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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級民主議事制度6篇

                  時間:2023-02-12 規章制度 點擊: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政)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村級民主議事制度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1篇: 村級民主議事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村民會議的議事程序和方法,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堅持以下原則: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相一致;民主協商;公平公正和少數服從多數。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工作機構,負責召集村民會議,執行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四條重大事項必須采取“一事一議”的形式進行。

                    第二章村民會議

                    第五條村民會議是村民實行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并對全體村民負責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一節村民會議的設立

                    第六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第七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組織召開第一次村民會議時,要討論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內容,經與會村民過半數表決通過,并履行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手續。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民會議召開前三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要討論決定的事項等通知全體村民。村民對要討論決定的事項,可以直接在村民會議上表達自己的意見,也可以同其他村民進行討論交流后在村民會議上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節村民會議的議事內容

                    第十條下列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辦理:

                    (一)農業稅費改革后,本村興辦公益事業所進行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具體事項;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1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籌資、籌物和投勞方式;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計劃生育落實方案;

                    (九)本村經濟、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

                    (十一)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十二)評議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

                    (十三)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四)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開會決定的事項;

                    (十六)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村民會議的召集和議事程序

                    第十一條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選舉、罷免或增補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必須召開村民會議;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在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特殊情況或涉及村民出資出力系“一事一議”事項可隨時召開村民會議。

                    第十三條村民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民委員會、村黨支部、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群眾組織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

                    第十四條村民會議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清點到會人數,并向村民報告本次會議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席人數和列席會議人員,確認符合法定人數時由主持人宣布開會;

                    (二)提出會議議題或方案。由會議主持人向村民會議提出要討論的事項或方案;

                    (三)討論和審議。與會村民對會議議題或方案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人員較多時可分小組進行討論、審議;

                    (四)表決與通過。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對需要做出決定或決議的2

                    議題進行表決。表決分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兩種形式,選擇何種表決形式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會議內容確定。會議議題獲得到會人員過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有效;

                    (五)宣布會議的決定或決議;

                    (六)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進行總結;

                    (七)村民會議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記錄要真實、客觀、全面。內容包括:參加會議的人數,主持人,記錄人,會議的議題,會議討論的主要意見,表決情況和形成的決定、決議等。

                    第十五條立卷歸檔。會議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應對會議的資料(包括會議通知、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進行整理,并立卷存檔。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或利用明白紙、村廣播等宣傳工具向村民公開。

                    第十七條村民會議在討論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公共衛生、興辦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的事項,涉及駐在本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有關單位時,應當邀請他們派代表列席會議,共同協商解決與此有關的問題。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及全體村民必須自覺遵守和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會議決定時應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確需作出重大變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提交下一次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章村務公決

                    第二十條村務公決是以戶為單位通過投票決定村務大事的一種方法,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由村民對村中大事直接行使決策權利的一種形式。

                    第二十一條村務公決的主要內容:

                    (一)農業稅費改革后,本村興辦公益事業所進行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具體事項;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3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籌資、籌物和投勞方式;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計劃生育落實方案;

                    (九)本村經濟、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評議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

                    (十一)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開會決定的事項;

                    (十三)其它需要由村民通過投票做出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村務公決議案的提出。需要提交村民投票表決的議題或方案,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村黨支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群眾組織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

                    第二十三條村務公決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小組長、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村民代表參加。具體負責公決方案的收集、表決卡(票)的制定、發放、收回、統計、張榜公布等。

                    第二十四條村務公決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兩委”聯席會議對公決議案進行研究;

                    (二)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分別召開黨員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初步討論;

                    (三)利用村務公開欄、明白紙、廣播等把要公決的事項或議案向群眾宣傳;

                    (四)制定公決表決卡(票)。表決卡(票)主要內容應包括:公決事項,政策依據,村民需要負擔的項目及資金來源、使用情況的詳細說明,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議及回收時間等欄目;

                    (五)在投票日前五天,由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等把表決卡(票)分送到戶;

                    (六)村民以戶為單位在表決卡(票)相應的欄目內打√號或者×號,也可以在建議欄中填寫上自己的其他意見、建議,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后,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投票處把表決卡(票)投入票箱;

                    4

                    (七)公開唱票、計票。投票結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村民理財小組和“村兩委”成員組成的計票小組進行唱票、計票;

                    (八)現場監督。公開唱票、計票時,村民可以自愿到現場觀看、監督計票的全過程;

                    (九)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十)村民委員會將投票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

                    (十一)村民委員會將表決卡(票)存檔;

                    (十二)村民委員會將村民投票公決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組織實施。公決議案經半數以上的農戶同意后,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否則應暫緩辦理或者放棄。

                    第四章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進行民主決策的一種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會議完全代替村民會議。

                    第一節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立

                    第二十七條在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總數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則上一百戶以下的村不設村民代表。

                    第二十八條村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關心集體,聯系群眾,有較高的群眾威信,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積極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權、投票(舉手)表決權、監督評議權、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權。

                    第三十條村民代表具有聯系村民的義務,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的義務,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義務。

                  第2篇: 村級民主議事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村民議事會的議事決策,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充滿活力的村級治理機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民議事會是村級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根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行使村級自治事務決策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

                    第二章村民議事會的構成

                    第三條村民議事會實行結構制,由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社長、各社有議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組成村民議事會,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組設村民小組議事會,由本村民小組內的所有村民代表組成。

                    第四條村民議事會下設以下專門小組:

                    1、議題審查小組。負責對提交的議題進行初審,并轉所有議事會成員調研;

                    2、重建小組。負責災后重建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釋和答疑。

                    3、經濟發展小組。

                    4、環境保護小組。

                    5、社會事務小組。

                    第四條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議事會會議。

                    村民議事會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級人大代表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利益人,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議事會通過。

                    第五條村民議事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村民議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就本村各項工作進行咨詢,并了解其具體情況。

                    (二)建議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根據村民意見、建議提出村民議事會議題。

                    (三)表決權。參與村民議事會會議,對議題進行表決。

                    (四)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議決事項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

                    第七條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和紀律,積極參加會議。

                    (二)監督會議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向村民議事會反饋。

                    (三)經常性聯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實事求是地在村民議事會議上反饋。

                    (四)帶頭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定、決議,并積極宣傳、教育和引導村民貫徹執行。

                    (五)村民議事會成員為自治組織義務崗位,不享受任何報酬和待遇。

                    第三章村民議事會的職責

                    第八條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基礎上,負責收集議題。

                    第九條負責討論決定屬于村民議事會議事范圍的村級事務,超出議事范圍的應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村民議事會負責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的議題;

                    (二)本村公共事務;

                    (三)涉及本村集體公益事業的事項;

                    (四)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災后重建各項工作;

                    (五)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負責監督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議決定落實執行情況。

                    第四章村民議事會議事規程

                    第十二條村民議事會堅持黨的領導、民主議事、促進發展、維護民利的原則。

                    第十三條村民議事會會議由村民議事會召集人主持,每月日為村民議事會議事日,每月日為村民小組議事會議事日。(一般小組議事日早于村議事日)

                    村黨組織、村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應當召開村民議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村黨組織、村委會、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向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提出議題。所提議題應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

                    第十五條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應提前兩天把議題內容告知村民議事會成員。

                    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就相關議題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見。

                    村民議事會討論議題時,議題提出人應該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六條村民議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議事會成員發表不同意見。

                    村民議事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形成的決定須獲得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凡涉及財務收支、土地權屬調整、重大工程的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應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七條村民議事會討論、表決議題時,應指派專人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村民議事會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檔。

                    第十九章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違反社會道德和公平正義,不能脫離本村實際情況。

                    存在爭議的,應當報請村黨組織、鎮黨委或有關部門審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決定,村民議事會應當撤銷或糾正。

                    第二十條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應在本村范圍內進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村民議事會應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和督促落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注意事項:

                    1、要根據實際情況明確細化,填入本章程紅色部分。①需要提交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②需要議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票決同意的事項,③議事會表決過半即可通過的事項。必須提出明確的分類,且這三者不能重復。

                    2、關于議事會的組成人數要確定,每個村民小組的席位要確定。

                    3、議事日要確定到天,長期堅持。

                    4、村民議事會下設什么小組,應因村而異,在章程中列出。

                  第3篇: 村級民主議事制度

                    為全面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村“兩委”決策行為,近日,青海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出臺《關于建立村級民主議事規則的指導意見》,為進一步用制度保證、規范、約束村干部行為,深入推進村級民主議事的民主化、科學化提供制度保障。

                    《意見》要求,村級民主議事規范化建設要堅持黨的領導,由鄉鎮(街道)黨委統一組織、部署、協調和實施。議事規則必須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相一致,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有針對性的加強指導,力求務實管用;要堅持把群眾參與貫穿始終,聽取各方訴求、照顧各方利益,既能發揮各類組織的整體功能,又能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形成有機鏈條,切實保障村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激發村級組織推動農村牧區改革發展穩定的內驅力,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進程保駕護航。

                    《意見》強調,村級要嚴格實行以黨支部會議、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會議及村“兩委”聯席會議為主的“四會一聯”制度,采取黨支部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表決結果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的“四議兩公開”議事決策方式,圍繞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村莊建設規劃、村級財務預決算、村集體資產的承包和租賃、興修道路、橋梁、水利等村公益事業以及國家強農惠農等重大事項進行議事,杜絕以非會議或“兩委”負責人碰頭會等形式決定重大事項,進一步規范村級民主議事決策。

                    《意見》要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和村黨組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員領導干部要結合開展聯系點聯系戶工作,深入調查研究,強化具體指導。要將建立和實施村級民主議事規則作為基層黨建考核和述職的重要內容,實行目標管理,嚴格考核評議,確保村級民主議事落到實處,提升村級民主議事、規范議事、科學議事水平。

                  第4篇: 村級民主議事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村級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村級組織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水平,現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村級民主議事制度。

                    一、議事原則

                    村級重大問題和涉及村民利益的有關事項,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民主決策。重大問題由村支兩委提出,提交黨員、群眾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一般問題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二、成立民主議事理事會:由村支兩委班子、黨員、組長及群眾代表(7-10人)組成。

                    三、村級民主議事范圍、內容

                    (一)村黨員、群眾代表會議討論范圍、內容:

                    (1)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新農村建設規劃;

                    (2)村級財務預算安排和決算情況;

                    (3)村集體經濟大額資金的使用和投資方案;

                    (4)村級建設項目的立項、資金安排及承包方案;

                    (5)村集體土地、房屋等集體資產的租賃、承包、出賣等處置方案;

                    (6)土地征用方案和征用、征收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7)本村興辦公益事業所進行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具體事項;

                    (二)理事會討論范圍、事項:

                    (1)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戶的落實以及民政救災救濟事項;

                    (2)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等規章的制訂、修改;

                    (3)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四、會議召集

                    (1)村黨員、群眾代表會議和村級民主議事理事會會議由村支兩委主要負責同志負責召集。

                    (2)村黨員、群眾代表會議和村級民主議事理事會會議由村支兩委負責同志提出議事主題后,各參會者對議事內容提出評價、批評、建議、質詢。

                    (3)民主議事表決以投票的方式進行,作出的決定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

                    五、議事決策程序:

                    (一)、提出方案:村黨支部、村委會,或者其它組織及村民聯名提出方案,通過村黨支部和村委會聯席會議研究。

                    (二)、依法民主決策:村委會按照嚴格的會議程序提交村黨員、群眾代表會議表決通過,采用公決表決的,表決前,利用村務公開欄等形式事前向村民公布要公決的事項或方案,然后進行公決。形成決議后,及時上報鄉黨委、政府審核備案。

                    (三)、公布決策結果:利用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村民公布。

                    (四)、依法組織實施:實施方案通過后,由村委會依法組織實施。涉及工程項目,如新農村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荒坡地開發以及林地等村集體資產的承包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六、資料管理

                    (一)、以上各類會議都必須有會議記錄,記錄人和會議主持人在記錄簿上簽名,記錄簿應該妥善保管。

                    (二)、議事過程中提出方案、民主決策、決策結果公示和組織實施過程中等各類紙質及照片資料均應歸檔立卷,交由鄉政府統一管理。

                  第5篇: 村級民主議事制度

                    一、決策原則

                    要堅持先支部后村委、先黨員后群眾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民主決策。

                    二、決策事項

                    決策事項分重大事項和一般事項。重大事項主要有以下十項:

                    1、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村莊建設規劃;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修訂;

                    3、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大額資金的使用,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集體企業改制方案;

                    4、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及建設項目承包方案;

                    5、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

                    6、征用土地各項補助費使用方案;

                    7、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方案;

                    8、本村享受誤工補貼、報酬、話費補貼的人數及標準;

                    9、村工作人員聘用和村委會成員辭職;

                    10、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決策程序

                    1、村級重要黨務工作由村支委會研究后,提交黨員大會討論決定。不設村支委會的直接提交村黨員大會討論決定。

                    2、村級日常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溝通達成一致后,按分工各司其職。一般事項提交村兩委會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后實施。

                    3、村級重大事項先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相互溝通達成一致后,由村兩委會聯席會議討論提出方案,提交黨員大會討論,形成原則意見,再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四、重大事項決策前實行民主懇談

                    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前,一般要召開村級民主懇談會,進行討論、解釋、論證。民主懇談會由村兩委會主持召開。參加對象為黨員、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有條件的村可擴大到全體村民。也可根據需要邀請上級相關領導和專家、學者參加。村級民主懇談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五、重大事項由村民代表會議表決

                    1、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兩委會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應到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村民代表會議在討論和決定村級事務時,必須遵守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符合集體和大多數村民的利益,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3、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要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向村民公布。

                    4、每次村民代表會議要做好簽到、記錄、文書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6篇: 村級民主議事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建設項目民主管理,充分發揮村民的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促進村級一事一議建設項目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省、地有關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會議要求和文件精神,結合田坎鄉實際,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建設項目民主議事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為目標,以民主管理為基礎,以科學規劃為前提,以控制農民負擔為條件,引導農民群眾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為重點,以為民主管理為基本原則。緊緊圍繞農村經濟發展,從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最急需,受益最直接的項目入手,重點解決農戶一家一戶想辦而辦不了、辦不好的事。農民群眾是主體,要依照村民“自力更生、量力而行”的要求,引導群眾開展“一事一議,民主管理”,發揮規劃的統籌指導作用,把符合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建設項目商議好、監督好、管理好。積極鼓勵群眾參與直接受益的基礎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的建設。

                    第三條

                    針對部分村組青壯年外出務工多,臨時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存在困難的實際情況,民主議事的時間應選擇在能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的適當時間,確保村民代表的出席率。民主議事會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參加會議人員。民主議事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不得討論與本議題無關的事宜。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在會前通過走訪、開座談會等途徑廣泛收集村民對村內公益事業建設的意見,提出當年本村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議方案,供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第五條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村民委員會要做好組織引導工作,使村民代表能夠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村民代表不僅要發表個人意見,還要全面表達所代表農戶的意見。村民代表會議要在充分討論、協商的基礎上進行民主表決。所作決定必須經全體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由參加會議的村民代表簽字認可。決議一經形成,任何人不得違背和拒絕執行。

                    第六條民主議事的內容。

                    1、工程項目的規劃方案、預算、效益;

                    2、投資投勞的標準、范圍、用途;

                    3、建設項目的施工及管理;

                    4、項目實施中村組怎樣對建設質量進行有效監管;

                    5、工程建成后的權屬、維護、管理和使用;

                    6、其他需要協商決定的事宜。

                    第七條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可以按行政區劃,以自然村、行政村、聯村為單位進行協商議事,也可以受益群體為單位來進行議事,還可以采取群眾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議事。

                    第八條

                    民主議事的表決形式可以受益人全體表決,也可以選派代表表決。原則上涉及人員多的項目選用代表表決方式;涉及人員少的項目采用全體受益人員表決的方式;比較重要的工程由全體受益人員集體表決。第八條民主管理的議事及實施程序

                    (一)項目提出。村民聯戶根據生產生活的需要,提出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二)項目篩選。村委會在綜合權衡的基礎上,本著輕重緩急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在鄉鎮的指導下初步擬定建設項目以及項目概算、實施方案等,也供提交村民代表討論。初步擬定的建設項目應在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范圍和建設規劃范圍,并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急需建設的。

                    (三)民主表決。召開村民或受益農戶大會,對規定的議事內容進行討論表決。項目最終的實施方案需經全體村民(受益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審核批準。項目最終的實施方案等相關資料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審核。

                    (五)張榜公布。實施方案批復后,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七天。

                    (六)組織實施。對張榜公布后村民無異議的,按民主議定的方式組織施工。

                    (七)建后管理。項目建設完工后,要及時進行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凡已通過驗收的工程項目,要按相關規定落實產權,明確責任,建章立制,加強管理,確保建成后的項目發揮正常效益。

                    第十條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建設是由村支兩委具體組織實施,通過群眾投工投勞、政府獎勵補助物資、相關部門提供技術指導完成,因此所建設項目受益的農民群眾是建設和管理的主體。村內“一事一議”籌勞原則上實行上限控制,一般不超過省級確定的籌勞上限標準。確有需要并經大多數村民同意,可以適當提高籌勞數額,超過上限控制額度的,要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村民自愿可以實行以資代勞,但嚴禁強行以資代勞。五保戶、特困戶、復員退伍的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村民不承擔籌勞。疾病、傷殘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籌勞的,情況屬實應予減免。群眾個人、大戶、企業家和社會捐資捐勞的,可不受上述標準限制。對少數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多數人決定出勞的,可按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村規民約處理。

                    第十一條村委會要做好民主議事過程中相關檔案管理,會議記錄、村民簽字、籌勞項目方案、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概算情況、獎補項目的申請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原始資料要指定專人保管。區鄉項目建設管理部門因管理的需要,村委會應按要求以予提供。

                    第十二條竣工后,及時幫助村組制定管理制度,培訓技術人員,建立良性運行機制,使工程建一處,成一處,發揮一處效益。

                    第十三條一事一議民主議事涉及群眾利益,是一件得民心工程,議事要尊重農民意愿,妥善處理好群眾之間、干群之間的關系,不得有任何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違紀違法的現象發生;要特別注意因議事工作處理不當引起或激化群眾矛盾,造成群體性事件發生。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村、組或個人,視情節嚴重,由鄉(鎮、辦)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對單位或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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