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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范文(精選6篇)

                  時間:2016-01-12 工作匯報 點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的文章6篇 , 歡迎大家參考查閱!

                  【篇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檢驗科工作職責●

                    1.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按照安全、準確、及時、有效、經濟、便民和保護患者隱私的原則開展臨床檢驗工作。

                    2.負責提供臨床基礎檢驗、臨床生化學檢驗、臨床免疫學檢驗、臨床微生物學檢驗等專業的監測報告。

                    3.保證臨床檢驗報告的準確、及時和信息完整,保護患者隱私。提供臨床檢驗結果的解釋和咨詢服務。

                    4.嚴格執行臨床檢驗項目標準操作規程和檢驗儀器的標準操作、維護規程。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儀器、試劑和耗材,保證檢測系統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對需要校準的檢驗儀器、項目和對臨床檢驗結果有影響的輔助設備定期進行校準。

                    5.對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進行室內質量控制。對質控品的選擇,質控品的數量,質控頻度,質控方法,失控的判斷規則,失控時原因分析及處理措施,質控數據管理要求等嚴格控制。繪制質量控制圖。出現質量失控現象時,應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糾正措施,并詳細記錄。定量測定項目的室內質量控制標準按照《臨床實驗室定量測定室內質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執行。

                    6.參加經衛生部認定的室間質量評價機構組織的臨床檢驗室間質量評價。按照常規臨床檢驗方法與臨床檢驗標本同時進行,不得另選監測系統,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對于室間質量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糾正措施。

                    7.將尚未開展室間質量評價的臨床檢驗項目與其他臨床實驗室的同類項目進行比對,或者用其他方法驗證其結果的可靠性。臨床檢驗項目比對有困難時,檢驗科應當對方法學進行評價,包括準確性、精密度、特異性、線性范圍、穩定型、抗干擾性、參考范圍等,并有質量保證措施。室間質量評價標準按照《臨床實驗室定量測定室內質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執行。

                    8.建立質量管理記錄,包括標本接收、標本儲存、標本處理、儀器和試劑及耗材使用情況、校準、室內質控、室間質評、檢驗結果、報告發放等內容。質量管理記錄保存期限至少為2年。

                    9.加強臨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立并嚴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操作規程。對檢驗科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進行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培訓。

                    10.根據生物危害風險,保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達到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級別。

                    11.病原微生物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嚴格管理實驗標本及實驗所需的菌(毒)種,對于高致病原微生物,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送至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檢驗。

                    12.加強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妥善處理醫療廢物。

                    13.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險品、危險設施等意外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檢驗科主任(副主任)職責●

                    1.策劃質量管理體系,領導檢驗科管理層制定檢驗科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和承諾,批準檢驗科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持續適用性和有效性,確保其符合質量方針、質量目標、承諾和CNAS-CL02:2008《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準則》(等同ISO15189:2007)的要求。

                    2.為檢驗科所有人員履行其職責和義務時提供所需的適當權力和資源。

                    3.決策檢驗科保密性措施。

                    4.決策檢驗科公正性和誠實性措施,保護科室人員不受任何可能對其工作質量不利的、不正當的來自內外部的壓力和影響。

                    5.與檢驗科副主任一起,共同負責檢驗科機構設置,明確檢驗科與其他相關機構的關系。

                    6.規定各部門和崗位職責及相互關系,對人力、資金、設施、場地等資源進行整體的部署和管理。

                    7.任命質量監督員,依據檢驗科所有人員的經驗和職責對其進行適當培訓和相應監督。

                    8.制定檢驗科總體的業務發展和遠景規劃。

                    9.對關鍵人員的授權,包括質量負責人和技術管理層等,并指定代理人。

                    10.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檢驗科質量負責人職責●

                    1.組織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等各種質量文件的編制、修改和審核。

                    2.協助檢驗科主任維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3.對質量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

                    4.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5.指導質量監督員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6.對不符合要求的各種項的糾正及預防措施的管理。

                    7.協助檢驗科主任負責分包檢驗的管理工作。

                    ●檢驗科技術管理層人員職責●

                    1.對開展的項目,配置滿足檢測要求的檢測設備、設施、人員,并以檢測實驗室儀器設置表和能力分析表的形式表明和證實檢測能力滿足檢測項目的要求。

                    2.確認本檢驗科所有從事技術改造和質量監督人員、內審人員均應受過專業教育和培訓,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和從事相應專業工作的實踐經驗。

                    3.負責及時收集和記錄實驗室服務對象反饋回來的信息,組織對實驗室服務對象投訴和要求或潛在投訴和要求進行主動或被動的服務和處理,促進檢驗科的技術和管理日益完善。

                    4.負責新開展項目的評審和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審。

                    5.負責檢測偏離及標準的控制。

                    6.負責檢測方法的確認和設備量值溯源的管理。

                    7.負責結果質量保證,處理技術方面的重大投訴。

                    8.負責合同技術性評審。

                    ●檢驗科科教秘書職責●

                    1.領導教學科研管理小組開展工作。

                    2.在做好本專業工作的基礎上,協助科主任分管檢驗科的教學、繼續教育等工作。

                    3.帶頭執行醫院及科室的各項規章制度,督促本科各級人員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作業指導書。

                    4.經常向科主任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對科室建設提出建議,努力完成科主任分配的各項任務。

                    5.負責本科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協助技術負責人進行各崗位人員業務培訓、技術考核、業務學習,并做好記錄工作;制定科室年度培訓計劃,監督執行,并做好記錄。

                    6.負責進修、實習人員的工作安排和崗位輪換,搞好進修、實習人員的培訓及臨床教學工作,定期檢查實習或進修計劃的完成情況。

                    ●檢驗科專業組組長職責●

                    1.規劃及落實本專業組的發展計劃,組織編寫各檢驗項目的作業指導及一期的作業指導書(即標準操作規程,SOP),并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制定本專業組的室內質量控制方案,每日檢查各檢驗項目的室內質控情況,分析質控數據,提出糾錯辦法,填寫月質控報告。

                    3.積極參加衛生部和省級臨床檢驗中心組織的室間質量評價活動,審查、簽發室間質評上報表;分析質評成績,提出改進措施,填寫室間質評總結。

                    4.參加檢驗工作并掌握特殊檢驗技術,解決本專業組的復雜、疑難問題;審簽本專業組的檢驗報告。

                    5.征詢臨床科室對檢驗質量的意見,介紹新的檢驗項目及其臨床意義,有條件時參加臨床疑難病例討論,主動配合臨床醫療工作。

                    6.負責本專業檢驗人員的業務學習、繼續教育和技術考核等工作;安排本專業范圍內進修、實習人員的學習,切實做好帶教工作。

                    7.結合臨床醫療,制定本專業的科研計劃,并不斷引進國內外的新成果、新技術、新方法,開展新項目,提高本專業的技術水平。

                    8.制定本專業組工作計劃,按期總結;檢查督促檢驗人員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考勤考績、人員安排。

                    9.負責本專業儀器設備和各種設施的管理;負責制訂本專業試劑和實驗用品的申領計劃,負責本專業范圍內試劑和耗材的保管。

                    10.完成醫院領導和科主任下達的各項指令性任務。

                    ●檢驗科質量主管職責●

                    1.領導質量監督小組開展工作。

                    2.監督檢測工作時候按檢驗科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以及作業指導書的規定進行檢驗報告及原始記錄是否按要求進行操作。

                    3.監督實驗室服務對象對服務態度或服務質量的投訴、意見或建議有無得到相應處理,處理后實驗室服務對象是否滿意,如不滿意,有無具體改進措施。

                    4.監督是否對新職工進行培訓,有無按培訓計劃執行和管理;人員業務培訓是否按要求進行;對進修實習生是否按計劃執行和管理。

                    5.監督是否按計劃進行儀器的檢查和校準,是否有未授權人員操作主要儀器,儀器的維修和維護是否有正確標識,儀器的使用有無記錄。

                    6.監督環境有無記錄,內務管理是否符合6S(即整理、整頓、清潔、清掃、素養、安全)標準。

                    7.監督是否有試劑的申請和驗收記錄,試劑、定標物、質控物的失控是否按規定處理。

                    8.監督標本交接,查對、檢驗、保存是否按要求進行。

                    9.監督開展新項目(方法)、換用新標準是否依據標準管理。

                    10.監督標準物質是否有溯源證明,比對試驗及室間質評結果回報后有無分析處理。

                    ●檢驗科檔案管理員職責●

                    1.負責科室的所有受控文件的發放、收回及保管。

                    2.負責科室的圖書、雜志、內部資料的歸檔保存。

                    3.負責科室所有圖書雜志和資料文檔的借閱登記及督促借閱者及時歸還。

                    4.負責科室內部及外部的宣傳。

                    5.指導宣傳文檔管理小組開展工作。

                    ●檢驗科試劑管理員職責●

                    1.每月制訂一次試劑采購計劃,由各組組長填寫申請單,經主管審核、科主任簽字后進行本月試劑采購,緊急情況應特別交代。核實各組試劑存余量,對照計劃決定訂購數額。

                    2.與各專業組試劑管理員一起負責試劑的驗收,負責各專業組試劑消耗的統計工作。

                    3.負責試劑的核對、保存。

                    4.每月月底將各個專業組的試劑消耗清單上報科主任。

                    5.指導試劑耗材管理小組開展工作。

                    ●檢驗科耗材管理員職責●

                    1.每月上旬和中旬分兩次向組長手機本月的耗材采購計劃,京科主任簽字后進行采購,緊急情況應特別交代。核實各組耗材存余量,對照計劃決定訂購數額。

                    2.負責耗材的驗收,負責各專業組耗材消耗的統計工作。

                    3.負責耗材的核對、保存。

                    4.每月月底將各個專業組的耗材消耗清單上報科主任。

                    5.指導試劑耗材管理小組開展工作。 

                    ●檢驗科生物安全主管職責●

                    1.組織制定生物安全手冊、操作規程等文件。

                    2.組織實驗室的各項工作,保證實驗室運行的安全和實驗室工作質量的準確可靠。

                    3.負責醫院感染方面知識的宣貫。

                    4.負責監督科室的消毒工作。

                    5.組織進入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保證工作人員熟知微生物操作規程和技術。

                    6.掌握實驗室設備的特殊要求并熟悉操作,對培訓的結果進行考核,決定進入實驗室工作人員的資格。

                    7.指定專人負責對檢驗科生物安全進行管理和指導。

                    8.與感染科共同對發生的職業暴露進行評估和確定,并做出處理。 

                    ●檢驗科主任(副主任)技師職責●

                    1.在檢驗科主任領導下,負責本專業的業務、教學、科研、和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

                    2.負責本科主要儀器設備的購置論證、驗收,安裝、調試、定期檢查和指導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維修保養。解決本科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并參加相應的診查工作。

                    3.負責業務技術訓練和考核,承擔教學任務,培養主管技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

                    4.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動態,進行并指導下級技術人員開展科研和新技術、新業務,總結經驗,撰寫學術論文。

                    5.參加臨床疑難病例會診和討論,負責疑難檢查項目的檢查及室內、室間質控。副主任技師在主任技師指導下工作。 

                    ●檢驗科主管技師職責●

                    1.在檢驗科主任領導和正(副)主任技師指導下進行工作。

                    2.熟悉各種儀器的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協同檢驗科主任制定技術操作規程和質量控制措施,負責儀器的調試、鑒定、操作和維護保養,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參加相應的診查問題。

                    3.承擔教學、指導和培養技師等工作,具備解決較疑難技術問題的能力,擔任進修,實習人員的培訓,并負責其技術考核。

                    4.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本專業信息,應用先進技術,開展科研和新業務、新技術,總結經驗、撰寫論文。

                    5.負責復雜項目的檢驗及報告審簽,參加臨床病例討論。

                    ●檢驗科技師職責●

                    1.在檢驗科主任領導和上級技師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2.參加本專業儀器設備的調試、鑒定、操作、建檔和維修保養。負責儀器零配件或器材的申請、保管、建賬,并做好各種專業資料的積累、保管以及登記的統計工作。

                    3.根據科室情況,參加相應的診查工作,指導和培養技士及進修人員,并負責其技術考核。

                    4.學習、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參加科研和開展新業務、新技術。總結經驗,撰寫學術論文。

                    5.檢驗科技師負責菌株、醫療用毒性藥品、檢驗器材的管理,擔任各種檢驗項目的技術操作和特殊試劑的配制與鑒定。

                    ●檢驗科技士職責●

                    1.在檢驗科主任領導和上級技師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2.協同技師做好儀器設備的安裝、調試、操作、維修、保養、建檔、建賬和使用登記。

                    3.協同技師做好物品、藥品、器材的申請和保管,以及各種登記、統計工作。

                    4.鉆研業務技術,開展新業務、新技術,指導實習人員工作。

                    5.檢驗科技士負責收集、采集檢驗標本和進行一般檢驗工作,做好消毒、滅菌工作。

                    ●檢驗報告審核簽發人職責●

                    1.具備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及高年資初級技師(工作3年以上)(特殊情況下高年資技士也可出具審核報告),掌握所審核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方法和作業指導書。

                    2.掌握審核檢驗項目的監測限制范圍,能對檢驗結果進行判斷及必要時進行解釋。

                    3.具有良好的專業水平和操作能力,能及時發現解決室內質量控制失控問題,了解所審核檢驗項目不確定度來源。

                    4.熟悉掌握所審核檢驗項目的各種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及檢驗報告的格式,能快速行使原始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查閱的權利。

                    5.審核人在檢驗者自校完原始記錄,并按要求編制、打印檢驗報告前,負責對檢驗報告所描述的內容進行符合性和有效性審查。

                    6.審核人對報告進行全面審核,發現錯誤應退回檢驗者重新改正,修改后重新履行復核程序,無誤后簽章,正式簽發。

                  【篇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一、檢驗科工作制度

                    1、認真執行檢驗技術操作規程,保證檢驗質量和安全,嚴格執行查對制度。

                    2、普通檢驗,一般應于當天發出報告,急診檢驗應在檢驗單上注明“急”字,隨采隨驗,及時發出報告,對不能及時檢驗的標本,要妥善保藏。標本不符合要求者,應重新采集。

                    3、認真核對檢驗結果,填寫檢驗報告單,做好登記,簽名發出。檢驗結果與臨床不符或可疑時,應主動與臨床醫生聯系,重新檢查,發現檢驗項目以外的陽性結果,應主動報告。

                    4、檢驗結束后,要及時清理器材、容器,經清洗、干燥、滅菌后放原處,污物及檢查后標本妥善處理,防止污染。

                    5、采血必須堅持一人一針一管,嚴格無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6、檢驗室應保持清潔整齊,認真執行檢驗儀器的規范操作規程,定期保養、檢測儀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試劑和設備。

                    7、建立并完善實驗室質量保證體系,開展室內質量控制,參加室間質量評價活動。

                    8、配合臨床醫療工作,開展新的檢驗項目和技術革新。

                    9、應制定檢驗后標本保留時間和條件,并按規定執行。廢棄物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加強檢驗室安全管理和防護,做好生物及化學危險品、防火等安全防護工作,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檢驗科查對制度

                    1、建立健全查對制度,杜絕醫療事故,減少差錯發生。

                    2、每次檢驗,檢驗師應對結果進行復核,并簽上姓名。遇疑難問題,應及時報告科主任。

                    3、采集標本時:

                    ①門診病人:認真查對科別、姓名、性別、年齡、檢測項目、標本(質、量)。

                    ②住院病人:認真查對科別、住院號、床號、姓名、性別、檢測項目、標本(質、量),同一病人,多張申請單時,認真查對各申請單的臨床資料是否一致。

                    4、檢驗時,認真查對儀器性能、試劑質量、檢驗項目與標本是否相符。

                    5、檢驗后,認真查對檢驗目的、結果、是否缺項等。

                    6、發報告單時,認真查對科別、姓名及檢驗項目。

                    7、血型及輸血檢驗時,認真查對病人姓名、性別,標本、血袋編號、標簽是否完整,標本和診斷血清是否符合要求,獻血員姓名,血型、Rh血型及血交叉試驗結果,血袋是否有破損及血液質量。試驗結果除肉眼觀察外,必須用顯微鏡觀察結果,以防弱凝集遺漏。復核者應認真核對一次標簽、血型、Rh血型及交叉試驗結果后,簽上核對者姓名。

                    三、檢驗科醫院感染管理制度

                    1、檢驗人員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時穿隔離衣、膠鞋、戴口罩、手套。

                    2、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檢驗用品,用后進行無害化處理。

                    3、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靜脈采血必須一人一針一管一巾一帶;微量采血應作到一人一針一管一片;對每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4、無菌物品及其容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開啟后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使用后的廢棄物品,應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5、各種器具應及時消毒、清洗;各種廢棄標本應分類處理。

                    6、檢驗報告單消毒后發放(電腦打印的除外)。

                    7、檢驗人員結束操作后應及時洗手,毛巾專用,每天消毒。

                    8、保持室內清潔衛生。每天空氣、各種物體表面及地面常規消毒,有記錄。在進行各種檢驗時應避免污染;在進行特殊傳染病檢驗后,應及時進行消毒,遇有場地、工作服或體表污染時,應立即處理,防止擴散,并視污染情況向上級報告。

                    9、各種衛生學監測達到要求。

                    四、差錯事故登記報告制度

                    1、嚴格執行檢驗工作查對制度,包括:采集,收集標本、化驗單的科別、床號、姓名、檢驗目的、檢驗標本的質量和量;檢驗時的項目、所用的試劑、編號;檢驗結束時的檢驗結果、登記;發報告時的科別等。

                    2、要做過細的工作,嚴防檢驗標本丟失或損壞,尤其是子宮頸活體、肌瘤、宮頸息肉、血液、分泌物等重要標本,收到后應立即登記并檢驗,防止漏檢、錯檢;生化檢驗標本驗后應保留24小時,輸血標本應保留七天以上;防止在工作中,特別是離心沉淀時損壞標本;防止儀器錯用、試劑錯配、錯用及計算錯誤;防止定錯或錯報血型及交叉配合試驗等等。

                    3、嚴格執行檢驗標本接收制度。病房送檢的檢驗標本和化驗單應及時驗收、簽名,發現有不合要求的標本或與化驗單不符的標本應當即退回,并要求重送。

                    4、發現差錯應及時向科主任報告,力求妥善處理,并登記入冊。發現嚴重差錯或醫療事故后,立即組織搶救,并報告科主任、院領導,對重大事故,應做好善后工作。

                    5、對已發生的差錯事故,科主任應視不同情況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嚴肅處理。

                    6、科主任加強對差錯事故的防范管理及對檢驗人員的安全醫療教育,經常檢查、分析,發現隱患及時解決。

                    五、臨床用血管理制度

                    1、醫院必須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采供血機構購進血液,不使用無血站名稱和無許可證的血液。

                    2、各科室用血,必須根據輸血原則,嚴防濫用血源。

                    3、確定輸血時,應由臨床主管醫生逐項認真填寫輸血申請單。值班護士按醫囑“三對”后給病人采血標本送血庫進行配血,試管上應貼標簽,并標明科別、床號、姓名、姓別、于輸血前一天送血庫進行審批。急診例外。

                    4、輸血室工作人員接收標本時,應逐項進行認真核對,無誤后將標本收下備血。

                    5、輸血室工作人員應認真觀察血液,如遇下列情況,血液一律不得發出:①血袋標簽有破損,字跡不清;②血袋破損,有滲血;③血液中有明顯的凝塊;④紅細胞與血漿分層不清;⑤血漿層進行性變色,渾濁;⑥血漿層中有明顯增多的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⑦紅細胞的顏色呈暗紫色或紅褐色。

                    6、取血護士在取血時,應認真核對本科受血者姓名、性別、床號、血型、配血結果、儲血號、采血時間、有效期時間,確認無誤后方可將血液輸入病人體內。

                    7、血液一出庫就不能退回,除特殊情況,出庫時間不超過15分鐘,沒有做過其它處理(復溫、搖動等)可以與血庫工作人員聯系查看后在決定是否退血。

                    8、如在輸血過程中出現反應,應及時報告臨床主管醫師進行處理,并通知血庫一并查明原因。

                    六、檢驗科質量管理制度

                    1、檢驗科人員必須熟悉本專業質量控制理論和具體方法。

                    2、制訂各項檢驗的操作手冊,生化、臨檢等檢驗,一切操作要做到規范化、程序化。

                    3、對各種儀器,必須定期進行功能及質量檢測并標定后使用。使用合格的檢驗試劑,定期檢查有無過期試劑。

                    4、應積極開展室內質控,制訂相應的措施,做到日有記錄、月有小結、年有總結。有原始記錄及質控圖。對檢測中出現的失控項目要停止報告,查出原因,針對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有記錄,然后報告。

                    七、檢驗標本管理制度

                    1、標本一律憑單采集,做好五查五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驗項目),臨床科室送的標本要核對檢驗單、檢查項目和標本采集是否合乎要求。

                    2、各項檢驗標本分類進入各項檢測程序,并嚴格做好編號和核對,緩檢標本應核對后妥為保存。

                    3、檢驗后的標本應按規定根據不同要求和條件限時保留備查,特殊標本特殊保存。

                    4、凡有傳染性的標本,應按傳染性標本管理規定須經滅菌處理后才能棄去。

                    八、檢驗科儀器管理制度

                    1、各種檢測儀器按醫療器械進行登記,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養和按規定辦理報銷、報廢手續。

                    2、精密儀器,設專柜存放,實行定人使用、保養、保管責任制。無關人員一律不得使用。

                    3、各種精密儀器、器械,須經校正合格后使用,計量儀器應按市技術監督局規定每年實行強制檢定。

                    4、新購儀器、器械、須經檢測驗收合格后使用,不熟悉儀器性能者不能獨立操作,無維修知識和技能者不得隨意拆卸檢修。

                    5、各種儀器在使用中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嚴格保養程序,經常保持儀器處于靈敏狀態。儀器室內嚴禁存放揮發性、腐蝕性的化學物質,注意防潮和防爆曬。

                    九、檢驗科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意識。

                    2、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毒”的防范工作,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做到制度落實,責任落實,措施落實。

                    3、使用強酸、強堿時,應特別注意防止腐蝕儀器和衣物。

                    4、產生毒性或腐蝕性氣體的試驗應在通風處進行,帶有腐蝕性試劑,廢棄之前先用清水稀釋后,再倒入下水道。

                    5、貴重儀器、物品等設專人保管、定期維修,存放柜箱要加鎖。

                    6、加強對易燃易爆、腐蝕性藥品及危險、劇毒化學試劑等的管理,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對劇毒藥品有專柜保存,并做好應急處理及防護工作。

                    7、檢驗室備有常用消防設施及專用滅火器材,接受消防安全及使用滅火器材的教育,對各種電器、電路按規定安裝使用。

                    8、檢驗科人員應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十、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1、檢驗科所有工作人員均為法定傳染病責任報告人,發現甲、乙、丙類傳染病病例,都有責任和義務進行報告。

                    2、發現傳染病病例要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3、檢驗標本的檢測結果為陽性或超過國家標準或超過正常值范圍等,能夠確定為傳染病者,檢測結果必須有專人保管。或者由檢驗科指派專人每日分兩次將檢測結果分送開具化驗單的醫生,或者由檢驗科指定專人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4、對傳染病陽性檢測結果要用傳染病登記本專門登記。

                    5、傳染病報告卡按要求逐項填寫,不得有漏項、缺項和邏輯錯誤。卡片填好后報送預防保健科或由疫情管理人員收取。

                    6、責任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攜帶者時,應立即電話通知開具化驗單的醫生和醫務科。

                    7、任何個人對傳染病病例陽性檢驗結果及其病人相關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8、檢查發現漏報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檢驗科主任工作職責

                    1、在院長的領導下,負責本科的檢驗、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血庫的管理工作。

                    2、制訂本科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經常督促檢查,按期總結匯報。每周一次科周會,總結一周工作,做出一周工作安排。

                    3、督促本科各級人員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做好登記、統計和消毒隔離工作。正確使用菌種、毒株、毒劇藥品和器材,簽審藥品器械設備的請領、報銷。經常檢查安全措施,嚴防差錯事故。

                    4、參加檢驗工作,并檢查科內人員的檢驗質量,開展質量控制工作。

                    5、確定本科人員輪換、值班、休假等事宜,加強本科勞動紀律。

                    6、負責組織本科科研新技術的開展,介紹國內外先進經驗,改進各種檢驗方法;科室開展新項目及時報醫務科,并告知全院。

                    7、經常與臨床各科室聯系,征求意見,改進工作;定期對本科人員進行業務技術考核,向院長提出晉升、獎懲意見,同時接受院長的考核。

                    8、副主任在主任領導下承擔相應的職責。

                    十二、檢驗主管技師工作職責

                    1、在科主任領導下,負責指導本科檢驗、教學和科研工作。

                    2、親自參加檢驗工作,并指導檢查下級各類人員的檢驗工作,核對檢驗結果,解決業務上的疑難問題。

                    3、負責特殊檢驗,試劑配制鑒定,檢查校正試劑,定期檢修儀器,防止差錯事故發生。

                    4、督促科內人員正確保管使用貴重儀器、檢驗材料,審辦請領、報銷工作。

                  【篇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1.在主管院長領導下,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健全科室二級管理系統,承擔并完成醫院交給的有關醫療、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

                    2.貫徹落實《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確定檢驗工作有序進行。

                    3.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控制過程,制定質量方針和明確質量目標。定期討論存在的問題或缺陷,提出改進意見與措施。

                    4.檢驗申請單(含電子申請單)由醫師逐項清楚填寫,急診檢驗應當有特殊標志,檢驗申請單必須有申請醫生簽名或唯一標識。

                    5.建立標本采集、運送、簽收、核查、保存制度和工作流程。接收標本時,檢驗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申請單填寫內容、采集的標本是否合格,如不符合要求可拒收。不能立即檢驗的標本,要妥善處理及保管。

                    6.嚴格檢驗報告授權制度和審簽、發放制度,報告發出前應認真核對患者的基本信息,審核檢驗結果,簽名后發出檢驗報告。建立檢驗“危急值”處理程序,保障醫療安全。

                    7.使用的儀器、試劑和耗材符合國家規定;定期檢查試劑質量,對檢測系統進行性能驗證,對檢驗方法學進行評價。

                    8.嚴格執行室內質量控制制度,積極參加室間質量評價活動。

                    9.加強安全管理和防護,包括生物安全、化學危險品、防火防水等安全防護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

                    10.密切與臨床科室的溝通和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改進服務質量。配合臨床醫療工作,開展檢驗新項目和新技術,采用多種形式為臨床科室提供檢驗信息服務。

                    11.制度全員在職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12.建立監督檢查制度,重視信息反饋,切實抓好制度的執行和完善。

                    13.健全登記統計制度,對各項工作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登記和統計,資料填寫完整、準確、妥善保管,存放3年以上。

                  【篇四】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為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大家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釋義,供大家閱讀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共3條,明確了本規定的立法宗旨、調整范圍,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職責。

                    第一條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防止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立法宗旨和依據的規定。

                    (一)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機械廣泛使用于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已成為社會生產中不可缺少的生產設備。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危險性較大,涉及生命和財產安全。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xx年底,全國共有各類起重機械有82余萬臺。起重機械事故情況從近幾年發生事故情況看,設備總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均呈上升趨勢,在特種設備事故中所占比例較大。

                    鑒于起重機械具有較大危險性和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問題得到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并通過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強制性措施予以專門的監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制度。但是現行相關法規不健全,已經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立起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基本制度,根據起重機械行業的歷史和發展現狀,需要按照《條例》的總體要求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方法和措施進一步細化和補充,比如在起重機械設計文件的采用,進口起重機械的管理,現場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外包和購買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級管理問題、流動作業設備的管理)舊設備管理和拆卸過程的監管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因此制定本規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減少事故,保證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和條例相輔相成。在條例下邊是部門規章,再下邊是技術規范,形成法規體系。

                    04年6月份組成了規程的起草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征求意見在網上,06年10月份送法規司,11月形成審議稿報,于07年6月份公布實施。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大的是條例-各個《規則》已經制定,按上位法執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納入本規定對條例進行細化和完善。進一步細化,本規定對條例的一些原則性問題進行細化。主要有八各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細化。

                    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從生到死的特種設備的全過程管理做出相關的規定。

                    (二)制定本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

                    本規定共分7章46條,本規則細化了條例8各方面的問題

                    1、分級管理有關規定:誰核準誰發證,但除A級以外的還是由省級審核但由總局發證。現在的條例修正案已經報國務院法制辦待批。

                    2、細化了制造許可的延續和換證時間。

                    3、細化了產品出廠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增加了已項內容就是型式試驗報告的內容。

                    4、細化了改造的條件要求:12條規定要求企業由制造能力。

                    5、細化了告知要求:對告知書由了具體要求,對流動的設備對使用所在地申請檢驗。

                    6、細化日常維護保養的要求:

                    7、定檢周期和再重新使用地檢驗并報注冊地的機構,如果安裝另論

                    8、報廢:必須解體。

                    新設了10個要求

                    1、對設計進行了要求(第6條):

                    2、制造環節有關現場制造的要求:不可拆分和運輸超限

                    3、主要受力結構件委托加工和外購的要求:至少自己制造一件,即使要委托由資質的單位

                    4、注銷和使用登記的要求:流動作業要在產權所在地進行登記,異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裝的只是進行定檢、重新安裝的要進行安裝監檢

                    5、釣具和索具的要求:第20條規定

                    6、舊起重機械使用要求:要使用必須滿足4個條件(原注銷單位的注銷證明、新的、檢驗報告、非首次使用而且產權發生轉移的設備)

                    7、出租設備的活動管理(只是對設備,如果和作業人員一起不作為出租對待)

                    8、對拆卸作業的資質要求:必須取得安裝許可資質的方可進行作業,否則視為違法

                    9、法律責任

                    10、對改造維修活動進行了定義:

                    第二條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調整范圍的規定。

                    (一)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是按照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七個環節進行調整。其中,制造環節包括設計文件的采用,使用環節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動。

                    (二)依據《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要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所以本規定不適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租賃、安裝、使用的管理要求。

                    鑒于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現場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為了明確雙方的職責,由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協商,正在聯合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沒有對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行為進行規定,已經由了很多的規定和規范進行了相關的要求。

                    對制造的相關規定:第8條進行了明確,由制造所在地的檢驗機構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問題:最近國務院新出臺了《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分為4級,各級政府和政府授權的部門同時國務院頁規定除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我們有權進行處理。但2號另要進行修改,把程序要明確規定

                    有關13號令的有關規定:自本規定實施后,與本規定由抵觸的按本規定,其他的13號令依然有效。

                    許可證有效期的界定:規定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若沒有提前6個月,行政機關保證應該受理但沒有義務保證證件期滿前換證,但屆滿和沒有換證期間企業不得生產,否則按無證處理;若期滿后再提出按新辦理證件。

                    第九條的有關規定:被許可的生產場所的要求(無證制造還是超范圍制造的問題):應該按第34條進行處罰,而不是按無證處罰。

                    起重機事故層出不斷、愈演愈烈,占到整個特種設備的一半左右,其中兩工地站一半。01年的滬東船廠也是32個人,今年的鐵嶺事故是建國以來冶金的最大事故。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沒有涉及到設計,因為條例中就沒有及)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職責分工的規定。

                    (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統一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相關規章規范、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

                    (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的具體實施,主要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起重機械制造

                    第二章共8條。本章規定了起重機械制造許可的要求;許可證有效期及換證的要求;采用設計文件的要求;整機和部件型式試驗的要求;制造過程監督檢驗的要求;制造場所的要求;主要受力結構件制造的要求;出廠隨機文件的要求。

                    第四條制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起重機械制造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制造活動。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制造單位取得制造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規程側重的是技術方面的,比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技術規程》,規定側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和分級管理的要求。

                    (一)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起重機械制造活動的制造單位,應按《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起重機械定義和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調整的范圍,取得制造許可。不得無證制造、超范圍制造。

                    僅用于研制開發,且不銷售、不投入使用的新產品樣機制造行為,不作無證處理。

                    (二)按現行規定,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分為制造單位許可和產品型式試驗許可兩種方式。

                    制造單位許可分為A、B、C三個級別,程序是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制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首先制造單位提出申請,A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受理,B、C級的由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再由經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和鑒定評審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和制造條件鑒定評審,A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B、C級的由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最后統一由國家質檢總局發證、公告。目前擬對《條例》進行修訂,準備在《條例》修正案中將對分級管理進行調整,A級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發證,B、C級由省級質監局審批發證。

                    型式試驗許可程序是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首先制造單位(進口起重機械由制造單位和代理商)提出申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經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最后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公告。實施型式試驗許可的產品目前有:列入3C認證的起重機械、超大型起重機械、特殊類型起重機械、進口各類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的具體條件,按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現有的安全技術規范和規定有:《特種設備目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分級實施范圍》、《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程(試行)》、各類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細則等。按照目前法規體系的設置,下一步擬對《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進行修訂和完善,單獨制修訂出《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規則》。

                    第五條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制造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后,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制造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換證的規定。

                    現行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

                    因為換證必須按一定程序進行,需要有一定的時間準備、制造條件審查、匯總上報資料(提前一個月)等工作,為了避免制造單位在有效期屆滿時不能及時獲得新的制造許可證,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本條特別強調制造單位必須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根據行政許可要求的時限推算,正常情況下,制造單位應當提前11個月向受理機關提出書面換證申請。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制造單位在換證的同時提出增項或升級申請的,應當優先保證換證。

                    按《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國質檢特[20xx]220號)規定:鑒定評審機構應在約請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現場評審,評審工作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要求申請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因此,制造單位必須在換證申請受理后,有效期屆滿11個月前(含整改最長的6個月)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在規定的時間(3個月)內到達現場進行評審。在滿足上述時限要求的情況下,鑒定評審機構必須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完成鑒定評審,并匯總所有資料上報到審批機關。由于制造單位原因,不能在上述時間內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制造單位負責。由于鑒定評審機構原因,不能在上述時間內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鑒定評審機構負責。

                    “經審查后,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是指換證審查完成后,并且匯總的評審資料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上報到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制造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如期換證的,新證有效期按原證書有效期順延。由于鑒定評審機構沒有按時上報資料,責任由鑒定評審機構負責,換證后的許可證有效期按審批機關批準日期計算。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到新證的,不得繼續從事原許可證范圍內起重機械制造。

                    第六條制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設計文件采用的規定。

                    起重機械的設計單位和設計文件非常重要,在發達國家是非常重視的。起重機械設計在我國還沒有作為一個獨立的環節進行控制。只是作為起重機械制造環節前期準備工作進行控制,在《條例》中對此沒有實施行政許可,如未對設計單位的資質條件提出要求和進行設計文件鑒定等。根據行業的統計,在造成塔式起重機事故的技術性原因中,有30%左右是由設計制造遺留隱患造成的。其他類型起重機械因設計原因造成事故的,也時有發生。如××重型機器廠自行設計制造的一臺16t全液壓三節箱形伸縮臂式汽車起重機,在交付進行型式試驗過程中,第二節臂與第三節臂搭接處發生彎折,造成該起重機報廢。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設計計算時只考慮了彎曲應力,而沒有考慮剪切應力和局部擠壓應力的共同作用,箱形臂架的腹板厚度設計薄了,造成局部失穩導致伸縮臂彎折。類似案例還有很多,為此本條對制造單位采用的設計文件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起重機械設計文件主要是指設計圖樣、設計計算書和安裝維護使用說明書等。

                    制造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包括制造單位自行設計或引進的文件等)負責。起重機械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與起重機械設計制造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

                    (二)制造單位采用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察和型式試驗機構、鑒定評審機構、制造監檢機構對其符合性的檢查。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起重機械產品、部件或者試制起重機械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的規定。

                    根據《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程(試行)》(國質檢鍋[20xx]305號)規定,起重機械產品和安全保護裝置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試驗:首臺投入生產的;產品停產1年后重新投產或轉廠生產的;主要結構、材料、關鍵工藝、重要機構、安全保護裝置有較大改變,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提出型式試驗要求的。

                    (一)在目前規定兩種制造許可方式中,都需要對起重機械產品或部件進行型式試驗。

                    在制造單位許可中,是按照產品型號規格(主參數)進行的,并且規定不同的型號分別進行型式試驗,同一型號的按照規格從高參數向低參數覆蓋。其型式試驗的程序與制造單位許可程序合并進行。

                    在型式試驗許可方式中,列入3C認證的起重機械、超大型起重機械的型式試驗也是按照產品型號規格(主參數)進行的,不同的型號分別進行型式試驗,但不再按參數向下覆蓋的原則進行,而是按照同一型號同一規格的首臺分別進行型式試驗。其型式試驗的程序與型式試驗許可程序合并進行。

                    在型式試驗許可方式中,特殊類型起重機械、進口各類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也是按照產品型號規格(主參數)進行的,并且規定不同的型號分別進行型式試驗,同一型號的按照規格從高參數向低參數覆蓋。其型式試驗的程序與型式試驗許可程序合并進行。

                    (二)進口起重機械的型式試驗申請由制造商和其代理商共同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

                    第八條起重機械制造過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范圍、項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九條制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但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制造,由制造現場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制造場所的規定。

                    (一)背景情況:目前行業狀況,存在不在許可場所制造的現象,沒有按規定辦理,帶來的后果是整個行業不規范,企業之間不公平,所以依據條例制定本條,目的是規范異地非法制造,要求制造單位應在制造許可證上明示的制造場地內制造(除非滿足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制造的要求,下述),許可證注明的制造地址可以是單位注冊的地址(場所),也可以與單位注冊地址不一致,查處時以許可證制造地址為準,一個單位申請取得許可證,要滿足一地址一體系對應一個許可證,或者一證一體系對多地址的要求,不能一地址一體系對多證,不能多地址多體系對一證。

                    (二)結構不可拆分的起重機械是指由設計圖樣規定的整體鉚焊接結構、拆分后不能保證整體穩定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如大型的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等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組成的大型起重機械(螺栓連接的除外);運輸超限是指結構超出鐵路、公路和水上運輸部門關于荷載和構件尺寸的限制。考慮到起重機械行業現狀,確有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情況,本條作為一種特殊情況允許制造單位在使用現場(使用現場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范圍內或附近)進行制造。目的是防止制造單位為了降低成本等種種原因,不顧安全,無限制地在用戶所在地制造起重機。

                    (三)現場制造的起重機制造過程要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由使用現場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驗除對所制作產品的質量進行制造監檢外,還應包括對制造單位和作業人員的資格、工藝裝備、現場的條件及質量管理控制狀況進行確認,以確保起重機的制造質量。

                    現場制造的起重機械由使用現場所在地監檢機構出具整機監檢證書,如果監檢項目范圍內的一部分在許可的場所制造,按照就地監檢原則出具監檢證明,由制造單位交使用現場所在地監檢機構。其中起重機械的外協件、外購件(主要受力結構件除外)、配套件按采購處理,由現場所在地的監檢機構確認。

                    (四)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制造單位不得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購買并用于起重機械制造。

                    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制造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制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并用于起重機械制造。

                    【釋義】本條是對用于起重機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外包或采購的有關規定。

                    (一)用于起重機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有四種,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通常情況下起重機械整機包含了其中的一種或多種。譬如橋式起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是主梁,門式起重機則包括主梁和支撐腿,塔式起重機包括吊臂(含平衡臂)和構成塔身的標準節,流動式起重機中的汽車起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是主副吊臂,門座起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主副吊臂和支撐腿,升降機中的施工升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是構成導軌架的標準節,鐵路起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是主吊臂。桅桿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旋臂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不適用,機械式停車設備不適用。

                    委托加工是指本制造單位(委托單位)自行設計或引進主要受力結構件設計圖樣,委托其他單位按設計圖樣進行加工制作的行為;購買是指制造單位購買由另一制造單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結構件的技術要求的產品的買賣行為。

                    本條第一款是指不得把構成單臺起重機械的所有主要受力結構件全部委托加工,也不得全部購買。至少有其中的一種主要受力結構件由制造單位自行加工。譬如對于橋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只有一種主要受力結構件,制造單位不允許委托加工或者購買。有二種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起重機械(如門式起重機)則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購買其中的一種(主梁或支腿)。

                    (二)本條第二款是針對用于起重機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規定。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加工制造能力是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制造能力的基本體現。考慮零部件加工專業化分工發展的趨勢,同時起重機械制造行業生產力水平、市場經濟不完善等因素,允許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購買主要受力結構件。但同時要求委托加工和購買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必須由具有與所制造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同級或以上級別)的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

                    用于起重機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質量和安全性能由委托方負責。

                    委托加工或購買并用于起重機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制造監檢,由委托單位事先通知受實際制造單位所在地的監檢機構實施監檢,并將主要受力結構件的監檢證明交委托單位所在地的監檢機構,最終由委托方所在地的監檢機構出具整機監檢證書。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文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出廠時應附有的設計文件的規定。

                    附有設計文件的目的和作用。

                    監督檢驗證明是指:是指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TSGQ7001《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規則》的規定對起重機械制造過程監督檢驗后,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產品出具的監檢證書。

                    型式試驗合格證明是指相同型號的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合格證書復印件

                    第三章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

                    第三章共5條。本章規定了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明確了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須取得許可;明確了取得許可的有效期;明確了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辦理施工告知和檢驗的程序;明確了施工和使用單位的技術資料交接事項。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從事起重機械改造活動,應當具有相應類型和級別的起重機械制造能力。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許可的規定。

                    (一)具體要求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分級實施范圍》、《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等規定執行。對于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必須持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必須在人員、設備、檢測儀器等方面滿足申請項目的要求;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保證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條例修正案中對分級管理進行調整,明確規定國家總局和省級質監局的審批權限。

                    (二)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向下覆蓋的原則,即取得高級別行政許可的單位可進行同級別或者低級別許可項目的活動。

                    (三)原則上起重機械的改造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制造單位承擔。從事起重機械改造的單位不一定要有起重機械制造資格,但必須具有相應類型和級別的起重機械制造的能力,即改造單位的基本條件應滿足起重機械制造許可中有關類型和級別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基本條件的要求,如人員、場地、設備、工裝、檢測手段、技術文件等。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后,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資格許可的期限,以及換證復查的基本程序規定。強調到期而未獲得新證的單位不得再從事制造活動。

                    一、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提出換證申請后,許可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根據許可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等相關資料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準予許可的決定。

                    二、強調到期而未獲得新證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不得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否則視為違法行為。

                    三、若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沒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而影響了正常經營活動,后果自負。

                    參照制造要求

                    第十四條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對流動作業并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異地安裝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告知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許可證書號及聯系方式,使用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施工項目、擬施工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證書號、型式試驗證書號、施工地點、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證作業人員名單等。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中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辦理開工告知手續的要求。

                    一、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當地質監督部門告知,填寫告知書一式四份,在告知書上加蓋單位公章,并呈報相關資質證明和技術資料,施工單位對所提供的資質證明和技術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告知后應及時審查,對無問題的告知文件存檔,并將有關情況通知設備使用登記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要一次性向告知單位說明問題;對違反規定已經開工的行為,應責令其停止施工,必須在有關問題糾正后才可繼續施工。總局[20xx]206號文對告知有具體規定和解釋

                    通過告知,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從事活動的有關單位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審查安裝、改造、維修的起重機械是否為合法生產的產品,審查通過安裝、改造、維修是否會降低安全性能,便于及時安排現場監察和檢驗工作。

                    三、對流動作業并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在異地安裝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該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從事安裝的單位地點以營業執照注冊地為準。

                    重新安裝的定義,流動作業的定義,如大型流動起重機接臂不算、建設項目用的門吊

                    四、接受告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是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五條從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到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驗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實施監督檢驗的要求。

                    一、施工單位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監督檢驗申請前,應當首先向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施工告知。監檢機構受理時應核實告知是否已送達。

                    二、施工單位提出的監督檢驗申請應該是書面的,可以通過送達、掛號郵寄、傳真等形式辦理申請,并加蓋施工單位的公章。

                    三、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具有經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疫總局核準的資質,根據施工進度和實際情況,選派具有相關資質的人員到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驗,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

                    四、未經過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對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質量負責。

                    五、重大維修的定義見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不在本規定定義的重大維修概念范圍內的維修活動可不用告知和申請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施工驗收后30日內,將安裝、改造、維修的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竣工驗收后資料移交的要求。

                    一、施工驗收的定義按條例釋義(P56)

                    二、施工單位向使用單位移交的技術資料包括: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設備出廠隨機技術文件資料,隱蔽工程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

                    三、雙方簽署驗收文件。

                    第四章起重機械使用

                    第四章共12條,規定了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義務。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起重機械使用變更或報廢時應當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應使用經過制造許可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建立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制度,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做好日常維護保養,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及時申請定期檢驗,按要求使用舊起重機械,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對應當報廢的起重機械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隨時消除使用中發現的故障和事故隱患,及時上報發生的起重機械事故。本章特別對流動式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起重機械使用變更和報廢、索具和吊具的安全使用、流動作業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舊起重機械和起重機械租賃、拆卸、報廢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些專門的規定。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釋義】本條是關于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需辦理使用登記的規定。

                    (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及時辦理使用登記

                    為全面做好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保證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和運行,有效地控制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起重機械的使用一直是安全監管的中心環節和根本落腳點。20xx年至20xx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開展了包括起重機械在內的在用起重機械普查登記和專項整治活動,基本摸清了截止到當時,在用起重機械的分布、數量、品種規格、生產廠家、使用操作、安全管理及運行狀況等底數,為有效地實施日常現場安全監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舊起重機械的逐步更新,新購置并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快速增多,為了準確掌握轄區內新投入使用起重機械的基本信息,從而通過建立完善的動態監管體系,對當前所有在用起重機械實施科學有效地監管,我國通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確立了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實施使用登記的基本制度。通過登記,還可以防止非法設計、非法制造、非法安裝的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可以使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與使用單位建立聯系,掌握使用管理有關情況,便于日常安全監管。

                    辦理使用登記應當做到:

                    1、由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進行申報;

                    2、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內申請辦理;

                    3、到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

                    4、使用單位應填寫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并按規定提交起重機械設計文件、制造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書、制造監檢證書、安裝監督檢驗報告、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操作人員資格證、有關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等資料(供登記機關驗看用)。

                    5、接受使用登記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使用登記,建立檔案。

                    (二)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應到產權單位所在地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是指區別于固定安裝在某一特定場所,根據需要,跨使用登記區域作業場所進行施工的起重機械。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不需要重新安裝起重機械,如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隨車起重機等流動式起重機;另一類是需要重新安裝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架橋機、門式起重機等起重機械。

                    對于流動作業的這一部分起重機械,由于其本身的工作特點為不固定在一個地方使用,按照傳統固定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登記辦法,容易造成各地重復登記或者漏登,不利于準確掌握設備底數,不利于安全監察,為此,本條第二款規定為統一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新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變更的規定。

                    (一)原使用單位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注銷

                    根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鍋發[20xx]57號)的規定,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是指起重機械的產權所有者或具有一年以上管理使用權限的單位和個人。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變更是指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由甲(原使用單位)轉移給乙(新使用單位)的行為。

                    設備實際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時,變更前的原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在變更后的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責令改正,并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處以罰款。

                    (二)新使用單位必須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新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單位注銷證明,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到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如果新使用單位接收起重機械后不再投入使用,如拆解后用做其他用途或廢棄,則新使用單位不必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第十九條起重機械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報廢時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規定。

                    為了準確掌握實際正在使用的起重機械的正確信息和狀況,提高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對于不再繼續投入運行、需報廢的起重機械,原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辦理注銷手續一般應在設備報廢30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二)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做出記錄;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且定期演練。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的七個方面義務的規定。

                    (一)應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使用合格的起重機械是保證起重機械安全運行的最基本條件。取得相應許可資質的制造單位均經過了廠房、設備、技術力量、檢測手段和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的嚴格審查,具有必要的制造水平和能力,再通過檢驗檢測機構對制造過程和安裝改造維修過程監督檢驗合格,就從源頭上就把住了投入使用起重機械的質量關。因而,使用單位購置具有相應許可資質單位制造的合格的起重機械、正確進行安裝,在出廠和投入使用前經監督檢驗合格,并在滿足其條件情況下正常使用,才能有效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

                    (二)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從事起重機械使用、運行各項活動的單位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人員、設備、管理體制等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和具體負責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由于使用單位的規模不同,具有一定規模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該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如一些企業設立的安全管理機構,并在其內配備專門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人員等;一般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在其單位內的一些類似職能的管理機構,如設備管理機構、后勤部門等賦予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能和責任,并在其內配置專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人員,也可以配置兼職人員,兼管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無論是專職或兼職的,其職能和責任都是一樣的,必須具備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這些知識和能力是要通過教育和培訓獲得的。不可能通過作業人員考核前短短的幾天的輔導就能全面了解起重機械作業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的,必須靠平時的教育和培訓。另外,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資格考核只是進行有關作業安全技術的最基本的要求考核,以保證安全運行。但是起重機械的運行好壞,除基本安全要求外,還有許多其他許多要求,還要熟悉具體設備的性能,以保證設備不但能安全運行而且能夠經濟運行。起重機械品種多樣,具體使用者,必須了解其具體的性能和運行要求;每個單位的管理也不一樣。因此,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針對本單位作業人員具體操作的起重機械品種型式和性能狀況,結合本單位的相關制度,不斷地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提高作業技能水平,保證其全面掌握從事作業的起重機械的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從而做到安全作業,防止事故的發生。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做出記錄

                    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內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需要經常性的維護保養,才能保持正常的運行狀況。投入使用時間長了,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容易腐蝕、疲勞損傷,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的機械部分容易磨損、電氣部分容易老化。定期檢查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可使一些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做好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工作,是使用單位的一項義務,也是提高設備的使用壽命的一項重要手段。如起重機械需要經常的上油、調整等,都可以使設備在使用周期內安全使用得到保證。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在用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至少每月應進行一次。另外,日常維護保養情況必須加以記錄。使用單位應有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并制定有相關的記錄表格。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起重機械吊具,是指用于將需要吊運的重物與起重機械承載鋼絲繩聯結起來、以實現吊運目的的起重機械部件的總稱,如起重機械吊鉤、抓斗、電磁盤、各種專用吊具等;

                    起重機械索具,是保證吊具與吊運重物有效聯結的輔助設施的統稱,如用于捆綁重物并聯結吊鉤的繩索、鏈條等專用工具等。

                    從歷年來的起重機械事故統計看,相當一部分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索具、吊具的斷裂、損壞、脫落等直接原因造成的,因而,為了確保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必須加強索具、吊具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控制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且定期演練

                    為了在起重機械發生事故時,減少和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結合正在運行的起重機械安全狀況和可能發生事故的實際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應急救援隊伍,明確在出現緊急情況或發生事故時的應對措施、處理辦法、程序以及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的計劃和安排;同時,要按照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保證能夠在緊急情況下,有條不紊的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

                    (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三)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六)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明。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規定。

                    (一)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是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由于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會因各種因素產生缺陷,需要不斷的修理、維護,定期進行檢驗,這些都要依據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原始文件資料作為依據。

                    (二)檔案包括設備本身技術文件、使用管理有關紀錄和使用登記資料等三個方面。

                    1、證明起重機械本身質量文件資料,包括制造單位、安裝單位提供的設計、制造、安裝文件,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起重機械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進行改變性能的改造,應當如同設計、制造、安裝的有關規定,做好改造的設計、施工的各項檢查等,需要設計、施工單位出具設計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等資料。起重機械在運行中發生問題或者在檢驗中發現缺陷,需要進行維修,一般維修只要做好紀錄;對一些重大維修,應該由負責維修的單位出具證明,并需要由檢驗檢測單位出具監督檢驗報告。這些文件是反映起重機械基本狀況的原始文件,證明了起重機械本身安全性能,是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出示的一種安全性能保證。

                    2、使用過程的紀錄文件,包括定期檢驗、改造、維修證明;自行檢查紀錄;設備日常運行狀況紀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定期檢驗紀錄主要是將由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定期檢驗的情況進行記載,檢驗報告也應該存檔。起重機械在運行過程中,都要進行檢查和一定的維護保養,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運行狀況,維護保養情況也必須紀錄。起重機械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故障和發生的事故及其處理情況也要如實進行紀錄。對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進行紀錄,是強化責任的一種手段,是確保安全運行的一種措施,是使出現問題有據可查,便于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3、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使用登記資料,包括使用登記證明和有關證書等。保存好使用登記資料,能夠證明該起重機械的合法身份,也便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

                    建立完善的設備檔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管理水平。目前,部分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對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和保存較為薄弱,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管理人員流動性大,檔案流失情況相當嚴重。一些地區的檢驗檢測機構,將起重機械設計、制造的原始檔案集中保管,也可以說是一種辦法。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檢驗周期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檢驗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的規定。

                    (一)關于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

                    我國沿用國外發達國家的通常做法,規定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就目前看,除升降機類定檢周期為1年外,其他納入監管的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均為2年。關于各類起重機械根據不同情況,對其定期檢驗周期將在安全技術規范中設定。

                    (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定期檢驗

                    做好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是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一項重要環節,是確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起重機械在運行中,因腐蝕、疲勞、磨損等,都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產生缺陷,或原來存在的缺陷逐步擴大,產生事故隱患,通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的發現這些新的缺陷,以便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保證起重機械能夠安全運行。

                    為了保證能夠按定期檢驗的程序和時限的要求完成各項工作并保證到期時起重機械能夠正常使用,不影響使用單位正常的生產活動,規定使用單位應當在上一周期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當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后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三)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定期檢驗規定

                    對不需要重新安裝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在上次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應在本次使用場所所屬的當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新一輪定期檢驗;對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按本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執行外,如果屬于定期檢驗的,在上次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應在本次使用場所所屬的當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新一輪定期檢驗。

                    為使該起重機械的原登記部門了解設備安全狀況和定期檢驗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定期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

                    第二十三條舊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

                    【釋義】本條是關于舊起重機械投入使用的要求。

                    本條與第十八條相聯系,第十八條是針對起重機械產權轉移過程中的使用登記變更,本條則是針對起重機械產權轉移給新使用單位后的管理。

                    舊起重機械是指非新制造出廠首次投入使用的、經過產權變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

                    舊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因為新的使用單位對該起重設備原來的使用狀況和性能并不十分了解,對潛在的問題需要通過一段時間的使用才能發現,如果不通過本條規定的四項措施加以控制,貿然使用將是很危險的。

                    舊起重機械投入使用的要求共四款,必須全部具備。

                    1、原使用單位必須將使用登記注銷證明交新使用單位,由新使用單位持注銷證明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新使用單位無原使用登記注銷證明而投入使用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罰。

                    2、新使用單位在舊起重機械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必須到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3、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是指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的七項內容。原使用單位在變更時應將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新使用單位。

                    4、監督檢驗(指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均是指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如舊起重機械需要重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后投入使用的,應由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如不需要重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即投入使用的,按定期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記錄,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釋義】本條是對起重機械承租使用的管理要求。

                    承租使用是指只租用產權單位的起重機械(不含作業人員)并投入使用的活動。由產權單位提供起重機械以及作業人員的屬于提供服務范疇,不屬于本條所指的承租使用范疇。

                    通常承租使用的起重機械主要有三種來源:一是由起重機械制造廠制造的專門用于租賃業務的起重機械;二是原使用單位閑置的起重機械;三是承辦起重機械租賃業務的專業公司或個人。

                    承租使用單位應當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記錄。承租單位應當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違反本條第一款的,按《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起重機械承租使用不得進行的三項活動:一是承租使用單位不得承租使用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起重機械;二是不得承租使用無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起重機械;三是不得承租使用沒有經過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違反本第第二款的,按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處罰。

                    案例:在起重機械承租使用過程中,因出現人身傷害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有發生。如:20xx年12月8日,個體戶李某在山東省煙臺萊州市海廟港停泊碼頭吊裝扇貝作業過程中,輪胎起重機吊臂的變幅鋼絲繩突然斷裂,導致吊臂墜落,砸中船上4人,導致3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重傷者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事故原因為起重機操作員在明知吊臂下有人的情況下,違章進行起吊作業;同時,起重機變幅鋼絲繩磨損受損嚴重,超載起吊后引發事故。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的要求。

                    起重機械拆卸是與起重機械安裝相對應的獨立活動,是指因工作需要(改造或重大維修過程、移裝、報廢等)原因,將使用后的起重機械進行拆解的作業過程。

                    本條第一款要求,進行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與所拆卸的起重機械相對應的安裝許可資質,如拆卸B級橋式起重機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質監總局頒發的B級或以上級別橋式起重機的安裝許可證。本條款是倡導性條款,不作為處罰依據,但是拆卸施工單位應對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的安全負責。

                    本條第二款是對起重機械拆卸施工的要求。施工前,必須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并進行技術交底。施工中,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拆卸過程的安全。違反本條款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處罰。

                    拆卸作業指導書(或拆卸方案)應當包括針對該拆卸作業技術要求、拆卸程序、拆卸的技術措施等內容。

                    拆卸案例:湖南省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報廢的規定。

                    起重機械因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必須予以報廢,否則易發生事故。關于起重機械的使用年限,目前還沒有一個完善的規定,有的由起重機械制造單位作出規定,有的由設計單位作出規定,有的由設備管理部門作出規定。通過檢驗,檢驗檢測單位也會根據一些規定和常識,根據起重機械的實際情況,做出不允許運行的結論,是否報廢應該有使用單位決定,但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或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不得投入運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對其全面檢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發現故障和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消除的義務。

                    起重機械在運行過程中,會因各種情況發生故障和異常情況,不及時消除,可能就會引發事故。使用單位對此必須進行認真的處理,應該停止運行的必須停止運行,不能帶病運行,并且要安排進行認真的檢查,必要時安排檢驗檢測。待故障、異常現象消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二十八條發生起重機械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的報告規定。

                    起重機械在運行過程中,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產生事故隱患或者出現某種不安全因素,導致發生事故。對于發生的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章共4條,明確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

                    第二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等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察。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施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依據及監察對象、內容的規定。

                    (一)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依據。

                    根據本條規定,依據主要是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規定,除此之外,還有由總局頒布的其他涉及起重機械的規范性文件,如《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等。

                    (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對象。

                    安全監察的對象主要有以下6個: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安裝單位、改造單位、維修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內容。

                    1、按照《條例》規定對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以下簡稱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實施許可,對其開展的起重機械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安全管理等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并對其制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實施監督檢驗。

                    2、按照《條例》規定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含承租單位)實施安全監察,主要包括以下:對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實施登記、定期檢驗和注銷,并對起重機械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起重機械司機、司索、指揮、安全管理等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

                    3、按照《條例》規定對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核準,對從事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的人員進行考核發證,定期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4、對投訴起重機械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及個人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或活動等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安全監察活動,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依法執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原則的規定。

                    (一)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人員應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資格,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時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工作。

                    (二)嚴格禁止在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或執法活動中,以罰代管或者以管代罰。

                    第三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安全監察工作中,需要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處理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施安全監察時對所發現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報告制度的規定。

                    由于起重機械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因此,需要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設部門等上下聯動,共同做好安全監察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有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的義務。有些起重機械的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處理,僅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單方面還不能完全的解決,需要借助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助和配合才能根本解決。

                    第三十二條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事故處理的原則規定。

                    (一)近年來,全國起重機械事故頻繁,有不斷上升的趨勢。20xx年8月1日云南省文山州富寧縣谷拉水電站發生起重機傾翻,造成14人死亡和3人受傷的特大事故。20xx年9月3日,武漢天興洲公鐵兩用長江大橋公路分建段工程工地發生履帶式起重機傾覆的重大安全事故,致使5名在腳手架上配合起重作業的人員受傷,其中2人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保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含起重機械)事故調查的權利,是實施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不可或缺的一項職能,在國務院關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三定”方案中已明確;同時履行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權,也是提高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權威性、強化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把起重機械事故發生率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做好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可以從中找出監督管理特別是技術上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步規范監督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如云南8.1起重機傾翻特大事故經查明,原因如下:1、現場作業指揮人員臨時改變原來起重臂支撐于地面的作業方案,未經論證且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導致起重機傾覆力矩大于穩定力矩,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2、另該設備為五十年代制造,已屬報廢設備,施工單位擅自啟用安裝,不向當地質檢部門辦理有關告知手續,不經質檢部門安裝監督檢驗,不辦理使用登記,違法使用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對發生特種設備(含起重機械)事故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的分工、處理程序和結案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共9條,明確了起重機械生產、使用、檢驗、監察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制造單位采用設計文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制造單位,而不是起重機械設計文件的設計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制造單位采用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不符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起重機械設計文件不需要進行設計鑒定,其設計單位也不需要資格許可要求,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設計文件必須經采用并用于制造才構成違規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視違規情節輕重(危害程度、影響程度、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等)同時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制造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未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制造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制造單位在其制造許可證明示的制造場所或使用現場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起重機械制造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1、起重機械的制造原則上都應在制造許可證明示的制造場所進行;2、確有必須到使用現場進行制造的,必須滿足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條件;3、在除上述兩種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起重機械制造構成違規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視違規情節輕重(如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等)同時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將主要受力結構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購買并用于制造的行為以及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將主要受力機構件部分委托給無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制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機構件并用于制造的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整機制造單位,而不是受委托的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制造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1、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將主要受力結構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購買并用于制造的行為,這里有三種情形:(1)全部委托加工(2)全部購買(3)部分委托加工,其他購買,沒有一件是經制造單位自己制造加工的;2、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將主要受力機構件部分委托給無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制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機構件并用于制造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全部委托或購買的起重機械受力結構件、部分委托給無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制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機構件只有用于了制造才構成違規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視違規情節輕重(屢教不改、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等)同時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后,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后規定的期限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原使用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后,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后規定的期限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行為主體是原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而非新使用單位;規定的期限為變更后的30日內。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同時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的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后,新使用單位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的起重機械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新使用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后,新使用單位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的起重機械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1、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起重機械行為主體是新使用單位;2、在原使用單位未辦理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的情況下,新使用單位即使用起重機械就構成了違規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同時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租使用未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起重機械、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承租使用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承租使用未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的法律起重機械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承租使用單位只要已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承租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況,或正在使用這三種起重機械都可認定已構成違法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同時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即進行施工、拆卸中未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進行施工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拆卸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拆卸中未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進行施工的行為。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同時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其他要求,構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處罰。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規定除上述七條以外的其他要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要求,如無證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出廠文件不齊全的,未辦理開工告知就施工的,未申請進行監督檢驗的、未辦理使用登記就投入使用的等違規行為,同時也違反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條例》規定實施處罰。

                    (二)因拆卸不屬于安裝行為,即使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也不宜按照《條例》適用于起重機械安裝單位的相關要求和罰則對其進行處罰。但因此造成嚴重事故以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濫用權、玩忽職守、徇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許可、核準、登記,以及實施監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是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人員存在《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所指的七項違法行為。即:

                    1、違反《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2、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4、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5、對依照《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6、發現有違反《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7、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具體處理視其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章共5條。說明了起重機械的定義,改造、維修、重大維修等的含義,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及檢驗檢測人員的監督管理,解釋權及實施日期。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起重機械,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具體類別(類型)、品種(型式)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目錄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規定中起重機械定義和范圍的說明。

                    國務院批準的目錄:國質檢鍋[20xx]31號《特種設備目錄》

                    本條按照《條例》中有關起重機械的分環節管理模式,以及《特種設備目錄》上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改造,是指改變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統,致使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維修,是指拆卸或更換原有主要零部件、調整控制系統、更換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修理活動。

                    重大維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換原有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統,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維修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改造、維修和重大維修含義的說明。

                    第四十四條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及檢驗檢測人員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包括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和操作人員。

                    (一)檢驗檢測機構:是指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或授權的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法定檢驗機構。

                    (二)有關規定:70號令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規定解釋權歸屬的說明。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實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規定實施時間的說明

                    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中關于起重機械相應條款同時廢止。

                  【篇五】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監督起重機作業人員認真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參與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并監督執行。

                    5、協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督檢查。

                    6、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內部學習。

                    7、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整改。

                    8、參與組織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

                    9、參與建立、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

                    10、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

                  【篇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監督起重機作業人員認真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參與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并監督執行。

                    5、協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督檢查。

                    6、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內部學習。

                    7、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整改。

                    8、參與組織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

                    9、參與建立、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

                    10、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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