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指企事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現代企事業單位的員工跟以往比較有很大的不同,他們的素質相對比較高,知識性強。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有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的文章8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第一篇: 國有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員工的行為,加強企業管理和制度建設,進一步提高員工素質,創建一流員工隊伍,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江西省電力公司員工違章違紀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公司系統員工應牢固樹立組織紀律觀念和責任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省公司和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爭做一個愛崗敬業、遵章守紀、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的表率;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積極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公司將員工違章違紀行為分為違反生產(工作)秩序、違反商業秩序和違反社會秩序三種類型。各種違章違紀類型根據程度不同分為一般違章違紀、較重違章違紀和嚴重違章違紀。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公司系統各單位(含縣級供電公司)。
第二章違反生產(工作)秩序行為
第五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一般違章違紀處理:
1、違反考勤制度,上班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的;
2、違反省公司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時間擅離職守、擅自調班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的;
4、工作時間飲酒的;
5、工作場所吵架、斗毆,干擾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或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的;
6、值班人員、運行人員、窗口服務人員未按時到崗或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規定的;
7、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生產場所,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8、工作不負責任或失職,給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9、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較輕的;
1、違反供電服務相關規定,情節較輕,造成客戶向本單位投訴的;
11、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被市級以下媒體曝光或政府領導公開批評;客戶向當地政府部門或省公司投訴舉報,造成企業不良影響,經查基本屬實的;
12、其他違反生產秩序行為的。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較重違章違紀處理:
1、連續3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5個工作日無故曠工的`;
2、違反省公司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后果較嚴重的;
3、消極怠工,不按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或不服從工作安排,影響生產(工作)進度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4、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的;
5、工作場所無理取鬧或吵架、斗毆,嚴重妨礙生產(工作)秩序的;
6、對同事惡意攻擊、誹謗,造成惡劣影響的;
7、工作不負責任或失職,給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8、在公共場所內展示、張貼非法、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或以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等方式擾亂正常工作、生產秩序的;
9、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生產場所,給單位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1、擅自對單位互聯網防火墻、電子郵箱服務器及信息管理系統等實施侵入或修改的;
11、盜竊單位和他人財物,或挪用公款金額較小的;
12、查處竊電、違章用電后私了,給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13、為竊電者說情的;
14、對外泄露客戶資料等商業秘密的;
15、對客戶的投訴和舉報推諉塞責、包庇違紀,或者泄露舉報人涉密信息的;
16、違反供電服務相關規定,雖客戶僅向本單位投訴,但情節較重的;
17、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被省級媒體曝光或政府領導公開批評;客戶向省直單位或區域電力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造成企業較大不良影響,經查基本屬實的;
18、其他較重違反生產秩序行為的。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嚴重違章違紀處理:
1、連續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1個工作日無故曠工的;
2、違反省公司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故意損壞公物,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故意損壞單位計算機網絡及外圍設備,造成網絡運行事故的;
7、擅自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工作場所,造成重大事故的;
8、盜竊單位和他人財物,或貪腐、挪用公款金額較大的;
9、因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給所在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被中央媒體或全國主流媒體網站曝光,客戶向國家電監會、國家電網公司或同級單位投訴舉報等,造成企業嚴重不良影響,經查基本屬實的;
11、內外勾結竊電的;
12、其他嚴重違反生產秩序行為的。
第三章違反商業秩序行為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較重違章違紀處理:
1、違反誠信原則,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證明等不誠信行為的;
2、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違反公司有關保密規定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含保密資料、資訊等)的;
3、其他較重違反商業秩序行為的。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嚴重違章違紀處理:
1、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違反公司有關保密規定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含保密資料、資訊等),情節嚴重的;
2、在公司業務中,收受客戶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金額較大的;
3、其他嚴重違反商業秩序行為的。
第四章違反社會秩序行為
第十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嚴重違章違紀處理:
1、有吸毒、賭博、賣淫、漂娼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的;
2、有嚴重違法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勞動教養或收容教育的;
3、構成犯罪,因情節輕微,不予起訴的。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一條為規范員工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稱謂,在公司系統統一為:根據員工違章違紀行為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記過處分、記大過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單位對員工的違章違紀行為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理和紀律處分。一般違章違紀行為視情節可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較重違章違紀行為視情節可給予記過處分或記大過處分;嚴重違章違紀行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在1年內累計2次及以上一般違章違紀并受警告處分2次者,應記一次記過處分;在2年內累計2次及以上較重違章違紀并受記過處分2次者應記一次記大過處分;在勞動合同期內累計2次較重違章違紀而記大過處分者,內外勾結竊電者,應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員工受違章違紀處分的,分別按以下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1、員工在安全生產中違章行為的經濟處罰按《江西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違章下崗處罰管理辦法》(贛電安【28】1號)執行;
2、受通報批評:自通報批評之日起,停發績效獎金2個月;
3、受警告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停發績效獎金2個月,并工資下浮一崗;
4、受記過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停發績效獎金4個月,并工資下浮二崗;
5、受記大過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停發績效獎金6個月,并工資下浮三崗。
第十五條員工受違章違紀處分,兩年內不得參加本單位競聘、晉級和評先、評優工作(含參加上一級單位的招聘)。
第十六條員工被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處拘留、審查期間,停發其工資、獎金等薪酬,僅按所在地市(縣)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六章認定程序
第十七條各單位對員工處以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由各職能部門提出意見,并填寫《員工處分審批表》,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員工因嚴重違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事前備案。
第十八條員工對違章違紀行為處分有異議的,可在15天之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對員工違章違紀有上級管理規定的,是中共黨員、干部的除按本《辦法》予以追究外,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員工嚴重違法違紀,由司法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為省公司對員工違章違紀行為管理的規范性約束文件,各專業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專項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省公司系統各單位要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員工違章違紀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9年元月1日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江西省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二篇: 國有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的行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組織紀律性,有效遏制各類違紀違規行為,保障公司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自覺維護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團結協作,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公司實行處罰制度,對違紀違規的員工給予必要的懲處;對員工的懲處,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機構的員工,各分支機構可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條各部門、各級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人事管理權限具有追究違紀違規行為的責任。必要時,上級機構可就具體違紀違規事件建議下級機構追究責任。
第二章違紀違規行為的種類和標準
第六條員工必須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行業有關規定的;
(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四)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公司經濟利益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和公司利益謀取私利的;
(六)從事有損于公司形象、聲譽和利益的社會經濟經營活動的;
(七)違反保密規定,泄漏國家和公司商業機密的;
(八)違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規定,造成公司經濟利益損失的;
(九)對抗上級組織的決定和指令且拒不執行的;
(十)貪污、盜竊、敲詐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編造假賠案、行賄受賄或利用職權為自己、他人或小團體謀取私利的;
(十一)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
(十二)違反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違反崗位職責,造成風險損失的;
(十四)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十五)參與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公司的經營活動的;
(十六)編造情節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的;(十七)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員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違紀違規程度給予懲戒。
第七條違紀違規行為種類員工違紀違規行為分為一般違紀違規、較重違紀違規和嚴重違紀違規。
(一)一般違紀違規
1.違反安全工作制度,情節較輕、未造成損失或造成輕微損失的行為;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較輕,能及時改正,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3.在內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違背職業規范,造成輕微損失的行為。
(二)較重違紀違規
1.違反安全工作制度情節較重、造成安全隱患的,或使公司財產遭受一般損失的行為;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擾亂工作秩序,不服從公司和上級的管理,影響公司、項目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3.在內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發生損害公司和客戶利益,造成一般損失的行為;
4.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節輕微并且未給公司造成一般損失的行為;
5.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犯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二次的。
(三)嚴重違紀違規
1.違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員傷亡或其他事故,或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擾亂工作秩序,影響公司、項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3.在內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發生利益沖突、損害公司和客戶利益,違背職業操守,給公司的聲譽和經濟利益帶來重大損失的行為;
4.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5.員工欺騙公司、虛報謊報的行為;
6.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犯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一次和較重違紀違規行為一次的;
7.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犯有較重違紀違規行為二次的;第八條損失標準
(一)嚴重違紀違規中的重大損失指:直接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及以上(或者直接涉及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違紀違規事件);
(二)較重違紀違規中的一般損失指:直接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三)一般違紀違規中的輕微損失指:直接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及以下。
第三章對于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九條處罰的基本原則
對違紀違規事件的直接責任人,在核清違紀違規事實后,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追究其責任并予以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處罰方式
處罰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經濟處分。紀律處分由輕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經濟處分包括:扣減薪酬,扣減或取消長期激勵等。上述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其中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務自然撤銷。受到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各分支機構不得再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紀律處分與經濟處分并處的規則
因違紀違規行為受紀律處分的,可同時按以下標準給予經濟處分:
(一)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分別扣發1個月~6個月的績效工資;
(二)受降職(級)處分的,按新職級重新核定年度目標現金總收入,同時扣發1個月~3個月的績效工資;
(三)受撤職處分的,原則上應在其原職級基礎上至少下調兩級或降為普通員工,并按新崗位重新核定年度目標現金總收入,同時扣發6個月~12個月的績效工資;
(四)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其所任職務自然撤銷;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項補貼,改發生活費。發放基本生活費。
(五)實行長期激勵的人員根據違紀違規的嚴重程度,同時扣減或取消長期激勵。
第十二條處罰標準
(一)員工如犯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一次,公司將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員工如犯有較重違紀違規行為一次,公司將給予記大過、降職(級)或撤職處分;
(三)員工如犯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一次,公司將給予留用察看及以上處分,如發生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造成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紀違規行為,將員工重大違紀違規行為通知工會后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四)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同一責任人存在兩個以上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罰。
(五)員工不得以對違紀違規處罰有意見為由停止工作或不履行職責。如有無理取鬧的行為,則按再次違紀違規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損失金額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處罰對象的任用和薪酬管理
對于受到處罰的人員,各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管理:
(一)受到撤職、留用察看紀律處分的人員3年內不得擔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享受獎勵或者加薪,不得變相升職或安排同等職務(級)的崗位。
(二)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等紀律處分的人員2年內不得晉升職務(級),不得享受獎勵或者加薪。
(三)受到經濟處分的人員1年內不得享受獎勵或者加薪。
(四)受到調離處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提拔;
(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相當的職務(級);
(六)發生與所在單位經營管理有關的刑事案件,發案機構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決或者上級機構作出責任追究決定之前,原則上應暫緩提拔任用;同時涉案人員在涉案期間未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不予發放任何薪酬福利及相關待遇,若涉案人員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公司有權予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第四章對于嚴重違紀違規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對于嚴重違紀違規的特殊責任追究對象嚴重違紀違規人員存在下列情形的,仍應依照本辦法追究其責任:
(一)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已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已經退休,但未超過2年(含2年)的;
(三)已經離崗、轉崗、離司的。
相關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轉崗或離司的情形,由發生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的機構追究其責任,并將處理決定通知其現工作的單位;對不能通知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根據監管規定將處理決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對于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的責任追究直接責任人,指對嚴重違紀違規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決策、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部署、授意、默許、脅迫、協助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司員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形成嚴重違紀違規風險、引發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違紀違規人員。
間接責任人,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有效制約或防范違紀違規事件的發生,對嚴重違紀違規造成的風險或者不良后果起間接作用的公司員工,包括經營管理責任人和其他間接責任人。
對于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據本辦法追究責任并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紀違規事件從重追究的情形對被動發現嚴重違紀違規事件,以及反復發生同質同類事件的,應從重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一)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規事件苗頭、違紀違規事實或重大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整改、糾正、處理,或故意包庇隱瞞。
(二)發生嚴重違紀違規事件后,未進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和損失,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和妨礙、干擾、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
(三)嚴重失職,管理不力,致使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導致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發生。
(四)因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決策失誤,導致公司資產發生損失。
(五)因參與內幕交易或者違規關聯交易,導致公司資產發生損失。
(六)未按規定進行業務檢查,導致嚴重違紀違規事件隱患未被及時發現,或者因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不及時進行有效整改,導致重大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發生。
(七)嚴重違紀違規事件引發系統性風險或群體性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
第十七條對于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管理責任從輕追究的情形和其他從輕追究的情形依照《XX公司案件責任追究辦法》處理。
第五章處罰實施機構和程序
第十八條處罰實施的分級負責原則
公司負責公司本部員工的處罰實施,并可就具體違紀違規事件建議分支機構處罰實施。
各分支機構負責本部員工及下屬機構經營班子成員的處罰實施。
第十九條違紀違規責任追究決定
在違紀違規責任追究過程中,應當告知責任人情況、擬處理意見,并聽取相關責任人員的陳述、申辯,作出公正處理。
第二十條處罰決定的送達
處罰事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須本人簽字)并予公告,記入員工檔案。第二十一條違紀違規事件處理的時限要求
各級機構發生違紀違規事件,原則上應在發現事件之日起2個月內,對事件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違紀違規事件責任追究的申訴機制員工可在處分決定收到之日起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公司應及時進行復查,書面答復申訴人。員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復查答復后十日內向上級公司主管部門或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第二十三條違紀違規事件責任追究不力的責任對應當追究責任而未追究責任,或者責任追究不到位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按管理權限由任命、選舉或聘用單位給予記過以上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規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在相關制度依據變動時,本辦法相應調整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管理規定若與國家、行業和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則以國家、行業和當地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國有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關于印發《XX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部門、各分支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的行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組織紀律性,有效遏制各類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完善處罰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司實際情況,制定了《XX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罰管理辦法》,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同意先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XX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的行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組織紀律性,有效遏制各類違紀違規行為,保障公司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自覺維護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團結協作,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公司實行處罰制度,對違紀違規的員工給予必要的懲處;對員工的懲處,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機構的員工,各分支機構可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條各部門、各級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人事管理權限具有追究違紀違規行為的責任。必要時,上級機構可就具體違紀違規事件建議下級機構追究責任。
第二章違紀違規行為的種類和標準
第六條員工必須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行業有關規定的;
(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四)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公司經濟利益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和公司利益謀取私利的;
(六)從事有損于公司形象、聲譽和利益的社會經濟經營活動的;
(七)違反保密規定,泄漏國家和公司商業機密的;
(八)違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規定,造成公司經濟利益損失的;
(九)對抗上級組織的決定和指令且拒不執行的;
(十)貪污、盜竊、敲詐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編造假賠案、行賄受賄或利用職權為自己、他人或小團體謀取私利的;
(十一)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
(十二)違反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違反崗位職責,造成風險損失的;
(十四)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十五)參與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公司的經營活動的;
(十六)編造情節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的;(十七)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員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違紀違規程度給予懲戒。
第七條違紀違規行為種類員工違紀違規行為分為一般違紀違規、較重違紀違規和嚴重違紀違規。
(一)一般違紀違規
1.違反安全工作制度,情節較輕、未造成損失或造成輕微損失的行為;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較輕,能及時改正,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3.在內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違背職業規范,造成輕微損失的行為。
(二)較重違紀違規
1.違反安全工作制度情節較重、造成安全隱患的,或使公司財產遭受一般損失的行為;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擾亂工作秩序,不服從公司和上級的管理,影響公司、項目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3.在內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發生損害公司和客戶利益,造成一般損失的行為;
4.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節輕微并且未給公司造成一般損失的行為;
5.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犯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二次的。
(三)嚴重違紀違規
1.違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員傷亡或其他事故,或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擾亂工作秩序,影響公司、項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3.在內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發生利益沖突、損害公司和客戶利益,違背職業操守,給公司的聲譽和經濟利益帶來重大損失的行為;
4.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5.員工欺騙公司、虛報謊報的行為;
6.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犯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一次和較重違紀違規行為一次的;
7.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犯有較重違紀違規行為二次的;第八條損失標準
(一)嚴重違紀違規中的重大損失指:直接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及以上(或者直接涉及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違紀違規事件);
(二)較重違紀違規中的一般損失指:直接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三)一般違紀違規中的輕微損失指:直接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及以下。
第三章對于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九條處罰的基本原則
對違紀違規事件的直接責任人,在核清違紀違規事實后,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追究其責任并予以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處罰方式
處罰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經濟處分。紀律處分由輕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經濟處分包括:扣減薪酬,扣減或取消長期激勵等。上述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其中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務自然撤銷。受到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各分支機構不得再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紀律處分與經濟處分并處的規則
因違紀違規行為受紀律處分的,可同時按以下標準給予經濟處分:
(一)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分別扣發1個月~6個月的績效工資;
(二)受降職(級)處分的,按新職級重新核定年度目標現金總收入,同時扣發1個月~3個月的績效工資;
(三)受撤職處分的,原則上應在其原職級基礎上至少下調兩級或降為普通員工,并按新崗位重新核定年度目標現金總收入,同時扣發6個月~12個月的績效工資;
(四)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其所任職務自然撤銷;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項補貼,改發生活費。發放基本生活費。
(五)實行長期激勵的人員根據違紀違規的嚴重程度,同時扣減或取消長期激勵。
第十二條處罰標準
(一)員工如犯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一次,公司將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員工如犯有較重違紀違規行為一次,公司將給予記大過、降職(級)或撤職處分;
(三)員工如犯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一次,公司將給予留用察看及以上處分,如發生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造成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紀違規行為,將員工重大違紀違規行為通知工會后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四)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同一責任人存在兩個以上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罰。
(五)員工不得以對違紀違規處罰有意見為由停止工作或不履行職責。如有無理取鬧的行為,則按再次違紀違規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損失金額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處罰對象的任用和薪酬管理
對于受到處罰的人員,各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管理:
(一)受到撤職、留用察看紀律處分的人員3年內不得擔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享受獎勵或者加薪,不得變相升職或安排同等職務(級)的崗位。
(二)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等紀律處分的人員2年內不得晉升職務(級),不得享受獎勵或者加薪。
(三)受到經濟處分的人員1年內不得享受獎勵或者加薪。
(四)受到調離處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提拔;
(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相當的職務(級);
(六)發生與所在單位經營管理有關的刑事案件,發案機構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決或者上級機構作出責任追究決定之前,原則上應暫緩提拔任用;同時涉案人員在涉案期間未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不予發放任何薪酬福利及相關待遇,若涉案人員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公司有權予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第四章對于嚴重違紀違規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對于嚴重違紀違規的特殊責任追究對象嚴重違紀違規人員存在下列情形的,仍應依照本辦法追究其責任:
(一)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已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已經退休,但未超過2年(含2年)的;
(三)已經離崗、轉崗、離司的。
相關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轉崗或離司的情形,由發生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的機構追究其責任,并將處理決定通知其現工作的單位;對不能通知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根據監管規定將處理決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對于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的責任追究直接責任人,指對嚴重違紀違規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決策、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部署、授意、默許、脅迫、協助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司員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形成嚴重違紀違規風險、引發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違紀違規人員。
間接責任人,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有效制約或防范違紀違規事件的發生,對嚴重違紀違規造成的風險或者不良后果起間接作用的公司員工,包括經營管理責任人和其他間接責任人。
對于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據本辦法追究責任并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紀違規事件從重追究的情形對被動發現嚴重違紀違規事件,以及反復發生同質同類事件的,應從重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一)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規事件苗頭、違紀違規事實或重大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整改、糾正、處理,或故意包庇隱瞞。
(二)發生嚴重違紀違規事件后,未進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和損失,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和妨礙、干擾、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
(三)嚴重失職,管理不力,致使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導致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發生。
(四)因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決策失誤,導致公司資產發生損失。
(五)因參與內幕交易或者違規關聯交易,導致公司資產發生損失。
(六)未按規定進行業務檢查,導致嚴重違紀違規事件隱患未被及時發現,或者因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不及時進行有效整改,導致重大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發生。
(七)嚴重違紀違規事件引發系統性風險或群體性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
第十七條對于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管理責任從輕追究的情形和其他從輕追究的情形依照《XX公司案件責任追究辦法》處理。
第五章處罰實施機構和程序
第十八條處罰實施的分級負責原則
公司負責公司本部員工的處罰實施,并可就具體違紀違規事件建議分支機構處罰實施。
各分支機構負責本部員工及下屬機構經營班子成員的處罰實施。
第十九條違紀違規責任追究決定
在違紀違規責任追究過程中,應當告知責任人情況、擬處理意見,并聽取相關責任人員的陳述、申辯,作出公正處理。
第二十條處罰決定的送達
處罰事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須本人簽字)并予公告,記入員工檔案。第二十一條違紀違規事件處理的時限要求
各級機構發生違紀違規事件,原則上應在發現事件之日起2個月內,對事件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違紀違規事件責任追究的申訴機制員工可在處分決定收到之日起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公司應及時進行復查,書面答復申訴人。員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復查答復后十日內向上級公司主管部門或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第二十三條違紀違規事件責任追究不力的責任對應當追究責任而未追究責任,或者責任追究不到位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按管理權限由任命、選舉或聘用單位給予記過以上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規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在相關制度依據變動時,本辦法相應調整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管理規定若與國家、行業和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則以國家、行業和當地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國有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一)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篇: 國有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一、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販私、行*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二、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待遇問題,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五、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
六、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七、對于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十、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
第六篇: 國有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國企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若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行為,將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進行處理。
昨天,新華社全文公布中紀委《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明確規定,處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的廉潔自律“七項要求”的行為,適用《解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七項要求”行為涉及的特定關系人是黨員的,按照共同違紀處理。
“七項要求”為: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其中《解釋》第六條規定: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根據《解釋》,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條例》規定,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該行為的,將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以外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條例》規定,有該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條例》規定,有該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解釋》指出,違反“七項要求”,構成《解釋》未作規定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違紀行為的,依照《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篇: 國有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為嚴肅紀律,加強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維護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單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規定所稱員工,是指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包括委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員工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應當承擔政紀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理。
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機關對員工處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關員工處分的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給予員工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與其違紀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應承擔的責任相適應。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規則及適用
第五條處分的種類及期間: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24個月;
(五)撤職,24個月。
第八篇: 國有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制定本解釋。
第二條對違反《若干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第三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隱匿、截留、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四)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以企業資產提供擔保、為他人代開信用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拆借資金的,或者違反規定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他人管理投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三)違反規定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未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上述企業和對象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上述企業和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或者向上述企業和對象索取物質性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進行營利性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的規定,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將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漠視職工正當要求,對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