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建設不僅是一個黨的工作理念,更是一個黨的工作理念。它是指黨為保持自身性質而進行的一系列自我完善活動,不僅包括黨的工作,還包括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總支黨建工作制度全套資料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黨總支黨建工作制度全套資料篇1
一、認真貫徹“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十六字”方針,按照《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慎重發展、均衡發展,堅持入黨自愿和個別吸收的原則,做到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二、黨支部在收到入黨申請書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申請人談話,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宗旨等,端正入黨動機。
三、按規定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黨支部應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培養聯系人,經常同他談心,幫助其進步,及時向支部匯報入黨積極分子的情況。
四、選派入黨積極分子參加縣直機關黨委舉辦的入黨積極分子短期集中培訓班,進行黨的基本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取得《培訓卡》,未經集中培訓的,不得發展入黨。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
五、對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的積極分子,在聽取培養聯系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上級黨委備案后,可列為發展對象。
六、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主要內容: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方法: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涵調和外調。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
七、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后報機關黨委預審。機關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后發放《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經機關黨委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討論,將大會決議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連同本人的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報機關黨委審批。支部將機關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支部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黨支部要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黨員大會討論的基礎上,按時作出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決議,并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黨總支黨建工作制度全套資料篇2
一、黨總支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黨總支會議由書記召集主持,書記不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二、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兩天前通知到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凡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不研究討論,不搞臨時性動議。
三、議事范圍: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指示,解決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保證上級黨委、政府指示的貫徹落實。
(二)對機關黨的建設、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問題作出決策。
(三)研究分析班子成員的思想作風建設情況和機關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四)需要會議決定的其它事宜。
四、黨總支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應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黨總支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黨總支會議。
五、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可以計入票數。會議決定每個事項,應逐項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
六、會議應有專人記錄,并將記錄存檔作為依據。經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黨總支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七、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總支會的,書記或副書記、委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總支會議報告。
八、黨總支會議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實行民主、科學的決策。一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應廣泛征求意見;三是要召開黨總支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黨總支黨建工作制度全套資料篇3
第一條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進一步規范黨委的決策行為,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參照《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縣委決策重大問題議事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黨委議事,務必嚴格遵守“群眾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群眾議事,并以會議表決形式體現領導群眾的意志,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群眾議事和會議表決。
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務必貼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議事和決策。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三條議事范圍包括:
(一)貫徹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決議、決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結合本鄉鎮的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意見。
(二)本鄉鎮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問題及全局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任務以及落實的保證措施。
(三)以黨委名義向縣委請示、報告和以黨委名義制定下發的重要文件等。
(四)本鄉鎮黨的建設、精神禮貌建設和基層黨組織的自身建設等工作。
(五)管理權限范圍內有關人員的錄(聘)用、調動、推薦、任免、調整、獎懲、辭退等問題。
(六)本鄉鎮黨委成員的分工與調整等問題。
(七)規模較大的投資、工程建設,金額較大資金的使用、物資(品)支配和資產處置等問題。
(八)其他重要問題。
第三章:程序與要求
第四條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狀況可隨時召開。黨委會議務必有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凡討論干部人事等重大問題時,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黨委成員到會,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成員務必到會。
第五條黨委會議議事,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議題應在相關黨委成員之間進行會前協調,然后由書記與副書記進行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后,由書記確定。
(二)準備材料。凡列入會議的議題,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可行性方案,準備好規范的會議材料。
(三)會議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材料)一般應提前一至兩個工作日書面送達與會人員。確定無法書面送達的,要有其它形式通知,并做好記錄。
(四)會議討論。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先由分管領導匯報議題資料,然后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黨委成員都要發表意見,證明態度,列席人員也能夠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證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其他成員的意見后再集中多數人的正確意見。因故未到會成員應于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或其它形式由會議主持人在會上代為表達。
(五)會議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狀況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的人數接近時,或者對問題有較大分歧時,應暫緩表決。表決在充分醞釀、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資料,一般采取口頭或舉手方式進行。遇有特殊狀況是否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應事先征求上級組織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等事項,應逐個表決。
(六)做出決策。領導班子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形式,即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黨員成員的半數為透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狀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書記、副書記或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報告。
(七)構成紀要。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決定重要事項應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須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狀況及最后決定,說明構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確落實決定的職責及實施監督的辦法。
(八)歸檔立卷。會議決策的有關材料要立卷歸檔,并按有關規定保存。歸檔材料包括通知、議題、議案、科學論證材料、會議原始記錄、會議紀要等。
第四章:議事規范
第六條黨委須根據本規則和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經黨委群眾討論,對黨委議事范圍及應由群眾決定的所有重大問題作出明確界定。制定并填寫《議事規范》,在本鄉鎮廣泛征求意見,報縣委組織部備案后,在本鄉鎮公布施行。
第五章:監督和處理
第七條黨委及其成員要認真執行本規則,執行本規則狀況應受到監督和檢查。
(一)黨委應將執行本規則狀況列入民主生活會議題,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年終應在自查的基礎上,向縣委報告執行本規則的狀況。
(二)黨委及其成員執行本規則狀況,應在本鄉鎮定期通報,自覺理解黨員、群眾和輿論的監督。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黨委成員有權提出批評。凡對提出批評、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職責。
第八條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應予以糾正和處理。
(一)不按規則進行群眾議事和會議表決構成決策的,須立即糾正。
(二)不按本規則進行群眾議事和會議表決構成決策,又未自行糾正的,要責令其重新議事、決策,并對主要職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轉請執紀執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九條鄉鎮直各部門、各村黨組織議事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條本規則所涉及的資料,凡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鄉鎮直各部門、各村黨組織應根據本規則及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本規則系參照縣委及縣直單位黨委(黨組)議事規則制訂,由中共崇陽縣委組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