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9篇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1)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開展
摘要:所謂重點人員,指的是公安機關根據規定,對存在危害行為嫌疑或前科進行記錄的人員,主要包括涉恐人員、涉穩人員、涉毒人員、在逃人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重點上訪人員及本地需要關注其他人員等。一直以來,通過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科學管控,在預防及減少違法犯罪、及時準確打擊違法人員、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秩序穩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并進入社會轉型階段,流動人口數量大幅增加,重點人員脫離管制的現象越發嚴重,尤其是很多重點人員為脫離公安機關管控范圍,往往居無定所、人戶分離,對社會治安秩序形成了嚴重危害。針對這一情況,加強基層公安機關對重點人員的管控能力勢在必行。筆者作為一名基層公安民警,特從加強重點人員管控方向出發加以研究,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問題;對策
眾所周知,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各項工作的基礎,而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又是其中的重點及難點。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及社會的轉型關鍵期,違法犯罪的誘發因素呈增多趨勢,在一段時期內,違法犯罪行為有可能呈總體上升態勢。因此,做好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就成為了具有緊迫而又長遠意義的任務。
一、當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重點人員列管范圍狹小,漏管現象較為突出
雖然目前我國《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中明確提出了重點人員的定義及列管范圍,但真正落到實際工作中卻往往很難把握。因為其中所提及的“危害行為嫌疑”,只是有一定跡象或可能性,其中很多不明顯的情況,如果沒有深入調查難以界定,甚至存在捕風捉影、主觀臆造之嫌。基于此,目前很多基層公安機關列管重點人員之中,主要以刑釋解教不足五年者為主,真正有現實危害性的重點人員列管較少。同時,目前流動外來人口作案現象增多,但外來人口列管比例卻相對較小,只有部分犯罪事實被查實的流動人口列管其中,漏管情況較為嚴重,這也影響了公安機關打擊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重點人員管控體制不夠完善健全,導致失控現象突出
由于基層公安機關缺乏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有效合作,且內部未能形成整體合力及集聚效應,再加上公安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執行不力,直接導致重點人員失控現象突出。具體而言,一是基層公安機關往往缺乏與司法、民政等部門的聯系溝通,針對重點人員管控領域尚未形成統一的快速聯動機制;二是公安機關各基層部門之間也未能加強溝通聯系,缺少必要的信息交流,集聚效應發揮不突出,而且目前重點人員管控任務只是單純地由基層公安機關及情報信息部門負責,其他警種很少參與,導致管控力量太過弱小,效果并不明顯;三是雖然目前基層公安機關開展了重點人員動態管理工作,但由于相關數據庫及信息庫不夠健全完善,且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存在地域局限性,直接制約了動態管控效能的發揮;四是針對重點人員雖然實行“雙列管”制度,但由于重點人員所在戶籍地派出所與現住地派出所缺乏有效銜接,導致其情報信息掌握有限,同樣造成失控情況的發生;五是基層公安民警并未真正落實重點人員“四知”“四熟悉”要求,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工作流于形式,有時甚至是為了檢查而管控。
(三)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有效方法,管控效果不佳
當前,“列而不管、管而不控”現象在基層公安機關內部非常突出,尤其是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創新舉措,其工作理念仍舊停留在以往的靜態管控模式上,未能從依靠社會力量、利用技術手段等方向出發考慮提升管控能力,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效果不佳。
(四)相應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工作表面化嚴重
一方面部分社區民警存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加之社區民警本身工作任務很重,導致其深入轄區了解重點人員情況的時間有限且形式主義嚴重,在工作中存在對重點人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列管不全、登記不及時、錄入不規范、談話格式化等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目前針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正在執行的《重點人員管理制度及考評制度》由于缺乏與現實的可行性銜接,往往處于形同虛設的階段,亟待優化提升。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環境巨變
隨著當前我國經濟及社會的發展,“戶口空掛”“人戶分離”等現象逐漸增多,傳統重點人員管理模式不再適應現實需求,導致重點人口見面難、熟悉掌握其情況難、獲取有用信息難,再加上由于公安部取消了刑釋解教人員必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約束,直接使一大部分重點人員脫離管控,甚至再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重點人員情況的日趨復雜,也給列管人員范圍的界定帶來了很大困難。
(二)缺乏有效協作
由于相關部門協作配合不夠,主要是監獄與基層公安部門聯系不夠、異地協查通報制度落實不力、公安機關內部信息溝通不足、政府部門與公安機關交流不足、社區民警交接不到位等,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順暢。與此同時,以往在重點人員管控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治安隊,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力量也逐漸弱化,導致基層公安機關只能孤軍奮戰,相應的管控及幫教措施難以落實。
(三)管控理念落后
重點人員管理雖然為基礎工作,但由于其任務繁重、涉及面廣、短期內無法看到實效,因此并未引起相應重視,很多基層派出所及社區民警存在應付思想,并未真正樹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識,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利。
(四)社區民警缺乏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社區民警本身所負責的工作就非常繁重忙碌,往往只能本著“重處置、輕預防”的原則開展工作,加之基層公安機關的獎懲措施無法得到全面落實,因此社區民警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并不重視,對重點人員的管控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無法真正起到預防犯罪、促進和諧的目的。
三、加強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措施
(一)集聚社會力量,加強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齊抓共管。一是要加強與監獄、勞教、司法、民政、用工企業的外部聯系,積極依靠重點人員鄰居、治安積極分子、公安信息員等社會力量,全面掌握重點人員的實時狀況,同時以互聯網為基礎,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網及重點人員信息平臺,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線上線下管控;二是基層公安機關要加強與外來人口戶籍地派出所的聯系,更好地為雙向管控夯實基礎;三是要針對重點人員經常滯留的區域,布控治安力量,開展跟蹤管控;四是要經常與下落不明的重點人員周圍群眾加強聯系,側面了解他們的情況并進行追蹤,確保全面受控。通過各類措施的深入實施,進一步解決由于社會環境巨變、重點人員流動等帶來的問題,時刻了解重點人員的現狀,確保因人制宜采取管控措施。
(二)形成內部聯動機制,準確收集相應信息,確保重點人員列管到位。一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日常治安巡查、檔案材料整理、暫住人口排查等有效方式,全面發現更多需列管人員;二是引導社區民警及時將各類重點人員信息輸入相應的信息平臺,確保信息共享共用;三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全國性數據庫及信息庫內容比對,發現高危重點人員納入列管范圍;四是引導社區民警開展分類動態管控工作,提升對重點人員的預警管控。
(三)借鑒外部良好經驗,不斷創新管控理念,以“宜疏不宜堵”的理念開展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基層公安機關要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堅持對重點人員進行正面引導,深入到重點人員中間開展耐心的安置幫教工作,結合重點人員的不同情況因人施教,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對重點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讓他們更好地回歸正常的社會工作及生活之中。同時,對于家庭情況困難的重點人員,要將政府和社會的關愛送到他們心間,充分利用志愿服務等有效方式開展幫扶,引導他們真正自食其力、融入社會,做守法公民。
結語:總之,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控,關乎基層公安機關預防打擊違法犯罪,關乎社會的安定團結,更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從根本上加以重視,并全面落實有效措施開展此項工作,確保 “發現得了、列管得準、管理得活、控制得住”,真正讓重點人員能夠回歸社會。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2)
關乎重大矛盾糾紛排查與化解方面
一、加強預防,強化排查。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本著以人為本、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積極幫助群眾克服生產生活中的困難,統籌兼顧相關群體利益訴求,在協調利益關系中化解和預防矛盾糾紛。堅持經常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以強化經常排查為主,建立源頭化解機制。從構建排查網絡、筑牢排查基礎入手,堅持一般性糾紛經常排查,難點熱點矛盾集中排查,重大矛盾糾紛重點排查的“三排查”機制,建立起經常性排查與重點性排查相結合的源頭化解機制。對于一般性的糾紛,每月定期排查,將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登記造冊,建立排查臺帳,實行一月一匯總,一月一報告,一月一通報。經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針對不同矛盾糾紛產生的特點,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進行集中大排查,做到橫到邊、縱到底,不留縫隙、不留死角,保持社會形勢平穩,為十八大勝利召開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堅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確定排查化解重點。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原因,采取切實管用的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入手,把問題和矛盾化解在初發階段,做到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重點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調解化解。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凡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的矛盾糾紛,提高化解成功率。二是包案化解。對突出糾紛和矛盾隱患,落實領導包案制。三是多級化解。強化村級調解力量、完善社區調解機制,一般性矛盾糾紛由村居調解組織進行一級調處,較大矛盾糾紛由社區調解組織進行二級調處,重大矛盾糾紛由鎮聯合調解中心牽頭進行三級調處,特別重大矛盾糾紛由鎮領導包案處置,確保處處有人調,層層有人調。
三、強化風險評估,完善應急處置。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積極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努力把工作做在事前,堅持做到有明顯影響社會穩定的政策不出臺、利益關系嚴重失衡的項目不立項、勞民傷財的活動不開展,進一步健全完善已有規定,制定出臺新的政策,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避免因決策不當而引發新的矛盾。對于敏感和熱點矛盾糾紛,特別是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的和群體性事件矛盾糾紛,專門制定處置群體性應急預案,成立處置群體性事件聯合工作小組,一旦發生糾紛,立即啟用預案,開通處置特定問題的“直通車”,采用一個問題,一名領導, 一個預案,一條措施,一抓到底的辦法予以解決,將影響降到最低,維護全縣社會大局穩定。
四、完善大調解機制,堅持專業調解與群眾調解相結合。在鎮聯合調解中心組織下,加強警調、交調、勞調、外調、訪調專業性調解組織組織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多部門、多渠道開展矛盾糾紛化解調處工作,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
重點人員
一是普遍開展談話教育。要對全鎮特殊人員普遍開展一次面對面的談話教育,尤其對社區服刑人員要重點談話教育,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引導其認識不足,吸取教訓,積極改造。
二是全面開展排查工作。針對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服刑人員開展一次集中大排查大整治,重點排查有盜竊、搶劫、尋釁滋事等前科劣跡和可能發生極端暴力行為的人員,摸清底數,找準有危險傾向的重點人,做到底數清、人員明,確保將每一名有危險的重點人都納入工作視線,堅決消除安全隱患。
三是嚴格落實管控措施。要在充分發揮司法所工作人員作用的同時,積極借助社區民警、村居委會、社會志愿者和特殊人員近親屬等有效力量,切實做好特殊人員的管控和幫教工作;要落實走訪制度,了解和掌握特殊人員的不同情況,認真做好特殊人員思想動態分析,制定有針對性的幫教個案,實行分類管理,強化銜接、幫教、監督、管控等各項措施;要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及我市社區矯正工作的有關規定,嚴肅社區服刑人員請銷假制度,確保重點人員情況明,行蹤清。
四是做好銜接管理工作。根據刑釋解教和社區服刑人員養日益增多的實際情況,周密安排,嚴格執行有關要求,密切公安派出所聯系,切實做到“無縫銜接”,確保不發生脫漏管現象。
五是積極開展幫扶工作。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通過多途徑、多形式,對家庭和生活方面確實存在困難的特殊人員,開展政策救助、就業幫扶、經濟困難幫扶、心理疏導幫扶,千方百計地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穩定其思想,化解消極對立情緒,使他們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和關懷。
六是建立應急機制。要結合實際,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預測,明確處置方式,制定應對措施。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迅速介入、妥善處置,同時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事件發生和處置情況。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3)
關乎重大矛盾糾紛排查與化解方面
一、加強預防,強化排查。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本著以人為本、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積極幫助群眾克服生產生活中的困難,統籌兼顧相關群體利益訴求,在協調利益關系中化解和預防矛盾糾紛。堅持經常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以強化經常排查為主,建立源頭化解機制。從構建排查網絡、筑牢排查基礎入手,堅持一般性糾紛經常排查,難點熱點矛盾集中排查,重大矛盾糾紛重點排查的“三排查”機制,建立起經常性排查與重點性排查相結合的源頭化解機制。對于一般性的糾紛,每月定期排查,將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登記造冊,建立排查臺帳,實行一月一匯總,一月一報告,一月一通報。經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針對不同矛盾糾紛產生的特點,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進行集中大排查,做到橫到邊、縱到底,不留縫隙、不留死角,保持社會形勢平穩,為十八大勝利召開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堅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確定排查化解重點。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原因,采取切實管用的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入手,把問題和矛盾化解在初發階段,做到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重點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調解化解。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凡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的矛盾糾紛,提高化解成功率。二是包案化解。對突出糾紛和矛盾隱患,落實領導包案制。三是多級化解。強化村級調解力量、完善社區調解機制,一般性矛盾糾紛由村居調解組織進行一級調處,較大矛盾糾紛由社區調解組織進行二級調處,重大矛盾糾紛由鎮聯合調解中心牽頭進行三級調處,特別重大矛盾糾紛由鎮領導包案處置,確保處處有人調,層層有人調。
三、強化風險評估,完善應急處置。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積極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努力把工作做在事前,堅持做到有明顯影響社會穩定的政策不出臺、利益關系嚴重失衡的項目不立項、勞民傷財的活動不開展,進一步健全完善已有規定,制定出臺新的政策,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避免因決策不當而引發新的矛盾。對于敏感和熱點矛盾糾紛,特別是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的和群體性事件矛盾糾紛,專門制定處置群體性應急預案,成立處置群體性事件聯合工作小組,一旦發生糾紛,立即啟用預案,開通處置特定問題的“直通車”,采用一個問題,一名領導, 一個預案,一條措施,一抓到底的辦法予以解決,將影響降到最低,維護全縣社會大局穩定。
四、完善大調解機制,堅持專業調解與群眾調解相結合。在鎮聯合調解中心組織下,加強警調、交調、勞調、外調、訪調專業性調解組織組織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多部門、多渠道開展矛盾糾紛化解調處工作,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
重點人員
一是普遍開展談話教育。要對全鎮特殊人員普遍開展一次面對面的談話教育,尤其對社區服刑人員要重點談話教育,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引導其認識不足,吸取教訓,積極改造。
二是全面開展排查工作。針對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服刑人員開展一次集中大排查大整治,重點排查有盜竊、搶劫、尋釁滋事等前科劣跡和可能發生極端暴力行為的人員,摸清底數,找準有危險傾向的重點人,做到底數清、人員明,確保將每一名有危險的重點人都納入工作視線,堅決消除安全隱患。
三是嚴格落實管控措施。要在充分發揮司法所工作人員作用的同時,積極借助社區民警、村居委會、社會志愿者和特殊人員近親屬等有效力量,切實做好特殊人員的管控和幫教工作;要落實走訪制度,了解和掌握特殊人員的不同情況,認真做好特殊人員思想動態分析,制定有針對性的幫教個案,實行分類管理,強化銜接、幫教、監督、管控等各項措施;要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及我市社區矯正工作的有關規定,嚴肅社區服刑人員請銷假制度,確保重點人員情況明,行蹤清。
四是做好銜接管理工作。根據刑釋解教和社區服刑人員養日益增多的實際情況,周密安排,嚴格執行有關要求,密切公安派出所聯系,切實做到“無縫銜接”,確保不發生脫漏管現象。
五是積極開展幫扶工作。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通過多途徑、多形式,對家庭和生活方面確實存在困難的特殊人員,開展政策救助、就業幫扶、經濟困難幫扶、心理疏導幫扶,千方百計地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穩定其思想,化解消極對立情緒,使他們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和關懷。
六是建立應急機制。要結合實際,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預測,明確處置方式,制定應對措施。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迅速介入、妥善處置,同時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事件發生和處置情況。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4)
關乎重大矛盾糾紛排查與化解方面
一、加強預防,強化排查。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本著以人為本、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積極幫助群眾克服生產生活中的困難,統籌兼顧相關群體利益訴求,在協調利益關系中化解和預防矛盾糾紛。堅持經常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以強化經常排查為主,建立源頭化解機制。從構建排查網絡、筑牢排查基礎入手,堅持一般性糾紛經常排查,難點熱點矛盾集中排查,重大矛盾糾紛重點排查的“三排查”機制,建立起經常性排查與重點性排查相結合的源頭化解機制。對于一般性的糾紛,每月定期排查,將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登記造冊,建立排查臺帳,實行一月一匯總,一月一報告,一月一通報。經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針對不同矛盾糾紛產生的特點,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進行集中大排查,做到橫到邊、縱到底,不留縫隙、不留死角,保持社會形勢平穩,為十八大勝利召開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堅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確定排查化解重點。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原因,采取切實管用的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入手,把問題和矛盾化解在初發階段,做到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重點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調解化解。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凡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的矛盾糾紛,提高化解成功率。二是包案化解。對突出糾紛和矛盾隱患,落實領導包案制。三是多級化解。強化村級調解力量、完善社區調解機制,一般性矛盾糾紛由村居調解組織進行一級調處,較大矛盾糾紛由社區調解組織進行二級調處,重大矛盾糾紛由鎮聯合調解中心牽頭進行三級調處,特別重大矛盾糾紛由鎮領導包案處置,確保處處有人調,層層有人調。
三、強化風險評估,完善應急處置。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積極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努力把工作做在事前,堅持做到有明顯影響社會穩定的政策不出臺、利益關系嚴重失衡的項目不立項、勞民傷財的活動不開展,進一步健全完善已有規定,制定出臺新的政策,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避免因決策不當而引發新的矛盾。對于敏感和熱點矛盾糾紛,特別是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的和群體性事件矛盾糾紛,專門制定處置群體性應急預案,成立處置群體性事件聯合工作小組,一旦發生糾紛,立即啟用預案,開通處置特定問題的“直通車”,采用一個問題,一名領導, 一個預案,一條措施,一抓到底的辦法予以解決,將影響降到最低,維護全縣社會大局穩定。
四、完善大調解機制,堅持專業調解與群眾調解相結合。在鎮聯合調解中心組織下,加強警調、交調、勞調、外調、訪調專業性調解組織組織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多部門、多渠道開展矛盾糾紛化解調處工作,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
重點人員
一是普遍開展談話教育。要對全鎮特殊人員普遍開展一次面對面的談話教育,尤其對社區服刑人員要重點談話教育,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引導其認識不足,吸取教訓,積極改造。
二是全面開展排查工作。針對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服刑人員開展一次集中大排查大整治,重點排查有盜竊、搶劫、尋釁滋事等前科劣跡和可能發生極端暴力行為的人員,摸清底數,找準有危險傾向的重點人,做到底數清、人員明,確保將每一名有危險的重點人都納入工作視線,堅決消除安全隱患。
三是嚴格落實管控措施。要在充分發揮司法所工作人員作用的同時,積極借助社區民警、村居委會、社會志愿者和特殊人員近親屬等有效力量,切實做好特殊人員的管控和幫教工作;要落實走訪制度,了解和掌握特殊人員的不同情況,認真做好特殊人員思想動態分析,制定有針對性的幫教個案,實行分類管理,強化銜接、幫教、監督、管控等各項措施;要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及我市社區矯正工作的有關規定,嚴肅社區服刑人員請銷假制度,確保重點人員情況明,行蹤清。
四是做好銜接管理工作。根據刑釋解教和社區服刑人員養日益增多的實際情況,周密安排,嚴格執行有關要求,密切公安派出所聯系,切實做到“無縫銜接”,確保不發生脫漏管現象。
五是積極開展幫扶工作。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通過多途徑、多形式,對家庭和生活方面確實存在困難的特殊人員,開展政策救助、就業幫扶、經濟困難幫扶、心理疏導幫扶,千方百計地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穩定其思想,化解消極對立情緒,使他們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和關懷。
六是建立應急機制。要結合實際,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預測,明確處置方式,制定應對措施。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迅速介入、妥善處置,同時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事件發生和處置情況。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5)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開展
摘要:所謂重點人員,指的是公安機關根據規定,對存在危害行為嫌疑或前科進行記錄的人員,主要包括涉恐人員、涉穩人員、涉毒人員、在逃人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重點上訪人員及本地需要關注其他人員等。一直以來,通過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科學管控,在預防及減少犯罪、及時準確打擊人員、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秩序穩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并進入社會轉型階段,流動人口數量大幅增加,重點人員脫離管制的現象越發嚴重,尤其是很多重點人員為脫離公安機關管控圍,往往居無定所、人戶分離,對社會治安秩序形成了嚴重危害。針對這一情況,加強基層公安機關對重點人員的管控能力勢在必行。筆者作為一名基層公安民警,特從加強重點人員管控方向出發加以研究,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問題;對策
眾所周知,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各項工作的基礎,而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又是其中的重點及難點。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及社會的轉型關鍵期,犯罪的誘發因素呈增多趨勢,在一段時期,犯罪行為有可能呈總體上升態勢。因此,做好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就成為了具有緊迫而又長遠意義的任務。
一、當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重點人員列管圍狹小,漏管現象較為突出
雖然目前我國《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中明確提出了重點人員的定義及列管圍,但真正落到實際工作中卻往往很難把握。因為其中所提及的“危害行為嫌疑”,只是有一定跡象或可能性,其中很多不明顯的情況,如果沒有深入調查難以界定,甚至存在捕風捉影、主觀臆造之嫌。基于此,目前很多基層公安機關列管重點人員之中,主要以刑釋解教不足五年者為主,真正有現實危害性的重點人員列管較少。同時,目前流動外來人口作案現象增多,但外來人口列管比例卻相對較小,只有部分犯罪事實被查實的流動人口列管其中,漏管情況較為嚴重,這也影響了公安機關打擊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重點人員管控體制不夠完善健全,導致失控現象突出
由于基層公安機關缺乏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有效合作,且部未能形成整體合力及集聚效應,再加上公安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執行不力,直接導致重點人員失控現象突出。具體而言,一是基層公安機關往往缺乏與司法、民政等部門的聯系溝通,針對重點人員管控領域尚未形成統一的快速聯動機制;二是公安機關各基層部門之間也未能加強溝通聯系,缺少必要的信息交流,集聚效應發揮不突出,而且目前重點人員管控任務只是單純地由基層公安機關及情報信息部門負責,其他警種很少參與,導致管控力量太過弱小,效果并不明顯;三是雖然目前基層公安機關開展了重點人員動態管理工作,但由于相關數據庫及信息庫不夠健全完善,且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存在地域局限性,直接制約了動態管控效能的發揮;四是針對重點人員雖然實行“雙列管”制度,但由于重點人員所在戶籍地派出所與現住地派出所缺乏有效銜接,導致其情報信息掌握有限,同樣造成失控情況的發生;五是基層公安民警并未真正落實重點人員“四知”“四熟悉”要求,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工作流于形式,有時甚至是為了檢查而管控。
(三)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有效方法,管控效果不佳
當前,“列而不管、管而不控”現象在基層公安機關部非常突出,尤其是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創新舉措,其工作理念仍舊停留在以往的靜態管控模式上,未能從依靠社會力量、利用技術手段等方向出發考慮提升管控能力,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效果不佳。
(四)相應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工作表面化嚴重
一方面部分社區民警存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加之社區民警本身工作任務很重,導致其深入轄區了解重點人員情況的時間有限且形式主義嚴重,在工作中存在對重點人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列管不全、登記不及時、錄入不規、談話格式化等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目前針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正在執行的《重點人員管理制度及考評制度》由于缺乏與現實的可行性銜接,往往處于形同虛設的階段,亟待優化提升。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環境巨變
隨著當前我國經濟及社會的發展,“戶口空掛”“人戶分離”等現象逐漸增多,傳統重點人員管理模式不再適應現實需求,導致重點人口見面難、熟悉掌握其情況難、獲取有用信息難,再加上由于公安部取消了刑釋解教人員必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約束,直接使一大部分重點人員脫離管控,甚至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時,重點人員情況的日趨復雜,也給列管人員圍的界定帶來了很大困難。
(二)缺乏有效協作
由于相關部門協作配合不夠,主要是監獄與基層公安部門聯系不夠、異地協查通報制度落實不力、公安機關部信息溝通不足、政府部門與公安機關交流不足、社區民警交接不到位等,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順暢。與此同時,以往在重點人員管控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治安隊,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力量也逐漸弱化,導致基層公安機關只能孤軍奮戰,相應的管控及幫教措施難以落實。
(三)管控理念落后
重點人員管理雖然為基礎工作,但由于其任務繁重、涉及面廣、短期無法看到實效,因此并未引起相應重視,很多基層派出所及社區民警存在應付思想,并未真正樹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識,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利。
(四)社區民警缺乏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社區民警本身所負責的工作就非常繁重忙碌,往往只能本著“重處置、輕預防”的原則開展工作,加之基層公安機關的獎懲措施無法得到全面落實,因此社區民警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并不重視,對重點人員的管控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無法真正起到預防犯罪、促進和諧的目的。
三、加強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措施
(一)集聚社會力量,加強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齊抓共管。一是要加強與監獄、勞教、司法、民政、用工企業的外部聯系,積極依靠重點人員鄰居、治安積極分子、公安信息員等社會力量,全面掌握重點人員的實時狀況,同時以互聯網為基礎,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網及重點人員信息平臺,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線上線下管控;二是基層公安機關要加強與外來人口戶籍地派出所的聯系,更好地為雙向管控夯實基礎;三是要針對重點人員經常滯留的區域,布控治安力量,開展跟蹤管控;四是要經常與下落不明的重點人員周圍群眾加強聯系,側面了解他們的情況并進行追蹤,確保全面受控。通過各類措施的深入實施,進一步解決由于社會環境巨變、重點人員流動等帶來的問題,時刻了解重點人員的現狀,確保因人制宜采取管控措施。
(二)形成部聯動機制,準確收集相應信息,確保重點人員列管到位。一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日常治安巡查、檔案材料整理、暫住人口排查等有效方式,全面發現更多需列管人員;二是引導社區民警及時將各類重點人員信息輸入相應的信息平臺,確保信息共享共用;三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全國性數據庫及信息庫容比對,發現高危重點人員納入列管圍;四是引導社區民警開展分類動態管控工作,提升對重點人員的預警管控。
(三)借鑒外部良好經驗,不斷創新管控理念,以“宜疏不宜堵”的理念開展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基層公安機關要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堅持對重點人員進行正面引導,深入到重點人員中間開展耐心的安置幫教工作,結合重點人員的不同情況因人施教,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對重點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讓他們更好地回歸正常的社會工作及生活之中。同時,對于家庭情況困難的重點人員,要將政府和社會的關愛送到他們心間,充分利用志愿服務等有效方式開展幫扶,引導他們真正自食其力、融入社會,做守法公民。
結語:總之,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控,關乎基層公安機關預防打擊犯罪,關乎社會的安定團結,更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從根本上加以重視,并全面落實有效措施開展此項工作,確保 “發現得了、列管得準、管理得活、控制得住”,真正讓重點人員能夠回歸社會。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6)
重點關注人員管控措施如下:
一、是實行跟蹤管控。
二、是實行定期見面。
三、是實行動態研判。
四、是實行風險評估。
結合日常工作,通過網絡信息和實地調查,掌握重點人員就業狀況、交往人員、經濟來源、居住處所、活動軌跡等情況,對重點人員是否有到區、市和進京上訪、違法犯罪跡象作出評估,對有異常行為的重點人員,及時列為高危人員管控,作為重點關注對象。
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重點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危害活動嫌疑的人員實施重點管理的一項由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
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1、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
2、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3、吸食毒品的。
要區分開重點關注人員和重點人口:
公安系統關注對象的名字術語,重點人員指個別幾個人,重點人口指一類人。
附《重點人口管理》
第一條 為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括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
重點人口管理為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嚴禁對外泄露。重點人口為公安機關內部用語,嚴禁對外使用。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嫌疑的人員應當列為重點人口: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等活動嫌疑的;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者其他破 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 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系嫌疑的;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 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
6、有從事間諜或者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二)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1、有殺人、強奸、傷害、拐賣婦女兒童 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嫌疑的;
2、有搶劫、盜竊、詐騙等侵犯公私財物 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或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動嫌疑的;
4、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嫌疑的;
認有參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或者參加境內黑社會性旗的組織及犯罪團伙嫌疑的;
6、有偽造、變造貨幣、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或者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貨幣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活動嫌疑的;
7、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貸款或者進行金融票據、信用證、搐用卡、保險詐騙等金融詐騙活動嫌疑的;
8、有經常聚眾賭博或者聚賭抽頭嫌疑的;
9、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嫌疑的;
10、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
(二)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第五條 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寫《列管(撤管)重點人口呈報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對象信息登記表》,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后報縣 (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審批。
對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后,由縣 (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重點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戶政 (治安)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工作,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重點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重點人口管理以現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為主。企業事業單位內部重點人口由現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芒應當通過人口調查、特種行業和公共復雜場所治安管理、案件查處、群眾舉報、檔案材料清理、情況信息通報、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時發現和列管重點人口。
第九條 重點人口管理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要緊密依靠群眾,嚴格掌握政策,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不同對象,采取相應的工作方法。
(一)讕查了解。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深入轄區開展調查,澄清重點人口底數,熟悉每個重點人口的身份情況、別名、綽號和體貌特征以及主要問題、經濟狀況、交往人員、活動場所等基本情況,掌握重點人口的現實表現,及時發現新的列管對象。
(二)查證核實。對有現行違法犯罪活動嫌疑和轉遞的各種信息材料,應當調查核實。對需要偵查的重要線索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偵查部門;對不夠打擊處理的應當做好材料積累工作;經查證核實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員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經考察確已悔改的,應當撤管。
(三)重點控制。對有重大現實危害的嫌疑人員,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采取公開和秘密相結合的方法,落實管控措施,及時掌握動態,嚴密控制。
(四)積極疏導。對因矛盾糾紛激化可能鍵而走險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靠基層治保、調解組織協同其親屬共同進行教育疏導,及時緩解矛盾,
(五)幫助教育。對25歲以下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人員,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幫教工作小組「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教育,促使他們向好的方面轉化,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條 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一)通報協查制度。現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暫住人口管理中發現和列管的重點人口,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報、了解掌握重點人口的基本情況;對人戶分離或者暫住的重點人口,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時將列管依據等主要情況書面通報給現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材料轉遞制度。政保、經保、治安、刑偵、邊防、出入境管理、文保等業務部門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處各類案件時,應當將可能涉及重點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時轉遞到涉案人員的現住地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清理考察制度。對重點人口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清理檢查,準確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對需要變更類別、撤管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四)檔案管理制度。對列管的重點人口應當逐人建立檔案,列管依據、審批材料、考察材料以及照片、指紋、筆跡等材料應當齊全。戶口遷移的,應當將檔案轉遞到遷入地公安機關管理;撤銷管理和已經死亡的重點人口的檔案,應當長期保管。
重點人口檔案只供公安機關內部參考便用,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一條 對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要進行考核評比,并作為考核公安派出所及責任區民警工作的重點指標之一。派出所的考核由縣 (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進行,責任區民警的考核由派出所進行。
考核的主要內容是重點人口管理工作在發現、預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發揮的作用和效果,對涉案成員案前管控情況進行檢查,看是否漏管失控;對發生刑事案件后能否主動提供案件線索進行檢查,看發現、打擊犯罪的作用;對重點人口中的幫教對象轉變情況進行檢查,看幫教工作的效果。
第十二條 對在重點人口管理工作中主動、及時提供案件線索的公安派出所及貢任區民警,應當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應當給予嘉獎記功。對因疏于管理而不能提供線索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屬于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涉及重點人口管理工作的文件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一九八五年公安部印發的《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7)
對重點人員采取的管控措施有:
一、是實行跟蹤管控。
二、是實行定期見面。
三、是實行動態研判。
四、是實行風險評估。
結合日常工作,通過網絡信息和實地調查,掌握重點人員就業狀況、交往人員、經濟來源、居住處所、活動軌跡等情況,對重點人員是否有到區、市和進京上訪、違法犯罪跡象作出評估,對有異常行為的重點人員,及時列為高危人員管控,作為重點關注對象。
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重點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危害活動嫌疑的人員實施重點管理的一項由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
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1、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
2、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3、吸食毒品的。
眾所周知,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各項工作的基礎,而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又是其中的重點及難點。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及社會的轉型關鍵期,違法犯罪的誘發因素呈增多趨勢,在一段時期內,違法犯罪行為有可能呈總體上升態勢。因此,做好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就成為了具有緊迫而又長遠意義的任務。
一、當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重點人員列管范圍狹小,漏管現象較為突出
雖然目前我國《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中明確提出了重點人員
的定義及列管范圍,但真正落到實際工作中卻往往很難把握。因為其中所提及的“危害行為嫌疑”,只是有一定跡象或可能性,其中很多不明顯的情況,如果沒有深入調查難以界定,甚至存在捕風捉影、主觀臆造之嫌。基于此,目前很多基層公安機關列管重點人員之中,主要以刑釋解教不足五年者為主,真正有現實危害性的重點人員列管較少。同時,目前流動外來人口作案現象增多,但外來人口列管比例卻相對較小,只有部分犯罪事實被查實的流動人口列管其中,漏管情況較為嚴重,這也影響了公安機關打擊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重點人員管控體制不夠完善健全,導致失控現象突出 由于基層公安機關缺乏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有效合作,且內部未能形成整體合力及集聚效應,再加上公安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執行不力,直接導致重點人員失控現象突出。具體而言,一是基層公安機關往往缺乏與司法、民政等部門的聯系溝通,針對重點人員管控領域尚未形成統一的快速聯動機制;二是公安機關各基層部門之間也未能加強溝通聯系,缺少必要的信息交流,集聚效應發揮不突出,而且目前重點人員管控任務只是單純地由基層公安機關及情報信息部門負責,其他警種很少參與,導致管控力量太過弱小,效果并不明顯;三是雖然目前基層公安機關開展了重點人員動態管理工作,但由于相關數據庫及信息庫不夠健全完善,且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存在地域局限性,直接制約了動態管控效能的發揮;四是針對重點人員雖然實行“雙列管”制度,但由于重點人員所在戶籍地派出所與現住地派出所缺乏有效銜接,導致其情報信息掌握有限,同樣造成失控情況的發生;五是基層公安
民警并未真正落實重點人員“四知”“四熟悉”要求,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工作流于形式,有時甚至是為了檢查而管控。
(三)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有效方法,管控效果不佳 當前,“列而不管、管而不控”現象在基層公安機關內部非常突出,尤其是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創新舉措,其工作理念仍舊停留在以往的靜態管控模式上,未能從依靠社會力量、利用技術手段等方向出發考慮提升管控能力,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效果不佳。
(四)相應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工作表面化嚴重
一方面部分社區民警存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加之社區民警本身工作任務很重,導致其深入轄區了解重點人員情況的時間有限且形式主義嚴重,在工作中存在對重點人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列管不全、登記不及時、錄入不規范、談話格式化等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目前針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正在執行的《重點人員管理制度及考評制度》由于缺乏與現實的可行性銜接,往往處于形同虛設的階段,亟待優化提升。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環境巨變
隨著當前我國經濟及社會的發展,“戶口空掛”“人戶分離”等現象逐漸增多,傳統重點人員管理模式不再適應現實需求,導致重點人口見面難、熟悉掌握其情況難、獲取有用信息難,再加上由于公安部取消了刑釋解教人員必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約束,直接使一大部分重點人員脫離管控,甚至再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重點人員情
況的日趨復雜,也給列管人員范圍的界定帶來了很大困難。
(二)缺乏有效協作
由于相關部門協作配合不夠,主要是監獄與基層公安部門聯系不夠、異地協查通報制度落實不力、公安機關內部信息溝通不足、政府部門與公安機關交流不足、社區民警交接不到位等,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順暢。與此同時,以往在重點人員管控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治安隊,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力量也逐漸弱化,導致基層公安機關只能孤軍奮戰,相應的管控及幫教措施難以落實。
(三)管控理念落后
重點人員管理雖然為基礎工作,但由于其任務繁重、涉及面廣、短期內無法看到實效,因此并未引起相應重視,很多基層派出所及社區民警存在應付思想,并未真正樹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識,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利。
(四)社區民警缺乏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社區民警本身所負責的工作就非常繁重忙碌,往往只能本著“重處置、輕預防”的原則開展工作,加之基層公安機關的獎懲措施無法得到全面落實,因此社區民警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并不重視,對重點人員的管控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無法真正起到預防犯罪、促進和諧的目的。
三、加強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措施
(一)集聚社會力量,加強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齊抓共管。一是要加強與監獄、勞教、司法、民政、用工企業的外部聯系,積極依
靠重點人員鄰居、治安積極分子、公安信息員等社會力量,全面掌握重點人員的實時狀況,同時以互聯網為基礎,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網及重點人員信息平臺,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線上線下管控;二是基層公安機關要加強與外來人口戶籍地派出所的聯系,更好地為雙向管控夯實基礎;三是要針對重點人員經常滯留的區域,布控治安力量,開展跟蹤管控;四是要經常與下落不明的重點人員周圍群眾加強聯系,側面了解他們的情況并進行追蹤,確保全面受控。通過各類措施的深入實施,進一步解決由于社會環境巨變、重點人員流動等帶來的問題,時刻了解重點人員的現狀,確保因人制宜采取管控措施。
(二)形成內部聯動機制,準確收集相應信息,確保重點人員列管到位。一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日常治安巡查、檔案材料整理、暫住人口排查等有效方式,全面發現更多需列管人員;二是引導社區民警及時將各類重點人員信息輸入相應的信息平臺,確保信息共享共用;三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全國性數據庫及信息庫內容比對,發現高危重點人員納入列管范圍;四是引導社區民警開展分類動態管控工作,提升對重點人員的預警管控。
(三)借鑒外部良好經驗,不斷創新管控理念,以“宜疏不宜堵”的理念開展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基層公安機關要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堅持對重點人員進行正面引導,深入到重點人員中間開展耐心的安置幫教工作,結合重點人員的不同情況因人施教,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對重點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讓他們更好地回歸正常的社會工作及生活之中。同時,對于家庭情況困難的重點人員,要將政府
和社會的關愛送到他們心間,充分利用志愿服務等有效方式開展幫扶,引導他們真正自食其力、融入社會,做守法公民。
結語:總之,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控,關乎基層公安機關預防打擊違法犯罪,關乎社會的安定團結,更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從根本上加以重視,并全面落實有效措施開展此項工作,確保 “發現得了、列管得準、管理得活、控制得住”,真正讓重點人員能夠回歸社會。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8)
重點人員動態管控功能要求
一、 范圍本部分規定了社區警務信息工作平臺對重點人員社區管控功能的要求。
二、 基本業務流程基本業務流程圖如下:
三、 基本功能要求1、 接收信息――接收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臺發送的重點人員預警提示信息,并反饋接收確認;
――錄入重點人員預警提示信息的核驗出的差錯信息,并反饋到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臺。
2、 分類處置1) 核實類信息處置――錄入社區民警訪查核實結果,并反饋到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臺。
2) 管控類信息處置――錄入社區民警納入管控的信息,并將管控信息反饋到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臺。
3) 反饋類信息處置――錄入社區民警研判處置的信息,并將管控信息反饋到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臺。
4) 撤銷類信息處置――錄入撤銷管控提示信息,并將管控信息反饋到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臺。
3、 日常管理――錄入社區民警走訪中掌握的日常管控信息,并將管控信息反饋到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臺。
四、 公共功能要求1、 信息查詢――社區警務信息工作平臺提供查詢已接收的重點人員預警提示信息和相關的臺帳、報表。
――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提供查詢重點人員關聯的情報信息。
2、 統計信息――社區警務信息工作平臺提供按業務要求統計重點人員動態管控條件;
――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提供按業務要求統計重點人員動態管控條件。
3、 信息打印――社區警務信息工作平臺按業務要求打印業務中所涉及的重點人員登記表等;
――社區警務信息工作平臺提供自定義打印部分業務報表的功能。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9)
關鍵人員有項控制措施:
首先,實施后續控制。
第2,要定期開會。
第三,執行動態判斷。
第四,進行風險評估。
結合日常工作,通過網絡信息和現場調查,掌握關鍵人員的就業情況,聯系方式,經濟來源,居住地和活動軌跡,評估關鍵人員是否在各地區,城市上訪并進入北京;評估非法犯罪的跡象。異常行為的關鍵人員被及時列為高風險人員控制,這是關注的焦點。重點人群是指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受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涉嫌危險活動的人員進行管理的基礎性工作。
在人口管理中應包括以下人員:
1. 由于矛盾和爭端的加劇,有跡象表明有進行報復和制造麻煩和犯罪的跡象,他們可能會冒著絕望的危險。
2. 由于故意犯罪,他已從監獄中獲釋,并因勞動而接受再教育不到五年。
3.服藥。
重點關注湖北省,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吉林市和吉林省北京市(尤其是豐臺區,西城區,海淀區,東城區,朝陽區,石景山區,房山區,大興區,門頭溝區和新發地批發)市場,京深海產品批發市場,海淀區玉泉東市場,西城區廣外大街桃紅蓮蔬菜市場,懷柔區萬興農副市場。
即日起,低風險地區來(返)連人員(除上述區域及八個市場以外地區人員),來(返)連后,如果有7日內有效地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綠碼通行。不能提供報告者,主動向社區報備,實施居家“一人一間”隔離,不具備居家條件的實施集中隔離,隔離期間盡快進行一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后,綠碼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