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一個中文單詞,拼音是Jīnró金融,是指貨幣的發行、流通和提取,貸款的發行和提取,存款和提取,外匯和其他經濟活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我國金融監管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篇1
摘要: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還存在以下問題:協調性較差、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信用體系還不完善,監管措施不力,監管技術落后等。為了加強我國金融監管,提出轉變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模式,加強各監管機構的合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完善金融監管的問責制度和信用體系,加強全社會的誠信教育,提高金融監管人員專業化水平和金融監管的透明度,注重原則性和細節性相結合等對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律保障;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283(2016)03-0100-03
[作者簡介]湯磊(1987-),男,漢族,碩士,研究方向: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與創新。
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動了全球金融一體化和金融創新,傳統金融機構的功能邊界逐漸模糊,金融結構及其運行機制日益復雜化,對分散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帶來了強烈的沖擊。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紛紛采取了各種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以提高監管效率,同時注重保持本國金融業的活力。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建國以來,我國金融監管從無到有,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道路。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金融監管體系,但仍處于經濟轉型、體制轉軌階段,金融監管在很多方面亟待完善,尤其是面臨經濟全球化的沖擊,為了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同時也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深入研究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加強我國金融監管具有現實意義。
一、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協調性較差
經濟全球化對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掀起大規模的金融機構合并浪潮,但面對擁有龐大資金的外國金融機構的嚴峻挑戰,我國的金融機構紛紛采取相應措施以提高自身競爭力。不同金融部門業務合作逐漸增多,出現了投資保險、證券、銀行業的平安集團等大型金融集團。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一行三會”)各司其職,對新項目、新產品具有一定的審批權力和監管職能。但也容易造成一個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出要經過層層審批。任何一個部門審批不通過都將把新產品扼殺在搖籃中。如果新項目在結構設計、風險控制上確實存在缺陷,那么這樣的模式有益于金融體系的安全。若新項目是適合市場發展需要的,層層審批導致的效率低下必將會對新項目的推廣造成不利影響,從而抑制了金融創新。
“一行三會”都對金融監管負有一定的職責,但同時也意味著沒有確定的責任人。若金融體系出現問題,各監管部門容易相互推卸責任,延誤對策的制定與實施,對整個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將造成不良影響。雖然目前成立了協調委員會對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但日常運行中產生的眾多小問題無法得到解決,這無疑也會給金融監管體系埋下隱患。
(二)金融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
近年來,地方性股份制銀行不斷涌現,各省市也出臺相應政策來發展本地區銀行業,一方面有助于完善我國金融體系,另一方面也給我國金融監管帶來更大的風險和難度。各級地方政府或多或少給予了本地區銀行一定的政策保護,嚴重影響我國金融監管的獨立性。在具體實踐中,突出表現為地方政府對地方銀行監管部門的過度干預導致監管部門不能履行監管職責,地方政府對有問題銀行的強制性干預甚至動用公共資金對其進行注資。
(三)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
近年來,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制建設取得長足發展,為金融監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金融一體化、經濟全球化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了巨大沖擊,金融創新加快,金融風險更加復雜,現有法律體系不能及時應對金融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法律制度存在模糊地帶,容易讓金融市場的參與者“鉆空子”,“打擦邊球”,獲取不正當利益,影響市場交易的公平性,扼制金融業的發展。同時,缺乏系統、嚴密、可操作性強的應急機制,容易導致問題的進一步擴大,甚至產生一系列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穩定和安全的負面連鎖效應。
(四)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經歷了政府行政監管、金融監管的探索、逐漸規范的分業監管和專業化的分業監管,已經初步具備金融監管的體系框架。但傳統的官本位思想比較嚴重,行政色彩較濃重,導致許多有能力的監管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或者干脆脫離監管行業,造成人才流失。這種用人機制會造成逆向選擇,即留下來繼續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整體素質下降,導致監管不力,不利于機構內部競爭氛圍的形成,也不利于監管效率的提升。
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會造成監管機構人員的腐敗和監管的缺失。一是被監管者通過尋租和賄賂,誘使監管者放寬監管。二是監管者為了自身利益主動與被監管者接觸,通過共謀行為實施寬容監管。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間存在的權力交易主要體現為“脅迫”與“共謀”兩種情況。現行的監管約束機制中,若由于監管人員的過失造成損失,監管人員也僅僅會受到機構內部的行政處罰,而不會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這樣的約束機制不利于實現有效監管。
(五)信用體系不完善
現代經濟是信用經濟,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信用體系是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條件,是現代金融業的發展基礎。雖然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有了長足進步,但起步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100多年,我國金融信用體系還很不完善,全社會的信用意識仍比較淡薄,失信行為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社會信用的缺失給金融業的安全運行帶來了很大隱患,也使得旨在確保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的金融監管常常失效。現實中,通過各種關系改變記錄或出具虛假信用報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征信系統也還沒有完全公開透明,這就導致了信用系統的正常運轉受到阻礙。
(六)監管措施不力,監管技術落后 我國金融監管正由重視合規性轉向合規性、風險性并重,監管方式由市場準入監管轉向市場準入、運營及市場退出全程監管,由現場檢查轉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管理,已經建立起我國非現場管理的現代化監管網絡系統。但運營監管和非現場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未能承擔起金融監管的重任。在實際執行中,罰款是用得最多的一種監管強制措施,對合規性監管來說,這些措施是必要和適當的。但從風險監管的角度來看,這些措施所起的作用有限。
現代金融發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金融創新速度加快,新的金融產品層出不窮,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技術往往跟不上市場的發展。在巨大的市場力量面前,監管技術的落后使得監管人員在實際監管工作中面臨十分尷尬的境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監管不力。
二、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模式,加強各監管機構的合作
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金融監管理念開始從分業、分機構監管向跨業、跨機構監管轉變。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逐漸實現分業監管向職能監管轉變。可以嘗試建立單獨的機構來對“一行三會”的日常工作進行協調,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協調工作的開展,及時協調處理好日常監管中的問題。遇到突發事件,迅速進行協調,統一思想和目標,制定適時有效的措施。各監管機構之間應積極主動加強交流,選調本機構的監管人員到其他監管機構學習交流,了解其他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流程、監管目標等,定期組織人員進行考察學習。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同時,制定出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規、規章,做到法律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機結合,為金融監管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填補城鄉信用合作社、農村基金會、郵政儲蓄和企業債券等領域的法律空白。突出市場退出和風險監管的法律地位,制定相關的退出機制以保證金融機構可以順利退出。
(三)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
監管機構應改變單一的晉升激勵機制,對機構內部的監管人員進行榮譽獎勵。改變工資薪酬統一上漲方式,充分調動監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充分樹立監管人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
(四)完善金融監管的問責制度
應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何人負何責,失責官員承擔何種責任。通過完善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將責任落到實處,才能取得監管者個人行為與監管機構組織要求的協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必須從監管人員開始,端正監管人員的工作態度,杜絕尋租和脅迫現象的出現,建立有效的問責機制和嚴格的約束機制,如公布監管人員的收入以杜絕尋租現象,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監管人員免受脅迫。制定嚴厲懲罰措施,不僅從行政上,還要包括民事和刑事上的懲罰措施。在調動監管人員積極性的同時約束其行為。
(五)完善信用體系,加強全社會的誠信教育
培養民眾的誠信意識,努力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水平。對于利用非法手段修改信用數據的行為,可通過立法進行限制,對這種不良行為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同時政府應投入一定的資金加強數據庫的構建和管理,完善我國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為金融監管提供準確的信用信息。
(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專業化水平
金融監管是一項對專業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的專業素養。1.加強對監管人員的選擇和培養。對監管人員進行嚴格的篩選,培養素質高、能力強的監管骨干。2.加強崗位交流和掛職鍛煉。選派監管人員到各被監管機構進行交流,到上級機構和下級機構掛職鍛煉,監管機構間也要相互溝通,豐富監管人員的知識面和實踐經驗,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3.進一步完善監管人員的培訓計劃。根據監管人員的層次和不同時期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培訓的內容,包括監管理論、基礎技能、風險分析和創新業務等,做到業務培訓和監管發展同步。4.對監管人員定期進行業務能力考核,提拔能力突出的監管人員,對考核不合格的監管人員強制學習,學習期后仍不能合格的給予一定處分。
(七)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金融監管機構應將金融監管的目標、政策以及金融監管的過程、決定依法向社會公開,既方便社會監督和防止監管權力的濫用,也有利于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工作的參與,贏得社會對金融監管工作的支持,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1.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定期向公眾披露金融監管的細節、結果以及相關的監管方法、數據來源,提高公眾的風險意識,從而更好地保護公眾利益,盡量減少公眾因為信息不對稱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2.公布監管執法人員的行為規范和處罰規定等。消除監管執法人員本身行為的不透明,杜絕腐敗行為和權力濫用,建立良好的金融監管治理機制。
(八)金融監管應注重原則性和細節性相結合
金融監管機構要制定具體的操作細節,完善監管操作細則。美國次貸危機爆發的原因之一就是監管規定只注重細節,面對規則沒有約束到的監管漏洞,監管機構的行為顯得僵化和缺乏活力,監管者對市場的反應也難免滯后和遲緩。因此我國金融監管在規定細化的同時要堅持監管的原則性,做到監管人員既有操作指導,在面對規則沒有約束到的監管漏洞時也能根據原則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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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篇2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市場經濟逐步發展起來,金融業也開始逐步發展。我國真正形成了“一行三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方面的監管,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則負責相對行業的微觀層面的規制,它們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共同履行對金融業的監管職責。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結構變得日益復雜,一些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加上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和影響,給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暴露出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深入探討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我國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不健全,各部門基本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況,不同的業務需向不同的監管機構或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實行不同的監管標準,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要獲得不同監管部門的許可。在我國當前的監管體制下,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相互獨立,自成體系,導致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時缺乏足夠的信息,尤其是對各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缺乏詳細的了解,嚴重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影響金融業的發展。
(二)監管效率不高
1.監管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監管階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并沒有體現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平等市場主體地位,領導性和國家意志性色彩比較濃重,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比較突出,較少采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隨意性比較大。
2.監管法律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比較晚,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并沒有涵蓋金融業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創新行業的快速發展,金融立法步調明顯落后,使得金融監管無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制機制滯后,重視國家的計劃,而放松對自身的嚴格管理,強調發展規模和速度,卻放松對質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資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現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資金審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貸款審查不嚴格使得信貸風險加劇;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內相應的社會監督的規章制度并不完善,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缺乏力度,沒有權威性和執行力,導致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透明度不高,監管主體的工作效率低下,影響金融監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
1.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首先,應完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實現各監管機構的有效協調與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銀行作為牽頭人,成立監管協調委員會,監管機構各派代表共同組建,負責各監管機構政策與業務的協調,避免出現重復監管的情況,進一步消除監管空白,及時發現和化解金融風險,共同維護金融的穩定。最后,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作為最高的監管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另外,該機構也可作為對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監管機構,對聯席會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達到預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機構的協調,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節省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利用各方現有的信息體系,構建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構建信息共享的網絡系統,實現跨系統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換,確保信息資料的及時、準確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1.創新金融監管手段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應改革現行的監管手段,從單一的行政手段逐步過渡到多種手段的綜合應用,加大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管的的力度,實現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協調和優勢互補。隨著金融業業務的日益復雜和多樣化,應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加大對金融監管的科技投入,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現代化,不斷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水平,盡快達到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實現與國際的接軌。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立法應立足于世界經濟形勢和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全面審視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或與世界金融發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條文,避免阻礙金融業的發展;補充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實施細則,確保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機制
1.完善激勵和約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需要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量,內部的約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沒有內部的自我約束,再強大的監管力量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機構自律機制與政府的強制性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監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進,共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要實現有效的監管不僅需要有約束機制,更要有激勵機制來激發金融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有效的激勵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可以減少他們的不規范行為。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經之路,不僅要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這種制度,金融監管機構也需要這樣的制度來激勵和約束“執法者”的行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形式對披露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內容、質量、標準和披露程序等給予明確的規定,強制性的要求各金融機構及時公開各種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
3.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金融監管的效率低下與金融監管目標和監管者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產品特性和內部性是分不開。要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低效率,可以建立社會監督機制來對監管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利用社會輿論、新聞媒體、網絡平臺等形成強大的社會威懾力,對監管者的行為進行監督,通過這種“陽光效應”來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鞭策,約束他們的行為,提高他們的工作效率。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篇3
摘要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雖然在各階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步,但仍存在多頭監管、隱含擔保、風險性監管不足等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我國應該強化宏觀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等措施來加強金融監管體制建設。
關鍵詞金融監管改革系統性風險體制建設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是一個從無到有、逐步完善的過程,雖然在各個階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步,但是,與國際上金融監管體制相對較完善的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離。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問題值得深思。
1.多頭監管與隱含擔保并存
我國的金融機構一直以來都受到較嚴格的宏觀審慎監管,特別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銀行,面臨著多頭監管的局面。適度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發展尤為重要。當金融機構在面臨過度嚴格的監管時,其金融創新及業務積極性將嚴重受挫,最終將導致監管機構沒有在金融創新與保護投資者利益二者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點。此外,我國政府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隱含擔保,可能引發道德風險,損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2.風險性監管不足
及時、準確的監測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效率。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性監管不足。仍未實現從合規監管向以風險監管為主、結合合規監管的方向轉變。在實際監管中,更多的強調金融機構在開始業務時是否合乎標準,缺乏對風險的前瞻性,顯然是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而且,監管當局未能根據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特征選取合適的指標、權重和標準值,建立一套評判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指標體系。雖然我國銀行業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斷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為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預警系統提供支持,縮小與發達國家金融預警信息系統的距離。
3.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不匹配
國務院在1993年的金融體制改革中,規定我國對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四個行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使得我國在行業監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業務相互融合的今天,我國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出現,對于業務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給監管機構增加了監管難度。2003年6月實行的以“三會”為主的機構監管協調機制,由于缺乏落實力度,并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而2008年8月后實行的人民銀行與“三會”共同參與的貨幣政策與機構監管協調機制,其中人民銀行應發揮牽頭作用,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對我國的金融業實施監管。由于未出臺與該協調機制相對應的運行細則,導致至今仍未形成與混業經營趨勢相匹配的監管格局。
二、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的政策建議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最終目標是維護金融業合法文件運行以保護公眾利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三大金融監管部門有責任防范各自領域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為此,有必要針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所存在的問題,為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建設提出三方面的建議。
1.強化宏觀監控,抑制系統性風險
由于系統性風險可能會因為金融體系整體的杠桿率過高而成倍增加,所以有必要統一加強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杠桿程度的宏觀審慎監管,科學測算并確定銀行金融市場各行業的合理的整體杠桿區間,有效防止資產規模的過度擴張,增強系統系風險的管理能力。
2.嚴格界定關聯交易,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隨著我國金融集團化的趨勢,在對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方面也可以從美國新法案中獲得啟示。根據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活動和管理層結構,嚴格界定關聯交易或者內部交易,限制大型金融機構間的收購、合并和購買等活動;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計劃、資本充足率、監管機構的確定等細節給予詳細的制度安排,將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3.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彌補分業監管帶來的協調性不足
如前所述,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化,金融集團越來越多的從事混業經營,這一趨勢給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挑戰,導致分業監管協調性不足的問題。為彌補這一問題,應盡快建立健全一個運作效率高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
經合組織(OECD)公司治理規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III、國際會計準則39號等一批新的國際法則的修訂出臺,促使我國必須加快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積極應對國際監管準則的變革,把握好金融創新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之間的平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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