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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四篇】

                  時間:2022-12-08 模板范例 點擊: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文章4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篇1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2015-2018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土地綜合整治、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千億斤糧食產能規劃田間工程建設、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市區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地方標準》(DB43/T876.1-2014)及《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湘鄉市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方案(2015-2018年)>的批復》(潭政函〔2016〕39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的任務:提高農田質量,改善或消除農業生產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開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以及基地工程建設,并保障其高效利用。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目標:土地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相適應。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在資金安排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連片開發。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推行競爭立項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先進技術推廣制、財政資金報賬制、多元投入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竣工驗收制、工程管護制、考評獎懲制,并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項目申報與審批、項目實施、資金管理、竣工驗收、運行管護、項目評價七個方面。

                    第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項目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實地考察等。

                    第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立項條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

                    第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田、水、路、林、山綜合治理,水利、農業、林業、科技措施綜合配套,按灌區和流域統籌規劃,以建制村為基本單元,集中連片、規模開發,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選址原則在湘鄉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2015-2018年規劃范圍內選定。2015年在栗山、梅橋、東郊、龍洞4個鄉鎮實施。2016年在毛田、棋梓、壺天、翻江4個鄉鎮實施。2017年在金藪、金石、月山、白田、育塅5個鄉鎮實施。2018年在潭市、泉塘、山棗、虞唐、中沙5個鄉鎮實施。項目單位確定好建設地點后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審批后,開展項目勘測、規劃、設計。

                    第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規劃完成后,應當經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審定后,由各項目實施單位上報各級主管部門備案,進入項目庫。

                    第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項目計劃,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組織項目實施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編制初步規劃方案,上報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主管單位收到上級下達的項目計劃文件后,向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備案,編制項目實施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投資和建設管理,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并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投資效益。

                    第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統一執行《湖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地方標準》(DB43/T876.1-2014),工程預算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后方可實施招投標,項目設計與預算評審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統一組織。

                    第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制,由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委托具備法定招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招標事宜。

                    第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可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或綜合評分法。投標文件中需載明法人授權委托人、注冊建造師及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其中法人授權委托人、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同一人,且從投標開始持續到項目實施和工程結算,直至本項目竣工驗收結束。禁止圍標、買賣投標人資格等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項目開工前,項目實施單位應成立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重大事項的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工作人員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技術指導、質量監督、進度管理、工程計量和施工環境等工作。指揮部應按照行政協調、工程技術、財務后勤分組進行人員分工,明確各自職責。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人員應按工程施工管理的相應程序處理相關事項,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程序的執行必須以文本為準,口頭表述無效。

                    第二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統一組織招標確定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工程建設強度配置現場監理人員,負責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的控制,工程變更及爭議處理。工程開工時進入現場,且施工期常駐工地。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該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制定監理計劃,完善監理措施,收集整理監理資料。

                    第二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計劃批復后,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擅自調整、變更或終止,確需調整、變更或終止的,按主管部門的規定報批和執行。沒有相應規定的,單項工程計劃調整、變更在5萬元以內的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審批,5萬元以上的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負責審批。

                    第二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單位會同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及監理單位和相關部門,對工程施工標段進行質量等級評定,評為優良工程標段的施工單位及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在下年度工程施工招標時予以加分;評為不合格標段的施工單位及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不得參與下年度項目工程投標。評選結果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審定,具體評分標準參照《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招投標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金實行統一管理,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平臺推進資金整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自主創新,按照“源頭不變、渠道合并、統籌安排、形成合力”的整合模式,在市財政局設立專戶,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整合資金范圍主要包括財政、發改、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移民、電力、交通等部門用于農田建設方面的涉農資金。重點整合以下項目資金中可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部分:土地綜合整治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中用于測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投資;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投資;防護林建設以及其他涉及農田建設資金等。

                    第二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保證金不少于合同金額的5%,經驗收合格一年后無質量問題的,無息退還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單位收到上級下達的資金文件后,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備案,并到市財政局登錄指標,資金撥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金專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向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資金申請,辦公室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核實,并報常務副市長審批后將資金撥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費按主管部門預算定額標準執行,如果主管部門沒有明確標準,則按項目投資額度控制使用,其中:投資額度在1000萬元以下的,管理費控制在1%以內;投資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管理費控制在0.5%以內。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項目實地考察、項目建設現場指揮部開支、檢查驗收、業務培訓等,具體支出包括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方面支出。

                    第三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實行分級負責制。各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初驗、協調上級主管部門的驗收,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驗收和省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的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結論列入績效考核范圍,年終一次考核,對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鄉鎮實行獎扣分制,分值為1分。

                    第三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辦理工程移交手續,明確工程設施管護主體,并督促管護主體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人員,確保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管護,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工程設施運行日常維護費用。

                    第三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市水利與農田建設委員會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和總結。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工作,根據《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國函〔2013〕111號)、《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14)(以下簡稱《通則》)、《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瓊府〔2015〕216號)(以下簡稱《規劃》)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七統一”機制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17〕9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持續高產穩產的農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家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中用于測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資金、其它涉農資金)、國家專項基金、省市縣級財政投資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應以項目資金整合為總原則,建立統一責任主體、統一建設規劃、統一建設標準、統一項目管理、統一資金管理、統一驗收考核、統一后續維護的高標準農田建設“七統一”機制。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須成立本市縣唯一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平臺”,作為本級政府高標準農田建設責任主體,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建設質量等負責。

                    第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程序包括:規劃、實施方案、項目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環節。

                    第七條省發展改革部門應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協調和統籌規劃,適時組織第三方評估;省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市縣人民政府加強資金統籌整合和使用監管,落實建設資金;省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市縣人民政府及時將建成的高標準農田上圖入庫。省財政(農發)、國土資源、水務、農業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承擔本部門專項資金計劃的編制、下達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成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由本市縣發展改革、財政、農發、國土資源、水務、農業、林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政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本級政府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實施方案編制

                    第八條《規劃》是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基本依據。凡已納入《規劃》的項目視為已立項,不需開展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和審批。

                    第九條省、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劃》和資金籌措等情況,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作為高標準農田項目計劃安排的依據。

                    第十條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應根據各部門專項資金計劃申請時間、要求和資金籌措等情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投資責任主體從項目儲備庫中提取項目,并由投資責任主體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第十一條《方案》編制應落實到具體項目、具體地塊,明確目標、任務和建設時序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現狀、存量、建設條件和存在的問題;

                    (二)建設地點、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三)項目初步設計;

                    (四)投資概算和資金籌措;

                    (五)工程建設與管理;

                    (六)后續管護和措施保障。

                    第十二條《方案》應符合全省的總體規劃、本區域的經濟發展和產業發展規劃,充分利用好現有資源,把高標準農田建設與共享農莊、田園綜合體、美麗鄉村、精準扶貧等有關資源要素進行融合,充分發揮高標準農田建設綜合效益。

                    第三章項目審批和資金申請

                    第十三條《方案》由投資責任主體報項目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方案》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應簡化審批程序,減少資金撥付審批環節,依托投資項目在線監管審批平臺,做到一個部門受理,多個部門橫向聯動,同時響應,在線審批。

                    第十六條經審批的《方案》,作為項目招標和建設實施基本依據。

                    第十七條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投資責任主體應在《方案》的基礎上,會同本級行業主管部門,結合省行業主管部門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上報省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投資概算等。

                    第四章項目建設和管護

                    第十九條投資計劃下達后,投資責任主體應及時組織項目施工方案編制,3-5個月內完成編制和審批工作,并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工建設的項目,應提前向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延緩開工申請,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鼓勵實施代理建設模式,即“代建制”,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等要求,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工程建設管理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項目管理單位按照與投資責任主體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嚴格按照批復的內容、規模、質量標準和工期等要求,開展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在項目竣工后交付項目單位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市場化步伐,鼓勵民間資本或民營企業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合同制。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儀器、材料的采購應按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民間資本或民營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儀器、材料的采購由企業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

                    第二十五條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定額標準實施。項目主管部門、投資責任主體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嚴格投資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已核定的概算投資范圍內。不得擅自改變或調整項目設計方案,增減項目建設內容,擴大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增加或減少投資。對于申請調整已核定概算的項目,在預備費、預算結余、招投標結余內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方案》批復投資。

                    第二十六條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批復投資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須經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后,報請市縣原審批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申請調整概算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方案》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等;

                    (三)與調整相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

                    (四)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文件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加強項目建設行業的資質管理,建立嚴格的行業標準,嚴格建設企業準入門檻,提高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實行月報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省發展改革委和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方案建成后,投資責任主體或代建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后,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報請市縣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或第三方對項目進行正式竣工驗收。正式竣工驗收前,投資責任主體或代建單位應當完成整體項目竣工決算,并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的辦法,可以委托預算評審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原則上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未經正式竣工驗收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竣工決算手續。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對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通則》《規劃》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部門及行業相關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

                    (三)項目相關的審批文件;

                    (四)經批準的《方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等文件;

                    (五)項目招標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確采用的質量標準和技術文件等。

                    第三十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申請進行竣工驗收:

                    (一)合同段工程已全部驗收;

                    (二)項目資金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已編報決算;

                    (三)已明確管護方案或管護主體;

                    (四)已完成項目信息“上圖入庫”工作;

                    (五)項目竣工圖、設計變更等檔案材料齊全、真實。

                    第三十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形成的固定資產,轉交所屬鄉鎮和村委會,由村委會負責維護管理、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項目屬地村委會建立“田長”制,采取政府指定或購買社會服務等多種方式,每個田洋落實專門管護人或專業管護隊,實施定點定人或定隊伍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市縣人民政府應多渠道統籌落實項目管護經費,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及時足額向項目產權所有者撥付管護經費,并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進程,逐步形成以農業水費收入為主的工程管護經費投入機制。

                    第五章監管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項目實行內部控制制度、稽察制度和工程質量控制制度,實行事中檢查、事后審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的進度、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等進行稽察、監督和檢查。

                    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水務、農業、財政(農發)等省政府直屬有關部門或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應當定期獨立或聯合對項目的工程進度、工程計量、工程質量、建設資金使用以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投資責任主體或代建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整改。

                    對投資額較大的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作為監管的重點。

                    第三十七條各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制定項目考核細則,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對項目和有關負責人的考核和監督制度,建設“廉政工程”。

                    第三十八條加強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信息公開化,鼓勵村集體和村民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可根據需要,委派村民現場參與項目的監督管理。

                    投資責任主體或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法人)姓名應當在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高標準農田領導小組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和相關規定,作出責令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并可依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項目材料,騙取或套取國家投資;

                    (二)未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有意規避相關程序,影響項目工程技術質量,造成超投資概算;

                    (三)轉移、侵占或挪用國家投資,造成項目建設資金存在缺口;

                    (四)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造成項目原核定的投資概算無法滿足項目建設需要;

                    (五)招投標過程中項目法人通過指定、圍標或串標幫助建設單位獲得建設工程;

                    (六)轉包建設工程,造成項目無法按批準的時間實施建設,致使資金長時間無法發揮效益;

                    (七)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稽察、督查檢查或整改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設計、勘探、監理、工程咨詢等機構和人員、參與項目審查的專家,在開展項目建設相關活動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省政府將對相關的企業和人員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禁止其在本省范圍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相關活動,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一)施工企業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調整工程設計方案,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

                    (二)監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工程監理職責,監理人員不具備資質,無證上崗、玩忽職守、與施工企業串通抱團,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工程設計方案,達不到工程所需要的技術深度,造成嚴重的缺項、漏項,或不符合功能需求和超投資概算行為的;

                    (四)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地質勘探,提供不實地質勘探報告,造成工程技術方案設計無法滿足項目建設需要和超投資概算的;

                    (五)工程中介咨詢機構和人員、參與項目咨詢審查的專家,在開展項目審查過程中,未能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與項目業主或施工企業私通一氣,提供不實投資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貫徹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農業農村部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田建設工作,制定農田建設政策、規章制度,牽頭組織編制農田建設規劃,建立全國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統籌安排農田建設任務,管理農田建設項目,對各地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進行監督評價。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本地區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提出本地區農田建設年度任務方案,建立省級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和監督檢查,確定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地(市、州、盟)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承擔省級下放或委托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竣工驗收等職責,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統計匯總等。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制定縣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申報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

                    第五條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六條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規劃應遵循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以下簡稱“兩區”),把“兩區”耕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七條農業農村部負責牽頭組織制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研究編制本省農田建設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接省級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牽頭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并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銜接。

                    縣級農田建設規劃要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單個項目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深度)。縣級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并報省、市兩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匯總縣級項目庫,形成省級農田建設項目庫。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在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后,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并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規劃任務、工作實際等情況,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地方法規要求,確定項目審批主體。

                    第十四條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可行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要適時批復。

                    第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農田建設規劃以及前期工作情況,以縣為單元向農業農村部申報年度建設任務。農業農村部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并結合省級監督評價等情況,下達年度農田建設任務。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匯總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批復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十八條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簡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補等方式實施,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組織開展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愿、民主方式,調動農民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鼓勵在項目建設中開展耕地小塊并大塊的宜機化整理。

                    第二十條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批復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復。項目調整應確保批復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

                    終止項目和省級部門批復調整的項目應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五章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各項建設內容;

                    (二)技術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等四方驗收;

                    (五)編制竣工決算,并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并附初驗意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二十六條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由地(市、州、盟)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驗收結果應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每年應對不低于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后,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和標志,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擬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后,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

                    第三十條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農業農村部結合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對各省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臺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并與規劃圖銜接。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為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性規定,涉及資金管理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相關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原由相關部門已經批復的農田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推動農田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質量管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質量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工作。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組織開展質量管理工作,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從業單位質量管理行為,加強質量管理業務培訓,開展質量監督核查等。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相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應按程序報告農業農村部。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負總責,承擔項目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評估評審等任務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各自承擔的技術服務、工程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嚴格審查投標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記錄,嚴禁有圍標、串標、違法分包和轉讓等不良行為記錄,以及有違規出借資質的單位參與投標。

                    招標文件應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建設任務、建設標準、工程質量、耕地質量、進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招標條件、劃分標段和評標辦法,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與質量有關的參數、標準、工藝流程等具體要求。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

                    項目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評估評審等業務應當簽訂合同。合同文件應當有相應質量條款,將質量目標分解到每個階段、相關工序,確保質量可控。

                    項目測繪、勘察、設計、監理等相應承擔單位不得轉包(讓)或分包任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任務。

                    第七條  鼓勵使用綠色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建設高標準農田。推動耕地質量保護提升、生態涵養、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園生態改善有機融合,提升農田生態功能。

                    第八條  項目法人、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廣泛征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所在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議,并吸納合理意見。

                    第二章 項目儲備庫質量管理

                    第九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制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本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逐級匯總管理本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  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滿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農田建設規劃;

                    (2)項目選址、區域范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資金需求科學合理;

                    (3)項目區土地權屬清晰,當地群眾積極支持改善項目區農業生產條件;

                    (4)地塊相對集中連片,建設后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糧食產能;

                    (5)具備立項后及時組織實施的條件。

                    第十一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綜合考慮規劃布局、水源保障、基礎設施現狀、連片面積、建設周期、資金投入、農民意愿、實施效益等因素,優先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安排項目建設,明確已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項目的優先序。

                    第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提前謀劃本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及時入庫;并定期分析研判,對已立項實施或因情況變化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及時出庫。

                    第三章 立項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在完成實地測繪和必要的勘察并獲取項目區耕地數量與質量狀況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測繪、勘察、耕地質量等級評價、設計等單位的外業工作成果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現狀圖測繪文件比例尺應能夠準確反映項目區現狀并滿足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等工程設計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應以提升項目區糧食產能為首要目標,因地制宜提出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確建設內容和質量要求、投資和效益目標等。

                    第十七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相關政策要求,確定項目審批主體。項目審批主體應按規定組織評審項目設計成果,對設計依據、建設方案、設計標準、概算編制、效益分析等內容的合規性、科學性、合理性和設計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加強審查,必要時可對申報、勘測、設計單位開展面對面質詢。

                    項目評審專家和第三方評審機構的選取應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審批主體應將項目設計評審可行的項目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項目審批主體應及時批復立項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對公示有異議的,經專家論證符合立項條件后及時批復立項。

                    第四章 項目實施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區農民代表進行技術交底。設計單位應做好施工過程的技術指導、設計變更等后續服務工作。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設計文件要求,確保設計意圖在施工中得以落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項目設計文件。

                    第二十條  凡進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具有產品質量出廠合格證明或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原材料和中間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并對構配件和設備等進行抽檢,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地方、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降低標準,縮減規模。施工單位應加強各專業工種、工序施工管理,未經驗收或質量檢驗評定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個工種、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單位應加強隱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應通過項目法人、設計、監理單位檢查驗收,并繪制隱蔽工程竣工圖。施工單位應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術檔案。

                    第二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

                    項目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多種形式開展全過程監理,加強施工材料質量、隱蔽工程施工、單項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監理,對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復查。監理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監理資料,按約定期限如實向項目法人及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工程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相關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計劃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建設內容、單項工程設計、建設資金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復。

                    由于自然災害、地質情況變化、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和實施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等因素導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無法實施的,項目審批主體應加強審查,根據需要及時終止項目建設。項目終止審查結果應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終止項目應按程序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五章 項目建后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對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等工程數量與質量進行復核,并形成復核報告。對復核發現的問題,由項目法人組織整改。通過工程數量與質量復核后,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規定及時開展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出具質量保修書、主要工程與設備使用說明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質量保修期、保修范圍和內容、保修責任和經濟責任等。工程與設備使用說明書應明確使用要求、操作規程、運行管理、維修與保養措施等。

                    第二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據《耕地質量等級》(GB/T33469-2016)等技術標準,組織開展耕地質量專項調查評價,對項目區耕地質量主要性狀開展實地取樣化驗,評價并劃分耕地質量等級、測算糧食產能。

                    第二十七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要求,嚴格開展驗收工作,加強對項目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耕地質量和糧食產能提升等情況的量化評價。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問題,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要督促有關責任方及時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地方相關政策要求,及時開展項目新增耕地指標核定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組織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長效運行機制,監督落實管護責任。

                    第三十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項目檔案保存期限不應短于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具備條件的地方,要通過全國農田建設監測監管平臺實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電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據《耕地質量監測技術規程》(NY/T1119-2019)等,持續跟蹤耕地質量變化情況,加強高標準農田后續培肥,穩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 質量監督

                    第三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按規定通過抽查、專項檢查、重點督辦等方式,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可采用巡查、抽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等方式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監督。

                    鼓勵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利用遙感、航測、大數據分析等現代信息技術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全程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各階段信息上圖入庫填報審核把關,提高報送質量,準確填報開工、建設進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記錄并公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采購、評估評審等從業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信息,按規定程序將失信記錄納入信用評價管理體系。

                    第三十五條  鼓勵通過以工代賑等方式引導農民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支持將農民質量監督員納入公益性崗位,開展建設質量監督。加強對農民質量監督員的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

                    利用網絡平臺、項目公示標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標準農田建設信息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將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監督結果作為項目績效評價、項目驗收和年度工作激勵考核等的重要內容,實行獎優罰劣。質量監督結果與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安排相掛鉤。

                    第三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熱門標簽: 鐵塔占用農田補償標準 破壞農田罪的構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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