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培訓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培訓5篇
第一篇: 勞動合同法培訓
學習筆記_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學學習筆記
(第一章與第六章略)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關系的建立
建立時間: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建立形式: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滿1年未訂立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分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以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事項。
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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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規定
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期限
第二篇: 勞動合同法培訓
《勞動合同法》培訓講座
《勞動合同法》培訓講座(提綱)
一、《勞動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一)勞動法體系中的勞動合同法
1994年8月22日勞動部《關于實施〈勞動法〉的意見》第十部分“關于完善勞動 體系咨詢題” 中指出:“《勞動法》是勞動法律體系中的差不多法,要使其規定的各項差不多原則得到專門好的貫徹,還必須制定與之配套的《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法》、《安全生產法》、《勞動愛護法》、《職業技能開發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單項法律和法規,形成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
(二)《勞動合同法》立法啟動和起草制定過程
(1)2004年9月16日(初步討論稿——勞動部)
(2)2004年10月8日(征求意見稿——勞動部)
(3)2005年1月4日(送審稿——勞動部報送國務院)
(4)2005年5月7日(修改稿——國務院)
(5)2005年11月26日(初審稿——國務院報全國人大12月28日初審)
(2006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社會征求意見,共計191849件意見反饋)
(6)2006年12月24日(二審稿)
(7)2007年4月10日(三審稿)
(8)2007年6月24日(四審稿)
(9)2007年6月28日(五審稿——正式稿)
(10)2007年6月29日(表決稿)
(11)2007年6月29日(通過稿)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主旨
在開始進入勞動合同法研究學習時,需要澄清的幾個咨詢題(第一章)
(一)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關系(《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位階關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勞動標準、勞動基準、最低勞動條件
(三)勞動合同關系中對勞動者一方的傾斜性愛護(第一條),注意當事人、權益義務、和諧社會的提法:
(初步討論稿)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愛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促進經濟進展和社會進步,制定本法。
(征求意見稿)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愛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和諧進展,制定本法。
(送審稿)為了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愛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進展,制定本法。”
(修改稿)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愛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進展,制定本方法。
(初審稿)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愛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二審稿)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構建和進展和諧穩固的勞動關系,愛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制定本法。
(三審稿)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構建和進展和諧穩固的勞動關系,愛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四審稿)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義務,愛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進展和諧穩固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四)勞動合同的差不多原則(第三條):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重點:公平——社會利益價值趨向的矯正;誠實信用——社會公平和正義)
(五)集體合同和集體協商(第五、六條)(第一稿有“勞動爭議”,第二稿以后刪除,增加“集體合同”一節)勞動關系法律愛護的三個差不多層面(三重愛護手段)
三、勞動關系
(一)主體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個人承包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初步討論稿)“本法所稱的勞動者,是指基于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招用,同意用人單位治理,從事工作并獲得工資酬勞的人員。”“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基于勞動合同招用勞動者,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勞動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下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按照本法的規定確立勞動關系:1.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招用的勞動者;2.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其招用的人員;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招用的不屬于國家確定的本單位編制內的人員;4.外國使領事館、外國企業辦事機構和其招用的人員;5.軍隊和其招用的無軍籍人員。(第七、八、九條)
(修改稿)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然而,用人單位中的法定代表人(要緊負責人)擔任和履行職務,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所招用的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按照本法執行。
(初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按照本法執行。
(二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治理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按照本法執行。
(三審稿)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治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本法執行。
(四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本法執行。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工商局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民政局
事業單位——人事局
國家機關——公務員
注冊會計師——財政局(專門主體)
(二)調整對象——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法》調正對象類型多樣化
正式的——非正式的(事實)勞動關系
企業的——非企業的勞動關系
全日的——非全日的勞動關系
直截了當的——非直截了當的(間接用工)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關系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聘用合同關系到底屬于勞動爭議依舊人事爭議(使用勞動法,依舊其他法)
第一條 為公平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愛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治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能夠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三)勞動關系建立(確立)的時刻(第七條、第十條)
1.用工之日——付出具體勞動之日(形式上的非確定性——證據要求)
2.合同訂立之日——法律形式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觀點——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勞動關系建立,用工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勞動關系建立
3.勞動關系不可逆
勞動合同的無效
主體無效——資質(法人資格、用工登記、涉外雇傭) / 童工、未成年工
內容無效——違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抗真實意思的情形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益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力交換差不多完成,應支付勞動對價(即使是童工)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酬勞。勞動酬勞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酬勞確定。
(四)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勞動合同的內容
1.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先訂立合同,后用工,自用工之日建立勞動關系
— 訂立合同與用工同步
— 先用工,后訂立合同
— 只用工,不訂立合同
第八十二條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第四款)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的條款
必備條款
— 雙方的差不多信息
— 勞動合同期限
—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工作時刻和休息休假
— 勞動酬勞
— 社會保險
— 勞動愛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雙方約定條款——試用期、培訓、保守隱秘、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緊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刻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酬勞;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愛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隱秘、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固定期限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刻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無固定期限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刻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時刻
八小時工作制 綜合工時 不定時工作制
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幾類勞動關系
合伙人與注冊會計師(含高級合伙人與低級合伙人)不定時工作制
會計師事務所與助理人員及實習人員——綜合工時
會計師事務所與行政治理人員——標準工時
會計師事務所與勤雜服務人員——非全日制
5.勞動酬勞
標準工資:社會平均工資(地點政府定時公布的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企業平均工資(企業工資總額除以職工人數)
個人崗位工資(前十二個月工作總和除以十二的月平均工資)
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刻 150%
公休日工作 200%
法定節假日工作 300%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6. 簽署保密協議
— 不支付保密費,除非地點立法有專門規定
— 保密責任,是合同附隨義務
— 保密協議是追究違約責任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隱秘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能夠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 競業限制協議
— 適用主體范疇:高級治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知悉商業隱秘人員
— 限制期限、地域和范疇
— 經濟補償金
— 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治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疇、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8.違約責任
限制性取消了約定“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9.規章制度
— 作為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進行治理的重要依據
— 必須依法制定、公示,注意公示方式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權益、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酬勞、工作時刻、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治理等直截了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截了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四、勞動治理
1. 確定聘請條件
— 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信仰、地域、戶口等就業鄙視內容
— 除非崗位需要,不得含有性不、年齡、軀體狀況等條件
《勞動法》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不、宗教信仰不同而受鄙視”
《就業促進法》
2. 確定錄用條件
(1)三種方式確定錄用條件:
— 在聘請廣告中講明(不建議使用)
— 在勞動合同中以附件講明(建議使用)
— 在規章制度中講明(建議使用)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早通知,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錄用條件要求
— 針對性,應按照崗位而設計
— 確定性,明確具體,可采納排除法
— 客觀性,能夠通過有關依據證明,幸免主觀色彩
— 合法性
— 公平、公布、公平
3. 知情權
(1)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截了當有關的差不多情形
— 勞動者差不多信息
— 勞動者雇傭前情形調查:單位、崗位、離職緣故、時刻、離職后義務、離職手續等
— 個人信息表、承諾書、同意公司對前次雇傭關系進行調查的確認函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缺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禁止雙重勞動關系)
(2)勞動者的知情權:
— 用人單位應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酬勞以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形
— 勞動者確認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的確認函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酬勞,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截了當有關的差不多情形,勞動者應當如實講明。
4. 招用時的禁止事項
— 禁止扣押證件
— 禁止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 禁止收取財物
這些禁止條件是招用時禁止的,在勞動關系履行期間不是絕對禁止。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5. 其他事項
— 職工名冊
— 檔案、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接續
— 勞動合同必須交付勞動者一份
6. 試用期治理
(1)期限確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試用期內解除條件,比《勞動法》規定嚴格
— 勞動者解除,提早3天通知(書面與否,不要求)
— 用人單位解除,只限于:職員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員嚴峻違紀、職員符合醫療期解除條件、職員符合不勝任工作解除條件
(3)試用期工資
—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4)試用期考核決定
— 按錄用標準的事項進行考核
— 在試用期滿前完成考核
— 發出解除或正式錄用通知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講明理由。
7. 培訓與服務期協議
— 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能夠約定服務期,其他約定服務期的無效
— 違約金(22條)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能夠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阻礙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升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酬勞。
五、勞動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1. 離職緣故
— 勞動合同終止
— 勞動合同解除
2. 勞動合同終止
— 勞動合同終止的六種法定情形,不得自行約定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差不多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早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限制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逝時終止。然而,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七種)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堅持或者提升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勞動合同解除
— 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四種情形:提早30天書面通知解除、提早3天通知試用期解除(37條)、隨時解除、趕忙解除(38條)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愛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酬勞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能夠趕忙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解除
過失解除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峻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峻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阻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非過失解除(代通知金制度)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性裁員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早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講明情形,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能夠裁減人員: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峻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不得解除情形(42條)
— 用人單位解除,應當通知工會
4. 經濟補償金
— 經濟補償金適用的條件
幾種規定情形:
(1)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隱秘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能夠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堅持或者提升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運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的雙封頂:月工資標準、年限
—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不要求連續履行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48、87條)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連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連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連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差不多不能連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 離職手續
— 終止或解除通知的制作
— 通知的送達:直截了當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公證送達
— 用人單位解除應當通知工會
— 解除協議
— 勞動者辭職信
— 協商解除動議的證據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6. 工作交接
— 離職單
— 工作交接
— 物品返還
— 財務費用結算
—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 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
7. 離職證明
— 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 內容:時刻、理由、法律依據
8. 檔案和社保轉移
— 終止或解除合同后15日內
9. 勞動合同儲存:終止或解除后兩年
六、勞務派遣
1. 勞務派遣單位的主體資格
— 注冊資本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置,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2. 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 合同期限
— 合同的必備內容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形。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酬勞;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酬勞。
3. 勞務派遣單位與同意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
— 內容
— 告知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同意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酬勞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酬勞。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 勞務派遣適用的崗位:臨時性、輔助性、可替代性崗位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樣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5. 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益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益。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酬勞確定。
6. 勞動者享有依法參加工會的權益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愛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7. 用人單位設置勞務派遣單位的限制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七、非全日制用工
1.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樣平均每日工作時刻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刻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 形式
多重勞動關系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能夠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能夠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然而,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阻礙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 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 工資標準、支付周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酬勞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 隨時終止,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集體合同
1. 集體合同簽訂程序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能夠就勞動酬勞、工作時刻、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2. 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安全、女職工權益愛護、工資調整機制等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能夠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愛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3.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縣級行政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能夠訂立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能夠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九、職工代表大會、工會
1.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關于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權益、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酬勞、工作時刻、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治理等直截了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 集體合同協商制度
— 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能夠就勞動酬勞、工作時刻、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3.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早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講明情形,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能夠裁減人員: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峻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篇: 勞動合同法培訓
附件2:
《勞動合同法》培訓講座(提綱)
一、《勞動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一)勞動法體系中的勞動合同法
1994年8月22日勞動部《關于實施〈勞動法〉的意見》第十部分“關于完善勞動 體系問題” 中指出:“《勞動法》是勞動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得到很好的貫徹,還必須制定與之配套的《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法》、《安全生產法》、《勞動保護法》、《職業技能開發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單項法律和法規,形成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
(二)《勞動合同法》立法啟動和起草制定過程
(1)2004年9月16日(初步討論稿——勞動部)
(2)2004年10月8日(征求意見稿——勞動部)
(3)2005年1月4日(送審稿——勞動部報送國務院)
(4)2005年5月7日(修改稿——國務院)
(5)2005年11月26日(初審稿——國務院報全國人大12月28日初審)
(2006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社會征求意見,共計191849件意見反饋)
(6)2006年12月24日(二審稿)
(7)2007年4月10日(三審稿)
(8)2007年6月24日(四審稿)
(9)2007年6月28日(五審稿——正式稿)
(10)2007年6月29日(表決稿)
(11)2007年6月29日(通過稿)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主旨
在開始進入勞動合同法研究學習時,需要澄清的幾個問題(第一章)
(一)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關系(《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位階關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勞動標準、勞動基準、最低勞動條件
(三)勞動合同關系中對勞動者一方的傾斜性保護(第一條),注意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諧社會的提法:
(初步討論稿)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制定本法。
(征求意見稿)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送審稿)為了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修改稿)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初審稿)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二審稿)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法。
(三審稿)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四審稿)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四)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第三條):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重點:公平——社會利益價值趨向的矯正;誠實信用——社會公平和正義)
(五)集體合同和集體協商(第五、六條)(第一稿有“勞動爭議”,第二稿以后刪除,增加“集體合同”一節)勞動關系法律保護的三個基本層面(三重保護手段)
三、勞動關系
(一)主體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個人承包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初步討論稿)“本法所稱的勞動者,是指基于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招用,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工作并獲得工資報酬的人員。”“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基于勞動合同招用勞動者,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勞動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下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確立勞動關系:1.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招用的勞動者;2.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其招用的人員;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招用的不屬于國家確定的本單位編制內的人員;4.外國使領事館、外國企業辦事機構和其招用的人員;5.軍隊和其招用的無軍籍人員。(第七、八、九條)
(修改稿)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但是,用人單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和履行職務,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所招用的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初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二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三審稿)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四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工商局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民政局
事業單位——人事局
國家機關——公務員
注冊會計師——財政局(特殊主體)
(二)調整對象——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法》調正對象類型多樣化
正式的——非正式的(事實)勞動關系
企業的——非企業的勞動關系
全日的——非全日的勞動關系
直接的——非直接的(間接用工)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關系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聘用合同關系到底屬于勞動爭議還是人事爭議(使用勞動法,還是其他法)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三)勞動關系建立(確立)的時間(第七條、第十條)
1.用工之日——付出具體勞動之日(形式上的非確定性——證據要求)
2.合同訂立之日——法律形式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觀點——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勞動關系建立,用工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勞動關系建立
3.勞動關系不可逆
勞動合同的無效
主體無效——資質(法人資格、用工登記、涉外雇傭) / 童工、未成年工
內容無效——違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力交換已經完成,應支付勞動對價(即使是童工)
第四篇: 勞動合同法培訓
合同法范文勞動合同法范文
承包經營合同
內容預覽: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性質: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性質: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合作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一、甲方在佛山市新成立一家分公司,從事建筑裝修業務,佛山分公司由乙方承包經營。佛山分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主核算,與甲方其它公司財務分開。二、佛山分公司的注冊資金為_________ 萬元整(人民幣),由甲方出資 __________萬元整(人民幣),占總出資額的51%;由乙方出資_____________萬元整(人民幣),占總出資額的49%。三、雙方按照投資比例分成,即乙方經營佛山分公司的稅后利潤,甲方所得為51%,乙方所得為49%。債務風險也按雙方的投資比例承擔。四、乙方有權在佛山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全權負責合法的經營管理,甲方無權干涉,乙方應該在每月上旬把上個月的收入情況材料提供給甲方檢查。佛山分公司的經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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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合同協商不成,可以尋求其它法律途徑解決。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1、標題。可以寫“協議書”三字,也可以寫明協議書的具體名稱“XXXX協議書”。2、訂協議雙方的基本信息。在標題下,正文之前,寫明訂協議雙方的信息,并在雙方單位名稱之后注明一方是甲方,一方是乙方,便于在正文中稱呼。3、正文。正文包括開頭、主體兩部分。開頭是交待簽訂協議的目的、原因、依據,緊接著可用程式化語言轉入主體,如“現對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主體要求就協議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的、全面的說明,尤其要著力寫好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正文條款內容:(1)協商目的(2) 協商目的責任(3)協議的時間和期限(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5) 履行條款期限(6)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4、落款應寫明訂協議雙方單位的名稱,并加蓋公章。必要時還得寫上鑒證單位和公證單位的名稱,并加蓋公章。最后寫上簽訂協議的日期。
案例二:
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合同屬于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于此種情況。首先,李某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于因缺乏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其次,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的時候,就已經準備事后主張合同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于合同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合同顯失公正屬于惡意,不應得到支持。
3.根據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的請求,應認定合同有效。
案例三: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債權人對于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 ___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案例四:
1.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屬于要約,由于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之日就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
2.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撤銷要約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布要約,已經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一方面,就周某來說,他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相當多的準備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經濟支出,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所以,百貨公司宣布撤銷要約的行為無效,實際上合同已經成立。
3.因此,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應該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應該有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本案來說,幾千元的利息當然要陪,但周某所稱的預期收入因具有不確定性,不在賠償之列。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是約束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最直接的根據。我國民法里規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約定就是該原則的體現。然而,實際中的民事行為往往是復雜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很難將所有事項都做出明確的約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履行規則還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規范。它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主體適當;
(2)履行標的適當;
(3)履行期限適當;
(4)履行方式適當;
(5)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
(6)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8)發生合同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參考資料:
我有145個勞動合同范本,你選吧,選好后給我一個郵箱,我發給你。
1 農民勞務工人公認合法勞動合同樣本
2 企事業單位員工勞動合同范本
3 建筑行業用工勞動合同范本
4 個體戶勞動合同
5 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本
6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范文
7 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范本
8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
9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
10 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范本
11 農民勞務公認合法勞動合同范文
12 建筑行業勞動合同范文
13 上海市固定期限職工勞動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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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江西省全日制勞動合同書
16 四川省建筑業勞動合同范本
17 安徽省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本
18 北京市勞動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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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廣州市勞動合同
22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23 建筑業簡易勞動合同
24 制造業簡易勞動合同
25 非全日制用工簡易勞動合同
26 餐飲業簡易勞動合同
27 采掘業簡易勞動合同
28 勞動合同書(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29 勞動合同書(無固定期限)
30 勞動合同書(勞務派遣)
31 勞動合同書(固定期限)
32 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使用)
33 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34 住宿和餐飲業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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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勞動合同(樣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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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北京市勞動合同書(適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業外地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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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47 外來員工勞動合同
48 外派保潔員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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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個體工商戶雇工勞動合同書
51 勞動合同(樣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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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勞動合同(樣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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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福建省建筑企業勞動合同書(短期)
60 勞動合同(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聘用)
61 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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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江西省勞動合同書
65 農民工勞動合同書(樣式一)
66 南京市勞動合同書(全日制文本)
67 勞動合同書(適用出租汽車駕駛員)
68 湖南省娛樂、酒店、商業行業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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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湖南省金融、貿易行業勞動合同書
71 湖南省勞動合同書
72 湖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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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湖南省化工行業勞動合同書
75 四川省建筑業企業用工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
76 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xx)
77 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
78 勞動合同書(供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導游員使用)
79 流動編制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8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合同
81 勞動合同(樣式五)
82 日資企業勞動合同
83 建筑業勞動合同
84 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85 導游勞動合同
86 盲人保健按摩師勞動合同
87 廣東省勞動合同范本
88 天津市勞動合同書(適用于建筑企業招用農民進城務工人員)
89 江蘇省全日制勞動合同書(規范試用文本)
90 河北省勞動合同書
91 湖南省勞動合同書
92 揚州市勞動合同書
93 南京市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文本)
94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95 深圳市勞動合同
96 勞動合同(適用于廣州市)
97 勞動合同書(出租汽車駕駛員可用)
98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99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100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101 集體勞動合同(樣式一)
102 勞動合同(樣式四)
103 勞動合同書(適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業外地農民工)
104 陜西省勞動合同書
105 山西省勞動合同書
106 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書
107 廣州市企業勞動合同書
108 云南省農民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書
109 福建省勞動合同書
110 河南省勞動合同書
111 勞動合同(樣式三)
112 城鄉勞動者臨時務工勞動合同書
113 臨時(季節)工勞動合同書
114 農民輪換工、農民合同制工勞動合同書
115 ___勞動合同書
116 海南省勞動合同書
117 珠海市企業勞動合同書
118 廣州市外地職工勞動合同書
119 云南省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120 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121 湖北省勞動合同書
122 吉林省勞動合同書
123 中國農業銀行儲蓄合同工勞動合同書
124 北京市勞動合同書
125 勞動合同書使用說明
126 崗位勞動合同
127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書
128 某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129 臨時工勞動合同
130 沈陽某國有企業農民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131 上海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
132 一般勞動合同
133 勞動合同(樣式二)
134 企業雇員的勞動合同(樣本)
135 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集體勞動合同
136 甘肅省勞動局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137 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書
138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勞動合同書
139 國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140 全員勞動合同書
141 勞動合同變更書
142 勞動合同續訂書
143 勞動合同書(試用范本)
144 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
145 勞動合同(樣式一)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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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勞動合同法培訓
了解勞動合同法
天津12月30日電(記者鄒蘭、孫晶)近日,天津舉行《勞動合同法》講座時,不少用人單位抱怨新法律只重視保護勞動者權益。對此勞動保障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旨在構建***穩定的勞動關系,法律中多項內容有利企業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必須如實告知與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相關的情況,如學歷、工作年限、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勞動者如果不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有權進行懲罰性解雇。
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王炳瑞認為,這在法律上確立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按新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忠誠于用人單位的義務,在與一家勞動單位保持工作關系的同時,又與另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不聽單位勸告的,解雇時無法獲得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原單位造成損失,還要賠償。
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將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王炳瑞解釋說,《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須向用人單位賠償的情形極少,而且大都規定了上限。但在有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中,對違約金沒有上限規定。這無疑為用人單位、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創造了極好的法律環境。
單位辭退員工可以用“代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將會使企業用人制度更加靈活。《勞動合同法》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專家說,以前按法律要求,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告知,因此出現個別被辭退員工消極怠工、故意破壞等情況,對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時,特定情況下直接用1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大大方便了企業依據自身利益作出自主選擇。
專家詳解熱點問題:您了解《勞動合同法》嗎?
勞動合同法解讀:單位扣薪不能超月工資20%
熱點解讀《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應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關鍵詞解讀:加班、工資、違約金
解讀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