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中負責領導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干部和領導。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村干部誡勉談話制度的文章2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村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農村黨員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誡勉談話:
1、法律政策觀念不強,缺乏事業心、責任感,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上級黨委、政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不能按時完成的
3、對群眾反映強烈、能夠解決的正當要求、久拖不決、致使集體和群眾利益受到損害的
4、宗教、派性思想嚴重,鬧不團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影響村內工作正常開展的
5、長期外出務工經商,不履行工作職責的
6、民主評議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
7、工作中有不廉潔行為或存在輕微違紀行為的
8、工作成績不佳,在鄉鎮年度考評中連續兩年列后三位的、對村支兩委班子成員進行集體誡勉談話
第二篇: 村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一、談話對象:
鄉鎮主要領導、基層站所主管單位領導、基層站所負責人、行政村干部以及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其他人員。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應實行誡勉談話:
1、不能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存在明顯問題,但構不成紀律處分的;
2、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力,在年度考核和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30%,被通報的班子和個人;
3、本地、本單位發生重特大事故、惡性案件和重大經濟損失,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4、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消極抵觸,貫徹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以致發生大要案或集體上訪的班子和個人;
5、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個人獨斷專行,放棄集體領導,或鬧無原則糾紛,導致班子不團結的;
6、對工作不負責任,推諉扯皮,方法簡單粗暴,工作效率差,完不成任務的;
7、謊報成績,隱瞞問題,欺騙領導和群眾的班子和個人;
8、利用職務謀取私利,包庇違法違紀行為,對持不同意見者打擊報復的;
9、浪費國家和集體資財的;
10、參與或支持迷信、賭博活動的。
三、談話程序:
1、對鄉鎮干部和基層站所主管單位負責人的誡勉談話,由縣紀委有關科室提出意見,縣紀委黨風室報請縣紀委常委、副書記、書記批準后,送達《誡勉談話通知書》,通知被談話人。鄉鎮正職由縣紀委書記談話;鄉鎮副職由縣紀委副書記或縣紀委常委談話;
2、對基層站所負責人的誡勉談話,由縣紀委、監委有關科室或鄉黨委政府提出誡勉意見,轉達單位負責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紀檢組長與被誡勉站所負責人進行談話;
3、對村干部的誡勉談話,先由鄉鎮組織、紀檢部門提出誡勉意見,報請鄉鎮主要領導決定,由鄉鎮主要領導或紀檢書記與被勉誡村干部進行談話。
四、談話要求:
1、誡勉談話一般不少于2人,談話人要認真填寫《誡勉談話登記表》;
2、誡勉談話結束后,要宣布誡勉決定,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面指出,限期整改;
3、誡勉期間,被誡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組織、紀檢部門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
4、誡勉期內能夠改正錯誤的,期滿解除誡勉;誡勉期間錯誤改正較快、工作表現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誡勉;拒不改正錯誤,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視具體情況,給予紀律處分,或采取組織措施進行處理。被誡勉人在誡勉期內不具有評先資格。
五、其它:
1、誡勉對象要正確對待群眾和組織調查及談話,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對反映人進行打擊報復。
2、誡勉談話后被談話人要根據談話內容寫出情況或改正保證書。
3、誡勉談話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存入本人廉政檔案和組織人事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