面提出簽訂何種期限(包括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未提出簽訂期限問題,則視為乙方已經提出簽訂同上次期限相同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臨時出差、借調、外出、外派或在不同營業場所之間的調動均不視為合同履行地的變更。

                  三、乙方按照本崗位(工種)規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指標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崗位(工種)工作的任務和責任如下:

                  (請根據實際情況說明)

                  不能按照上述標準完成工作的,在試用期的,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在試用期的,視為不能勝任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甲方均有權依法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四、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部門結構調整或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調整部分員工崗位的,乙方予以同意。單位內部職務或級別的調整屬于單位獨立用工權限,不屬勞動合同約束的范圍,由甲方自行決定。

                  五、因要到達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及班前班后準備時間(15分鐘),中間用餐及休息時間(1小時,具實調整)均不屬于勞動時間。

                  六、乙方按工作特點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時制度,甲方應當向勞動部門申報,但是否備案不影響乙方工作崗位特點。

                  七、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含勞動紀律,下同)已在乙方入職時向乙方公示(規章制度內容見培訓記錄),乙方予以認可并資源遵守。乙方入職后甲方修改規章制度涉及員工重大權益的,應征求員工、員工代表意見后依法修訂。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該規章制度,給于相應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乙方負有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

                  1、合同期內,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除甲方以外的企業或個人(包括自營)從事甲方經營范圍內的業務和工作,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甲方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按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年的收入(工資+獎金)作為損失金額。

                  2、合同期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在貳年內不得到經營甲方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經營甲方的同類業務,否則,并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甲方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按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年的收入(工資+獎金)作為損失金額。

                  3、甲方的客戶名單、經營計劃、勞資分配、財務資料、銷售業績、渠道、規章制度及甲方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資料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無論乙方在職與否,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任何時候不得對外公開或私自使用,否則應視情節向甲方支付每次10000至50000元的違約金。

                  4、甲方針對上述2、3條款對乙方作出補償,體現為保密及競業限制補貼,甲方可隨同工資發放,亦可在合同解除/終止后發放。

                  5、無論在合同期內還是合同解除后,乙方均不得貶低、毀損、誹謗、攻擊甲方及其工作人員。

                  6、甲方出資安排乙方學習或培訓,乙方必須服務至培訓證書有效期滿;若由于乙方原因合同終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并按照未服務年限比例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該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因身份、學歷、健康情況、工作技能、保險關系不能建立或檔案關系不能轉入,內部考核不及格等原因,詳見錄用條件、員工手冊及崗位考核等規定。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標準詳見甲方各方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失職之標準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 千元以上之損失,或累計次數達到兩次;營私舞弊包括以公司名義與親友、家屬、同學有關聯的單位或個人發生交易以及收受他人各種形式的回扣、折扣、吃請、賄賂等(但書面列明利害關系并提請上級批準的除外)。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具體標準標準由員工手冊規定,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被追究刑事責任前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所有工資待遇停發,保險關系保留但費用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擔,乙方不能或不便承擔費用時,甲方可先按解除合同處理。乙方被證明系被錯誤采取措施或追究責任的,應自行向司法機關及有關人員主張國家賠償。

                  (七)違反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中的約定,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同時可根據相關協議約定追究乙方違約金。

                  (八)無法勝任崗位工作的標準詳見崗位規定,其中業務員無法按月或按年或其它規定標準完成定額銷售任務的,均視為無法勝任崗位工作。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由甲方出資專項培訓未達到《培訓協議》要求或本合同規定服務期限的;

                  (二)擔任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協議承擔甲方科研項目尚未完成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按培訓協議或員工手冊中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甲方損失,甲方支出培訓費用的,應當由乙方承擔違約期間應分擔的賠償費用。

                  十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

                  (四)如果乙方因意外失蹤或失去聯系,甲方保留乙方勞動保險關系三個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可以未付工資折抵。超過三個月,甲方可單獨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導致乙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消失后,乙方補繳相關由甲方墊付的費用后,雙方可另行建立勞動關系。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乙方在工作期間因違紀被甲方停職,未實際提供勞動,或乙方對甲方處理不服采取法律程序解決,在最終結果確定前,乙方未實際提供勞動的,事后甲方最多可按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發放生活費予以補償。

                  十三、因乙方原因未向甲方提供實際勞動,但雙方勞動關系仍保持的,甲方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作為甲方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十四、乙方離職應當提前三十天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未通知或通知不滿三十天的,應當賠償因此造成的甲方損失,損失包括:乙方離職后安排其他人加班處理其崗位事務所發生的加班費、臨時緊急招用新員工發生的費用、工作未完好交接造成的業務損失,以上損失賠償可以在薪資中扣除。

                  十五、本合同簽訂前乙方已經學習了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對內容完全理解,沒有異議,愿意遵守,如有違反,愿意按照公司相應規章制度規定接受處理。

                  十六、乙方變更聯系地址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本協議書中乙方確定的聯系地址郵寄的所有文件,自郵寄之日起三日后即視為乙方已收到,且甲方已經履行送達和通知義務。

                  十七、本補充條款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條款與勞動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補充條款為準。

                  十八、本補充條款用鋼筆或毛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十九、本補充條款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蓋章) 乙 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小學少先隊組織機構

                  少先隊組織由少先隊大隊部及各中隊組成,其成員包括少先隊輔導員、大隊長、中隊長、小隊長、少先隊員,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隊組織,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員的確定

                  1、大隊長由紀律部門、衛生部門、升旗手、鼓號隊四個組織各推薦一名優秀學生擔任(共四名),該部門就主要由大隊長負責部門內的紀律。

                  2、中、小隊長由各班中隊公開、公平選舉產生,中隊長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長擔任,也可以根據本班的實際情況另行選舉。小隊長各班各小組先選舉出一名(共8個小組,就8名小隊長)然后各班可以根據需要添加小隊長幾名。

                  3、在進行班級選舉中、小隊長時應注意,必須把衛生、紀律部門的檢查學生先選舉在中、小隊長之內,剩余的中、小隊長名額由班級其他優秀學生擔任。

                  4、在班級公開、公平選舉出中、小隊長之后,由班主任老師授予中、小隊長標志,大隊長由少先隊大隊部授予大隊長標志。

                  二、成員的職責及任免

                  1、大、中、小隊長屬于學校少先隊組織,各隊長不管是遇見該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發現任何人在學校內出現說臟話、亂扔果皮紙屑、追逐打鬧、攀爬欄桿、亂寫亂畫等等一些違紀現象,都可以站出來制止或者報告老師。

                  2、班主任在各中隊要對中、小隊長提出具體的責任,如設置管衛生的小隊長,管紀律的小隊長,管文明禮貌的、管服裝整潔的等等,根據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應職責,讓各位隊長清楚自己的職權,有具體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讓各位隊長成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讓學生管理學生。各中隊長可以負責全班的任何違紀現象,并負責每天早上檢查紅領巾與校牌及各小隊長標志的佩戴情況。

                  3、大、中、小隊長標志要求各隊長必須每天佩戴,以身作則,不得違紀,如有違紀現象,班主任可根據中、小隊長的表現撤消該同學中、小隊長的職務,另行選舉,大隊長由紀律、衛生部門及少先隊大隊部撤消,另行選舉。

                  4、各班中、小隊長在管理班級的過程中負責,表現優秀,期末評為少先隊部門優秀干部。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篇2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補充

                  給大家帶來了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謝謝查看。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一)

                  甲方:(簡稱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此協議,作為勞動合同(合同編號:)的補充條款以其共同遵守,并確認為解決雙方爭議時的依據:

                  一、協議前提:

                  1.乙方愿意成為甲方員工,將其智慧貢獻給甲方事業,受雇于甲方不違反其任何約定或法定義務,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訂立本合同。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規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3.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錄用條件、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關的情況。

                  4.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保證其執照、證件或資格在受雇期間的維持。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權對乙方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乙方應當服從。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期限不超過3個月)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雙方無需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等各方面的能力和表現,經考核乙方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否則,甲方可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甲方規章制度依法視乙方為曠工,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待遇亦根據崗位實際作相應調整。

                  三、工作時間

                  雙方約定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將安排乙方補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據甲方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安排,乙方屬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甲方不再作加班處理。

                  四、教育培訓:

                  甲方有為乙方提供學習條件的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義務參加甲方提供的各項培訓,以提升自身素養與職業技能/乙方自愿參加甲方提供的培訓,正常工作時間外安排的培訓不計入加班時間。

                  五、規章制度:

                  1.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合理規章制度(見《》);遵守職業道德;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范;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2.乙方應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如有違反,甲方有權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作出相應處罰(包括罰款、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要求賠償。

                  4.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含試用期解除)或終止后三日內,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及甲方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5.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或公司規定履行交接義務的,或者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不辭而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工資、補償中予以扣除,工資、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仍需賠償損失。

                  6.乙方正常離職的,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時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未按甲方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2)拒不辦理離職手續的;

                  (3)因無法聯絡致使甲方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乙方的。

                  六、送達條款:

                  1.甲乙雙方向對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對方均應配合簽收,否則發送方以可確認收悉的方式,郵寄至勞動合同首部載明的甲方地址、乙方現住址或戶籍地址,郵件一旦發出,即視為送達。

                  2.乙方被證實確實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應在處分通知上簽名確認,拒絕承認犯錯的,可由人事部門主管會同其上級、同事證明人簽字,處分仍然生效,處分通知并將在甲方公告欄公告,乙方認可上述方式的法律約束力。

                  以上內容為勞動合同補充內容,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也是一樣,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二)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確保甲方的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一、 甲方在錄用乙方后,同時為其解決戶口的問題,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兩年。

                  二、 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為甲方服務二年的,須按每月_____元賠償金計算,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作出賠償。

                  三、 甲方為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水平,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崗位給予相應的業務培訓,凡甲方給乙方相應業務培訓的,乙方必須根據本人所在的崗位,為甲方服務不期限。如:培訓一部:培訓師服務三年;培訓二部:野外運動教練 服務兩年;客服部 :客服專員服務兩年。銷售部:銷售代表 服務一年;策劃部:網頁設計 服務一年:

                  四、 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達到服務期的,一年的須按每月_____元賠償金計,二年的須按每月_____元賠償金計,三年的須按每月_____賠償金計,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做出賠償。

                  五、 本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

                  六、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證:

                  日期:日期: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篇3

                  勞動合同法解讀十七: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解讀】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的事項。

                    由于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于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應具有哪些內容缺少必要的知識和經驗,隨意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合同的內容不規范、不完善,從而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影響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因此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使勞動合同能夠明確、全面、具體,更好的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在法律規定了必備條款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缺少此類條款,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刪去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同時增加了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業病危害防護等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了明確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為了明確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建立勞動關系,但建立勞動關系必須明確期限的長短。勞動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內容、勞動報酬等都有緊密關系,更與勞動關系的穩定緊密相關。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如何給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引發爭議。因此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加以明確雙方簽訂的是何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里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極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源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定的明確具體,便于遵照執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或約定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用人單位將可以自由支配勞動者,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難以發揮勞動者所長,也很難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勞動關系的極不穩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所以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勞動時間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中,必須用來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的時間。一般由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不斷的提高工作效率。這里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是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正常工時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在工作時間上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報酬等均有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規定不必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休假的具體時間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工作種類

                    類、工作性質、工齡長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休息休假事項時應當遵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因此,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工資調整辦法;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支付辦法;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要符合我國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不以贏利為目的。一般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責任。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的繳費,使社會保險資金避免了單一渠道,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保險系數。由于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實施,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種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將會發生工傷事故。如礦井作業可能發生瓦斯爆炸、冒頂、片幫、水火災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發生高空墜落、物體打擊和碰撞等。所有這些,都會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妨礙工作的正常進行。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安全和生命健康,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勞動保護,用人單位也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規定相應的勞動保護規則,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地、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職業危害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而對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此外,職業病防治法中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中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履行職業危害防護的義務。

                    二、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對于某些事項,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愿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缺乏這種條款不影響其效力。我們可以將這種條款成為可備條款。法定可備條款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是非常重要的,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但是這些條款不是在每個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具備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為必備條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別的予以提示。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本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里所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于法定可備條款。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本法

                    第十九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長短、勞動合同的類型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本法第二十條對試用期的工資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尚處于不完全確定的狀態。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根據199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的規定,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并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職工作。

                    3、保守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任何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都十分重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人和勞動者選擇職業都有自主權,有的勞動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了本企業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等資料,如果企業事先不向勞動者提出保守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的要求,有的勞動者就有可能帶著企業的商業秘密另謀職業,通過擅自泄露或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以謀取更高的個人利益,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企業往往難以通過法律討回公道,從而使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于基本保險需求的愿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愿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也成為勞動者收入的重要指標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社會生活千變萬化,勞動合同種類和當事人的情況也非常復雜,法律只能對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概括,無法窮盡勞動合同的所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需要在法律規定的可備條款之外對有關條款作新的補充性約定。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篇4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一、 試用期間,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培訓

                  1、乙方在甲方錄用后,崗前培訓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由甲方提供條件對乙方進行培訓的,培訓前甲乙雙方須簽訂《培訓合同》或者培訓協議,若乙方未按《培訓合同》規定的服務年限服務于甲方,乙方應當按《培訓合同》的要求,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給予甲方相應的賠償。

                  3、本條第2款中的培訓費用由乙方先行墊付,培訓合格后由甲方支付,若不合格,則甲方不給予支付。

                  三、 保密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嚴守甲方的秘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甲方的任何資料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內外的任何無關人員透露,或將該資料用于不涉及乙方在甲方工作范圍內的任何目的。

                  2、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持有的甲方的任何資料應交還給甲方,若乙方拒不交還,甲方有權不予結算相關手續。

                  3、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按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 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員工手冊、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及國家的相關規定,若乙方違反,甲方將視其情節輕重,按照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處理。

                  2、因為乙方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相關管理規定或者因受到甲方的處分而進行的報復行為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則應對甲方予以賠償,后果均由乙方本人承擔。

                  五、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的。

                  2、虛領甲方的工資或其他報酬的;多報加班費、誤餐費、差旅費的,協助他人進行此類行為的。

                  3、將補充條款第三條所述的保密資料用于未經甲方同意的用途,或拿走甲方或他人財物的。

                  4、挪用公款、盜竊甲方或他人財物的。

                  5、在向甲方求職過程中采取欺騙行為的。

                  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按時足額向甲方提供相應的勞動義務的。

                  7、經單位考核, 次未達到業績考核標準。

                  8、嚴重違反甲方人事規章制度的。

                  六、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1、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四十一條規定的。

                  2、未經甲方同意,接受甲方客戶重禮的。

                  3、在本合同服務期內,為其他單位或主體工作的。

                  4、拒不服從甲方負責人或甲方部門負責人的合法指令的。

                  七、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其他情況下,乙方有正當理由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且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甲方承擔責任。

                  八、 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單位運作情況,結合單位的薪酬管理制度,調整乙方的薪酬。在乙方待崗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當地最低工資作為生活費。乙方待崗超過三個月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乙方的勞動關系,相關手續按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予以辦理。

                  九、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自己的管理狀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乙方應服從工作安排。調整后甲方可根據工作崗位重新核定乙方的工資報酬。但是調整后的薪酬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十、 乙方在與甲方簽署本合同時不得與其他單位或雇主有勞動關系,如果乙方隱瞞其與其他單位或雇主已有的勞動關系,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個人負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須予以賠償。

                  十一、關于社會保險事項,甲乙雙方按照約定和法律的規定予以執行。

                  十二、其他情況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時間可以采取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多計發一個月工資視為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的方式。

                  本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篇5

                  第一、“勞動關系”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為了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系”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等認定與區別問題,并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布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說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于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于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后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范,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發放工資的周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后,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范,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輿論好評,但筆者不以為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說明這里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復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于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于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于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第五、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定義模糊、終止條件不明確。

                  我們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點是引導勞動合同的長期化,直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但是,要認真考察一下本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我們會發現存在一些的問題。

                  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一定義存在幾個問題:一、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無確定終止時間”如何理解的問題:是理解為可以隨時終止,還是理解為不能終止?很顯然不能理解為隨時終止,但是如果理解為不能終止,顯然也是沒有道理的。因此,“無確定終止時間”表意不明確,讓人感到費解。

                  根據本法的規定,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該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條規定“無確定終止時間”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也讓人難以理解。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為“無確定終止時間”,雙方只需要約定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規定雙方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根本不存在雙方對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的“約定”問題。

                  另外,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法規定幾種情形,包括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提前解散等。但是,對于一個正常運作的企業,若勞動者因故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又達到退休年齡,該如何終止該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法并沒有規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單方終止達到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很難找到法律依據的。

                  第六:沒有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和標準。

                  根據本法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則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本法并沒有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做出任何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有可能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通過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來規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甚至有的用人單位有可能濫用本條的規定。

                  另外,筆者認為本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本身就沒有明確的期限,在很多情況下,是否需要三個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難以確定的。由于事前無法確定,所以用人單位很可能約定了試用期,而事實上有可能這項工作在試用期內就完成了,這對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利的。

                  第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病防治作為合同約定條款。

                  首先,何謂“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條款在實踐中對保護勞動者權利所能發揮作用必將大打折扣,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很難在勞動合同中正確規范地約定這一條款。

                  其次,筆者個人看來,這樣的條款根本不應該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應該由法律法規來規范,規定由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方面應該遵守的一些規定和原則,而不是授權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從實務的角度講,其實是授權用人單位單方規定)。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假如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又該如何執行呢?不本法也沒有明確。

                  本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果勞動合同根本沒有約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那用人單位豈不是永遠不可能發生違反“約定”的情形,那勞動者豈不是永遠無法根據這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禁止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設定違約金。

                  雖然本法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為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圖是要求用人單位盡可能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但是,本法卻規定勞動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得對勞動者設定違約金或者追究賠償責任(有培訓協議的除外)。

                  如此一來,勞動合同期限條款成了約束用人單位的單方條款,對勞動者是沒有約束力的,這樣的條款作為合同約定條款就沒有意義了。因為勞動者可以對自己工作和未來收入的穩定性有較清晰的預期,但用人單位卻無法預期到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實施后必然導致企業人才流動過于頻繁,嚴重影響企業人員的穩定性,可能導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括流失到國外)。企業人才流失和離職頻率過高,對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沒有好處的,尤其是一些關鍵崗位的勞動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的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時,不要求勞動者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也不利于培養勞動者守合同、講誠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雖然這種觀點可能遭到勞動者的反對,但是筆者還是堅持這樣認為,只是對勞動者違約責任的設定需要法律明確的規范)

                  第九、違反培訓協議服務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法第22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的約定應該承擔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該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規定只是要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培訓費用進行補償,實際上對勞動者沒有太大制約作用,難以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單位的顧慮。

                  筆者認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所應承擔的違約金應當適當地高于培訓費用,以有效地對勞動者遵守約定發揮制約作用。否則,將導致企業之間人才惡性競爭,也影響企業對人才培養的積極性。在目前企業普遍不愿意為員工培訓進行投入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可能導致企業今后對于員工培訓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對于提高我國勞動者整體素質是沒有好處的。要知道,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培訓往往要比在大學學習到的東西更為實用。筆者認為國家的法律應當鼓勵企業對員工培訓進行投入,提高企業培訓投入的積極性。

                  第十、變更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本法第35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但是,立法者并沒有考慮到有些變更雖然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但對勞動者卻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單位在合同期限內為勞動者提高了薪資待遇,晉升了職務,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單位單方決定的,未必會與勞動者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尤其是今后長期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能成為主流,有可能出現簽一次份勞動合同用上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情況。在這么長的期限,完全有可能在薪資待遇等方面發生有利于勞動者的變化。如果法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方能有效,那么用人單位就可能故意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確定,隨時以無書面變更協議而“反悔”,將工資待遇降回到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甚至用人單位有可能以勞動者不當得利向勞動者索要已經支付的差額部分的薪資待遇。這對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是不利的。

                  第十一、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不明確

                  本法第23條和24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同時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是,筆者認為這里所謂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作為一個兜底條款,幾乎可以把所有的勞動者都“兜”進去了。因為作為勞動者從職業道德的角度講,不論其職務高低必定有義務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機密。換句話說,所有勞動者都有義務對本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機密。至于勞動者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可能接觸商業秘密,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濫用該條款,任意擴大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那么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第十二、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的標準不明確

                  本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限制就業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也沒有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這樣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用人單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優勢,讓勞動者簽訂經濟補償標準較低,而違約金較高的競業限制條款。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自由擇業。

                  第十三、無效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參照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本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勞動報酬確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里不合理,沒有考慮到約定的勞動報酬與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的存在差異以及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與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存在較大的差異,那么按照本法的規定,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形:在約定的勞動報酬較低的情況下,因勞動者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反而可以獲得更高的勞動報酬;反之,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報酬較高的情況下,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獲得的勞動報酬反而更低。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筆者認為應該根據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責任來,按照不利于引起勞動合同無效一方的原則來確定勞動報酬,即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引起勞動合同無效,應該在約定工資和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中選擇較低的一種工資標準;反之,應該選擇較高的工資標準;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本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會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并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這條規定看起來很美,實際沒有什么實用價值。稍有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都知道,《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也就是說法院是不審查債務人提出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提出異議,支付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來說,等于沒有申請支付令。這種看上去很美的規定無形中在引導勞動者申請支付令,但結果卻是增加了勞動者追討工資的程序和時間以及經濟成本。

                  第十五、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款(六)規定不明確。

                  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包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根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包括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第38條前五種情形均屬此類)和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各種情形,但本條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沒有任何限制性的規定,從字面上理解,就可以得出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任何情況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了。雖然,從立法的本意,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款(六)應理解為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導致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但是本條第六項在文字表達顯然是有暇疵的。

                  第十六、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沒有規定是否應該采取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因勞動者的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均未規定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那么是否意味著在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符合被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可以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仲裁申訴期限的起算從勞動者收到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計算,未收到書面通知的,可以隨時提起仲裁。筆者認為這只是對提起仲裁申訴期限起起算日的規定,并不是對解除勞動合同之日的規定。因此,本條給用人單位口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留下了法律空間,對于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效力,也留下了爭議的余地。

                  第十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筆者認為本條對于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并不適用,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工會。其實,本條只是照抄照搬了《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而已。由于本法沒有區分是否建立工會籠統固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事先通知工會,顯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而且,也未對于沒有通知工會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十八、沒有明確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終止勞動合同。

                  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問題是,對于達到退休年齡但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本法沒有明確規定。如果這類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有可能導致用人單位無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了,難道只能等勞動者死亡時才能終止嗎?

                  第十九、本法施行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執行。

                  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意味著在2008年1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即使與勞動合同法抵觸,也要按照約定繼續執行。比如,現在已經簽訂并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仍要按照約定執行,即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仍有可能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合同到期被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仍會出現大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被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得不到經濟補償的現象,勞動者的權利得不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和救濟。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篇6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協商,本著平等、激勵的原則,就雙方 201X年X月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現在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1、乙方的工資在原勞動合同書確定工資的基礎上,調整為 元年,其中,甲方每月發放給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月,其余部分根據乙方每月完成的工作情況,由總經理給予考核、記錄,作為乙方的績效工資,累積到年底作為年底獎金,一次發放。

                  2、如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內提出辭職或被辭退,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每月績效考核的累積部分自動歸零,甲方不再發放。

                  3、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或視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表現,業務水平及業績,可以調整、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乙方的工資。

                  4、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前述規定進行崗位調整和工資調整,乙方有權反映本人意見,但與甲方協商一致前,必須服從調整。拒不服從,怠工或停工的,按照違紀、不服從管理處理。

                  5、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予以獎勵和懲處。

                  6、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7、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

                  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8、甲方的規章制度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

                  9、甲方根據乙方的考勤、考核及工作態度、工作績效等綜合表現或經營需要,可以調整、加發或扣發工資、津貼和補貼。

                  10、甲方如為乙方提供技術培訓,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解除合同,否則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培訓費用 元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1

                  1、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合同期內或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二年內,乙方不得泄露給第三方。乙方離開甲方后二年期限內不得從事相同的工作,避免對甲方進行同業競爭。否則,乙方應當支付甲方違約金 元。

                  1

                  2、乙方應完成每月的生產產值任務 元,合同期內全年完成產值為 元,乙方完成產值的情況作為甲方進行考核的部分標準。

                  1

                  3、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成本控制達到 標準,該標準作為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的部分標準。

                  1

                  4、本補充協議是雙方對原勞動合同書的補充,具有同等效力。

                  1

                  5、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201X年X月X日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二

                  甲方:

                  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男,生。住所地: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家發改委要求,甲方為做好資質就位、升級及乙方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注冊和登記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勞動用工合同補充協議如下:

                  一、乙方同意作為二級建造師在甲方繼續注冊,同意并限于甲方在資質審查、企業升級、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該注冊證書;甲方確保乙方二級建造師及相關證書、證件的年檢及時、有效,確保乙方繼續教育等工作及時進行,并承擔所有費用。

                  二、乙方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和執業注冊印章由乙方保管;乙方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及職稱證書均按甲方的規定由甲方統一保管,甲方保證遵紀守法,絕不非法使用,并保證乙方免于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凡造成丟失時每證甲方賠償乙方5000元人民幣并承擔補辦費用;凡甲方非法使用或違背協議條款,造成注冊證書等單項或多項證件失效或被吊銷或構成違法犯罪等被查處,其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同時支付乙方經濟損失、精神傷害賠償定計人民幣壹佰萬元;凡甲方非法使用或違背協議條款,在協議有效期內雖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但由于我國是執行質量安全終身制,因此仍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乙方違約金伍萬元每次。

                  三、甲方在企業升級、年檢、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乙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每年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使用報酬計人民幣大寫叁萬元整,先支付后使用,恕不退還。

                  四、甲方全額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乙方應繳納的 五險一金 如在招、投標過程中需乙方出場時,出場費用全額歸乙方所得與工資無關,且因此而產生的乙方誤工,按正常出勤考勤;如甲方需乙方擔任項目經理或其他職務,經乙方認可后,其職務工資另行協商解決。

                  五、在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擅自單方解除協議,如因此造成損失,由擅自解除協議一方負責。如果甲、乙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需要變動協議,應提前一個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但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使用報酬;

                  2、甲方或乙方有其它違約行為。

                  六、本協議有效期暫定叁年,自 201X年X月X日至日止。協議到期后,如甲方需繼續使用乙方上述證件,雙方可另行協商續訂本協議。

                  七、協議解除后,甲方應對乙方辦理注冊變更手續提供

                  方便條件,不得刁難。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八、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1、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蓋章生效,與勞動用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三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及戰斗力,保證公司的可持續性發展,切實加強管理人員作風建設,不斷提高管理人員廉潔自律意識,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是甲乙方真實意志的表示,一經甲乙雙方簽字即生效,產生法律約束力。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重要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必須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甘于奉獻,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乙方必須廉潔自律,以身作則,提高工作透明度,杜絕任何違法亂紀行為,爭做清正廉潔的楷模。

                  三、乙方不得接受工作中有業務往來的客戶、其他與本崗位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物、禮金、有價證券及各種娛樂和消費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單位、個人索要東西、接受禮品或低價購買商品。

                  四、乙方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的信息,為自己謀取私利。

                  五、乙方必須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授意、指使或強令員工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六、乙方需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不得參與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以及其他違法違紀的社會活動。

                  七、乙方如若違反上述承諾條款,以及做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事情,乙方愿無條件接受甲方的任何處罰決定,以及承擔甲方追究的全部責任,包括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八、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以其與甲方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全部收入為標準支付給甲方違約金。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大于其與甲方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全部收入的,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按實際損失向乙方主張權利。

                  九、乙方違反本協議,涉及國家刑事法律法規的。甲方有權將乙方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并配合相關司法機關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201X年X月X日 201X年X月X日

                  附送:

                  勞動后的心得體會

                  勞動后的心得體會

                  ,知道他們的不容易。作為自小在農村長大的孩子來說,大部分的同學都會深有感觸,對于城市的孩子可能會有些陌生,畢竟沒有親眼見過或是親自去做過,不會有很深的感觸。去參加勞動和活動對他們而言無疑是一個好的機會,可以讓他們更好的了解勞動人民。雖然只是去擦擦桌子,玻璃,墻壁,掃地等,但是我們做的很開心,大家齊心協力一下子就打掃整個大教室了,還開玩笑說:

                  男女搭配,干活不累 。我們還得到了后勤的夸獎,希望我們身臨其境多參加這樣的勞動。如果每次都有這樣的勞動我還是很樂意去做的,學生除了學習之外,參加勞動以及一些活動也是非常有意義的!常言道:

                  勞動是最光榮的,但是光說不做又有什么用呢;所以這次活動就是給我們最好的去實踐的機會了。這一次勞動讓我真正體會到了為人民服務的含義。同時它也更進一步的愛上了為人民服務的感覺,希望當組織在今后的日子里多多開展一些這樣的活動,讓入黨積極分子以及比積極分子更先進的老黨員的美好的精神風貌得以全部展現出來;吸引更多的先進青年加入這個黨!最好的集體照片告訴我應該永遠的記住這一刻的所作所學;并且應該積極去向世人傳達這樣一種當的精神;以上是我對此次義務勞動心得體會方面的匯報,為了以后能一如繼往地,再接再厲地做到更好,請黨組織能進一步地考驗我,批評我,幫助我。 勞動后的心得體會

                  (2):

                  勞動是什么?很多人并不能真正了解,他們都認為勞動是苦的,是累的。其實這只是 勞動 一詞的障眼法,勞動是甜的是快樂的,只是親身才能體會。每一次我幫媽媽打掃衛生,擦玻璃,掃地,都把我和媽媽累得滿頭大汗。可是,我和媽媽的臉上卻掛著燦爛的笑容。這是因為我和媽媽都體會到了勞動的樂趣。勞動的樂趣無窮無盡,比如說你可以體會到用自己的雙手勞動而創造出一個個成功,這種樂趣,這種喜悅,就像在蓬勃生機的春天辛勤的勞動,在滿地金黃的秋天得收獲那樣無法語言來形容的感覺。勞動的樂趣無窮無盡,比如說你勞動為人做出了貢獻,心情就像春天開放的花兒一樣燦爛。當你用勞動做好一件事受到了別人的贊賞。心里一定比蜜還甜。這時你就能體會到勞動的樂趣。勞動像一塊甜甜的豆沙糕,讓你體會到樂趣。勞動像一個苦果,讓你感受到疲勞。有喜有憂,有苦有甜,真是百般滋味在心頭。勞動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假如說地球創造了人類,那么勞動將是人類創造新地球的最好武器。 中華延綿五千年,有許多是教我們要勞動:

                  勞動創造了一切。勤勞的人再窮,也會有富裕的一天。懶惰的人再富,也會有貧窮的一天。自己動手,豐衣足食的字樣,應該永遠牢記我們心中。勞動是體現一個人有修養有道德有文化,有內涵的最明顯的標志。是呀,老舍先生也曾經說過:

                  不勞動連棵花也養不活。這句話真是耐人尋味,,即諷刺了不會勞動的人,又體現了勞動的可貴。有一位商人曾說過:

                  辛勤的勞動是發家最關鍵的本錢。勞動似一把無堅不摧的利劍,只要好好運用就能穿透世上一切堅硬的東西。勞動是最光榮的,不勞動是最可恥的。勤勞的人被人稱贊,懶惰的人被人唾棄。勤勞幫助了自己,懶惰害苦了自己。我們應該靠辛勤地勞動換老收獲,而不是靠一步登天做著自己的白日夢。

                  熱門標簽: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可以不簽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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