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一般稱為“人民公安"(英文:People"sPublicSecurity),在中國一般稱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是維護國家與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簡稱“公安民警”。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淺談如何發揮基層公安督察的作用公安督察職責的文章3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淺談如何發揮基層公安督察的作用公安督察職責篇1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三條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副職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副督察長在任免前,必須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四條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督察機構可以向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派出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第六條督察機構可以派出督察人員參加本級公安機關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第七條督察機構應當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見。
第八條督察機構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九條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執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
(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第十一條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需要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定,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準后執行。
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督察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移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報告查處情況;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十三條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接受監督。
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業務知識;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或者出示督察證件。
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淺談如何發揮基層公安督察的作用公安督察職責篇2
負責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邊防、消防、警衛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淺談如何發揮基層公安督察的作用公安督察職責篇3
摘要:當前警務督察部門因基層督察警力不足,還存在一些執法監督內容難以落到實處、內部執法力量未能形成合力、對涉案財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察不到位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應從挖掘內部資源、抓住關鍵節點督察、落實督察責任三方面入手,規范警務督察活動。
關鍵詞:督察;執法監督;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630.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4853(2012)01-0062-03
加強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動態監督是強化執法監督、保障執法為民的必然要求;解決好警務督察部門在執法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對于促進人民警察公正、文明、理性執法,提升執法督察工作質量和效果,構建和諧警營,創新社會管理,樹立公安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一、當前警務督察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公安警務督察部門在執法監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實踐中探索總結了不少成功經驗,但是,在執法監督和推進督察規范化建設過程中,警務督察部門經常會遇到一些困難,工作中也會出現一些問題。如不引起重視,勢必對公安監督品質、監督效果產生不良影響。其主要表現:
(一)基層督察警力與督察任務不匹配,導致基層督察工作流于形式
以福州市公安局為例,全市警務督察人員71人(其中督察長15人,兼職督察38人,市局督察含審計18人),大多數縣、市、區仍然只有1人專(兼)職。當前,警務督察工作任務重、內容多、范圍廣、時效緊,面對這一困難,致使警務督察人員長期處于人少事多、被動應戰的狀態,使相當一部分執法監督內容很難落實到位。比如,一個縣、市、區公安局,專職(兼職)督察只有一至二名,要對本單位諸多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進行動態監督,要對公民報警求助和控申情況進行實時跟蹤辦理,要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不實檢舉、控告進行澄清,還要維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等等。要督察的內容很多,但人員卻很少,執法監督工作很難達到滿意效果,督察任務與督察警力的矛盾日益顯現,導致督察民警經常面臨“兩難”境地。
(二)內部執法監督力量尚未形成合力,警務督察部門往往“單打獨斗”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常設有具備不同執法監督職能的部門和科室,如,縣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審計部門具有專門執法監督職能,法制、信訪部門具有綜合執法監督職能,刑偵、治安、交巡警等業務部門具有本警種執法監督職能。由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并不是從有利于整合執法監督力量的角度來確定,因此,各種負有執法監督職能的部門又往往隸屬于不同的副職領導分管。各部門之間、領導之間又往往缺少溝通與協作,致使執法監督力量難以形成合力。在實際執法監督過程中,由于分工不明,相互之間存在職能交叉重疊,重疊環節往往陷入各個監督部門都能管,又都不管的盲區,加上各部門分管領導的不同,容易造成各自為政,各行其道,甚至會產生監督部門對某一監督事項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妨礙了執法監督的有效發揮,影響了執法監督工作的質效。此外,當前縣級公安機關機構改革后,只掛“督察大隊”牌子,警務督察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在實際操作上,督察大隊只能說是“空殼子”,其職能的履行大打折扣。由于公安內部執法監督力量不能產生聯動效應,以致于發現、糾正和查處執法問題不力,經常導致某一項監督工作處于零打碎敲的狀況。即便實施了執法監督,這種“多頭式”的監督也往往似“晴蜒點水”,無法“疏而不漏”。例如,從2011年5月26日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清網行動”,目的在于清理網上逃犯,消除社會治安的重大隱患,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進一步密切警民關系,增強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行動中,警務督察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發揮推動落實的職能優勢,積極會同成員單位,不間斷地對專項行動情況開展現場督察,但對重點逃犯抓捕工作的跟蹤督辦,對網上在逃人員撤銷工作,對逃犯身份被“漂白”等問題進行責任倒查,這些業務畢竟不是警務督察的主業,如果單靠督察唱“獨角戲”,刑偵、法制等警種部門假如不主動介入,“清網行動”勢必難以取得良好效果。又如,在開展執法監督中,公安法制部門在審核案件和開展執法檢查、執法質量考核評估過程中能夠發現問題,但沒有對民警的處理權;公安紀檢監督部門擁有執紀的權力,但往往又缺乏發現執法問題的條件。而公安法制部門和公安紀檢監督部門在執法監督方面又沒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這就造成了在發現、糾正和查處執法問題方面的脫節現象。
(三)對涉案財物管理中存在問題的督察不到位
通常情況下,警務督察部門對警車、槍支、警容警貌、考勤查紀方面檢查比較多,而對執法活動中易誘發民警執法違紀的涉案財物動態監督比較少,尤其對以下4類情況督察不夠:一是違規扣押類。違反辦案程序,不經審批、不經立案、不出具法律手續,隨意扣押涉案財物;擅自擴大扣押范圍,將與案件無關聯的財物隨意扣押和違規收取案件押金;超范圍查封、凍結、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財物,不按規定出具法律文書。二是違規處置類。不按規定及時辦理涉案財物的移交、返還、變賣、拍賣、銷毀、上繳國庫;違反規定或尋找借口,隨意沒收涉案財物;坐支、挪用、截留、私分、貪污、調換、侵吞涉案財物和保證金。三是違規罰沒類。違規沒收或不及時退還保證金;下達罰款指標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亂收濫罰;違反收支兩條線,坐收坐支和使用票據不規范,白條入帳。四是遺留的涉案財物類。刑事案件已移送起訴,但案件相關財物未處理;行政案件已結案,但案件相關財物未處理;無法查清屬主的涉案財物未處理。刑事案件已判決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案件已結案的違法行為人合法擁有的非涉案財物;刑事案件被害人、行政案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擁有的財物未及時歸還。這4類問題的督察往往是在群眾投訴后才進行倒查,但已經造成不良后果,無法事前事中監督,有效預防和避免挪用、占有、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等問題的發生。
(四)對公安機關行政審批單位審批過程動態監督不到位
當前執法辦案系統、視頻監督系統等已經納入督察監督系統,但是對戶政審批、護照審批等行政審批過多強調的是服務,而對審批過程的監督力度不夠。對戶政、消防、出入境、交通管理等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一些亂收費、亂辦證(如對盜搶機動車變相過戶、上牌)等職務違法違紀問題尚未有效列入督察工作范圍,對審批過程無法做到動態監督。
二、解決督察執法監督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當前,公安機關應按照2011年10月1日新出臺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準確把握警務督察執法監督發展態勢和監督要求,對執法監督工作應做到抓住源頭、立足防范、突出重點、關口前移,做到事前、事中督察,不斷提升公安監督品質。
(一)挖掘內部資源,壯大督察力量
一是必須健全組織機構、配齊配強縣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人員。公安機關特別是區縣公安局,必須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健全機構,調配充實人員,使之高效運轉。二是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警務督察人員的執法監督素質。督察人員應以更高、更嚴的要求,全方位提高公安工作監督技能和水準。三是整合內部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必須建立督察部門以現場執法監督為主,紀檢監察以人為主、法制部門以事為主、信訪部門以信訪投訴為主的監督模式,進一步理順各監督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明確監督范圍,確定監督權限,形成責任明晰、分解科學、相互配合、運轉協調的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內部全程監督,形成有效監督合力。四是建立與業務職能部門的互動機制。督察部門與其他警種、部門是并行關系,由于職責任務不同,督察部門可以督促其他警種、部門履行相關職責,可以對一些警種、部門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意見,但不能由此判定督察部門的地位高于其他警種、部門。由于職責任務不同,督察部門在隊伍建設中一直起著“睛雨表”和“探測棒”的作用,警察部門掌握公安隊伍和業務方面的信息情況相對于其他警種、部門而言較全面些。為此,督察部門必須樹立整體意識,加強與其他警種、部門的溝通協作,日常工作中主動將相關信息提供給有關職能部門參考,并借助其他警種部門的力量,抓好相關監督工作,共同促進公安隊伍和公安業務的建設。
(二)抓住關鍵節點,開展重點督察
把公平用權、公正執法、公道處事的理念根植到每一名督察民警的頭腦中,貫穿到每一項執法督察工作和每一個執法督察環節中,使警務督察部門辦理的每一起案件以及督察、處理的每一起警民糾紛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和社會公眾的評價。一是加大對接處警的督察力度。首先是加大對指揮中心接警、指令各部門處警活動進行督察,從接處警語言、業務、指揮平臺記錄、錄音等入手,強化指揮中心民警的業務素質,杜絕群眾報警、求助因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的語言不規范、業務水平不高造成群眾不滿情緒的發生。其次是加大派出所、交管大隊接處警活動的督察力度,強化民警的首問負責制度。接處警活動是公安執法工作的第一個環節,也是案件能否成功處理的關鍵環節,若因這一環節工作做得不到位,就可能造成涉案人員不能被依法處理、當事人可能因首警的執法行為不滿而上訪。二是加大對涉案財物管理的督察力度。警務督察部門必須加強對辦案單位辦理的各類案卷、執法臺帳的查閱和核對,從扣押手續、扣押財物保管、處理等方面入手,督察保證金和賠償金的退還情況,防止涉案財物被挪用、占有、使用、擅自處理等問題的發生。對涉案車輛實行報備制度就是有效制止違法、違規使用的監督辦法之一。三是加大對執法活動重要場所和重要環節的督察力度。警務督察部門宜加強對執法活動的動態監督,采用隨警督察、不定期督察等形式,對易發生問題的傳喚、取保侯審、繼續盤問等初始執法環節進行現場督察和暗訪,督察執法辦案單位實施傳喚、取保侯審、繼續盤問等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時限和范圍,對被審查人的看管措施是否落實及是否有打罵、體罰、虐待和濫用警械等問題,同時加強對候問室、訊(詢)問室安全檢查,嚴防涉案人員發生非正常死亡及自傷自殘事故發生,努力維護公安機關的執法尊嚴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同時,警務督察部門更應重視監管場所的現場督察。對看守所、拘留所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督察,防范超期關押、毆打被監管對象,監管民警為被監管對象通風報信等問題的發生,促進監管工作依法、健康開展。看守所、拘留所對新入所(提審后入所)人員應進行身體檢查,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的體表有傷情的和有嚴重疾病的、按規定不能收押的人員,堅決按規定解除收押。堅決杜絕被監管人員非正常死亡、自傷自殘事故的發生。必須及時查糾執法辦案單位刑訊逼供、打罵體罰問題,以遏制執法環節上的頑癥,把嚴格執法與保護人權統一起來。
(三)落實督察責任,規范督察活動
警務督察部門必須通過加強執法責任制的督察,促進執法單位、部門建立完善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范圍、責任、目標和落實責任制的具體措施,明確辦案環節中相關人員的責任,推進和完善從民警到領導的公安執法責任體系的建立。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抓好《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法規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督察通知書、建議書、決定書的作用,用足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手段。切實在公安執法活動中發揮好事前、事中監督,杜絕各類因執法造成的涉案上訪及行政賠償事件的發生。
強化執法督察是新形勢下加強公安督察隊伍建設的治本之策,是構建和諧警營,化解社會矛盾的必然要求。執法監督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不解決,必然削弱公安機關執法監督的權威,影響警務督察尊嚴。因此,必須大力加強對公安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切實做到職責、權力、監督、法律責任的協調一致,確保依法監督、規范監督,增強監督力度,提升監督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