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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四篇】

                  時間:2022-10-26 合同協議 點擊:

                  管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guǎn xiá,意思是指管理,統轄的意思 ,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其中地域管轄進一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協議管轄。管轄也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4篇

                  第1篇: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

                    篇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性別: , 年月出生,籍貫: ,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聯系電話:
                    被告: , ,年 月出生,籍貫: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區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元,年租金總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證金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拆改變動房屋結構;(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3)預期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類費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個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后,被告卻屢次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個月工資,經
                    原告追討后補交上。 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借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后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后,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 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篇二:房屋租賃糾紛民事上訴狀(律師推薦)
                    房屋租賃糾紛民事上訴狀
                    王榮洲律師
                    涉及當事人隱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州市××百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國西路××號,電話138 5×× 5××0。
                    法定代表人文××,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國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電話139 0××0 0××2。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XX)泉民初字第1××9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損失共計人民幣40000元;
                    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根據被上訴人在XX年8月5日向上訴人發出的回函來看,糾紛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對租賃關系是否存續認識尚存在較大爭議。系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租賃合同到期以后,被上訴人繼續占有租賃房屋,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后來不定期租賃合同也予以解除了。被上訴人在其XX年8月5日的回函中就已經明確表明其無能力再簽合同。這時雙方的租賃關系就已經終止了,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租賃關系并無爭議。所以一審判決系認定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與上訴人主張的損失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要求被上訴人承擔損失沒有法律依據。系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終止以后,上訴人完全有權利將其房屋租賃他人,這是上訴人的合法民事權利,其行使不應當受到任何限制。被上訴人在與上訴人之間的租賃關系終止以后,沒有及時騰房,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就應當為其侵權行為向上訴人賠償損失。因被上訴人沒有及時騰房的侵權行為,導致上訴人向案外人賠償了違約金。上訴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綜上,被上訴人到期沒有騰房的侵權行為與上訴人向案外人承擔違約金從而向被上訴人主張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所以一審判決系認定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徐州市××百貨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篇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環境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區閑林街道閑興路23號。
                    法定代表人:朱經德,公司總經理。
                    被告:杭州育福龍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區閑林街道閑興路23號一層、二層。
                    法定代表人:衛兵強,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騰退租賃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第一年租金元、第二年租金元,暫計至XX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利息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元,暫計至XX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計算,暫計至XX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XX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為元,第三年起租金遞增10%,第五年后每兩年根據市場的變化調整租金,租金的增減幅度在10%以內、協商解決”;“租金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為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一次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個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雙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并且時間已超過30天的,原告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未能依約履行義務,經原告方多次催討,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別在XX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書面發出了催討函和律師函,但均催討無果。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篇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XX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積共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路478號共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盡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元,應一并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5月26日
                    篇五: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電話: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 性別:男 民族:漢,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電話: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X年9月7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莊園8#樓的***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XX年9月8日至XX年9月7日,共計36個月。租金為每月5000元,支付時間分別為XX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XX年9月7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XX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XX年9月8日至XX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元。XX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4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2份
                    篇六:最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最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男,住×市×區×街×號,電話:×
                    被告:張××,男,住×市×區×街×號,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及利息(暫計至XX年12月,共6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XX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3XX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XX年2月5日至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3XX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XX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XX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支付租金給原告。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約支付租金給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6月25日
                    篇七:深圳市湯鍋王實業有限公司與創維半導體(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律伴()法律服務平臺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XX)深中法立民終字第100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湯鍋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創維半導體(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陸榮昌。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XX)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7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不動產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涉案租賃物業位于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祥
                    代理審判員 劉歡飛
                    代理審判員 陸 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 欣
                    文章來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
                    上訴人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麗園公司)為與上訴人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XX)甘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8年5月29日,甘肅誠信電力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工貿公司)與紅麗園公司簽訂《房屋租賃意向協議書》,約定在訟爭房屋土建工程完工后,將房屋交付紅麗園公司使用,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紅麗園公司需向誠信工貿公司交付履約保證金10萬元。紅麗園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向誠信公司交付房屋租賃保證金10萬元。1998年7月,誠信公司在土建工程完工后將訟爭房屋交付紅麗園公司,隨即紅麗園公司開始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并于1998年12月25日以“千禧龍海鮮美食世界”(以下簡稱千禧龍酒店)的名義開張試營業。1999年3月10日千禧龍酒店裝修工程竣工。1999年4月12日,誠信公司與紅麗園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承租的房屋位于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武威北路西側甘肅送變電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送變電公司)住宅樓南端一、二層。承租房屋使用面積為平方米。承租房屋為新建框架式結構,水、電、暖設施齊全。租賃期限為1999年4月12日至XX年4月11日,租賃期限5年。第一個租賃年度每月租賃費用為元。租金按每平方米元計算,第一個租賃年度租賃費用為元,5年租賃期總金額為元。租金按租賃季度交納。租金交納采用先交費,后使用的原則,即在每個租賃季度初5日內交納本季度租賃費。從第二季度起,租賃費用在前一個租賃年度基礎上逐年遞增5%.租賃期間的水、電、暖費用另計。租賃期間發生質量問題,紅麗園公司應及時向誠信公司書面提出修繕要求,誠信公司負責維修,費用由誠信公司承擔。在紅麗園公司提出書面維修意見后,沒有及時對房屋進
                    行維修,給紅麗園公司造成的損失,誠信公司應對紅麗園公司給予一定的補償。紅麗園公司對所租憑的房屋及設施有日常維護和維修的責任。房屋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損壞,雙方協商解決。租賃期間如紅麗園公司逾期拖欠房租,除交納拖欠房租外,每逾期一天,還應向誠信公司交納拖欠房租每日5‰的滯納金。水、電、暖的供應費用由紅麗園公司負擔。紅麗園公司于每月5日前向誠信公司繳納上月所發生的水電費用。采暖費在每個來暖期前一個月一次性向誠信公司全額繳納。紅麗園公司如拖欠,每延期一天,按本期應交費用總額的5%向誠信公司支付違約金。紅麗園公司如拖欠水、電、暖費用達30天時,誠信公司可以從紅麗園公司的保證金中扣除拖欠費用。如紅麗園公司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時,除交納拖欠房租及違約金外,誠信公司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租賃期間,雙方如提前終止合同,應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取得對方同意后,應同時向對方支付剩余租賃期間內的租金的20%作為賠償。1999年4月16日,紅麗園公司交納一個月房租元。同年5月18日,千禧龍酒店開業。1999年5月26日,千禧龍酒店致函誠信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送變電公司稱:千禧龍酒店大門前地基變形導致四次更換相應的玻璃門,霓虹燈管損壞,室內裝飾多次漏水給酒店帶來嚴重經濟損失,直接影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8月24日,千禧龍酒店再次致函送變電公司稱:千禧龍酒店開業至今,花費幾十萬元的門頭因多次漏水,現已嚴重裂縫,霓虹燈不能使用,使千禧龍酒店處于一片黑暗之中。千禧龍酒店內部,庫房屋頂三分之一面積坍塌,多次因包房屋頂漏水,形成大面積污漬,包房至今漏水,請求盡快予以解決。8月26日,再次致函誠信公司稱,由于對承租房屋的質量問題至今得不到解決,故請求終止租賃關系,誠信公司賠償因租賃房屋質量給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999年9月23日、10月7日,誠信公司復函稱:出租房屋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千禧龍酒店門頭霓虹燈管損壞,門面黑暗與本公司無關。截止到1999年9月,千禧龍酒店已拖欠房租元,已構成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后,雙方又為承租房屋的質量、物業管理等事宜相互發函協商。1999年9月10日,誠信公司提出《關于千禧龍海鮮美食世界裝修維修計
                    劃的協議》,稱:由于出租房屋三樓個別房間的防水層及三樓落雨棚、排水管在建樓時處理不好滲漏水,使一樓、二樓部分房屋屋頂坍塌,為盡快處理屋頂滲漏水問題,提出價值為9480元的維修方案。千禧龍酒店未在協議上簽字,協議未生效。
                    紅麗園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于1999年4月12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誠信公司返還投資款500萬元并賠償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00萬元,訴訟費由誠信公司負擔。1999年11月25日,誠信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紅麗園公司交納房租元、拖欠的水電費元、滯納金元,由紅麗園公司承擔訴訟費。XX年5月15日,紅麗園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誠信公司承擔因房屋質量和無《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導致紅麗園公司無法正常經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50萬元。XX年10月11日,紅麗園公司再次變更訴訟請求為:誠信公司賠償裝修損失1883920元、更換玻璃門費用3600元、千禧龍酒店固定資產損失元、酒店員工工資支出元、貸款利息1299500元、經營利潤損失18XX0元,誠信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10萬元。
                    XX年8月29日,一審法院委托甘肅信諾房地產咨詢估價中心對訟爭房屋的裝修進行評估。XX年9月11日,評估單位出具的造價鑒定結論為按三類乙級取費裝修工程造價為1447310元,按四類工程取費造價為1434269元。作出該結論后,紅麗園公司提出異議,造價評估單位于XX年9月30日重新作出評估結論為1883920元,有爭議的項目價值為343698元。XX年10月15日,再次作出《漏計鋁塑料板材料差價的補充函》將工程造價調增金額為65650元。一審中雙方當事人認可裝修價值為1847126元。千禧龍酒店大面積滲漏水發生在1999年10月14日第二個采暖期暖氣試壓時,千禧龍酒店二樓“飲露”包廂頂部滲水并流至一、二層地面,造成大面積裝修被浸泡。經檢查發現是由于“飲露”包廂頂部暖氣閥門未關且裝修時未留出預檢口造成的。XX年10月10日,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接受一審法院委托對訟爭房屋一、
                    二層滲漏水、一層地面起鼓等質量問題進行檢測鑒定。結論為:1、該建筑滲漏水主要原因為排水管道穿過樓板的預留孔與管道間隙未按規范施工和樓板裂縫所致。該房屋滲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土建、安裝不按規范施工造成的。2、大門外地坪起鼓與廚房地坪起鼓是由于地坪受硫酸鹽腐蝕膨脹所致。3、該商貿城北段Ⅱ區A段一、二層梁、板、柱僅有%的構件強度達到設計要求,且強度值離散較大,最小值為該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建議建設單位對該樓進行整體可靠性鑒定。
                    訟爭房屋屬送變電公司住宅樓的組成部分。1994年9月29日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文決定擴建甘肅省蘭州市武威北路。1997年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政府發文稱:根據市政府、市建委、市規劃局文件精神,擴路工程系政府行為,武威路商住樓建設許可證可以免辦,有關撥地手續、售房手續正在辦理中。1999年12月1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關于劃撥搬遷樓建設用地的通知》明確訟爭房屋占地性質為劃撥,作為城市道路改造,修建搬遷樓建設用地,需補辦土地登記手續。XX年3月16日,蘭州市七里河區建設局致函送變電公司稱:“訟爭房屋屬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造福工程。該工程項目系政府行為(屬指令性計劃),有關手續可以免辦或今后補辦,現產權證手續正在補辦中(撥地事宜已辦完畢)。你單位(送變電公司)擁有商住樓的產權是無爭議的,手續之所以滯后,是享有國家有關優惠政策,需要各個部門審核。”1996年12月10日對訟爭房屋的框架結構驗收合格。1998年5月1日,送變電公司與誠信公司簽訂《房屋管理委托協議書》,訟爭房屋的產權人送變電公司授權誠信公司管理訟爭房產,可采取聯營、租賃、自營等方式經營訟爭房地產,以保障資產的保值、增值。工程于1998年9月1日竣工。1999年2月2日,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書證證明訟爭工程經該站1998年檢驗定為合格工程,XX年11月10日誠信公司取得《工程質量等級認證書》,但有權機關未向訟爭工程核發工程質量合格證書。1999年6月9日,誠信公司取得《房屋租賃證》。XX年5月23日,蘭州市七里河區公安局消防局向千禧龍酒店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認為千禧龍酒店已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同意使用一年。XX年7月25日,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向訟爭房屋的施工單位蘭州市七里河區建設局發函指出:該樓房一、二層商場裝修時未經審核、驗收擅自使用,違反《消防法》,影響該樓整體消防驗收。XX年2月15日,送變電公司取得訟爭房屋的產權證。
                    另查明:1999年4月15日,誠信工貿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XX年6月5日,誠信工貿公司經工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變更登記變更為誠信公司。1999年5月14日,紅麗園公司注冊了非法人經營實體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千禧龍海鮮美食城。紅麗園公司拖欠誠信公司房屋租金,100天裝修期為元,從試營業至XX年10月11日為元,拖欠水、電、暖費用至XX年10月9日為元。根據物價部門有關規定,酒店每日營業額為元。根據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酒店每日營業利潤元。
                    XX年5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1999)甘民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紅麗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XX年12月26日作出(XX)民終字第77號民事裁定:撤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甘民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法院重審認為,誠信公司與紅麗園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鑒于合同已無法履行,應依法解除。誠信公司作為出租方雖及時交付了房屋,但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滲漏水的主要原因是承建單位在土建、安裝中不規范施工造成的,影響承租人的使用,對此誠信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紅麗園公司作為承租人未依約按時交納房租構成違約,在裝修時未關閉暖氣閥門,也沒有預留檢修口,造成暖氣跑水致使大面積裝修被浸泡,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紅麗園公司對房屋進行的裝修,作為房屋添附物已與房屋形成整體,拆除將影響使用價值,故隨房屋一并由誠信公司接受。房屋裝修價值,扣除折舊后由誠信公司給予紅麗園公司合理補償。由于房屋的質量問
                    篇九:黃綠彪與梁玉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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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XX)深中法立民終字第188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綠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玉柱(LIANGYUZHU)。
                    上訴人黃綠彪因與被上訴人梁玉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XX)深寶法龍民初字第68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涉案房產位于深圳市寶安區,本案應由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涂超群
                    審 判 員 黃 新
                    代理審判員 夏 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 欣
                    文章來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十:徐士祥與孫青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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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XX)日民一終字第10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青,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士祥,男。 委托代理人:王淑強,五蓮明辯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孫青因與被上訴人徐士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XX)蓮民一初字第6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孫青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孫青撤回上訴處理,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孫青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紅
                    代理審判員 張 琳
                    代理審判員 張錦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魏 娜
                    文章來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第2篇: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1、如果出現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時,房東可以向租客發出有效的催款通知,如果租客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房東有權解除合同。2、在約定租期屆滿前,房東單方面想解除與租客的租房關系的,房東應該向租客發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

                    在進行房屋租賃的過程中,其實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當然在對這類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自然需要先了解清楚糾紛的情況,這樣有針對性的來處理,一方面是可以順利的解決糾紛,另一方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保護。那一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才好?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租賃糾紛的類型

                    (一)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房地產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

                    (二)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

                    對此,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對此有審判指導意見,大致內容是,凡是房東同意房客裝修的,無論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東都要向房客賠償經評估后的裝修費的殘值部分,以此體現公平原則;但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這一規定未必能體現公平原則,因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東又并不需要房客對房屋所作的那些裝修,那么要房東賠償房客的裝修殘值(該殘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則豈非保護了合同違約方而損害了守合同條約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因此,房屋租賃市場是房地產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租賃市場會隨著經 濟的發展而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國的房屋租賃市場還遠沒有進入一個法律的市場,市場行為極不規范,一些違法現象還十分嚴重并對房屋租賃市場的培育和發展起到了負面影響,所以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仍要加強房屋租賃市場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強法制、加強管理,使房屋租賃市場進一步規范化,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的同時,不僅要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采取調解或仲裁的處理方法;更要注重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手段來解決糾紛,從而推動整個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欠租并支付滯納金的,法院應予支持,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若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

                    (二)合同解除時有關問題的實體處理

                    1、 關于解除合同的條件:通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過合同約定期限;

                    (2)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欠租達三個月以上;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承租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

                    ④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2、 承租人對房屋有裝修時,對裝修的處理。合同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繼續使用的動產裝修由承租人拆走,對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裝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繼續使用的動產裝修,如承租人對裝修問題提出訴訟請求并提出評估申請,法院應委托評估機構對裝修予以評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頂,給予承租人相應補償;對于不能承頂部分造成的損失,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出租人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

                    3、 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費用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滯納金);

                    (2)簽約時所交租賃定金由出租人沒收;

                    (3)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損失賠償金。

                    4、 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

                    (1)向承租人雙倍返還租賃定金;

                    (2)賠償承租人的裝修損失;

                    (3)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仍不足以彌補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出租人還應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損失賠償。

                    房屋租賃糾紛可以說也是很常見的一種糾紛,畢竟現在很多外出打工的人都是選擇租房居住,很少有在城市中買房的。而在遇到這方面的糾紛時,也要知道該如何來處理,畢竟實際的情況不同,那么比較恰當的處理方式也不太一樣。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3篇: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案情介紹】

                    趙某擁有私房三間,使用面積共計二十七點五平方米,多年來一直租與馬某居住。現在該房內居住的有馬某及其女兒、女婿、外孫女。趙某除該處房產外,在他處無其他住房,多年來一直隨子女居住。

                    一九九九年一月,趙某以自已所有的私房三間現由馬某一人租住,且自己住房困難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將該房收回自住。

                    【審判結果】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馬某承租趙某私房未違反租賃合同,且趙某所述其私房由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節,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遂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判決:駁回原告趙某收房之訴訟請求。判決后,趙某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處理不公為由,上訴至二審法院,要求撤銷原判,由馬某騰出訴爭之房。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與馬某曾于80年代初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未定。后馬某一直于該房內居住,現在該房內居住人系馬某一家四口人,趙某在他處無其他住房,一直隨子女居住。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房產所有證、私房租賃契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但趙某所述其私房由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節,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公民合法財產受法律愛護。雙方訴爭之房系趙某之私產房,其對該房享有占有、使用之權利,且趙某現他處無正式住房,其居住困難大于承租人馬某。馬某一家四口人占住西房三間,具備騰退部分房屋的條件,故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趙某收房之訴訟請求,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馬某家庭人口情況,趙某要求將房屋全部收回,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于1999年7月,作出終審判決如下:

                    一. 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 二審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馬某及其共居人將三間爭訟房屋中的西向第一間騰空交予趙某。由趙某負責將該房與第二間之間隔斷墻上的門封堵,并該房另行開門。

                    三. 駁回趙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評析】

                    房屋租賃糾紛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房地產案件。由于我國及北京市房地產政策的歷史遺留咨詢題,造成大量產權人雖在名義上擁有房屋產權,但房屋被歷史上形成的承租人長期租住的情況。在這種承租關系中,房屋租金往往是一直在依照歷史上形成的極低廉的租金標準執行,名為承租但實際上并未支付租金的例子亦屢見不鮮。近幾年來,房屋產權人因不滿原有租金或自身住房困難, 要求收回房屋而引起的訴訟十分普遍。

                    那么,這種未定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否能夠退租騰房,應依據何種法律呢?關于此種情況,我國法律中相應的規定不夠完備,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咨詢題的意見"第119條中規定:"未定租期,房要緊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假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讓其尋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

                    依照該條規定,此種案件是否判決退租騰房,要緊考察兩個情節:一是產權人收回房屋是否自住,要緊是看產權人住房條件是否困難;二是看承租人是否有其他房屋,是否能夠搬遷。在實踐中,依照雙方居住條件的具體情況,要緊有三種解決方法:

                    一. 承租人確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則不管產權人住房是否困難,均應退租騰房。在產權人住房困難的情況下,理應準許其行使對自有房屋的使用權;即使產權人住房條件比較寬裕,出于民法的差不多原則,未定期限的合同,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只需給對方留出必要的預備期限即可,一旦產權人提出解除租賃關系,亦應準許,但應給承租人搬遷騰房必要的時刻。

                    二. 承租人無其他房屋,且產權人住房相對寬裕的,一般不準許產權人全部收回房屋。這是為了維持社會的穩定,愛護全社會的整體利益,幸免出現承租人無家可歸的情形,法律要求產權人讓渡一部分所有權,具體講就是臨時放棄對自有房屋使用權的行使。但其對房屋的其他所有權,如處分權、收益權仍受法律愛護,該房能夠出售,亦能夠收取房租。

                    三. 承租人無其他住房,搬遷確有困難,但同時產權人亦無房居住,住房困難的,則應本著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協調雙方矛盾,盡量解決困難。本案就屬于這種情況。法院在對比雙方具體情況后,認為產權人住房更加困難,而承租人具備騰退部分房屋的能力,故作出如上判決。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糾紛中的退租騰房案件,要緊依照雙方的住房情況,在愛護產權人使用權的前提下,兼顧公平和社會安定,依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值與當事人住房是否困難,則由辦案法官依照當地的普遍住房狀況、當地政府制定的相應住房標準,權衡雙方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決定。

                  第4篇: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篇一:(2009)常立民終字第51號——上訴人石門縣中天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曾愛軍運輸合同糾紛管轄異議一案

                  (2009)常立民終字第51號——上訴人石門縣中天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曾愛軍運輸合同糾紛管轄異議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常立民終字第51號

                  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門縣中天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敏,該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愛軍,男。

                  上訴人石門縣中天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曾愛軍運輸合同糾紛管轄異議一案,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澧民初字第125號民事裁定,石門縣中天礦業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石門縣中天礦業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本院認為,上訴人石門縣中天礦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也未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石門縣中天礦業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文 杰

                  審 判 員 李 常 春

                  審 判 員 徐 維 海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 書 記 員李 俊 婕篇二:運輸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運輸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成 都 高 新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金橋公司訴被告張克、被告榮祥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審判員楊善和獨任審判,分別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橋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張克、被告榮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國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協議,由被告為原告從上海運輸貨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區。被告在運輸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受損。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原告因在處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費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計270198.9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克辯稱,原告所述合同的簽訂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貨損的事實屬實,但賠償金額應照實計算。

                  被告榮祥公司辯稱,榮祥公司未與金橋公司簽訂任何運輸合同。事實是張克與金橋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但張克現不是榮祥公司人員,榮祥公司也未對其授權。故金橋公司的起訴與榮祥公司無關。榮祥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責任。

                  庭審中,金橋公司提供了已對托運客戶進行了賠償的證據共計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證文書所列貨損180696.3元,公證文書未列貨損81475.6元。對上列兩項賠償的金額,質證中,榮祥公司認為,其一,按照五方協議,金橋公司應提供原始貨物價值,金橋公司對客戶所作出的賠償不能作為賠付依據。其二,公證文書中未列出的貨物即表明金橋公司未交與被告張克承運。故公證文書以外的貨損不能作為賠償請求。對此,金橋公司反駁認為,托運的貨物是經張克清點無誤,但在清點貨物中,卻短缺了部分貨物,因在處理事故中,當地農民搶走了許多貨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貨物理應由被告賠償。庭審中,對金橋公司已對客戶賠償的金額逐一進行了核實。核實中,榮祥公司對金橋公司的部分賠償證據及金額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此外,金橋公司在處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費用,被告張克及榮祥公司經質證后認為公證費屬實,機費雖屬實,但應按火車硬坐費計算。

                  另查明,張克駕駛的運輸車輛是在榮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購買且掛靠在榮祥公司經營運輸活動,且榮祥公司按月向張克收取管理費。

                  再查明,榮祥公司經工商部門核準,具有運輸業的經營范圍。

                  本院認為,金橋公司與被告簽訂的運輸合同,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主要內容完善,權利義務平等,應屬有效。被告張克在運輸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金橋公司的貨損,其產生損失的原因不屬法定免責情形,故被告張克依法應對金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及本案糾紛責任。金橋公司因被告張克造成貨損已先后對托運的客戶進行賠償,并提供了已賠償貨物損失的相關證據,總計賠償金額為262171.9元。因該金額的賠償是金橋公司向多個客戶所作出的賠償,且各客戶對收取金橋公司的賠償款均出具了收款憑據。金橋公司雖未能提供各客戶托運的原始購貨發票,但各客戶向金橋公司出具賠償憑據與張克承運金橋公司貨物的名稱、數量、公正文書中所載明的事實形成連鎖,該證據應具有證明力。故金橋公司以向客戶進行了賠償而要求被告按上列賠付金予以賠償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具體的賠償標準,原、被告均同意按五方協議按比例扣除8%后其實際賠償金為241198.15元。此外,張克已收取運輸費4000元,因事實上,張克并沒有將貨物運達到約定地點,故其所收4000元應返還給金橋公司。對于金橋公司支付的公證費及前往安徽桐城處理交通事故,并費是金橋公司必要的費用支出事項,故對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金橋公司應當分擔。對金橋公司訴請的其他支出費用,因證據不充分,本院不采信。被告張克在簽訂五方協議時雖以榮祥公司的名義,但榮祥公司既未在該協議上加蓋公章也未授權給張克。故張克與金橋公司的合同關系應屬個人行為。張克用于運輸的車輛雖以榮祥公司的名義登記入戶,但本案屬于運輸合同糾紛,其運輸工具的所有者是誰不屬于本案的處理范圍,但,本案中,榮祥公司作為張克的掛靠單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榮祥公司應對張克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榮祥公司以未與金橋公司簽訂合同拒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與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張克應賠償原告金橋公司貨物損失費241198.15元,并返還金橋公司已給付的運費4000元及承擔公證費和交通費按50%計算為2200元。上列費用共計247398.15。于本判決生效后十天內給付。

                  二、被告榮祥公司對上列款項的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金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6562元,其他訴訟費3937元,共計10499元由被告張克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賠償義務時一并給付金橋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極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法律快車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糾紛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篇三: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臨法執字第00268號

                  執 行 裁 定 書

                  申請人張世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執行人黃高潮,男。

                  上列當事人之間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臨民初字第008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張世秋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的執行標的為23320元,案件受理費270元,執行費253元,合計23825元。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黃高潮一次性給付申請人張世秋人民幣16000元,繳納執行費253元,本案執行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2011)臨民初字第00863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即生效

                  審 判 長 左明利

                  審 判 員 王 毅

                  代理審判員 張瑞松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光奇

                  熱門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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