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報告不同于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因為發生了某件事才去作調查,然后寫出報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調研報告【四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1】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調研報告
近期,按照縣委維穩辦的通知要求,我鎮成立了專門課題組,深入基層,就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進行了專題調研,形成報告如下:
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目的和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在法治成為治國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將是今后一個時期信訪維穩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基本路徑和主要方法,為維護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確保社會安定有序具有重大意義。xx鎮為從源頭上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確保轄區社會治安穩定,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途徑
?(一)是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不斷創新社會治理的方式。在深刻把握社會運行規律和特征的基礎上,針對社會治理領域中的重點人群、重點活動、重點區域,建立起以法律手段為主體、多種手段協調與配合管理和控制體系,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解決社會糾紛的大調解格局和體系。同時從法律上確定基層組織的基本職能以及主要的工作方式,實現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建立社會矛盾的多元化解體系。
(二)是認真貫徹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不斷提高干部法律水平。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首先要學好憲法、遵守憲法。自覺把權力置于憲法法律之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其次要系統學習、熟練掌握基本法律知識。真正讓法治精神深植于腦,內化于心。再次還要努力學習與履行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清楚手中的權是怎么來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只有心中高懸法律明鏡,手中緊握法律戒尺,才能知曉做事的準則和尺度。
(三)是健全矛盾調處網絡,加強矛盾調處工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要求建立由鎮綜治辦牽頭,司法所、安監站、民政站、婦聯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矛盾糾紛化解機構。機構應及時分析轄區內發生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鄰里矛盾糾紛、群體性上訪事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根據矛盾糾紛特點、性質、發展趨勢,可能引發的危害程度,及時提出工作對策,制定化解措施。
三、我鎮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舉措
為全面了解掌握轄區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難點問題和各種不穩定因素,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化解,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我鎮采取了下列舉措:
(一)是健全完善領導責任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了由綜治、司法、安監、民政、派出所等站所參加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聽取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社會穩定形勢,協調處理重大問題。
(二)是健全完善定期排查機制。各村(社區)對轄區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每周排查一次,重大政治活動、重要節日和敏感時期,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各級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歸類,建立臺賬。鎮實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分析通報矛盾糾紛形勢,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是健全完善調處化解機制。實行上下聯動的調解工作制度,村(社區)要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摸底排查,并大力發揮調解組織作用,做到信息靈敏、調處及時,確保小事不出村(社區);鎮要以調處化解為主,對一般性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化解,確保大事不出鎮,對調處困難或涉及面廣的矛盾糾紛及時上報,上下聯動共同解決。對已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且能立即解決的,要及時解決到位;對群眾訴求合理,但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要研究具體辦法,積極推動解決:對訴求不合理,但生活確有困難的,采取政府救濟、社會救助、民間互助等方式,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服、教育工作。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中存在的問題
(一)干部法治理念樹立得不牢。由于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少,部分干部在遇到問題時特別是在面臨多種問題或是棘手問題時不能首先研判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治精神,不能較好地合理合法地處理好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存在。
(二)轄區各站所在矛盾調處中協調配合不夠。轄區各站所由于體制的制約,在日常的矛盾調處工作中,缺乏相應的協調溝通機制,未形成工作合力,致使部分矛盾長期得不到解決,損害了群眾的利益。如何對轄區的維穩力量進行了有效整合,充分發揮綜治、司法、法庭、派出所等部門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三)調解隊伍參差不齊,年齡偏大,法律水平偏低。我鎮人民調解員除司法所人員外,多數是由村委會主任、委員兼任,沒有經過法律專業教育培訓,矛盾調解水平不高,制約了矛盾調處工作的開展。
五、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干部人員配備和法律指導,切實提高法律素質與業務水平。綜治維穩工作應及時吸納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較高的干部,將新觀念、新思路融合到調解工作中,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指導調解工作的進行,并適時組織相關培訓及訓練,以增強他們的調解業務素質,調動他們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積極性。
(二)加強聯系協調,形成工作合力。派出所、司法、法庭、安監等部門應加強聯系,針對矛盾調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建立聯絡機制,通報工作情況,共同解決問題,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大投入,完善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近年來,人民調解組織在綜治維穩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組織各項活動,落實各項任務,都離不開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經費保障,但在實踐中,經費保障問題始終是制約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只有解決了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問題,調解工作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好發揮。
【篇2】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調研報告
關于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調研報告為深入了解濟源基層矛盾)糾紛特點、化解成效、存在問題,我們通過實地走訪、座談交流等多種形式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濟源基層矛盾糾紛的新變化、新特點
(一)宏觀政策導向變化,使調解在矛盾化解中作用更加突出。一是越來越多原信訪案件轉向了更徹底的調解范疇。二是群眾對黨員干部、調解員的信任度不斷提升。三是一些原來只能靠法律訴訟途徑強制解決的矛盾糾紛有了依靠政策去調解的更大空間。
(二)經濟社會加快速變遷,導致矛盾糾紛更加復雜化、化解的難度加大。一是矛盾糾紛的類型更加多樣化、性質更加專業化。二是矛盾糾紛的主體更加多元化。三是矛盾糾紛的化解難度持續加大。
(三)矛盾糾紛的區域性差異加大、行業性特色突出,促使化解更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山區鎮矛盾糾紛的高發期多集中在農忙時節、上級檢查等人員相對集中的時段。平原鎮以勞資糾紛,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等為主,矛盾糾紛的突發性、隨時性、群體性特征明顯。街道辦事處矛盾專業性、行業性特征更為明顯。
二、濟源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亮點經驗
(一)“三調聯動”,讓三種類型的調解實現了各展所長、優勢互補。探索建立了“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能把法、理、情有機融合優勢,有效破解了矛盾化解過程中“法律約束剛性但沒有彈性空間”“政策側重利益平衡但缺乏硬約束”的不足,將三者有機結合成一個常態化實體、固定化平臺、專業化團隊。
(二)“警調對接”,讓更多矛盾糾紛在發生現場得到了及時、有效化解。整合社區民警、社區輔警等村居警務力量,將全市232名社區民警納入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隊伍進行管理,同等享受案宗補貼待遇,提升了基層民警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積極性。一年來,共化解矛盾糾紛4000余起,今年前8個月警調對接化解矛盾糾紛占總量的46.2%,成功率達100%。
(三)“訴調對接”,有效緩解了司法訴訟的壓力。探索建立了人民調解參與訴前調解的工作機制,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一年來,共參與訴前糾紛調解3000余件,同期民事訴訟立案數量下降達9%,有效緩解了司法訴訟壓力。
(四)“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的組建,實現了矛盾糾紛化解中“專業的事讓專業的人去干”。組建了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物業糾紛、環境保護糾紛、土地承包糾紛等12個市級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去年以來,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共調解矛盾糾紛1700余件,極大提升了疑難類矛盾糾紛的化解成功率。
(五)流動著的“老崔調解車”實現了“變上訪為下訪”。司法局和大峪鎮以“老崔調解車”為載體,打造出了流動服務平臺。目前,“老崔調解車”年處理矛盾糾紛200余起,濟源年信訪量下降近30%。
(六)居(社)“和事佬”、街道“矛調庭”北海品牌,壓實了矛盾就地化解責任制。北海街道創新設立“一庭三組”,即矛盾診斷調解庭、矛盾調解專業組、觀察員組、檔案文書組,以模擬法庭形式運行,使疑難問題能夠藥到病除。
(七)“道德積分管理”制度,讓德治的軟約束有了可考量的硬標準。軹城鎮以“道德積分儲蓄站”為載體,以“孝、善、信、勤、儉、美”為積分內容,以戶為單位積分,群眾根據積分可到合作商戶(銀行)兌換禮品逐步建立起了較為系統的道德激勵約束機制。坡頭鎮白道河村將每個道德積分兌換成0.5元,極大地提升了德治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調研發現,一方面,調解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矛盾糾紛出現的新特點對調解工作的專業性、規范性要求越來越高,而我們當前的調解工作在隊伍建設、機制規范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加強。
一是以預防為重點加強源頭治理。調研發現,矛盾糾紛化解的第一個環節預防,雖然在認識上都很重視,但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比如,矛盾糾紛排查很多都變成了“層層填表格”的被動應付;
“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受經費、責任心、知曉度等因素影響,發揮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在預防環節,需進一步建立“督導機制落到實處”的有效手段,確保最大程度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是充分發揮基層調解力量的作用。調研發現,化解矛盾糾紛的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但村(居)級調委會存在作用發揮不夠的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必須把矛盾糾紛化解的重心落實到鎮(街道)、村(居、社區),抓好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調處,必須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
三是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專業化建設。盡快推動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建立社會化招聘、職業化運作、專業化服務、契約化管理的機制,使人民調解工作盡快作為一種職業出現。
四是規范機制建強“市級矛調中樞”。一些被上交到市級層面的矛盾糾紛,往往通過聯席會、研判會等進行處理,實踐中,這種聯調聯動機制往往變成了情況通報會、責任分解會。因此,建議在市級層面,要逐步建立健全疑難類矛盾糾紛調處的“常設平臺”“專業團隊”“規范機制”,變“通報、轉辦”為“研判、拍板”。
【篇3】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調研報告
*鎮位于**縣北部,是全省經濟百強鎮鎮和全市重要的工業生產基地之一。**鎮區域總面積58平方公里,轄10個行政村,1個社區居委會,總人口3.4萬余人。人口復雜、地域較大、各種矛盾糾紛較多的鎮鎮。望龍司法所這幾年來,在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健全鎮、村、社三級調解網絡,積極、認真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防控體系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為了切實掌握我鎮的社會矛盾形勢和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近日,組織開展了專項調研。現結合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做法,將調研情況匯總如下:
一、我鎮矛盾糾紛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糾紛類型多樣化。隨著改革措施的深化和開放程度的擴張,矛盾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從過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轉變為家庭、鄰里、經濟、土地、保障、維權等各類糾紛共同存在。矛盾糾紛的范圍和牽涉面不斷擴大,而且往往是幾種類型的糾紛融合在一起交織在一起,或由一種糾紛引發出其他糾紛調處的難度加大。
2、糾紛主體多元化。隨著廣大群眾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從過去表現形式單一的矛盾糾紛發展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因項目征地、林權糾紛、贍養糾紛、社會保障、產業結構調整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尤為突出。這些新型糾紛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就會蔓延激化,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影響。
3、糾紛上訪率升高。傳統上村社區各級調委會對一些民事糾紛都在初始萌芽狀態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不至于發展蔓延和導致“民轉刑”、“刑轉群”案件
。但由于社會經濟的迅速變革,在市場經濟環境的沖擊下村社區調委會的糾紛解決功能相對萎縮,調解糾紛的主動性和數量明顯下降。同時糾紛當事人受“不上訪就沒人管”和“法不責眾”等心理因素的影響認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訪就越容易解決問題。有了矛盾和問題不是逐級反映協商解決,而是采取集體上訪甚至越級上訪的辦法,給政府和各部門的正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影響也成為困擾黨委、政府的一大難題。
4、糾紛調處難度增大。新的發展形勢下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調處疑難化、牽涉范圍廣、持續時間久、對抗程度強等新特點。受傳統體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有些矛盾的解決不能達到立竿見影的目的。有些矛盾難以在現有的條件下得到解決,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徹底化解,即使現在解決了將來還有可能再次出現甚至加劇,致使形成重信重訪和纏訪。舊的問題沒有解決的同時新的矛盾還在不斷產生,新舊矛盾相互疊加、相互影響這都給調解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難度。
二、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1、健全完善全覆蓋的矛盾調解組織網絡
制定綜治維穩月任務清單,通過清單對各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的落實進行檢查評比,通過檢查督促,使矛盾糾紛排查有效的全面落實。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把群防群治牢牢延伸到各村民小組。同時,采取領導和機關職工駐村、村級領導掛組的掛點制,加大宣傳力度,要求逢會必講穩定,下鄉必查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做到早安排、早發現、早落實。各村委會和各單位成立相應的矛盾糾紛排查領導組,結合創建平安的責任意識、協作意識和進取意識,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的工作格局。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室,配備調解員、法律明白人等。把調解組織延伸到每一個角落充分發揮其維護穩定的作用。通過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調解組織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覆蓋全
鎮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網絡。實現“調解一案,教育一片”。
2、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有效預防和處置矛盾糾紛
以“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為目標,建立完善預防和妥善調處矛盾糾紛的四個機制,即:集中排查機制、統籌協調機制、快速聯調機制、考核獎懲機制。落實好事前防范和目標防范相結合、經常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分級調處和應急調處相結合、專門調解和群眾化解相結合、強化責任和獎懲制度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堅持政策性問題普遍排查、個案問題專題排查、潛伏性問題深入排查和苗頭性問題提前排查的原則,實現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由被動到主動,由調處為主到防范為主的轉變,力爭做到“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實落實“一個矛盾糾紛,一個調處班子,一個調處責任人,一個調處方案”,每月定期開展一次“拉網式”排查,集中了解糾紛排查情況,使矛盾糾紛情況不漏不重底數清,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達到無一件民轉刑案件發生的目標,有效杜絕重復訪、越級訪和集體訪的趨勢。重大疑難案件,提交鎮黨委、政府集體研究推行“大調解合議制”建立聯動聯調的工作模式確保各種矛盾糾紛的成功調解。同時積極促進調處工作延伸。在開展邊界“三聯”取得實效的基礎上,打破行政區域束縛,積極與毗鄰鄉鎮協商配合,形成合力聯合調解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幾年來毗鄰周邊協作共防,取得良好效果。
3、抓信息渠道暢通,強化隊伍建設
綜治辦和各村社區(各單位)組建領導小組對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加大督促檢查力度,以開展“兩學一做”為契機,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更好地團結和帶領廣大群眾排查矛盾糾紛工作。同時,堅持工作重心下移,狠抓矛盾糾紛排查與各項創建平安措施的落實,全面提高基層調處工作水平。為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各村
社區成立“紅袖標隊伍”,及時發現和上報不穩定信息。形成各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力支持,協調發展、整體推進的局面。保障信息渠道的暢通,有效監控了社會治安的動態,提高了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的前瞻性、預見性和準確性。
4、因事制宜、有的放矢
一是針對不同的矛盾首先要查明基本事實,包括雙方當事人引起爭議的原因爭執的焦點,分析了解當事人的想法找到準矛盾的切入點確定具體的調解方案。二是運用換位思考把握當事人心理,切中要害消除抵觸心理。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地思考對方的感受和心情反復細致的思想疏導直到達成協議。三是注重語言藝術,將大道理同當事人的現實生活和周邊類似案例聯系起來,轉化為貼近實際生活的小道理,縮小當事人心理預想標準。
三、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主要對策、意見和建議
1、建立矛盾糾紛每月排查分析例會制度
每月召開一次分析例會,主要聽取本轄區每月的治安狀況、糾紛調處情況報告;排查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分析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研究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或跨區域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糾紛調處工作經驗,安排下一步糾紛調處工作。
2、建立工作責任制度
村社區調委會對本轄區發生的糾紛情況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深入排查,及時調解,并定時上報。鎮綜治辦對本轄區各村社區發生的糾紛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進行匯總分類;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上報;對依法屬于某個部門調處的,移送某個部門并配合調處。
3、實行包案調處制度
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和駐村小組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
4、建立調處工作清單制度
每月通報村社區綜治維穩任務清單完成情況,上報的材料可包括完成情況、主要類型、糾紛的特點、動向和規律,解決辦法,預防措施等。
5、抓好基層調解員的培訓
由于人民調解員來自村民委員會成員或選舉產生的群眾。大多數沒有經過專業的訓練,法律素質不高,因此,搞好調解員的培訓,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鎮綜治委和司法行政部門肩負著管理或指導本級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責,采取集中培訓或個別咨詢的方式進行,不斷提高調解員的素質。
6、經費保障
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勞動和報酬不相協調的問題, 無法落實無固定收入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綜合治理的激勵機制,形成多干少干一個樣,特別是村民小組一級。建議通過法定程序,將調解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調解、獎勵經費充足、穩定,進一步落實調解人員補貼,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為搞好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堅強的后勤保障。
【篇4】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調研報告
為認真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根據《橫水鎮“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調研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落實“守初心、擔使命、找差距、抓落實”主題教育總目標,堅持把調查研究貫徹始終,著力解決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實現理論學習有收獲、思想政治受洗禮、干事創業敢擔當、為民服務解難題、清正廉潔作表率的目標,我結合自己在橫水任職政法委員工作的特點和實際,對如何有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深入細致地開展了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工作中矛盾糾紛類型和來源,查找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通過分析認真梳理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以求在下一步工作中,更扎實有效的開展工作,推進我鎮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臺階。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矛調工作的現狀和矛盾糾紛的主要類型
(一)矛調工作現狀
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橫水鎮綜治中心共計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82件。其中,山林、土地、物權保護糾紛14件,勞務合同、經濟合同、民間借貸糾紛54件,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婚姻家庭糾紛14件。
(二)矛盾糾紛主要類型
涉及矛盾糾紛最多,對基層全局影響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資源權屬類。主要是農村土地、林業、礦業等各類資源性權屬紛爭,以及進行各類建設引發的農村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補償方面的矛盾糾紛等。
二是婚姻、家庭、鄰里關系類。這類糾紛主要為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糾紛等類型,多數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瑣碎小事引發的,經過各級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大多數化解在基層,但如果化解不及時,極易造成家庭、宗族糾紛,甚至引發群體性乃至暴力事件。
三是歷史遺留問題類。個別老信訪戶對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或答復不滿意、不及時而持續信訪,甚至越級上訪,以及有少數人想通過上訪獲取個人利益而無理鬧訪、纏訪等。
二、當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村級調解員作用發揮不明顯。目前,雖然各村都有調委會,但成員基本上都是村委會干部兼職,他們工作頭緒多、任務重,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調解工作中,同時,調解員是義務調解,費時費力還不討好,有時還會受到當事人的謾罵,存在畏難情緒;其次是大多數調解員整體素質不高,在處理實際問題時方法不當,個別調解員態度還不夠好,加之政策把握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難以得到有效及時化解。
二是部分群眾素質有待提高。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眾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有所提高,但是還是有不少群眾對法律法規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斷章取義”,片面強調法律法規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三是部門溝通協調程度不夠。綜治、信訪、司法、國土、安監、林站、公安等社會治安綜治成員單位之間,職責不夠明確,溝通和配合不足,難以形成大排查、大調解工作合力,漏查、漏報和協調遲緩而貽誤最佳調處時機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是調解工作缺乏制度化、規范化和專業化。在農村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調處解決方式比較簡單,憑經驗,靠老辦法,加之受村干部個人意志和素質影響較大,容易造成當事人不滿;少數鎮村干部受“穩定壓倒一切”的影響,在疏導調處糾紛過程中求快求安,不考慮以后的工作,會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則的資金協調辦法,出錢“買”維穩,給了群眾“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導向,從而導致矛盾激化、升級,甚至上交。
三、做好農村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一)提高調解隊伍的素質
一是把好“進入關”。讓村民們選舉文化水平高、懂法律、公道正派、群眾威信高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調解員,發掘農村“五老”等熱心公益事業群眾加入調解隊伍,充分發揮好村第一書記、名譽村書記、名譽村主任模范帶頭作用。二是要把好“培訓關”。要擬定培訓計劃,結合“法律明白人”工程,落實培訓任務并達到培訓效果,使每個調解員明白自己的工作職責、原則、要求,掌握相關的調解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三是要把好“管理關”。及時了解村級調解工作的質和量,總結經驗、整改不足。強化激勵導向,積極向上級爭取“以獎代補”政策,提高調解員積極性。
(二)強化法制宣傳教育
一是健全以鎮村為主體的普法教育網絡,通過開展定期法律咨詢、普法講座、送法進村到社區等活動,以及靈活運用涉法涉訴信訪典型案例,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理解法律,理性對待糾紛,樹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訴求,無理不能違法上訪,有理也不能違法上訪的觀念,切實提高廣大農民的法律知識,使廣大農民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二是認真落實村民組織法。切實推行民主制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大力推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提高公開的透明度,同時,要加強村規民約的建立和完善,促進村務行為的規范化。三是建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要發動廣大法律工作者面向農村,為農民提供適時的法律援助。
(三)發揮“邱聯鈞調解工作室”品牌效應
目前,“邱聯鈞調解工作室”在群眾有一定的知名度,群眾有矛盾糾紛樂于找邱聯鈞,要發掘更多邱聯鈞式的調解員,為邱聯鈞式的調解員提供更好的工作場所、更強工作保障。一是要繼續做好鎮村兩級綜治中心建設,為矛盾糾紛化解提供場所和服務。二是要明確激勵機制,明確“以獎代補”政策,提高工作待遇,條件成熟的可以推向市場,實現市場化、職業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