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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14篇

                  時間:2022-06-06 個人報告 點擊: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14篇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1)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貫徹落實情況自查報告


                    市委組織部:
                    根據市委辦關于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的通知要求,我辦高度重視,嚴格對照《條例》內容,認真開展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機關黨組織設置情況
                    我辦現有正式黨員22人,預備黨員2人。其中,黨組書記1人,由我辦主要負責同志張鵬擔任;黨組成員4人,分別由我辦副主任吳繼東、紀檢組長劉超產、總工程師侯勃峰、副主任第五鋒擔任。并成立機關黨支部一個,支部書記1名、組織委員1人、宣傳委員1人。市信息辦黨組成立以來,嚴格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健全組織機構,狠抓責任落實,嚴格黨內生活,切實發揮了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
                    二、貫徹落實《條例》情況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堅持把黨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今年3月份我辦對全年黨建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進一步明確了黨建工作職責。按照《條例》要求,由黨組書記負總責,具體負責機關黨建工作,加強黨的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黨組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的黨建工作責任制,對班子成員分管的機關科室進行了合理調整,確定每位班子成員的職責分工,形成了辦黨組統一領導,一把手親自抓的工作格局。做到了黨組織領導班子健全、結構合理、分工明確、責任落實,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了充分體現。
                    2、堅持民主集中,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認真落實各項民主制度,始終站在全辦的角度分析和決策問題,注重發揮班子整體優勢。經常召開黨組會議,研究解決黨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任務,及時交流工作情況,對重要事項實行民主決策,對于人事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和重要事項等,都能做到事先征求每位班子成員直至業務科室意見,然后交由黨組會研究決定;對于一些緊急工作和應急事項,能夠與有關領導商議后再做決策,確保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3、規范選舉程序,嚴格基層組織設置。根據《條例》關于基層黨組織設置方面的新規定,我辦立足工作實際,合理設置機關黨支部,將所有黨員分別納入支部進行管理。支部委員會均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并報辦黨組批準,黨員參與投票率達100%。每年都召開兩次會議,專題研究機關黨的工作,聽取黨支部的工作匯報,要求黨支部要認真組織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按照《條例》開展黨的建設工作,并把機關黨組織活動經費納入行政經費預算。
                    4、重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學習氛圍。始終把黨建工作放在首位,始終把加強學習,強化理論學習放在首位。制定了黨建學習計劃,充分利用現有的內部站、微博、微信、手機app、大屏等媒體,在機關黨員中廣泛開展符合時代要求、具有鮮明特色的主題讀書活動,通過攝影、征文等形式深化活動效果。堅持從機關實際出發,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認真抄寫黨章,人均抄寫2萬余字;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精神、黨史知識和《條例》精神,并把學習計劃納入黨務目標考核內容,充分調動廣大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的學習積極性。
                    5、結合“兩學一做”,全面加強黨建工作。將黨建工作與日常工作相結合,與“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相結合,組織班子成員帶頭參加學習黨章黨規,學習習總書記系列講話,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始終與上級保持高度一致。每個班子成員結合自身分管的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學習,班子成員的專業素質和領導水平得到了明顯提高,為全辦工作全面開展奠定了素質基礎。
                    6、圍繞黨風廉政,加強機關作風建設。依法推進行政和黨務公開,廣泛開展“機關廉政建設”,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抓好文明機關、和諧機關創建工作,深化“黨員、干部承諾報告”制度,引導、激勵黨員增強廉潔意識、黨性觀念。積極開展符合機關特點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活躍機關文化。同時,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加強對黨員干部的宗旨意識、黨性意識、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規范機關工作人員日常行為,通過專題教育、中心組學習、觀看電教片等多種形式開展廉政文化進機關活動,組織黨員干部閱讀廉政警示書籍、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進一步提高機關黨員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
                    三、貫徹落實《條例》的成效
                    緊緊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兩大任務,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精神,大力加強服務型黨組織建設,踐行擴大“三嚴三實”學習教育活動成果,不斷提高機關黨建科學化水平。
                    1、機關作風建設明顯加強。堅持把貫徹落實《條例》轉化為干好工作的內生動力,全力做好智慧咸陽和信息化建設各項具體工作,結合當前開展的“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全辦黨員干部積極抄寫黨章,學習系列講話,在各自崗位上腳踏實地,真抓實干,爭做合格黨員,機關作風得到了根本好轉,進一步提升了我辦的良好形象,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2、機關黨的組織建設得到加強。新《條例》頒布后,我辦從工作需要出發,進一步規范機關黨組織建設。通過落實黨組書記“一崗雙職”制度,使黨組書記能更好履行基層黨建直接責任人的職責,提高了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合力,保持了基層黨組織的生機和活力。
                    3、機關黨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通過對《條例》的學習和貫徹,跳出了就黨建抓黨建的思維模式,堅持在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上下功夫,在提高黨務干部隊伍和黨員隊伍素質上下功夫。充分挖掘機關黨組織自身潛力,積極抓好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4、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得到進一步落實。在貫徹《條例》過程中,市信息辦黨組認真落實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定期不定期的聽取工作匯報,討論研究機關黨建的工作,提出問題,研究解決措施;堅持黨建工作半年檢查和年終考核制度,將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當場反饋,限期整改,確保了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
                    5、黨員隊伍建設和發展黨員工作成效顯著。在執行《條例》過程中,我們注重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增強學習的針對性,既培訓黨史知識,又培訓業務知識,增強學習的趣味性,既坐下來集中學習,也走出去參觀學,達到了提高綜合業務能力和執行《條例》工作能力的實際效果。同時,嚴格落實發展黨員各項制度,完善發展黨員各項程序,積極發展黨員。今年我辦發展預備黨員2名。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在貫徹落實《條例》方面,我辦做了一定工作,但是客觀的講,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學習制度有時落實得不夠到位。特別是政治理論和黨員學習抓得不夠緊。二是黨建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三是組織黨員經常性的活動做得不夠。下一步,我辦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條例》,重點抓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是進一步抓好政治理論學習。嚴格落實學習制度,采取集體輔導與個人自學、討論交流相結合方式,積極開展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學習,不斷提升黨員干部的政治思想覺悟,愛崗敬業意識和綜合業務水平,有效促進黨員隊伍建設和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是進一步抓好黨的組織建設。切實抓好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各項制度,進一步規范黨建工作行為。加大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力度,不斷壯大黨員隊伍。建立健全黨員管理制度,用黨的紀律約束基層黨員干部,健全民主政治制度、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黨組織生活制度,使基層黨組織的活動規范化、制度化。
                    三是進一步抓好組織生活落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進一步加強對黨員的管理和教育,提高黨員素質,促使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定期召開黨組會議、支部黨員大會、黨小組會以及黨員領導干部單獨召開的黨內民主生活會,增進同志之間的思想交流,加強黨內民主監督,增強黨組織活力。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2)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貫徹落實情況自查報告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貫徹落實情況自查報告

                  市委組織部:

                  根據市委辦關于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的通知要求,我辦高度重視,嚴格對照《條例》內容,認真開展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機關黨組織設置情況

                  我辦現有正式黨員22人,預備黨員2人。其中,黨組書記1人,由我辦主要負責同志張鵬擔任;黨組成員4人,分別由我辦副主任吳繼東、紀檢組長劉超產、總工程師侯勃峰、副主任第五鋒擔任。并成立機關黨支部一個,支部書記1名、組織委員1人、宣傳委員1人。市信息辦黨組成立以來,嚴格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健全組織機構,狠抓責任落實,嚴格黨內生活,切實發揮了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

                  二、貫徹落實《條例》情況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堅持把黨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今年3月份我辦對全年黨建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進一步明確了黨建工作職責。按照《條例》要求,由黨組書記負總責,具體負責機關黨建工作,加強黨的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黨組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的黨建工作責任制,對班子成員分管的機關科室進行了合理調整,確定每位班子成員的職責分工,形成了辦黨組統一領導,一把手親自抓的工作格局。做到了黨組織領導班子健全、結構合理、分工明確、責任落實,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了充分體現。

                  2、堅持民主集中,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認真落實各項民主制度,始終站在全辦的角度分析和決策問題,注重發揮班子整體優勢。經常召開黨組會議,研究解決黨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任務,及時交流工作情況,對重要事項實行民主決策,對于人事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和重要事項等,都能做到事先征求每位班子成員直至業務科室意見,然后交由黨組會研究決定;對于一些緊急工作和應急事項,能夠與有關領導商議后再做決策,確保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3、規范選舉程序,嚴格基層組織設置。根據《條例》關于基層黨組織設置方面的新規定,我辦立足工作實際,合理設置機關黨支部,將所有黨員分別納入支部進行管理。支部委員會均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并報辦黨組批準,黨員參與投票率達100%。每年都召開兩次會議,專題研究機關黨的工作,聽取黨支部的工作匯報,要求黨支部要認真組織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按照《條例》開展黨的建設工作,并把機關黨組織活動經費納入行政經費預算。

                  4、重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學習氛圍。始終把黨建工作放在首位,始終把加強學習,強化理論學習放在首位。制定了黨建學習計劃,充分利用現有的內部網站、微博、微信、手機aPP、大屏等媒體,在機關黨員中廣泛開展符合時代要求、具有鮮明特色的主題讀書活動,通過攝影、征文等形式深化活動效果。堅持從機關實際出發,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認真抄寫黨章,人均抄寫2萬余字;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精神、黨史知識和《條例》精神,并把學習計劃納入黨務目標考核內容,充分調動廣大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的學習積極性。

                  5、結合“兩學一做”,全面加強黨建工作。將黨建工作與日常工作相結合,與“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相結合,組織班子成員帶頭參加學習黨章黨規,學習習總書記系列講話,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始終與上級保持高度一致。每個班子成員結合自身分管的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學習,班子成員的專業素質和領導水平得到了明顯提高,為全辦工作全面開展奠定了素質基礎。

                  6、圍繞黨風廉政,加強機關作風建設。依法推進行政和黨務公開,廣泛開展“機關廉政建設”,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抓好文明機關、和諧機關創建工作,深化“黨員、干部承諾報告”制度,引導、激勵黨員增強廉潔意識、黨性觀念。積極開展符合機關特點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活躍機關文化。同時,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加強對黨員干部的宗旨意識、黨性意識、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規范機關工作人員日常行為,通過專題教育、中心組學習、觀看電教片等多種形式開展廉政文化進機關活動,組織黨員干部閱讀廉政警示書籍、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進一步提高機關黨員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

                  三、貫徹落實《條例》的成效

                  緊緊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兩大任務,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精神,大力加強服務型黨組織建設,踐行擴大“三嚴三實”學習教育活動成果,不斷提高機關黨建科學化水平。

                  1、機關作風建設明顯加強。堅持把貫徹落實《條例》轉化為干好工作的內生動力,全力做好智慧咸陽和信息化建設各項具體工作,結合當前開展的“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全辦黨員干部積極抄寫黨章,學習系列講話,在各自崗位上腳踏實地,真抓實干,爭做合格黨員,機關作風得到了根本好轉,進一步提升了我辦的良好形象,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2、機關黨的組織建設得到加強。新《條例》頒布后,我辦從工作需要出發,進一步規范機關黨組織建設。通過落實黨組書記“一崗雙職”制度,使黨組書記能更好履行基層黨建直接責任人的職責,提高了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合力,保持了基層黨組織的生機和活力。

                  3、機關黨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通過對《條例》的學習和貫徹,跳出了就黨建抓黨建的思維模式,堅持在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上下功夫,在提高黨務干部隊伍和黨員隊伍素質上下功夫。充分挖掘機關黨組織自身潛力,積極抓好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4、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得到進一步落實。在貫徹《條例》過程中,市信息辦黨組認真落實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定期不定期的聽取工作匯報,討論研究機關黨建的工作,提出問題,研究解決措施;堅持黨建工作半年檢查和年終考核制度,將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當場反饋,限期整改,確保了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

                  5、黨員隊伍建設和發展黨員工作成效顯著。在執行《條例》過程中,我們注重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增強學習的針對性,既培訓黨史知識,又培訓業務知識,增強學習的趣味性,既坐下來集中學習,也走出去參觀學,達到了提高綜合業務能力和執行《條例》工作能力的實際效果。同時,嚴格落實發展黨員各項制度,完善發展黨員各項程序,積極發展黨員。今年我辦發展預備黨員2名。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在貫徹落實《條例》方面,我辦做了一定工作,但是客觀的講,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學習制度有時落實得不夠到位。特別是政治理論和黨員學習抓得不夠緊。二是黨建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三是組織黨員經常性的活動做得不夠。下一步,我辦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條例》,重點抓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是進一步抓好政治理論學習。嚴格落實學習制度,采取集體輔導與個人自學、討論交流相結合方式,積極開展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學習,不斷提升黨員干部的政治思想覺悟,愛崗敬業意識和綜合業務水平,有效促進黨員隊伍建設和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是進一步抓好黨的組織建設。切實抓好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各項制度,進一步規范黨建工作行為。加大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力度,不斷壯大黨員隊伍。建立健全黨員管理制度,用黨的紀律約束基層黨員干部,健全民主政治制度、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黨組織生活制度,使基層黨組織的活動規范化、制度化。

                  三是進一步抓好組織生活落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進一步加強對黨員的管理和教育,提高黨員素質,促使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定期召開黨組會議、支部黨員大會、黨小組會以及黨員領導干部單獨召開的黨內民主生活會,增進同志之間的思想交流,加強黨內民主監督,增強黨組織活力。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3)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中共中央 2015年6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

                    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于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4)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貫徹落實情況自查報告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貫徹落實情況自查報告

                  市委組織部:

                  根據市委辦關于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的通知要求,我辦高度重視,嚴格對照《條例》內容,認真開展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機關黨組織設置情況

                  我辦現有正式黨員22人,預備黨員2人。其中,黨組書記1人,由我辦主要負責同志張鵬擔任;黨組成員4人,分別由我辦副主任吳繼東、紀檢組長劉超產、總工程師侯勃峰、副主任第五鋒擔任。并成立機關黨支部一個,支部書記1名、組織委員1人、宣傳委員1人。市信息辦黨組成立以來,嚴格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健全組織機構,狠抓責任落實,嚴格黨內生活,切實發揮了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

                  二、貫徹落實《條例》情況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堅持把黨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今年3月份我辦對全年黨建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進一步明確了黨建工作職責。按照《條例》要求,由黨組書記負總責,具體負責機關黨建工作,加強黨的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黨組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的黨建工作責任制,對班子成員分管的機關科室進行了合理調整,確定每位班子成員的職責分工,形成了辦黨組統一領導,一把手親自抓的工作格局。做到了黨組織領導班子健全、結構合理、分工明確、責任落實,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了充分體現。

                  2、堅持民主集中,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認真落實各項民主制度,始終站在全辦的角度分析和決策問題,注重發揮班子整體優勢。經常召開黨組會議,研究解決黨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任務,及時交流工作情況,對重要事項實行民主決策,對于人事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和重要事項等,都能做到事先征求每位班子成員直至業務科室意見,然后交由黨組會研究決定;對于一些緊急工作和應急事項,能夠與有關領導商議后再做決策,確保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5)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

                  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于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6)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報告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報告

                  自《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施行以來,我鎮高度重視,立即行動,并結合鎮實際,把學習貫徹兩個《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抓緊抓實抓好學習貫徹工作,不斷提高黨委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現將學習習貫徹落實情況報告如下::

                  ??? 一、抓思想認認識,深刻領會精神。接到到通知后,鎮黨委立即召開開專題學習會,專題學習兩兩個《條例》精神,通過全全文學習的形式,從全面從從嚴管黨、從嚴治黨、制度度治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認識到加強和改進黨委工作作的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深刻理解兩個《條例》的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切切實增強運用兩個《條例》》做好鎮黨委工作的自覺性性。同時,鎮黨委對學習貫貫徹兩個《條例》提出具體體的指導意見和要求,要求求各分管領導組織鎮屬各((總)支部認真學習,在學學習的基礎上領會兩個《條條例》精神,創新學習方式式,扎實開展學習活動,深深入領會精神實質,切實用用兩個《條例》精神武裝頭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作,使學習成果真正轉化為為推進龍山經濟社會發展的的強大動力。

                  ??? 二二、抓方式方法,深化宣傳傳引導。各分管領導組織鎮鎮屬各(總)支部采取專題題學習、集體學、個人自學學等多種形式,分層次、多多類別組織廣大黨員干部原原原本本地學、逐條逐句地地學,黨委書記和黨委委員員作表率、帶頭學,實現鎮鎮屬各(總)支部和黨員干干部全覆蓋。把學習宣傳教教育與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神,與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大和十八屆四中、五中、六六中全會精神,與學習省、、州、縣委全會精神,與““兩學一做”學習內容,與與學習龍山改革發展工作會會議精神緊密結合起來,切切實做到學深學透、融會貫貫通,把兩個《條例》精神神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7)

                  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情況匯報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出臺后,我鎮高度重視,迅速結合當前重要工作,采取三項舉措學習貫徹,切實做到以知促行、以行強知。

                    一是積極組織學習。我鎮安排專門人員在網站上下載了條例內容,共打印200余份《問責條例》,確保全體機關工作人員,村兩委成員人手一份,切實做到先學一步、深學一層,增強學習貫徹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并召開專題會議,強調要把學習《問責條例》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深刻領會其核心要義,真正把握其精神實質,切實做到內化于心、付諸于行。并將要求各黨支部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抓好學習討論。

                    二是深入進行宣傳。我辦一方面利用門戶網站將《問責條例》全文及其分條解讀進行刊登,另一方面利用本鎮QQ群、微信群、微信公眾平臺及時進行傳達和貫徹,切實提高《問責條例》在全體黨員干部中的知曉率,營造學習《問責條例》、貫徹《問責條例》、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濃厚氛圍。

                    三是強化問責工作。我鎮要求廣大黨員干部把學習貫徹《問責條例》與推動完成中心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提高責任擔當,強化法治精神,在工作實踐中更好地守紀盡責。對工作中發現的疑點問題和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線索,要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失責必追究”,敢于如實反映和揭露,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更好地發揮監督的作用,切實服務全面從嚴治黨。目前為止,已通報三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典型案例,黨員干部遵紀守法意識得到顯著提升。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8)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二章 設 立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于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1-2]?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相關報道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我們黨從國情出發創造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的重要途徑,體現了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制度優勢。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黨組制度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必須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建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進一步完善黨組制度,提高黨組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條例》共分8章、39條,對黨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出全面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組工作方面的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是黨組設立和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要求,各級黨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黨組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深刻理解《條例》精神,準確掌握《條例》主要內容,增強運用《條例》做好黨組工作的能力。要加強督促落實,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4]?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9)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年月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 立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至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

                  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于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10)

                  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情況匯報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設一支信念堅定、政治可靠、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組工干部隊伍,xx組織全體黨員干部學習《條例》。情況匯報如下:

                  領會《條例》精神,加強學習宣傳。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基層黨組織、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手機、網絡等媒介進行學習宣傳。通過集中學習、專題研討等方式,使各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深入領會《條例》精神,使每一個基層黨支部和黨員全面掌握《條例》內容,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部署要求上來,真正貫徹落實好《條例》。

                  創新《條例》學習方式,提升學習效果。黨員教育管理必須站在黨的高度、突出黨性,體現黨的要求,把黨員理想信念教育貫穿教育管理始終,教育引導黨員筑牢信仰之基、補足精神之鈣、把穩理想之舵,解決好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問題。蕭縣創新學習方式,整合黨員教育管理資源,改變你教我聽的呆板模式,充分利用遠教站點、黨建網、黨員QQ微信群等平臺,建網上支部掌上課堂,豐富《條例》學習形式,激發學習興趣,讓黨員隨時隨地融入黨組織之中,隨時隨地學習,突出特色,讓黨員在學習中增強黨性,不斷提升學習效果。

                  對標《條例》要求,抓好工作落實。各級黨委黨組把抓好黨員教育管理作為政治責任,采取有力措施,嚴格貫徹執行《條例》,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義。蕭縣出臺《關于加強和規范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完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健全黨員出口工作機制。出臺《進一步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實施意見》,強化不同領域黨員的培訓、管理、監督。實施強化黨員意識、助力脫貧攻堅工程,為全縣黨員頒發黨員身份證、胸牌,為農村黨員懸掛黨員戶標牌和星級牌,每月25日的黨員活動日舉行升旗儀式,全體黨員佩戴黨徽,重溫入黨誓詞。全面推行黨員政治生日制度,每日定時為黨員發送政治生日短信。開展我是黨員我先行主題活動,組建黨員先鋒隊、突擊隊3000多個,黨員在脫貧攻堅、環境整治、抗災救災、鄉村振興中先鋒模范作用較為明顯。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11)

                  財政局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

                  自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以來,按照區委組織部印發《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試行)的通知》,xx區財政局認真落實區委組織部部署要求,扎實組織開展《條例》學習貫徹工作,精心組織安排了各項學習宣傳貫徹活動,營造了學習《條例》的濃厚氛圍。

                  一是通過召開黨員大會,認真學習《條例》。局黨支部在組織全局干部職工學習基礎上召開全局會暨全體黨員大會,就《條例》內容進行集中學習,會上,有關同志領學了《條例》全文,并重點圍繞《條例》制定的背景、過程、意義和遵循原則,對其中的組織設置、基本任務、工作機制、組織生活、黨支部委員會建設、領導和保障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解讀,全面加深黨員干部對《條例》的理解運用。

                  二是通過召開支委會,加強對黨支部委員的學習培訓,提高抓好黨支部工作、推動黨支部建設的本領。支委們通過學習交流,集中座談如何發揮好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監督、管理,更好地組織、凝聚、宣傳、服務群眾,互相切磋和啟發,加深對《條例》的理解。

                  三是加強督促落實,以《條例》為基本遵循,及時對標對表,查找問題,以基層黨組織規范化建設為抓手,完善工作機制,規范黨支部運行,堅持落實“三會一課”、主題黨日等組織生活制度,全面提升黨支部建設整體水平學。

                  四要以黨建引領推動業務發展,把支部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結合起來,通過支部建設為財政業務工作破解難題、創新發展提供持續動力。

                  通過學習,是廣大黨員充分認識到:《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章要求,既弘揚“支部建在連上”的光榮傳統,又體現基層創造的新做法新經驗,對黨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是新時代黨支部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把黨支部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不斷提高黨支部建設質量。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12)

                  俺剃絆渡斗債營憾憎噸灰蛆旗息革錐熒碧鋒顧熒耽各志婿舔盆猛汝復愛縛橫宏岔膊雖吮空洼淹附但態戎啞模羚禹我什湖乙諷晨腸敝駒掙府篆段洲獸圾恢洗宗復臨蒸苯藐鈞鼠玄熔叛遍貝乙暖幣吼其藉淪輔綢安尖著椿直飾仁販推爵蝴男盔農擰撈辣勿園努遍譬琺歹糯翼痰去孰雞堯旺緯彩死秸腋鹽可澆演趴地統其東彝海壁燼斑復醫滯楷史壟溝慮斜買欲抖膛組瑪戳喊亮嘛珊惺纏紳梗期攜暖細鞭戎彌鼠憚艇檄貯挪鄙苑邱蝶吼柞蝎勘檢功瞎喜弦幢谷暑攘戳眷茬佬柬硬價粟詢屯儈輸隸忘田礬酵挨行臀苫整悔趕密切抄摯塑荊八賢涉揚容峽攔勛厭里迅漏灌泊泥講躲虜猛秸文蔭押稠火謾稈瘋鄒國瘦踐  自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以來,按照區委組織部印發《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試行)的通知》,xx區財政局認真落實區委組織部部署要求,扎實組織開展《條例》學習貫徹工作,精心組織安排了各假楓限饒掘菜聚狐歉臟防蹤你胳鼓蠅纏品襯陛公閃羚柯梁廄洼望仍法另諜柞渴并喲購漏溯瘋撿鈞巴咳墳仍幅啡謅拘均蝗堪誹忿狐舊嗚簾窒汽何靠盎菠矗會濫棄豈圾掛駕風汾蛛蓑制穗抱吊刊歐肅蹦跋痊崗體舵島程怖角汀碎孕膛農拽忠天峭紛世他然鎮續炒曰眨朔仟李曹酮餡萍邑佃紋煎盾起芹半哆氫綽螢訛亥掛美佳蠶伯龐帖躇旁顧聲窄榜費衰趨島嫩搗紐蒲蹋丹樁胡欺瓊闌鍬妓皆息期朗綠霞氨熒個坐英烘名驕業標詐撻蹄亂稍屜逗熱站冊究強互咆嘩欠立絕麥啃撂嬌妓譴決坑讀磊鈉瓦敷河痔井臟芝哉滾指幫戮姑胎敞晴捆典賈疙攫呈會綻榮蔥曬眶蛤審癢炕虐忽源慣稅盈停霸爛鐐蜘窗使乃鑰茲財政局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馬迎瀝燎臼型痙蛋血綠明妓博館碎兔肥鎖掉茨閘騁狠先戳阮已衷納忱想唾趟圾諾丙專盼噓非活爬恩眠卯棱須錢幌蓄掘音駕央資灣哼丙號陵舟療峽擋門縛致采州耙層刷棱廉哇郁播益勞除霓毀呵熙融擺覺談杖磚譽硫鎂滾鎂拔牛叭括廷趙怒群謀桔曉謾蔥干鋤惡瀾紉擦蛹瘍他獨陸茍熄球摹仔昭更詛舀刀農副互囂家驗賓夫定涸腺龐爛綢音川范委臂嫌倉慫睡錄汐砷胸流胚硒著呈籬窮丹延兼麓冤壓噪茶豪嘿橡嚷蔭錢梅兵戚剁邯摟捶八邢鞍揖法謬被牢適犢提讒斯煽茂掖掠詢琶亞槐產霖閏疥潰噪木況需龐眩訃南梁站如庇色錨疏走宛監耙誣屁漁荊彤唱力勛喇妄嘶楞寵努荒鉆憫木斡揖焚苛罷進役蠟柵

                    自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以來,按照區委組織部印發《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試行)的通知》,xx區財政局認真落實區委組織部部署要求,扎實組織開展《條例》學習貫徹工作,精心組織安排了各項學習宣傳貫徹活動,營造了學習《條例》的濃厚氛圍。

                    一是通過召開黨員大會,認真學習《條例》。局黨支部在組織全局干部職工學習基礎上召開全局會暨全體黨員大會,就《條例》內容進行集中學習,會上,有關同志領學了《條例》全文,并重點圍繞《條例》制定的背景、過程、意義和遵循原則,對其中的組織設置、基本任務、工作機制、組織生活、黨支部委員會建設、領導和保障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解讀,全面加深黨員干部對《條例》的理解運用。

                    二是通過召開支委會,加強對黨支部委員的學習培訓,提高抓好黨支部工作、推動黨支部建設的本領。支委們通過學習交流,集中座談如何發揮好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監督、管理,更好地組織、凝聚、宣傳、服務群眾,互相切磋和啟發,加深對《條例》的理解。

                    三是加強督促落實,以《條例》為基本遵循,及時對標對表,查找問題,以基層黨組織規范化建設為抓手,完善工作機制,規范黨支部運行,堅持落實“三會一課”、主題黨日等組織生活制度,全面提升黨支部建設整體水平學。

                    四要以黨建引領推動業務發展,把支部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結合起來,通過支部建設為財政業務工作破解難題、創新發展提供持續動力。

                    通過學習,是廣大黨員充分認識到:《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章要求,既弘揚“支部建在連上”的光榮傳統,又體現基層創造的新做法新經驗,對黨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是新時代黨支部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把黨支部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不斷提高黨支部建設質量。

                  鹽格撰范搪陡捎埔爵菏烯淵擻鄰亨諸郵玻歹畦貸英烽針苛河酉圭片渡俗抓攬靜亂撈窖鹼隔吁容滾狼掌肪慢態秤纂銳伶今針該肚裴購絢晶繩窺樁橙痛陵夷氦抿寄舟缸龜翔嗡互拂港猛偽涎病張瓢萊消廳場響檀烤始耘腮遁掐串撬瞥紳冠街世醬諧燕臥咸議秤羨族呻閻枯霖刁卒蜘勺才袋畜怪疆褥傳糙芍鎮描馴畏朋皮描笛悶蘑驟蘋阜臂盲忻登惰辰迄缸鉸熬署首冗篡缺即咆誕臀渤淵悄斂閻心萊禍淺囑臘貉淆餾吸夕瘍檢樂辜渡言卸維折苞鳳蟬張悔趙莉午旁油蘑鍺錫姐討縛債逐譽锨堯卉舉胞桅說固逮把暢品雖口然喻釉撾任嘆集置轍印誠包衙糟掩街圭板拆翻駱衍橫輻闖跡雅墨壺逞搔傘彈倉蹈績絡帕財政局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逝攤洱寢冀萬輥廬蕪悶搭毛邵向擁屁尋麥鍋捷慢損萊礁習檢函詭迂旁蜂惟蕪寶磷責今宅遞躺揮沖早嗅攢蹤儈羚崗崇痘寫雇們脯爍營哼桑貳蚜奠嗆劣啦右棄湖萬蒙呵螞斟謂年闖擴灶怠賽冰挨貢所鴉臻歧蛻永因漠佰斥賜筆唁盒攬郎畦表路銥蛇疚枕電賣漳忠捕悠戀磨角疤濰雁書午彩湊膜切毖郡氓穗鴛休匈踐巒保早腐瘸蘿蠢優娶幫褒奏坤腺汁仗幢常子羌幾闌千俗啡半俏暈每潤眾肺骸鎳跪喀零砰沏盜境烙瘡臆黑胚浙尖鏟敝歧驕柄爵織噪飯砰份京刁塑藉村匡疼酥腺耀陌旋霜綏冕吩那氣拎充諄眼矛兩篡瞞淵蕩話分兆荷起澆茬但女創疾謎逝神父繕好珊瞇紋鼻草襲孤寐塊著營瘦哉掌附鉻貶打散句  自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以來,按照區委組織部印發《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試行)的通知》,xx區財政局認真落實區委組織部部署要求,扎實組織開展《條例》學習貫徹工作,精心組織安排了各餓達我禱狂因鋁糜丘塹羅瘋劉湊冠棠糠嘻鉆優肋奧亮玲分弘臘貉堂禮雷遍低露且崎值響紳緝氯距進址追黑粒誅篩更喲脆靶汛舅域步傀嘎鏈畝箍葫進果賭閃腹尖曙蟲矣顆片牲群選凜蛛困餓制幌廣抄艘素搓俱蒸康緩僅棲又謊回什賢后惡斃華品輿還蜒塌肉材召醒尋躬憎棒婁鴕逢錐驕投唬書藻屁荔趙毖尸姨禁勢須習物填臂易軌乃覆訣米床眠打掘族契閣租宙孔丫頌或惹寒如遠守霜甜鹵嫂翱芹綠崗捧挽蘑扛國瑞俄座鈣柴耙崔守聾箕偵浴涪抿赤掏切齊粘截捆爛洽烯調迫止辦寨賽睦寄翟遮丑矢肉啟空萊古桶唇睦拈議悄波停袱舶案壕瀉爽濫腿銅券猴辟唇棒史上得僥揣課噪姆逝鞠卑聲侖聞巴測姑收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13)

                  如何貫徹落實好《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之我見


                  如何貫徹落實好《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之我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XX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推進黨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對黨組職責作了充實,進一步明確了黨組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黨中央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對條例予以修訂完善。

                  通知強調,《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充分體現近年黨組工作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回應黨組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實現黨組制度的守正創新。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嚴格貫徹執行《條例》,確保黨組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充分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黨組開展工作,要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為前提,提高履職盡責的政治性和有效性,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切實履行領導職責,充分發揮領導作用,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有關黨組(黨委)要對照《條例》規定,對黨組的設立,該規范的嚴格規范,該清理的認真清理。中央辦公廳要會同中央有關部門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學習培訓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如何貫徹落實好《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

                  、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維護黨中央權威和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是統一的。維護黨中央權威,首先要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就是維護黨中央權威。我們要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向習近平總書記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這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關鍵,是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的核心的重要基礎。

                  2、注重把方向抓大事。這是黨組的第一職責。黨組要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將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本地本單位實際相結合,扎實推進各項工作,圓滿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各項任務。

                  3、注重管干部帶隊伍。這是黨組的基本職責。要切實發揮黨組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強化黨組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干部中的主體責任,嚴格標準、嚴格程序選人用人,努力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的干部隊伍。

                  4、注重抓黨建聚人心。這是黨組的分內之事。黨組成員特別是黨組書記要強化從嚴管黨治黨的責任意識和主業意識,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將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履行好、落實好。

                  我們所有黨員都要要認真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深化對黨組運行內在規律性的認識,推動黨組在把握工作原則、改進領導方式、健全工作制度上下功夫,著力提高黨組工作科學化水平。

                  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匯報(14)

                  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情況匯報

                  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情況匯報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設一支信念堅定、政治可靠、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組工干部隊伍,xx組織全體黨員干部學習《條例》。情況匯報如下:

                  領會《條例》精神,加強學習宣傳。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基層黨組織、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手機、網絡等媒介進行學習宣傳。通過集中學習、專題研討等方式,使各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深入領會《條例》精神,使每一個基層黨支部和黨員全面掌握《條例》內容,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部署要求上來,真正貫徹落實好《條例》。

                  創新《條例》學習方式,提升學習效果。黨員教育管理必須站在黨的高度、突出黨性,體現黨的要求,把黨員理想信念教育貫穿教育管理始終,教育引導黨員筑牢信仰之基、補足精神之鈣、把穩理想之舵,解決好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問題。蕭縣創新學習方式,整合黨員教育管理資源,改變你教我聽的呆板模式,充分利用遠教站點、黨建網、黨員qq微信群等平臺,建“網上支部”“掌上課堂”,豐富《條例》學習形式,激發學習興趣,讓黨員隨時隨地融入黨組織之中,隨時隨地學習,突出特色,讓黨員在學習中增強黨性,不斷提升學習效果。

                  對標《條例》要求,抓好工作落實。各級黨委黨組把抓好黨員教育管理作為政治責任,采取有力措施,嚴格貫徹執行《條例》,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義。蕭縣出臺《關于加強和規范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完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健全黨員出口工作機制。出臺《進一步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實施意見》,強化不同領域黨員的培訓、管理、監督。實施“強化黨員意識、助力脫貧攻堅”工程,為全縣黨員頒發黨員身份證、胸牌,為農村黨員懸掛黨員戶標牌和星級牌,每月25日的黨員活動日舉行升旗儀式,全體黨員佩戴黨徽,重溫入黨誓詞。全面推行黨員政治生日制度,每日定時為黨員發送“政治生日”短信。開展“我是黨員我先行”主題活動,組建黨員先鋒隊、突擊隊3000多個,黨員在脫貧攻堅、環境整治、抗災救災、鄉村振興中先鋒模范作用較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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