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政委、國務院辦公廳;五部委;《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備案、通報和問責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案件備案和問責規定》,《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委托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與溝通的規定》相繼出臺;三項規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具體內容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一】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具體內容
8月10日,三門峽市政法隊教育整頓三項規定指導報告會召開,邀請最高人民檢察檢察局兩處處長、法學博士、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作為專題指導報告。
發表三項規定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決定》部署,防止違規干預司法活動,保障獨立公正司法,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五部委相繼出臺了三項規定。
三條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事務人員自身的三個層面切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防止司法事件被非法干預和司法人員包圍,保障獨立、公正、廉潔的司法
但是,三條規定的執行與黨中央的要求有差距。在這次政法隊教育整頓工作中,全國試驗辦公室將違反預防干預司法的三項規定放在六大頑疾的第一位,要求進行特別整備。
為進一步加深對三條規定的學習理解,加強紀法意識,筑牢思想防線,有力整治違反干預司法三條規定的頑固疾病,特別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處長作為特別指導報告。
報告中,***對三條規定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貫徹落實、存在問題、工作建議等進行了詳細解讀,分析、深入貫徹。
***指出,嚴格執行三條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是貫徹落實中央決定的需要,是貫徹落實黨規和法律規定的需要,是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日益增長的需要,也是保護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處理的需要。
***認為,三條規定對禁止性行為、過問或介入司法案件的記錄、違反過問或介入過問的行為應予以通報和追究責任,司法人員依法記錄受到保護,司法人員沒有全面如實記錄追究責任,當事人、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組織的接觸行為等方面明確規定
***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制度機制,提高責任追究力度,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贏得相關支持和監督,更好地保障三項規定真正落實,提高司法信任力。
聽了《三條規定》的指導報告,他們有什么深刻的體驗?
市公安局昆山分局長王曉: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須率先執行三項規定,嚴格執行三項規定,在堅持紀律法之前,堅持公正執法,堅決不干預,不插手,不接觸,從違反三項規定的實際情況進行登記報告,確保所有大眾都能正確執行安全機關的所有事件。
市檢察組宣處副處長崔偉亞:嚴格執行三項規定,加強如實記錄意識,全面記錄,加強依法事件責任,堅決排除不當干擾,加強消除人情事件相關事件的司法人民理念,加強事件信息的公開力度,應對人民的關心。
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王偉:全面執行三項規定,在法庭上,讓當事人明白,口服輸,逐漸形成不探索事件的法治氛圍,詢問干預事件的法治氛圍,使人民群眾在新時代更加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市司法局依法行政指導科長郭昌:堅決執行三項規定,進一步提高個人知識儲備和業務能力,努力工作,負責全面推進。
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篇二】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具體內容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1、黨的政治紀律,指各個不同時期根據黨的政治任務的要求,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政治活動和政治行為的基本要求,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政治紀律的基本要求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在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觀點和路線、方針、政策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黨的組織紀律,指黨的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的維護黨在組織上團結統一的行為準則,是處理黨組織之間和黨組織與黨員之間關系的紀律。嚴格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
3、黨的廉潔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4、黨的群眾紀律,指黨組織和黨員處理與人民群眾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也就是黨處理黨群關系的準則。
黨的群眾紀律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共產黨員,必須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隨時隨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不允許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
5、黨的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
6、黨的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涉及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直接關系黨的形象。
【篇三】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具體內容
解讀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們黨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規,它是在1997年2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原《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這部重要黨內法規的頒布實施,標志著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在走向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進程中,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新頒布的《條例》保留了原《條例》的總體框架,將原《條例》13章修訂為15章和附則.《條例》共178條,原《條例》共172條.其中,對原《條例》有關條文保留了38條;對有關條文修改、調整形成了96條;對有關條文不再寫入的有7條;適應新情況增加了44條.從《條例》和原《條例》
四大繼承:成功做法得以傳續
一是繼承了原《條例》關于實施黨紀處分應當堅持的五項基本原則.即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二是繼承了原《條例》關于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一定期限內在使用或者提拔上應當受到限制的規定.
三是繼承了原《條例》關于比照的規定.即對于《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應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 四是繼承了原《條例》關于對違紀黨員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應當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糾正的規定,不讓違紀者在政治上、經濟上獲得好處.
十大創新:與時俱進增添新規
一是順應時代要求,明確將
二是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規定實施黨紀處分應當遵循
三是對于有嚴重違紀行為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人,規定其違紀后不得適用減輕處分規則,以更好地維護黨的先進性、純潔性.《條例》規定了24處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有這類行為的黨員完全喪失了黨員的條件,對于他們不得因減輕處分而留在黨內.
四是為更好地處理集團腐敗案件,促使違紀團伙分化瓦解,有利于辦案,使案件的處理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條例》規定,經過特定的程序對某些特殊案件可以減輕處理.
五是明確規定基于一個違紀行為觸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條款,適用處分較重的條款或者特別規定,進一步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六是堅決貫徹
七是注重加強各職能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協調配合.《條例》規定,對由有關職能部門先行查辦的案件,黨組織可根據有關處理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違法黨員進行相應的黨紀處理,切實尊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決或者決定.
八是對于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做出明確處理規定,防范違紀后外逃者在政治上、經濟上得好處.
九是嚴格規范了黨紀處分決定的執行程序,有效解決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出現黨紀處分決定不落實或者難以落實的問題,切實維護黨紀處分決定的嚴肅性.
十是借鑒《刑法》的有關規定,調整了原《條例》關于溯及力的規定,更好地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
七大揚棄:過時做法不再寫入
一是廢除了不予處分的規定.原《條例》第20條規定了不予處分的情形.《條例》認為,只要有違紀情形,無論情節輕重都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因此,對該條不再寫入. 二是廢除了買賣股票應受黨紀處分的規定.原《條例》第91條規定,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買賣股票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鑒于近年來我國關于證券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逐漸健全完善,并且2001年4月中辦、國辦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已經有限制地放寬了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因此,對該條不再寫入.
三是廢除了重復、多余的條款.原《條例》第136條規定,賓館、旅店、招待所等單位,多次發生嫖娼、賣淫活動的,應對有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由于這些行為已屬失職、瀆職,《條例》第12章對此已有原則處理規定.因此,對該條不再寫入.另外,原《條例》第152條對有關武器裝備和槍支彈藥的規定,有關行為已屬犯罪,應當依法判刑,依照《條例》總則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此,對該條不再寫入.
四是廢除了關于戶籍工作的過時條款.原《條例》第153條規定,在戶籍工作中違反規定,利用職權或者弄虛作假,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謀利益的,要給予紀律處分.鑒于近年來我國的戶籍制度已做出較大調整,原《條例》規定情形已經不再突出,因此,對該條不再寫入.
五是廢除了體例不一致的條款.原《條例》第163條曾對
六是廢除了難以操作的條款規定.原《條例》第167條提出,要對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以及較大損失、重大損失、巨大損失的標準,另作具體規定.但由于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很難對上述標準問題做出統一規定,并且《條例》已在第177條做出授權:有關部門或者地區的黨委可以根據《條例》制定單項實施規定.因此,對該條不再寫入.
七是廢除了不準確的措辭.鑒于原《條例》用
解讀黨內監督條例若干重點
為配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頒布實施,我們約請權威部門編輯了這組
黨內監督重點內容
黨內監督
這些重點內容是: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專家認為,條例確定的7項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立足實際、操作性強,使黨內監督有章可循.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
專家認為,從黨的法規層面明確把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作為監督重點對象之中的重點,對于從嚴治黨,治理好整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將產生重要的作用. 黨內法規首次明確紀委是黨內監督專門機關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專家指出,這是第一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是一個重大突破.
條例規定了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地方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
條例還規定了紀委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條例強調,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機構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
專家分析,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上級黨組織向下級黨組織和全黨通報重要情況;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向黨代會代表通報情況;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重要情況,上級黨組織要及時批復下級黨組織的報
告和請示;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這些規定,既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又有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體現了兩種監督的結合.
專家指出,
中央政治局將向中央委員會全會報告工作
黨內監督條例對述職述廉制度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中央紀委常委會向中央紀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專家指出,條例規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是一個重要的創舉,體現了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的監督,體現為了中央政治局在黨內監督方面對全黨起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黨員署名檢舉違紀違法問題將被告知處理結果
黨內監督條例鼓勵黨員的監督積極性,規定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
的,黨組織應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專家指出,條例關于信訪處理制度的規定,體現了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這意味著,中國共產黨將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最大限度地實現廣大人民的政治利益這既是民主政治建設的根本目標,更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所在.
談話和誡勉制度有利于預防腐敗
對新任領導干部進行任職談話, 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進行誡勉談話,
這些都是近年來各地開展黨內監督的新形式.黨內監督條例將這些做
法加以歸納、提煉,確立了
條例規定,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應當不定期與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
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地區、該系統、該單位落實
條例規定,發現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
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干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干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黨內法規首次就輿論監督作出規定
黨內監督條例非常重視輿論監督的作用,將其列為十種監督制度之一,并專門用一節的篇幅作了具體規定.專家指出,在黨內法規層面就輿論監督專門作出規定,在中國共產黨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條例對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正確對待并接受輿論監督,提出
了明確的要求:一是要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二是要自覺和主動地聽
取來自新聞媒體的意見;三是要根據輿論監督的要求,推動和改進各
項工作.
為了保證新聞輿論監督的健康開展,條例還要求,新聞媒體要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開展輿論監督;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
專家指出,把輿論監督列為一項黨內監督的重要制度,表明了中國共產黨對這種監督重要性的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使輿論監督與黨內監督的結合提升到了新的層面.這不僅有助于中國共產黨克服缺點、糾正錯誤、減少失誤、防范腐敗,而且必將對推動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詢問和質詢成為新的黨內監督制度
為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拓寬黨內監督的渠道,黨內監督條例根據黨的十六大報告關于健全質詢制度的要求,結合黨的建設的實際,
考國家法律關于人民代表大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將其確立為黨內監督的一種新的制度.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委全體會議、地方各級紀委委員有權對紀委全體會議的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和質詢,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說明、解釋或答復.專家指出,詢問和質詢是以民主選舉制度為基礎的國家或組織內部發揚民主,加強監督的一種重要措施,國家法律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中就有詢問和質詢制度的內容.在黨內監督中將其確立為一種新的監督制度,對于發揮地方各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保證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將起到重要作用.
專家指出,鑒于詢問和質詢是一項新的黨內監督制度,黨內從中央到地方、基層尚沒有實踐經驗,必須在深入理解、全面掌握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詢問和質詢制度的主體、內容、對象、程序以及相應的紀律要求,開展詢問和質詢工作. 由于質詢是一種帶有否定性評價意義的監督措施,且條例規定對委員的質詢,有關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解釋或答復.在這種情況下,惡意的質詢不但損害有關部門及有關黨員干部的聲譽,還干擾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為防止惡意質詢,條例明確規定,質詢人利用質詢故意刁難、
無理糾纏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解讀之六:明確“六大紀律”劃出行為底線
明確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發布時間:2016-11-10 08:08
明確
——《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系列解讀之六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樂大克,吉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谷春立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10月3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的通報中,“干擾、妨礙組織審查”,“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進行錢色交易、權色交易”等聚焦“六大紀律”的行文措辭,與剛剛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要求高度契合。
這些“紀言紀語”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而這些成果又轉化為紀律要求,納入到了新修訂的《條例》中。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此次修訂《條例》,將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細化,充分體現了黨紀嚴于國法。在“分則”部分,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十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使《條例》的內容真正回歸黨的紀律,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
如果說《準則》重在立德,樹立了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能夠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那么《條例》則重在立規,通過開列六類紀律等“負面清單”,劃出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新修訂的《條例》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從嚴治黨的新成果,有很多創新之處。”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與原版相比,修訂后的《條例》體例結構更加科學,用“負面清單”的方式列舉六大類違紀行為,使黨員清楚了底線、明白了規矩;吸收了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制度成果,將很多新形式的違紀行為納入處分范圍;刪除與法律重復的大量條款。
“現行規定界限模糊,中間難免留下縫隙,彈性較大。這次修訂把紀律具體化、細分化,相當于‘勾縫’,覆蓋得更嚴實,讓黨員有了更明確的遵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這些變化無不體現了一個“嚴”字。
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告訴記者,“分則”部分從“十”變“六”,主要是因為原來版本存在紀法不分的問題,紀律的種類很多是按照違反國家法律的種類來設定的。“這次修訂按照黨的紀律要求分成六類,就是為突出黨紀特色,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
“違紀行為從十類整合為六類,表面上看,對黨員的要求似乎變少了,但實際上,新《條例》更加聚焦紀律本身,在量紀的尺度上比原版更嚴,對黨員的‘底線’要求更高了。”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介紹,比如說,過去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必要和嚴肅的責任追究,此次修訂就針對該情況增加了相應條款。在黨的全部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破壞政治紀律。這次修訂后的《條例》,把政治紀律排在“六大紀律”之首,所體現的正是黨中央對黨的
建設內在規律的清醒把握。在《條例》第六章“政治紀律”的“負面清單”中,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確保中央政令暢通和黨的集中統一。
“未經審批持有因私護照、因私出國,上報清理’裸官’不徹底”;“存在違規破格提拔、干部人事檔案造假等現象”;“選人用人問題突出”„„梳理今年中央第二輪專項巡視的“問題清單”,“違反組織紀律”成為多家被巡視單位的共性問題。
針對組織紀律松弛現象,《條例》專門增加了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辦理因私出國證件等違紀條款,將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
對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有關內容的修訂,亦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將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如,在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等;在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侵害群眾民主權利等;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加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在生活紀律方面增加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條款。
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所指出,《條例》是管黨治黨的一把戒尺、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堅持底線思維,敬畏紀律,守住底線,防微杜漸,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