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登報聲明1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解除勞動合同登報聲明1篇
第一篇: 解除勞動合同登報聲明
2010年2月 湛江師范學院學報Feb.2010 第31卷第1期
J OURNAL OF Z H ANJ IANG NORMAL COLLEGE
Vo1.31 NO.1
登報聲明與訴諸法庭
抗戰時期茂名地區婚姻關系的解除
彭 展 ,魏
珂
(1.湛江師范學院法政學院,廣東湛江524048;2.湛江師范學院教育科學學院,廣東湛江524048)
摘 要:抗戰時期廣東茂名地區婦女登報聲明解除婚姻關系和法庭打官司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不斷。原 因主要有貧因、感情不和、反對盲婚和虐待等。造成這種離婚居多局面的原因有幾個方面:戰爭帶來的社會變動, 婦女運動的開展,民國婚姻法的肯定和普及。報紙等輿論宣傳推動等。
關鍵詞:抗戰時期;茂名地區;婚姻關系;解除;離婚 中圖分類號:K2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702(2010)01一O110—05
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婚姻是聯系家庭的紐帶。婚
茂名縣12例,電白5例.化州5例,高州2例,23例地址不 姻的變化會引起社會的變化.同時社會的變動也會引起婚姻 詳,由于報社地址在信宜,一般是當地人。
關系的變動。婚姻史是近年來學界研究一大熱點,其中關于
從具體地址來看,要脫離關系者絕大多數來自農村。在
抗戰時期鄉村的婚姻研究成果不少,如2002年中國社科院 民國的行政區劃中,最低的就是保、甲、村.登載啟事者具體 王躍生的博士論文《1930—1990:華北農村婚姻家庭變動研 到鄉的有56個,16個具體到保。4個具體到甲,22個具體到 究》.2006年山西大學張愛青碩士論文《抗戰時期晉察冀邊區 村,如1941年11月25日第二版《離婚聲明》“本人于民國廿 婦女地位變化研究》等等。學界有關廣東抗戰時期婚姻以珠 七年憑媒嫁與電白分界馬頭嶺許瑞生為妻,今因瑞生有意遺 三角研究較多,粵西地區相對較少.茂名地區包括今天的茂 棄,去年十二月已斷絕供給.本人無法維持,逼得素手出門.
名市區、電白縣、化州市、信宜市.高州市,學界關于該地區抗
脫離關系,以后男婚女嫁。各不追究,特此聲明。梁氏謹白”0 戰時期婦女婚姻研究極少。筆者在翻閱抗戰時期《大光報》 梁氏來自電白分界馬頭嶺,《大光報M944年3月1日脫離啟 等報紙時發現有很多關于離婚或解除婚約的啟事,其中大多
事落款“六問南鄉十四保木竹根村農獻鳳”,具體到了村。
是茂名地區的,藉此筆者以報紙啟事管窺當時廣東婦女婚姻
1945年7月21日《再醮啟事》落款為“信宜第二區黃寮上鄉 狀況,不當之處,請方家指正。
第四保第六甲劉門莫群英”。
就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來說,大多是婦女。筆者統計的
一
、
《大光報(粵南版)》所載茂名地區離婚
93例啟事中,女方提出離婚的有71例,占總數的76 ,雙方 啟事及離婚原因
同時提出的有1O例.男方提出的10例。祖父母提出的占2 《大光報》是1912年孫中山約請香港基督徒尹文佳等籌 例。中國傳統社會婦女地位很低,沒有提出離婚的權力。從 辦的一份報紙。1939年7月由香港遷往韶關出版.社長是陳
女子沒有權利提出離婚,到女方對婚姻不滿意而提出離婚的 錫余,開設粵南版、老隆版、連縣版和興寧版,其中粵南版社
占7O%之多,這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在女方提出離婚的72
址在遂溪縣寸金橋附近,1943年4月遷到信宜縣[】 。當時 例個案中,以妾的地位提出的有1O例.如:《大光報》1944年
作為廣東省政府的機關報,發行量很大,所載除了國際、國內 7月29日《脫離聲明》載茂名灣角羅瓊珍于1942年“被主人
重要新聞,很多關于茂名、陽江、湛江等地區的新聞.反映了
迫嫁茂名高市鄉榕木根村李惠球為妾,同居后惠球惡性常 粵西地區當時的社會各方面狀況。
發,虐待難堪,決難永合,迫得素手出門,與李惠球脫離同居 筆者共收集到有關抗哉時期茂名地區離婚啟事93例,
關系,嗣后各不相干,特此聲明。”傳統社會中妾的地位一直
其中明確標明縣市的有7O例,就區域來說,信宜占了46例,
很低,這里妾也爭取到了離婚的權力。
①
本文引用《大光報》資料,如不注明,默認為第二版。
收稿日期:2009一lO一23
基金項目:湛江師范學院科研項目“近代以來粵西地區的女性研究”(QWO6O5)。
作者簡介:彭展(1981一),女,河南開封人,湛江師范學院法政學院教師,碩士,從事區域社會史研究。
第1期 彭展等:登報聲明與訴諸法庭 l1l
在大光報離婚啟事中,都有比較明確的理由,經統計表 明,其中比例最高的是經濟原因.丈夫外出不歸或丈夫去世, 妻子家貧無依。生活無著。占33例,如《大光報》1943年6月 9日《離婚啟事》:
氏夫吳鴻興素患神經病,歷醫妄效,于民國卅一年 在家病故,氏與彼之婚姻關系消滅,現日食困乏,請求翁 姑不能支給,迫投明該族鄉紳等,氏即脫離吳門關系,素 手出門,回父母家.另行覓食外。特此登報聲明。
電白沙瑯鄉陳秀英啟
除了登報聲明離婚、投明本鄉公所登記外,很多婦女上 訴法院要求離婚,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法律決定家庭離合。
1943年12月,信宜白石上鄉第十五保坳頭村鄧五妹第二次 將丈夫周建成及其父周業寧告上法庭,訴狀如下:
訴為虐待不堪,懇請復傳訊明準予離異事。竊氏憑
媒嫁與周業寧之子周建成為妻,本欲老偕白發,唱隨同 庚,可奈翁姑夫婿.架以通奸之罪名,施以凌虐之手.段 罵詈時作.撻楚頻加,了無生趣,前經泣訴。鈞院瀝明在
案,惟是周業寧、周建成均抗傳不到,審訊未明,迫得續
陳秀英丈夫去世,生活困苦,提出脫離夫族關系;有一些 訴。
婦女丈夫外出,沒法生活.聲明脫離,如《大光報))1944年3月 鈞院懇請查核復傳周業寧、周建成到院訊明.倘覆 15日《聲明》載信宜六承南鄉李秀珍丈夫外出多年,音訊渺 水可收,則氏亦順受,如其不能。懇準予離異,奕世沾感。
然.“家內又無翁姑.無親人可依”,凍餒交逼,只好素手出門,
謹狀。
擇人再嫁。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廿一日
夫妻之問因“感情不和,志趣不投”而引起的離婚,占16
具狀人鄧五妹 。]936
例,基本上是雙方自愿脫離關系.如《大光報》1944年3月7
日《離婚啟事》六問上鄉第七保彭秀彝和鄧秀英稱“我倆感情 二、從報紙和法庭審判看離婚的結果
破裂,自愿離婚,今后男婚女嫁,各不相干。”說明當時人們把 婚姻是男女雙方締結的,要想脫離婚姻關系,一般需雙 感情作為維系婚姻的基礎,在婚姻中更多地追求“幸福”的指
方同意。在諸多離婚案件中,到底結果如何,這里主要探討
數。和則過,不和則離。
的是有沒有離婚。
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愿盲婚”有1O例,如《大光 從大光報看,結果分為幾類:第一類夫妻雙方同時登報 報))1943年11月24日《退婚聲明》六問南鄉十二保章瑞耀稱
聲明離婚的,結果是肯定的。第二類一方提出離異或解除關
1941年因父母被媒妁愚弄將她許與同鄉郭壽貴訂婚,她不同
系,對方登報反駁,否認脫離關系。如《大光報))1944年7月
意,登報聲明嗣后各相擇配。不得干涉。反對盲婚的,六問上
7日《脫離同居聲明》載倫桂英與唐某同居數載,共營飯店于 鄉十二保林九妹幼時先父經許六問南鄉東洞村羅某次子為
信宜水口。向安無事.近來唐某將其虐待,遂不堪同居,登報 妻。“未參與氏同意”,登報絕予否認∞]。1944年4月9日《解
聲明脫離關系;該月19日《大光報》登載了倫桂英丈夫唐冠 除婚約》信宜二云鄉十四保張廿一妹幼年時,由父母許配給 賢的《駁斥》,提出倫桂英未經同意,于6月20日攜款潛逃, 懷鄉圍鄉木洞口寧才長子為妻,她成年后,認為婚約依法屬 經呈信宜法院及良洞中鄉公所有案,她要脫離關系,肯定受 無效。登報聲明解除。未婚女子開始追求婚姻的自由,體現 人誘拐。夫妻登報駁斥,孰是孰非不得而知。
了婦女的地位提高。
第三類,有婦女反悔,和好如初的。如1944年9月19
離婚的第三大原因是妻子不堪虐待,共l6例。《大光
日茂名德新鄉路村坡彭瓊秀在《大光報》稱小時候“經媒許謝 報7)1944年1O月19日《離婚啟事》載林有珍1941年奉父母
村余慶新第三子為妻,查其子憨拙病發.家極貧,故與彼脫離 之命嫁與茂名荷花鄉第七保第一甲黃子進為妻,剛結婚就遭
婚事,特此聲明”;時隔五日,彭瓊秀又登報反悔。聲明自己
到黃全家虐待,難以立足,逃往娘家暫避,后經林母多次送回
“并無別故”,被溫某教唆離異.特登報表明真相。何桂芳 婆家,其夫不僅虐待如故,而且揚言要離婚.但又不在離婚書 1945年7月29日在大光報登有與李秀枝脫離關系,后經親
上正式簽字,有珍無奈。只好登報聲明離婚。更有甚者,信宜 友勸解,開釋誤會,夫婦和好如初,登報以正聽聞而全名 六承上鄉乾扶村何岑氏丈夫何永進不僅不治家產,不給妻子 譽 。
生活必需品,而且奪何岑氏嫁妝衣服,對妻子實行遺棄、辱 第四類。有一部分婦女登報求婚或聲明再婚。如1941
毆、虐待、奪奩、絕食、驅逐,何岑氏登報列舉丈夫的種種行
年8月11日《求婚啟事》:
為,聲明離異[3]。
報載離婚的緣由,往往是多種原因交叉。有的既虐待,
氏于民國二十三年嫁與黃毅興為妾.黃毅興二十七 也貧困,如信宜二云鄉二十一保高守真于1917年應媒嫁與
年身亡,今眷余由黃家吉手出門,并未與他人訂婚,現擬
大樟鄉第十二保鴉坑雷英迫為妻,英迫次年出洋,數年音息
再醮,如有合意者,愿偕白首,特此聲明。
杳絕.她生活無依,且受夫嫂虐待,只好另擇配偶 ]。有的遭
化縣第八區金村葉秀琴啟
虐待,又被販賣,聲明離婚.《大光報7)1943年7月10日《解除 東山李四妹嫁化縣波羅垌彭惠有為妻,因患疸病被驅 婚約》:練秀清被媒騙,1939年嫁給龍睹鄉塘面村有夫之婦黃 逐.經保村老證明脫離關系。后來由六堆鄧瑞芳出資治病,李
務棠為妻,多次被其妻子女虐待毆打,而且黃務棠打算把她 登報聲明嫁鄧為后夫_7]。
販賣別人,所以投明本鄉公所外,登報聲明脫離。
部分離婚案件真正訴諸法律,結果有差異。有的婦女私
l12 湛江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 第31卷
自逃走背夫別嫁,夫家投告警局.最后只能承認離婚事實.追 回財產。《大光報))1944年3月4日《背夫別嫁,追還衣物了
事》:
無虐待事實,要求駁回。法庭認為被告缺乏其他虐待之合法 佐證,不足采從。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為無理由[ ]” ”。。
(東鎮通訊)本縣小水鄉平山村民陳韶口,年前娶妻
出征軍人妻子離婚受很大限制。信宜均田垌村劉氏 1927年嫁給陳午f£村陳子成為妻。1935年陳子成逃亡于外,一
去不返,無以為生.迫于1944年二月間轉嫁與盧永元為妻,
賴秀口,愛情甚篤,陳因生活無著.逼于抗戰前往南洋謀
工,其妻賴氏年方三八。青春芳齡,以丈夫數年未返,帳 帷獨宿.殊難久守,競起異志。更被三姑六婆所誘,偽稱
后被告應征兵役,路經家門,與其晤面.因此起訴.要求與原
告脫離夫妻關系,法院根據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二
前夫身故。忽于去年舊歷十一月十日夜.乘家人不覺.攜
帶衣物藤柜銀器多種,借名探親潛逃,以圖再醮。然胞陳
條“出征抗敵軍人在出征期內,其妻不得請求離婚”,依民事
訴訟法駁回原訴[ ]”。。
口耀派人回尋無蹤,日昨始查悉賴氏匿居黃寮口鄉大木 洞村馮七婆家,誘嫁伊子口仁為妻,陳氏口情投告二區
信宜寧三妹六歲時憑媒許成馬貴堡周坑坎底村練賢宏 為未婚妻,練賢宏父母早故只身漂流遠出,十余年之久不返 故鄉,1944年11月。寧三妹以未婚夫失蹤。生活困難上訴法
院,請判決解除婚約,自由擇配。法院通過審判,準予解
警所.拘案訊明.口責令賴氏交還衣物了事云。
信宜縣地方法院民國檔案中有不少涉及婚姻案件,這里
列舉一二:1942年初,信宜茶山鄉黃求榮狀告何鐘氏、羅阿五 等拐騙其侄女黃愛風,稱黃愛風于1940年嫁給大樟鄉藍村 墩頭何世雄為妻.次年世雄去世.何鐘氏將愛風賣給二云鄉 下大坡村羅亞五為妾.取要身價大洋1350元,愛鳳被強行抬
到羅家,失去自由,申請法院處理。不久羅亞五也狀告黃愛
除[5]l“ 。1943年5月信宜六問上鄉良位村李學芬將丈夫周 林告上法庭,稱二人盲婚,周林往南洋打工.十余年未回,婚 禮也未參加.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 自行訂定等理由判決婚姻無效嘲 。。
綜上所述.法律是講求證據的,部分婦女想通過法律手 段離婚。但是由于她們的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往往保留證據
風藉婚行騙,要求維持婚約,依法究辦。法院經過傳喚審訊,
最后判決黃愛風敗訴。
判決書如下:
不足而被駁回,但也有部分勝訴,獲得自由的。
公訴人本院檢察官
三、婦女婚姻關系中地位變化的原因
從前文可以看出,抗戰時期茂名鄉村離婚案件較多,分
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未詳
被告 羅亞五 男,年二十三歲.信宜縣下大坡村
人。業農
何鐘氏
右
年籍
第一、地方社會發展,婦女運動如火如荼地開展,婦女
獨立意識增強[8]。
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羅亞五、何鐘氏均無罪。
抗戰時期。珠三角和香港、澳門受到巨大沖擊,很多難民 涌向粵西,貿易中心也轉到粵西,粵西經濟出現了暫時的畸
理由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本件據告訴人
形繁榮,社會發展變化迅速,婦女運動發展迅猛,以信宜為 例,抗戰時期,廣州淪陷,省府西南行署設在信宜,跟著省港 澳一些學校、報社、軍隊、工廠、酒樓等也相隨遷來,諸如黝勤 大學、廣雅中學、瓊崖中學、香港仿林中學、國民黨一五八師、 大光報社、五大洲茶樓、五大洋酒店、省稻作試驗場等先后遷
黃愛鳳述稱:本年五月五日晚被告何鐘氏(告訴人之家 姑)羅亞五破房門入內,由羅亞五下手,將氏捆綁,嫁與 伊為妾,又稱是晚何鐘氏同我睡。何鐘氏開脫門,由羅家
的人入房。繼復稱當時我看不清楚,亦不認得何人捆綁
我,拉我上轎的等語。核其供詞,不獨前后矛盾,且與偵 查時之供述亦不一致,自無采信之余地。況查告訴人謂
到信宜來,大大推動了信宜工商業的發展,信宜成為廣東貿
易樞紐[ ] 。
當被捆綁之時.已大聲喊賊.然何以別無鄰人救援.告訴 人之證人何世奎,雖到案指證羅亞五妨害告訴人之自
抗戰時期廣東社會變動劇烈。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
觀念的變化相比.婚姻的變化雖然緩慢,仍然十分劇烈,受 戰亂影響,當地大批老百姓背井離鄉,很多青壯年參軍戰死, 或者出洋尋求出路,婦女成為家庭中主要的經濟主持者,她
由,但何世奎與黃愛鳳屬堂叔嫂之親。如果見有賊,又 何以噤若寒蟬,其證言亦不足信據。再黃愛鳳自歸羅亞 五后,于同年七月十三日私逃,中更三月,乃以妨害自由 之罪名陷人。投機取巧.被告人之犯行既不能證明,依法
們的地位相應提高。茂名地區的教育在三四十年代發展迅 速,婦女教育也得到很大發展。當時省里新生活運動促進會 和省黨部婦女運動會,主任委員吳菊芳是李漢魂的夫人。很 關注各縣婦運情形,1943年8月派楊蘅芬南來視察茂名、信
宜、化縣、電白等縣婦運,同時并協助各地組織婦運會[9]。
應論無罪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
1943年初家住信宜大樟村的賴九妹將丈夫練日益告上 法庭,要求判決離婚并返還妝奩,原因是“屢遭虐待,且時常
毆打.實有不堪同居之痛苦”,被告則稱二人結婚后,感情尚
《大光報>>1944年3月1日《熱烈籌備紀念“三八”婦女節,信 宜婦女界決定擴大舉行》:
信宜新運婦女工作委會,為擴大婦運起見,于昨廿
洽,只是去年因原告不遵制守孝,一時性起,用手打其數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