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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集合7篇

                  時間:2021-03-20 工作匯報 點擊: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共有56個兄弟民族在這片遼闊富饒的土地上工作、戰斗和生活。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的文章7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對于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快查快結、嚴肅處理。

                    第三條 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五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六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八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和制度,或者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集會、游行、示威、罷課、罷工、罷市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利用宗教活動或者宗教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組織、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煽動宗教狂熱和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 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領導非法宗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 拒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與之相違背的決策決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反對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不堅決,落實組織的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行動遲緩、執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給國家和集體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處置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擅離職守或者臨危退縮、臨陣脫逃,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開發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內容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歪曲新疆歷史、民族發展史和宗教演變史,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紿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明知有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為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為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窩藏、包庇、縱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或者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通風報信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涉及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的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干擾辦案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五條 對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后不制止、不報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知情不報、瞞報、謊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六條 從國(境)外攜帶反動印刷品、音像制品和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七條 收聽、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和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以及社會穩定內容的音頻視頻(包括國<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通訊傳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八條 非法出版、印刷、復制、制作、發行、銷售宗教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進國<境>外宣傳宗教的影視作品),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九條 利用計算機網絡、通訊傳媒、移動存儲介質、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傳播、散布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條 組織、參與或者許可編印、譯制、傳播非法宗教宣傳品的;組織、參與或者許可帶有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內容的演藝娛樂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信仰宗教,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加零散朝覲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零散朝覲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為零散朝覲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或者為持假護照、冒用他人護照朝覲提供方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組織、參與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煽動、包庇、縱容、支持非法教(學)經活動,或者引誘、強迫、唆使、縱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教育工作者中的黨員和學生黨員組織或者參加宗教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未經批準在學校、教育培訓機構開設宗教課程、傳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發展教徒,或者設立宗教場所、舉行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或者有上述行為,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引誘、強迫、唆使、包庇、縱容、支持他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擅自批準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包括異址重建)、裝修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準修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擅自批準將其他建筑變相用于宗教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規定任免宗教教職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或者故意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擅自與國(境)外宗教組織聯系,資助與國(境)外宗教組織交往的活動,或者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用于宗教事務的捐贈,或者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接受附加宗教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黨組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改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條 對有本規定所列違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發的《自治區紀委關于對共產黨員、黨組織在反分裂斗爭中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同時廢止。

                  第2篇: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

                    7月13日下午,在采油一廠舉辦的黨風廉政教育專題報告會上,該廠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制定的《關于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邀請公司紀委監察處領導專門進行詳細解讀。報告會由紀委副書記主持。該廠多位廠領導以及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機關科室人員、關鍵崗位人員及部分黨員共200余人聆聽講座。

                    2017年初,自治區黨委制定下發《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關于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規定共32條,明確了反分裂斗爭的紀律的38種違紀情形和處理規定,其中涉及黨員個人行為的情形35種。

                    講座中,來自公司紀委監察處的信訪案件管理室主任,從紀律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解讀《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執行和維護《規定》的要求等三個方面結合案例為大家進行講解和說明。

                    講座結束,該廠紀委副書記精彩的授課表示感謝。同時,結合黨風廉政教育月要求,對廣大黨員干部提出三點要求:一是要強化意識,筑牢思想防線。面對復雜的社會環境,面對各種誘惑和利益圈套,我們一定要時刻自省、自警、自重,頭腦清醒。二是要敬畏法律和權力,遵章守紀。要敬畏法律,用好權力,正確對待名利,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能把獲取個人利益作為人生的最大追求。在人情、親情、友情面前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事。三是要嚴明政治紀律,堅決抵制“兩面人”。在反分裂斗爭這一重大原則問題上,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始終做到旗幟鮮明、立場堅定,不做“兩面人”,要把《規定》作為紅線底線,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堅定、態度堅決,敢于在錯誤言行面前發聲亮劍。

                    目前,該廠各基層單位把學習《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關于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與貫徹落實各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增強反分裂斗爭紀律意識,做到真學、真用,嚴格反分裂斗爭的各項紀律。

                  第3篇: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

                    1.第一條為嚴肅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堅決維護中央權威;

                    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對于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快查快結、嚴肅處理。

                    3.第三條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4.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5.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6.第六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7.第七條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4篇: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對于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快查快結、嚴肅處理。

                    第三條 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五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六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八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和制度,或者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集會、游行、示威、罷課、罷工、罷市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利用宗教活動或者宗教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組織、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煽動宗教狂熱和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 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領導非法宗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 拒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與之相違背的決策決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反對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不堅決,落實組織的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行動遲緩、執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給國家和集體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處置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擅離職守或者臨危退縮、臨陣脫逃,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開發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內容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歪曲新疆歷史、民族發展史和宗教演變史,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紿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明知有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為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為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窩藏、包庇、縱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或者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通風報信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涉及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的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干擾辦案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五條 對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后不制止、不報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知情不報、瞞報、謊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六條 從國(境)外攜帶反動印刷品、音像制品和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七條 收聽、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和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以及社會穩定內容的音頻視頻(包括國<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通訊傳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八條 非法出版、印刷、復制、制作、發行、銷售宗教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進國<境>外宣傳宗教的影視作品),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九條 利用計算機網絡、通訊傳媒、移動存儲介質、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傳播、散布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條 組織、參與或者許可編印、譯制、傳播非法宗教宣傳品的;組織、參與或者許可帶有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內容的演藝娛樂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信仰宗教,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加零散朝覲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零散朝覲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為零散朝覲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或者為持假護照、冒用他人護照朝覲提供方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組織、參與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煽動、包庇、縱容、支持非法教(學)經活動,或者引誘、強迫、唆使、縱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教育工作者中的黨員和學生黨員組織或者參加宗教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未經批準在學校、教育培訓機構開設宗教課程、傳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發展教徒,或者設立宗教場所、舉行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或者有上述行為,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引誘、強迫、唆使、包庇、縱容、支持他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擅自批準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包括異址重建)、裝修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準修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擅自批準將其他建筑變相用于宗教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規定任免宗教教職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或者故意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擅自與國(境)外宗教組織聯系,資助與國(境)外宗教組織交往的活動,或者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用于宗教事務的捐贈,或者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接受附加宗教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黨組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改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條 對有本規定所列違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發的《自治區紀委關于對共產黨員、黨組織在反分裂斗爭中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同時廢止。

                  第5篇: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6篇: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

                    7月13日下午,在采油一廠舉辦的黨風廉政教育專題報告會上,該廠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制定的《關于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邀請公司紀委監察處領導專門進行詳細解讀。報告會由紀委副書記主持。該廠多位廠領導以及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機關科室人員、關鍵崗位人員及部分黨員共200余人聆聽講座。

                    2017年初,自治區黨委制定下發《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關于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規定共32條,明確了反分裂斗爭的紀律的38種違紀情形和處理規定,其中涉及黨員個人行為的情形35種。

                    講座中,來自公司紀委監察處的信訪案件管理室主任,從紀律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解讀《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執行和維護《規定》的要求等三個方面結合案例為大家進行講解和說明。

                    講座結束,該廠紀委副書記精彩的授課表示感謝。同時,結合黨風廉政教育月要求,對廣大黨員干部提出三點要求:一是要強化意識,筑牢思想防線。面對復雜的社會環境,面對各種誘惑和利益圈套,我們一定要時刻自省、自警、自重,頭腦清醒。二是要敬畏法律和權力,遵章守紀。要敬畏法律,用好權力,正確對待名利,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能把獲取個人利益作為人生的最大追求。在人情、親情、友情面前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事。三是要嚴明政治紀律,堅決抵制“兩面人”。在反分裂斗爭這一重大原則問題上,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始終做到旗幟鮮明、立場堅定,不做“兩面人”,要把《規定》作為紅線底線,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堅定、態度堅決,敢于在錯誤言行面前發聲亮劍。

                    目前,該廠各基層單位把學習《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關于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與貫徹落實各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增強反分裂斗爭紀律意識,做到真學、真用,嚴格反分裂斗爭的各項紀律。

                  第7篇: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嚴肅反分裂斗爭紀律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對于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快查快結、嚴肅處理。

                    第三條 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五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六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八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和制度,或者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集會、游行、示威、罷課、罷工、罷市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利用宗教活動或者宗教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組織、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煽動宗教狂熱和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妨礙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 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組織、領導非法宗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 拒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與之相違背的決策決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反對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不堅決,落實組織的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行動遲緩、執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給國家和集體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處置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擅離職守或者臨危退縮、臨陣脫逃,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開發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內容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歪曲新疆歷史、民族發展史和宗教演變史,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情節較輕的,紿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明知有編造、散播謠言、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為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為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窩藏、包庇、縱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或者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分子通風報信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涉及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的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干擾辦案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五條 對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后不制止、不報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知情不報、瞞報、謊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六條 從國(境)外攜帶反動印刷品、音像制品和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七條 收聽、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和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以及社會穩定內容的音頻視頻(包括國<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通訊傳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八條 非法出版、印刷、復制、制作、發行、銷售宗教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進國<境>外宣傳宗教的影視作品),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九條 利用計算機網絡、通訊傳媒、移動存儲介質、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傳播、散布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條 組織、參與或者許可編印、譯制、傳播非法宗教宣傳品的;組織、參與或者許可帶有損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內容的演藝娛樂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信仰宗教,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加零散朝覲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零散朝覲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為零散朝覲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或者為持假護照、冒用他人護照朝覲提供方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組織、參與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煽動、包庇、縱容、支持非法教(學)經活動,或者引誘、強迫、唆使、縱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參加非法教(學)經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教育工作者中的黨員和學生黨員組織或者參加宗教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未經批準在學校、教育培訓機構開設宗教課程、傳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發展教徒,或者設立宗教場所、舉行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或者有上述行為,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引誘、強迫、唆使、包庇、縱容、支持他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或者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志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擅自批準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包括異址重建)、裝修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準修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擅自批準將其他建筑變相用于宗教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規定任免宗教教職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或者故意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擅自與國(境)外宗教組織聯系,資助與國(境)外宗教組織交往的活動,或者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用于宗教事務的捐贈,或者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接受附加宗教條件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黨組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改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條 對有本規定所列違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發的《自治區紀委關于對共產黨員、黨組織在反分裂斗爭中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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