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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自由--民主的基礎集合3篇

                  時間:2022-05-05 民主生活 點擊:

                  當今西方主流新聞學界認為,新聞自由的傳統理論基礎包括:先天人權理論、輿論市場理論和人民主權理論。新聞自由相對較新的理論基礎是第四權利理論。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新聞自由--民主的基礎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一】新聞自由--民主的基礎

                    考察新聞自由的三位使者二十八日到了重慶。但在中國,提起"新聞自由"真是令人啼笑皆非。據統計,國民黨政府為管制報紙、通訊社、新聞記者及圖書雜志出版事業、書店、印刷所和戲劇電影,頒布了二十九種特別法規。……此外,尚另有內政部公布的兩種。除明令公布的種種法規外,還有各種臨時指示電文。……三十三年六月(即一九四四年六月--編者注),國民黨政府公布的《戰時出版品書刊審查辦法》,內容無所不包,例如其中規定的禁載標準十二條中第一項:"違背我國立國之最高原則者,"就籠統抽象,可以任意解釋;

                    而照現行情況,所謂"立國的最高原則",就是黨治。在這種情況下,主張民主的中國報紙,就厄運重重,動輒得咎。下面我們收集了一些在各種困難下的中國輿論界對于新聞自由的痛切呼吁,和對民主主義政策和殷切向往的部分材料,以供參考。

                    時令摘要:

                    言論出版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

                    "統制思想,以求安于一尊;

                    箝制言論,以使莫敢予毒,這是中國過去專制時代的愚民政策,這是歐洲中古黑暗時代的現象,這是法西斯主義的辦法,這是促使文化的倒退,決不適于今日民主的世界,尤不適于必須力求進步的中國。""所以我們的認識是……要想在戰后不愧為四強之一,……必先提高文化;

                    提高文化,必須先有思想言論的自由"(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成都《新中國日報》)。

                    "言論自由是人類一致要求的權利,……從社會文化的觀點上看,言論自由是人類社會進步必具的條件。新聞記者,和其他人類一樣,要求他們必有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他的任務和職責更需要他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因為他要言人之所未言、論人之所當論。""通常說新聞記者是站在時代的前面,報紙是指導社會的,這不是對于記者的恭維,而是加重了記者的責任。……新聞記者要執行他的任務,便需要充分的言論自由"(同報,九月一日)。

                    "言論出版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沒有言論出版的自由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不民主便不能團結統一,不能爭取勝利,不能建國,也不能在戰后的世界中享受永久和平的幸福。因此不僅在平時需要言論自由,在戰時更需要言論自由。羅斯福總統把它列為四大自由之首,邱吉爾首相也把它定為七項標準的第一項,正因為他們能這樣地重視它而且好好地名符其實地尊重它,所以才能在現在連打勝仗,并且要在將來建立和平。這一切擺在眼前的事實,正清楚地指出了我們今天應有的要求"(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昆明《云南日報》)。

                    言論出版限制使人民愚昧和無知

                    "十數年來,因為檢查制度的樹立,使報紙的使命,未能充分達成;

                    而在反映民意這一點,遺憾尤多,近年以來,……言論出版的限制加強,結果出版界的凋零,實為多年所未見;

                    而報紙之所提供于國人的,幾于全國一致、千篇一律!""我們認為這種現象是應該加以改良的,……一個國家社會的進步,全在文化的提高;

                    而文化的提高,一在教育普及,二在出版事業興盛。我們對于有益可能的出版,如果過事"謹慎",勢將使出版事業趨于萎縮,而人民的精神食糧也感缺乏;

                    終極的結果,使演成人民的無識和不知。以無識和不知的人民,固不足以言抗戰,更不足以談建?quot;(三十三年四月廿二日昆明《正義報》)。

                    是民主還是獨裁就看有無言論自由

                    "通訊與言論自由,乃是民主自由的基本要素。若沒有這種自由,則失去說話自由權的個人,必同時失去其他自由,自由既喪失,那就與奴隸無異,不能算是國民。一個國家,如果其所統治的人民沒有起碼的說話自由,則其統治必屬獨裁。而以現時術語稱之,則為法西斯的專制,斷乎不能是民主。所以爭取言論和通訊的自由正就是爭取民主的先著"。"人類的命運支配于少數獨裁者之手,則必產生暴力專制、武力侵犯、殘酷戰爭,結果是象這次世界大戰那樣使人類與其文化淹在血海之中。所以要保障永久和平,避免第三次大戰,唯一要緊的把世界的支配權放在人類絕大多數的手中,因此必須使人類絕大多數一律享有民主自由。凡少數支配多數,少數專制、多數失其自由的現象,應該不再存于今后的世界?quot;"全世界全人類既須悉數進入民主的范圍以內而享受民主的支配之權,那么,取徑于通訊與言論自由使人人能夠說真話,能夠得真消息,能夠隨時得知世界的真象,絕對必要。所以任何束縛此種自由、不許以真相公告人類世界的現象。都須在取締之列,乃是自然的結論"(三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成都《華西日報》)。

                    作惡扣壓新聞必造成自由的衰落

                    "最近國際間,因為戰爭關系,新聞自由曾受相當的限制,因而引起新聞界的反對,致產生爭取新聞自由的運動。一月四日美助理國務卿麥克利希在聯合國情報委員會的聚會上發表演說,主張全世界新聞自由流通,俾有助于維持未來世界之和平。法駐美大使龐納謂:"法報除軍事理由外,并不受其他限制。"廿五日美國《紐約時報》社論說:"一個國家的公民,有權知道一切新聞報道。一個國家里面,若不許人民有知道的權利,就根本談不上什么政治自由;

                    如作惡扣壓新聞,必直接造成自由的衰落。"此社論作者美聯社社長肯特古柏斯主張"全球新聞自由、交通自由,新聞記者行動不受干涉。"由此可見新聞自由,關系于政治之民主與世界之和平,至為重大,歐洲朝野無不一致主張絕對尊重、不容侵犯。""在本來享有頗大的自由之歐美新聞界,且在大聲疾呼,爭取新聞自由之保障,若以中國新聞界所有的情況而論,不知對此應當作何努力才對。因為中國的新聞界所有的自由實在太稀微,太沒有保障。……新聞記者以報道忠實受到虐待的事件,不一而足。記事立言,即本諸天良、發于忠誠;

                    若觸犯個人私利,往往引起報館生存與人身自由的危害。新聞自由與新聞記者的人身自由,同樣需要迫切的保障。所以爭取新聞自由,在中國更有他特殊的重要?quot;(卅四年二月二日同報)。

                    要以堅毅精神爭取實現民主政治

                    "新聞自由,是民主的標幟;

                    沒有新聞自由,便沒有真正的民主。反之,民主自由是新聞自由的基礎,沒有政治的民主而要得到真正的新聞自由,決不可能。中國新聞界不能以空洞擁護和附和歐洲新聞自由運動為滿足,為了忠實于自己的天職,必須對本身解除不合理的不必要的種種束縛,取得真實的自由。因此必須以堅毅的精神,努力實現新聞自由的政治前提,給新聞自由奠定鞏固的基礎"(三十四年二月二日《華西日報》)。

                    "一個國家的前途發展或停滯,向前或落后,繁榮或衰落,最好的測驗

                    器是這一個國家的報紙能不能、敢不敢代表輿論,這也是說明了這個國家是為人民所統治、是為人民謀幸福,或是為少數人所統治、為少數人爭權利。""就報紙而論,國內外消息由一個機構發出,凡是對某一方面感覺不快或者不方便的,永遠不會讓人民知道。……于是所有的報紙圖書雜志,盡管種類不同、名目不同、地點不同,內容都舉一可以反三,全部相同。這不但浪費人力財力,其結果也會使人民的腦子一型化、僵化便化。有計劃的桎梏,這國度內的人民將會重返自然,成為木石,成為猿鹿,為葛天氏之民、為無懷氏之民,為羲皇上人!"(吳晗,三十年一月十四日昆明《自由論壇》)。

                    不做懦夫,不做奴才,使報紙為民主服務

                    "目前的事實,是報紙和輿論分了家,輿論被埋沒在每一個人民的胸坎中,報紙雜志離開了現實,背叛了人民,孤零零地掛在半空中,不上不下,不進不退,不左不右,不死不活,只作為這時代的一個應有的點綴品罷了。""與世無爭,與人無爭,是懦夫的行為;

                    受辱不爭,受害不爭,是比懦夫更下一等的奴才行徑;

                    我們是懦夫、還是奴才?我們在這樣一個時代,被侵略被壓迫的時代,要解放自己,要解放國家,應該先以鏟除這不爭的惡性開始。我們要建設真正的民主政治、自由世界應從報紙能盡自己的責任、替人民服務、用公正的輿論來監督政府指導政府開始?quot;"報紙與輿論的合一,應該是當前最迫切的人民的要求!"

                  【篇二】新聞自由--民主的基礎

                    1.我國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現狀

                    每當說起我國的新聞自由的時候,總會有很多的分歧產生,特別是在西方媒體界的眼中,我國的新聞自由是不存在的,是名存實亡的。他們認為在我們中國,只存在宣傳,不存在新聞。新聞自由指數排名也將我國排在一個很靠后的位置,基本都處在倒數十名的范圍之內,被列為“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家”之一。然而,我國的媒體自然也要為自己而發聲,他們認為這種排名是不合理的,是與中國現狀完全不相符的,他們認為“媒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工作”,并且要把維護網絡安全和國家安全當成自己的一份重要職責。

                    不論西方和中方的觀點孰是孰非,有一點我們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中國的新聞自由的確還存在很大的問題,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中,都存在著許多的不足之處,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筆者會在后續的內容中提出自己的意見。其實對于隱私權的保護,也有一些同樣的問題存在,也需要在立法以及現實操作上做出很多的改進。

                    “或許令人驚訝的是,雖然大家都知道公眾人物與媒體間的沖突,但是公眾人物都很少對隱私權的侵犯提出訴訟。”①

                    1.1我國新聞自由的保護現狀

                    我國在憲法第三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和出版自由權,在第四十一條中規定公民享有批評和建議權,這些規定雖然可以延伸出新聞自由這一觀點,但是新聞自由卻沒有明確的作為一項公民的權利被寫進法律,這跟西方相比,很明顯是有一定滯后性的。如果沒有明確的立法,也就代表著沒有真正的新聞自由,公眾的知情權就沒法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關于輿論監督,相關法律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6 條第 3 款中提到,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然而僅僅針對消費者進行規定,這不是站在新聞自由的出發點來提出的規定,削弱了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職能。

                    我國的司法實踐之中,新聞自由受到侵害的事件不少發生,然而司法機關對于這種情況卻沒有強有力的處理措施,就算新聞自由得不到保障,受害者也無處申冤,有苦也說不出。很多被采訪者不愿接受采訪,便對采訪進行阻撓和干擾,甚至有些人強行打斷采訪,對新聞工作者進行人身攻擊或是毀壞采訪設備。然而這些事件卻只能當做民事糾紛來處理,并不能當成是阻礙新聞自由權利的行為。

                    在新媒體環境下,人人皆可當媒體,大量自媒體的涌入使得新聞自由似乎有了蓬勃發展的勢頭,但是如果人人都能隨意地發送信息,會帶來大量的負面消息和假信息,對于社會安定是很不利的,所以政府必須對其加以管控,對自媒體實行實名制,這讓很多人有話不敢說,間接導致了新聞自由難以實現。

                    1.2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現狀

                    關于隱私權的問題,直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足夠的法律法規能夠保證隱私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很多理論上的東西還沒有充分的探究,更不要說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了,更是缺少明確的條例來說明相關的內容,所以當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受到侵犯時,會遇到沒有法規可以參照的后果,也就是說現在的法律法規對于隱私權的保護還遠遠不夠,立法部門還需要加以完善。

                    我國憲法現在還沒有對公民隱私權或是個人隱私權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專門保護隱私權的條款,只是把有些會侵犯到公民隱私的行為散亂地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

                    在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受到侵犯的案例最近實在是不算少數,可是結果卻沒辦法判定其隱私受到侵害,正式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才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現在人們對于個人隱私的保護越來越重視了,公眾人物則更加希望自己的私生活能夠得到保護,更何況他們的隱私可能會帶來社會影響,所以對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必須要抓緊實施,要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調整,不能只停留在計劃的階段了。

                    2.我國新聞自由中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關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現在看來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無法可依,所以必須趕緊把明確的規定寫入憲法。隱私權應該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最高的保護,隱私權必須要先被法律賦予明確的實際意義,之后才能提到關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比方說,將“公民的隱私權依法受到保護”這一類的條款明確的加入憲法,這樣才能讓隱私權得到保障。

                    隱私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權,不能草草了事,一概而論,應該有一項專門的民事法規來實施保護,如《隱私權保護法》,在其中再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做出合理合法的規定,明確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適用范圍,以及侵權的懲罰措施等等,這樣才能讓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得到最明確,最妥善的保護。也能讓公眾人物和新聞媒體工作者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屬于個人隱私或是是否侵犯了個人隱私權。

                    同時,對新聞工作者來說,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和思想道德素養也是非常關鍵的。除此之外,如果能有一部法律,對新聞工作者的采訪或者報道過程有明確的規定,或許侵權行為能夠減少許多,新聞自由或許也能得到更多的保障。也能讓新聞傳播的消息更加讓人信賴,對和諧社會的建設也是大有好處的。

                    3.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平衡保護

                    對于如何平衡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這個問題,在學術界還存在著很多不同的觀點,想要在現實情況下二者兼顧還是有一定難度的,下面先看一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就是新聞自由優先,個人隱私靠后,新聞媒體在我國是主要的信息傳播渠道,也是效率較高的行政監督渠道,對于反腐倡廉等工作來說也是起到了很關鍵的作用,所以新聞的自由應該得到加強。然而在很多地方,新聞自由很難得到發揮,想要深度挖掘真實信息還存在著很大的難度,所以這個觀點在現實情況看來比較難以實現。

                    第二是公眾人物隱私權優先得到保護,這是對公民權利保護的一大進步,是對個人權利保護的一大壯舉。我們不能因為集體的利益就完全忽略掉個人的利益,更有甚至,某些新聞媒體就是為了挖掘明星的丑事,以博取關注獲得更多的回報,這樣的工作態度是不健康不積極的,不利于新聞業的健康發展。所以說與其給新聞業更多的自由,還不如對公民的隱私權加以更多的保護,不要讓侵權行為出現時再遇到無法可依的尷尬情況。

                    第三種是分別衡量,也就是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然而這種情況在筆者看來非常的理想化,很難真正得到實現,司法機關很難判別究竟哪一方的利益更應該受到保護,很容易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不利于司法公平。

                    第四點就是平衡保護,這是最公平也是最合理但也是最難實現的一種保護措施。這要求新聞工作者和公眾人物雙方都能夠根據相關的規定或者經驗,在矛盾發生時能夠合理妥善地解決,新聞自由能得到保證,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也不會受到侵犯,這個目標還很遙遠,也很難以實現,但并不是不能實現,這對我國的立法和司法機關還有新聞工作者以及公眾人物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結論

                    在現在這個人人皆媒體的大環境之下,新聞傳播的信息量大大增加,傳播速度也大大加快,新聞報道對于輿論的監督和引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聞自由對于民主的建設也有很關鍵的意義。但是新聞自由難免會造成侵權事件的發生,公眾人物作為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與普通公民不同,他們的隱私權更容易受到關注,而且他們的隱私權相對來說會受到一定的削弱,所以對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需要單獨討論。本文分析了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矛盾和沖突,借鑒國內外的案例和經驗,歸納出了我國在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以及新聞自由保護方面需要改進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立法建議,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雙方的權利。

                    筆者希望自己的探究能夠得到社會的共鳴,我國的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缺失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之處,在這個信息化的時代之中,這方面的法律很顯然是落后的,立法機關需要抓緊完善。希望本文能夠為民主社會以及和諧社會的發展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筆者個人認為,在新聞自由尚難實現的情況下,不妨先從公眾的知情權著手,先完善知情權相關的法律文獻,再由知情權向外引申,慢慢提出與新聞報道相關的法律規定,讓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權得到一個相對的平衡。

                  【篇三】新聞自由--民主的基礎

                    摘 要:伴隨著媒介技術發展而來的新媒體環境,給予了新聞自由極大的突破空間,同時出現了新聞侵權、媒介逼視、媒介暴力、媒介審判等現象。因此,強調相對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將道德與法律、自律與他律有機地相結合起來,規制并完善新媒體環境下的新聞自由尤顯重要。媒體應恪守新聞專業主義和新聞職業道德,受眾應加強媒介素養教育,社會規范和制度也應該規范完善。

                    關鍵詞:新媒體環境;新聞自由;媒體職責;法律法規;媒介素養

                    隨著新技術在網絡傳媒領域的廣泛運用,我們擁有了更加自由的言論表達的空間。但是新媒體的互動性、開放性、匿名性等特征,加大了傳播內容的不可預知性和消息轉發的不可控制性,因此,在利用新媒體資源優勢,充分發揮新聞自由的同時,我們必須看到過度的自由給媒介生態環境所帶來的不利因素。

                    一、新媒體及新媒體環境

                    1.新媒體的來源與界定

                    在探究新媒體環境之前,有必要對“新媒體”一詞作簡要說明[1]。“新媒體”最早是由美國哥倫比亞廣播電視網(CBS)技術研究所所長P.高爾德馬克(P.Goldmark)提出。1967年,他發表了一份關于開發電子錄像(EVR)商品的計劃書,并在他的計劃書中將“電子錄像”稱作“New Media”(新媒體),“新媒體”的概念由此而誕生。大多數的學者對于新媒體這個概念均是從時間和技術兩個方面來作出的界定。時間上,主要是從新舊而言,是相較于傳統媒體,報紙、廣播、電視等而出現的以網絡媒體為主的新媒體。技術上,則是指依托于新興科技,如移動通訊技術、網絡技術、互聯網技術等提供給受眾信息服務的多種多樣的新手段、新工具。

                    2.新媒體環境的特征

                    (1)現實環境的信息化。現實環境的信息化即虛擬化、擬態化。在新媒體環境下,人們所處的現實環境越來越傾向于虛擬化,雖然大眾媒介所創造的擬態環境不同于現實環境,然而,在大眾傳播媒介的建構下,我們逐漸走向一個虛擬的符號文化消費圈,正如現在的Iphone、Adidas、Gucci、LV等符號,在大眾心中已經象征著一種身份和地位,從而影響著人們的消費觀念,使得擬態環境中所建立起的某種不符合社會前進發展規律的價值觀作用于現實環境。因此,擬態環境越來越真實化,現實環境越來越擬態化。

                    (2)信息環境的環境化。在新媒體環境下,“擬態環境”越來越真實,正如日本學者藤竹曉在《現代大眾傳播理論》一書中提出“信息環境的環境化”,他認為雖然大眾傳播形成的擬態環境與現實環境是有差距的,但是由于人們依賴于信息環境及其賦予的定義而生存,因此,大眾傳播媒介所提供的信息會制約人們的認知、態度和行為,而這些行為再作用于現實環境,使得現實環境在無形中涂抹上了信息化的色彩。

                    二、新聞自由的提出及其歷史發展

                    1.新聞自由的基本含義

                    新聞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是公民的一種民主權利,是公民政治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常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聞界采集和發布信息,并提供給公眾的充分自由。新聞自由是在新聞傳播領域內實施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其內容包括新聞采訪自由、傳遞自由、報道自由和收受的自由、報紙的出版自由、廣播和電視的播送自由、發表新聞評論及開展評論的自由。

                    2.新聞自由的歷史發展

                    新聞自由思想的出現可以追溯到十六到十七世紀,此時的歐洲處于一個社會轉型期,新聞自由思想初見端倪。資產階級為了爭取出版自由的權利,反對皇權特許出版制和羅馬教皇審查制,從而展開了為新聞自由而斗爭的歷史。這段斗爭史大致可分為爭取出版自由權利、爭取言論自由權利、爭取新聞自由三個階段,經歷了從古典到現代的演變,最終形成了當代的新聞自由觀[2]。然而,由于社會責任理論具有固有的缺陷,它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相當大程度上依賴于媒體的自律意識。因此,從事實上來說其可實施性不強,至今尚未形成足以同自由論的傳播體制比肩抗衡的一套新的傳播體制,仍處于紙上談兵的階段。

                    三、新媒體環境對新聞自由的影響

                    1.新聞自由的空間拓展

                    新媒介技術的廣泛運用促使真正的觀點自由市場的形成,受眾在這樣的環境中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媒介使用權和公共話語權。人們可以利用新媒體的開放性和低門檻等特性獲得對信息發布的權利。正如加拿大學者麥克盧漢提出的“媒介即人的延伸”這一理論,新媒介的出現可以說是人的大腦的延伸,延伸了人們的言論表達能力、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能力、傳播和溝通能力。以微博為代表的新型社交媒體具備了哈貝馬斯筆下“公共領域”的特質,能夠向公眾提供信息開放平臺,讓用戶進行意見交互和辯論,形成意見自由的市場。同時,借助于SNS的技術優勢,信息呈現出“滾動化、裂變式”的傳播。

                    2.新聞自由的過度泛濫

                    (1)新聞自由與道德倫理的沖突。新聞道德倫理是新聞從業者以及新媒體用戶在采集、發布、使用信息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在新媒體環境下,新聞的過度自由導致新聞從業者的職業意識弱化愈演愈烈。媒體在社會轉型期,原來所持有的價值觀念被淡化和遺棄,固有的行為模式被懷疑和否定,因此,媒體逐漸失去了監督力和約束力,而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又尚未形成,從而使得媒體缺乏某種明確的規范約束而形成的一種媒體亂象的狀態,即“媒體失范”,其表現有虛假新聞、有償新聞、新聞欺詐、低俗炒作、媒介尋租、新聞逼視等,而究其根源,乃是市場競爭體制下,新聞媒體片面注重經濟利益所致。

                    (2)新聞自由與公民權利的沖突。新聞自由過度,必然導致“新聞侵權”現象出現,新聞媒體記者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社交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或情況雖然真實但屬于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從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新聞侵權的表現有對隱私權、著作權、名譽權、知情權、肖像權等權利的侵害,其中以侵犯隱私權最為顯著。在網絡環境下,新聞從業人員對公眾人物的隱私過度放大曝光現象尤為嚴重。此外,在新媒體環境下,社交平臺的開放性、言論的過度自由導致“媒介暴力”的現象也層出不窮。

                    (3)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沖突。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沖突源于新聞界的越位和司法的缺位,新聞媒體通常以新聞自由為由干預司法獨立,主要表現在“媒介審判”現象上。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以道德評判取代了司法審判,最終形成的輿論氛圍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地進行審判。中國的新聞媒體大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質,新聞媒體作為第四種權力對社會公權力進行監督的同時,也為其進行“媒介審判”創造了可能性[3]。在司法案件的報道中,記者超越法律界限凌駕于司法之上、法治之外,采取“裁決權”、“處理權”,出現“法官未判,記者先判”的現象。

                    四、新媒體環境下新聞自由的規制

                    1.提高新聞工作者道德水平和從業素質

                    新聞工作者作為社會的“觀察者”和“瞭望者”,樹立正確的新聞自由觀和堅持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準則尤為重要[4]。新聞記者要秉持客觀、公正、中立的原則,遵循法制規范的同時,也要堅持倫理和道德底線,自覺捍衛公眾的隱私權不受侵犯,在新聞采訪中注重新聞來源的合法性和道德規范。從新聞專業主義的角度來講,在“全民皆記者”的時代背景下,加強新聞記者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更顯重要。新聞從業人員只有加強自身修養素質和知識技能才能在新媒體環境下站穩腳跟。

                    2.建立健全新聞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

                    任何新聞傳播活動并非是獨立自發的,都必然處在一種控制的網絡中受到制約[5]。建立健全新聞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首先應該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術監控治理力度,對信息進行有效的監管,使互聯網環境得以凈化的同時有利于新聞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其次,應當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獎懲制度,在約束新聞工作者新聞自由權利行使的同時,激勵其工作積極性,有利于新聞事業的良好運作;再次,建立群眾輿論監督機制,借助廣大受眾的社會監督控制,健全信息審核平臺。

                    3.加強受眾媒介素養教育

                    在新媒體環境下,話語權不再被精英人士所操控,大眾話語權的地位得到提升。而網民能否真正成為記者,其核心在于網民是否擁有足夠的知識素養和專業能力。因此,對網民進行專業或準專業的新聞專業主義教育,使其建立起對新聞價值觀念、新聞是否標準、新聞報道尺度、新聞法制規范、權利與責任的關系等方面的充分認知是必不可少的。其次,還應通過大眾媒體和社會教育機構對受眾進行媒介素養教育,使受眾能夠正確理解媒介信息,做出理性的分析,加強對信息的批判能力。

                    4.完善新聞傳播相關法律法規

                    在我國,關于網絡規范方面的立法資料還相對較少,在網絡大面積普及的情況下還存在許多有待完善的法律規范。新媒體環境下,僅以道德意義上的軟指標來對新聞從業人員進行約束,其力度是遠遠不夠的,加強新聞法律法規的約束力才是維護新聞傳播倫理規范的有力保障。在新聞傳播活動中,必須加強“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完善新聞法律法規,才能有效地控制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濫用新聞自由的權利。此外,新聞從業者和社會的每個公民都應該提高新聞法律意識。在法律的框架內,培養學習法律、遵守法律、運用法律的意識和能力。

                    在新媒體環境下,新聞自由被賦予了新的意義,正如丈量新聞價值尺度的彈簧,如果力度到位,就會為社會傳遞出正能量,如果用力過度,則會喪失自由,對于整個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堅持新聞自由的相對性,在利用新聞自由權利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是不容忽視的。面對新聞過度自由帶來的問題,我們應找準根源之所在,通過道德和法律的雙重手段,將“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對新聞自由進行更好地規制和完善,避免惡性循環。只有如此,新聞從業者和大眾才能在新媒體環境下,充分發揮新聞自由的權利,才能唱響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營造一個良好的媒介生態環境,促進我國新聞傳播事業的繁榮進步。

                    參考文獻:

                    [1] 宮承波.新媒體概論[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11.

                    [2] 劉敏.西方新聞自由主義理論的發展演變[J].知識經濟,2008(1).

                    [3] 付松聚.我國“媒介審判”現象研究[D].鄭州大學,2009.

                    [4] 周洪松.論新聞工作者的新聞自由與社會職責[D].河北師范大學,2010.

                    [5] 桂鈺涵.新媒體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以互聯網為例[J].今傳媒,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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