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明白人先進事跡材料范文五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明白人先進事跡材料篇1
她既是法學教育家,也是法律援助律師。
她既是婦女權益的保護者,更是一位立法反家庭暴力的推動者。
巫xx,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一生與法同行。
86歲的巫xx,是新中國第一屆法律系大學畢業生,一生中親歷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她孜孜不倦進行學術研究,在調研中目睹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她積極奔走,努力呼吁,讓更多的人轉變觀念,向家庭暴力說不。為推動反家暴立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當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同時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5年8月24日,這部草案被提交全國人大審議。自1995年“家庭暴力”的概念引入中國后,反家暴立法已走過二十年。與其他多年致力于此的學者、民間人士一樣,耄耋之年的巫xx對這部等待了多年即將出臺的法律充滿期待。因為,家家和睦,是她一生的心愿。
巫xx,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特邀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婚姻法學會名譽會長,第七、八、九屆全國政協委員,第五、六、七、八屆全國婦聯執行委員。
婚姻法學泰斗、著名法學教育家、法學活動家、著名法律援助律師、婦女權益的保護者;
這一連串兒的“頭銜”讓記者覺得采訪巫xx老師一定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剛剛表明了意愿,電話另一頭的巫老師立即爽快地答應了,這著實給了記者一個大大的驚喜。
初秋9月,一個陽光明媚的上午,記者敲開了北京明光北里巫xx老師的家門。
巫老師微笑著把記者迎進門,沏茶,落座,侃侃而談。兩個多小時的時間里,時而思索,時而給記者展示資料,時而講一些親身經歷的小故事,敏捷的思維、清晰的談吐、輕快的步伐,讓人感嘆,很難相信面前的她已經年過八旬。
三尺講臺 不離不棄!
1929年11月17日,巫xx出生于江蘇省句容縣。“昌言能拜,禎祥自來”,她的名字出自《康熙字典》。
1948年9月,巫xx從江蘇南京北上,考入了北京朝陽大學法學院。新中國成立后,她被保送到中國政法大學學習,后又轉入合并后新成立的人民大學繼續學習法律。1954年,巫xx以全優的成績畢業,成為人民大學第一批法律專業的本科畢業生。
告別學生時代,巫xx走上了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的講臺,開始了她為之奉獻一生的法學教育和研究事業。
“沒有實踐的理論是空洞的理論,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實踐。”談到教學和研究的風格,巫xx最強調的就是理論聯系實踐的作風。在課堂上她從不照本宣科,而是用豐富的生活閱歷、生動的案件實例深入淺出地為學生闡述枯燥深奧的法條法理。
1955年,在主要由全國人大立法部門的領導和政法院校的學者構成的民法典起草小組里,25歲的巫xx是年齡最小的成員。在上海、廣東、武漢等地,她親歷了一年多時間立法調研工作。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全國范圍內“建立人民法庭”的調研活動,巫xx又獲得了一次實踐機會,到黑龍江省尚志縣蹲點。
這兩次機會,對于剛剛走出校門年輕的巫xx來說,是寶貴而恰逢其時的。“在實踐中,我掌握了大量的實際案例和第一手資料,培養了理論聯系實際的作風,在以后幾十年的教學工作中,我始終堅持和發揚了這種作風,也形成了注重理論聯系實際的講課風格。”
同中國的法治一樣,那個年代,巫xx的教學生涯也經歷了起起伏伏。
1958年,民法教研室被撤銷,巫xx改教毛澤東著作和古漢語等課程,不久,學校開始停課。70年代初,在一片砸爛公檢法的呼聲中,北京政法學院師生被整體下放到安徽勞動,一年后就地解散。1978年,北京政法學院重建,提前退休的巫xx又滿懷激情地重新登上了講臺。
在五十余年的執教生涯中,巫xx講授過蘇維埃民法、中國民法、司法文書、古漢語、現代文學,上世紀80年代后主講婚姻法、繼承法、家庭社會學等課程。幾十年間,屢屢有離開講臺,另謀發展的大好機會,但每次都被她委婉地回絕。
“雖然經歷了風風雨雨,也有許多調動工作的機會,但我忠誠于教育事業的追求沒有動搖。我熱愛教師這個職業,也熱愛我所有的學生。”
巫xx2003年就已離休,但她卻是“伏櫪仍存萬里心”。除了作為特聘博導繼續指導博士生外,還給研究生和本科生辦講座、參加學術會議,她既為中組部組織的老干部培訓班授業,又在居委會講課。立法、學術和各種公益活動中都能找到她活躍的身影。
親歷兩次婚姻法的修改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婚姻法經過了一個誕生和發展的歷程,基本上可分為三個階段:1950年婚姻法的廢舊立新階段,1980年婚姻法的鞏固發展階段,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不斷完善階段。”
1950年出臺的婚姻法被巫xx昵稱為“新中國法律的頭生子”。當時,還在讀書的巫xx就參與了婚姻法的學習和宣傳工作。“一直到現在,整整60多年了。”談起與婚姻法的結緣,巫xx十分感慨。
“開始時,我教授的是民法,上個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兩次參與民法典的起草。”
1978年,婚姻法的修改被提上議事日程,因為有起草民法典的經歷,政法大學派巫xx參加。而此時民法通則的起草也向她發出了邀請。“因為與婚姻法有約在先,只好對民法通則說了對不起。”這次參與立法的經歷,成了巫xx學術道路上的分水嶺。此后,她把研究和教學的重心轉移深入到了婚姻法,成就了“中國婚姻法泰斗”的一段佳話。
1978年年底,巫xx參加了由全國婦聯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單位聯合成立的婚姻法修改小組。在修法過程中,巫xx力主將計劃生育原則寫入婚姻法。她還提出,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這應當是法院主要考量的因素。這一主張與當時占統治地位的離婚“理由論”產生了較大的沖突。
“當時,對于法定婚齡的意見有三種:第一種意見認為,男女18周歲就可以結婚;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規定男女都是25歲,以彰顯中國特色;第三種意見是將婚齡規定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
“考慮到我國人口數量的因素,婚齡太低不利于控制人口數量,太高又與實際生活情況不符。因此,可以適當地提高婚齡,但必須要符合實際,而不能過分激進。”她建議,將婚齡規定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是較為合適的。
“雖然法律可以調整一部分生活關系,但是生活畢竟不是一塊可以隨便搓揉的泥團,必須要考慮到生活的特殊性,也要考慮普通民眾的接受程度。溫和穩健的法律更容易被人接受,長遠來看也更容易被貫徹實施,立法的目的也更易實現。”
1980年婚姻法最終肯定了巫xx的這些主張,首次規定了“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原則,為貫徹這一原則,適當提高了結婚年齡,明確夫妻在計劃生育中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補充和健全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特別是離婚制度,第一次明確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即準予離婚”。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的日益發展,我國婚姻家庭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早戀、試婚、婚外戀增多,離婚率逐年上升,家庭暴力增加,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婚姻法顯現出較大的局限性、滯后性,修改、完善1980年婚姻法勢在必行。
1996年,全國人大會委托民政部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成立了婚姻法修改領導小組,在小組主持下成立了專家組,具體負責起草工作。巫xx參加了民政部的專家組,后又成為全國人大會法工委立法小組的專家。
修改稿第一稿出來后,巫xx隨全國人大會去廣東進行執法檢查。
為了遏制這些丑惡現象,巫xx力主將“夫妻相互忠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損害賠償制度”等內容寫進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了一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面對“空洞的規則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的責問,巫xx說:“每一部法律的通則部分都是一種宣言性的,它本身不解決具體問題,是一種導向。”
“合同法有這樣的規定,訂合同的時候,不能違背社會公德,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必須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法律的宣言性,這本身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不能否認它是法律問題。如果不忠實到一定程度,重婚了,同居了,法律能不管嗎,那以后好多人就可以隨便重婚了,社會就失去控制了,所以這個互相忠實,它在道德上是一種倡導,在法律上是一種宣言。”
牽掛弱勢群體的立法保護
“我把一半的時間和心血給了學生和書,另一半給了社會和婦女。”
上個世紀80年代,巫xx組織成立了北京市第八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完全由女性組成的律師事務所,成員中有女檢察官、女律師、女大學教師,還有一些民主黨派、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專門為婦女服務。律師事務所承辦了許多法律援助案件,曾有“天下第一家”的美名。
作為法律專家,巫xx參與了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她特別注重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國家之所以提出要保護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就是因為他們處于弱勢地位。”
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巫xx非常高興。她說:“在現實婚姻中,無過錯一方往往是處于弱勢的一方,其中多數又都是婦女。所以,設立了損害賠償制度,不但符合公平原則,而且貫徹了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
上世紀90年代初,為迎接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全國人大制訂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起草規劃。巫xx任起草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巫xx以及她的同事們走遍了祖國的東西南北,調研的廣度和深度甚至超過了50年代的民法典起草。寒來暑往,3載磨礪,這部法律于1992年提前問世。此外,她還參與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起草、修訂工作。
雖然年事已高,但是巫xx對中國法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關注和關心絲毫沒有減弱。
對于婚姻家庭法這個她為之奮斗一生的領域,巫xx告訴記者,我國還需盡快建立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一項基本制度;親屬制度,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明確規定,應加快防治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步伐。
巫xx還曾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制定農民權益保障法。據統計,目前,進城打工的農民將近兩億人。“留守老人、留守婦女、留守兒童這三類人處境堪憂。”
巫xx認為,一方面應提倡農民近距離打工,另一方面,在農村以村政府為基礎,聯合當地學校、婦聯建立服務站,為老人、兒童、婦女服務。這個辦法已在有的地方進行了試點,應該推廣。
巫xx還特別關心老年人的再婚問題。有調查顯示,喪偶或離婚的老人里,有66%希望再婚,可真正再婚的只有6%。“老人婚姻經常受到子女的干涉,社會的干涉。對青年來說,我覺得應該理解老人,幫他找對象,幫他找老伴,這是可取的。”
目前,我國民法典的起草正在進行。從2003年開始,巫xx就參與了編撰工作。“我國婚姻法學習前蘇聯,從民法典中獨立出來已經50多年了,現在要回歸民法,因為婚姻法畢竟是民事法律,民法里邊有些原則還可適用于它,所以最后考慮再三還是回歸民法,現在我們正在做這個工作。”
“時代在前進、社會在發展,家庭是社會的縮影,新的形勢必然牽動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在新婚姻法頒布之后,我們還需要繼續關注和研究新出現的問題和趨勢,探索解決的途徑。”
“對于婚姻法向民法的回歸,我們要抓住這次機遇,把婚姻家庭的法律建設再向前推進一步,使婚姻法由;粗放型變為細密型;,具體思路是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制度建設。”
“我相信,我國未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法律的條文將更加完整、制度將更加完備,成為民法的組成部分。”
去年,巫xx被聘為“十年法治人物”評選委員會委員。在談到法制心愿時,她說她的法制心愿是“人人相愛、家家和睦”。
作為婚姻生活法律領域的建設者、見證者和宣傳者,在巫xx半個多世紀的法律人生中,“人人相愛、家家和睦”,始終是她追求的人生境界和社會愿景。
法律明白人先進事跡材料篇2
崔**,濰坊市十八屆人大代表,青州市工商聯副主席,青州市勞動模范,高柳鎮商會會長,高柳鎮前后寨村黨支部書記,濰坊青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好林所在的前后寨村先后榮獲省級文明村、省級衛生村、省級民主法治示范村等多項榮譽。
提升自身素質起好頭
自成為法治帶頭人以來,崔好林圍繞履職能力提升,積極努力學習《憲法》、《民法典》、《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完善自已,增強自身能力水平,并在學以致用上下功夫,盡到一名法治帶頭人的職責。
服務地方發展鋪好路
崔**積極響應上級號召,發揮商會資源優勢,推動鎮商會企業同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結對發展,在企業和專業法律人員之間牽線搭橋,為企業解決勞務糾紛、合同糾紛、賠償糾紛等難題,提供了有效方式方法,為企業正常運轉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生產環境。
強化普法力量帶好隊
在任村書記期間,帶領全村黨員、退休教師、社會鄉賢和志愿者組成前后寨村法治宣傳服務隊。在普法宣傳服務過程中,崔好林主動創新,聚焦群眾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土地糾紛、家庭婚姻關系、未成年人保護等法律問題,用專業解答為老百姓排疑解惑,提廣大群眾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素質,助推基層法治建設邁上新臺階。
法律明白人先進事跡材料篇3
該同志于1997年開始參加廣西法律援助中心的組建工作以來,特別是2003年1月擔任中心主任以來,積極貫徹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司法廳黨組的領導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下,創造性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我區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樹立了法律援助在社會中的良好形象。其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事跡,區內外的有關媒體作過宣傳報道。主要表現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十六大“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法律援助條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設
積極組織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學習和貫徹落實兩級《法律援助條例》,提出以“貫徹落實《條例》為重點,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為內容”的工作思路,使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積極向政府領導匯報法律援助工作爭取支持,于2003年6月,促成廣西區人民政府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對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人員、經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全國各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屬于首次。該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大大推動了我區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進程。同時,積極與財政部門協調和溝通,于2003年4月,促使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司法廳聯合下發《關于法律援助資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加強和規范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明確了開展法律援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其申報程序。以上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大大推動了廣西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對其他省市也起到了一定示范的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為先進經驗介紹刊登。
二、積極推進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并取得突破性進展
擔任廣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后,努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路子,以《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大力組織宣傳《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自治區政府《通知》的精神,使我區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樹立了法律援助在社會中的良好形象。全區法律援助機構由2002年底28個發展到目前的119個,占應建的96%。在各級工會、殘聯、老齡委、共青團、婦聯、鄉鎮、監所、院校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878個。專職法律援助人員由2002年底的58人發展到目前的327人,注冊法律援助志愿者發展到1273名,法律援助網絡建設得到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三、積極組織律師開展法律援助業務,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積極組織各地法律援助機構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發揮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重點、優先解決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案件,辦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每年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6000多件,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2003年其辦理的玉林市謝洪武被錯誤關押28年的國家賠償案件,使受援人獲得了國家賠償近64萬元。該案件引起了中央領導和自治區領導的重視和關注,引發了全國公、檢、法系統開展整治超期羈押、超審限專項活動。該案件被自治區有關部門評為2003年廣西十大法治新聞事件,入選理由是:謝洪武案與孫志剛案一樣,具有推動中國法治進程的重要標識意義。使我國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執法觀念得到改變。積極組織策劃舉辦“為實現公平和正義-法律援助在廣西”大型公益活動和“法律援助邊防行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過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促進了司法公正,樹立了政府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的良好形象。同時,應有關單位邀請,為各級普法辦、法律援助機構、大專院校等有關單位舉辦《法律援助條例》講座8場(次),參加人員達2000余人。
四、積極開展對外交流
該同志多次接待國內外人士對廣西法律援助工作的考察訪問,被2000年-2001年被廣西區政府派往國外學習期間,深入當地法律援助機構考實習,學習、了解他們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設中所取得的經驗,積極宣傳我國開展法律援助所取得的成績,樹立了法律援助在國際上良好的形象,實習結束, 被美國康州米德爾菲爾市和紐海文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2004年9月,應加拿大法律援助署、加拿大律師協會的邀請,并受司法部的委派,到加拿大進行學習考察。2005年4月,中加法律援助與社區法律服務項目落戶廣西,成為該項目在中國實施的四個省之一。2006年4月,應巴西、阿根廷和南非司法部門的邀請,對該國進行了考察訪問。
五、積極參政議政,撰寫議案,為廣西法制建設出謀獻策
擔任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后,積極利用自身的優勢為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呼吁和建議。1999年1月廣西八屆政協二次會議上,提出《關于建立和完善我區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建議》,并代表民進廣西區委員會在大會上作了發言,受到與會人員的好評和關注。2003年1月,該同志當選廣西第十屆人大代表后,積極參政議政,認真撰寫議案、建議,為廣西經濟建設、法制建設和社會管理出謀獻策。由其本人領銜先后提出了4個議案和10多個意見、建議。其提出《關于盡快出臺我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議案以及《關于要求玉林市公安局妥善處理謝洪武被關押28年事件的意見》、《關于開展創建平安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建議》、《關于建立完善全區社會救助體系的建議》等建議、意見,得到了自治區和有關部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采納,對我區的法制建設、社會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2005年,其提交的《關于要求糾正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一種法律,兩種適用”的建議》,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和采納,使張龍生等15名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教師全部得到再審并改判,檢察院全部撤回起訴,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司法公正。
六、積極參加中國--東盟博覽會的工作
該同志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外,利用自己的特長和優勢,積極參加中國——東盟博覽會的工作。2004年9月和2005年8月,被自治區人事廳選送到馬來西亞、泰國、瑞士等國學習考察,成為首批中國-東盟博覽會高級聯絡官。首屆和第二屆中國——東盟博覽會期間,被廣西國際博覽事務局聘為現場翻譯總協調和國家館館長,出色地完成了博覽局安排的工作,得到了博覽局的專函致謝贊揚。
該同志利用在國外學到的知識,運用到自己的實際工作中去,積極為廣西的經濟建設、法制建設和社會建設服務,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在工作中,業務熟悉,以身作則,表率作用好。在其主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工作取得極大的進展,使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得到司法部和自治區領導的高度肯定。多次被為自治區司法廳先進工作者;先后被自治區公安廳、南寧監獄、廣西區看守所聘為“特邀監督員”、“執法監督員”;2004年4月,被自治區黨委統戰部聘為“廣西統一戰線百人專家團成員”。2004年9月,其領導的廣西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評為第二屆“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其本人被司法部授予第二屆“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榮譽稱號。2005年1月,其領導的廣西法律援助中心被廣西司法廳評為首屆“全區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其本人被廣西司法廳授予首屆“全區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榮譽稱號。2005年6月,其當選廣西律師協會常務理事。2006年6月,其入選《中華功勛人物大典》(當代卷)。2006年7月9日,在廣西留學人員聯誼會(廣西歐美同學會)留美分會成立大會上,其被推舉為留美分會秘書長。2006年7月25日,其被廣西區人民政府聘為“立法咨詢員”和“行政執法監督員”。
法律明白人先進事跡材料篇4
吳xx,57歲,安化縣清塘鋪鎮龍坳坪村村主任,湖南省農村“3.15”志愿者維權聯絡站站長,安化縣法治宣傳志愿者。他1988年正式開啟法治宣傳志愿者之路。從學習法律到宣傳法律,調解糾紛到助殘幫困,已30年,只求付出,不求回報。每每聽到身邊有人說:“你確實幫百姓做了一些事”時,他就覺得值了!
義務維權調解矛盾糾紛
吳xx一直把維護農民利益、關愛弱勢群體作為崇高事業,長年奔波在農民維權第一線。多年來,他累積調解處理各類糾紛4000余起,為農民挽回損失500多萬元,曾被譽為“消費包公”和“九億農民的維權代表”。由于得到了多人的肯定,聲名遠播,求助他的人絡繹不絕。幾年前,山東鄒某等一行十多人來安化挖煤,因煤礦倒閉,要不回血汗錢,他收到鄒某的維權請求后,就多次找煤礦老板談心交涉,講情講理講法,一個星期內幫助鄒某一行拿到了應得的工資。又如,2018年6月,婁底市大灣村與益陽市交界的龍坳村路段,村民修建的水泥路被超載貨車司機多次壓垮,村民們多次圍堵,于是,超載車輛司機組織幾十名駕駛員與地方近百名群眾發生爭吵,造成交通堵塞幾小時。他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通過對駕駛員進行《鄉村公路條例》宣傳,建議群眾保持理智、依法維權,事件得到平息。后來經過他的不懈努力,在此路旁依規設立了限超標志。超載司機減少了違法收入,時常威脅吳xx,甚至揚言要殺死吳xx。但在吳xx一個多月的普法宣傳下,司機們也被他的赤誠之心打動,答應遵規守法,共同維護公路的暢通和安全。
他樂意幫助別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確保社會安定。在維權和調解糾紛中,他始終堅持一個原則:不吃當事人一餐飯,不拿當事人一分錢。
法律明白人先進事跡材料篇5
吳xx,男,1964年8月出生,本科,復旦大學在讀法律碩士,三級律師,上海市吳xx律師事務所主任。他是楊浦區第十三、十四屆人大代表、內司委員,區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基層組成員,市“為被拆遷人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志愿團成員”。他始終以較強的政治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服務大局,為楊浦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一、勇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化解疑難復雜糾紛
人們常說,律師就是幫人打官司的,可吳xx認為,律師的作用不僅僅在法庭上。根據自己10多年的執業經驗,吳xx深刻認識到,律師是整個國家司法制度中一個重要環節,如果沒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在執業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執業指導思想上的錯位,律師的執業活動也就無法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他把這一認識始終貫穿于自己的執業過程,以社會責任為已任,把社會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上。
近幾年,動拆遷矛盾糾紛是社會存在的熱點問題,但由于多種原因,一般情況下,律師對拆遷案件大多是不愿意接手的,但吳xx提出,律師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積極參與動拆遷糾紛的調處,在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依法拆遷、規范拆遷。因此,他多次參與了我區相關政府部門組織的疑難案件研討會,為多年遺留的上訪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主動做好動拆遷上訪人員的思想工作,耐心為他們講解法律,力爭息訪息訴。尤其是在處理群體性糾紛方面,吳xx積極幫助有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計時間報酬,認真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在配合復旦科技園建設工程中,五角場長途汽車客運站列入搬遷范圍,但拆遷安置協議始終未能談妥,眼看就要影響到工程進度。吳xx接受區政府委托,冒著酷暑,展開調查。他深入實地,傾聽職工們的心里擔憂,多次找客運站負責人談話,從政府、法律、企業的角度,耐心細致地做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吳xx指出:客運站負責人已明確表示,如果場地落實,愿意積極配合市政建設而搬遷。但如果場地不落實,一旦發生強遷,客運站目前尚有400多名職員面臨待、下崗問題,150余輛車子及線路無法處置,極易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吳xx建議拆遷方應如實向區政府反映實情,盡量解決該站搬遷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在調查中吳xx還了解到,拆遷方曾與有關部門訂立過用地補償協議,完全有理由要求相關部門履行協議,落實客運站的場地。根據這一情況,他提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既要考慮到客運公司的實際困難,也要考慮到建設工程的進度,雙方都作出一些讓步,爭取達成協議,決不能簡單地采用強制拆遷或者訴訟的方法,只有在談判無望、相關單位又無法解決用地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強制拆遷措施。吳xx有理有據的分析,得到了區政府有關方面的一致認同,采納了他的建議,最終長途客運站順利搬遷,保證了工程進度。
2006年4月至10月,吳xx被抽調到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基層組工作。他積極服從組織安排,以高度的責任心立即投入了工作,他仔細翻閱了這些老上訪戶的基本資料,感覺都是一件件棘手的個案,但吳xx迎難而上,針對每一個案都仔細研究方案,進行嚴密論證和周詳準備。一次次地與老上訪戶談心,了解他們內心的真實想法,又以一位律師的自身優勢宣傳法律法規。吳xx不計報酬的、忘我的工作精神最終打動了他們,使多起時間長矛盾復雜的動拆遷糾紛得以化解。吳xx常說:律師的工作不能僅僅考慮經濟效益,協助政府部門化解矛盾糾紛,是律師義不容辭的的社會責任。
二、心系人民勤于履職
吳xx平時很忙,除辦案外,又要忙于一些社會事務,但他卻忙得不亦樂乎。尤其是作為一名區人大代表,吳xx更是盡職盡責,因為他心中始終裝著這么一句話,“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
吳xx把積極參政議政看作一種神圣的重任,同時又把它看作是宣傳和展現律師法律、政治等綜合素質的良好平臺。他積極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根據自己律師工作的特點,注重收集信息材料,傾聽同行們的心聲,深入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值得吳xx欣慰的是,當了二屆人大代表,還忙出了一些成果和收獲。
2005年底,吳xx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了中環線楊浦段最后八戶人家強遷聽證會。會上,吳xx詳細聽取了動遷公司、被拆遷人雙方關于強遷的聽證意見。他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向被拆遷人詳細闡述該強遷裁定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楚,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建議被拆遷人應當服從。但吳xx又考慮到被拆遷人的實際困難,建議動遷公司在堅持依法動遷的前提下適當友情操作。聽證會后,他的建議得到了被拆遷人、動遷公司雙方認可,八戶人家最終未走強遷之路,確保了中環線順利建設。
2006年初,吳xx代表楊浦區出席了市人民檢察院召開的座談會,參與討論《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會上,吳xx針對《工作報告》的內容,從人大代表、律師的角度,向檢察機關提出了四條建議。一要進一步完善申訴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程序,規范執法手續,確保公正;二要不斷加強對生產、銷售偽劣食品、偽劣藥品懲治力度的監督,確保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三要進一步保障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權利,給律師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創造更好的條件;四要在崇明島大開發前選擇幾起典型案件,加大懲治腐敗宣傳教育力度,確保崇明大開發時干部隊伍不走歧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光裕充分肯定并在其工作報告中采納了吳xx律師的觀點。
三、關心弱勢群體熱心社會公益
吳xx樂于助人,關心并積極幫助弱勢群體,不求任何索取,他在不遺余力地為那些無經濟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服務之余,又慷慨解囊獻愛心,資助了很多困難家庭,使這些家庭的孩子重返校園。有人評價他更象一位慈善家。
吳某因動遷數次進京上訪,而且與政府情緒對立,是一起疑難復雜的動遷矛盾糾紛。吳xx接受市聯席辦基層組指派后,立即著手做勸服工作。吳xx了解到,吳某是一位殘疾人,妻子是外來妹,兩人都沒有工作,還有一位讀初二的女兒。吳xx在做勸服工作時,耐心地傾聽吳某的述說,從法律上、情理上對拆遷工作進行分析,指出吳某的不合理要求之處,希望他能夠積極配合動拆遷工作。其間,吳xx得知其女兒學習刻苦成績良好,但為了盡量減輕家中的負擔,從不亂花一分錢。當吳xx又得知吳某的女兒至今還拖欠學校的學費時,內心有點辛酸,不能讓孩子面臨中止學業的可能。望著懂事的孩子,吳xx當即拿出5000元,作為補繳學費,并表示再資助數萬元,直至吳某的女兒完成初中、高中的全部學業。當孩子雙手接過5000元的瞬間,陽光般的笑容又重新回到她幸福的臉上。吳xx耐心的勸解和慷慨的舉動打動了吳某,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全家的困境,也打消了他想采取進一步過激行動的念頭。6月1日晚上,吳xx又邀請吳某一家共進晚餐,為其女兒慶祝“六一”兒童節。此時此刻,吳某倍感感動,他徹底打消了采取過激行為的想法。一起多年疑難復雜且影響極廣的動拆遷糾紛得以化解。
上海市建二公司蔡某經濟困難,妻子下崗,父親身患癌癥,給本已經濟不好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積蓄。吳xx知情后,又慷慨解囊15000元,使蔡某一家不勝感激。據不完全統計,幾年來,吳xx先后捐款數萬元,幫助困難家庭10多戶,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