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雖然不需要審批,但它是下級獲得上級支持和指導的橋梁同時,上級機關也可以通過報告獲取信息、了解情況,報告成為上級機關決策指導和協調的依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基層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調研報告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基層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調研報告
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擔負著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一府兩院”和監察委工作的重任。根據權力監督的基本法則,監督者也要受到監督。各級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因此,要更好地實行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就必須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的監督和管理,督促其依法有效履行職權。
一、當前人大代表履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區人大圍繞加強代表依法有效履職進行了諸多積極探索和實踐,總結并形成了不少管用的好措施、好經驗,建立和完善了一套符合區情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機制,但對照憲法法律的要求、形勢任務的變化、人民群眾的期望等等,還存在不少問題、差距和不足。
(一)相關制度還不夠健全。造成當前有的代表履職不盡如意的原因有很多,但最關鍵的仍然在于制度機制的欠缺。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輕管理重懲處。平時疏于對代表依法履職的教育引導,對于履行代表職責消極應付、利用代表職務謀取個人私利等行為,缺乏有效制約措施。雖然代表法規定了“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終止”的內容,但適用這一法律規定的往往是非常嚴重的履職不當甚至違法行為,如犯罪、被罷免、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人代會等,以及辭職、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喪失中國國籍等一些特殊情況,是一項最終保障措施,對于絕大多數的代表來說并不具有實際意義。二是重程序輕監督。對于代表應當做而沒有做,哪些不能做,法律和實踐中相對有一些責任性規定,如代表法規定代表有兩次未經批準不出席會議的要終止代表資格。而對于代表可以做、有權做,而消極對待或不作為的,卻缺乏監督約束規定,如代表法規定了代表有權提出議案和建議、有權詢問和質詢,以及可以參加代表小組活動、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列席會議等一系列權利,但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少甚至沒有的情況,以及代表活動不積極甚至不參加等缺少規定。實踐中各地陸續推行了代表履職登記、代表述職等做法,但大多制度不規范,只是在程序上較真,約束力較弱。三是重原則輕規范。相對黨員干部的管理監督制度體系而言,對代表的管理監督制度還遠沒有形成體系,還不具備很強的操作性。比如法律只規定選民可以監督和罷免代表,但是并沒有明確落實監督的途徑或者方式,更沒有設置對人大代表進行履職監督考評的程序,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難以具體量化。對代表的履職監督,往往是由于代表違犯法律才啟動罷免,對代表的監督管理比較被動,往往是只要代表不觸及法律“紅線”造成惡劣影響,不踩道德“黃線”引起公憤,一般都能任期屆滿。長此以往,便造成了人民的監督權利實際上被架空,法律對代表的管理監督規定形同“牛欄關貓”。
(二)制度執行還缺乏剛性。就人大代表履職管理工作而言,現在各地出臺的相關制度不少,但還是存在執行“寬、松、軟”的現象。一是在落實上打折扣。一些日常制度落實沒有形成長效機制,比如代表履職登記制度,除了代表聯絡機構對代表參加人代會和集中視察調研活動進行登記外,大多數代表不會主動對自己履職情況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登記。二是在執行上搞變通。在實行處置性監督措施時,由于“老好人”思想或組織實施的難度等原因,往往出現從輕、從緩或搞變通的問題。三是在工作中走過場。比如代表進聯絡站聯系群眾制度,由于監督考核機制不健全,各鄉鎮站點運行狀態參差不齊,大多處于閑置狀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再比如代表聯系群眾、信息公開和述職評議等制度,都一定程度存在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和問題,代表聯系群眾只到鎮村干部,代表信息公開只有照片和姓名在聯絡站墻上,述職評議只述不評、隨意簡化等問題,亟待加強和改進。
(三)監督意識還有所偏差。加強代表的履職管理監督,客觀地講,在社會各界早已形成共識。但長期以來,對代表的履職管理監督大多停留在文件部署要求上,沒有真正建立一套功能完善、操作性強的制度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因素影響和局限:一是監督依據較含糊。盡管憲法、選舉法和代表法等都對代表必須接受監督作了原則規定,但明確的監督主體只是原選舉單位或原選區選民,對于具體誰來負責實施規定得較為含糊,導致了部分人大代表成為無人可管、無人愿管的“自由人”。二是自身認知不到位。一些代表對自身的權利和義務認知不清,認為自己主要是代表選民行使各種法定職權,而對應接受監督的義務有所忽視。有的代表并未意識到自己也處于被監督地位,不會自覺、主動地接受管理和監督。三是主體意識須強化。有的選民不知道《代表法》中還有選民監督代表的條款,認為只要選出代表就盡了選舉責任,至于代表是不是能為民辦事,自己管不著。有的選民盡管想監督代表履職,但不知道如何監督,再加上監督本身需要一定的精力、時間,有的還會得罪人,所以主動監督代表履職的行為較為少見。即便有通過舉報、信訪等途徑監督代表的情況,往往也是與代表有利益沖突或矛盾。
二、加強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必要性
(一)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具體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戰略實施,并將從嚴治黨要求從“關鍵少數”向全黨拓展、向基層延伸,在全社會營造了講法紀守規矩的濃厚氛圍和良好的政治生態。在這一背景形勢下,各級人大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將從嚴把關要求貫穿始終,選出的代表不僅有代表性、廣泛性,還有很強的先進性。但從歷史和現實經驗與教訓來看,公權的行使如缺少監督,就容易出現問題和產生腐敗。因此,必須加強對代表選舉后的制約和監督,健全和完善代表管理監督機制,確保代表職務的有效性和正當性。
(二)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的現實需要。人大代表的權力來自人民,人大代表對人民負責。但有的代表當選后,只記得當代表的榮耀和權利,淡忘了對人民的承諾和義務,普遍存在“參會溜號”“會場睡覺”“坐后排”“不發言”的現象,履行職權時上不接政策天線,下不連民心地氣,被人民群眾形象地比喻為走訪選民握握手、聽聽報告拍拍手、選舉表決舉舉手、會議閉幕揮揮手的“四手”代表。只有加強對人大代表的履職監督,才能使代表自覺增強代表意識,不斷提高履行代表職務的能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根據人民的利益來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最終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三)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深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定內涵,決定著選舉權和監督權是不可分割的。人民依法選舉代表,是把自己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委托給選出的代表,由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人民是對委托出去的權利具有控制運作的資格和能力,有權監督和促進代表依法有效履職。隨著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政治參與途徑的不斷拓寬,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民主意識、監督意識、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對代表其利益的人大代表作用發揮關注越來越多、期望越來越高,這對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健全完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機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對策建議
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必須從整體提升代表工作角度考慮,抓住當前深化從嚴治黨要求,貫徹黨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及時建立監督保障代表履職管理的制度體系,規范履職行為,增強履職成效。
(一)夯實思想基礎,引導代表履好職。對照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和廣大選民群眾的期望,進一步強化代表履職的積極性、主動性,強化代表接受履職監督的自覺意識。一要引導代表在政治上保持正確方向。必須把人大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質擺在首位,切實加強代表政治素質培養,引導他們自覺增強制度自信,堅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思想信念,深刻認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真正從內心深處積極擁護,自覺踐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依法開展工作、正確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作用。二要引導代表在思想上自覺接受監督。選舉權和監督權不可分割,要引導各級人大代表深刻理解自己權利的來源,明白監督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是自己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樹立起代表與選民是代表與被代表、監督與被監督關系的正確認識,增強代表的權力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三要引導代表在履職上始終依法依規。一個代表就是一面旗幟。要引導代表切實明白自己肩負人民重托,清楚自己履職倍受選民期待,一言一行倍受社會關注。要切實在思想上破除“特權”觀念,帶頭守法用法,自覺依法行事,以法作則,切實做到做事不越界、履職不越規。
(二)優化服務保障,幫助代表履好職。為代表履職提供必要的條件,是加強代表履職監督的重要前提。一要構建優質高效履職平臺。鞏固和深化“兩站一平臺”建設,加快推進代表履職信息化應用,提升代表依法履職的成效和水平。依托專門委員會探索設立代表專業小組,整合和發揮代表專業特長優勢,提高代表履職的針對性、實效性。二要強化代表履職保障措施。加大代表活動經費保障力度,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職。在鄉鎮(街道)層面,著重推動人大工作和活動經費統一納入年度預算,解決好“有錢用”的問題;在縣一級層面,著重研究制定代表活動經費保障、使用和管理辦法,解決好“怎么花”的問題。要切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權,研究規范閉會期間代表受邀參加有關會議活動的內容范圍、聯系審批程序,以及向代表提供情況資料等,推動代表有效履職。三要重視代表議案建議辦理。著眼提高代表建議辦理滿意率和解決率,探索建立代表建議與辦理“雙公開”制度,繼續優化完善代表建議督辦機制,探索重點難點建議辦理綜合評議審核機制,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小組的專業特長,邀請社會業界專家參與,組成聯合評審團,對重點督辦建議和難點建議辦理情況進行“三堂會審”,力求方法更科學、評價更客觀。
(三)加強日常管理,提醒代表履好職。要積極適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不斷推進的發展形勢,積極探索和健全完善代表履職日常管理和群眾選民監督制度。一要推動代表聯系選民“亮身份”。積極探索代表信息公開辦法和渠道,探索通過網站媒體、信息公開欄或便民服務電腦等平臺公開代表身份信息的制度和實施辦法,便于選民與代表聯系。同時,有計劃地組織代表緊扣黨委中心工作和群眾關心的難點熱點問題,走出代表聯絡站,主動深入選民群眾,變“進站駐點坐班等”為“進村走巷主動聯”。二要推進代表履職登記“全程紀實”。規范代表履職登記制度,建立代表履職紀實臺賬,詳實記錄代表參加會議、視察、聯系選民、接待選民等活動,督促提醒代表增強履行法定職務的主動性和務實性。要加大代表履職情況的宣傳力度,對代表履職動態在當地媒體進行跟蹤報道,讓更多選民了解代表及履職情況。三要推廣代表述職“全覆蓋”。探索制定代表向原選舉單位或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辦法,不斷規范選舉代表的組織方式、述職程序、參加述職評議會議人員范圍對象和評議辦法等內容。
(四)強化制度約束,確保代表履好職。進一步完善代表約束制度,督促代表積極主動、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職權,確保在任期內堅守職業道德和法律“底線”。一方面,要加大對代表履職考評監督力度。建立實施代表履職考評制度,對大會期間代表出席會議、審議發言、提出議案建議以及閉會期間參加代表學習培訓、中心組(小組)活動、視察調研、執法檢查、參與立法和監督、列席人大常委會議、支持“一府兩院”工作等情況綜合評分,并結合代表述職進行評議,考評結果作為代表連任和評選優秀代表的重要依據,倒逼提醒代表增強責任意識和使命意識。另一方面,要適時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機制。建立代表評價的獎懲制度和不履職不稱職代表的約束機制,加強代表履職登記、考核、評議等日常管理監督結果的實際運用,對履職不作為、不稱職、群眾不滿意或違法亂紀的“問題代表”,堅持從法律規范和法理要求出發,針對不同情形細化明確處理處置的辦法和措施,規范相關操作程序,讓不能履職、不愿履職的人大代表及時退出代表隊伍,把對代表的監督從“虛無”走向實際、從法律文本走向具體實踐。
第二篇: 基層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調研報告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專列一章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充分證明黨中央對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建設的高度重視。監督是治理的內在要素,沒有監督,治理就無從談起,決策和執行都無從保障。
一、充分認識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性
人大監督,是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職權,與其他形式的監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對其他國家機關權力的制約。
(一)人大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人大監督權,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權力。“一府一委兩院”接受人大監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監督。不承認或不尊重人大監督權,就是不承認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權力,動搖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因此,必須充分認識人大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
(二)人大監督權對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具重大作用。
監督“一府一委兩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這種監督,既是一種制約,又是支持和促進。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同“一府委兩院”的根本目標、任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障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實質,就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權,對“一府一委兩院”的權力進行制約,從而保障國家機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運轉。實踐證明,加強人大監督對于完善國家政治體制,保障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具有重大作用。
二、人大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與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相對照,特別是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人大監督工作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監督職能發揮不到位,監督質量不高和實效不明顯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
(一)是程序性監督多,實質性監督少。如對財政預算、社會計劃的監督,因人員力量、專業素養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往往只是過一道法定審議程序,各種指標是否科學合理,難以深入審查,使監督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是彈性監督多,剛性監督少。有相當數量的監督只注重了形式的莊重和程序的合法,很難有效解決一些深層次、實質性的問題,特別是對一些事關全局的重大敏感問題和社會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常因缺乏深層次的了解及相關處置措施而泛泛略過,使監督體現不出應有的力度和實效。
(三)是建議性監督多,強制性監督少。審議工作、執法檢查、工作評議等監督方式運用較廣泛,對存在和發現的問題基本都用提意見、建議的方法來督促解決,很少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和罷免等強制性的監督方式。
三、對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對人大監督的認識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一方面有些干部對人大監督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重視、不愿意接受人大的監督,認為人大監督其工作是“找麻煩”、“挑刺”,甚至認為人大監督就會削弱黨的領導,是同黨委“唱對臺戲”,因而在實際工作中不能給予切實的重視、支持和配合;有的“一府委兩院”負責人只強調監督就是支持,而對忽視了監督的制約功能,只要求支持,不接受制約,致使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難以深入開展監督工作。另一方面有的人大代表人大意識不強,認為人大是“二線”,監督工作是走程序,缺乏搞好監督工作的信心和積極性。
(二)人大自身的監督機能尚待強化。一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監督機能還不強。主要表現在代表履行職務的能力與所肩負監督職責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由于在人大代表選舉時強調代表構成比例而忽視其執行職務的素質,造成相當一部分代表的政治理論和文化水平不夠高,缺乏議政能力,不能很好地代表選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隨著社會發展和進步,新時代對人大監督的要求越來越高,但人大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配備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合理現象。特別是縣級人大層面,機構科室少、人員編制少、年輕干部少、專業性干部更少問題非常突出,很難適應新時代人大監督工作的需要。
三、意見建議
(一)人大監督要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人大常委會始終把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作為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則,自覺將人大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之下。
1、黨委把人大工作納入總體布局,健全黨委領導人大工作制度,每屆至少召開1次人大工作會議,每年黨委常委會至少聽取1次人大常委會黨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人大工作和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落實中央關于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的規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帶頭參加人大重要活動。人大常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列席黨委常委會會議,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同級黨委的全局性綜合性工作會議或重大活動,根據干部考察工作安排,參加干部考察推薦。選優配強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把支持人大工作、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情況納入黨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法治建設考核內容。
2、完善黨委支持人大監督工作制度,對重大監督活動,必要時以黨委名義轉發工作方案,聽取情況報告。健全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監督計劃、監督活動制度,確保監督活動在黨委領導下進行。嚴格依法監督,創新監督方式,探索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提高監督工作針對性實效性。建立聯動監督長效機制,規范聯動監督的計劃、內容和方式,人大每年選定重要議題開展監督,同時做好上級人大指導的聯動監督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全面推進專項工作滿意度測評,人大常委會本屆內對政府主要部門專項工作滿意度測評實現全覆蓋,測評結果作為黨委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提高全社會對人大監督的認識,為人大監督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法律宣傳工作。宣傳好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自覺用法來規范人大的監督行為,堅持做到依法監督。要把人大的地位、性質、作用的宣傳,列入黨委宣傳工作的重要日程,使監督者和被監督者都充分認識到人大監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被監督者增強接受監督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同時,人大工作者、人大代表要明確人大監督不僅是一種法定權力,更是一種法定責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監督職責,就是對人民的失職,從而強化監督意識,加強監督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堅持把開展監督工作作為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的現實檢驗,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肩負起使命和擔當,全面把握監督實質,圍繞中心工作和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依法開展監督。
(三)正確處理黨委和有關國家機關的關系,保證人大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
1、理順黨委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的關系。凡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應按照黨委就重大問題形成決策意見,通過人大依法作出決定、決議,再由“一府兩院”去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運作,使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人大依法行使職權有機地統一起來,使黨委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和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最終實現黨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領導。
2、加強黨委對人大的領導,尊重和支持人大搞好監督工作,樹立人大的威信,使人大真正成為地方黨委執掌地方國家權力的重要場所,從政治上、組織上保證人大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3、正確處理監督和支持的關系,找準人大與“一府一委兩院”的職能定位,以完成人代會確定的工作目標為重點,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人大在推進工作中,要主動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溝通,真正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努力形成團結一致、同向發力的良好局面,體現真監督、真支持的人大制度功效,針對發現的重點難點問題,提出好的意見建議,幫助推動問題解決,切實把支持寓于監督之中。
4、加強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政府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要認真執行和研究處理,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反映在向人大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或專項報告中。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全口徑預決算的審查監督及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政府召開重要會議、研究重要工作,要邀請人大常委會或相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人大及其常委會召開法定會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安排相關人員列席,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政府垂直管理部門要自覺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定期報告工作,及時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情況。
5、加強對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監督。法院、檢察院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及時將重大事項、重要舉措、重點工作等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或通報。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審判、檢察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認真對待對申訴控告涉法案件的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支持并監督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四)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自身建設,提高人大監督工作的水平。要按照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選舉、選擇、配備、訓練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工作人員,將優化組織結構和優化人員結構緊密結合起來,切實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自身建設,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機構規模、人員配備、工作水平等方面與其監督職能相適應,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一是要重視和提高代表素質。黨委要高度重視代表候選人提名推薦工作,在政治、素質、結構等方面把好“入口關”,注重選配法律、財經、金融、環保、科技等方面的專業人才,適當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數量,提高履行代表職務的能力。二是要優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結構。形成專業結構合理化、知識層次多元化、年齡結構梯次化的人大常委會集體,使人大常委會既有經驗豐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強的中青年同志;既有懂政治、熟悉政策,干過黨政工作的干部,又有懂經濟、熟悉法律,從事過專業工作的干部,使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既充滿活力,又保持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而全面提升人大監督工作水平。三是要充實和加強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的建設。科學合理地調整、充實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適當增加人大機關的編制,要注意吸收一些既有專業知識,又善于宏觀管理的干部進入人大機關,以提高工作水平。四是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司法監督工作平臺、國有資產監督平臺、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等信息系統,推進辦公、會議和宣傳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表決系統,提升信息化應用和服務保障水平。
第三篇: 基層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調研報告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主體,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根基。鄉鎮人大代表來自最基層,既有廣泛性,又有特殊性。蓮花鎮現有鎮人大代表55名,其中黨員35名,非黨20名;男性代表39名,女性代表16名。全鎮代表分成6個代表小組。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開展情況
蓮花鎮人大主席團根據全鎮實際情況,通過抓組織建設、抓培訓教育、抓聯系工作、抓活動開展、抓履職盡責五個方面認真開展代表履職工作,切實把基層人大代表工作抓到實處。一抓牢組織建設,強化組織保障。一是落實專人負責。鎮人大辦公室3個工作人員中專門明確一名人員抓代表工作,具體負責代表聯系、培訓、接待等工作。二是搞好陣地建設。鎮人大和各代表小組專門設立代表活動室,活動室制度完善、設備齊全,給代表開展工作提供活動的場所。三是明確聯絡人員。每個代表小組明確1名聯絡人,負責本小組代表工作的開展,為代表開展工作提供服務。這樣就形成了“人大主席——人大辦公室——負責代表工作人員——代表小組聯絡員”的代表工作網絡,為代表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組織保障。二抓緊培訓教育,提升代表素質。一是加強培訓。聘請專家授課,組織全體代表分上下半年進行兩次集中培訓。主要培訓代表的法律知識和代表知識,提升代表的自身水平和履職意識。二是注重教育。每年開展一次交心談心活動,由鎮人大主席團成員分代表小組對代表進行教育引導和思想溝通,使代表的思想素質進一步提高。三是組織考察。組織代表外出到發達地區考察學習一次,學習外面先進經驗,增長代表們的見識,開拓代表們的視野。通過培訓、教育、考察,使代表們的自身素質每年得到提升。三抓穩聯系工作,密切代群關系。鎮人大主席團7名成員每人聯系1個代表小組,每個代表聯系5—10名選民。鎮人大主席團要求每名主席團成員每月至少到所聯系的代表小組1次以上,每名代表每年必須到所聯系選民家中2次以上,每名代表每年必須收集3-5個民情反映到代表小組或鎮人大主席團。鎮人大主席團每季度召開1—2次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到各代表小組輪流召開,并邀請該小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主席團成員和列席代表的工作匯報,鎮主席團將代表反映的問題收集、匯總、梳理后及時轉政府辦理。這樣,既密切了主席團、代表與選民的關系,又廣泛收集了民情民意督促政府為民解決實際問題。四抓實活動開展,加強民主監督。一是組織視察。鎮人大每月組織鎮代表開展一次視察活動,針對鎮內的重大的項目、重點工作進行視察,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是開展調研。對鎮內關系全鎮民生大計的重大工作組織人大代表進行調研,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使政府的決策更加合理,使代表的作用發揮得更充分。三是開展工作評議。每年年初由全體代表以投票方式選出一個政府部門進行評議,如果被評議部門不認真落實整改,第二年通過這種方式仍然有可能再次被評議。通過代表活動的開展,促使政府及部門切實改進工作效率,努力提升服務水平。五抓好履職盡責,發揮代表作用。一是提好建議。在每年一次的鎮人民代表大會期間,要求每個代表小組必須提出一個以上建議、意見。二是開展述職活動。每年組織代表進行一次述職,由代表把一年來開展的工作向所在選區選民進行陳述,由選區選民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三是為民辦實事。要求每個主席團成員每年必須為所聯系的代表小組辦1件實事,每名代表每年必須為所聯系選民辦1件好事。鎮人大每年對履職好的予以表彰,對履職差的進行談話。通過這種機制的建立,促使代表認真履職。
二、存在問題
一是代表履行職權不到位。代表審議權行使不充分,履職過程不扎實。個別代表任職幾年,甚至提不出一條有質量的議案和建議。二是代表工作缺乏創新力。每年相同的活動形式導致代表在活動中多是泛泛而聽,草草而看,淡淡而談,審議時抓不住實質要害,能夠提出高質量意見的少,提出針對性強的建議更少。三是代表履職積極性不高。在現實中,部分代表對自身的權力、義務不清楚,錯誤地任務代表只是一種榮譽稱號,不需履職,也不敢執行代表職務,甚至怕遭打擊、報復,于是發言時講成績多,講問題少,提意見也是潦潦草草。四是代表的橋梁紐帶作用發揮不充分。部分代表與選民聯系不夠,深入基層傾聽群眾意見和反映群眾呼聲少,無法將人民群眾的批評、建議和意見及時反映到上級部門,沒有很好地起到聯系決策機關和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
三、意見建議
一是建立人大代表履職考核機制。通過建立代表履職考核機制,使選民及原選舉單位更好地了解代表的各項情況,更為直觀地評價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能力、水平以及責任心,為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監督人大代表提供更為詳細的依據。
二是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監督的檢查督促。通過開展檢查督促,可有效促進人大代表認真履職盡責。
第四篇: 基層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調研報告
建立和完善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機制,強化對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是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職能和人大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適應新時期中央對縣鄉人大工作新要求的必然選擇。
(一)我縣縣鄉人大加強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探索。近年來,我縣縣鄉兩級人大在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完善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建立健全縣級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對各代表小組的學習宣傳、活動組織、聯系選民等情況作出規定,并開展創建先進代表小組活動;
二是開展代表分類考察活動。根據代表的職業、行業特點分期分批開展代表活動,如組織農業類別的人大代表考察農業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美麗鄉村建設情況等;
三是開展代表小組定向聯系職能部門試點活動。組織葛坑鎮和龍門灘鎮人大代表小組分別聯系縣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等單位;
四是建立代表述職制度。試行縣、鄉鎮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制度,每年選擇X—X名市、縣、鄉人大代表向縣人大常委會或選區選民代表報告履職情況。
五是深入創建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X個鄉鎮均按規定設立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安排代表聯系選民,并根據德化大部分群眾進城的實際情況,在X設立活動室聯絡點,安排代表進駐值班。
六是試行勸辭制度。對于一些已不適宜再擔任代表職務的人大代表,勸其主動辭去人大代表職務。我縣十七、十八屆人大代表中,經做工作辭去人大代表職務的有X人。
二、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反思。(一)問題。X、法律規定不明。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都是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的,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受原選區選民的監督,也就是說,監督縣鄉人大代表的主體是原選區選民。但原選區選民如何監督、怎樣實施監督、具體由誰來啟動監督程序等等規定均過于原則或沒有規定,再加上選民、代表認識的不到位,該規定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強。而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根據現有規定,只負有組織代表活動的職責,對代表履職能否實施管理監督仍存在較大爭議,這也使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疏于對代表的管理和監督。對于代表可以做、有權做,而消極對待或不作為的,缺乏約束規定,如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少甚至沒有的情況,以及代表活動不積極甚至不參加等缺少管理監督的規定。代表法對于代表辭職、罷免和閉會期間代表不履行職責等機制的規定較為原則化。選舉法對罷免的條件、流程、啟動機制等規定也不夠明確,造成選民手中的監督“利器”發揮不了作用。
X、監督抓手不實。針對人大代表不盡責履職、聯系原選區選民不到位、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等情況,為避免代表履職處于“自由放任”、“干好干壞都一樣”的現象,各地人大不斷加強履職載體和平臺建設,為代表履職和選民監督代表創造條件。但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在操作上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實效不佳。一些制度缺乏科學、規范的考核評價機制,往往“轟轟烈烈啟動,馬馬虎虎收場”,程序過簡,走過場,忽視質量。
X、監督機制不全。相對黨員、干部的管理監督制度建設而言,對代表的管理監督制度還遠遠沒有形成體系,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方式、內容和程序等方面還不夠具體規范、可操作性不強,還有許多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真正有效的管理監督還缺少經驗、做法和完善的機制。法律對加強人大代表的管理監督僅僅是一些原則性、籠統化的規定,對如何監督、監督程序和結果運用等問題,缺乏硬性規定和可操作性。比如,代表的退出機制方面,有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代表資格終止和罷免等方面的規定,但實踐中,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罷免一般都是在代表有非常嚴重的履職不當甚至違法犯罪行為時才適用,甚至于罷免幾乎沒有適用過。而代表資格終止一般是在辭職、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等一些特殊情況下適用。對于代表履行職責消極應付、利用代表職務謀取個人私利等行為,卻缺乏有效制約措施。
三、加強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思考。(一)完善法律制度體系——“排障”。盡管憲法和法律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和要求比較籠統、零散,沒有完整、系統的表述,也沒有提出具體措施。法律地位的模糊與相應制度的缺失成為影響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體系完善的法律障礙。因此,相關法律應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進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確規定,對監督管理的內容、實施程序、結果應用等作出具體要求,用法律來保障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體系的合法性。
尤其要在選舉法、代表法等法律中,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進行明確和細化,把整個管理監督體系貫穿于整個代表的選舉、履職過程中,并作為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據。要明確和細化原選區選民對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的事項,并就監督方式、手段進行規定和列舉。要明確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負有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組織原選區選民進行監督的職責。全國人大常委會,至少省級人大常委會應抓緊制定出臺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指導性意見或辦法,指導基層人大開展代表履職監督管理工作,為基層人大開展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排除制度上的障礙。
(二)完善管理監督機制——“規范”。X、建立代表宣誓制度。憲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縣鄉人大代表雖然大部分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其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樹立國家意識、憲法意識、為人民服務意識是其應有的責任和義務。而通過宣誓這一看得見的儀式,可以讓代表認真對待責任和職責,強化對自己的約束,認真履職并且在履職過程中時刻提醒自己應該履行誓言。
X、建立履職承諾制度和履職檔案制度。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用清單模式列出代表應履行的職責,內容應該包括代表在大會期間的工作、閉會期間的活動、聯系選民的情況、為民辦實事的情況、發揮模范作用提高綜合素質和其它應予登記的屬于代表履職范圍的工作和活動等方面,在此基礎上統一制定代表任期承諾和年度承諾方案,承諾方案應當包括固定承諾和自定承諾,自定承諾可以從基層人大制定的承諾方案中選擇,也可以由代表根據工作實際自己擬定后報基層人大審定。同時,根據代表承諾的內容,對代表履職情況登記建檔或建立電子化檔案信息平臺,為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提供依據。
X、建立分類管理制度。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其履職水平必然有著較大的差異,再加上代表工作原因、基層人大組織的原因,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如果采用同一標準,那么必會失之公平。因此,必須建立代表分類管理制度,除法律規定代表必須履行的職責外,分門別類組織、管理、監督代表履職。根據縣鄉人大代表的構成,可以將代表分為農業類、企業類、國家工作人員類、技術人員類等,大類別里還可細分小類,根據分類組成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堅持公平的原則進行管理監督。
X、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可以參照X區的履職積分制度,把代表在大會期間、閉會期間的活動以及聯系群眾、為民辦實事等事項納入積分范圍,每項履職內容都設置相應的分值,同時設置加減分的方式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其中對于代表履職承諾的內容應作為重點考核內容設置相應的分值。同時,要注意在量化指標的同時,要從質量上完善指標的科學性,可制定科學的篩選機制,通過設置最高分、分級定分等方式,提高量化考核的科學性。綜合評定時,可采取代表自評和組織評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先由人大代表如實進行自我評價,自己評分,再由各代表團或代表小組評分,由基層人大確定最后的積分。為了提高量化考核制度的作用,筆者以為,每季度應進行相應的積分公示,提醒代表及時積極履職。
X、建立公開制度。可采取在原選區和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設立代表公示牌和代表議政履職公開欄、印發代表聯系卡、建立代表接訪日制度等方式,公開代表信息和代表的履職承諾、代表的履職情況等等,基層人大還應把本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情況,及時向代表的原選舉單位反饋,方便群眾監督。
(三)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護航”。X、建立代表述職評議制度。開展代表述職評議,讓代表接受選民的監督,既有法律規定,又有現實需要。年度結束后,組織代表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述職,報告履行代表職務的情況;
選民或選舉單位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議,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意見,并要求代表制訂整改計劃和措施,在一定的時間內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報告整改情況。述職評議的程序可設定為代表述職—通報積分情況、履職承諾落實情況—提問—測評—整改—通報等程序。
X、建立服務保障機制。一要構建優質履職平臺。充分營造代表積極履職的氛圍,不斷拓寬代表履職渠道,豐富代表履職內容。基層人大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考察調研等監督工作中,注重邀請人大代表參與。要加強現有載體的建設,高標準創建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代表之家等。要創新平臺建設,多創新代表活動的形式,做到代表學習培訓有場所、聯系選民有通道、履行職責有陣地,為代表履職提供必要的載體。
二要強化代表履職保障措施。由于縣鄉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職代表,履職肯定會占用其工作時間,因此要加大代表活動經費保障力度,同時要在政治上、制度上充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職。
X、建立代表履職懲誡機制。要建立代表評價的獎懲制度和不履職不稱職代表的約束機制,加強代表履職承諾、履職積分、述職評議、綜合評價等管理監督結果的實際運用,對履職不作為、不稱職、群眾不滿意或違法亂紀等“問題代表”,堅持從法律規范和法理要求出發,針對不同情形細化明確處理處置的辦法和措施,規范相關操作程序,真正讓不能履職、不愿履職的人大代表及時退出代表隊伍。目前,法律對于人大代表處罰的方式僅有罷免一種方式,適用很難且嚴厲,要探索建立層層遞進的懲誡方法。一是約談。對于消極履職、積分較低、述職評議結果較差的人大代表,由基層人大進行約談,能夠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二是勸辭。對于履職不力或怠于履職,經約談后不整改的代表,或有其他情形,不適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代表,勸其主動辭去代表職務。三是罷免。不適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且不主動辭職的、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問題性質嚴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堅決啟動法定程序罷免其代表職務,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X、建立履職評價應用體系。基層人大成立代表履職考評組,綜合代表履職承諾、履職積分、述職評議的情況,綜合進行考核評定,考評可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同時,注重評價結果的運用,堅持把評價結果作為代表評優評先、連選連任和推薦為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必要條件。對評價結果定格為優秀的人大代表進行表彰獎勵,積極宣傳典型事跡,通過典型引領激發代表履職熱情。特別是對是人大代表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把履職評價納入個人年度考核內容。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對是人大代表的國家工作人員,應加重對其擔任人大代表期間履職情況的考察,充分尊重和參考履職評價結果。
第五篇: 基層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調研報告
為全面深入地了解人大代表履職監督情況,促進人大工作的開展,6月中旬,對城南街道區人大代表履職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城南街道人大聯絡組在區人大常委會和街道黨工委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區人大重點工作、街道中心工作,密切聯系轄區代表、組織代表開展履職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努力服務保障代表有效履職。
一、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重要論述作為做好新時代街道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
栗戰書委員長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做好新時代人大工作要做到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堅持以良法促發展、保障善治,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堅持民有所呼、我有所應。這“十個堅持” 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重要思想的核心要義。城南街道在人大工作中,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重要論述,學深學透、入心入腦,街道人大聯絡組特別注意組織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一季一主題”認真學,提升政治素養和理論水平。其次是在具體工作中堅持貫徹,積極實施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不斷創新工作方式方法,人大工作得以高質量開展。
城南街道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堅持常態化組織代表開展培訓。定期組織代表認真學習《憲法》、《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新老代表之間相互交流,組織開展“如何當好人大代表”的學習討論。邀請人大代表參加街道收聽收看十九大報告盛況、專家授課等活動8次,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一系列學習培訓使代表提高了履職的自覺性,把當選代表的榮譽感迅速地轉變成高度的政治責任感,使其代表意識、法律意識、履職意識以及履職能力都得到了進一步提高,為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以全面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作為做好新時代街道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證。
街道黨工委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人大工作,把人大工作與黨建工作、經濟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每年召開四次以上黨工委專題會議研究人大事項,出臺街道人大聯絡組向黨工委請示匯報制度并督促落實執行,從制度建設到具體工作全面加強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同時,街道人大聯絡組自覺接受黨工委的領導,主動向黨工委請示匯報,爭取重視支持,每次街道人大聯絡組專題研究人大工作時,都會精心準備,作出詳細的工作匯報,并堅決執行黨工委專題會議研究的意見,確保街道人大工作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三、以全面實施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作為做好新時代街道人大工作的基本目標。
街道人大聯絡組堅決貫徹落實法律規定,堅決實施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不斷創新監督方式,推動基層民主實踐。加強對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審查的監督、把好辦事處的錢袋子。每年一月聽取當年財政預算安排(草案)的報告及去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跟蹤監督項目建設和民生資金使用情況,對資金結余等事項持續開展監督,推動辦事處財政工作規范、平穩運行;加強對項目建設實施的監督、把好街道發展的重點。參與轄區老舊院落改造監督工作,把握棚戶區改造進度,密切注意綜治、維穩工作動向。在監督中注重組織轄區內代表一起參加,充分發揮代表社會公信力大、組織協調能力強、聯系人民群眾廣泛的優勢,深入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惠民措施,幫助開展細致、周到的思想工作,春風化雨、潤物無聲,成功化解多起矛盾糾紛,推動重點項目順利實施。
四、以全面引導代表履職、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作為做好新時代街道人大工作的著力點。
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體、是核心,是力量源頭。街道人大健全各項制度,明確自身職責。按照黨工委、街道管理干部的要求,不搞特殊化,辦事公道、正派,做到廉潔自律、堅持原則。不斷提高代表成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緊迫感。通過扎扎實實的工作,使人大代表思想上有新的提高,作風上有新的轉變,工作上有新的成效,使全體人大代表及人民群眾思想得到進一步的解放,觀念得到進一步的更新,素質得到進一步提高。
注意尊重代表的主體地位,善于發揮代表作用,代表工作打造出了顯明特色。一是代表學習深入開展。在“一季一主題”常規學習外,組織代表第一時間學習傳達黨的方針政策以及各級人大會議精神,不斷提高代表政策理論水平和人大業務知識水平。二是代表活動豐富多彩。集體活動組織有序。認真開展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人大代表為人民群眾“送政策、送法律、送溫暖”活動,2018年共組織活動4次,每次活動都有方案、有主題、有總結,代表熱情參與、群眾點頭稱贊;每年開展1次小組專題調研,課題選擇密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民生改善。三是代表作用充分發揮。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這是宣傳口號,更是行動號角,在2018年抗洪搶險中中,街道的人大代表沖在第一線、戰斗在第一線,在最艱苦的時刻與人民群眾站在一起,踐行了諾言,樹立了人大代表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五、存在的不足。
一是對街道人大聯絡組的職能職責、工作方式方法鉆研不夠、把握不精準。二是代表活動的作用發揮不夠、形式單一。對代表活動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帶有任務觀點,因而出現了選題不精準、組織不嚴、時間過于倉促、形式單一、作用發揮不夠等現象。
六、工作建議。
一是要按照新修訂的《地方組織法》對街道人大聯絡組的職能職責定位,工作職責、議事規則等一整套制度加以完善,使人大工作開展工作有章可循。二是街道人大聯絡組要進一步加強服務代表工作。要為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創造好條件,年初制定好活動計劃,每次活動都要有具體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專題調研要形成高質量的調研報告,不斷提高代表活動效果;要針對性地組織小組代表的學習,如組織代表怎樣提建議培訓時,要把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具體要求講清楚,扎實做好會前代表建議征集工作,引導、服務代表廣泛聯系選民,使代表能提出高質量的代表建議。三是街道人大聯絡組要敢于監督,進一步創新監督方法,特別是要從做好街道財政預算監督工作把監督工作做細做好,做出實效。
第六篇: 基層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調研報告
縣鄉人大代表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其履職水平和履職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基層人大職能的發揮和工作效能。建立和完善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機制,強化對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是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職能和人大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適應新時期中央對縣鄉人大工作新要求的必然選擇。本文擬結合各地做法,談談加強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粗淺看法。
一、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實踐探索
(一)全國各地可資借鑒的經驗做法
全國各地的縣鄉人大在加強對代表履職的監督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建立代表履職檔案制度、代表述職制度、代表履職積分制度、代表履職承諾制度等,有些地方的縣鄉人大還專門制定了代表履職監督管理辦法。這些都是在長期的代表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好的經驗做法,值得借鑒,筆者擇其中一些特色簡述之。
1、代表履職積分制度。重慶江北區人大于2014年制定了《江北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履職積分制工作方案(試行)》,“積分制”的考核以《代表法》為依據,規定,如:“‘參加區人代會’每次計8分;‘提出代表議案、建議’每件計3分;‘參加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評議、視察、調研等履職監督活動’每次計3分;‘參加基層人大組織的代表主題活動’每次計2分;‘接訪人民群眾’每次計3分;‘辦好惠民實事’每次計2分,人代會請假半天扣1分……”,等等,積分作為換屆選舉時代表連任的依據,得分過低、履職不力的代表,將被約談。近年來南京鼓樓區人大、湖南嘉禾縣人大等地方人大也在這方面做了探索與實踐。
2、“履職菜單”制度。杭州上城區人大推出代表“履職菜單”,按照區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探索梳理代表年度履職清單,除了人代會、政情通報會、單雙月代表進社區和代表活動日等“常規性”代表履職活動之外,推出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和參加專題調研、執法檢查、民生實事項目督查等活動的“履職菜單”,由代表結合自身優勢特色、工作實際,自主選擇,實現代表履職個性化、人性化服務。
3、代表履職承諾制度。重慶銅梁區人大制定《關于在縣人大代表中推行履職承諾制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圍繞學習、參加視察調研等監督活動、密切聯系群眾、提出意見建議、積極參與其他代表活動等五方面做出履職承諾,還明確提出了履職承諾計劃、組織審核、張榜公示、踐諾履職、履職登記等步驟。
(二)我縣縣鄉人大加強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探索
近年來,我縣縣鄉兩級人大在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完善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建立健全縣級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對各代表小組的學習宣傳、活動組織、聯系選民等情況作出規定,并開展創建先進代表小組活動;二是開展代表小組定向聯系職能部門試點活動。組織葛坑鎮和龍門灘鎮人大代表小組分別聯系縣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等單位;三是開展代表分類視察活動。根據代表的職業、行業特點分期分批開展代表活動,如組織農業類別的人大代表視察農業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美麗鄉村建設情況等;四是建立代表述職制度。試行縣、鄉鎮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制度,每年選擇5—10名市、縣、鄉人大代表向縣人大常委會或選區選民代表報告履職情況。五是深入創建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18個鄉鎮均按規定設立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安排代表聯系選民,并根據德化大部分群眾進城的實際情況,在城關設立活動室聯絡點,安排代表進駐值班。六是試行勸辭制度。對于一些已不適宜再擔任代表職務的人大代表,勸其主動辭去人大代表職務。我縣十七、十八屆人大代表中,經做工作辭去人大代表職務的有4人。
二、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反思
近年來,盡管全國各地基層人大在加強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但是縣鄉人大代表在履職方面仍不盡如人意,“舉手代表”、“聽會代表”、“啞巴代表”、“掛名代表”現象仍然普遍存在,這也說明了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不到位。
(一)問題
1、法律規定不明。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都是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的,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受原選區選民的監督,也就是說,監督縣鄉人大代表的主體是原選區選民。但原選區選民如何監督、怎樣實施監督、具體由誰來啟動監督程序等等規定均過于原則或沒有規定,再加上選民、代表認識的不到位,該規定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強。而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根據現有規定,只負有組織代表活動的職責,對代表履職能否實施管理監督仍存在較大爭議,這也使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疏于對代表的管理和監督。對于代表可以做、有權做,而消極對待或不作為的,缺乏約束規定,如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少甚至沒有的情況,以及代表活動不積極甚至不參加等缺少管理監督的規定。代表法對于代表辭職、罷免和閉會期間代表不履行職責等機制的規定較為原則化。選舉法對罷免的條件、流程、啟動機制等規定也不夠明確,造成選民手中的監督“利器”發揮不了作用。
2、監督機制不全。相對黨員、干部的管理監督制度建設而言,對代表的管理監督制度還遠遠沒有形成體系,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方式、內容和程序等方面還不夠具體規范、可操作性不強,還有許多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真正有效的管理監督還缺少經驗、做法和完善的機制。法律對加強人大代表的管理監督僅僅是一些原則性、籠統化的規定,對如何監督、監督程序和結果運用等問題,缺乏硬性規定和可操作性。比如,代表的退出機制方面,有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代表資格終止和罷免等方面的規定,但實踐中,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罷免一般都是在代表有非常嚴重的履職不當甚至違法犯罪行為時才適用,甚至于罷免幾乎沒有適用過。而代表資格終止一般是在辭職、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等一些特殊情況下適用。對于代表履行職責消極應付、利用代表職務謀取個人私利等行為,卻缺乏有效制約措施。
3、監督抓手不實。針對人大代表不盡責履職、聯系原選區選民不到位、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等情況,為避免代表履職處于“自由放任”、“干好干壞都一樣”的現象,各地人大不斷加強履職載體和平臺建設,為代表履職和選民監督代表創造條件。但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在操作上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實效不佳。一些制度缺乏科學、規范的考核評價機制,往往“轟轟烈烈啟動,馬馬虎虎收場”,程序過簡,走過場,忽視質量。
(二)反思
為什么全國各地基層人大在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出臺了一系列制度,但是縣鄉人大代表履職情況仍不能令人滿意?
筆者以為,一是意識問題。一些縣鄉人大對加強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在認識和實踐上還有待深化,實踐中忽視代表應接受選民監督,缺少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重視、組織和指導。選民方面,普遍存在監督意識薄弱,大部分選民不知道如何行使監督權,或者積極性不高。人大代表方面,履職的能力不高,且意識不到自身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只把代表當作一種榮譽,履職意識不強。二是制度問題。雖然各地都在實踐中探索出一系列的制度,在本地可能也是行之有效,但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且大多是針對代表履職的某個方面制定,沒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制度,比如我縣,雖然在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做了很多嘗試,但都是片面化,沒有形成系統制度。而且因是各地制定,難以推廣,各地基層人大也因工作重點的不同,未必去學習實踐。加之法律規定的不明確,缺乏高層的制度設計,對于基層人大而言不是必須執行的“硬指標”,在實踐中選擇性地執行。好的制度缺乏總結推廣,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或由更高層面來制定,從而使得其局限于一隅。三是執行問題。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價值在于落實。綜觀全國各地,雖然出臺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相關制度不少,但在一定范圍存在執行偏軟偏寬偏虛的現象。比如代表履職登記制度,除了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一些簡單登記外,大多數代表不會主動對自己履職情況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登記,致使代表履職登記制度落實不到位。特別是對于代表退出的管理監督上,由于“老好人”思想或組織實施的難度等原因,往往出現從輕、從緩或搞變通的問題。對于一些制度的執行,存在“走過場”應付的現象。比如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有些代表進駐后只能看看報、喝喝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啟示
綜合上述各地基層人大的探索與實踐,以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得出如下啟示:
啟示一:制度必須由高層設計推廣。每項制度都應由法律規定或高層級,比如省一級人大來制定推廣,才能增強制度的約束力。
啟示二:應建立健全一套規范、完善有效的監督制度。雖然許多地區推行了一些履職管理監督制度,如:履職承諾制度、“履職菜單”制度、述職評議制度、代表履職登記制度等等,但是絕大部分都尚未為形成系統化的監督機制,讓各項制度形成“合力”,即使像重慶江北區的履職積分制度,雖較為系統,但仍有存在缺陷的地方。要通過制度制定的手段建立健全一套規范、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通過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形成有效率、有剛性的制度建設,把對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建立在有法律規范的制度之上,用法律制度保障監督的“有序有效”。
啟示三: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標準要量化。要對代表履職進行管理監督,應當在相關規定中量化履職情況指標,明確履職量化的標準和質的評價十分必要。如重慶江北區把代表出席本級人代會議次數和時間、代表聯系選民和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活動的次數、參加閉會期間代表小組活動的出勤率等都納入了積分范圍,填補了目前代表法對于人大代表履職標準沒有相應規定的空白。其實,上述履職承諾制度、“履職菜單”制度同樣是量化管理監督的一種運用。
啟示四:必須搭建平臺。代表履職接受管理監督,必須有一定的載體和平臺,沒有活動的平臺,代表履職則無從說起,選民監督也無從做起。因此,要不斷培育載體,搭建平臺,做到年度有計劃、活動有內容、年終有考核。比如我縣開展的優秀代表小組創建活動、代表小組定點聯系職能部門活動、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創建活動等,就是為代表履職搭建平臺,不斷給代表“壓擔子、出題目、交任務”,為管理監督代表履職提供有力抓手。
啟示五:必須分類管理監督。人大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其年齡、職業、文化程度、民族等不盡相同,要充分考慮到代表個體之間的差異,實行分類監督管理,而不能對所有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采用一個標準,用一把尺子量到底。我縣開展的代表分類視察活動,就是考慮到代表行業的差異。杭州上城區的“履職菜單”制度,也考慮到代表的個體差異,除共性“菜單”外,還有自主選擇的“菜單”。
啟示六:必須有獎懲機制。任何制度的實施,如果沒有獎懲機制作為保障實施的手段,那么所有的制度都將成為空話,正如法律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一樣。如果沒有獎懲,無論你如何去管理監督,如何去考核評價,因為都不會產生不良后果,“干好干壞一個樣”,必將導致制度的虛設。重慶江北區的履職積分制度,如果沒有積分作為換屆選舉時代表連任的依據,得分過低、履職不力的代表將被約談作為約束,實效難顯。我縣的勸辭制度也是作為我縣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一種嘗試。
啟示七:監督應該民主公開。上述履職積分制度、履職承諾制度都設置了公開的環節和制度,這是值得我們借鑒的。讓監督者和被監督者都在公開透明的程序運行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是調動雙方積極性的關鍵所在,也是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必須遵循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縣鄉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受選民監督。也就是說,對代表的最主要監督和評價主體是原選區選民。代表履職怎么樣,最終評價權在原選區選民。因此,對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應當以人民是否滿意為標準,應當事先明確,并公之于眾,聽取原選區選民的意見和建議。
四、加強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思考
縣鄉人大代表占了人大代表總數的絕大部分比例,是最貼近人民群眾、最了解基層民情、最能匯集和表達人民意志的代表群體,可以說,縣鄉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石,其履行職責的情況直接影響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穩定,因此,加強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迫切任務。我們要高度重視,積極探索代表履職監督的新形式、新途徑、新內容,努力構建常態化、具體化、靈活化、規范化的履職管理監督新模式,推動縣鄉人大工作新發展。
(一)完善法律制度體系——“排障”。盡管憲法和法律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和要求比較籠統、零散,沒有完整、系統的表述,也沒有提出具體措施。法律地位的模糊與相應制度的缺失成為影響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體系完善的法律障礙。因此,相關法律應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進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確規定,對監督管理的內容、實施程序、結果應用等作出具體要求,用法律來保障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體系的合法性。尤其要在選舉法、代表法等法律中,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進行明確和細化,把整個管理監督體系貫穿于整個代表的選舉、履職過程中,并作為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據。要明確和細化原選區選民對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的事項,并就監督方式、手段進行規定和列舉。要明確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負有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組織原選區選民進行監督的職責。全國人大常委會,至少省級人大常委會應抓緊制定出臺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指導性意見或辦法,指導基層人大開展代表履職監督管理工作,為基層人大開展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排除制度上的障礙。
(二)完善管理監督機制——“規范”。對代表履職進行管理監督,必須有監督的章程、機制和措施,不能盲目、無原則地進行監督。修改、完善法律等高層設計畢竟涉及面廣,影響很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筆者擬結合各地的做法,在已有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建議。
1、建立代表宣誓制度。憲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縣鄉人大代表雖然大部分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其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樹立國家意識、憲法意識、為人民服務意識是其應有的責任和義務。而通過宣誓這一看得見的儀式,可以讓代表認真對待責任和職責,強化對自己的約束,認真履職并且在履職過程中時刻提醒自己應該履行誓言。
2、建立分類管理制度。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其履職水平必然有著較大的差異,再加上代表工作原因、基層人大組織的原因,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如果采用同一標準,那么必會失之公平。因此,必須建立代表分類管理制度,除法律規定代表必須履行的職責外,分門別類組織、管理、監督代表履職。根據縣鄉人大代表的構成,可以將代表分為農業類、企業類、國家工作人員類、技術人員類等,大類別里還可細分小類,根據分類組成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堅持公平的原則進行管理監督。
3、建立履職承諾制度和履職檔案制度。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用清單模式列出代表應履行的職責,內容應該包括代表在大會期間的工作、閉會期間的活動、聯系選民的情況、為民辦實事的情況、發揮模范作用提高綜合素質和其它應予登記的屬于代表履職范圍的工作和活動等方面,在此基礎上統一制定代表任期承諾和年度承諾方案,承諾方案應當包括固定承諾和自定承諾,自定承諾可以從基層人大制定的承諾方案中選擇,也可以由代表根據工作實際自己擬定后報基層人大審定。同時,根據代表承諾的內容,對代表履職情況登記建檔或建立電子化檔案信息平臺,為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提供依據。
4、建立公開制度。可采取在原選區和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設立代表公示牌和代表議政履職公開欄、印發代表聯系卡、建立代表接訪日制度等方式,公開代表信息和代表的履職承諾、代表的履職情況等等,基層人大還應把本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情況,及時向代表的原選舉單位反饋,方便群眾監督。
5、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可以參照重慶江北區的履職積分制度,把代表在大會期間、閉會期間的活動以及聯系群眾、為民辦實事等事項納入積分范圍,每項履職內容都設置相應的分值,同時設置加減分的方式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其中對于代表履職承諾的內容應作為重點考核內容設置相應的分值。同時,要注意在量化指標的同時,要從質量上完善指標的科學性,可制定科學的篩選機制,通過設置最高分、分級定分等方式,提高量化考核的科學性。綜合評定時,可采取代表自評和組織評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先由人大代表如實進行自我評價,自己評分,再由各代表團或代表小組評分,由基層人大確定最后的積分。為了提高量化考核制度的作用,筆者以為,每季度應進行相應的積分公示,提醒代表及時積極履職。
(三)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護航”。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要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僅僅靠以上的制度是不夠的,還需要配套完善相關制度,起到服務、激勵、制約的作用,才能保證相關制度行之有效。
1、建立代表述職評議制度。開展代表述職評議,讓代表接受選民的監督,既有法律規定,又有現實需要。年度結束后,組織代表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述職,報告履行代表職務的情況;選民或選舉單位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議,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意見,并要求代表制訂整改計劃和措施,在一定的時間內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報告整改情況。述職評議的程序可設定為代表述職—通報積分情況、履職承諾落實情況—提問—測評—整改—通報等程序。
2、建立服務保障機制。一要構建優質履職平臺。充分營造代表積極履職的氛圍,不斷拓寬代表履職渠道,豐富代表履職內容。基層人大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視察調研等監督工作中,注重邀請人大代表參與。要加強現有載體的建設,高標準創建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代表之家等。要創新平臺建設,多創新代表活動的形式,做到代表學習培訓有場所、聯系選民有通道、履行職責有陣地,為代表履職提供必要的載體。二要強化代表履職保障措施。由于縣鄉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職代表,履職肯定會占用其工作時間,因此要加大代表活動經費保障力度,同時要在政治上、制度上充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職。
3、建立履職評價應用體系。基層人大成立代表履職考評組,綜合代表履職承諾、履職積分、述職評議的情況,綜合進行考核評定,考評可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同時,注重評價結果的運用,堅持把評價結果作為代表評優評先、連選連任和推薦為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必要條件。對評價結果定格為優秀的人大代表進行表彰獎勵,積極宣傳典型事跡,通過典型引領激發代表履職熱情。特別是對是人大代表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把履職評價納入個人年度考核內容。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對是人大代表的國家工作人員,應加重對其擔任人大代表期間履職情況的考察,充分尊重和參考履職評價結果。
4、建立代表履職懲誡機制。要建立代表評價的獎懲制度和不履職不稱職代表的約束機制,加強代表履職承諾、履職積分、述職評議、綜合評價等管理監督結果的實際運用,對履職不作為、不稱職、群眾不滿意或違法亂紀等“問題代表”,堅持從法律規范和法理要求出發,針對不同情形細化明確處理處置的辦法和措施,規范相關操作程序,真正讓不能履職、不愿履職的人大代表及時退出代表隊伍。目前,法律對于人大代表處罰的方式僅有罷免一種方式,適用很難且嚴厲,要探索建立層層遞進的懲誡方法。一是約談。對于消極履職、積分較低、述職評議結果較差的人大代表,由基層人大進行約談,能夠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二是勸辭。對于履職不力或怠于履職,經約談后不整改的代表,或有其他情形,不適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代表,勸其主動辭去代表職務。三是罷免。不適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且不主動辭職的、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問題性質嚴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堅決啟動法定程序罷免其代表職務,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一個系統工程,難以一蹴而就,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完善,并上升至制度層面予以規范,逐步推進代表履職的深化、細化、規范化,激勵代表積極履職,提升縣鄉人大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