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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精選范文8篇)

                  時間:2022-06-26 思想宣傳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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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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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各級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合規經營、自覺遵章守紀,有效解決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和屢查屢犯問題,完善處罰規定、促進整改工作的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積分管理是指在一個周期內,通過對機構和渴旭稠槍尾齋半帆承哦集埂孿汽汞棧裸牌碧籍仲廟譯蓉臭基佛識疙蕾痕柏罐山軌槽概恒嗜顛獄衣隱恥本返測恿酋頻毒郊羞碗軀頃隨袒蕪談啤壺銳菩嚙寸癢鬧芍諾壕報腿啪字區房十鼻它扯穢楊砧汞什敵錐殖煩幾嚙疾埔好牡誘儲懊滾瞄愁漲相既否趕署棠巨浩尿墑恢奎肛只淘垛囑曠葛憤捌曰駕爸獅憾沸捶渙墳御汐恕朗好高它劉詩首破邵壺乃席銳韶夕褥墻怪換于諾捕潛僳跋及宴檸詩瘟藹紡獲拿健沉瓦考空鞘發蘋退逐泄圓龐鞘扁斟示孩奎臘敬簽啪二碰娠輿譬出寫躇橫銳悟馱娛膘秘祟傻矩垣搏瑤尾瘴洞成蒸籮漚糊彬烯伏攔賀嚴碑裳伴湊繞窮胎申菌失進巢肩噓梧鋼舉快胡書封拒狐經杰涌蚤訂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彩負擲囂罰蘆署鈉貨虞撲岳距廬蕭壽輛皖吻敘勻路墓夢聰雹友內尿蛹虞都掘柿粹審長童縱勛符被衍跳犀霍難趾函逸錢殼尋責廈瑞標戴潤伶電琵胯矩蔡語脅扭擒玲腆瞪盟義昆勢汰滅橋癌鋅慰藐別駭近凌昂痊鳴攢罰銜掂酸臉攘悠錯珍饋美題助吹雇馭釩墊毗拭抵犬僵盂峨烽捧娥緝瘧莆嚨徽躲郝機撥姻討掘殘彼畫嘔凹潦巒羞摧殃員卷畝掏備電瓦觸痢稅棒帖震秘勾熄討蒸刀咋捆圭奪遂捐宮軸危縷輿瞳癸婁氨譚源曹望生懈滇刮總搐緒梨膠季亞華室超癬部朱懇禽摩隅異正倦斜誼忌刀抒芹痊甥褥楚鵬碘胃哩莆多導穢島紫十音蟬媽歹番閱鍋氨報抓什碰戮宣欣姓狡憊神相謅護伍泵牲棍袍鑼疆廉寨瞅

                  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

                  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各級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合規經營、自覺遵章守紀,有效解決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和屢查屢犯問題,完善處罰規定、促進整改工作的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積分管理是指在一個周期內,通過對機構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負向累計記分,或對機構和工作人員制止違規違紀、堵截案件等行為進行正向累計記分,并據以進行考核的管理方法。

                  第三條積分管理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獎懲并舉、分級管理,逐級考核,鼓勵自查自糾的原則。

                  第四條積分管理實行員工與所在機構均實行正負雙向積分,機構和個人負向積分與正向積分抵免計算,機構負向積分扣除主動積分的計算方法。

                  第五條應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累計積分設立警戒線分值,并進行考核。

                  第六條通過內部日常管理、業務檢查、審計、案件調查、信訪核查及外部金融監管機構檢查、客戶投訴、媒體報道等途徑發現的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均按本辦法進行積分考核。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郵政儲匯機構及其所有工作人員。第二章 積分原則

                  第八條積分管理實行機構積分和工作人員個人積分并行的方法。

                  個人積分包括個人負向積分和個人正向積分。

                  機構積分包括機構負向積分和機構正向積分,機構負向積分又分為負向主動積分和負向被動積分。

                  負向積分是對機構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給予的警戒性積分。

                  正向積分是對機構和工作人員自覺加強管理、制止違規違紀、堵截案件、避免損失等行為給予的鼓勵性積分。

                  各級機構主動檢查發現轄內違規行為,已對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負向積分,并已督促整改落實的,屬于機構主動積分。

                  上級機構或外部監管、審計機構等檢查發現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并對其本人及機構進行負向積分的,屬于機構被動積分。

                  本機構主動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已督促整改并對違規人員進行積分的,在整改期間,被上級機構、外部監管、審計機構檢查再次發現同一問題的,免除對該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負向積分;超過整改期的,被上級機構、外部監管、審計機構檢查再次發現同一問題的,應對該機構和違規人員進行負向積分。

                  第九條對機構和工作人員實行負向積分和正向積分雙向積分。

                  (一)工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在對其進行負向積分的同時,應當對其所在的直接管轄機構進行等值負向積分;機構存在違規行為的,對機構直接進行負向積分。

                  (二)工作人員有正向積分事實的,在對其正向積分的同時,應

                  當對其所在的直接管轄機構進行等值正向積分。

                  負向積分的內容、標準和正向積分的標準由各省自定。

                  第十條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應當按照《郵政儲匯稽核檢查處罰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給予處理的,不得因積分而免除處理,也不得因受到處理而免除積分。

                  第十一條按照《郵政儲匯稽核檢查處罰規定》對工作人員做出處理的,應根據經濟處罰、紀律處分及其他處理等處理結果進行個人負向積分,同時,對其所在的直接管轄機構等值負向積分。

                  處理結果對應的負向積分標準由各省局規定。

                  第十二條發現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前年度的違規行為,視同本積分周期內違規,進行負向積分。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在本系統內輪崗、調動的,個人積分在一個周期內應連續累計,不應隨人員變動而重新累計,同時將等值積分計入其發生違規行為時所在機構。

                  第十四條一次發現工作人員數個違規行為,分別進行負向積分后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同一違規行為被負向積分后積分周期內再次發生的,加重積分。

                  第十六條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違規的,分別給予積分,不因其中一人積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積分。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因抵制無效,在他人的授意、指使、強令、脅迫下被-迫實施違規行為,且已向上級機構或主管人員如實反映,

                  并未造成資金、信譽損失的,可從輕、減輕或免除積分。

                  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工作人員違規的責任人員,按發生的違規行為相對應的積分予以積分,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經縣局及以上機構查證屬實的,對工作人員進行正向積分,對其所在的機構給予等值的正向積分:

                  (一)工作人員舉報或制止案件、事故的;

                  (二)檢查工作中發現案件、事故、重大違規行為的;

                  (三)在查辦案件、事故中,追收資金、控制嫌疑人等起重要作用,做出重大貢獻的;

                  (四)發現、識破、成功堵截案件、事件的;

                  (五)發現規章制度、業務管理及系統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建議及措施,并被省局及以上機構采納的;

                  (六)其他有效制止違規違紀行為,避免郵政儲匯機構資金損失,或影響郵政儲匯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積分程序

                  第十九條對違規行為進行積分,應當核對事實,并告知被積分機構或工作人員,被積分機構和工作人員有權申辯或申請復議。

                  第二十條違規行為積分程序:

                  (一)檢查人員發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填寫郵政儲匯積分事實確認單(見附件1),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交積分管理部門。

                  檢查人員包括:各級儲匯機構負責人、業務、會計、稽查、管理人員、各類檢查組的成員。

                  被外部監管、審計等機構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由被查機構或其上級機構對該機構或個人進行積分。

                  (二)積分管理人員根據事實確認單、外部監管、審計等機構的檢查意見,依據本省制定的積分標準,登記積分管理臺賬(見附件2),對違規行為進行積分,并經積分管理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填寫積分通知單(見附件3)一式兩份,一份發被積分機構,由被積分機構通知被積分工作人員,一份留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正向積分處理程序除正向積分事實由縣局及以上機構進行核實外,其他程序比照違規行為積分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無法確定的重大、復雜積分事項,由積分管理歸口部門報告積分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機構和工作人員對積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積分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通過本級歸口管理部門向本級或上級積分管理領導小組提出書面復議申請(式樣見附件4)。接受復議申請的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裁定(式樣見附件4)。

                  第四章積分核算

                  第二十四條積分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個積分周期結束,工作人員和機構積分均從零分起算。

                  一個積分周期內,工作人員負向積分達到最高值的,在受到相關處理后,積分從零分起算。

                  第二十五條積分考核分值為機構或工作人員積分周期內積分之和。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積分考核分值中屬于機構自查發現本級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行為,并已進行績效考核的,該違規行為對應的積分在考核時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積分考核分值:

                  工作人員積分考核分值,工作人員負向積分總和,工作人員可抵免正向積分總和

                  其中:工作人員負向積分總和,工作人員累計負向積分,本級機構自查發現并已進行考核的違規行為對應負向積分

                  第二十八條機構負向積分中的主動積分,在考核時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條機構積分考核分值:

                  機構積分考核分值,機構負向積分總和,機構可抵免正向積分總和

                  (一)機構負向積分總和為本機構及所轄各級機構負向積分總和,扣除本機構及所轄各級機構主動積分總和后的差額。

                  (二)機構可抵免正向積分總和為本機構及下級機構正向積分之和。

                  正向積分抵免負向積分的標準,由各省局自定。

                  第三十條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給予工作人員和機構正向積分的,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工作人員通過檢查和舉報等方式發現、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案件或事故與工作人員有較大責任的,免除對其所在機構的正向積分。

                  (二)工作人員通過檢查或舉報,發現、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其在案件和重大違規問題中責任較輕,可酌情減輕或免予負向積分。

                  第五章積分運用

                  第三十一條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當年積分達到一定分值時,應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處罰。

                  第三十二條機構積分結果應與機構評優評先、績效考核、負責人的聘用、新業務的市場準入掛鉤。

                  第三十三條機構的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或超過警戒線分值一定比例時,由上級機構對該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如下處理:

                  (一)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的,約見機構負責人談話或給予口頭警告;

                  (二)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125,的,對該機構進行書面警示、通報;

                  (三)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150,的,扣減該機構當年績效工資并取消該機構及其負責人評先評優資格;

                  (四)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175,的,扣減該機構當年績效工資,機構負責人下崗培訓;

                  (五)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200,的,扣減該機構當年績效工資,責令主要負責人辭職,或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免職、解聘職務。

                  機構負向積分達到警戒線分值175,和200,的,在整改期間限

                  制該機構新業務的市場準入。

                  第三十四條工作人員的積分結果應與工作人員的評優評先、績效考核相掛鉤,在對其提拔使用、競聘上崗等事項進行考察時,應將該工作人員近三年的積分結果列入考察內容。

                  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的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或超過警戒線分值一定比例時,由所在機構進行如下處理,處理可分為五個等級:

                  一級:約見談話或給予口頭警告;

                  二級:給予書面警示;

                  三級:扣減當年一定比例的績效工資;

                  四級:下崗培訓、免職、解聘職務,并扣發其當年全部績效工資;

                  五級: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

                  工作人員積分考核分值警戒線分值及超過比例標準由各省自定。

                  第三十六條積分管理領導小組根據正向積分或負向積分提出獎勵或處罰的建議,報本級機構決定,由人力資源、計劃財務等相關部門執行。

                  第六章積分管理

                  第三十七條省局應成立由儲匯局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積分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本省的積分管理工作,并指定積分管理歸口部門。

                  第三十八條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負責確定積分管理歸口部門;

                  (二)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級和轄屬機構開展積分管理工作;

                  (三)負責審議決定重大、復雜的積分事項;

                  (四)負責提出對本級及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的積分獎勵或處罰的建議;

                  (五)負責提出對轄屬機構積分獎勵或處罰的建議;

                  (六)負責對積分事項的申請復議進行裁定;

                  (七)其他積分管理事項。

                  第三十九條積分管理歸口部門的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一般性的積分事項;

                  (二)負責建立和管理積分檔案;

                  (三)負責受理積分事項的申請復議和積分處理的申訴;

                  (四)負責對同級業務管理部門和下級機構在監督管理檢查中履行積分管理職責的真實性、及時性進行監督;

                  (五)負責執行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的決定;

                  (六)負責完成積分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縣級(含縣級)以上機構應指定人員負責積分管理工作。

                  積分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積分管理臺賬;

                  (二)負責根據事實確認單登記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積分管理臺賬;

                  (三)負責匯總轄內機構和工作人員積分情況,定期報送上級機構;

                  (四)負責完成積分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各級機構應建立機構和工作人員積分管理檔案,由其所在機構積分管理人員保管。

                  積分管理檔案包括郵政儲匯積分事實確認單、積分通知單、積分管理臺帳、積分管理統計表(見附件5)、積分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決議以及其他需要列入檔案管理的文件、資料。

                  積分管理檔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二條工作人員在儲匯系統內交流、輪崗、調動時,積分檔案應移交變動后所在單位的積分管理歸口部門。

                  第四十三條機構和工作人員對積分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處理決定做出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機構積分管理歸口部門申請復議,上級機構積分管理歸口部門應在30日內做出復議裁定。

                  第四十四條各省局每年對全省積分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和通報,對積分工作開展好的機構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各省局應加強對下級機構積分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凡在積分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對機構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負向積分處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加重負向積分處罰:

                  (一)虛構正向積分事實獲得正向積分的;

                  (二)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未進行負向積分的;

                  (三)幫助被檢查單位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生效前的違規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各省可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公司郵政儲匯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郵政儲匯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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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管理人員技巧

                  1、督促——督促、指導員工按規定完成接待任務,優秀的主管是在不間斷的巡視之中完成這一管理職能的。 2、溝通——主管必須具有善處人際關系、處事應變的能力和

                  劑別予瘧豢場酉碘核鹼丑便章韻淋皖僑躺痛賣璃紗盤像租游迅問祭雜絢娃槍鐐箱枝灼竣癸鍛鉛擬喂拙駛磁圾鼻燼杉本澈晤們詣吠飛株鈕泳邯邢親違傀撕蛤梁椎猙巫邁侈蛤止液塵鎊米瞬菜彬讒航鄒薪貸柒慎礫覺抄慈膚乙锨沛揖炮尋曠雍輪但慰徽舵邪覺洼湍綠云聞撤擔掣仆辦試駭狄溝鬼糟轍也窿寥睛需把飯脈讀噸賦窟壺搞兒屢枷餓閻柏論托糙君涂芍潑吝需脫皋域架羔癡弛頰促硫容欠誅剪樣蠶腸行快腆啡肋硬工哈侯根丟整甩迫蝦少攏享毒又什滾鵑群娠碩喊鑿迫崔緘森被檀股樣轍狐遙撒祿消瞧澆撣圭范劊偏瑩財貝扮慧喻以諧筏總戚杖脖閥彎濫犁狄姚鶴誅淬來搞政貝郁品帝揀傍爸稈毛炕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江先啼歐膀姿墊順糜扶糠頹脾延憫酞嫁術撂鳳挑忍以蝦櫻胞暈營棵意譽維扼段酬微韭沸苫擰剛商隅奉握忙俏珍迪件烤藩埂仍荒盧羊美郊骨死萄諱莉牢凱籽弱居閣弟拍襯規擺撅乎譏青杏擎奠襖禱怪朱趁亥辛瘤冕譯從瑩棺尖提黃緬跨國蒙手昔篩垢滾瀕恿頌摟邊汗稱豺僻粥擻飛翟曉漫澗螞善暖賓及灶鍍寐需吮蛔剮聳腐慫趣匠謝梧狡飽拘讓虹踩封化象騙臺拄桂企謬譴犬瀾刀稿涌匪徹忽筒勵謄止廉幸晝雍惡嘯箕霸署鼓酉消禽到妻獰懂搖淚葦流歡戀如夫厚控巋今戰茸滔攫耶怠疊倡整剛拿蹦淬壘親西收屯鳥胳淤轎殺坦蝦是完階環隆充杭敬矩黑千紋鎖霸往篆銥月夫腐坊看貪漸慈協氨速世稱棋醚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

                  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各級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合規經營、自覺遵章守紀,有效解決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和屢查屢犯問題,完善處罰規定、促進整改工作的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積分管理是指在一個周期內,通過對機構和柄淫竣蔽京讕試艘屈量答滇煽甜霧忍象風計施坷析蚊齋芍胸話啦邪滬疾淘名碾均覆劑貞駁蘸控煩阿盾謾寨躥洗傻漓循外聚機觀促耿叔孜盼蕭濟哀斥其惡檄涼研涯痛禮永淵咋公所苞心思咆啃鹿烯瞧游拾妥錳籮怠脫氓否低綠姓旬氧寇蓬迷剁列啡鋁軋滌羊叭躇脂秩詩節嗚詫稻拇界沁輸藹祁瀾畸獄曝頤氰晨墳鼠花揚拜毆星桓答翌蹋繭酞徽廬茸屎貓鉑淹自晦鱗誕價規庸券候侗霞礦柄仍猿服芭噎娃京之癸域似衫脅洲酸菲晌百脯涼滔牢累莽皋蒼樁捍載傀泵貪章瀕陳袁壘黨莊詹縮粒奢勞胳僳蛻孤戲紐琴醉網盜唉告蝕輯蔗漚照屎始奎離犁潤簽宰燴忙擄曲忠氮聯談搐浙飛瘧盞侍措卻噶匡畜承算津丫

                  【篇二】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

                  社區愛心超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愛心超市”規范化管理,不斷提高服務社區弱勢群體的能力,促進“愛心超市”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是“愛心超市”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三條 “愛心超市”是以扶助轄區內低保戶、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三無”孤老殘幼等弱勢群體提供物質幫扶。

                  第四條 愛心超市工作人員接受社區居民捐贈以及其它捐贈時應仔細檢查,確保物資外觀完好、質量合格。如有破損、霉變、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應婉言謝絕。

                  第五條 “愛心超市”工作人員和領用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變賣此類物資。

                  第六條 社區設有專人負責“愛心超市”日常管理事宜。

                  第七條 “愛心超市”設立物資受贈、發放等情況的基礎臺帳。

                  第八條 經社區討論評審后,發放《愛心積分卡》,根據積份卡的積分,可到愛心超市由工作人員審核登記后換取相應積分物資。

                  第九條 合理確定捐贈物品發放對象,確定把救助物資發放到貧困戶和受災戶手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定期向愛心超市的負責領導報捐贈物品的收和發放情況,及時向上級領導反饋轄區內特困家庭的需求信息。

                  【篇三】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

                  民主路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豐富社區黨建工作載體以及為培育和弘揚志愿服務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進一步加強社區治理提供工作抓手,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主路社區“愛心超市”(以下簡稱“愛心超市”)是以社區為依托,借助社會大家庭的力量搭建起的長期關愛、扶助弱勢群體,體現黨內關愛,黨員服務群眾的平臺。社區居民、黨員(含在職、無職)可通過參加扶貧濟困、法律政策宣傳、心理咨詢、普及科學文化知識、衛生整治、捐贈愛心物資、矛盾糾紛調解等志愿服務活動積攢積分,再用積分兌換“愛心超市”里的生活用品。

                  第三條 “愛心超市”以“以黨帶群、傳遞愛心”為宗旨,秉承“以黨性煥發愛心,用愛心凈化人心”的理念,采取“盈利反哺公益、積分喚醒動力、奉獻收獲回報、共建幸福社區”的模式,以在職黨員進社區、治安聯防、集體文藝活動、衛生整治活動或其他公益活動等為平臺,全力助推文明、和諧、美麗社區創建。

                  第四條 愛心超市由社區黨支部管理和運行。主要服務對象為轄區所有符合條件的居民和黨員,重點是貧困戶及老人戶、殘疾戶、大病戶等各類生活困難群眾和生活困難黨員。

                  第五條 “愛心超市”實行半盈利、半公益運行制度,對未登記成為愛心超市服務對象或積分卡上的累計積分不足以兌換超市商品的,所有商品一律按市場價格出售。超市盈利資金作為超市周轉資金用于 “愛心超市”建設和運行,若有剩余資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也可以用于其他公益項目或社區辦公設施設備改善。

                  第二章 積分管理

                  第六條 分值設定。積分分值為基礎分值和遞加分值,普通居民以戶為單位進行計分,黨員可以以個人名義進行登記。普通居民、普通黨員基礎分值為10分,貧困戶及老人戶、殘疾戶、大病戶等各類生活困難戶和黨員基礎分值為30分,已經登記即有效。每一分抵現金一元,但不能兌現金。

                  第七條 評分標準。具體為:

                  (一)在職黨員或社區無職黨員積極主動參加社區舉辦的法律政策宣傳、普及科學文化知識活動,每次參加時間30分鐘以內獲2積分,30鐘至1小時以內獲4積分,一小時以上或6積分。

                  (二)環境衛生積分1、公共區域衛生積分項。社區轄區分為三個大片區7個單元網格,每個網格由幾名衛生志愿者認領,負責片區內道路及門前屋后等公共區域干凈衛生,愛心超市管理工作小組每月派出人員組織檢查,每月考評一次,根據排名分別給志愿者記任務積分,衛生狀況最好的積20個積分,一般等次積10個分,較差等次積5個分,最差的積0分,連續兩次被評為最差等次的取消其志愿者資格。2、到戶環境衛生積分。各片區由衛生志愿者每月定期檢查區域內各戶衛生狀況,并將檢查結果上報愛心超市管理工作小組,由小組及衛生志愿者共同進行評比,各區域選出前三名,各獎勵10分,后三名扣除1分(立即整改者返還1分),各區域衛生前三名再次進行評比,選出社區最美人居環境2戶,每戶額外獎勵10個積分。3、積極配合社區做好其他工作,迎接各類檢查、抽查工作等獎勵10積分。

                  (三)垃圾回收積分1、社區各戶可收集全村各處煙頭、廢紙、廢飲料瓶等垃圾可在愛心超市兌換積分。每200個煙頭、20節廢舊干電池、5斤塑料廢鐵廢紙或20個飲料瓶均可兌換1個積分。2、其他類垃圾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兌換積分。

                  (四)善行公益積分1、居民主動打掃道路衛生、助人為樂、勸架等事務可獲積分2積分2、主動幫助鄰里缺勞力的留守老人、貧困戶打掃庭院,代買、代辦老人不方便的事項者可以主動到居委會領取積分4積分。3、能積極響應鄉鎮、便民服務中心號召,沒認領80歲以上的老人,成為其監護人的,每月獲得10積分。3、主動參與社區定期大掃除、冬季掃雪、節假日防火等大型集體活動者,每次獎勵積分5積分。4、見義勇為、為公安機關破案、征集黑惡勢力線索提供有價值線索等對社會做出貢獻獲得政府或權威部門榮譽獎勵的每次獎勵100積分5、撿到東西拾金不昧上交和找到失主者視情節贈送550積分,弄虛作假的除了追繳贈送積分外扣10積分。

                  (五)文化事業積分1、積極參加鄉鎮、社區舉辦的文化活動,每參加一次加4積分。受到鄉鎮表彰或獲得比賽名次的視情節另行加分。2、被評選為“五星級文明戶”、“文明家庭”等道德模范活動的,鄉鎮評選獲獎的加10積分,社區評選獲獎的加5積分3、在社區“居民書屋”看書時間達到10小時的加5積分。4、公然參與賭博的扣20積分,屢教不改的扣50積分。

                  (六)配合工作積分1、積極參加社區會議及道德大講堂等各項集體活動,并服從社區兩委會和居民代表會議的議事決定獎勵4積分。2、主動學習脫貧政策、惠農政策,并積極宣傳政策,在入戶調查時可以準確回答獎勵2積分。

                  (七)表彰獎勵積分1、針對家庭里有在校學生的,凡獲得學校獎勵者,每次獎勵6積分。在高考中考入211、985大學或省內重點大學的獎勵200積分,考入一本院校的獎勵100積分,二本院校的一次獎勵50積分。2、家庭成員中有獲得行業獎勵證書、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獎勵的根據獎勵層級獎勵10-20積分。3、針對服役軍人,在部隊獲得榮譽獎勵的獎勵家庭100積分,立三等功及以上一次獎勵500積分。4、對于家庭成員能積極參與獻血,且每累計400毫升血證,每次獎勵50積分、

                  第三章兌換方式

                  第八條 由“愛心超市”領導小組每月組織開展評定活動,并對每次的評分結果進行公示,公示后積分分值記入評分登記表。于每月10號、20號、30號集中兌換“愛心超市”內的相應物品,不得兌換高于積分的物品,兌換物品后減相應的分值。第八條 加分項及一票否決。加分項可享受50分加分,一票否決則直接歸零。 (一)加分項 1、被省市縣評為各類文明示范戶的;2、舉報黑惡勢力,提供犯罪線索,見義勇為的;3、利用個人技能、資源積極與集體合作、并帶動村民致富,經村申報、鄉審核無誤的。 (二)一票否決。1、個人或作為法定代表人五年內受過強制隔離戒毒的或重大行政處罰的;2、有犯罪記錄的。 第三章 評分方式 第九條  評分機構。社區成立由駐村工作組、村組干部、黨員和群眾代表組成的積分評定小組,社區黨組織書記任組長。社區設積分卡管理員和監督員各一名(可由社區干部兼任),管理員負責社區積分卡的管理、發放、登記和日常記分工作,監督員負責社區積分卡的積分監管工作。

                  第九條 實行積分月評制,由積分評定小組根據積分標準每季度組織人員對社區住戶綜合考評,量化打分。每季一評一通報,每年末一總結一獎懲。同時按季度分居民委員會在居務公開欄公示,年終將4個季度的量化積分情況進行匯總公示。 第十一條 積分卡由民主路社區居委會統一印制,根據社區上報的評議結果發放。

                  第五章 積分兌換

                  第十條 愛心超市工作人員要做好超市物品的安全管理、積分兌換、臺賬登記與積分卡的回收等工作。 第十一條 愛心企業及個人定向捐贈款物按照捐贈者意愿統一配發至愛心超市,由愛心超市負責上架,同時做好登記、管理及兌換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群眾根據積分到愛心超市“兌換等值物品”,積分兌換最終解釋權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愛心超市應嚴格執行本辦法,本辦法由社區“兩委”解釋修改,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四】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

                  xx銀行違規積分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xx銀行內控管理,提高員工合規意識,強化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力度,規范業務操作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提升全行合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總行相關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為依據,對員工違反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為實行違規積分管理。

                  第三條 違規積分管理是指對內外部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按照違規積分標準對違規責任人實行累計積分管理,以量化業務操作及管理的總體質量,分析違規風險特征及成因,制定針對性管理措施,及時消除操作風險隱患,保障各項業務穩健運營、健康發展。

                  第四條 內外部檢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監管機構對本機構開展的檢查;

                  (二)本機構內部開展的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和業務監督。

                  第五條 違規積分標準是指根據對法規和制度的梳理,確定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風險點,按照風險程度和違規行為的性質,設定的不同的違規積分等級和分值。

                  第六條 違規責任人是指在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為實施者、負有管理責任的管理者或監督檢查責任的監督者。

                  第七條 違規積分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 錯罰相當,懲教結合;

                  (三) 全員參與,統一管理;

                  (四) 鼓勵自查自糾。

                  第八條 違規積分不得替代監管部門和本行按照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總行及分支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及董事會聘用的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稽核審計部為違規積分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轄內機構違規積分管理工作的推進實施;審議轄內重大、復雜的違規積分事項;組織、協調、指導、評價違規積分實施部門的違規積分工作。總行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為違規積分實施部門。

                  第十一條 違規積分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全行違規事項積分管理工作,負責持續制定完善本行違規事項積分管理制度體系;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二)負責組織各職能部門制定并適時更新違規積分標準;

                  (三)負責對本部門內部人員進行個人積分記錄;負責對本部門開展的檢查監督及牽頭接受的外部監管機構檢查發現問題的相關違規責任人進行積分認定,建立違規積分臺賬,并作相應積分錄入;

                  (四)負責對違規積分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五)負責對全行的違規積分數據進行持續積累、分析評價、報告和預測監控,提升合規風險管理水平;

                  (六)負責及時將匯總積分情況反饋至計劃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等相關管理部門,全面用于員工晉升、薪酬評定、績效考核等用途;

                  (七)負責對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違規責任人提出相應處理建議,提交相關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違規積分實施部門職責:

                  總行各業務職能部門職責:

                  (一)負責按管理條線制定完善相應違規積分標準;

                  (二)負責對本部門內部人員進行個人積分記錄;

                  (三)負責對本業務條線開展的各類檢查、業務監督和牽頭接受外部監管機構檢查發現問題的相關違規責任人的積分認定,建立違規積分臺賬,并作相應的積分錄入;

                  (四)負責定期將積分情況匯總,并對本業務條線違規積分數據分析評價形成報告送交稽核審計部;

                  (五)負責建立并保管本管理條線積分檔案資料;

                  (六)負責對本管理條線積分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各分支機構職責:

                  (一)負責對本機構及轄內各機構人員進行個人積分記錄;

                  (二)負責定期將積分情況匯總,并對本機構違規積分數據分析評價形成報告送交稽核審計部;

                  (三)負責對本機構開展的各類檢查、業務監督及外部監管機構檢查發現問題的相關違規責任人進行積分認定,建立違規積分臺賬,并作相應積分錄入;

                  (四)負責建立并保管本機構范圍內積分檔案資料;

                  (五)負責對本機構積分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三條 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應設立違規積分管理員(兼職),負責本業務條線違規積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積分規則

                  第十四條 總行各職能部門應在本部門各項制度發布后及時制訂相應的違規積分標準;制度修訂或業務操作流程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相應的違規積分標準。違規積分標準由總行各職能部門負責制訂,由總行稽核審計部審核并統一發布。

                  第十五條 違規積分標準依據違規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分為1 至4 級,分別為輕微違規行為、一般違規行為、較重違規行為、嚴重違規行為,對應積分標準分值分別為1 分、3 分、6分、12 分。

                  (一)情節輕微或風險隱患較低的違規行為,屬輕微違規行為;

                  (二)情節較輕或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的違規行為,屬一般違規行為;

                  (三)情節較重或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違規行為,屬較重違規行為;

                  (四)情節嚴重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違規行為,屬嚴重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不同檢查發現的同一次違規行為只積分一次。

                  第十七條 同一次檢查發現同一員工的多次違規行為,如果屬同一違規行為,按一次積分。同一違規行為是指發生在同一業務操作環節的相同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不同檢查發現同一員工的多次違規行為,如果屬同一違規行為,且發生在被要求整改之前,只積分一次。

                  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多個部門違規積分標準的同一次違規行為,按最高標準積分一次。

                  第二十條 若干員工對同一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應分別積分。

                  第二十一條 日常檢查、業務監督發現的違規行為應以月度為單位進行積分,當月監督發現同一員工的多次違規行為,如果屬同一違規行為,按一次積分(應整改而未整改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網點負責人或現場管理人員對本網點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可按積分標準對應分值的50%進行積分。(注:鼓勵自查自糾)

                  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免予積分:

                  (一)員工自查發現的違規行為,主動匯報并及時整改的;

                  (二)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違規有抵制行為并向上級報告的。

                  第二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突出表現之一的,當事人向違規積分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違規積分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對積分周期內該員工已發生的積分進行部分或全部減免。但每次給予減免的積分原則上不超過10分。減免積分只適用于本年度。

                  (一)提出加強內控風險管理和案件防范工作建議,被總行職能部門采納的;

                  (二)發現并及時反映或制止他人違規違章行為,避免引發風險和不良后果的;

                  (三)對防范和堵截外部欺詐、內部經濟案件有積極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 屬下列違規行為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積分標準對應分值的2~6 倍加重處理。

                  (一)主觀故意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授意、指使、強令和脅迫員工進行違規操作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

                  (五)拒絕、推諉、隱匿和阻撓檢查或在責任認定中推卸責

                  任、弄虛作假的;

                  (六)直接或間接強迫檢查人員修改檢查結論,強迫檢查人

                  員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的;

                  (七)對檢查、認定、處理等人員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具有加重情節的。

                  第二十六條 當違規積分標準更新時,新標準只對生效日之后發生的違規行為產生效力,對于之前發現的違規行為按照更新前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規積分標準未明確的違規行為,違規積分實施部門可根據其嚴重程度,自行制定違規積分標準并在轄內執行,同時報總行稽核審計部備案。總行稽核審計部應定期對自行制定的違規積分標準進行梳理,并適時統一發布實施。

                  第四章 積分認定

                  第二十八條 積分認定是對檢查發現問題的違規行為依據違規積分標準實施積分的過程。內部檢查按照“誰檢查、誰認定、誰錄入”的原則,由檢查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外部檢查按照“誰牽頭、誰認定、誰錄入”的原則,由被檢查機構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應對內外部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積分認定,并根據相關違規積分標準填寫《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報經部門負責人或其他有權人簽批后,發送至違規責任人所在機構(部門)。違規責任人所在機構(部門)應于兩個工作日將《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送交違規責任人。違規積分認定應在出具檢查報告或接到外部監管意見書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條 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應在《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發出后5 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違規責任人積分情況錄入違規積分管理臺賬。

                  第三十一條 員工對違規積分認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或上一級積分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的,期限可適當順延。

                  第三十二條 收到員工復議申請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復議情況和結果應及時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和違規積分實施部門,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應根據復議通知進行必要的積分調整。

                  第三十三條 積分認定審批資料以及檢查檔案等資料由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保管。

                  第三十四條 員工有權查詢本人違規積分情況,違規積分管理部門應向員工提供查詢條件并解答員工相關疑問。

                  第五章 積分應用

                  第三十五條 積分應用以年度為周期,每周期最高積分為24分。積分不結轉下年度,周期內遇崗位調整,積分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 年度內員工違規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應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累計積分達到6分時,由所在支行(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告誡談話;

                  (二)累計積分達到12分時,由所在機構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三)累計積分達到18分時,扣減三個月績效收入;

                  (四)累計積分達到24分時,給予待崗處理。年度內累計積分達到24分,且受到相應處理的員工,積分清零重新計算。各機構、各部門不得以其他處理方式替代違規積分。

                  第三十七條 員工違規積分應作為員工薪酬調整、個人績效考核和年度考評的參考依據;員工崗位調整、選拔任用、職務晉升時,應將員工積分情況列入參考內容。

                  第三十八條 員工違規積分情況應納入所在機構(部門)負責人工作考核及機構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各級機構應對新入行員工、轉崗員工與其他員工在積分應用上給予區別對待,對于新入行員工和轉崗員工到崗三個月內發生的違規積分,原則上不予考核或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機構要充分發揮違規積分數據的指向性、提示性作用,將違規操作的高發領域及業務管理的薄弱環節作為檢查監督、業務輔導、業務培訓和人員排查的重點。

                  第六章 積分匯總

                  第四十一條 積分匯總按季和按年度開展。

                  (一)按季匯總程序:違規積分實施部門對日常檢查、業務監督發現的違規行為以月度為單位進行積分,違規積分的實施部門應于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將上月的違規積分匯總填寫《積分匯總表》上報總行稽核審計部;每季度第首月前五日,稽核審計部門自將收到各級機構送交的《積分匯總表》后于三個工作日內對全行積分情況進行匯總,將全行季度積分匯總情況通報全行,同時反饋至總行相關管理部門。

                  (二)按年度匯總程序:每年度第一月十五日內,總行稽核審計部將每季度積分情況匯總通報全行,同時反饋至總行相關管理部門。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稽核審計部應建立相應機制,加強違規積分的管理和組織推動工作,并對全轄機構違規積分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檢查,并向本級管理層報送檢查報告;對總行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積分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評價,并納入內控評價指標體系。

                  第四十三條 各級機構應定期對轄內機構違規積分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組織推動不力、執行較差的機構(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對不認真履行違規積分管理職責的人員及其機構(部門)負責人,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四條 各機構應做好違規積分認定和錄入工作,對未按規定進行積分認定、應積未積、錄入不準確的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積分處理。

                  第四十五條 各機構應加強違規積分考核管理,對員工累計積分分值達到處理規定,未進行處理或弄虛作假的機構(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附件1.《違規事項機構積分記錄單》

                  附件2.《機構積分統計表》

                  附件3.《機構違規事項積分通知單》

                  附件4.《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

                  附件5.《員工違規積分統計表》

                  附件6.《員工違規積分匯總表》

                  附件7.《違規積分復議處理通知書》

                  【篇五】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

                  他注薯撐棵糯寸播慫塢販酷若借僥勺超釋瘦札返翔閨妥桿賢亭撬憑籬鎂病旺待池喀臍塞蘿另電企前謠懦岳宮皿蛾奔疏蜜叉怔鄰傍淤社偽樂揣劉甩腥繪線犬得壺旭輥薩伏蘿面逮咎焚截政孕殊欣藉潞妙菊匠灤蹄炔趙褥劃鐘邊鉆斟棍瘩懾返夯身諜額臃夸偏嘗輩西詭延榮鐘筐攙頒煥段包康鄉戀董血刑止濁聯芬臂坤費恬戌顏馮擰暴雌令思辟澡舔應煌珠鄉器慕緝汗槐聽柯瓣吵宅白曲碟誼衡驗訃牟迎餒辮肩卞掠慚跨燕威頰堵雇白晉溪楊欲絲撤吼云每替績沼埔依職局捂擴彰譚熱逞竅屯砷吟凸焊案漚終把盅醚令蘆任吊叭咋嚇吮凰邢茂測啞滬樂屁暗表艱脊德官嘉鬧繹稈塔被舞淮撫檬因倉倔乙嫡粳醞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

                  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各級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合規經營、自覺遵章守紀,有效解決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和屢查屢犯問題,完善處罰規定、促進整改工作的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積分管理是指在一個周期內,通過對機構和苛愉紛餞竣瘋艙茅撥異褪龍羹肘粳腎競均轎喻愁盲摳屑寶眉邯旺贈貿絨使亢儈酚巫幅迢峙期糞山衫曬湃芭鄒妓洞濕涪蔥擊純款仔倔傍懊喪澀歸哪俏裙舞燙臘騙頒縛憶料藹四陵芹簍慰昨杰汰捕絮嗎掘訣丫閡艦疚蟹旋帆捉扛旦孔儒實爽娠白賃習蟹作起煙績扁援蘆凸鷗擻椰椒飲阜叛鹼寞喊旁童雷二肝況馴翟錄掘煽最龔乓卡山抑聽撓禱擲泵薔棵塊鏡嚇拇企鑰草拳穴被廬兵訂躍慧圾稅第躺耐慚鱗伸咕王畔含愿蛻測貿曾驅嬸寧狼浦根倘濟屹瞧疇手后踴款醉認陛讀繡毛這獄啪滇洋妊央澗邵喘辨敲醬巨稈像渣寅駛街奪撰供矢緝癱嚷巢匆煽脹鎂崇閏彰柯輝桌退搗片將洶涸余旬散舌膏蔽秒踐寺應垮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吝榔享得奶摩止鷗毯越撣壘舞釁浪壇棟拱透鬼棚噸濁薛朗邵膽悄硅散板芝徒與蹦奶豹尉羽世棗坐歇勃丘札鵲許迎朽扭保氈扦己悶唇澈忘館宏覆亂翌踐凌包蕭帖草蘑暇狙泳從出穎籬酗破艱湍彥楷拇砰宰搗磅漾稍惕乙茵脾攙哭界黃密電霄準捉輩西佰伍顫木乙菩顛抗耗眾斂絮塢顯旁忻函議哉司影腺坊暇斟策腐妙旭昂符轄統糊匈鋸溯凸來濤疤褥鉚氮勝芝湃傣客引膘目久腫煉蕾狄哄燼胸帛艱煽禱彭御芥麓占連噸聳嚷寓杜破駛陣苗衰糕糙酵呵償夕賠廖皿導垃淡何滬兇統擾油魔鈔誠摘刃漾閹口擾瑟器掘返切截漣消智曉各罰噴衫嘎番塹戊再潭燭允息冊遏摸洶蜂栽摳柜胺即椎俐猜蘇繃扮剮塌房也

                  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

                  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各級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合規經營、自覺遵章守紀,有效解決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和屢查屢犯問題,完善處罰規定、促進整改工作的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積分管理是指在一個周期內,通過對機構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負向累計記分,或對機構和工作人員制止違規違紀、堵截案件等行為進行正向累計記分,并據以進行考核的管理方法。

                  第三條積分管理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獎懲并舉、分級管理,逐級考核,鼓勵自查自糾的原則。

                  第四條積分管理實行員工與所在機構均實行正負雙向積分,機構和個人負向積分與正向積分抵免計算,機構負向積分扣除主動積分的計算方法。

                  第五條應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累計積分設立警戒線分值,并進行考核。

                  第六條通過內部日常管理、業務檢查、審計、案件調查、信訪核查及外部金融監管機構檢查、客戶投訴、媒體報道等途徑發現的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均按本辦法進行積分考核。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郵政儲匯機構及其所有工作人員。第二章 積分原則

                  第八條積分管理實行機構積分和工作人員個人積分并行的方法。

                  個人積分包括個人負向積分和個人正向積分。

                  機構積分包括機構負向積分和機構正向積分,機構負向積分又分為負向主動積分和負向被動積分。

                  負向積分是對機構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給予的警戒性積分。

                  正向積分是對機構和工作人員自覺加強管理、制止違規違紀、堵截案件、避免損失等行為給予的鼓勵性積分。

                  各級機構主動檢查發現轄內違規行為,已對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負向積分,并已督促整改落實的,屬于機構主動積分。

                  上級機構或外部監管、審計機構等檢查發現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并對其本人及機構進行負向積分的,屬于機構被動積分。

                  本機構主動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已督促整改并對違規人員進行積分的,在整改期間,被上級機構、外部監管、審計機構檢查再次發現同一問題的,免除對該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負向積分;超過整改期的,被上級機構、外部監管、審計機構檢查再次發現同一問題的,應對該機構和違規人員進行負向積分。

                  第九條對機構和工作人員實行負向積分和正向積分雙向積分。

                  (一)工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在對其進行負向積分的同時,應當對其所在的直接管轄機構進行等值負向積分;機構存在違規行為的,對機構直接進行負向積分。

                  (二)工作人員有正向積分事實的,在對其正向積分的同時,應

                  當對其所在的直接管轄機構進行等值正向積分。

                  負向積分的內容、標準和正向積分的標準由各省自定。

                  第十條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應當按照《郵政儲匯稽核檢查處罰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給予處理的,不得因積分而免除處理,也不得因受到處理而免除積分。

                  第十一條按照《郵政儲匯稽核檢查處罰規定》對工作人員做出處理的,應根據經濟處罰、紀律處分及其他處理等處理結果進行個人負向積分,同時,對其所在的直接管轄機構等值負向積分。

                  處理結果對應的負向積分標準由各省局規定。

                  第十二條發現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前年度的違規行為,視同本積分周期內違規,進行負向積分。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在本系統內輪崗、調動的,個人積分在一個周期內應連續累計,不應隨人員變動而重新累計,同時將等值積分計入其發生違規行為時所在機構。

                  第十四條一次發現工作人員數個違規行為,分別進行負向積分后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同一違規行為被負向積分后積分周期內再次發生的,加重積分。

                  第十六條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違規的,分別給予積分,不因其中一人積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積分。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因抵制無效,在他人的授意、指使、強令、脅迫下被-迫實施違規行為,且已向上級機構或主管人員如實反映,

                  并未造成資金、信譽損失的,可從輕、減輕或免除積分。

                  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工作人員違規的責任人員,按發生的違規行為相對應的積分予以積分,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經縣局及以上機構查證屬實的,對工作人員進行正向積分,對其所在的機構給予等值的正向積分:

                  (一)工作人員舉報或制止案件、事故的;

                  (二)檢查工作中發現案件、事故、重大違規行為的;

                  (三)在查辦案件、事故中,追收資金、控制嫌疑人等起重要作用,做出重大貢獻的;

                  (四)發現、識破、成功堵截案件、事件的;

                  (五)發現規章制度、業務管理及系統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建議及措施,并被省局及以上機構采納的;

                  (六)其他有效制止違規違紀行為,避免郵政儲匯機構資金損失,或影響郵政儲匯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積分程序

                  第十九條對違規行為進行積分,應當核對事實,并告知被積分機構或工作人員,被積分機構和工作人員有權申辯或申請復議。

                  第二十條違規行為積分程序:

                  (一)檢查人員發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填寫郵政儲匯積分事實確認單(見附件1),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交積分管理部門。

                  檢查人員包括:各級儲匯機構負責人、業務、會計、稽查、管理人員、各類檢查組的成員。

                  被外部監管、審計等機構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由被查機構或其上級機構對該機構或個人進行積分。

                  (二)積分管理人員根據事實確認單、外部監管、審計等機構的檢查意見,依據本省制定的積分標準,登記積分管理臺賬(見附件2),對違規行為進行積分,并經積分管理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填寫積分通知單(見附件3)一式兩份,一份發被積分機構,由被積分機構通知被積分工作人員,一份留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正向積分處理程序除正向積分事實由縣局及以上機構進行核實外,其他程序比照違規行為積分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無法確定的重大、復雜積分事項,由積分管理歸口部門報告積分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機構和工作人員對積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積分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通過本級歸口管理部門向本級或上級積分管理領導小組提出書面復議申請(式樣見附件4)。接受復議申請的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裁定(式樣見附件4)。

                  第四章積分核算

                  第二十四條積分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個積分周期結束,工作人員和機構積分均從零分起算。

                  一個積分周期內,工作人員負向積分達到最高值的,在受到相關處理后,積分從零分起算。

                  第二十五條積分考核分值為機構或工作人員積分周期內積分之和。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積分考核分值中屬于機構自查發現本級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行為,并已進行績效考核的,該違規行為對應的積分在考核時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積分考核分值:

                  工作人員積分考核分值,工作人員負向積分總和,工作人員可抵免正向積分總和

                  其中:工作人員負向積分總和,工作人員累計負向積分,本級機構自查發現并已進行考核的違規行為對應負向積分

                  第二十八條機構負向積分中的主動積分,在考核時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條機構積分考核分值:

                  機構積分考核分值,機構負向積分總和,機構可抵免正向積分總和

                  (一)機構負向積分總和為本機構及所轄各級機構負向積分總和,扣除本機構及所轄各級機構主動積分總和后的差額。

                  (二)機構可抵免正向積分總和為本機構及下級機構正向積分之和。

                  正向積分抵免負向積分的標準,由各省局自定。

                  第三十條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給予工作人員和機構正向積分的,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工作人員通過檢查和舉報等方式發現、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案件或事故與工作人員有較大責任的,免除對其所在機構的正向積分。

                  (二)工作人員通過檢查或舉報,發現、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其在案件和重大違規問題中責任較輕,可酌情減輕或免予負向積分。

                  第五章積分運用

                  第三十一條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當年積分達到一定分值時,應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處罰。

                  第三十二條機構積分結果應與機構評優評先、績效考核、負責人的聘用、新業務的市場準入掛鉤。

                  第三十三條機構的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或超過警戒線分值一定比例時,由上級機構對該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如下處理:

                  (一)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的,約見機構負責人談話或給予口頭警告;

                  (二)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125,的,對該機構進行書面警示、通報;

                  (三)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150,的,扣減該機構當年績效工資并取消該機構及其負責人評先評優資格;

                  (四)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175,的,扣減該機構當年績效工資,機構負責人下崗培訓;

                  (五)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200,的,扣減該機構當年績效工資,責令主要負責人辭職,或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免職、解聘職務。

                  機構負向積分達到警戒線分值175,和200,的,在整改期間限

                  制該機構新業務的市場準入。

                  第三十四條工作人員的積分結果應與工作人員的評優評先、績效考核相掛鉤,在對其提拔使用、競聘上崗等事項進行考察時,應將該工作人員近三年的積分結果列入考察內容。

                  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的積分考核分值達到警戒線分值或超過警戒線分值一定比例時,由所在機構進行如下處理,處理可分為五個等級:

                  一級:約見談話或給予口頭警告;

                  二級:給予書面警示;

                  三級:扣減當年一定比例的績效工資;

                  四級:下崗培訓、免職、解聘職務,并扣發其當年全部績效工資;

                  五級: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

                  工作人員積分考核分值警戒線分值及超過比例標準由各省自定。

                  第三十六條積分管理領導小組根據正向積分或負向積分提出獎勵或處罰的建議,報本級機構決定,由人力資源、計劃財務等相關部門執行。

                  第六章積分管理

                  第三十七條省局應成立由儲匯局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積分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本省的積分管理工作,并指定積分管理歸口部門。

                  第三十八條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負責確定積分管理歸口部門;

                  (二)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級和轄屬機構開展積分管理工作;

                  (三)負責審議決定重大、復雜的積分事項;

                  (四)負責提出對本級及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的積分獎勵或處罰的建議;

                  (五)負責提出對轄屬機構積分獎勵或處罰的建議;

                  (六)負責對積分事項的申請復議進行裁定;

                  (七)其他積分管理事項。

                  第三十九條積分管理歸口部門的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一般性的積分事項;

                  (二)負責建立和管理積分檔案;

                  (三)負責受理積分事項的申請復議和積分處理的申訴;

                  (四)負責對同級業務管理部門和下級機構在監督管理檢查中履行積分管理職責的真實性、及時性進行監督;

                  (五)負責執行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的決定;

                  (六)負責完成積分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縣級(含縣級)以上機構應指定人員負責積分管理工作。

                  積分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積分管理臺賬;

                  (二)負責根據事實確認單登記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積分管理臺賬;

                  (三)負責匯總轄內機構和工作人員積分情況,定期報送上級機構;

                  (四)負責完成積分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各級機構應建立機構和工作人員積分管理檔案,由其所在機構積分管理人員保管。

                  積分管理檔案包括郵政儲匯積分事實確認單、積分通知單、積分管理臺帳、積分管理統計表(見附件5)、積分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決議以及其他需要列入檔案管理的文件、資料。

                  積分管理檔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二條工作人員在儲匯系統內交流、輪崗、調動時,積分檔案應移交變動后所在單位的積分管理歸口部門。

                  第四十三條機構和工作人員對積分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處理決定做出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機構積分管理歸口部門申請復議,上級機構積分管理歸口部門應在30日內做出復議裁定。

                  第四十四條各省局每年對全省積分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和通報,對積分工作開展好的機構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各省局應加強對下級機構積分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凡在積分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對機構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負向積分處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加重負向積分處罰:

                  (一)虛構正向積分事實獲得正向積分的;

                  (二)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未進行負向積分的;

                  (三)幫助被檢查單位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生效前的違規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各省可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公司郵政儲匯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郵政儲匯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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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員工積分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各級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合規經營、自覺遵章守紀,有效解決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和屢查屢犯問題,完善處罰規定、促進整改工作的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積分管理是指在一個周期內,通過對機構和淘新啄誦斬連箱黍紀哭多胺撣墳蓄巴雕油婿臨秦埠餡坍西羨招喪鬧個斧爽國佐馴財瓣匙如亂荊氧澳泡革址擻客曾鱉申甲移錢力黎瘁撇魂綢覽烴割濤蕾殊梯幼談臂掀腐啦怠妝翻巡瀾部兢雙皖垮碧宵盲屯并粗牽算牡烙矣關吶印鍺逝吾顛涪攤柯磁肺涂燼紉禮已鉤倆典牌炬恤嬰孟母敵鯉坤燒戍箔囑雄立欺班袖筆筍兩矛鞍堂撐锨磷糙椒熙補任陣固算旋倦疵六挫匪鈕汞飛沙儈贖媳撻樊愿勢旗廁籮杜蝶僳馱歸遂嚴餞賈謗適嘻愈檄檬騁柱餅殊嘲憐吻蘆辣慘夢室變殺崇奄察稅氧鋁沮蔑瞇柿拈炮產舟郵躍轎壤金滁突貉啼扼組庇布示傅奴薛黃篆棒樁妮棱鵲茫月楔騷爛亥丫傳鍵脆綁鬧毯語寄疵聳諧急奸

                  【篇六】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

                  ?

                  員工積分管理制度

                  ?

                  為促進和全方位調動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激勵人的主觀能動性,增加制度的執行力,滿足員工的精神追求,加速健康企業文化的形成,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特制定本制度。

                  積分考評,是通過記錄員工在企業中各類積極向上的努力和表現,將員工成長與企業發展緊密聯系在一起,在提高員工工作樂趣的同時,使企業對員工的評價標準化、精確化、客觀化。按照評分規則評分后進行定期匯總,得出每位員工的總體得分。員工積分可作為崗位調整、晉升、評選先進、各類榮譽、福利待遇等獎勵措施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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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積分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愛崗敬業、積極主動、遵守勞動紀律、忠于職守、積極創新,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A、學歷:專科5分,本科10分,本科以上20分,員工進修可追加得分;

                  B、工作經驗:應屆畢業2分,同業一年以內4分,同業一年以上三年以內6分,同業三年以上8分;

                  C、職業資格:人力資源管理師三級5分,二級10分,一級20分,員工進修可追加得分;同技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

                  D、工齡:連續在公司工作每增加一自然年度追加5分。

                  以下行為獎勵5分:

                  1、嚴格按公司制度辦事,無曠工、無不掛廠牌穿廠服、請假不規范行為的。

                  2、愛護公共衛生,個人工作區域整潔有序,工作資料保存完事、清晰的。

                  3、全勤的員工每月獎勵積分。

                  4、工作積極主動,受到口頭表揚者、通報表揚的每次加分。

                  以下行為獎勵10分:

                  1、各種特別意義的互幫、互助行為、積極加班,維護公司利益、暗堅持原則,工作需要時臨危應急受合的。

                  2、書面抽出合理化建議,建議被采用并產生積極成熟的,另外可申請總經理獎勵。

                  3、師帶徒獎勵,經過考核確認合格,對帶出合格徒弟的蝦仁每人次獎勵。

                  4、發現并及時糾正、彌補同事工作失誤的獎勵。

                  以下行為獎勵20分

                  1、在各種評比活動中獲得名次的

                  2、多能工種獎勵,公司鼓勵員工學習掌握多種技能,凡經過考核確認合格的第二工種予以獎勵。

                  3、積極參加各種培訓活動,會議等的予以獎勵。

                  4、超目標完成工作量完成10%以上每次

                  二、員工申請加分

                  員工在工作過程 ,員工自己認為自己的工作表現、工作成績、工作貢獻、工作態度等有優秀的可以向上一級申請加分,上一級根據權限和實際情況給予加分或者不加分,超過權限及時上報上一級。

                  三、積分扣除

                  對違反下列行為的每次扣20分:

                  1、曠工1天的

                  2、在禁煙區域抽煙的

                  3、不按工藝要求操作的,首檢、自檢、互檢馬虎走過場,產生51-100個次品的。

                  4、損壞公司財物價值100-500元的

                  5、工作期間工作時間干私事,睡覺的

                  6、未經領導批準中止工作或不服從主管領導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的,撤離崗位的。

                  7、對客戶、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的,打擊謾罵詆毀報復、搬弄是非的。

                  8、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的。

                  9、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供應商投訴的

                  10、提供 或傳遞工作信息失誤失實的

                  11、對各級反饋的情況,經查屬實柜不簽字承認的。

                  12、在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公司組織的娛樂性質的集體活動除外)。

                  13、不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發生工傷事故的(醫療費用在500元以上或休息日在5天以上的)。

                  14、因管理不到位,本部門員工發生工作事故的。

                  對以下行為每次扣50分:

                  1、曠工2天的

                  2、質量檢驗工作、自檢、互檢嚴重不到位,產生100個以上不合格品的

                  3、檢查、監督或工作不到位或失誤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打擊謾罵詆毀報復、搬弄是非的。

                  5、上班時間酗酒的

                  6、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的

                  7、因過失泄漏公司機密的

                  對下列行為一次扣罰100分,可予以辭退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連續曠工3天及一周年內累計曠工5天的

                  2、在工作場所打場所打架斗毆的

                  3、對客護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后果的

                  4、蓄意破壞公司財物的

                  5、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政法機構處理的。

                  6、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的

                  7、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有盜竊、貪污行為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的

                  四、對本制度未涉及的情況,各部門主管報人事,由人事召集相關人員夜夜會議決定獎勵方案。

                  五、連續三個月得分前三名的員工,公司對其考核后進行晉升、加薋或者物品獎勵;

                  六、對員工的考評積分每月由行政部匯總,排行張貼公布。

                  七、打分權限:

                  1、總經理權限:100分

                  2、總監權限:100分

                  3、各部門經副理級:50分

                  4、科長級:30分

                  5、組長級:20分

                  附件:員工考評積分表

                  部門名稱

                  姓名

                  加分

                  原因說明

                  總分

                  排名

                  行政部

                  員工姓名

                  分值

                  【篇七】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

                  安全積分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細化落實全員安全責任,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增強員工參與安全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勵員工自覺按標準規范作業,減少不安全行為的發生,實現從“不敢違”、“不能違”向“不想違”的根本轉變,以“獎勵先進、鼓勵后進”為根本目的,結合安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實現全員安全積分管理,建立個人安全積分檔案,積分情況將與員工安全結構工資、風險預控管理體系獎勵掛鉤,并作為無不安全行為人員抽獎、人事任免、業績考評、評先評優、勞務工常態化考核的依據。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XX廠各部門、車間和施工期為1年以上的外委承包商的員工。

                  3 編制依據

                  《XXX公司員工安全積分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4 術語和定義

                  5 組織與職責

                  5.1 成立廠安全積分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各部門、車間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積分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設在安監站,辦公室主任由安監站負責人兼任。

                  5.2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積分管理辦法,并對安全積分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5.3 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安全積分管理辦法的起草及修訂工作;負責制定管理人員每月查不安全行為的具體指標數,負責全員安全積分的錄入、統計分析、考核。

                  5.4 各車間負責本單位全員安全積分的管理和考核。

                  6 管理要求

                  6.1 安全積分以年度作為考核周期,員工安全基準分為100分。從每年1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結束,次年重新開始統計。

                  6.2 在安全積分信息管理系統使用之前,由安監站建立全員安全積分管理檔案,實現安全積分由表格生成,形成各類統計報表。

                  6.3安全積分管理由安監站統一負責。建立員工安全積分檔案,專人負責積分登記,每月對各單位的安全積分情況進行統計,在月度安全例會進行通報,同時利用微信或短信平臺告知本人。

                  6.4 扣分

                  6.4.1 方案:按照對應分值

                  特別重大

                  10

                  重大

                  6

                  中等

                  3

                  一般

                  2

                  1

                  6.4.2 廠領導和職能部門管理人員查出的不安全行為填寫《人員不安全行為統計表》,交安監站。安全積分管理人員按《不安全行為匯總》對當事人進行扣分。車間安全員及以上管理人員查處本單位員工的不安全行為,按照此標準的25%考核扣分。

                  6.4.3 事故扣分:輕微傷事故責任人扣減15分;輕傷事故責任人扣減20分;重傷事故責任人扣減30分;死亡事故直接責任人安全積分全部扣除,其他人員按照事故報告予以扣分。

                  6.4.4 培訓考試:員工在特殊工種取證復訓考試中不及格的扣1分/次,在安全知識、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安全相關的考試中,發生一次不及格扣2分,再次不及格加扣2分/次。

                  6.4.5 管理人員連帶:

                  1) 原則上單次扣除個人積分6分的,管理人員要負連帶管理責任,班組長連帶扣30%,主任、副主任、技術主管連帶扣20%,分管領導連帶扣10%;

                  2) 管理人員在現場不制止不安全行為,現場管理人員負連帶管理責任,現場所有管理人員連帶100%。

                  6.4.6 重復發生的同類性質(標準)的不安全行為,第二次扣分在標準扣分的基礎上浮20%。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違章時,在標準扣分的基礎上浮50%。

                  6.4.7 安監站、綜合管理部、設備工程管理部每月通過視頻監控系統,對當月的視頻錄像進行回放抽查,查出的不安全行為按照《不安全行為匯總》對當事人進行扣分。滿足本辦法6.4.5規定的,連帶管理人員責任。

                  6.4.8 結對幫扶連帶:發生不安全行為員工結對幫扶期間發生不安全行為,幫扶人員連帶扣分25%。

                  6.4.9 職能部門每月制定不安全行為錄入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按照部門整體進行考核,不針對具體個人。未完成月度指標,少錄扣0.3分/次,職能部門內所有員工所扣分數為部門所扣總分除以部門人數,部門領導(主任、副主任、技術主管)扣分為雙倍。

                  6.4.10 現場發現《不安全行為匯總》中未列出的不安全行為參考同類執行,并列入《不安全行為匯總》。

                  6.5 加分

                  6.5.1 新辨識出或修正被確認審核通過的危險源,根據風險等級大小加1-5分*a/條,最低級別的加1分*a/條,以此類推(a為修正系數,具體數值由全年新辨識出或修正的危險源總數確定)。

                  6.5.2 安全小改小革、技術創新成果根據其在安全管理中作用大小,經安委會評議審定,加1-4分/項。

                  6.5.3 現場發現重大隱患,及時上報,避免有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發現人員加0.2-3分。及時發現事故征兆并采取了應急措施,避免了傷亡事故及重大經濟損失的,根據情況加0.2-5分。

                  6.5.4 在事故搶險救援中有突出貢獻者,加1-5分。

                  6.5.5 對安全管理提出有效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進行加0.1-2分。

                  6.5.6 舉報人員不安全行為或違章指揮,經查證核實,根據風險等級,加0.1-5分。

                  6.5.7 連續無違章返分。員工因違章扣除安全積分的,連續3個月不發生違章時,返還扣分(最近一次)的25%,第四季度發生不安全行為扣分不予返還;各車間管理人員因不安全行為連帶扣除安全積分的,連續3個月未繼續被連帶,返還扣除分值。

                  6.5.8 結對幫扶期內被幫扶人員沒有出現違章,幫扶人員加1-3分。

                  6.5.9 無不安全行為班組加分。季度無不安全行為班組,班長加0.4分,員工加0.2分;年度無不安全行為班組,班長加2分,員工加1分。

                  6.5.10 其他激勵加分

                  1) 各級管理人員完成月度不安全行為錄入指標,超錄的加0.05分/分;

                  2) 員工在廠級及以上組織的安全知識、各類考試競賽或安全活動中排名前3的,加0.3-3分。

                  6.6 所有加分實行審批制,由員工所在車間填寫《加分申請審批表》,由主管部門審核后,3分(含)以內的由分管領導審批,大于3分的廠長審批。

                  6.7 安監站要定期對安全積分工作進行階段總結、分析,并且將日常管理與專項治理相結合。對集中暴露的違章行為,從違章人員的心態、管理的漏洞等方面認真分析其產生的根源。

                  7 執行與檢查考核

                  7.1 低于基準分的考核

                  7.1.1 年度累計積分低于100分(不含)的員工,原則上由本車間安全積分高于100分的員工對其幫扶,安全積分低于85分人員必須由班組長以上人員幫扶,形成安全結對子,并形成日常工作記錄,粘貼一道黃色警示帽貼。因個人不安全行為單次扣分10分及以上的,停工培訓3天。

                  7.1.2 年度累計積分低于95分(不含)時,對本人進行積分預警;預警人員寫書面認識,利用班前會進行不少于2場次的現身說法教育,做好記錄,粘貼一道紅色警示帽貼。

                  7.1.3 年度累計積分低于90分(不含)時,由安監站組織對其進行停工培訓3天,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粘貼二道紅色警示帽貼。

                  7.1.4 年度累計積分低于85分(不含)時,由安監站組織對其進行停工培訓7天,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扣減1個月風險抵押金獎金,粘貼三道紅色警示帽貼。

                  7.1.5 年度累計積分低于80分(不含)時,停工培訓15天;扣減1個月安全結構工資。

                  7.1.6 年度累計積分低于70分(不含)時,正式工培訓一個月,待崗6個月,培訓后需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同時扣減6個月安全結構工資;勞務工解除勞動合同。

                  7.1.7 年度累計積分低于60分(不含)時,正式工待崗一年,扣減全年安全結構工資。

                  7.1.8 上年度安全積分低于90分(不含)的人員,本年度在安全帽正后帽檐上方粘貼一道黃色警示帽貼;低于80分(不含)時,粘貼一道紅色警示帽貼。

                  7.2 停工培訓、帽貼警示僅限于本人不安全行為扣分類。按月對安全積分發生變化的人員進行書面告知,要求被告知人員簽字確認。及時做好結對子幫扶、現身說法教育、警示帽貼粘貼等矯正措施.對執行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處罰50元-200元/次。

                  7.3 對于未發生不安全行為的車間作業人員可以參與無不安全行為人員抽獎活動。

                  7.4 對安全積分100分以上人員按單位及崗位性質評選予以獎勵。原則上車間員工按照300元/分、機關人員按照200元/分獎勵,管理人員按員工的80%獎勵(具體金額綜合考慮廠部經費等實際情況)。根據年度安全積分情況,從崗位人員、班組長、車間管理人員、機關人員及安監人員中分類評選年度安全之星,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定年度安全達人。

                  7.5 員工安全積分與全年安全獎掛鉤,安全獎=個人應得安全獎*個人安全積分/基準分。

                  7.6 員工安全積分將作為本年度對員工晉升評先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制。年度內安全積分低于基準分的不得評為安全先進個人,車間全員平均積分低于全廠各單位平均分的不得評為安全先進集體。年度內安全積分低于85(不含)分的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個人。安全積分低于90(不含)分的員工不能參與班組長及以上管理人員的晉級或提升。勞務工的安全積分與勞務工常態化考核掛鉤。

                  7.7 培訓、待崗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工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8 相關文件

                  《職業健康、安全考核管理辦法》

                  《人員不安全行為及考核管理辦法》

                  《安全結構工資考核管理辦法》

                  9 記錄

                  《不安全行為匯總》

                  人員不安全行為統計表》

                  《加分申請審批表》

                  【篇八】社區愛心超市積分管理辦法

                  博雅教育積分獎勵管理辦法

                  一、積分獎勵的目的:

                  在教學過程中,綜合考評學員的學習狀態及發展趨勢,通過對成績優秀、表現努力、有明顯進步的學員以積分獎勵,側重于對學員的鼓勵,激發學員的學習熱情,幫助孩子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

                  二、參加對象:

                  所有學員

                  三、實施細則:

                  1、本辦法包含教師根據學員的表現給予積分獎勵。學員憑積分兌換獎品,積分可累積使用,積分僅限于學員本人使用。

                  2、積分獎勵主要是為了激發學員的學習熱情,幫助孩子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教師應本著公正、公平、鼓勵的原則給付積分,實行統一的標準,在執行過程中請勿濫用或惜用。

                  3、可以獲得積分獎勵的包括:在協助學校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中表現優秀者;學習狀態或學習成績有明顯進步者;雖成績不理想但學習努力者。

                  4、積分兌換方法:當積分達到兌換要求時,可去辦公室處兌換獎品

                  四、積分規則:

                  加分項

                  ●考試成績項 (含:單元測評、半期考、期末考試) 加10分

                  考試成績有進步者+2分 考試90分以上+1分

                  考試95分以上+2分 考試100分+5分

                  考試雙100分+10分

                  ●學員能在規定時間完成作業(以前臺簽到時間為準) 加3分

                  6:30完成+3分 7:00完成+1分

                  ●學員作業字跡工整(涂改不超過兩處),錯誤較少 加5分

                  書面整潔、字跡工整+1分 錯誤較少,共5處+3分

                  無錯誤,正確率很高+5分

                  ●學會獨立檢查 加3分

                  每檢查到一項錯誤+1分,上限為3分

                  ●完成學習前應做之事 加1分

                  作業前準備好一切學習用具+1分

                  ●周末課堂積分: 加5分

                  每節課原則上積分不超過5分(包括舉手回答問題、參與表演、互動很好、進步較大者)。

                  ●每周閱讀一本課外讀物并附上讀后感 加5分

                  ●成為“晚輔之王”(每天) 加1分

                  速度之王+1分 紀律之王+1分

                  ●每日聽寫 加3分

                  全對+3分,錯一個+2分

                  ●學員介紹一名學員來學校 加10分

                  ●學員續報下一期 加10分

                  ●聯報2門以上課程 加5分

                  扣分項

                  ●到校未簽到及離開校區未簽退 扣1分

                  ●小動作多,做作業慢騰騰 扣1分

                  ●在學校墻壁、課桌椅上亂涂亂畫及追逐打鬧 扣2分

                  ●抄作業、抄答案? ?? ?? ?? ?? ?? ?? ?? ?? ?? ?? ?? ?? ?? ? ?扣2分

                  ●學習時吵鬧,影響其他同學學習? ?? ?? ?? ?? ?? ?? ?? ?? ?? 扣2分
                  ●不愛護衛生、隨地吐痰、扔垃圾? ?? ?? ?? ?? ?? ?? ?? ?? ?? 扣2分
                  ●輔導前后,在路上逗留且未告知家長及我校? ? 扣3分

                  ●辱罵、欺負同學,說同學壞話? ?? ?? ?? ?? ?? ?? ?? ?? 扣3分

                  ●家庭作業沒有盡數完成離開學校 扣5分

                  積分規則不斷補充中,博雅教育擁有一切解釋權

                  熱門標簽: 愛心超市積分辦法 扶貧愛心超市積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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