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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議事規則【九篇】

                  時間:2023-01-29 模板范例 點擊:

                  人民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三重一大議事規則的文章9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篇1】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一、決策事項

                    以下事項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

                    (一)重大決策方面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及如皋市委重大決策的部署安排。

                    2.市政府年度規范性文件制訂計劃,市政府承擔起草的規范性文件草案,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落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議案或者決議、決定等的辦理方案或者工作意見,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等。

                    3.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工作安排和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

                    4.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重要改革事項、重大產業、社會事業等方面的重點專項規劃及調整意見。

                    5.財政預算草案和財政預算調整方案,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報告草案。

                    6.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及修編,城市建設領域重要專項規劃的編制及調整。

                    7.年度土地資源儲備、出讓計劃的編制與調整、岸線使用規劃及其調整等。

                    8.生態建設總體規劃、重大部署及環境保護重要措施等。

                    9.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信訪案件和重大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方案。

                    (二)重要政策或項目安排方面

                    10.經濟社會發展改革意見、措施,涉及全市發展大局、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的改革方案。

                    11.重點領域管理體制的確定與調整,處置重大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及措施等。

                    12.年度城建計劃及政府直接投資或者國有資產、政府性資源融資投資的城建、交通、水利、通訊、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及調整。

                    13.市級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包括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規劃及調整。

                    14.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包括國有資產轉讓、租賃、托管、重組、抵押、產權變更及無償劃撥金額超過5000萬元及以上的事項,各類項目建設涉及的國有土地等重要資源使用及優化配置方案,國有公司年度考核、計劃安排等。

                    15.關系民生的重大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

                    16.市政府主辦或者承辦的重大活動以及由部門舉辦或者承辦的涉及面較廣的文化、體育、旅游、商務等重大活動方案。

                    17.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的各類重要協議。

                    (三)重要人事事項方面

                    18.政府系統機關和事業單位公務員及工作人員招錄計劃。

                    19.對政府系統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的重要考核、獎懲事項。

                    2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調整方案,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保障及福利待遇調整方案等。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

                    21.市本級投資建設的社會事業、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類項目的資金安排方案。

                    22.年度地方性政府債務的規模、用途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

                    23.財政預算范圍外需追加的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的大額度資金安排方案。

                    24.因臨時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的總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大額資金安排方案(非總預備費安排)。

                    25.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二、決策程序

                    (一)議題醞釀。以上“三重一大”事項,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事先調查研究,綜合分析,擬訂決策建議方案,報市長同意后開展相關前期工作。

                    (二)議題準備。對擬提交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相關文件的起草或者決策材料的準備,并按相關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其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議題主辦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部門協調、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議題主辦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聽證和公示,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署的各類協議、合同等,由市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審查。需征詢市人大、市政協意見的事項,應當采用書面或者專題匯報溝通等形式主動聽取市人大、市政協的意見。

                    (三)議題確定。議題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前期調研論證和協調溝通的基礎上,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常務會議議事程序的通知》(皋政發〔2017〕8號)的規定,提出議題報市政府辦公室聯系副主任、市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分管副市長審查會簽,常務副市長負責對審查會簽情況進行把關,確認無誤的,納入常務會議議題表,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閱后,報市長審定。

                    (四)議題決策。凡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一般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與會人員就議題發表明確的意見,會議主持人依據參會人員意見作出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以下事項,按規定程序報市委決策或者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1.擬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意見,按規定向市委報告或者經市委審定后,按程序出臺。

                    2.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調整意見、年度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報市委研究,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由市政府公布實施。

                    3.重要改革事項、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投資計劃安排、社會穩定事項等其他重大事項,報市委研究決定后實施。

                    4.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及調整意見、市本級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新增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市委研究,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公布實施。

                    5.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或者重大調整,經市委常委會審定,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報上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6.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等,報市委審定后,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7.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調整方案,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保障及福利待遇調整方案,對政府系統副科級(含)以上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獎懲事項等,報市委審定后實施。

                    8.使用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重大項目儲備計劃,報市委研究決定。

                    9.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市級國有資本和四大主功能區,針對單個產業類項目,首次以股權、債權、基金等形式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報市委研究決定后實施。

                    10.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億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和市級國有資本投資億元以上的產業類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等;以及上述項目實施過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調整事項,報市委決定后組織實施。

                    11.市屬國有資產重組和國有股權轉讓金額億元及以上的事項,年度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用途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報市委研究決定后實施。

                    12.其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應當提交市委討論決定的事項,報市委常委會審定后組織實施。

                    三、決策執行

                    (一)“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市長明確一名副市長牽頭。班子成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重新作出決策前,應當執行集體決策意見。因不可預知因素造成執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或者變更決策的,應當按原決策程序重新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臨時處置的,應當在事中事后及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原決策程序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二)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及時跟蹤檢查“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三)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部門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情況的督查,確保集體決策事項落實到位,并及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督查落實情況。

                    (四)市監委、審計等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有關部門決策過程和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國資等部門單位對涉及財政資金、國有資產的事項,要加強對決策實施過程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提出整改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2.擅自改變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或者不按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辦理的;

                    3.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未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不當決策的;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但未報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時糾正的。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篇2】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議事規則的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議事規則的實施細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南通市委《關于加強“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議事規則(試行)》(通委發〔2016〕11號)精神,不斷提高行政決策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水平,結合《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的有關規定和市政府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決策事項

                    以下事項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

                    (一)重大決策方面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決策的部署安排。

                    2.市政府年度規章、規范性文件制訂計劃,市政府承擔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出臺的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草案,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落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議案或者決議、決定等的辦理方案或者工作意見,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等。

                    3.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工作安排和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

                    4.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重大產業、社會事業等方面的重點專項規劃及調整意見。

                    5.財政預算草案和財政預算調整方案,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報告草案。

                    6.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及修編,城市建設領域重要專項規劃的編制及調整。

                    7.土地(海洋)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海洋)資源儲備、出讓計劃的編制與調整、岸線使用規劃及其調整等。

                    8.生態建設總體規劃、重大部署及環境保護重要措施等。

                    9.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信訪案件和重大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方案。

                    (二)重要政策或項目安排方面

                    10.經濟社會發展改革意見、措施,涉及全市發展大局、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的改革方案。

                    11.重點領域管理體制的確定與調整,處置重大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及措施等。

                    12.年度城建計劃及政府直接投資或者國有資產、政府性資源融資投資的城建、交通、水利、通訊、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及調整。

                    13.市級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包括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規劃及調整。

                    14.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包括國有資產轉讓、租賃、托管、重組、抵押、產權變更及無償劃撥,以及各類項目建設涉及的國有土地、海洋、灘涂等重要資源使用及優化配置方案,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年度考核、計劃安排等。

                    15.關系民生的重大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

                    16.市政府主辦或者承辦的重大活動以及由部門舉辦或者承辦的涉及面較廣的文化、體育、旅游、商務等重大活動方案。

                    17.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的各類重要協議。

                    (三)重要人事事項方面

                    18.政府系統機關和事業單位公務員及工作人員招錄計劃。

                    19.對政府系統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的重要考核、獎懲事項。

                    2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調整方案,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保障及福利待遇調整方案等。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

                    21.市本級投資建設的社會事業、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類項目的資金安排方案。

                    22.年度地方性政府債務的規模、用途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含市級區屬融資平臺)。

                    23.財政預算范圍外需追加的超過原預算10%(含)且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的大額度資金安排方案。

                    24.因臨時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的總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大額資金安排方案(非總預備費安排)。

                    25.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二、決策程序

                    (一)議題醞釀。以上“三重一大”事項,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事先調查研究,綜合分析,擬訂決策建議方案,報市長同意后開展相關前期工作。其中,市政府年度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訂計劃應當于每年一季度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經市政府集體研究后,由市政府黨組提交市委審定。

                    (二)議題準備。對擬提交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分管副秘書長協助,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相關文件的起草或者決策材料的準備,并按相關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其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議題主辦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部門協調、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議題主辦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聽證和公示,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署的各類協議、合同等,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需征詢市人大、市政協意見的事項,應當采用書面或者專題匯報溝通等形式主動聽取市人大、市政協的意見。

                    (三)議題確定。議題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前期調研論證和協調溝通的基礎上,按照《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的規定,提出議題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審核,報市長確定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

                    (四)議題決策。凡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一般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與會人員就議題發表明確的意見,會議主持人依據參會人員意見作出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以下事項,按規定程序報市委決策或者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1.市政府年度規章制訂計劃報市委審定;市政府規章涉及的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等重要問題及重要規章草案、擬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意見,按規定向市委報告或者經市委審定后,按程序出臺。

                    2.市政府提出并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報市委研究,提請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

                    3.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調整意見、年度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報市委研究,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由市政府公布實施。

                    4.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及調整意見、市本級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新增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市委研究,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公布實施。

                    5.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或者重大調整,經市委常委會審定,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調整經市委審定后,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并提請省政府批準實施。

                    7.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等,報市委審定后,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8.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調整方案,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保障及福利待遇調整方案,對政府系統副處級(含)以上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獎懲事項等,報市委審定后實施。

                    9.使用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重大項目儲備計劃,報市委研究決定。

                    10.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億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和市級國有資本投資5億元以上的產業類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等;以及上述項目實施過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調整事項,報市委決定后組織實施。

                    11.市屬國有資產重組和國有股權轉讓金額2億元及以上的事項,年度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用途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含市級區屬融資平臺),報市委研究決定后實施。

                    12.其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應當提交市委討論決定的事項,報市委常委會審定后組織實施。

                    三、決策執行

                    (一)“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市長明確一名副市長牽頭。班子成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重新作出決策前,應當執行集體決策意見。因不可預知因素造成執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或者變更決策的,應當按原決策程序重新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臨時處置的,應當在事中事后及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原決策程序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二)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及時跟蹤檢查“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三)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各部門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情況的督查,確保集體決策事項落實到位,并及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督查落實情況。

                    (四)市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有關部門決策過程和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提出整改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2.擅自改變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或者不按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辦理的;

                    3.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未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不當決策的;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但未報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時糾正的。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篇3】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一、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大額資金的使用包括:

                    1、未納入預算的資金使用;

                    2、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資金的使用;

                    3、涉及養老安置、征地動遷補償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專項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5、國有(集體)企業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6、其他應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資金使用。

                        三、界定大額交易的數額參考

                    中國人民銀行已發布并實施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已引入了這一制度。現行法規也設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標準,以人民幣為例,以下三種情形下屬于人民幣大額交易: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篇4】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一、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大額資金的使用包括:

                    1、未納入預算的資金使用;

                    2、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資金的使用;

                    3、涉及養老安置、征地動遷補償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專項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5、國有(集體)企業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6、其他應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資金使用。

                        三、界定大額交易的數額參考

                    中國人民銀行已發布并實施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已引入了這一制度。現行法規也設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標準,以人民幣為例,以下三種情形下屬于人民幣大額交易: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篇5】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切實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共上海市嘉定區委常委會《關于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教育系統實際,現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區教育局委員會執行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積極改革和完善領導方式,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范圍內“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三)局黨委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

                    二、事項范圍

                    須經局黨委會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重大決策

                    1.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中央、市委、區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事項;

                    2.黨的建設相關重要事項;

                    3.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4.教育機構設置與調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穩定等重要問題;

                    5.其他應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獎懲

                    1.按干部管理權限應由局黨委會決定的有關干部的提名、推薦、任免;

                    2.需要以局黨委名義上報、表彰及其他需要局黨委會討論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3.校級黨政正職干部的考核等次、獎勵及分配方案的確定;

                    4.對黨員干部違紀行為的處理;

                    5.其他重要崗位干部的推薦、選拔和使用。

                    (三)重大項目安排

                    1.教育資源布局和調整等;

                    2.教育資產的使用、置換、變更等重大事項;

                    3.學校新建項目、大修項目和設備采購項目等;

                    4.合作辦學、資源引進或投資合作的重大事項;

                    5.其他應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的重大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教育經費財政年初預算、調整預算及決算情況;

                    2.未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的超過50萬以上的投資項目、采購項目及資金支出的重要事項,及追加投資額超過預算額10%以上的重大項目;

                    3.其他應當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的資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局黨委會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局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局黨委會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醞釀決策

                    1.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并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并進行風險評估,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交局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后,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應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由局黨委組織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局黨委會集體研究作出任免決定。擬選拔任用干部,須事先征求局紀委意見,并保證局紀委有必要的時間履行相應程序。

                    需要以局黨委名義上報、表彰及其他需要局黨委會討論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副處級后備干部的確定,校級黨政正職干部的考核等次、獎勵及分配方案,對黨員干部違紀行為的處理,均須經必要程序后提交局黨委會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3.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必須由承辦單位或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提交黨政領導班子會討論并報局黨委會研究決定。涉及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部門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在局黨政領導班子會討論同意的基礎上,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

                    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5.提請局黨委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局黨政領導班子會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并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在局黨政領導班子會醞釀討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對討論事項逐個發表意見。在局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黨委委員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委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2.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討論意見和局黨委會的表決意見、理由等情況,應如實、具體記錄。局黨委會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

                    3.“三重一大”事項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或投票等方式進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局黨政領導班子討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黨政領導班子會醞釀、局黨委討論決策后,由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局黨政領導班子會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除執行決定會引起嚴重后果等緊急情況外,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改變原來集體決策的,應由局黨委會重新討論后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提高監督的有效性,應整合各方力量,從工作程序和實際效果等方面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帶頭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關規定,根據分工和職責督促分管部門嚴格執行,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本辦法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局黨委應定期向區委報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情況,并對教育系統各單位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負總責。

                    (二)局紀委負責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局辦公室負責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并向局黨委會報告。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內公開。

                    (三)對未經局黨委會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局黨委報告,必要時可向區委、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報告。

                    (四)局黨委會應督促教育系統所屬各單位嚴格制定、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將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基層黨政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的重要內容。局黨群科、監察室協助局黨委加強監督檢查。

                    五、決策備案

                    局辦公室要將決策事項、決策范圍、決策形式、決策程序、決策結論、決策實施等以會議議程、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存檔備查。

                    六、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二)因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未按規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時報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規則和程序的。

                    (四)漏報、瞞報“三重一大”事項或上報不實情況,影響局黨委會作出正確決策的;

                    (五)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六)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

                    (七)泄露局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八)未按規定執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會議記錄的;

                    (十)其他因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失誤的。

                    集體決策失誤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領導集體和個人的相應責任。

                    屬于領導集體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領導集體要向上級作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領導集體請求上級作出調整。

                    屬于個人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的規定,上報上級給予主要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一)各中小學、幼兒園及直屬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中共上海市嘉定區教育局委員會關于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嘉教委[2016]29號)同時廢止。

                  【篇6】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加強學校內部控制建設,規范集體決策程序,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強化監督檢查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進一步推進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基本原則

                    1.    堅持依法依規決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項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全面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要求,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2.      堅持集體研究決定。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31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發〔2017〕6 號)和《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辦法》(蘇辦發〔2015〕 61 號)、《省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編辦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蘇組通〔2015〕99 號),公辦高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黨委集體研究決定,公辦中小學校(含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或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3.     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二、進一步明確“三重一大”決策的主要范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      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

                    3.     學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及其國際交流合作等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4.     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5.     學校教學、科研、校企合作、社會服務、人事管理、學生管理、學位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對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6.     學校章程的制定、修訂,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

                    廢除;

                    7. 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和重要調整;

                    8. 學校招生、學生就業、實習實訓和規范辦學行為的重要

                    事項;

                    9. 教職工職稱評審、住房、醫療、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懲,以及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10. 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以及信息公開;

                    11. 學校重要資產處置與對外使用、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12.校級重大表彰,以及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推薦;

                    13.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4.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

                    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教職工的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2.重要崗位的人事確定和調整; 

                    3.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的確定;

                    4.后備干部的推薦、管理和培養;

                    5.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的推薦提名;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

                    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 國家、省、市、縣(市、區)、鄉鎮重點建設項目;

                    2. 國內國(境)外教育交流與合作(含境外辦學)重要項目;

                    3. 重大社會服務、合資合作項目;

                    4. 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以及大宗設備報廢;

                    5. 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

                    6. 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

                    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 學校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2. 追加的項目經費預算和大額支出;

                    3. 重大捐贈;

                    4. 用于學校事業發展的銀行貸款;

                    5. 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的基本程序和規則

                    (一)決策前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研、征求意見、可行性研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選拔任免中層干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黨組織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或監督機構的意見。與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以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審閱并充分溝通后,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

                    (二)決策中

                    1.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特殊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2. 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符合規定與會人數方能舉行。黨組織討論決定中層干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學校紀檢或監督機構負責人應列席黨組織會議、校長辦公會(校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列席有關會議。

                    3. 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事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明確表態,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一般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如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除緊急情況下可按照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分析、論證后再作決策。黨組織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

                    4. 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

                    5. “三重一大”決策參與人應當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參加決策會議人員要按照通知準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事先向主持人請假,不得無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不得向外

                    界透露討論過程。

                    (三)決策后

                    1. “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研究決策后,由學校領導干部按分工和職責牽頭組織實施。對高校“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牽頭負責的學校領導干部要及時向黨委報告;對中小學校“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牽頭負責的學校領導干部要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或校務會議報告。

                    2.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涉密事項外,應當作為黨務公開或校務公開的內容,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3. 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切實強化“三重一大”決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報告制度。各級黨委教育工委要定期聽取學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報告。學校應按隸屬關系、分年度向各級黨委教育工委報送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工作總結。學校黨組織應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完善“三重一大”決策督查考評制度。各級黨委教育工委應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組織部門,加強對學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及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考察、考核和任免學校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三)完善“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學校領導干部違反本意見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違反議事規則,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能夠挽回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其他因違反有關規定而造成失誤的,應依紀依法分別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參與決策的與會人員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予責任追究。

                    各市、縣(市、區)委教育工委,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并組織學校(含市縣屬高校)認真制定或修訂具體實施辦法,根據管理權限履行備案手續。各市、縣(市、區)委教育工委,各市、縣(市、區)教育局實施意見和各省屬高校、廳直管中專校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民辦學校參照本意見執行。

                  【篇7】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黨委會是鎮黨委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組織形式。為了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提高黨委會議的議事質量和效率,保證鎮黨委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四甲鎮黨委會“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政策或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特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原則

                    (一)嚴守政治紀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政令暢通,做到令行禁止。

                    (二)堅持實事求是。根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遵循黨的群眾路線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求真務實地開展工作,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群眾根本利益。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鎮黨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二、議事范圍

                    (一)討論研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策部署的方案意見和具體措施,部署我鎮貫徹措施,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二)對全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及生態文明建設、平安法治建設和黨的建設作出重要決定。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討論決定干部的培養教育、管理監督、考察、推薦、任免、調整、調入、調出及獎懲事項。討論決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評定、干部職工獎金福利分配原則、表彰先進模范人物和先進集體等事項。

                    (四)研究部署黨的建設,包括班子成員、村(居)、企事業和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及制度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審議通過對違紀干部的處理決定。

                    (五)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及時研究對策,作出處理決定,并及時向黨委報告。研究鎮穩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就穩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或決議。

                    (六)研究審定重要工程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5萬元)等事項,鎮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5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產業類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等,以及上述項目實施過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調整事項,經鎮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組織實施。

                    (七)研究決定全鎮中長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研究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措施、要求。

                    (八)本鎮的權力配置,包括領導集體成員及下屬部門,單位調整與分工等問題。

                    (九)研究工會、共青團、統戰、婦聯、武裝工作等機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應當提交鎮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議事程序

                    (一)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的議題,會前必須做好充分準備。相關部門如有提交上會研究的事項,應寫出簡明扼要的匯報稿,提前2天報至秘書室。秘書室負責對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議題進行匯總,報黨委書記審定后,列入黨委會議程。會議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黨委委員,有些議題材料應根據需要和可能,盡量于會前印發給黨委委員審閱并準備意見。

                    (二)鎮黨委會議由鎮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委委員出席。黨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無特殊情況不準請假,因故不能出席的,如對會議內容有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會議議題涉及并需要到會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的,由主持黨委會的負責同志確定,秘書室負責通知。議題涉及部門列席會議的同志,在其有關議題討論完畢后,即可退席。

                    (四)黨委會議應按照議程和程序逐項進行,黨委會議所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相關內容,在一定時限內屬于保密范疇的,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黨委會議所作出的決議、決定,鎮有關職能部門和責任人要按規定時限貫徹落實到位。

                    (五)黨委會議事,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討論后,由會議主持人集中討論意見,進行決策。需要表決的,提出決策意見,提請會議表決。黨委委員討論決定問題時,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的意見。各黨委委員允許有不同意見,但不能沒有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在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表明自己的意見。因故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提出。黨委會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策,重要問題需進行表決。

                    (六)秘書室負責做好黨委會的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并做好文字材料的歸檔和處理工作。

                    (七)黨委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每月1日、15日召開,如遇市委市政府重大會議、接待、節假日等情況,會議時間順延。

                    本規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所涉及內容,凡黨的政策法規及上級黨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8】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為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規范縣政府“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事項決策程序,加強對權力的制約監督,實現縣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規則。

                    一、總體要求

                    嚴格執行“三重一大”事項議事規則,是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是推進科學有效預防腐敗的重要手段,縣政府組成人員要以身作則、身體力行,帶頭遵守制度,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頭執行決議,帶頭接受監督,帶頭作出表率。

                    “三重一大”決策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著眼于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著眼于滿足人民群眾需求,著眼于提高決策質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原則。縣政府要在縣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部署,圍繞縣委提出的指導思想、發展思路、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發展舉措等重大決策,切實抓好落實。

                    (二)堅持依法決策原則。必須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必須按照行政機關單位職責和權限進行。堅持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項與政協協商制度。

                    (三)堅持科學決策原則。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系統全面地掌握實際情況,運用科學方法,選擇最佳的決策方案,使決策符合盧氏實際,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

                    (四)堅持民主決策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后決定,并按照法律程序和相關規定,報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或報縣委審定。

                    (五)堅持廉潔高效原則。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大力弘揚干事、干練、干凈的作風。規范廉潔從政行為,科學有效配置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率。除依法依紀應當保密的決策外,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予以公開。

                    (六)堅持責任追究原則。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使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各項重大決策正確貫徹執行。

                    三、事項范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大決策、決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精神;貫徹落實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

                    2.政府規章制度、重要的規范性文件;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財政報告;以縣委、縣政府聯發和縣政府名義發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縣政府名義上報三門峽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3.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涉及全局性、長遠性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

                    4.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5.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城市建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6.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調整,需要長期實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7.大規模的城市改造規劃或重要街區、路段的改造規劃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職能的確定或調整。

                    8.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區基準地價標準的確定等。

                    9.縣政府主辦或者承辦的重大活動以及由部門舉辦或者承辦的涉及面較廣的文化、體育、旅游、商務等重大活動方案。

                    10.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編制和干部任免事項

                    1.縣政府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的“三定”方案、機構改革方案。

                    2.縣政府工作部門的重大職能職責修訂和調整,縣與鄉鎮的重大事權劃分意見。

                    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縣委決定,依法依規任免工作人員。

                    (三)重大項目安排

                    1.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及實施項目的年度安排計劃、方案及其調整方案等。

                    2.使用縣級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使用政府擔保的國內外貸款建設項目;使用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和本縣出資、融資的其他地方建設項目。

                    3.縣政府主辦、承辦的文化、體育、旅游、商貿等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

                    4.重要的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設立、合并、改制、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的重大項目。

                    5.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縣級財政預算編制原則、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年度財政預算調整方案。

                    2.縣本級財政凈結余資金、財政超收財力審批;縣本級財政資金臨時性借款。

                    3.年度預算以外的大額度專項經費、辦公經費(固定支出除外)及除已納入年度計劃以外的單筆大額項目資金追加等事項。由縣本級財政承擔本息的大額貸款。

                    4.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較大額度的投融資安排,重大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支出。縣屬國有企業年度融資、發債計劃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資事項;縣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及轉讓企業全部國有資產或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項。

                    5.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四、決策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縣政府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作出的決策,應及時按程序在相關會議上通報。

                    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主要有縣政府全體(擴大)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專題會議)等形式,重大事項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特別重大事項由縣政府全體(擴大)會議研究決策,緊急事項由縣長辦公會(專題會議)研究決策。參會人數應達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開有關會議。會議由縣長或由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主持。

                    集體決策應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醞釀決策

                    1.充分征求意見。事項提出部門在提交決策事項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土地供審方案、城市規劃方案,應分別由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先行審定;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或網上公示制度,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對“三重一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先期預測、先期研判、先期評估。重大事項需要聽證或合法性審查的,還應當提交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的聽證報告或合法性審查報告。

                    2.適當進行醞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分管副縣長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策或影響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主辦單位牽頭,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對通過溝通協調仍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議題,不提交會議討論。

                    3.按照程序提議。提請縣政府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須先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4.做好相關準備。與“三重一大”事項相關的材料、資料以及會議通知等要在會議召開前送達參會人員,并保證其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充分發表意見。在“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會議上,縣政府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同志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縣長最后一個發表結論性意見,對審議的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決策全程據實記錄,與會人員必須遵守有關保密紀律。

                    2.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特殊情況,可將爭論情況報告縣委,請求裁決。

                    3.組織列席旁聽。根據議題內容,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也可以邀請專家或者咨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人民團體等組織的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4.記錄存檔備查。指定專人負責記錄有關討論情況,寫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記錄人,存檔備查。要形成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核簽發。

                    (三)提交審議

                        縣政府審議通過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按規定需提交縣委審議的,按中共盧氏縣委常委會議事規則要求辦理;需提交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按照盧氏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要求辦理。

                        縣政府在對事關本縣域內經濟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報告的事項主要有:

                    1.經濟體制改革、產業政策、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的重大調整;

                    2.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國有資產轉讓和處置;

                    3.區域發展總體規劃及重大調整;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重大調整;

                    5.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發展規劃的編制和重大修改;

                    6.物價、就業、醫保、養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舉措;

                    7.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害、重大環境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方案的制定和調整;

                    8.憲法法律規定應當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9.上級政府授權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10.縣政府認為需要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等。

                    (四)決策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分管副縣長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縣長明確一名副縣長牽頭。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全體班子成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集體決策的意見。同時可向縣政府反映意見。

                    3.因不可預知因素造成執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或變更決策的,應由集體研究后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縣政府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集體研究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4.各責任單位負責抓好會議決策事項的辦理落實,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5.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成員要及時提出意見,按決策程序修正完善。

                    五、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一)監督管理

                    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縣政府常務會議報告“三重一大”事項議事規則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縣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議事規則情況的監督,確保事項議事規則落實到位,并及時向縣政府常務會議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決策過程和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提出整改建議。

                    (二)責任追究

                    在執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中,有如下行為的,予以責任追究:

                    1.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縣政府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2.個人或少數人違反集體決策程序,擅自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3.擅自改變、錯誤執行或拒不執行集體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會議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未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但未報告也未采取措施糾正的。

                    責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關制度、辦法執行,對于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篇9】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大額資金的使用包括:

                    1、未納入預算的資金使用;

                    2、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資金的使用;

                    3、涉及養老安置、征地動遷補償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專項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5、國有(集體)企業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6、其他應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資金使用。

                  熱門標簽: 三重一大議事規則 三重一大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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