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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范文九篇

                  時間:2022-04-28 規章制度 點擊:

                  公司章程是關于組織規則的規范性文件,是組織和社會通過特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它也是一種基本的規章制度。法律與規則的關系類似于憲法與法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的文章9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社區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開展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本章程的宗旨是,通過規范社區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社區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本章程由社區80%以上本社區居民簽字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二章社區居民會議

                    第五條社區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戶的代表或者社區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六條凡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均為參加社區會議的本社區居民: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年齡計算以會議舉行日為截止日期。以下人員可列入參加社區居民會議的社區居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社區并且在本社區居住的居民;

                    (二)戶籍在本社區,不在本社區居住,本人表示參加居民會議的居民;

                    (三)戶籍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四)戶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區,市鎮以上機關選派到社區工作,本人申請參加居民會議。社區的戶按以下辦法確定:

                    1、戶籍在本社區并且戶成員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區居住的;

                    2、戶籍在本社區,戶成員全部不在本社區居住,戶代表表示參加居民會議的;

                    3、戶籍均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戶代表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4、戶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區,市鎮以上機關選派到社區工作,本人申請參加社區居民會議。

                    第七條社區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居民會議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四)監督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五)討論決定興辦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等事項;

                    (六)改變或撤銷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重大事項可經過社區事務公決進行。社區事務公決可以由社區居委會組織,也可以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推選部分代表組成專門委員會組織。社區事務公決可以采取入戶簽字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80%的居民或戶代表或小組代表參加公決且過半數同意視為通過。

                    第三章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七人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社區居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組織居民落實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為居民和駐地單位在生產、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組織居民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殘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推行婚喪習俗改革,提倡晚婚晚育,促使居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六)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團結和睦;

                    (七)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計劃生育、擁軍優屬、社會救濟、青少年教育、公共衛生等項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不設下屬委員會,其職能由社區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社區居委會會議要提前1天通知成員開會,在二次通知不到的情況下,可以開會,開會人數要達到4人以上,否則另行確定時間開會。會議要做好記錄并每人簽字。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的決議,應當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五條社區居委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向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提出辭職。

                    (一)以權謀私,在社區居民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玩忽職守,給社區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規定生育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

                    (五)在年度評議中,半數以上社區居民認為不稱職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其他行為的。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區居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罷免要求。

                    第四章社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社區居民除依法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選舉權、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享有勞動就業、申請困難補助和社會救助的權利;

                    (三)有享受本社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四)有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檢舉違法亂紀行為的`權利。

                    (五)享有社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社區居民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維護社區居委會班子的威信、維護社區居民團結;

                    (二)自覺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規民約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扶貧濟困,積極參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公益事業活動;

                    (四)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物和集體財產,搞好本社區環境衛生,積極參與義務勞動;

                    (五)積極協助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自覺執行社區居委會通過的決議;

                    (六)履行社區其他義務。

                    第五章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八條本社區每個村設居民小組。

                    第十九條居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二十條居民小組長其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組會議;

                    (二)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完成居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辦理本居民小組的各項事宜。

                    (五)作為為民服務代理員代辦居民委托的政府審批事務。

                    第二十一條居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

                    第六章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第二十三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在鎮政府的指導下,由居民會議推選的選舉領導小組組織進行。

                    第二十五條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候選人,由居民小組民主推薦;經過民主協商,根據較多數居民的意見,由選舉領導小組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并于選舉日前三天張榜公布。

                    第二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正式選舉時,應召開居民選舉大會,選舉大會由選舉領導小組主持,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參加的選舉大會有效。

                    第二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采用差額選舉方法。差額選舉的候選人數,不少于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參加選舉的選民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八條候選人得贊成票數超過參加選舉人員半數,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投票選舉,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的贊成票數須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第2篇: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實行居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社區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居委會在社區黨支部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實施居務管理,并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本章程在廣泛征集社區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由居民代表會議通過,由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社區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聽證內容。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重大事項;②居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聽證對象。居民代表、班子成員,必要時可邀請在社區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內容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后,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討論通過后,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內容、時間、地點向居民公布,居民可以參加旁聽,并發表意見。②建議方案須經應到會居民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獲通過的,由居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居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居委會“三套班子”成員、居民小組長及社區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居民代表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行使職權。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

                    第九條社區干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社區其他專職干部。

                    第十條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干部學習制度、干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社區劃分為35個居民小組,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居民的意見和建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居民完成居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居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年上交,不得拖欠。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第六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由社區黨支部書記和居委會主任負總責,由居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凡居住社區的居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社區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居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五條為了維護社區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居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居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七條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文明人,爭創文明戶。

                    第十八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并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不得成立非法的

                    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并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居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外來人員在社區居留的,應向居委會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社區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居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七章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為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社區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筑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四條居民自覺遵守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布在轄區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為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八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社區財務工作由會計站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居委會財務工作接受鎮會計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居民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二十八條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居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社區財務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居民主理財小組協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為了加強居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建立居務公開欄,居務公開欄的內容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發布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居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20__年5月1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3篇: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可持續發展觀的總體思路,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

                    第二條:“XX社區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的指導下,在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在社區居民會議和協商議事會的監督下,在社區居委會組織下,把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與本社區實際相結合,促進社區居民對婚姻、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為進行自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優質服務”的社區計生管理新格局,推進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宣傳

                    第三條:大力弘揚科學、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婚育觀,在社區居民中形成“少生優生”、“生男生女都一樣”的婚育新風。

                    第四條:全體社區居民圍繞“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五條:在本社區內積極倡導無早婚早育;無計劃外生育;無非法收養;無溺嬰、棄嬰。

                    第六條:積極宣傳避孕節育知情選擇,正確教育和引導育齡群眾

                    第三章組織保障

                    第七條:建立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機構,聘請街道辦事處計生辦主任為顧問,社區黨委書記為組長,社區居委會主任為副組長,社區管片民警、社區流動人口管理站負責人,社區醫療衛生站負責人、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等為成員,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實行計劃生育齊抓共管。

                    第八條:在社區醫療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全體會員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營造計劃生育宣傳氛圍;利用人口學校等宣傳窗口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教育,聯系和組織育齡群眾參加街道和社區舉辦的各類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培訓。

                    第九條:在社區居民會議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監督下,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考核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依法維護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權利。

                    第四章措施到位

                    第十條: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民主議事、民主監督、居務公開、技術服務、流動人口管理等項制度,確保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與社區醫療衛生站共同建立“XX社區生殖保健咨詢服務站”,擴大自我服務范圍。在技術服務上,向育齡群眾提供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和生殖保健咨詢,配合衛生部門搞好計劃生育專項干預。

                    第十二條: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冶安管理規定》,社區管片民警、流動人口管理站、小區物業公司與計生工作人員相互配合,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按照《社區房屋租賃公約》規定,社區內房屋租賃實行備案登記制。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要與承租人共同到社區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責任保證書》,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五章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享受優質服務的權利,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有享受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權利,應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與流動人口簽定房屋租賃協議時,應及時檢查婚育證明,發現計劃外懷孕要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社區居民有參與、監督、關心、支持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權利。發現有不符合計劃生育的行為,積極舉報,并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實施。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會議負責解釋。

                  第4篇: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了五道河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具體條例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由全體居民民主協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行為規則。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

                    第二章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組織形式。本社區居民會議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1名代表以及社區的樓棟長和婦女組長組成。

                    第七條社區居民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社區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財務收支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評議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討論決定興辦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發展經濟等事項;

                    (七)撤銷或者改變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八條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會議的決定,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十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當提前3天通知出席對象并告知議題。召開由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征求社區居民小組居民的意見,并對議題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會議制定的社區居民公約,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定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三章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為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和必要的社會事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并對一般性問題做出決定,對社區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4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本社區重要事項和涉及本社區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組織居民落實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推廣科技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貧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

                    (四)大力發展社區經濟,組織指導社區特色產業發展,管理、維護和經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資產,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五)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為居民和駐區單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監督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工作;

                    (六)組織居民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規劃建設好社區,提高社區內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和睦,創建平安社區;

                    (八)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擁軍優屬、社會救濟、人口計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實行社區居務公開,通過居務公開欄、網絡以及召開會議等多種形式,讓社區居民及時了解社區各項事務,并接受社區居民質詢和監督;

                    (十)依法組織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小組長、樓棟長工作;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檢查工作進度,安排下一階段工作,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聯系居民和駐區單位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掌握居民需求,積極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居務監督制度,設立居務公開欄,定期公開事務、財務,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社區居民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九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四章社區居民小組

                    第二十條社區居民小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小組長1名,由居民小組推選,通過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社區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本組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召集、主持社區居民小組會議,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組織本組居民開展社區自治活動;

                    (四)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五)聽取并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五章社區居民議事會

                    第二十三條社區居民議事會是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組織,受社區居民會議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社區自治事務的議事權、決策權、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社區居民議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議事會,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五條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授權事項時,應當明確對社區居民議事會的授權范圍,并形成書面決定,或寫入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條社區居民議事會的職責:

                    (一)針對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議題,發表意見,按程序進行表決;

                    (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詢,并要求答復;

                    (三)在授權范圍內討論決定本社區日常自治事務;

                    (四)對居民委員會工作和財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議事會,對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做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召開社區居民議事會應當有議事會全體成員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員參加,所做決定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社區居民議事會設立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設主任1名、成員(4)名;

                    第三十條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

                    (二)監督社區居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三)根據社區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權決定增加社區居務公開的內容;

                    (四)有權對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工作提出質詢;

                    (五)配合市社區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每月對社區居務公開欄、網絡平臺公開的內容進行監督把關。

                    第三十一條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各項財務制度的實施;

                    (二)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查監督;

                    (三)對每月全部收支單據、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對符合規定的簽章確認;

                    (四)配合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審核簽章的財務在規定的時間進行公開;

                    (五)審核社區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權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做出解釋。

                    第六章社區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社區居民事務時,要充分依靠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社區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居民事務的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社區志愿者建設,培育和發展社區志義務服務隊伍,廣泛開展社區義務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體系,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經常調查、掌握社區內孤、寡、殘、疾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并組織社區志愿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駐社區單位要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掌握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九社區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四十條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由社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5篇: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發揚民主自治,促進本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設,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照國家法律和居委會的職責,自我管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條為做好本社區范圍的`自治工作,社區居委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結合實際,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居民公約等實施細則。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約,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章組織治理機構、人員配置及其職責

                    第一節社區居委會的機構及人員配置

                    第四條社區居委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共9人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居委會成員依法應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或各居民小組推選產生。

                    全體居民必須服從社區居委會的管理,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須有本社區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提出罷免理由和要求,并經居民會議投票表決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缺額應依法補選。被提出罷免的社區居委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隨意撤換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補貼由市財政支付。

                    第五條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社區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衛生、文體教育、民政老齡工作、殘疾人工作、社區服務管理等委員會,分工負責、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社區居委會成員可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

                    第六條居民小組,由各小組有選舉權的居民推選出組長、副組長,負責本小組的事務。居民小組根據選舉委員會分配的名額,推選產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職責,協助居民小組長和副組長工作。

                    第二節社區居委會的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社區居委會的職責: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管理社區事務,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

                    第八條社區居委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維護本社區居民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依法應盡義務;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工作,興辦各類社區服務項目;

                    (六)協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各項工作;

                    (七)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社區居民愛祖國、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助殘扶弱、團結互助;

                    (八)貫徹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

                    (九)組織帶領社區群眾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依法行使社區管理權、社區協管權、社區監督權。

                    第三節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居民表達自己意愿的組織。社區居民會議的主要職責是選舉產生、罷免、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審議通過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報告、社區重大事項和社區居委會自治章程。參與民主管理、體現民主自治。對社區的重大事項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第十條社區居民代表由本社區年滿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組成。

                    社區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選舉產生。駐社區單位的代表由社區選舉委員會根據單位的人數安排名額,由單位推薦。

                    社區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社區居民代表出現缺額或代表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由居民小組或駐社區單位補選產生。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社區居民會議,投票選舉和罷免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成員。對提交居民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表決。

                    2、監督權。對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并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對社區居民代表的意見,社區居委會應予以說明、解答和處理。

                    3、調查權。經社區居民會議授權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權對社區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應為代表進行調查工作提供條件,并自覺接受調查。

                    4、提出議題權。社區居民代表可單獨或聯名向社區居委會提出議題。對代表提出的議題,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和反饋,重大議題可提交社區居民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代表的義務:

                    1、聯系社區居民,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居民意見,維護社區居民的正當權益。

                    2、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居民應盡的義務。

                    3、宣傳、貫徹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團結廣大居民和駐社區單位,自覺維護社區居民會議的權威。

                    4、按時參加社區居民會議,并認真審議會議議題。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會議。

                    5、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三章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

                    第十三條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屬議事機構,成員有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知名人士、各級領導等方面人員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聘請產生。

                    2、積極發揮協調和議事作用,幫助社區居委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3、宣傳貫徹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的決定和決議。發揮自身優勢,廣泛動員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參加社區建設。

                    4、按時參加社區工作會議。

                    第四章社區居委會與其它組織的關系

                    第一節社區居委會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條社區居委會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區事務。社區居委會作出的決定,全體社區成員必須遵照執行。如有違反,社區居委會有權依法或按規章制度處罰。

                    第二節社區居委會與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它組織的關系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委會依法處理屬社區自治范圍的事項。社區居委會主動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完成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社區居委會受本社區黨支部委員會的領導。黨支部應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動員全體黨員,支持和保障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行使民主權利。

                    第十七條社區居委會應加強對居民小組的領導,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居民小組應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認真完成社區居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老年協會等群團組織,依法按照自治章程開展活動。各群團組織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社區居委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社區居委會應當支持和組織各單位和居民開展各種形式的社區服務,多渠道發展本社區經濟,保障各社區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各社區服務機構要服從社區居委會統一管理。按時足額上交有關費用。

                    第三節社區居委會與外部組織的關系

                    第二十條社區居委會對駐本社區的機關、團體、部隊、醫院、企事業單位的工作應給予大力支持,互通情況、密切聯系、遇事互相協調解決。社區居委會討論本社區重大問題時,必要時可邀請駐社區單位派代表參加。駐社區單位也應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工作。

                    第五章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社區居委會應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報告制度。社區居委會原則上每半年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一次履職情況,征求居民代表意見。具體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各項公益事業的工作情況,需要經過討論決定的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有關事項等,接受社區居民代表的監督。

                    2、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要定期公布財務、政務、事務三方面的情況。公開辦事程序和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職責,持牌上崗,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3、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為社區居民提供和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4、年度考評制度。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年度考評。對居民滿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滿意的社區居委會的成員,及對工作不稱職或工作嚴重失職的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第6篇: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居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居委會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系我居委會實際,由全體居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居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居委會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本章程是全體居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居民會議由戶口在本居委會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是居委會最高權力機構。居民會議設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及居委會里的各級人大代表、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居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群眾威信的居民,同時能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居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居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召開居民會議。召開居民會議,要有本居委會18周歲以上的居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居委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居民代表參加;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居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居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居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

                    第八條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居委會財會人員和其他居委會事務管理人員;決定本居委會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居委會規劃建設、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居委會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居委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居委會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居委會財務和居委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居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社區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居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居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居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為強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會事務作用,在居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從居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社區“兩委”干部擔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居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居委事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居委事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居委事務、財務活動。有權否決居委會、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居委事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居委會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居委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居委會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并為居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居委事務管理人員,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居委事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街道辦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居委會屬于居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居委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居委會財務,教育居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居委集體經濟,管理本居委會居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居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居委會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居委會經濟發展。

                    (三)編制并實施本居委會規劃建設,按照規劃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導居民建設民房,整頓環境,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居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居委會處理與其它(村)居委會的糾紛,維護社區與社區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居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居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向街道辦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制度,保證在上班時間都有一位成員在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居委事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居委事務公開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有關政策規定;

                    2、居委會干部的分工,居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居委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居委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居委會干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居委會干部述職。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居民

                    第十四條凡戶口在本居委會的居民在社區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居委事務活動,提出有關居委事務的批評和建議,對居委會干部和居委事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居委會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五條每個居民在社區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執行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居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居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五章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成員是全居委會居民的公仆,必須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于本職工作,努力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眾商量,尊重居民意見,善于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斗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六章制度建設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居委會務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居民代表議事規則;社區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七章社會治安

                    第十八條每個居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十九條居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斗毆、不聚眾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二十條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一條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訊、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社區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并酌情處理,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鄉風民俗

                    第二十四條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九章鄰里關系

                    第二十五條居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第二十六條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二十七條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并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八條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九條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居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三條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小學生輟學。

                    第十一章社會保障

                    第三十四條鼓勵居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不斷發展本居委會醫療保障事業。

                    第三十五條本居委會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居委會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三十六條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低保工作。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7篇: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我們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及中辦發[2004]17號文的有關要求,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行居民自治,保證居務工作的正常運轉,特制定本章程。

                     我們第二條 本社區居務是指涉及本社區居民的政治經濟、科教文衛及其它各項社會事務,由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行使管理職能,具體工作由居委會組織實施。

                    我們實施居務管理必須在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范圍內進行,充分按照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我們第三條 社區黨組織是中國共產黨在社區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區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項或議案,由社區黨組織統一受理,經黨組織和居委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后,交由居委會召集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我們第四條 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監督。本章程是全體居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 居民組織

                     第一節  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

                     我們第五條 居民會議由本社區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是全社區最高權力機構,居民(戶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提議,應當召集召開居民(戶代表)會議。召開居民(戶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社區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戶代表)的過半數(或者有本社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

                    我們第六條 居民會議的職權是:

                    我們(一)選舉、罷免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我們(二)聽取并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審議決定社區建設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重大事項。

                    我們(三)審議決定本社區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社區公益事業的建設方案,決定社區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我們(四)審議決定本社區一事一議籌資和興辦公益事業經費的籌集辦。

                    我們(五)審議決定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我們(六)評議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決定本社區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我們(七)制定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制度等規章制度。

                    我們(八)審議決定社區居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設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由居委會成員、居民代表組成,可邀請居民小組長及居住本社區各級人大代表列席。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組為單位推選產生,每30戶左右推選產生1名。

                    我們居民代表的條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群眾威信的居民。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居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居民代表因故撤換或其它原因造成缺額,在原推選單位進行補選。

                    我們第八條 居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決定召開。

                    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須經到會居民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我們第九條 居民代表會議向居民會議負責,由居民會議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我們(一)討論決定完成國家任務和各項措施。

                    我們(二)討論決定社區建設規劃的實施。

                    我們(三)討論決定新建、擴建基建工程項目和公益事業。

                    我們(四)討論落實人口出生計劃。

                    我們(五)討論決定社區重大財務開支。

                    我們(六)推選產生居務監督委員會等機構。

                    我們(七)討論決定有關人事安排。

                    我們(八)討論通過居務管理制度和單項工作細則。

                    我們(九)聽取居委會和有關組織的工作報告。

                    我們(十)審議決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我們(十一)修改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制度等規章制度。

                    我們(十二)審議決定居民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居民委員會

                    我們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居民代表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我們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的職責:

                    我們(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社區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社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社區級財務,教育居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我們(二)鞏固和壯大集體經濟,管理本社區居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支持和組織居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社區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社區經濟發展。

                    我們(三)編制并實施本社區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路、指導居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我們(四)促進居民團結和家庭和睦,照顧五保戶和困難戶,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社區處理與鄰社區的糾紛,維護社區與社區之間的團結;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

                    我們(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我們(六)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等依法應盡的義務,執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我們(七)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我們(八)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協助做好勞資糾紛工作。

                    我們(九)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我們(十)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和形式進行居務公開和財務公開。

                    居委會在會議召開之前,應就有關會議議程和事項在事前征得社區黨組織的同意,未經黨組織研究同意的事項,居委會不得提交有關會議討論或通過。

                    我們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推選或聘請下列人員,應事先征得黨組織研究同意:我們(一)提請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推選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方案。

                    我們(二)居委會屬下經濟組織等機構正、副職領導。

                    我們(三)居委會及其屬下主要經濟組織的財務人員。

                    我們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我們(一)學習制度。每月學習一天,主要學習黨對農村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我們 (二)會議制度。居民委員會每半月召開一次辦公會,每季度一次匯報會,半年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我們(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并將工作完成情況及時向社區黨組織匯報。

                    我們 (四)居務財務公開制度。設立居務公開欄,每月10日前公布居務和財務情況,主要內容有:公布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本社區主要公共事務;社區土地、集體企業和物業的承包、租賃;社區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和招標;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的安排和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征、管、用;財務收支包括現金收支、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代收代繳、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及社區干部的報酬等情況。

                    我們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內設財經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衛、計劃生育等工作委員會機構,各工作委員會由居委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三節居務監督委員會

                    我們第十五條  本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5人,主任1人,委員4人。居務監督委員會向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負責,接受上級部門的業務指導。主要工作職責有:

                    我們(一)監督社區經濟社會事務民主決策。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列席居務和經濟事務各類會議、社區基層組織聯席會議、居民小組會議、社區公共服務機構有關會議等,主要監督居務按照“五民主五公開”工作法、班子聯席會議、黨群聯席會議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的情況,及時發現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必要時,可向社區黨組織、鎮黨委、鎮政府反映有關情況。

                    我們(二)監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加強社區級“三資”監督,監督制定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社區財務事項按月或者按季度進行審查。建立兼顧效率和監管的票據審核制度,定期對大額收支單據進行審核,對有爭議的票據及事項,居務監督委員會書面提出意見,并在10日內提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對有爭議的票據及事項進行慎重、妥善處理。全程監督社區的集體“三資”運作情況,特別是加強對耕地保護、土地流轉工作的監督。配合鎮按規定組織會審、檢查社區集體“三資”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參與鎮對社區組織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我們(三)監督居務公開制度落實。履行《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規定的監督職責,對居務公開的事項、內容、時間、程序和形式進行民主監督,重點是監督社區級財務收支公開制度執行情況。

                    我們(四)監督社區工程項目實施。加強社區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對社區、小組兩級工程項目從立項、招投標、建設施工、質量驗收到資金預決算以及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居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書面向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意見,并督促和協助抓好整改,必要時,向鎮黨委、鎮政府反映。

                    我們(五)監督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居民小組長和由居民或者社區集體等承擔誤工補貼人員廉潔履職。督促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社區公共服務機構人員和由居民或者社區集體承擔誤工補貼人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發現上述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居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社區黨組織、鎮黨委、鎮政府反映,并協助進行調查。參與對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和由居民或者社區集體等承擔誤工補貼人員年終考核考評工作,在鎮黨委、鎮政府的組織、指導、監督下,在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上主持對上述人員公開進行民主評議。

                    我們(六)維護居民監督權益。保持與居民的密切聯系,廣泛聽取并收集、整理居民的意見建議,及時向社區基層組織反映居民對居務和經濟事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居民對社區級事務的質疑、建議、反映和舉報等監督權利。加強惠農強農政策措施落實監督,對支農資金物資使用、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確定社區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等進行監督。

                    第四節社區建設協調委員會和特別委員

                    我們第十六條  本社區建設協調委員會成員17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員14人。主要工作職能:

                    我們(一)聽取居委會工作報告,對社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建議。

                    我們(二)圍繞居民關心問題進行協商,為社區“兩委”工作建言獻策,向居委會或居民代表會議反映情況。

                    我們(三)協調和動員社區內單位、個人參與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公益性的共建活動,促進融合。

                    我們(四)對居委會涉及居民公共權益的決策和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社會監督。

                    我們(五)促進居民的溝通交流,協助社區“兩委”調解社區相關糾紛。

                    我們第十七條  本社區聘請特別委員2名,工作職責:

                    我們(一)應邀參加或列席居委會會議,聽取居委會工作報告,就涉及異地務工人員社區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我們(二)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活動,監督涉及異地務工人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我們(三)反映本社區外來人口的社區服務需求,就異地務工人員關系的問題與居委會進行協商解決;收集苗頭性、傾向性信息,維護異地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我們(四)協調和動員異地務工人員參與社區建設,協助組織開展群眾性、公益性活動。

                    我們(五)對社區內社區服務機構提出意見、建議,進行民主評議和實行社會監督。

                    第五節居民小組

                    我們第十八條 居民小組是在居民委員會領導下,居民開展群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居民委員會聯系居民的橋梁和紐帶。

                    我們第十九條 本社區劃分為9個居民小組,每個居民小組設居務聯絡員。

                    我們第二十條 居委會管理屬于本社區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辦理本社區的公益事業。

                    我們第二十一條 居務聯絡員的職責:

                    我們(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我們(二)負責召集本居民小組會議和組織居民開展活動。

                    我們(三)組織本組居民落實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我們(四)按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文明村的建設,對各項居務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我們(五)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本組居民意見、要求和建議。

                    我們第二十二條 居民小組會議(戶代表會議)由本小組十八周歲居民組成,召開居民小組會議(戶代表會議),應當有本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六節居民

                    我們第二十三條 凡戶籍在本社區的居民在社區內享有以下權利:

                    我們(一)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權利。

                    我們(二)參加居務活動,提出有關居務的批評建議,對社區干部和居務進行監督。

                    我們(三)18周歲以上的居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利。

                    我們(四)享受本社區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利益的權利。

                    我們第二十四條 每個居民在社區內都有以下義務:

                    我們(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執行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我們(二)協助居委會開展相關工作,按時完成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我們(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我們(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做文明居民。

                    第七節居委會成員

                    我們第二十五條 本屆設居委會成員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2人,具體負責管理居務。

                    我們第二十六條 居委會成員負責辦理居民自治事務并協助鎮政府進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會事務管理權。

                    我們第二十七條 社區“兩委”成員工作應給予勞動報酬,本社區“兩委”成員報酬可參照鎮政府的相關規定實施。居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的報酬,可由居委會提出意見,經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我們第二十八條 居委會成員應當嚴格要求自己,努力為居民辦事,做好帶頭人。行為準則如下:

                    我們(一)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思想,依法依章為民辦事;不得從小團體及個人利益出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準玩忽職守,推諉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事項,不準刁難群眾。

                    我們(二)廉潔奉公、勤政為民。不準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準索賄、受賄、行賄;不準用公款報銷各種應由私人支付的費用;不得接受有礙公務公正的宴請或借故大吃大喝,揮霍集體錢財。

                    我們(三)發揚民主作風。不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搞家長制和一言堂;不準以任何方式侵占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物;不準干擾各項招標工作和強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準違反規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我們(四)不準參與或支持包庇走私販私、騙稅逃稅和販黃、吸毒等活動;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活動;不準參與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等用公款支付的娛樂活動。

                    我們(五)辦事要襟懷坦蕩。不準造假、偽造和銷毀證據,不準隱瞞真相,歪曲事實,推卸和逃避責任,不準知情不報;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準背后搞小動作影響團結;不準對發表批評意見者、檢舉揭發者進行打擊報復。

                    我們(六)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生日、喬遷等機會索取財物。

                    我們(七)對違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我們(八)居委會成員應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群眾的監督。

                    第三章 經濟管理

                    第一節財務管理

                    我們第二十九條 財務工作由居委會統一管理。財務工作堅持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發揚自力更生精神,堅持勤儉辦事的原則。其任務是:搞好土地資源的統計登記工作;積極籌集資金,增加生產經營資金的投入,搞好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降低費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編制財務計劃;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保證集體財產不受損失。

                    我們第三十條 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經聯社)是居委會屬下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本社區固定財產、工業廠房、出租房屋、商鋪、宅基地等實行統一管理。

                    我們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配備出納員,負責辦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崗位責任制,非出納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

                    我們收付款使用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監制的財務收支票據,有規定要求使用財政收據和發票的收款項目使用統一財政收據和發票,一切支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準付款,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座支,不準公款私存。

                    我們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和財務審計制度,實行民主理財制度。社區日常支出(除社區工程性支出、社區工資性支出、福利性建設、股民分配、股東社保支出、退租賃按金、租賃性各類稅金支出、土地辦證以外的所有費用支出)具體審批權限:5千元以下的支出由財經主任審批;5千元至5萬元的支出經社區黨委書記和社區主任(經聯社董事長)簽名同意后由財經主任審批(書記主任一肩挑的,采用書記和有副書記副主任身份的人聯簽);5萬元至10萬元的支出,由兩委會討論同意后(附會議記錄),由財經主任審批;10萬元至50萬元的支出由兩委會及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附會議記錄),由財經主任審批;50萬元以上的支出由兩委會及股東代表會議通過后(附會議記錄),由財經主任審批。社區“兩委”經濟責任人,離職、調職或換屆前,應按《中山市村級經濟責任人財務審計暫行辦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及時公布。

                    我們第三十三條 居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審核社區財務運作是否規范和真實,帳單和現金庫存是否相符。財務人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得由居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擔任。

                    我們財務人員要持證上崗,會計員、出納員不得互相兼職,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接、監交人要簽字蓋章,在未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二節集體經濟項目承包管理

                    我們第三十四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包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并由社區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向居民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各類承包要到鎮(區)法律服務所辦理合同見證或到鎮(區)農村承包合同辦理處辦理鑒證手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我們第三十五條  居委會對已簽訂的承包合同項目、承包數量和金額指標等,如實填寫《合同記錄簿》,設立專人專責管理。每年在承包合同規定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認真檢查落實承包合同承包兌現情況,嚴格按法律和合同辦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糾紛,并及時收取到期的承包款。

                    第三節  投資項目管理

                    我們第三十六條  凡5萬元以上集體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包括物業建設、基礎工程建設、填沙、填土、搗路、下水道、裝修、廠房修繕工程、福利設施、水電設施等。100萬元以上的工程必須送鎮進行招投標,相關手續按照相關部門的招投標規定程序進行。

                    我們第三十七條  凡使用集體資金為集體或股東采購5萬元以上的貨物及公共服務等(如節日慰問用品、電腦、電腦配套設施、紙品、電池、花木、園藝用品、中介服務、汽車修理、油品及其他辦公用品),都要采用集中采購。超1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需報鎮主管部門審批。

                    我們第三十八條 社區集體的鋪位、工業廠房、基建土木工程、荒地開發、水利設施興建工程等建設項目,均按照市集體“三資”管理有關要求,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制度。社區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居委會主任任組長,成員由居委及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組成,負責草擬承包合同,審議發包項目,擬定方案、期限和條件,報社區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實施。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須報鎮招投標辦公室,統一實行公開招標。

                    我們第三十九條 社區“兩委”成員、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其直系親屬參與投標的,應當回避。抓好工程質量管理,特別抓好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社區所有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要有招標領導小組成員參加,防止出現“豆腐渣”工程。

                    我們第四十條 居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居務公開和居務實施的監督。居務監督委員會應每月定期審核居務公開內容的真實后予以公開,必要時,應在居民代表會議上對居務有關執行情況予以解釋說明。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權對居務的執行情況向社區干部提出疑問,但不得借故推諉責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實。

                    第四章 社會秩序

                     第一節  土地管理

                    我們第四十一條 本社區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和公共設施建設用地等,都歸居民集體所有,居民委員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嚴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蓋房或非法將土地轉讓他人使用。

                    我們第四十二條 居民建房用地,實行統一規劃,做到節約用地,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社區內空閑地。

                    我們第四十三條 建房時,必須持有《土地使用證》或已報批的《建設工程報建申請表》和經居委會同鎮建委現場驗證開線后才能動工興建,并須按社區規劃要求和建設規定施工,防止違章建筑。

                    我們第四十四條 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居委會有權阻止和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節嚴重的交由鎮國土所或司法機關處理。

                    我們第四十五條 居委會要嚴格把好分配審批建房用地關。對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

                    我們第二節社會治安

                    我們第四十六條 每個居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我們第四十七條 居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斗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我們第四十八條 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擾亂公共秩序,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自覺維護社會穩定。

                    我們第四十九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聚眾賭博,不得參與“黃、賭、毒”活動。遵守社會公德,不準調戲婦女及容留婦女賣淫。

                    我們第五十條 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我們第五十一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消防、交通、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者他人林木。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他農作物。

                    我們第五十二條 遵守戶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注銷戶口。出租房屋的戶主,必須及時向治保會辦理手續。

                    我們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情節一般、尚未觸犯刑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者由居民委員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賠償處理,并限期改正。

                    第三節居風民俗

                    我們第五十四條 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我們第五十五條 提倡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從儉,實行火化,嚴禁土葬。違反殯葬規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實行“起尸火化”處理。對居民主動清理亂埋亂葬的,居委會適當給予經濟補助。

                    我們第五十六條 不請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我們第五十七條  居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睦鄰關系。

                    我們第五十八條  在日常生活或社會交往中,堅持平等、自愿的原則。在生產中,自覺服從居民委員會安排,不爭水、爭電,不隨意移動地界。

                    我們第五十九條 依法使用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

                    我們第六十條 鄰里發生糾紛,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和賠償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節婚姻家庭

                    我們第六十一條 實現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財物。反對不良行為和風氣。

                    我們第六十二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做到尊老愛幼,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我們第六十三條 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安度晚年。對不贍養老人者,由居民委員會按鎮政府規定的五保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或從其集體分紅中扣除其贍養父母的日常生活費用。

                    我們第六十四條 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教育,不得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準讓中小學生輟學。

                    我們第六十五條 對父母的遺產,子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我們第六十六條 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對政策和法律無法遷移的外嫁女或長期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社區的已婚婦女,應當享受與本社區居民同等的福利和分配待遇。對戶口在本社區,但長期人戶分離的已婚婦女,仍在本社區盡了一定義務的,在集體經濟分配時,應適當予以照顧。

                    第五節計劃生育

                    我們第六十七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配好計劃生育專職人員,解決好他們的工作條件與生活待遇。

                    我們第六十八條 人口出生計劃指標要具體落實到人。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連續二年不能完成上級下達的計劃生育任務率,追究領導責任。

                    我們第六十九條  人口出生執行情況、四術任務以及完成情況、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等要張榜公布,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我們第七十條 對農村獨生子女、純生二女結扎戶的夫婦,村委會要按政策規定在入學、入托、醫療保險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六節環境衛生及公共實施管理

                    我們第七十一條 搞好文明衛生村建設,建設富裕文明的新農村,實現村道美化、綠化、凈化。

                    我們第七十二條 保持村莊清潔衛生,嚴禁在村內、屋前、屋后亂放牲畜。

                    我們第七十三條 搞好環境衛生,保障居民群眾身體健康。嚴禁亂挖、亂開渠、亂排放污水。

                    我們第七十四條 建立健全衛生隊伍組織,落實衛生清潔隊人員,搞好村莊環境衛生,做好垃圾堆放轉運工作。

                    我們第七十五條 清除衛生死角,消滅蚊蠅滋生點,定期進行除“四害”工作。

                    我們第七十六條  綠化村莊、美化環境是每個居民應盡義務,對損壞村莊樹木、花木者,責令其補種(包種生),損壞花壇、花基要賠償。

                    我們第七十七條 美化村容村貌,嚴禁在公共場所堆放雜物。

                    我們第七十八條 居民應自覺愛護水、電、道路等公用設施,造成損壞的,須作出賠償。

                    第七節教育及辦學管理

                    我們第七十九條 居委會應當大力支持教育,由集體每年劃出一定的資金進行獎教獎學。

                    我們第八十條 重視中小學教育,塑造一代新人。鼓勵教師認真學習政治、文化和教育理論,努力提高教學質量。鼓勵學生刻苦攻讀,尊師守紀,勤奮學習,努力把自己鍛煉成為“四有”新人。

                    我們第八十一條  家長對學校或教師有意見,居委會應及時進行調解。

                    第五章 社會保障

                    我們

                    我們第八十二條 本社區發生自然災害,應及時向鎮政府報告,并積極協助社會事務辦做好計災、查災、報災工作。上級發給本社區的救災、救濟財物,應專項使用,根據受災程度,及時準確地發放到戶,同時積極組織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我們第八十三條 組織居民參加社保、醫保,通過互助形式,幫助解決農民群眾留醫住院部分醫療費用,避免出現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

                    我們第八十四條 對經批準的五保戶,由社區統籌供給糧、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時積極動員本社區五保老人入住鎮敬老院。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除享受合作醫療報銷外,超支部分由鎮、社區兩級共同解決。

                    我們第八十五條 經鎮政府確認的特困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標準給予救濟,并視其情況給予臨時困難救濟,救濟款從社區集體的公益金中解決,其子女在本社區小學上學的,經居委會研究,給予解決學雜費減免。對一些臨時困難家庭,居委會積極協助其向鎮社會事務局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我們第八十六條 結合鎮財政補助資金,每年8月底前按照當年標準足額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我們積極支持優撫對象和退伍軍人開展為經濟建設建功立業活動,幫助他們勤勞致富,堅持每年“八一”、春節對軍烈屬開展慰問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我們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我們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負責實施,居民代表會議解釋。

                    我們第八十九條 居委會及其屬下專門管理機構可根據本章程結合實際制定居民議事制度、居委會工作制度、社區干部廉政制度、居務和財務公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民主理財工作制度、社區集體經濟承包與建設投標管理制度、計劃生育管理制度、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社會治安崗位責任制等各項自治制度。

                    我們第九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內報鎮政府備案。

                  第8篇: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實施《居委會組織法》,推進社區居民自治,深化社區建設服務,促進社區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建設管理有序、和諧的新型社區,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依《居委會組織法》為依據,結合社區實際修訂,由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條社區黨委要加強對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保證社區居民實行自治,促進社區建設,社區居委會應自覺接受鎮政府指導,充分發揮居民小組的作用。

                    第四條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為規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社區組織

                    第一節社區居民代表會議

                    第五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權利機構,是全體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視代表,是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自治的基本形式。對社區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每年召開1-2次,遇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制訂社區居委會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3.制定、修改社區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4.討論決定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5.對社區居委會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第八條居民代表有以下義務:

                    1.認真學習、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權益。

                    2.經常聯系社區成員,聽取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的反映。

                    3.帶頭執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自覺維護居民代表會議的權威。

                    4.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社區工作,并起模范帶頭作用。

                    第二節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開展社區活動的工作機制。

                    第十條社區居委會由主任、委員2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社區居委會候選人提名對象由自薦、推薦、招聘等辦法產生。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保障委員會。

                    第十一條社區居委會職責:

                    1.積極宣傳貫徹《居委會組織法》,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依法管理社區居委會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愛護公共財物,積極參與社會活動。

                    3.協助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為居民創造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4.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努力為轄區居民辦好事,辦實事。

                    5.接受居民的監督、及時反映并調查處理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1.學習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為學習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文件。

                    2.會議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

                    3.評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居民代表座談會,聽取對居委工作的評議。

                    4.巨物公開制度。建立居務公開欄,財務收支、居務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節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三條社區共劃分16個居民小組和1個街道會。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小組組長由社區居民推選產生,業可以由社區居委會提議,由居民小組召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是組織居民學習,辦理轄區內的社會事務,協助搞好社區治安、社區環境、社區服務。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社區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搞好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遺風易俗,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反對邪教。

                    第十七條加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教育。

                    第十八條允許任何個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在辦理執照前提下)從事個體經營權利,依法文明經商,辦理好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按照《兵役法》規定,每個適齡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不得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服現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第9篇: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設管理有序、文明祥和新型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福港園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社區居民自治,是指社區居民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

                    一、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是社區組織的最高權利機構

                    居民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居民會議的組成、召集和議事規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執行。居民會議在必要情況下,可以邀請本居住地區的住區單位參加。

                    居民會議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討論定制居民公約;(三)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四)監督本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五)討論決定涉及本居住地區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制定后,報居委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居民和本居住地區的單位應當遵守居民公約。居民公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

                    社區居民委員會由社區居民依法選舉產生,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國家憲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規范圍內開展社區居民自治活動。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主持本社區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居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2名。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職責

                    1、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要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會公德和居民公約、依法履行應盡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召集社區居民會議,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興辦有關服務事業,推動社區互助服務和志愿服務活動;

                    3.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群眾間的矛盾,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及時回復88908890,66898890的信訪件;

                    4.管理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財產,廣泛征集群眾意見使用服務群眾經費,推行居務公開;

                    5.及時向古林街道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四、依法協助古林街辦事處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黨和政府聯系社區居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要協助古林街道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包括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在內工作,并輻射更多惠民利民的民生工作,積極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五、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利益的重要維護者,要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組織居民群眾參與對社區居委會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六、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政策,帶頭執行居民公約,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居民服務,在遇到重大事項時采取民主表決,并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決議。

                    七、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各類下屬委員會。

                    成立下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婦女保障委員會,民生保障委員會,治安保衛委員會,群眾文化委員會,衛生健康委員會,環境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有效承接社區管理和服務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衛生健康、婦女工作、群眾文化、民生保障、環境和物業等各類工作,切實增強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和協助古林街道街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八、為更好地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提升社區工作者服務能力。

                        按照專干不單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則,社區工作站在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

                    九、凡居住在本社區的居民有以下權利:

                    年滿18周歲以上的居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居民可以戶派代表形式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對不稱職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有罷免權。對社區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對社區居委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工作進行監督。

                    十、每個居民在社區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居民民主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執行社區居民會議決議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積極參加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斗爭。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創五好家庭、文明樓門、文明小區等活動。凡坐落在本社區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組織等應當遵守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民主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約》,積極支持社區的公益事業,并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給予監督。

                    十一、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十二、本章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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