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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特利爾大學排名范文(通用4篇)

                  時間:2021-01-19 思想宣傳 點擊:

                  《大學》是一篇論述儒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思想的散文,原是《小戴禮記》第四十二篇,相傳為春秋戰國時期曾子所作,實為秦漢時儒家作品,是一部中國古代討論教育理論的重要著作。經北宋程顥、程頤竭力尊崇,南宋朱熹又作《大學章句》,最終和《中庸》《論語》《,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蒙特利爾大學排名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蒙特利爾大學排名4篇

                  第1篇: 蒙特利爾大學排名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

                  (1999年5月28日簽訂于蒙特利爾)
                  ???? 本公約的當事國;
                  ?????認識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稱“華沙公約”),和其他有關文件在統一國際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貢獻;
                  ????認識到使華沙公約和相關文件現代化和一體化的必要性;
                  ????認識到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復性賠償原則的基礎上提供公平賠償的必要性:
                  ????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訂于芝加哥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原則和宗旨對國際航空運輸運營的有序發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貨物通暢流動的愿望;
                  ????確信國家間采取集體行動,通過制定一項新公約來增進對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獲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適當方法;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約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于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系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并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四、本公約同樣適用于第五章規定的運輸,除非該章另有規定。
                  第二條??國家履行的運輸和郵件運輸
                  ????一、本公約適用于國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機構在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下履行的運輸。
                  ????二、在郵件運輸中,承運人僅根據適用于承運入和郵政當局之間關系的規則,對有關的郵政當局承擔責任。
                  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本公約的規定不適用于郵件運輸。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的有關憑證和當事人的義務
                  第三條???旅客和行李
                  ???????一、就旅客運輸而言,應當出具個人的或者集體的運輸憑證,該項憑證應當載明:
                  ???? (一)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
                  ??? ?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內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該款中所指的運輸憑證。若采用此類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種方法保存的內容的書面陳述。
                  ????三、承運人應當就每一件托運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識別標簽。
                  ????四、旅客應當得到書面提示,說明在適用本公約的情況下,本公約調整并可能限制承運人對死亡或者傷害,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以及延誤所承擔的責任。
                  五、未遵守前幾款的規定,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約束。
                  第四條????貨物
                  ????一、就貨物運輸而言,應當出具航空貨運單。
                  ????二、任何保存將要履行的運輸的記錄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航空貨運單。采用此種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應托運人的要求,向托運人出具貨物收據,以便識別貨物并能獲得此種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中的內容。
                  第五條???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的內容
                  ??? 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應當包括:??
                  ????(一)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以及
                  ????(三)對貨物重量的標示。
                  第六條???關于貨物性質的憑證
                  ???????為履行海關、警察和類似公共當局的手續,必要時托運人可以被要求出具標明貨物性質的憑證。
                  ????此項規定對承運人不造成任何職責、義務或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七條???航空貨運單的說明
                  ????一、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
                  ????二、第一份應當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第二份應當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第三份由承運人簽字,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應當將其交給托運人。
                  ????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簽字可以印刷或者蓋章。
                  ????四、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第八條??多包件貨物的憑證
                  ???????在貨物不止一個包件時:
                  ??? ?(一)貨物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航空貨運單;
                  ???? (二)采用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的,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分別出具貨物收據。
                  ?第九條??未遵守憑證的規定
                  ????????未遵守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約束。
                  ?第十條??對憑證說明的責任
                  ????????一、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航空貨運單上載入的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或者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提供給承運人載入貨物收據或者載入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的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托運人應當負責。以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同時也是承運入的代理人的,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二、對因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所提供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除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外,對因承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貨物收據或者在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記錄上載入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承運人應當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憑證的證據價值
                  ????????—、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是訂立合同、接受貨物和所列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
                  ????二、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于貨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裝以及包件件數的任何陳述是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據;除經過承運人在托運人在場時查對并在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注明經過如此查對或者其為關于貨物外表狀況的陳述外,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于貨物的數量、體積和狀況的陳述不能構成不利于承運人的證據。
                  第十二條??處置貨物的權利
                  ????????一、托運人在負責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貨物進行處置,即可以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要求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將貨物交給非原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處置權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并必須償付因行使此種權利而產生的費用。
                  ????二、托運人的指示不可能執行的,承運人必須立即通知托運人。
                  ????三、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置貨物,沒有要求出示托運人所收執的那份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給該份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不妨礙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追償權。
                  ????四、收貨人的權利依照第十三條規定開始時,托運人的權利即告終止。但是,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無法同收貨人聯系的,托運人恢復其處置權。
                  第十三條???貨物的交付
                  ??一、除托運人已經根據第十二條行使其權利外,收貨人于貨物到達目的地點,并在繳付應付款項和履行運輸條件后,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交付貨物。
                  ????二、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責在貨物到達后立即通知收貨人。
                  ????三、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者貨物在應當到達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達的,收貨入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第十四條???托運人和收貨人權利的行使
                  ???????托運人和收貨人在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無論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分別以本人的名義行使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賦予的所有權利。
                  第十五條????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關系或者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 ?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不影響托運人同收貨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也不影響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權利的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只能通過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上的明文規定予以變更。
                  第十六條????海關、警察或者其他公共當局的手續
                  ???? 一、托運人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在貨物可交付收貨人前完成海關、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當局的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規定而引起的損失,除由于承運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托運人應當對承運入承擔責任。
                  ????二、承運人沒有對此種資料或者文件的正確性或者充足性進行查驗的義務。
                  ?
                  第三章????承運人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旅客死亡和傷害--行李損失
                  ???? ??一、對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 二、對于因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運行李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行李損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質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圍內承運人不承擔責任。關于非托運行李,包括個人物件,承運人對因其過錯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 三、承運人承認托運行李已經遺失,或者托運行李在應當到達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達的,旅客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 四、除另有規定外,本公約中“行李”一詞系指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第十八條??貨物損失
                  ???????一、對于因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損失的事件是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二、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一個或者幾個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圍內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一)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或者瑕疵;
                  ????(二)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三)戰爭行為或者武裝沖突;
                  ????(四)公共當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三、本條第一款所稱的航空運輸期間,系指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期間。
                  ????四、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履行的任何陸路、海上或者內水運輸過程。但是,此種運輸是在履行航空運輸合同時為了裝載、交付或者轉運而辦理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所發生的任何損失推定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事件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未經托運入同意,以其他運輸方式代替當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約定采用航空運輸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運輸的,此項以其他方式履行的運輸視為在航空運輸期間。
                  第十九條???延誤
                  ????????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雇入和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承運人不對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免責
                  ???? 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索賠人從其取得權利的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的程度,相應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運人對索賠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傷害提出賠償請求的,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旅客本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的程度,相應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運人的責任。
                  ???? 本條適用于本公約中的所有責任條款,包括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第二十一條???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賠償
                  ???? ?一、對于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生的每名旅客不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 二、對于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每名旅客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部分,承運人證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
                  ???? (一)損失不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
                  ???? (二)損失完全是由第三入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第二十二條???延誤、行李和貨物的責任限額
                  ???? 一、在人員運輸中因第十九條所指延誤造成損失的,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4,150特別提款權為限。??
                  ???? 二、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運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旅客聲明的金額高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旅客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 三、在貨物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托運人在向承運人交運包件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托運人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 四、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貨物中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包件或者該數包件的總重量。但是,因貨物一部分或者貨物中某一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同一份航空貨運單、貨物收據或者在未出具此兩種憑證時按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記錄所列的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該包件或者數包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
                  ???? 五、經證明,損失是由于承運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受雇人、代理人的此種作為或者不作為,還應當證明該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
                  ???? 六、第二十一條和本條規定的限額不妨礙法院按照其法律另外加判全部或者一部分法院費用及原告所產生的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利息。判給的賠償金額,不含法院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不超過承運人在造成損失的事情發生后六個月內或者已過六個月而在起訴以前己書面向原告提出的金額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第二十三條??貨幣單位的換算
                  ???????一、本公約中以特別提款權表示的各項金額,系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特別提款權。在進行司法程序時,各項金額與各國家貨幣的換算,應當按照判決當日用特別提款權表示的該項貨幣的價值計算。當事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用特別提款權表示的其國家貨幣的價值,應當按照判決當日有效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其業務和交易中采用的計價方法進行計算。當事國不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用特別提款權表示的其國家貨幣的價值,應當按照該國所確定的辦法計算。
                  ???? 二、但是,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并且其法律不允許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可以在批準、加入或者其后的任何時候聲明,在其領土內進行司法程序時,就第二十一條而言,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1,500,000為限;就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而言,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62,500貨幣單位為限;就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而言,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15,000貨幣單位為限;就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而言,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250?貨幣單位為限。此種貨幣單位相當于含有干分之九百純度的六十五點五毫克的黃金。各項金額可換算為有關國家貨幣,取其整數。各項金額與國家貨幣的換算,應當按照該有關國家的法律進行。
                  ??? ?三、本條第一款最后一句所稱的計算,以及本條第二款所稱的換算方法,應當使以當事國貨幣計算的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數額的價值與根據本條第一款前三句計算的真實價值盡可能相同。當事國在交存對本公約的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者加入書時,應當將根據本條第一款進行的計算方法或者根據本條第二款所得的換算結果通知保存人,該計算方法或者換算結果發生變化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限額的復審
                  ???? ??一、在不妨礙本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下,并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保存人應當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任限額每隔五年進行一次復審,第一次復審應當在本公約生效之日起第五年的年終進行,本公約在其開放簽署之日起五年內未生效的,第一次復審應當在本公約生效的第一年內進行,復審時應當參考與上一次修訂以來或者就第一次而言本公約生效之日以來累積的通貨膨脹率相應的通貨膨脹因素。用以確定通貨膨脹因素的通貨膨脹率,應當是構成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特別提款權的貨幣的發行國消費品價格指數年漲跌比率的加權平均數。
                  ????二、前款所指的復審結果表明通貨膨脹因素已經超過百分之十的,保存人應當將責任限額的修訂通知當事國。??在將該項修訂通知當事國后的三個月內,多數當事國登記其反對意見的,修訂不得生效,保存人應當將此事提交當事國會議。保存人應當將修訂的生效立即通知所有當事國。
                  ????三、盡管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三分之一的當事國表示希望進行本條第二款所指的程序,并且第一款所指通貨膨脹因素自上一次修訂之日起,或者在未曾修訂過的情形下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已經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在任何時候進行該程序。其后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程序的復審每隔五年進行一次,自依照本款進行的復審之日起第五年的年終開始。
                  第二十五條????關于限額的訂定
                  ??????承運人可以訂定,運輸合同適用高于本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或者無責任限額。
                  第二十六條????合同條款的無效
                  ????????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本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的條款,均屬無效,但是,此種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仍受本公約規定的約束。
                  第二十七條????合同自由
                  ???? 本公約不妨礙承運人拒絕訂立任何運輸合同、放棄根據本公約能夠獲得的任何抗辯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約規定不相抵觸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先行付款
                  ???? ??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承運人應當在其國內法有如此要求的情況下,向有權索賠的自然人不遲延地先行付款,以應其迫切經濟需要。此種先行付款不構成對責任的承認,并可從承運人隨后作為損害賠償金支付的任何數額中抵銷。
                  第二十九條???索賠的根據
                  ???? 在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不論其根據如何,是根據本公約、根據合同、根據侵權,還是根據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約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提起,但是不妨礙確定誰有權提起訴訟以及他們各自的權利。在任何此類訴訟中,均不得判給懲罰性、懲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
                  第三十條???受雇人、代理人—索賠的總額
                  一、就本公約中所指損失向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訴訟時,該受雇人、代理人證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的,有權援用本公約中承運入有權援用的條件和責任限額。
                  ????二、在此種情況下,承運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責任限額。
                  ????三、經證明,損失是由于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但貨物運輸除外。
                  第三十一條????異議的及時提出
                  ???一、有權提取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人收受托運行李或者貨物而未提出異議,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已經在良好狀況下并在與運輸憑證或者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記錄相符的情況下交付的初步證據。
                  ????二、發生損失的,有權提取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后立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并且,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至遲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貨物發生損失的,至遲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發生延誤的,必須至遲自行李或者貨物交付收件人處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異議。
                  ????三、任何異議均必須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發出。
                  ????四、除承運人一方有欺詐外,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得向承運人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責任人的死亡
                  責任人死亡的,損害賠償訴訟可以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對其遺產的合法管理人提起。
                  第三十三條????管轄權
                  ???? ??一、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
                  ????二、對于困旅客死亡或者傷害而產生的損失,訴訟可以向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這樣一個當事國領土內提起,即在發生事故時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該國領土內,并且承運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據商務協議使用另一承運人的航空器經營到達該國領土或者從該國領土始發的旅客航空運輸業務,并且在該國領土內該承運人通過其本人或者與其有商務協議的另一承運人租賃或者所有的處所從事其旅客航空運輸經營。
                  ????三、就第二款而言,
                  ???(一)??“商務協議”系指承運入之間就其提供聯營旅客航空運輸業務而訂立的協議,但代理協議除外;
                  ???(二)“主要且永久居所?”系指事故發生時旅客的那一個固定和永久的居住地。在此方面,旅客的國籍不得作為決定性的因素。
                  ????四、訴訟程序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第三十四條????仲裁
                  ???? 一、在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下,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討以約定,有關本公約中的承運人責任所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當通過仲裁解決。此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 ?二、仲裁程序應當按照索賠人的選擇,在第三十三條所指的其中一個管轄區內進行。
                  ??? ?三、仲裁員或者仲裁庭應當適用本公約的規定。
                  ???? 四、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視為每一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一部分,此種條款或者協議中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任何條款均屬無效。
                  第三十五條???訴訟時效
                  ???? ?一、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
                  ????二、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
                  第三十六條???連續運輸
                  ???? 一、由幾個連續承運人履行的并屬于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運輸,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每一個承運人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并就在運輸合同中其監管履行的運輸區段的范圍內,作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
                  ????二、對于此種性質的運輸,除明文約定第一承運入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外,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賠權利的人,只能對發生事故或者延誤時履行該運輸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三、關于行李或者貨物,旅客或者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有權接受交付的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第三人的追償權
                  ???? 本公約不影響依照本公約規定對損失承擔責任的入是否有權向他人追償的問題。
                  ????
                  第四章????聯合運輸
                  第三十八條???聯合運輸
                  ???? 一、部分采用航空運輸,部分采用其他運輸方式履行的聯合運輸,本公約的規定應當只適用于符合第一條規定的航空運輸部分,但是第十八條第四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在航空運輸部分遵守本公約規定的條件下,本公約不妨礙聯合運輸的各方當事人在航空運輸憑證上列入有關其他運輸方式的條件。
                  ????
                  第五章????非締約承運人履行的航空運輸
                  第三十九條???締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
                  ???? ?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締約承運人”)本人與旅客、托運人或者與以旅客或者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訂立本公約調整的運輸合同,而另一當事人(以下簡稱“實際承運人”)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運輸,但就該部分運輸而言該另一當事人又不是本公約所指的連續承運人的,適用本章的規定。在沒有相反證明時,此種授權應當被推定為是存在的。
                  ?第四十條???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各自的責任
                  ????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實際承運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運輸,而根據第三十九條所指的合同,該運輸是受本公約調整的,締約承運入和實際承運人都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締約承運人對合同涉及到的全部運輸負責,實際承運人只對其履行的運輸負責。
                  第四十一條????相互責任
                  ???? 一、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實際承運人的受廢人、代理入在受雇、代理范圍內的作為和不作為,關系到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的,也應當視為締約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
                  ????二、締約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締約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圍內的作為和不作為,關系到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的,也應當視為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但是,實際承運人承擔的責任不因此種作為或者不作為而超過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所指的數額。任何有關締約承運人承擔本公約未規定的義務或者放棄本公約賦予的權利或者抗辯理由的特別協議,或者任何有關第二十二條考慮到的在目的地點交付時利益的特別聲明,除經過實際承運人同意外,均不得影響實際承運人。
                  第四十二條????異議和指示的對象
                  ???? 依照本公約規定向承運人提出的異議或者發出的指示,無論是向締約承運人還是向實際承運人提出或者發出,具有用等效力。但是,第十二條所指的指示,只在向締約承運人發出時,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受雇人和代理人??
                  ???? 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者締約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證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的,就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而言,有權援用本公約規定的適用于雇用該人的或者被代理的承運人的條件和責任限額,但是經證明依照本公約其行為不能援用該責任限額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賠償總額
                  ???? ??對于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以及他們的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依照本公約得以從締約承運入或者實際承運入獲得賠償的最高數額,但是上述任何人都不承擔超過對其適用的責任限額。
                  第四十五條???索賠對象
                  ???? 對實際承運入履行的運輸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可以由原告選擇,對實際承運人提起或者對締約承運人提起,也可以同時或者分別對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只對其中一個承運人提起的,該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承運人參加訴訟,訴訟程序及其效力適用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
                  第四十六條????附加管轄權
                  ???? ?第四十五條考慮到的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按照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可以對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提起,或者向實際承運人住所地或者其主要營業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
                  第四十七條???合同條款的無效
                  ???? ?任何自在免除本章規定的締約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適用于本章的責任限額的合同條款,均屬無效,但是,此種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仍受本章規定的約束。
                  ?第四十八條???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相互關系
                  ??? 除第四十五條規定外,本章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任何追償權或者求償權。

                  第六章????其它規定
                  第四十九條????強制適用
                  ???? 運輸合同的任何條款和在損失發生以前達成的所有特別協議,其當事人借以違反本公約規則的,無論是選擇所適用的法律還是變更有關管轄權的規則,均屬無效。
                  第五十條保險
                  ???? 當事國應當要求其承運人就其在本公約中的責任進行充分保險。當事國可以要求經營航空運輸至該國內的承運人提供其己就本公約中的責任進行充分保險的證據。
                  第五十一條????特殊情況下履行的運輸
                  ???? ?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和第八條關于運輸憑證的規定,不適用于承運人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在特殊情況下履行的運輸。
                  ?第五十二條???日的定義
                  ???? ????本公約所稱“日”,系指日歷日,而非工作日。


                  第七章????最后條款
                  第五十三條????簽署、批準和生效
                  ???? ?一、本公約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開放,聽由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至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召開的國際航空法大會的參加國簽署。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后,本公約應當在蒙特利爾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總部對所有國家開放簽署,直至其根據本條第六款生效。
                  ???? 二、本公約同樣向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開放簽署。就本公約而言,“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系指由某一地區的主權國家組成的對于本公約調整的某些事項有權能的并經正式授權可以簽署及批準、接受、核準或者加入本公約的任何組織。本公約中對“當事國”的提述,同樣適用于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但是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除外。就第二十四條而言,其對“多數當事國”和“三分之一的當事國”的提述不應適用于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
                  ???? 三、本公約應當經簽署本公約的國家和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批準。
                  ???? 四、未簽署本公約的國家或者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可以在任何時候接受、核準或者加入本公約。
                  ???? 五、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者加入書應當交存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在此指定其為保存人。
                  ???? 六、本公約應當于第三十份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者加入書交存保存人后的第六十天在交存這些文件的國家之間生效。就本款而言,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文件不得計算在內。
                  ???? 七、對于其他國家或者其他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本公約應當于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者加入書交存日后六十天對其生效。
                  ???? 八、保存人應當將下列事項迅速通知各簽署方和當事國:
                  ????(一)對本公約的每一簽署及其日期;
                  ????(二)每一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者加入書的交存及其日期:
                  ????(三)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四)對本公約所設定責任限額的任何修訂的生效日期:
                  ????(五)第五十四條所指的退出。
                  ???? 第五十四條???退出
                  ???? 一、任何當事國可以向保存人提交書面通知,以退出本公約。
                  ???? 二、退出應當自保存人收到通知之日后的第一百八十天起生效。
                  ????
                  第五十五條???與其他華沙公約文件的關系
                  ???? ?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約應當優先于國際航空運輸所適用的任何規則:
                  ???? 一、該項國際航空運輸在本公約當事國之間履行,而這些當事國同為下列條約 的當事國:
                  ??? ? (一)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
                  簡稱華沙公約);??
                  ??? ?(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訂于海牙的《修訂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三)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一非締約承運入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以下簡稱瓜達拉哈拉公約):
                  ????(四)一九七一年三月八日在危地馬拉城簽訂的《修訂經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訂于海牙的議定書修正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危地馬拉城議定書);
                  ????(五)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修訂經海牙議定書或者經海牙議定書和危地馬拉城議定書修正的華沙公約的第一號至第三號附加議定書以及蒙特利爾第四號議定書(以下簡稱各個蒙特利爾議定書);或者
                  ????二、該項國際航空運輸在本公約的一個當事國領土內履行,而該當事國是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所指一個或者幾個文件的當事國。
                  ?第五十六條????有多種法律制度的國家
                  一、一國有兩個或者多個領土單位,在各領土單位內對于本公約處理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該國可以在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者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于該國所有領土單位或者只適用于其中一個或者多個領土單位,該國也可隨時提交另一份聲明以修改此項聲明。
                  ????二、作出此項聲明,均應當通知保存人,聲明中應當明確指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三、就己作出此項聲明的當事因而言,
                  ????(一)第二十三條所述的“國家貨幣”應當解釋為該國有關領土單位的貨幣;并且
                  ????(二)第二十八條所述的“國內法”應當解釋為該國有關領土單位的法律。
                  ?第五十七條?????保留
                  ???? ?對本公約不得保留,但是當事國可以在任何時候向保存人提交通知,聲明本公約不適用于:
                  ????(一)由當事國就其作為主權國家的職能和責任為非商業目的而直接辦理和運營的國際航空運輸:以及/或者
                  ????(二)使用在該當事國登記的或者為該當事國所租賃的、其全部運力已為其軍事當局或者以該當局的名義所保留的航空器,為該當局辦理的人員、貨物和行李運輸。
                  ????下列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已在本公約上簽字,以昭信守。
                  ???? 本公約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訂于蒙特利爾;以中文、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本公約應當存放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檔案處,由保存人將核正無誤的公約副本分送本公約的所有當事國以及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危地馬拉城議定書和各個蒙特利爾議定書的所有當事國。

                  ?

                  第2篇: 蒙特利爾大學排名

                  蒙特利爾認知評估量表

                  MoCA對識別輕度認知障礙(mild cognitive impairment,MCI)及癡呆的敏感性和特異性較高,耗時約15min,總分30分,在不同地區、不同版本的MoCA的劃界分有差異,中文版MoCA多以26分為分界線,≥26分為認知正常,若受試者受教育年限小于12年,應在得分基礎上加1分。

                  第3篇: 蒙特利爾大學排名

                  這里不是家,但是美麗新世界,它沒有家里溫暖,但是很和諧。

                  好久沒有寫日志了,特別是在特殊的年月里,這里有轉折,這里有開始,這里有新奇,這里有遺失已久的童年印象!

                  說說吧,確實想說說,畢竟來到加拿大已有一個多月了,對這里有了自己的一些見解。好多人問我,“怎么樣啊?還適應么?好不好啊?”之類的問題。其實我想說的是,剛來肯定有點不習慣,但不是不適應。就像我說的,畢竟這是兩個不同的世界,一個很精彩,一個很自然,一個收入懸殊,一個差距不大,一個生活比較復雜,一個生存非常簡單,一個很溫暖,一個很和諧,因為一個是家,一個是新世界,漸漸的,我從家走來,喜歡了這個世界。

                  首先我想說怎么叫不習慣,就如我剛來這里過交通崗就不習慣。我來之前早有耳聞,發達國家的交通非常有秩序,尤其是歐美國家,所以我改掉了國內遺留下來的習慣,在這里即使沒有車,紅燈我也會停下,但是不習慣的是,如果有的路口沒有交通燈,那么我還是打算給汽車讓路,因為在國內習慣了,你不讓路就是對生命的挑戰。但是這時我往往發現,已經可能有一排的車都停下了,因為第一個司機用手示意我先行,我才恍然大悟,不能耽擱了,再這樣謙讓可能會導致一個交通堵塞,人沒過去,可能會有越來越多的車為你站排停下!這是交通,還有人文,這里是個聯合國,可以這么說,世界各地的人種基本都有,它不像美國是個世界大熔爐,不同的宗族,一樣的生活。而這里是提倡保持各自民族的習慣,鼓勵大家過各自節日,展現自我的特色,有人說過,這可能就是President Hu所說的和諧社會吧,呵呵。這里真是什么樣的人都有,白色黑色黃色棕色,頭飾服飾都有不同,但是這里的犯罪率很低,因為這里特別尊重人權,就是每個人個性自由的權利,但是你再怎么自由,也無法侵犯別人的自由,特別是不能有人身攻擊,這里沒有死刑,就像你沒有權利奪取別人的生命,但是可通過法律來制裁犯人。

                  再說說這里的自然,我來的當天是半夜,第二天一早就著急出去看看,而出門就是漫天的飛鳥,鴿子肥的感覺像雞,好想飛不起來了。天上的雪鴿更是漂亮的很,感覺很享受這里的生活一樣在空中歌唱。沒走多遠,真是讓我驚奇,路邊有幾顆松樹,就有松鼠的出沒,更讓我驚訝的是這里的松鼠不怕人,我要給它吃的,它反而更加接近我。這點和國內的松鼠是有不同的,因為我在國內也喜歡去看松鼠,但是很難離近看到,就是因為它們的警覺性太高。這里的天我仿佛在我還是孩童的時候在國內才見過,這下我真是切身體會到為什么說中國是世界的加工廠了。還有一點我要提到,從國內的大城市來的人可能會感到有落差,因為中國這幾年的發展是世界矚目的,高樓大廈林立滿城,各項設施也都很新,而這里除了Downtown的建筑比較高,比較新外,都是像農場一樣的3層小樓,而且很少見人,和國內的熱鬧比查的遠了,但是交通很好,公交車遍布每條街道,聯線Downtown的地鐵。總之,這里和國內高樓大廈林立取而代之的綠樹藍天白云,對了,還有小別墅,呵呵。有些人喜歡北京上海這樣的大都市,而這里就算是世外桃源吧。

                  提到收入,早先國內有這個印象,出國的人都有錢,國外好賺錢,好像都出去淘金子一樣。可能國內改革開放前和開放初期應該還是這樣,但是我是在改革開放初期出生的80后,生長在每天日新月異的90年代,和加入世貿,發展速度叫人瞠目結舌的新世紀都在我的見證之下,切身目睹了中國發展的高速時期。現今的中國,千萬富翁無以計數,億萬富翁也是比比皆是(現在可沒有人提百萬富翁的了,呵呵,可能每個人家有幾個房子的都是百萬富翁吧,中國房價相對還是很高的)。但是,窮人依然是社會的主體,這就是經典的二八定律吧,貧富差距持續拉大,國內的窮人應該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的(這些問題我不想深入討論,因為寫完日志我想快點睡覺)。國家BiaoMian是發展上去了,但是我感覺又回到了FengJian社會,老百姓窮苦,國家怎么能叫真正的富強呢?而這里,窮人是不會為子女上學,有病了去醫院而苦惱的。因為國家有非常好的福利制度,有錢人的稅收是非常高的,這些稅收是用來保護窮人的,這樣才是有持續的發展,要是一下子把窮人都弄死了,富人恐怕也沒法繼續剝削了吧,都要有個度的,這樣才能持續長久。國內的社會福利這一塊我尚且不想談,就是有沒有福利我可能都不清楚,提到福利我就講一講加拿大的福利吧,特別是魁北克省的福利制度,這里要是有小孩子,從出生到小孩18歲,政府每個月給你補貼400加幣的牛奶金,以此類推,2個孩子是800,3個是1200每月,我再說說400是個什么概念,400塊錢在這里可以買一個二手汽車,當然是年頭比較久的了,也可以是個不是太好的房子的一個月的房租,也可以是一家3口將近2個月的口糧!還有這里的孩子從上學起是不花家里錢的,直到念完高中全部政府拿學費,這里是雙語,英語和法語。國內據說現在雙語幼兒園都貴的嚇人。如果高中畢業了,想申請大學,還是不花家里錢的,可以申請貸款和助學金:顧名思義,貸款就是學費部分的貸款,是沒有利息的,畢業工作后再還,沒有工作地話就不用還,這里的大學學費要看專業,一般一學期3000加元或再多些,但這里有一半是政府給你拿錢,就是說你貸款只貸這個學費的一半就可以;助學金是因為你念書,沒有時間工作,而且你超過18歲了,父母沒有權利再養你,政府每個月白給你800加元的生活費,這部分是不需要還得,這800什么概念,在外面租房吃飯交通都扣除,估計還有200多的剩余(200可以買兩雙新款耐克鞋)。從這點看,好像父母根本沒有負擔,有人會問,醫療呢?這里的醫療是全民免費,不花一分錢,只要是你是加拿大的合法居民身份,全部政府報銷醫療費用(除了美容和保健)。那還有人會問,房價呢?一定很貴吧?答案是應該比國內的大部分城市要貴,但是相對來說呢,可能國內有些房奴要還上20年甚至更久的房貸,而這里一個工程師年收入5萬的話,那么他工作四年就可以買一套appatment而不用貸款了,20萬加元完全可以買一套像我們國內的2室1廳了。而這里大部分人還是很向往自己家的別墅的,這邊自己家帶車庫,2,3層不等的House價格一般也就在30-70萬加元,合人民幣100多萬,想必也不是很貴吧(相對來說)。這里的當地人很敢花錢,我去超市一看,經常我買的東西相比真是少的可憐,人家一推都是一大車,其實也好理解,我剛過來,肯定經常拿人民幣兌換,當然舍不得,但是當地人你想,他們生活都沒有負擔,有什么不敢消費的呢,這么消費,政府的稅收還能少么?這里還有一個福利叫社會救濟金,主要針對銀行存款低于1000的真正的窮人,一個家庭政府會補助1200加元(沒包括有小孩子的福利金)每個月,往死吃都花不了,我都想替我們國內的窮人哭了~~嗚。當然在國內當慣有錢人來這就不爽了,除了投資移民過來要白交至少8萬加幣的費用,做什么事情有錢人交的稅都是非常高的,這里也不容易逃稅漏稅。

                  提到家的溫暖,無礙乎是親人的關懷,朋友的交往,對我來說還有一個誘惑更大的是家鄉的美食,真的喜歡羊肉串,大排檔,麻辣燙,啤酒,哈哈,來這里,食品也非常豐富,肉也很便宜,但是總感覺沒有家里吃的爽,嘿嘿。但是如果真的切身談到生活,我想大家和我恐怕都有一種感覺,就是身心疲憊,在國內,首先你要有能力,但是能力不是全部,你沒有人際關系,10個大事有9個做不成,每天的應酬也很多,哪怕是不情愿,這里金錢就是一切,人與人之間缺少了真誠的關懷與信任,有時真的復雜的叫你窒息,每天的工作和生存真是一次又一次的磨練自己,激發自己生存的潛能!有人說公務員除外,很輕松,我想心里也不輕松吧!鬼知道哪天誰上去了,誰下來了。在加拿大,首先做什么工作都不被歧視,掃大街和做工程師一樣受人尊重,只要你盡其所職,而且收入不是很懸殊,我打個比方,一個工程師的年薪10萬,扣除稅可能就剩5萬,一個普通工人年薪2萬,再加上孩子的各種補助,可能收入相差不大,每個人能力有大小,但是你做什么工作就要投入,要像樣就行,你付出勞動就有回報,難怪這里社會這么和諧。這里人與人交往非常真誠非常簡單,每個人都很有禮貌,即使很多人要上公交車,都非常自覺地站排,我想國內即使有欄桿也會有人跳吧。

                  雖然離開了家,來到了地球的另一面,換句話說是另一個世界,我絲毫沒有不適應,反而習慣了這里每個人對你微笑,習慣了車給你讓路,習慣了在哪里都自覺排隊,習慣了動物離人的距離是這么近,習慣了綠綠藍藍的顏色,習慣了迷路時人們主動地幫助,習慣了習慣新鮮的事物,漸漸,我發現,我喜歡了這個新世界,至少,我在變的自然......

                  第4篇: 蒙特利爾大學排名

                    學校特點

                    立思辰留學360介紹,蒙特利爾大學有加拿大最大的法律研究中心。學校的醫學專業設置全面,加拿大醫學委員認證這里畢業的學生在全加第一。學校的課程設置靈活,可以選擇晚上或周末參加業余學習。

                    地理與人文環境

                    主校區位于蒙特利爾市,地處皇家山北麓,環境優雅,氣候宜人,相比其它同等規模的北美大城市,蒙特利爾市的消費水平相對較低,尤其是房租比較低;該市為北美洲大學生密度最大的城市,也是北美洲最優雅浪漫的文化之城;此外,該市地上、地下乃至航空交通體系完善,出行便利。分校區所在地:勒奴地耶區(蒙特利爾東北)、拉瓦爾市(大蒙特利爾地區北部)、龍魁爾市(魁北克省西南部蒙泰雷吉區)、魁北克市、三河城(蒙特利爾與魁北克市之間)、圣亞森特市(魁省南部城市)。

                  加拿大蒙特利爾大學法學碩士入學條件。

                  蒙特利爾大學國際商法法學碩士課程采用英文教學,主要目標是向有志繼續深造的法律專業學生提供一個專業學習的機會,它將引領學生在國際商法中的某一領域深入研修,并拓展其研究分析能力。參加該課程學生將在比較法學、北美以及國際商法領域進行深入研究和學習,獲得全面的分析和研究能力,這將極大地增強他們獲得高級職位的競爭力。

                  蒙特利爾高等商學院 (HEC Montréal)

                  蒙特利爾大學的附屬商學院,也是加拿大第一所專業的管理學院。該學院在AACSB International(美國),EQUIS(歐洲) 和 AMBA(英國) 都有備案,是北美僅有的兩家獲得三重認證(Triple Accreditation)的學院之一。蒙特利爾高等商學院在2002年重新命名為HEC Montréal,以示與法國巴黎高等商學院(HEC Paris)和瑞士洛桑高等商學院(HEC Lausanne)兩者之間的區別。

                    HEC Montreal 是蒙特利爾大學的商業學院,有著傳統、現代和國際化的特點。學院由蒙特利爾商業協會組建,在管理和研究領域中是世界最好的商學院之一。迄今為止,該校的4萬名畢業生,包括MBA的畢業生活躍在全世界各大公司和機構。HEC將會給它的畢業生一個無與倫比的起點去發展他們的商務事業和策劃他們的職業生涯。

                    有著優秀教學質量的HEC商學院,在1999年獲得了由歐洲管理發展基金會頒發的EQUIS獎,它是第一個拿到此獎項的非歐洲學院。據《華爾街金融時報》的最新排名,HEC在世界商學院中名列前100位。校內有加拿大規模最大種類最齊全的雙語商務圖書館。還有一個貿易場所,是全世界大學中設備最好的場所之一。

                    蒙特利爾高等商學院由Chambre de commerce de Montréal在Saint-Jean-Baptiste Society的幫助下成立于1907年,2007年是學院成立的100周年。目前該學院有50個研究中心,有22位主席。超過12000位學生就讀于33個管理課程,由超過250位教授進行授課。

                    法語是蒙特利爾高等商學院內的主要使用語言,但也有不少課程使用英語或西班牙語。

                  蒙特利爾大學 University of Montreal學校優勢

                    ● 2007年全球大學排名中名列第93位《Times Higher Education Supplement》

                    ● 2007年綜合法語大學全球排名第一《Times Higher Education Supplement》

                    ● 連續7年加拿大醫生資格考試排名第一

                    ● 2008民法排名全加拿大第一《Macleans》

                    ● 擁有全加拿大最大的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的數量在全加排名第一

                    ● 是少數幾個美國以外由Bill Gates基金會贊助的大學之一

                    ● 各種學術研究成果全加排名第二,獲得的科研研究經費全加排名第二

                    ● 接受加拿大創新基金會的資助,全加大學排名第二

                    ● 科研出版物的數量在北美排名第13

                    ● 300個專家小組與研究中心,27個附屬醫院與醫學院,是加拿大高校教育與科研的第三大支柱

                    ● 學校畢業生活躍在政界、學術界還是商界乃至藝術界,大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學術介紹

                    蒙特利爾大學的歷史、電影研究、比較文學、計算機、化學和物理專業、博物館研究及互動傳媒專業較為著名,庭院建筑專業是加拿大首屈一指的專業。學校有全加拿大最大的法律研究中心。學校的醫學專業設置全面,經加拿大醫學委員會認證,這里畢業的學生在全加第一。

                    蒙特利爾大學的法學院從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人數上看,其規模在加拿大位居第一,法律專業學生中,近三分之一為研究生。法學院擁有60位專職教授和一百多位兼職教授。在科研活動方面亦在加拿大各法學院中位居首位。蒙特利爾大學法學院在這一個多世紀中,創造并提供著教學和科研的肥沃土壤。多年來,學院對法學的發展與完善作出了顯著的貢獻,有設施優良的圖書館和電腦室以及獨立的教學樓,蒙特利爾大學法學院已經充分作好了面對未來新挑戰的準備。

                    學費標準

                    蒙特利爾大學的學費各專業、各學期都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對國際本科生而言,醫學、文科及純應用科學專業的學費基本上是每學分$541.98加元,其它專業領域,學費在每學分$485.39到$639.97不等。對國際碩士研究生來說,全日制學生為$7,280.85(相當于15個學分的費用),另外還需準備每學期$374.50的論文經費。國際博士研究生的學費為全日制$6.537.81(相當于15個學分的費用),另外也需準備每學期$374.50的論文經費。

                    留學生除了基本的學費外,還需準備一些其它的生活費用。具體情況如下:住宿費$500/月,伙食費$350/月,交通費$60/月,電話費$40/月,雜費$150/月,書本雜費$600/年。

                    圖書館

                    蒙特利爾大學有大大小小的圖書館共18處,有各種藏書250萬冊,視聽教材200萬冊,期刊雜志45,000冊,此外,學校還提供近450臺計算機以方便學生使用。座落在Samuel Bronfman大樓的人文學科圖書館是該校最大的圖書館,里面藏有保存完好的珍稀刊物及大量的公文檔案。校內還有加拿大規模最大、種類最齊全的雙語商務圖書館。

                    校內生活

                    立思辰留學360介紹,蒙特利爾大學的住宿區位于皇家山坡,四周樹木環繞,遠離喧鬧的市中心,環境相當的優美與安靜。選擇在蒙特利爾大學校內住宿你會有一種很好的體驗,這里既安全又舒適。

                  蒙特利爾大學還專門設有留學生辦公室Bureau des étudiants internationaux(BEI),它主要責任幫助所有的留學生更好地融入蒙特利爾大學及魁北克社會。從留學生踏進校門直到離開,BEI專注于留學生的所需所想,會給你提供非常有用的服務及幫助。

                  文化體育活動

                    蒙特利爾大學校園的文化體育活動內容也非常豐富,學校的CEPSUM(University‘s Athletic Complex)是專門提供綜合體育運動的場所,校運動隊有300多名運動選手,在州際比賽及全國性的競賽項目都能取得優異的成績,同樣學校的文化生活也豐富多彩,學校在視覺藝術、電影、舞蹈、多媒體、音樂、攝影等專業領域設有100多個學術工作室方便學生們交流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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