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一般是指,讓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資管新規細則全文的文章10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篇一】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根據市教委對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我校領導非常重視,結合我校情況,制定辦法如下:
一、明確國有資產的限額,即1、單價在500元以上;2、不足5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大批同類物品。
二、固定資產按使用部門保管建賬,分為:總務處、電教實驗、音體類、圖書部門建實物明細賬。
三、每年暑假7月份對固定資產清點一次,由固定資產“三級核算會計”及領導小組成員組成,進行實物清查、清點,由部門實物保管員與明細賬會計對賬,填制《固定資產盤盈(虧)表》按規定審批后,會計進行調帳。
四、領導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時間為3月和10月,制定國有資產的需缺,使用效率。
五、購置固定資產時,部門實物保管員填制“固定資產驗收單”一式兩份,與明細賬會計共同驗收,自留一份,附一份與購物收據報會計室做賬。
六、調撥的固定資產,實物保管員憑調撥單填制一式兩份“固定資產驗收單”與明細賬會計共同驗收;報廢轉讓的固定資產部門保管員填制盤虧表并說明原因,經領導小組審批,1000元以上需報主管局審批,此表作為會計調賬依據。
七、對于“固定資產驗收單”,“固定資產盤盈(虧)表”年底要裝訂,保管員自存備查,主辦會計視為會計資料造冊歸檔管理。
八、對于非正常損壞、丟失的固定資產,要賠償損失。
九、對于報廢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要交到總務處。
十、“三級核算”會計根據自身的工作特點制定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希遵照執行,有不完善的地方有待進一步改正。
【篇二】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
為促進市場化債轉股健康發展,規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4號)等相關規定,現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其接受投資者委托,設立債轉股投資計劃并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債轉股投資計劃合同的約定,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主要投資于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包括以實現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的債權、可轉換債券、債轉股專項債券、普通股、優先股、債轉優先股等資產。
(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
(三)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獨立于管理人、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因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債轉股投資計劃管理人、托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債轉股投資計劃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托管機構的自有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四)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依法申請登記成為債轉股標的公司股東。
(五)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資金募集
(六)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債轉股投資計劃,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格投資者為具備與債轉股投資計劃相適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具有4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8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萬元。
2.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3.中國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單只債轉股投資計劃的金額不低于300萬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渠道,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定期評估。
自然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以銀行不良債權為投資標的。
(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自行銷售債轉股投資計劃,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等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代理銷售或者推介債轉股投資計劃。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債轉股投資計劃時,應當嚴格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24號)等要求,做好盡職調查、風險隔離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各類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和符合《關于鼓勵相關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1442號)規定的各類相關機構,可以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于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于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為管理人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資金投資本公司債轉股投資計劃。
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其他投資者可以使用自有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九)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下稱登記機構)以及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并按規定辦理持有人份額變更登記。轉讓后,持有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轉讓前,對受讓人的合格投資者身份和債轉股投資計劃的投資者人數進行合規性審查。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拆分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200人的人數限制。
三、投資運作
(十)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投資單筆市場化債轉股資產,也可以采用資產組合方式進行投資。資產組合投資中,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原則上不低于債轉股投資計劃凈資產的60%。
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投資的其他資產包括合同約定的存款(包括大額存單)、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等。
(十一)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為封閉式產品,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投資者不得進行認購或者贖回。債轉股投資計劃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產品到期日。債轉股投資計劃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收益權的,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于產品的到期日。
(十二)債轉股投資計劃原則上應當為權益類產品或混合類產品,可以進行份額分級,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對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后級投資者。
(十三)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計算債轉股投資計劃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債轉股投資計劃所投資的底層資產。債轉股投資計劃投資于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按照持有資產管理產品的比例計算底層資產。
四、登記托管
(十四)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登記機構對債轉股投資計劃進行集中登記。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不得發行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的債轉股投資計劃。
(十五)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在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投資者委托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登記機構開立持有人賬戶及辦理產品份額登記的條款。
(十六)投資者應當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的開戶信息,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予以核實并向登記機構提交開戶信息。登記機構應當為每個持有人賬戶設定唯一的賬戶號碼,并出具開戶通知書,通過持有人賬戶記載每個投資者持有債轉股投資計劃的份額及變動情況。
(十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設立的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選擇在商業銀行、登記機構等具有相關托管資質的機構托管。
五、信息披露與報送
(十八)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債轉股投資計劃產品合同中與投資者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并且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中國理財網和與投資者約定的其他方式披露產品信息。
(十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登記機構應當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債轉股投資計劃產品信息。登記機構應當每月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告債轉股投資計劃登記內容、登記質量和登記系統運行等有關情況。
六、其他事項
(二十)債轉股投資計劃登記的基本要求見附件。在本通知發布前設立的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自本通知發布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補登記。
(二十一)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項外,應遵守《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篇三】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研報摘要:
4月27日,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當前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監管套利、產品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等問題,資管新規主要目的在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7月20日,央行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并進行說明,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一行兩會同時發文,針對資管新規部分內容進行修正,并出臺資管新規配套細則,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的操作性問題進行明確,以促進資管新規平穩實施。
一、資管業務定義
【原文】
“資管新規”: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并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資管新規補充文件”:對于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周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支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過渡期結束后,對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行理財新規”:《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定位于規范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解讀】
特別提出私募投資基金適用原專門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才按照資管新規來執行。目前主要的適用法規是《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未來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發布,再參照執行。
資管業務是表外業務,補充文件明確鼓勵非標資產回表。對于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債權資產,MPA考核時,會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周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銀行可以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來實現非標債權回表。
“銀行理財新規”明確,銀行理財產品是指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二、資管產品分類
【原文】
“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權益類產品投資于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銀行理財新規”: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解讀】
明確資管產品分類,按投資性質不同,以80%作為比例判斷,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同時將銀行公募理財產品的認購起點降至1萬元。
三、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
【原文】
“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30萬元,投資于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40萬元,投資于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銀行理財新規”: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理財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監會資管新規”: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計劃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二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
萬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二)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三)依法設立并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四)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五)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六)中國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30萬元,投資于單只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40萬元,投資于單只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非標準化資產的,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委托資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解讀】
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與“資管新規”中要求保持一致。不過“證監會資管新規”對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再做了比較細致的羅列,如各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QFII、RQFII等等。
而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收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30萬元,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40萬元,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同時,“證監會資管新規”對非標資產特別規定,資管計劃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產的,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委托資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當然,這里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主要是針對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的,而對于私募基金來說,需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即“認購起點是100萬,且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是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這里,私募基金法律法規中的合格投資者認定與資管新規中不一致,但按照統一監管趨勢,相信等將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發布時,會按照資管新規要求對此條款做相應調整。
四、資管產品可投資范圍
【原文】
“資管新規”: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并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記,獨立托管。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資管新規補充文件”: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銀行理財新規”:《辦法》對銀行理財產品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做出如下規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10%。三是認定標準。“資管新規”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辦法》將從其規定。
“證監會資管新規”: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資產管理計劃凈資產的35%,投資于同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金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于法律依據不充分的收(受)益權。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不動產、特許收費權、經營權等基礎資產的收(受)益權的,應當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獨立、持續、可預測的現金流實現收(受)益權。
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非標準化資產,涉及抵押、質押擔保的,應當設置合理的抵押、質押比例,及時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確保抵押、質押真實、有效、充分。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接受收(受)益權、特殊目的機構股權作為抵押、質押標的資產
【解讀】
“管新規補充文件”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不過要符合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這是比較大的監管放寬。
“銀行理財新規”和“證監會資管新規”也對投資非標資產做出規定: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債權類資產的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非標債權類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資產管理計劃凈資產的35%,投資于同一非標債權類資產的資金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這里,35%的比例限制保持一致。
五、估值方法
“資管新規”: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凈值,應當采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凈值時,托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資管新規補充文件”:過渡期內,對于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于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解讀】
金融資產鼓勵使用市值計量。
但“資管新規補充文件”做出較大放寬:在過渡期內,允許金融機構發行半年期以上定開產品,此類產品只要底層資產久期不超過封閉期1.5倍就可以用攤余成本法估值;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暫參照貨幣基金進行估值。不過,補充文件并沒有明確,以攤余成本計量,如果超過偏離度如何處理,投資范圍也沒有明確限制在證監會的貨幣基金范圍。
六、集中度管理
原文:
“資管新規”: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一)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銀行理財新規”:(一)每只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二)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三)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證監會資管新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單一融資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按照同一資產合并計算。全部投資者均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于3000萬元的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及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解讀】
“資管新規”和“銀行理財新規”主要是對公募資管產品的集中度做出限制規定,并且相關要求保持一致。
“證監會資管新規”是對私募的集合資管計劃的集中度做出限制規定,即“雙20”,不過符合專業投資者認定且認購金額3000萬以上的封閉式資管計劃不受該限制。“雙20”規定對集合資管計劃影響較大,原先投資非標的模式大幅受限。
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管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七、流動性管理
【原文】
“銀行理財新規”:一是流動性管理。要求銀行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審慎決定是否采取開放式運作,開放式理財產品應當具有足夠的高流動性資產,持有不低于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銀行加強理財產品開展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采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系數等。三是壓力測試。要求銀行建立理財產品壓力測試制度,并對壓力情景、測試頻率、事后檢驗、應急計劃等提出具體要求。四是開放式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要求銀行在認購環節,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在贖回環節,合理設置各種贖回限制,作為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輔助措施。
“證監會資管新規”:全部資產投資于標準化資產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每季度多次開放,其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20%。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確保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放退出期內,其資產組合中七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價值,不低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
【解讀】
開放式銀行理財產品,要求持有不低于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全部資產投資于標準資產的集合資管計劃,其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資管計劃資產凈值的20%。
八、打破剛兌
【原文】
“資管新規”: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償付。(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銀行理財新規”:要求銀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責,提高投資者自擔風險認知,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
“證監會資管新規”: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在表內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資產管理計劃出現兌付困難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解讀】
打破剛兌是本輪監管的底線要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資管產品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九、杠桿與分級
【原文】
“資管新規”:每只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產品、每只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
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發行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產管理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后級投資者。
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銀行理財新規”:商業銀行每只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每只私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200%。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證監會資管新規”: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凈資產的200%,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凈資產的140%。開放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解讀】
與“資管新規”要求保持一致。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對開放式集合資管計劃進行份額分級。
每只封閉式公募資管產品、每只私募資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
十、穿透監管
【原文】
“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銀行理財新規”: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理財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并對理財產品運作管理實行全面動態監管。
“證監會資管新規”: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參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托,不得再投資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明確約定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再投資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計算該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其他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該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的投資同一資產的比例以及投資同一或同類資產的金額,應當符合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將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于該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依法設立的基金中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
明確資管產品只能嵌套一層(投資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銀行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其他的銀行理財產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將管理的資管計劃投資于自己的其他資管計劃(FOF資管計劃除外)。“證監會資管新規”明確,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是合格投資者,因此穿透時不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十一、過渡期安排
【原文】
“資管新規補充文件”: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過渡期結束后,對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銀行理財新規”:《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發布實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后,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過渡期結束后,對于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采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證監會資管新規”:過渡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過渡期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自行制定整改計劃,有序壓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規模;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存量資產管理計劃,其持有資產未到期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設立老產品對接,或者予以展期。
【解讀】
過渡期的時間點到2020年底。
明確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這里新資產不局限于標準化資產,也包括非標資產,不過老產品規模需要控制在存量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期限不得晚于2020年底。
過渡期結束后,對于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債權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這表明監管會對難以回表的非標資產特殊化處理。
附:銀行保本理財和結構性存款
【原文】
“銀行理財新規”: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解讀】
銀行保本理財按照結構性存款或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銀行保本理財和結構性存款是表內業務,需要繳納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并計提資本和撥備。
【篇四】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護公有財產安全,促進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和各專業公司(不包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其它所屬企業可參照執行或另行制訂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二章固定資產及其分類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四條固定資產分類按國家相關行業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計價
第五條固定資產計價的原則和方法:
(一)購人的固定資產,以其購人價加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裝卸、安裝調試、運輸途中保險費及其他附加費用計價,國外購人的還應包括進口稅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按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
(五)接受捐贈、從境外調人或引進的固定資產,以所附單據確定的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所附單據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現行市場價格計算;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公司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人固定資產的價值。公司可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有償轉讓、出租、變賣、抵押借款、對外投資,企業兼并、投資、變賣、租賃、清算時,應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章固定資產析舊
第六條公司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范圍和折舊年限按國家規定范圍執行。
第七條公司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稱直線法)。凈殘值率按3%計算。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第八條直線法的折舊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二)固定資產年折舊率=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
(三)固定資產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值×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2
第五章固定資產購置、報廢與管理
第九條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的年度預算應包括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和預算。購置固定資產時應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樣式附后),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和辦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準:
1、預算內購置固定資產5000元(不含)以下由財務本部和辦公室共同審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總經理或助理總經理審批,三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2、凡預算外購置固定資產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虧損企業扭虧期間不得購置固定資產,特殊情況必須購置的,一律按程序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購置。
第十一條經批準購置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購置或經辦公室指定規格、型號后由申請部門自行購置。
第十二條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報廢固定資產應向總公司辦公室報送《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調樣式附后),經總公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鑒定并簽署意見后按購置固定資產的審批程序轉呈有關領導批準報廢。
第十三條原則上維修費用小于凈值的固定資產不予報廢。
第十四條總公司辦公室統一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應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分類,設置固定資產卡片并詳細登記,年內會同財務本部進行固定資產盤點。
第十五條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應根據固定資產實物的增減(購置、報廢、盤盈、盤虧、毀損等)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門負責。各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維護和管理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度,落實到人。
第六章財產清查
第十七條總公司辦公室和財務本部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終清查一次),固定資產清查主要是通過對固定資產實物盤點進行帳物核對,以便真實地反映其實有數量和分布情況。如有盤盈盤虧還應查明原因。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清查的程序:固定資產全面清查時,由辦公室和財務本部組成清查小組,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經查核后確定出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數額,根據“固定資產盤點表”填制“固定資產盤盈表”和“固定資產盤虧表”,經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后,財務本部據以進行有關的帳務處理。
第十九條財產清查中發現盤盈的帳外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值,按新舊程度估計確定折舊額,并按重置完全價值減去累計折舊額后作為凈值。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收入或清理報廢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后的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以及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毀損、報廢損失較大的,可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五】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1.固定資產定義:指單位價值大于2000元人民幣并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
2.編碼規則:
2.1.編碼組成:aa——bb——ddd—cc:類別—大類細分—產品序號—成本中心代碼
2.2.類別明細(aa):01:電腦;02:辦公家俱;03:辦公設備;04:汽車;05:網站外設;06:電腦外設;07:軟件類;08:倉儲設備;09:通訊設備。
2.3.成本中心(cc):見會計科目編碼規則中的規定。
3.固定資產的購買:
3.1.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增加固定資產,填寫<固定資產采購申請表>,后附不少于三家的采購報價單(可由產品線、采購部幫助詢價),并經部門經理、ceo簽字確認,交由行政部。
3.2.所有固定資產的購買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申請,同時附報價單及<固定資產采購申請表>原件。
3.3.固定資產采購到貨后由行政部填制<收貨領用單>并編制固定資產編號貼制標示,分配至使用人。之后,將<收貨領用單>復印件交財務做資產增加的附件。
3.4.固定資產領用時,使用人須在<收貨領用單>上簽字。
3.5.財務部固定資產會計于月末登記固定資產系統帳。
3.6.<固定資產采購申請表>原件保存在財務部存檔。
3.7.<收貨領用單>原件保存在行政部存檔。
4.固定資產的領用與歸還:
4.1.員工離職時須將領用的全部固定資產交回公司,由行政人員按固定資產帳明細清點,有短缺者按價賠償,行政部應及時協調財務部進行帳務處理。
4.2.如有固定資產暫借,可填寫<固定資產暫借單>,不做帳務處理,但規定48小時歸還。
4.3.固定資產還入時應辦理還入手續,并在<收貨領用單>上簽字確認,
4.4.每月由財務部更新固定資產系統帳。
5.固定資產的調撥:
5.1.公司規定,員工之間不得私自調換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如有特殊情況須調換使用,
5.2.要通知行政部,并調出方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
5.3.行政部接到<固定資產調撥單>并確認其可行,在<收貨領用單>及固定資產系統中做變更登記,且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5.4.<固定資產調撥單>原件由財務保存。
5.5.行政部更新系統的資產調撥要及時準確,以便財務月末計提折舊的準確。
6.固定資產的維修:
6.1.當事人須填寫<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交由行政部處理。
6.2.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單需先查詢固定資產帳,確定其維修價值,聯系售后服務商;
6.3.維修后行政部應將<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原件交財務部;并更新<收貨領用單>;
6.4.財務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資產模塊。
7.網絡設備升級:
7.1.當事人須填寫<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部門經理簽字認可,交由itsupport處理。
7.2.itsupport接到申請單,確認其升級的必要,申請升級硬件,
7.3.由it部門進行統一購買,請款單后應附<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
it部門應將<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復印件交行政部,并進行<收貨領用單>的變更;
7.4.財務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資產模塊。
7.5.<固定資產維修(升級)申請單>原件由財務保存。
8.固定資產的盤點:
財務部應定期(建議季盤,可抽盤)由行政協助對公司固定資產進行盤點,財務出據盤點報告并與固定資產帳核對。
9.固定資產的報損:
固定資產的報廢由其責任人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由本部門經理、公司ceo簽字,并經專業人士確認,交由行政部備案。
【篇六】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8年4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公開征求意見及吸收情況如何?
經國務院批準,《意見》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征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反饋意見進行反復研究和審慎決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學合理的意見,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方面,《意見》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額管理等監管措施,引導商業銀行有序壓縮非標存量規模。
在產品凈值化管理方面,《意見》要求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準,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產,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兼顧市場訴求,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
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意見》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實行平等準入,促進資管產品獲得平等主體地位,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機。同時,將嵌套層級限制為一層,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在統一杠桿水平方面,《意見》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和承受力,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等級設置了不同的負債杠桿,參照行業監管標準,對允許分級的產品設定了不同的分級比例。
在合理設置過渡期方面,經過深入的測算評估,相比征求意見稿,《意見》將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對過渡期結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
二、制定出臺《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慮交叉持有因素,總規模已達百萬億元。其中,銀行表外理財產品資金余額為22.2萬億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資金信托余額為21.9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余額分別為11.6萬億元、11.1萬億元、16.8萬億元、13.9萬億元、2.5萬億元。同時,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
資管業務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增強金融機構盈利能力、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導致監管套利活動頻繁,一些產品多層嵌套,風險底數不清,資金池模式蘊含流動性風險,部分產品成為信貸出表的渠道,剛性兌付普遍,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形成監管不足的影子銀行,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宏觀調控,提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影響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加劇了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傳遞。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從彌補監管短板、提高監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業金融機構資管業務開展情況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制定了《意見》。
三、《意見》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么?
《意見》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意見》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防止產品過于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管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四、《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包括哪些機構的哪些產品?
《意見》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但需計入管理費并與產品一一對應。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意見》也按照“未經批準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五、《意見》對資管產品分類的依據和目的是什么?對不同類型產品監管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是《意見》的基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資金來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范圍等方面監管要求較私募產品嚴格,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監管要求相對寬松,更加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二是從資金運用端,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按照投資風險越高、分級杠桿約束越嚴的原則,設定不同的分級比例限制,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重點也不同。
對產品從以上兩個維度進行分類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強化功能監管。實踐中,不同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按照機構類型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因而需要按照業務功能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標準。二是貫徹“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一方面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分別對應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類不同的投資群體,體現不同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投資性質將資管產品分為不同類型,以此可區分產品的風險等級,同時要求資管產品發行時明示產品類型,可避免“掛羊頭賣狗肉”,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六、《意見》在哪些方面強化了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資質要求和管理職責?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符合一定的資質要求,并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是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資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健全資管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三是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從業人員,依法采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
七、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意見》如何對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進行規范?
《意見》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具備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托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上交易等。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
非標具有期限、流動性和信用轉換功能,透明度較低,流動性較弱,規避了宏觀調控政策和資本約束等監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領域,影子銀行特征明顯。為此,《意見》規定,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并且嚴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規范的目的是,避免資管業務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防控影子銀行風險,縮短融資鏈條,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在規范非標投資的同時,為了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還需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見》如何防范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如何規范金融機構的資金池運作?
部分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管業務過程中,通過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方式,對募集資金進行資金池運作。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多只資管產品對應多項資產,每只產品的收益來自哪些資產無法辨識,風險也難以衡量。同時,將募集的短期資金投放到長期的債權或股權項目,加大了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一旦難以募集到后續資金,容易發生流動性緊張。
《意見》在禁止資金池業務、強調資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久期管理,規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糾正資管產品短期化傾向,切實減少和消除資金來源端和運用端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此外,對于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資管產品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的行為,《意見》明確予以禁止。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只產品,《意見》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只資管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資金總規模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規模,需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九、《意見》關于資管產品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要求與現有各類機構的相關標準是何種關系?二者如何銜接?
資管業務屬于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但為了應對操作風險或其他非預期風險,仍需建立一定的風險補償機制,計提相應的風險準備金,或在資本計量時考慮相關風險因素。目前,各行業資管產品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要求不同:銀行實行資本監管,按照理財業務收入計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風險資本;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管計劃、部分保險資管計劃按照管理費收入計提風險準備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則按照稅后利潤的5%計提信托賠償準備金。
綜合考慮現行要求,《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將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報告金融管理部門。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目前不適用風險準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的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意見》并非要求在此基礎上進行雙重計提,而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意見》的標準,在具體細則中進行規范。
十、為什么要打破資管產品的剛性兌付?如何實行產品凈值化管理?
剛性兌付偏離了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抬高無風險收益率水平,干擾資金價格,不僅影響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還弱化了市場紀律,導致一些投資者冒險投機,金融機構不盡職盡責,道德風險較為嚴重。打破剛性兌付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為此《意見》作出了一系列細化安排。首先,在定義資管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第二,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并明確核算原則。第三,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凈值確定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償等。第四,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并予以處罰。此外,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采取預期收益率模式,過度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所投資金融資產,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進而缺少風險自擔意識;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為了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型,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意見》強調金融機構的業績報酬需計入管理費并與產品一一對應,要求金融機構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機構核算、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確認,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核算原則。首先,要求資管產品投資的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同時,允許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部分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一是產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產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十一、如何規范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
為維護債券、股票等金融市場平穩運行,抑制資產價格泡沫,應當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資管產品的杠桿分為兩類,一類是負債杠桿,即產品募集后,金融機構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債行為,增加投資杠桿;一類是分級杠桿,即金融機構對產品進行優先、劣后的份額分級,優先級投資者向劣后級投資者提供融資杠桿。在負債杠桿方面,《意見》對開放式公募、封閉式公募、分級私募和其他私募資管產品,分別設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限,并禁止金融機構以受托管理的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在分級產品方面,《意見》禁止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進行份額分級。在可以分級的封閉式私募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均不得超過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層嵌套并限制通道業務?
資管產品多層嵌套,不僅增加了產品的復雜程度,導致底層資產不清,也拉長了資金鏈條,抬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大量分級產品的嵌入,還導致杠桿成倍聚集,加劇市場波動。為從根本上抑制多層嵌套的動機,《意見》明確資管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平等準入。同時,規范嵌套層級,允許資管產品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但所投資的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產品,禁止開展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考慮到現實情況,投資能力不足的金融機構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機構投資,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公募資管產品的受托機構必須為金融機構,受托機構不得再進行轉委托。
十三、《意見》對智能投顧業務作出了哪些規范?主要考慮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刻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方式,在資管領域就突出體現在智能投資顧問。近年來,智能投資顧問在美國市場快速崛起,在國內也發展迅速,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于服務對象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周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絡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范。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夸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質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十四、對資管業務的監管理念是什么?監管協調包括哪些舉措?
針對分業監管下標準差異催生套利空間的弊端,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實施功能監管,是規范資管業務的必要舉措。《意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管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非機構類型統一標準規制,同類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資管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中,要強化功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資管產品統一報告制度和信息系統,對產品的發售、投資、兌付等各個環節進行實時、全面、動態監測,為穿透監管奠定堅實基礎。繼續加強監管協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要相互銜接,避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
十五、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當前,除金融機構外,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由于缺乏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產品分拆、誤導宣傳、資金侵占等問題較為突出,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擾亂金融秩序,威脅社會穩定。為規范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意見》明確提出,資管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不得代銷資管產品。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情況,尤其是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范清理。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六、《意見》的過渡期如何設置?“新老劃斷”具體如何實施?
為確保平穩過渡,《意見》充分考慮存量資管產品期限、市場規模及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規模,兼顧增量資管產品的合理發行,提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設置為“自《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見稿而言,延長了一年半的時間,給予金融機構更為充足的整改和轉型時間。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還需制定過渡期內的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并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并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后,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按照《意見》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意見》規定的資管產品。
【篇七】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文,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2018年4月27日發布實施以來,對于規范資產管理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指導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執行《指導意見》,確保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為實體經濟創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共同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按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二、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過渡期內,對于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于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四、對于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周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
支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五、過渡期結束后,對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六、過渡期內,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確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后執行。
【篇八】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記者吳雨、劉玉龍)中國人民銀行20日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過渡期內相關產品的估值方法和宏觀審慎政策安排等,以促進資管新規平穩實施。
4月27日人民銀行等部門發文,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對于規范資產管理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為確保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制定通知,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的操作性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關于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規定。
為給予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和培育投資者一定時間,通知明確,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適當發行一部分老產品投資一些新資產,但這些新資產應當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
通知還強調,老產品的整體規模必須控制在資管新規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之內,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按照監管要求,對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通知提出,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過渡期內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適用攤余成本計量。
此外,通知明確,對于過渡期結束后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標,可以轉回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占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篇九】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為規范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統一同類理財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管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共同發布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服務實體經濟、防范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要求,堅持堅決防范重大風險攻勢的決策配置,堅持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基本目標,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理念,堅持所有放矢的問題導向,積極穩定推進的基本思路,全面壟斷各種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
《意見》根據產品類型統一監管標準,從招募方式和投資性質兩個維度對理財產品進行分類,分別統一投資范圍、杠桿約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堅持產品與投資者匹配的原則,加強投資者的適當管理,加強金融機構的勤奮責任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理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換。嚴格非標化債權類資產投資要求,禁止資金池,防范影子銀行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分類統一債務和分級杠桿要求,消除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加強監督協調,加強宏觀慎重管理和功能監督。
《意見》堅持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理財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理財業務。(結束)(結束))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我國理財業務發展迅猛,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配置,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督標準,有效預防金融風險,將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變革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格控制風險的下劃線思考。把理財業務風險防范化解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減少庫存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基本目標。充分發揮理財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求,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實際向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于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地區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督相結合、機構監督與功能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理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的放矢問題導向。著重于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期保值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持續利益避免危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安全、慎重地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果斷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工作順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理財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理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誠信、勤奮履行義務,征收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承擔投資風險,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與委托人在合同中提前約定收取合理的績效報酬,績效報酬計入管理費,應與產品一一對應并逐一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理財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在開展理財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兌換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兌換。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理財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項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項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券商、券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理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等。根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理財產品按招生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開招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的。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理財產品按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和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在80%以上,權益類產品投資股票、未上市企業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在80%以上,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投資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比例在80%以上,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和金融衍生品非金融機構主觀因素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在流動性限制資產可銷售、可轉讓或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為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應按照上述分類標準向投資者明確理財產品的類型,并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產品成立后到期日,不得擅自更改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和金融衍生類資產的比例范圍在發行產品時必須確定投資者,在產品成立后到期日之前不得擅自變更。產品的實際投入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變化,除了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過比例范圍投資低風險資產外,應首先得到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履行注冊申請等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手續。
五、理財產品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一理財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驗,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300萬元以上,家庭金融資產500萬元以上,或近3年本人年平均收入40萬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底凈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的法人部門。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況。
合格投資者投資單一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在30萬元以上,投資單一混合類產品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上,投資單一權益類產品、單一商品、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上。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理財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理財產品,要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的適當管理,向投資者銷售符合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理財產品。禁止欺詐或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理財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分割理財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出售理財產品。
金融機構應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達賣方負責,買方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換。
七、金融機構開展理財業務,必須具備適應理財業務發展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管理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工作人員資格認定、培訓、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督規定和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理方式,遵守行為標準和職業道德標準。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員,依法采取處罰措施直到取消就業資格,禁止在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應用受托資金投資,遵守慎重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戰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履行以下管理人員的責任
(一)依法籌集資金,發售和登記產品份額。
(二)辦理產品登記和登記手續。
(三)分別管理、記賬和投資管理的不同產品的受托財產。
(四)根據產品合同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立即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制作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和公開產品純利潤和投資收益狀況,確定購買、回購價格。
(七)處理與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簿、報告書等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員的名義,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兌換受托資金和收益時,金融機構應保證受托資金和收益返回受托人原賬戶、同名賬戶或合同約定的受托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責任。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信、勤奮的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責任,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發放的理財產品,應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或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金融機構應建立理財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準入標準和流程,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必須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制程序,對發行或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理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公開招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外,不得投資未上市的企業股票。公開招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的股票(包括債轉股)和受益權和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資產,嚴格遵守投資者的適當管理要求。鼓勵充分利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十一、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以交易。
2.信息公開充分。
3.集中注冊,獨立管理。
4.公允價格,流動性機制完善。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除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外,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金融機構發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遵守金融監管。
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未制定相關監管標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督促根據本意見要求制定監管標準并予以執行。
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投資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二)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或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三)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桿率。
(四)跨境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參照本意見執行,并應當符合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十二、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公募產品,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公告、投資風險披露要求以及具體內容、格式。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通過投資者便于獲取的方式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開放式產品按照開放頻率披露,封閉式產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對于私募產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由產品合同約定,但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對于固定收益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投資債券面臨的利率、匯率變化等市場風險以及債券價格波動情況,產品投資每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融資客戶、項目名稱、剩余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風險狀況等。
對于權益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產品投資股票面臨的風險以及股票價格波動情況等。
對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的掛鉤資產、持倉風險、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價值變化等。
對于混合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清晰披露產品的投資資產組合情況,并根據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投資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應的投資風險。
十三、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相分離,資產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十四、本意見發布后,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具有托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只產品單獨開立托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后,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托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托管。獨立托管有名無實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和處罰。
十五、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并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金融機構不得違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只資產管理產品,多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十六、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等級與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產品所投資資產構成清晰,風險可識別。
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
(一)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
(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
十七、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產管理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將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報告金融管理部門。
十八、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由托管機構進行核算并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并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凈值,應當采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凈值時,托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十九、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進行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征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范,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并予以行政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并予以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門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給予適當獎勵。
外部審計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二十、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限,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只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產品、每只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計算單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
金融機構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放大杠桿。
二十一、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發行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產管理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后級投資者。
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條所稱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產品。
二十二、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將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托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的,該受托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托,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委托機構應當對受托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受托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范機制、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制。委托機構不得因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指導委托機構操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準入、給予公平待遇。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于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采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達成一致。
二十三、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取得投資顧問資質,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本意見有關投資者適當性、投資范圍、信息披露、風險隔離等一般性規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業務夸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誤導投資者。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為投資者單獨設立智能管理賬戶,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嚴格監控智能管理賬戶的交易頭寸、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權限等。金融機構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產品投資策略研發對應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質化加劇投資行為的順周期性,并針對由此可能引發的市場波動風險制定應對預案。因算法同質化、編程設計錯誤、對數據利用深度不夠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統異常,導致羊群效應、影響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采取人工干預措施,強制調整或者終止人工智能業務。
二十四、金融機構不得以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
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本機構、托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統一報告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籌資產管理產品的數據編碼和綜合統計工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擬定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建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系統,規范和統一產品標準、信息分類、代碼、數據格式,逐只產品統計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資產負債信息和終止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資產管理產品的統計信息共享。金融機構應當將含債權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信息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金融機構于每只資產管理產品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產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報送存續期募集信息、資產負債信息,于產品終止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終止信息。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其登記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系統正式運行前,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統計制度擬定統一的過渡期數據報送模板;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數據報送模板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數據,及時溝通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風險信息和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資產管理產品統計的具體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標準規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加強投資者保護,依照本意見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出臺各自監管領域的實施細則。
本意見正式實施后,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工作機制,持續監測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和風險狀況,定期評估標準規制的有效性和市場影響,及時修訂完善,推動資產管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七、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于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三)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二十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意見規定,對違規行為制定和完善處罰規則,依法實施處罰,并確保處罰標準一致。資產管理業務違反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二十九、本意見實施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本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避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并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并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過渡期結束后,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三十、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于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為擴大投資者范圍、降低投資門檻,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公開宣傳、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過度強調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范清理,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十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見所稱“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行”是指通過公開或者非公開方式向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發出認購邀約,進行資金募集的活動。“銷售”是指向投資者宣傳推介資產管理產品,辦理產品申購、贖回的活動。“代理銷售”是指接受合作機構的委托,在本機構渠道向投資者宣傳推介、銷售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活動。
【篇十】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20日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過渡期內相關產品的估值方法和宏觀審慎政策安排等,以促進資管新規平穩實施。
4月27日人民銀行等部門發文,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對于規范資產管理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為確保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制定通知,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的操作性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關于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規定。
為給予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和培育投資者一定時間,通知明確,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適當發行一部分老產品投資一些新資產,但這些新資產應當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
通知還強調,老產品的整體規模必須控制在資管新規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之內,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按照監管要求,對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通知提出,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過渡期內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適用攤余成本計量。
此外,通知明確,對于過渡期結束后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標,可以轉回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占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