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建設不僅是一個黨的工作理念,更是一個黨的工作理念。它是指黨為保持自身性質而進行的一系列自我完善活動,不僅包括黨的工作,還包括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黨的建設事關全局,事關全局。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村兩委干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試行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1】村兩委干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試行
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進一步加強村(社區)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村(社區)黨員干部廉潔履行職責,發揮好村(社區)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市村(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班子成員廉潔履行職責,適用本規定。
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民監督委員會成員以及承擔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村(社區)工作人員廉潔履行職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村(社區)黨員干部應當旗幟鮮明講政治,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守紀律講規矩,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牢記和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恪盡職守、為民奉獻;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清正廉潔、公道正派;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
第四條嚴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妄議中央大政方針,制造散播政治謠言、小道消息,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發表與黨員身份不符的言論;
(二)干擾、阻撓、破壞上級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或者在貫徹執行中弄虛作假、陽奉陰違,打折扣、搞變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三)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或者煽動、組織、參與越級訪、集體訪或者聚眾鬧事,制造群體性事件,破壞社會穩定;
(四)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搞非組織活動或者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勢力、黑惡勢力、霸痞分子等干擾、操縱選舉,或者破壞選舉秩序;
(五)在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班子內部拉幫結派、爭權奪利,搞團團伙伙,制造矛盾、破壞團結;
(六)其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
第五條嚴禁搞享樂主義、奢靡之風,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或者集體財產。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公車,長期占用、借用與行使職權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車輛,公車私用、私車公養;
(二)違反規定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擠占便民服務場所,使用公款或者集體資金豪華裝修裝飾辦公場所、購置高檔辦公家具家電、配備豪華物品等;
(三)違反規定用公款或者集體資金請客送禮、大吃大喝;
(四)用公款或者集體資金旅游,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公款旅游;
(五)違反規定發放獎金、福利、補貼、補助;
(六)索取、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禮品等;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或者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八)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或者集體財產的行為。
第六條嚴禁在村(社區)事務決策、管理、服務中違反民主集中制或者議事規則,獨斷專行、擅作主張。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嚴重,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
(三)個人或者少數人私自處置公共或者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四)在發展黨員、安排公益性崗位等工作中,違反公開公正原則,優親厚友;
(五)其他違反民主集中制或者議事規則的行為。
第七條嚴禁在村(社區)事務決策、管理、服務中刁難欺壓群眾、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時,冷橫硬推,吃拿卡要;
(二)違背群眾意愿超范圍、超標準籌資籌勞、攤派費用,搞不切實際的形式主義、形象工程,加重群眾負擔;
(三)違反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四)漠視群眾正當訴求,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故意刁難群眾;
(五)對應當公開的村(社區)黨務、財務、事務不公開或者不按規定的內容、形式、程序、時限進行公開;
(六)其他刁難欺壓群眾、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嚴禁在村(社區)事務決策、管理、服務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公共或者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與他人進行利益交換,謀取私利;
(二)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三)在村(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公共服務、福利事業以及村(社區)“一事一議”小工程建設,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違反公開公正原則,搞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其他以權謀私、損公肥私的行為。
第九條嚴禁違反社會公德,傷風敗俗,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村規民約,不贍養老人、虐待老人、薄養厚葬,或者生活奢靡,追求低級趣味;
(二)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三)違反文明行為規范,酗酒鬧事、謾罵群眾、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公共設施、市容環境衛生等;
(四)其他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村(社區)黨員干部應當遵紀守法、勤政廉政、秉公辦事、忠于職守,對廉潔履行職責作出承諾,并自覺接受監督;應當每年向黨員大會報告廉潔履行職責情況,書面向組織關系所在的基層黨組織報告廉潔履行職責情況。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組織關系所在的基層黨組織備案: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房屋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子女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三)本人婚姻變化情況,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留學、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被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刑事責任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入股公司、企業,或者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的情況;
(七)其他應當備案的事項。
第十一條區(市)黨委、鎮(街道)黨(工)委應當加強對村(社區)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定期組織開展黨務、財務、事務公開檢查和個人事項抽查,促進村(社區)黨員干部自覺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村(社區)黨員干部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談話提醒、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共青島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商市紀委機關承擔。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
【篇2】村兩委干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試行
一、廉潔履職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
第二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二)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制調整農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款物、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背村民意愿超范圍、超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加重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第三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準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準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四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逃避監督。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
(二)阻撓、干擾村民依法行使詢問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利;
(三)阻撓、干擾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計;
(四)阻撓、干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
第五條
禁止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
(二)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者聚眾鬧事;
(三)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二、廉潔履職實施與監督
第六條
鎮黨委政府每年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第七條
鎮紀委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村干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要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九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要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對村級重大事務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內容和實施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要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一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將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黨員和村民的監督。
第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詢問和質詢。
第十四條
村干部遵守本規定的情況作為對其獎勵懲處、考核評價、選拔任用、考錄的重要依據。
三、違反廉潔履職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十五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止工作等處理或者建議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村干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到本規定處理的,由鎮黨委政府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工資。
第十九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篇3】村兩委干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試行
日前,平陽縣紀委(監察局)下發了《平陽縣村(居)干部廉潔履職“十條禁令”(試行)》,以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村(居)干部轉變作風、廉潔履職,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保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順利進行。
這十條禁令包括:村(居)干部要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嚴禁非法占有集體財物或者用集體資金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嚴禁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不按規定公開村級財務;嚴禁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嚴禁套取、騙取、挪用、私分征地拆遷補償款和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嚴禁在集體資產資源處置等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嚴禁在村級工程發包中搞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嚴禁公款吃喝、請客送禮、公費旅游或者濫發獎金、補貼;嚴禁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或者干擾、破壞選舉;嚴禁參與組織、煽動群眾集體越級上訪或者參與阻撓、妨礙屬地工程建設等活動;以及其他違反廉潔履職的行為。
同時,鎮(鄉)黨委、政府、紀委要認真履行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加強對村(居)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村(居)干部,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平陽縣農村“兩委”干部“庸懶散奢貪”行為問責辦法(試行)》等規定,嚴肅進行問責,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